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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处于在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已经逐步实现全球一体化,现代科技教育越来越在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个国家或民族的经济实力、综合国力、生活质量、国际竞争力以及在世界政治格局中的地位,无不取决于科技的发展,特别是高新技术的发展。科技教育工作已经上升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如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科技强军战略等。高校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中担当主力军的重要角色,作为国家发展战略重要组成部分和具体实施的高校,是知识创新的源头和知识库,高校职能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引领和文化和谐,其中:科学研究是高校的核心竞争力,也是高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的关键环节,没有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就没有高质量的人才培养,服务地方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也难以实现,也无法进行文化创新引领,促进多元文化和谐发展。而高校科学研究目的就是要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落脚点就是要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科技成果的中试化、工业化、产品化、商业化和产业化,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因此,本人结合高校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就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行有益探讨。
1.高校科技成果的表现形式
所谓科技成果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活动中通过复杂的智力劳动所得出的具有某种被公认的学术或经济价值的知识产品。《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中把“科技成果”定义为:科技成果是指对某一科学技术研究课题,通过观察实验、研究试制或辩证思维活动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的结果。
科技成果是指由法定机关(一般指科技行政部门)认可,在一定范围内经实践证明先进、成熟、适用,能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或生态环境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其内涵与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基本相一致,是无形资产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技成果基本特征:①新颖性与先进性:没有新的创见、新的技术特点或与已有的同类科技成果相比较为先进之处,不能作为新科技成果。②实用性与重复性:实用性包括符合科学规律、具有实施条件、满足社会需要。重复性是可以被他人重复使用或进行验证。③具有独立、完整的内容和存在形式,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以及科技报告等。④通过一定形式予以确认:通过专利审查、专家鉴定、检测、评估或者市场以及其它形式的社会确认。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把科技成果可按其研究性质分为基础研究成果、应用研究成果和发展工作成果;在统计、分析中,也可分为科学理论成果和应用技术成果。
高校的科技成果从构成和表现形式可分为9类: ①技术方案(新产品、新工艺);②新设计;③技术秘密;④工艺图纸;⑤计算机软件;⑥论文;⑦集成电路;⑧生物品种;⑨科学发现。
2.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高校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包括各类成果的应用,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技能的加强,效率的增加等等。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将科技成果从创造地转移到使用地,使使用地劳动者的素质、技能或知识得到增加,劳动工具得到改善,劳动效率得到提高,经济得到发展。狭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实际上仅指技术成果的转化,即将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成果从科研单位转移到生产部门,使新产品增加,工艺改进,效益提高,最终经济得到进步。我们通常所说的科技成果转化大多指这种狭义的科技成果转化,所讲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就是指技术成果的应用数与技术成果总数的比。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已经成为目前世界各国科技政策的新趋势。目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主要有直接和间接两种转化方式。*科技成果的直接转化:①高校科技人员自己创办企业;②高校与企业开展合作或合同研究,建立研发平台,直接将研究的技术和成果转化;③高校与企业开展人才交流;④高校与企业沟通交流的网络平台。*科技成果的间接转化:科技成果的间接转化主要是通过各类中介机构来开展的。机构类型和活动方式多种多样。①通过专门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②通过高校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实施转化;③通过科技咨询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等。
3.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方法
一、突出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推动蓝色经济发展
青岛是我国著名的海洋科技城,海洋科研与教学机构占全国的四分之一,高级海洋专业技术人才占全国的三分之一;“十五”以来,分别承担海洋领域国家“863”和“973”计划约50%和80%的科研项目,取得了一大批高水平海洋科技成果。加快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将海洋科研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对发挥青岛作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龙头的带动作用,加快建设蓝色经济领军城市,具有重要意义。近几年来,全市不断加强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以科技进步带动海洋渔业、船舶制造等传统海洋产业的升级和海洋生物医药、海水综合利用、海洋新材料、海洋工程装备等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
一是海洋生物产业保持良好发展势头。重点开展生物活性物质、海洋药物及医用敷料产业化,推广海洋药物、功能食品、化妆品等高附加值精细海洋化工。现有海洋药物、海洋保健品以及海洋生化制品企业30多家,9个海洋类新药已取得一类新药证书,其他类别的药物有近20个,一批功能食品、化妆品、生物制品及其中间产物正在研发或进入生产阶段。
二是海水淡化产业快速发展。引进南车汇通与青岛华轩合作,建立国内最先进的反渗透膜生产基地;时代新材料、海诺水务等正在建设中空纤维超(微)滤膜与水工业装备产业化基地,已具备生产年加工处理能力为20-30万吨海水综合利用装置的能力:青岛碱业海水淡化项目一期工程(7000吨/日)建成投运,在国内首家实现了“纯碱-海水淡化-热电联产”一体化的循环经济模式。
三是海洋新材料产业呈现规模化发展。明月海藻集团成为世界最大的海藻加工生产基地,主导产品海藻酸钠年产量达1万吨,位居世界同行业首位;中科院海洋所获批建设国家海洋腐蚀防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正在与日东电工等国内外十几家企业开展产业化项目合作;海洋化工研究院在海洋防污防腐涂料方面的研究开发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已建成总体配套的舰船涂料研发及生产线,具有年产水性涂料1.5万吨的能力,占据军方60%市场份额。
四是海水养殖新品种不断增加。成功培育“黄海1号”中国对虾、半滑舌鳎、条石鲷鱼等养殖新品种;引进培育大菱鲆、黑石斑鱼、星突江鲽等鱼类新品种;“中科红”海湾扇贝、“龙须菜良种981”、“蓬莱红”栉孔扇贝等新品种通过国家级水产新品种审定。目前,青岛已有规模化养殖场450余家,养殖名优品种达22种,水产品加工出口分别占全省、全国的40%和10%以上。
二、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成果应用
企业是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主体,是经济实力和发展活力的根本保障。青岛市以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为抓手,着力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推动企业成为科技成果应用的主体,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一是着力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目前全市共拥有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18家、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48家、市级创新型企业230家。其中,2012年全市150家市级创新型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达到204.68亿元,实现资产总额达3405.08亿元,净资产1185.3亿元;企业增加值639.86亿元,占全市工业增加值20.77%;拥有专利总量超过2.6万项,承担省部级以上科技项目145项,获经费支持4亿元。
二是积极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制定《青岛市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工作管理办法》,完成四批32家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认定工作。前三批22家市级联盟中,企业数占联盟成员总数的76%,基本形成了企业牵头,高校、科研机构参与,行业协会支持的发展格局。22家市级联盟已经启动应用类研发项目累计185项,投入近13亿元。数字家电联盟承担国家863计划项目3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2项,承担的国家核高基项目新增产值130亿元人民币。预计到“十二五”末,全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业链总产值将达1500亿元。
三是推进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实施企业研发中心培育计划,对经认定的研发中心培育基地给予一次性资助。计划到2016年实现企业研发中心数量、投入、人员、发明专利申请量四个“翻一番”和对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两个“全覆盖”。提升研发中心建设水平,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力建设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重点实验室。目前,全市已拥有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5家,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9家,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超过100家。
三、加快创业载体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落地
为鼓励和吸引高端科技人才来青岛市创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在青岛转化,青岛市不断加快创业载体建设,聚集科技创业资源,为成果转化、孵化提供必要的物理空间与全方位孵化服务。
一是全面推进千万平米孵化器建设。2012年,青岛市启动千万平米孵化器建设工程。已编制完成《青岛市孵化器发展规划纲要(2012-2016)》,明确6大领域22个产业方向和规划;当年开工251万平米,实现投资50亿元,入驻企业及服务机构122家。到2016年,全市各类孵化器面积突破千万平方米,在孵企业累计达到10000家,毕业企业1000家。
二是高水平规划建设公共研发服务平台。重点围绕全市孵化器研发服务建设需求,规划建设20个国内一流、国际水准的公共研发平台和30个运行高效、开发共享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梯次推进”的原则,已完成9个平台的可行性论证,橡胶新材料、软件信息与服务2个平台已开工建设。
三是加快高端研发机构引进建设。“十一五”期间,青岛市积极推进与中科院战略合作,先后引进建设中科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和光电院、兰化所、软件所、长春应化所、声学所青岛基地,形成了“2所+5基地”的中科院院所架构体系。2010-2012年青岛市与中科院产学研合作项目共计238项,累计实现销售收入40.8亿元,利税7.4亿元。与中海油、中船重工、中电集团、钢研集团、北方化工、航天科工等央企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先后引进中海油重质油加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国家电院华北分院、中船重工710所和725所、航天三院三十三所和三十五所等应用开发类研发机构。
四、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机制,加快转移转化进程
科技成果转化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知识产权资产的交易、开发与利用,加强技术转移能力建设是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的根本出路。青岛市遵循市场机制,通过科技、产业、金融和税收等方面的政策工具,积极推进活跃而高效的技术转移,加快成果转移转化进程。
一是深入推动科技与金融结合。与青岛银行、青岛担保中心合作,设立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池,实现财政科技资金25倍放大效应。与国开行、中国高新投、建行、招行、光大等21家银行及投资机构开展合作,获授信额度400亿元。市财政注资1亿元组建本市首家政策性科技融资担保公司,为孵化器、公共研发平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2012年全市获批国家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城市。今年,将继续全面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国家试点,发挥政策性担保公司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科技创新,开展公共研发平台大型仪器设备融资租赁工作。设立科技金融超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丰富科技金融手段。强化市、区(市)科技金融工作联动,年内与5家区(市)合作共建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为企业提供“低门槛、低成本”科技信贷支持。
二是推进技术市场体系建设。制定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政策措施,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成果转化机制,加快培育一批服务于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目前,全市技术经纪机构达186家。已建成“永不落幕的网上技术市场”,每月组织成果对接活动。规划建设具有技术交易、科技成果、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服务等功能板块的技术市场交易大厅,建设技术交易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形成科技成果网上交易网下对接相结合,技术、资金、人才相融合,具有交易、交流、服务、融资功能的综合性区域技术交易市场。深化产学研合作,探索建立成果信息定期制度和产学研洽谈对接常态机制。自2008年起,青岛市每年联合中科院举办“中国青岛产学研合作洽谈会”。五届洽谈会累计参会院所和大学142个,企业1500多家,签订合作协议101项,达成合作意向500余项。
三是加快科技创新综合服务平台建设。2009年,市科技创新综合服务平台一站式服务大厅开通运行,面向全社会科研人员和科技企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科技事务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服务四大类服务。2010年,开通大型科学仪器协作服务平台和科技文献共享服务平台。2012年,市财政投资400万元重点支持建设产业发展科技数据集成平台、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以及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系统,提供综合性创新服务。截至2012年年底,依托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的市大型科学仪器协作服务平台收集大型科学仪器信息2133台(套),原值超过15.7亿元,为近500家科技型企业提供仪器共享及研发检验检测服务2300余次。
五、建立健全政策体系,全面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围绕贯彻落实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实施,青岛市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引导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移转化。
一是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1999年《青岛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市政府令97号),从明晰成果转化利益分配机制、奖励成果转化实施主体、鼓励技术产权交易等方面,制定了引导和激励政策。2002年出台《青岛市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办法》(市政府令133号),设立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在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2011年出台《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针对科技创新与应用、科技创新服务、科技资源整合共享、科技人才培养与引进、企业技术创新激励措施、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发展等提供立法保障。
1.1立项基本情况
国家粮食局自2002年至今共有72项推荐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得到了国家的支持,获得国拨资金4260万元。这些项目的主要研究和转化方向是:粮食加工、粮食检测、粮食质量安全、粮食机械,生物技术、节能降耗技术、信息化技术在粮油领域的应用等。
1.2项目的过程管理情况
国家粮食局严格按照农业科技成果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对项目进行公开征集,组织专家对征集项目进行公开评审,将评审靠前的项目推荐至科技部,对于科技部批复同意的项目,组织项目单位与国家粮食局、科技部签订三方协议书。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家粮食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监理,项目实施完毕后组织专家验收工作。项目验收时,严格执行现场验收和会议验收相结合的形式。
1.3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
2012年及以前立项的项目,国家采取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方式,国家粮食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执行过程督促把关,要求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执行各项科技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加强日常和年度的财务管理。在项目验收前要求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通过检查和监理,不断强化科技经费管理的重要性,督促项目人员认真学习项目财务管理的有关管理办法。2013年度,科技部和财政部对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先将国拨资金拨付到主管部门,再通过主管部门下拨至项目承担单位。国家粮食局严格按照科技项目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管理。2014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全部切块至地方管理,服务地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2粮食行业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案例
国粮武汉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的“饲料快速检测技术及产品”项目,国拨经费80万元。该项目利用显微摄影、显微快速掺假识别技术,将近年来国内外饲料原料中掺杂掺假物的主要鉴别特征真实地记录在图片上,开发了《饲料显微镜检查图谱》(400余幅图片),进行了数字化处理,同时开发出了“饲料快速检测辅助识别系统”。饲料显微镜检查图谱、饲料快速检测辅助识别系统、新型多功能饲料成分分析仪等成果熟化程度高,并已推广应用,技术水平居于国内领先,项目经济效益显著,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对保证饲料及畜禽水产品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在饲料生产加工企业中推广应用,将极大地促进饲料产品质量的提高。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承担的“便携式储粮真菌危害早期检测仪转化与示范”项目,国拨资金50万元。开发了便携式储粮真菌危害早期检测仪,建立了一条仪器部件加工、仪器组装及质量检测生产装配线。仪器已在全国16个省(区)推广应用。该仪器具有操作简便、快速、重复性好及实用性强等特点,带有四级人工智能判定,可提前进行粮食储藏真菌危害的检测。仪器整体设计科学合理,稳定可靠,功能完善,填补了我国储粮真菌危害早期检测技术研究的产品空白,该项研究成果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该项目研制开发的仪器对保障我国储粮质量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建议尽快在全国推广应用。国粮武汉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的“废弃油脂分相酯化制备生物柴油中试”项目,国拨资金60万元。该项目建成了年产能0.5万t废弃油脂分相酯化生产生物柴油中试生产线,执行期内生产生物柴油产品2080t,产品得率82%,其质量指标达到国家标准。该项目中试线建设完成后,分别在重庆环卫集团建立了60t/d生物柴油二期扩建工程和唐山环洁能源有限公司建立了20t/d生物柴油生产线。该项目的实施提高了废弃油脂处理的技术水平,对提高生物柴油生产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废弃油脂利用率具有重要意义,应用前景广泛。无锡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的“油脂干式冷凝真空脱臭系统的转化”项目,国拨资金60万元。项目对油脂干式冷凝真空脱臭系统进行了优化和转化,在仪征方顺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建立了一条400t/d示范线,系统冷凝负荷为6.7×105kJ/h,与传统喷射真空系统相比,蒸汽用量节约88%,用水量节约80%,污水排放量减少91%。项目对生产条件进行提升,年生产能力达10套/a。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提升我国油脂加工企业综合节能和环保技术水平。中储粮成都粮食储藏科学研究所承担的“稻谷整精米率测定仪的中试生产”项目,国拨经费50万元。该项目针对我国稻谷品种繁多带来的检测难题,创新采用学习型数据库,即学即用,使仪器能很快形成新品种检测与识别能力;创新开发了稻米单颗粒排序装置,集成创新,利用大米特征参数的差异,进行识别和分离,实现稻谷整精米率的自动、准确测定。该项目开发的技术为粮食籽粒其他外观特性的检测打下了良好基础。稻谷整精米率测定仪示范应用表明,该仪器测定准确、重复性好、操作简便。
3粮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的成效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经过10多年的实施,促进了一大批农业科技成果的成功转化,支持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高、产业化前景好、成长性好的科技项目,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3.1转化资金项目支持院所保持科技创新能力
2003年起,有关部门直接管辖的5家科研院所进入大型国有粮食企业,粮食科研体系经过改革后,发生了重大变化转制后的科研院所更加紧密围绕市场需求,开展工程化转化和创新,经营生存压力骤然升高。因此,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作为已有科技成果向产业化推动的重要资源,发挥了巨大的作用。2005年立项的“低温升碾米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国粮武汉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原有技术的基础上,将通风降温技术应用于碾米机上,通过碾米过程降低温度升高,高效降低碎米率,成为大米加工产业的重要升级技术,在强手如林的大米加工设备市场上,其优势更加显现,而且逐渐成为粮食行业具有特色的外销产品,为行业技术升级提供了良好的典范。同时粮食科研单位通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支持,提高了科技成果向产业转化的能力,更使粮食科研院所保持了可持续的创新能力。“醇法浓缩蛋白生产及改性技术转化”、“醇法菜籽浓缩蛋白脱毒技术中试”等一批粮油深加工技术成果的转化,形成了粮油加工科技成果转化增值的技术链条,不仅通过项目的转化解决了菜籽浓缩蛋白脱毒技术,更为拓展粮油加工资源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支撑,通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支持,各科研单位的特色专业优势在转制过程中不断发展、强化,在科技创新能力上不断发展。
3.2转化资金项目为行业科技发展培养人才
粮食行业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为粮食行业的人才培养提供了支持,培养了青年科研人才,特别是在粮食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方面取得了有益的经验。粮食行业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主要由转制院所承担,因此科技成果与产业高度相关,随着各科研单位的发展,青年科研人才和工程人才走到前台。粮食行业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承担的人数,每个项目大约20人,其中40岁以下的超过85%,部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牵头人或骨干力量为40岁以下青年科研人才。在转化推广过程中,青年科研人才逐步成为转化资金实施的骨干力量,同时通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培养了一批粮食科技人才,每年5~6个转化项目,均有4~5名科研人才晋升职称,通过项目培养人才,更通过培养人才锻炼了粮食科研队伍,实现粮食科技创新能力的可持续性发展。
3.3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再创新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为粮食行业提供了一个科技成果再创新的平台。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不仅弥合了科技成果产生到市场化“最后1公里”的缺口,更为科技成果更好地为产业服务。“移动式螺旋清仓机”的开发虽然受到仓库建设的影响,设备转化效果并不明显,但通过该项目研究开发,突破了螺旋叶片的生产工艺,能够实现连续长程螺旋叶片的一次性生产,在成果转化中获得新的技术突破,不仅为粮食产后仓储领域,更为农业加工领域设备创新提供了新产品。“谷物脂肪酸值测定仪的中试生产”通过电子设备对滴定过程进行监测,从而准确地确定滴定中间点,虽然该成果在转化期间没有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但是该设备为进一步提升化学检测设备电子化开辟了新的途径,同时奠定了粮食化学检测仪器设备的电子化基础,随着技术的不断创新,该设备已经成为电子快速检测系统的核心设备。
3.4提升了粮食科技成果的竞争力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设立之初,粮食科技成果面向产业转化实现了科技成果向产业转化的重要推动作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关注粮食行业质量检测技术的研究开发,“粮油质量安全系列标准物质的制备生产线”为粮食行业油脂检测开拓了标准物质生产技术,为粮食行业提供了公益性的技术成果。粮食科研单位不仅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更通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推动了产品的市场化,实现了粮食物理检测设备的国产化。“电子式粉质仪”、“电子式拉伸仪”、“多功能滴定仪”、“电子式吹泡仪”等一系列粮食检测设备的转化,为粮食行业提供了大量的关键检测设备,不仅在检测设备领域建立了中国特色的设备体系,更为粮食科技支撑产业发展提供了支撑。“稻谷整精米率测定仪”等电子式粮油检测设备都实现了计算机与粮油加工设备高效融合,实现了检测设备的数字化,促进了粮食检测技术的升级。
4继往开来,推动粮食科技成果创新发展
4.1加强产业规划,引导创新研究
2014年全国粮食科技创新大会胜利召开,推进了粮食产后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成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手段。“十三五”将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粮食科技创新发展的关键时期,因此粮食科技创新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粮食科技应当围绕国计民生的重要技术需求,开展安全绿色储粮技术、粮油质量安全技术、污染快速检测技术、粮食营养健康加工技术等研究开发,以市场为导向,以行业需求为目标,合理规划创新发展,高度关注粮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促进粮食科技创新资源向科技成果转化聚焦,让粮食科技成果更好地服务产业,促进产业技术升级与发展。
4.2搭建产学研创新体系,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是粮食科技成果向产业化推进的重要渠道,随着国家科技体制改革逐步深入,科研单位与市场的距离将日益贴近,因此,应当继续深化粮食科技体制改革,搭建粮食科技成果的高效转化平台,继续推动粮食行业国家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等产业创新平台的建设,以产业创新平台为基础,促进产学研用高效融合,推动粮食科研单位与行业企业有机融合,引导行业科研任务服务企业,探索粮食行业科技特派员机制,构建粮食产业服务体系,推动探索以科技成果转化为导向的人才考核机制,发挥粮食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服务行业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热情,让科研知识为行业发展服务,让科研成果为产业经济升级服务,让科研资源向粮食企业高效聚集。
4.3培养以青年为骨干的科研团队
针对目前粮食行业科研机构尤其是转制院所,普遍存在的人才断层和年轻人才不足、跨领域人才培养不足的现象,支持中青年骨干担任项目牵头人,开展创新人才推动计划,积极调动年轻科研人员的研发积极性,不拘一格启用人才,形成“以老带新”的粮食科技研发氛围,更好地吸引和培养人才。
4.4继续推动粮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1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的内涵
1.1科技成果的内涵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取得具有一定学术意义和实用价值的成果统称[6]。目前一般将科技成果分为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而在科技成果转化实践意义上的科技成果主要指的是应用技术成果,本文所讨论的科技成果特指应用技术成果。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一般来讲,科技成果并不一定就是资产,比如科技成果仅仅以论文的形式发表在刊物上,或者以某种原型存储在实验室而没有转化成现实的生产力,就不能称之为资产,但是如果科技成果面临交易和商业化,需要通过科技评估来量化其内在价值时,应该将其视为资产来看待,在现实的技术成果转让中我们都将其视为无形资产。本文所谈的应用技术成果都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来处理。
1.2资产证券化的内涵资产证券化就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稳定未来现金流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通过结构重组和信用增级,发行可供资本市场投资的证券的一种融资方式[7]。然而从更广义的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应该是一种资产价值标准化表述的过程。所谓资产价值标准化表述,就是资产证券化后使得原来的资产的经济特性从自然固化状态(流动性差的状态)分离出来转变成容易分割、组合的有价证券,可增加其流动性,不仅有效促进商业化交易过程,而且也推动资产的现有价值向未来价值的延伸和融合,是资产价值形态的转变。
1.3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的内涵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更广泛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根据上述广义的资产证券化内涵,本文认为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就是将科技成果通过一定的交易结构从流动性差固化状态转变为可分割的、流动性较强的有价证券的过程。科技成果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本来不易分割,流动性较差,但是通过证券化技术却可以将其分割成流动性很强的有价证券,这不仅增强了技术成果市场上交易的活跃性,更重要的是为科技成果商业化带来资金、技术、市场及管理上的支持。科技成果证券化和传统的资产证券化(如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有区别的,其区别在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的高度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科技成果价值难以评估以及基础资产权利状态比较复杂等,所以科技成果的证券化需要更为完善的交易机制。
2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的4种途径
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广义角度的概念,所以本文分别从狭义和广义的角度对其进行分类。从狭义的资产证券化角度来看,主要由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种类来决定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的分类。目前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基础资产是知识产权许可收益和科技成果质押贷款,因而可以将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分为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和科技成果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两类。而从广义资产证券化的角度看,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和创业资本入股都是将科技成果资产内化成可以被转让的股份,这本身也是一种资产证券化。在这个角度上,除了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和科技成果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两类之外,还可将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分为科技成果入股和创业投资入股两种方式。4种途径的具体比较见表1所示。
2.1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入股是指科技成果的持有方(比如高校和研究所等)将成果使用权或者所有权卖给企业,企业则利用自己所拥有的股份而不是现金来购买这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也是一种技术交易过程,不同的是这种交易是一种科技成果资产内化成企业可转让股份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科技成果资产的价值形态由无形资产转变为可分割、交易和转让的有价凭证。相对于之前在技术成果交易市场上科技成果直接买卖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通过科技成果入股这一机制,可以加强研究部门和生产部门建立强大的技术联盟,充分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和研究部门的技术主体作用,有利于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和自主创新能力,从而充分实现科技成果资产的内在价值。我国科技成果入股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发展至今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公司已遍布全国各地,并为当地科技成果产业化作出重要贡献。自1999年以来,中科院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约580家,目前正常经营的438家,已经或正在注销的137家[8]。但科技成果入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科研机构、高校所持股股权的归属问题,技术入股中的审批程序问题等。
2.2创业投资入股目前在我国创业资本市场上主要存在以下4种创业投资: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简称VC)、政府创业投资、天使投资以及公司创业投资(Cor-porateVentureCapital,简称为CVC)。政府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的投资资金分别来源于政府财政和个人,而风险投资是由专业的风险投资家对创业企业所进行的以财务回报为目的股权投资活动。公司创业投资是指具有明确主营业务的非金融类企业出于战略目的对创业企业所进行的股权投资活动。其中,政府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主要投资于种子期和创业期的创业企业,而风险投资和公司创业投资主要投资于创业期和成长期之后的创业企业。与科技成果入股主要是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技术问题不同,创业投资入股企业不仅能为创业企业提供技术支持(CVC)和资金支持,而且还能为创业企业带来强大的社会网络资源以及相应的咨询与管理支持。创业投资兴起于20世纪40年代,其诞生对于美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如硅谷和128公路)的崛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创业投资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速,据统计,2012年全国创业投资管理资本总量达到3312.9亿元,总投资额为318.5亿元。我国创业投资的构成如表2所示,资本来源结构仍以未上市公司为主体,占总资本的34.03%,政府和国有独资合计占比30.59%,个人及外资资本占比明显提升[9]。我国创业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和逐步向好的资本市场环境的形成,将为我国创投业提供进一步的发展空间。
2.3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具有预期现金流的知识产权(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转移给特设载体,由后者发行一种基于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的可以出售和流通的权利凭证的过程[10]。其本质是一种基于知识产权收益权的结构性融资安排,是知识资本和金融资本发展到现阶段的高度融合形式,同时是传统资产证券化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也是一种有效的知识产权开发利用模式。目前美国、英国和日本已经是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实践地,同时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也是这些国家促进高新技术发展最重要的途径之一。世界上第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是1997年美国PullmanGroup公司以英国超级摇滚歌星大卫鲍伊出版唱片的许可费收益权作为基础发行有价证券,成功地从资本市场融资5500万美元。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实践的案例,但是我国已经积累大量的知识产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的《2013年全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显示,2013年我国共受理发明专利申请82.5万件,受理商标注册申请188.15万件,著作权登记量达100.97万件,大量的知识产权将为我国展开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实践提供大规模的基础资产。
2.4科技成果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长期以来,因为需要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以及可抵押的实物资产较少而很难获取融资,以科技成果(如知识产权)向银行抵押获取贷款是一种解决这类融资问题的新型方式。但是由于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困难以及商业化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银行面临较大的风险,科技成果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通过质押贷款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风险隔离机制以及信用增级,银行不仅可以将贷款的风险转移给广大投资者而且可以及时回收资金减少流动性风险和期限错配风险,而且企业也获取的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将极大地促进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过程。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质押贷款主要是涉及知识产权的专利质押贷款,据统计,2013年我国专利权质押金额首次突破200亿元,达254亿元人民币,比2012年增长80%。可见,作为基础资产的专利质押贷款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科技成果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3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
技术创新是指由技术的新构想,经过研究开发或技术组合,获得实际应用,并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的商业化全过程的活动[11]。通常来说,技术创新可以分为3个阶段:第1阶段是新构想的产生到研究开发阶段,即研究与开发阶段,主要是获取新的技术;第2阶段是新产品的生产准备阶段,即中试阶段,具体包括工业工程、为新技术产品或过程进行的技术设计以及产品试制;第3阶段是新产品的推广与商业化阶段,即大规模生产阶段,技术创新开始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处在技术创新不同阶段的企业面临的风险、科技成果的利用状况以及资金的需求都不一样,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所处的技术创新阶段选取合理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如表3所示。
3.1研究与开发阶段的特点及成果转化策略技术创新链条的最前端是研究与开发(R&D),研究与开发阶段的主要目的是获取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为基础去开发新的应用。在研究与开发阶段,技术成熟度不足,技术人员缺乏经验,产品性能不稳定,市场前景不明朗,缺乏管理经验,资金需求大。由于刚获取科技成果(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秘密、专利等和非涉及知识产权的成果),科技成果的价值并未马上体现出来,而且存在极大的技术风险,这时企业并不能直接利用科技成果获得融资,只有政府创业投资和那些敢于承担风险和谋求高收益的天使投资人才愿意向研究与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股权性融资,而作为科技成果的生产者高校及科研机构则可以通过科技入股的方式构成产学研技术联盟,不仅有效解决了科技成果和市场脱节的问题,而且减少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风险,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3.2中试阶段的特点及成果转化策略中试阶段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环节,通过“技术中试”与“市场中试”可缩短科技成果和产业化之间的距离,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因素,促进技术创新。在中试阶段,企业资金需求量很大,依据发达国家经验数据,技术创新活动各阶段———研究与开发阶段、中试阶段与大规模生产阶段的资金比例应大致为1︰10︰100[12],这样的资金分配才能让科技成果较为顺利地进行产业化。在这个阶段企业面临的风险主要是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除了天使投资与政府创业投资之外,传统创业投资和公司创业投资开始介入,同时企业还可以尝试利用科技成果质押的方式进行贷款融资。一般而言,企业没有足够的资信获取抵押贷款,但是为了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很多国家已经通过政策性银行为处于中试阶段的企业提供科技成果(如专利、版权和商标权等)质押融资贷款,况且中试阶段成果基本成熟,其实用性强、针对性强、市场明确,收益和投资估算比较准确[4],也有助于企业获得科技成果质押贷款。同时银行也可以通过科技贷款的资产证券化来降低风险,解决期限错配及流动性问题。
3.3大规模生产阶段的特点及成果转化策略对于刚进入大规模生产阶段的企业,技术、产品都比较成熟,市场前景明朗,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是收益风险,即工业化的产品能否带来经济上的收益。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加强管理能力与市场营销能力,增加新的产品分销渠道以增进新产品的推广并开拓新的市场。这时企业需要大规模配套设施进行工业化批量生产,资金需求量达到技术创新链条的峰值,而除了创业资本和科技成果质押贷款融资之外,企业还可以选择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融资发展模式。处于大规模生产阶段的企业一般已经进行了中小批量的产品生产和销售,在产品得到市场的认可,竞争对手也开始模仿或者涉足该产品时企业已经具有稳定的、可预期的现金流,其基础资产(如知识产权许可收费权)已经符合资产证券化的要求,故企业可以考虑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而如果企业的技术能成为行业的技术标准时,企业将获取产品市场定价的主导权,其知识产权交易本身就可以为企业带来不菲的收益;且通过证券化技术也可以获取更多的资金,在上市之前企业也可以引入并购资本等私募股权投资来整合企业资源,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增加企业价值,为企业上市做准备。
4结论与建议
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利用科技成果本身的资产属性来促进技术创新的有效途径,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成为促进科技成果商业化最重要的方法之一。本文讨论的4种证券化途径中科技成果入股与创业投资入股在我国已经得到快速的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与科技成果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还没有实践案例。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的关键时期,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应该成为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的重要推力。基于以上认识,本文针对我国开展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4.1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本文所提出的4种资产证券化途径实践的前提都是要对科技成果进行合理的评价,而目前我国对于应用技术成果的评价方式主要还是以鉴定为主,科技成果鉴定对成果的评价主要是定性的,基本上不涉及对科技成果经济价值的量化估价,但是当科技成果在技术市场中交易时,目前的这种鉴定办法仅能证明科技成果存在与否及质量好坏,难以满足技术入股、产权转让中需要对科技成果作价的需求[13]。所以,为了满足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以及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要求,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
4.2继续推进和支持科技成果入股与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科技成果入股和创业投资在促进科技成果商业化过程中所起的巨大作用早已为国内外实践所证明,但是目前这两种证券化途径在我国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科技成果入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科技成果资产管理办法落后,给科研人员的激励不足等,建议国家制定专门的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来解决这类问题;而对于创业投资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相应的法规制度不完善以及退出渠道不通畅,可行的办法是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出专门的《创业投资法》在规范创业投资的运行和发展,同时完善我国目前初具皱形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为创业投资顺利退出创造良好条件。
4.3具有知识产权许可未来收益的企业可以尝试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2013年3月15日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此《规定》,资产证券化在审批程序、基础资产种类、证券化交易结构以及证券发行渠道上于之前相比都有了重大突破。《规定》不仅解决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合法性问题,也给证券化交易结构的安排留下更多的可能性空间,加上证券发行渠道多样化将为我国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实践创造良好的条件。从企业的角度来说,经过几十年高速的经济增长,我国企业已经积累了大规模的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许可收益的企业可以尝试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不仅可以获得持续发展所需的融资,还可以促进知识产权的商业化进程。
尽管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一定成绩,但从总体上看,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弱、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农业推广工作落后、农业贡献率低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农业发展。成果转化作为科技管理的重要环节,对其进行研究,有利于解决农业科研创新与农业推广等问题。为此,在梳理现有文献基础上,从科技活动链条出发,重点讨论科技市场上经济主体发育,从而识别与总结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一般规律与特征,结合国内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现状,试图对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出更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综述
与农业科技创新、农业科技进步、农业推广等方面研究相比,现有文献讨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并不是非常丰富,辛翔飞和王济民(2010),赵路叶子等(2010)等对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这里主要围绕科技成果数量、科技成果转化率判断与其背后原因探讨三个方面进行初步总结。
(一)农业科技成果数量
2009年中国农业科学院在京举办的纪念改革开放30年中国农业科技论坛释放出如下信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业科技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进步,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确认的农业类科技成果5万多项,获国家和部门奖励的科技成果9485项,其中国家奖励的重大科技成果2008项。”
根据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中的检索(2011年12月16日的检索记录),共有农业类成果记录81400条,其中获得计划支持共17013条。
根据2010年的全国科技成果统计年度报告,2010年全国登记的科技成果以应用技术类成果为主,共登记应用技术成果37029项,基础理论成果3288项,软科学成果1791项。登记的基础理论成果属于第一产业即农、林、牧、渔业的占10.47%,登记的应用技术成果农业领域的研究成果所占比例为14.77%。
专利往往按照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来划分,或者按照IPC分类统计(生活需要、作业/运输、化学/冶金、纺织/造纸、固定建筑物、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物理、电学),还没有专门的农业领域专利统计。根据《中国农业知识产权创造指数报告(2010年)》,“十一五”期间,我国农业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18.03%,其中农业发明专利年均增长18.14%,分别比“十五”期间高出4.35和3.99个百分点。
其他来源方面,比如农业部科技司统计报告中指出,我国每年通过省部级鉴定的农业科技成果近6000~7000项;比如国家科技成果库,收录了省、部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各单位自荐科技成果,但没有专门的农业领域内科技成果的统计。由此可见,我国还没有针对农业科技成果提供专门统计,背后原因可能于农业科技涉及多个部门密切相关,更重要原因可能与我国对科技成果本身认识存在模糊,缺少相对能够被接受的定义与统计口径。
(二)科技成果转化率
在讨论农业科技转化文献中基本上能够达成的共识:我国农业科技贡献率相对较低,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农业科技转化率。被引用最多的文献便是“据农业部科技司统计表明,我国每年有6000多项农业科技成果问世,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只有30%~40%,与发达国家的70%~80%相差甚远。”①另外就是最新,“‘十一五’期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只有4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80%以上的水平。”②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没有标准、统一的计算方法,没有权威的统计数据,现有文献也没有对此作出努力,只是散落在新闻或者官方报告中(见表1)。理论上而言,计算科技成果转化率非常简单,但是分子与分母的确定依赖于如何确定何为科技成果与何为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
(三)科技成果转化较低的症结
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文献中,这类文献最为丰富,主要围绕四个方面展开:第一,从投入角度来讨论。其中最为有利的证据是“发达国家研究开发、中试熟化、推广应用科技投入的比例一般为1∶10∶100'”;而国内,中央财政每年用于农业科技的支出不足农业财政支出的1%,其中用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不到农业科技支出5%。这类论述则是汗牛充栋。第二,从成果供需层面开展。主要从农户的角度对我国农业科技成果需求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包括农户经营规模小、农民总体文化素质较低、从事农业经营的比较利益低等因素制约农业生产对科技有效需求的强度;同时,从农业科技成果供给探讨成果质量、结构、流通渠道和管理(顾焕章和张景顺,1997;朱玉春和霍学喜,1999;等)。第三,集中于科研管理角度。当然这也不单单农业领域面临类似问题,主要集中在项目立项、申请和成果验收,缺乏市场化机制、科学成果登记制度、成果信息等良好制度安排。第四,聚焦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外部环境。比如,产学研合作机制、资本市场发育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等。因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背后原因认识不同,相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建议自然也就不同。
显然,现有研究推动了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认识。但是,当前研究仍然是沿袭传统思维,农业科技成果无偿提供给农民使用,没有把农业科技成果准确界定为一种商品或服务,企业和农户仍然倾向于认为农业科技供给是中央政府的工作,农业科技创新与服务体系中仍旧是政府唱主角。另外,在讨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规律与特征时,现有文献并没有提供一个更高维度去认识科技成果的理论框架,一种较为普遍的认识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困境在于农业科技成果有效供给不足。理由有两个方面:第一,认为科研和生产脱节,而且其中与科研的选题和立项有很大的关系,专家的论证决定了客体选题和立项,而与实际需求有较大距离;第二,在成果奖励和科技人员的绩效评价方面,比较重视论文,追求国外学术文章发表(SCI、EI或者其他)或者国内核心期刊论文,然而论文本身对解决实际问题关注不够。针对这种认识,需要作出诠释:重新认识农业科技成果供给。一般来说,供给是指厂商在一定的时期内,在每一个价格水平上,愿意而且能够供应的商品量。供给也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生产者愿意出售,二是生产者有供给能力。对于农业科技成果而言,主要供给方有高校、 科研机构、相关科技企业,由于国内农业研发活动集中在公共部门或研究单位,尽管产出丰硕成果,但是一直被视为公共品,以免费形式提供农民使用。这种农业成果提供方式本身就不是市场化行为,更多是公共物品供给。另外,供需问题是在良好的市场发育情况表现出来,那接下来问题是如何发育农业科技成果市场,其中经济主体本身又是如何培育起来,政府这个特殊的经济主体应当扮演什么样角色?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回答,这也是至今无法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准确定位的重要原因。事实上,这些问题需要从市场发育角度去认识,已有理论框架便是分工与专业化。
二、从分工与专业化视角来认识科技成果转化
(一)科技链的勾勒与判断
科学技术活动包括研究与试验发展、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和科技服务③(如图一所示,下页)。其中,研究与试验发展是为增加知识的总量(包括人类、文化和社会方面的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去创造新应用而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工作。一般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大家往往把基础研究理解为增进已有的知识,包括关于人类、文化和社会的知识,并增进其运用,以便发明新的应用,而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工作。对于基础研究定义存在认识不清的问题,如“基础研究的实施不考虑实际结果”、“基础研究是技术进步的先驱”、“没有特定期望结果的研究”、“好奇心驱动的研究”、“基础研究是科学共同体自己的事情”等。这些经典表述均显示基础研究是科学家自主进行的“自下而上”的研究,它不以任何专门或特定的应用或使用为目的。尽管新时期OECD、英国和美国对于基础研究的认识都体现了基础研究新的价值判断和战略定位,应用目标虽然不是基础研究的最初预设,但已内化为基础研究的重要属性,政府资助往往使得基础研究与社会问题之间距离日益缩短(丁大尉和高璐,2011)。目前可以确定的是,与应用研究相比,在基础研究中,科学家往往聚焦于实验性或理论性研究,距离实用价值有较远的距离。应用研究往往被定义为:主要针对某以特定的目的或目标,旨在确定基础研究成果的用途,或者为达到预定的目标探索应采取的新方法(原理性)或新途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主要是扩大科学技术知识,而试验发展则是开辟新的应用即为获得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系统、新服务以及对已有上述各项作实质性的改进。与研究与试验不同的,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不具有科学技术意义上的创新成分,旨在使试验发展的成果用于解决实际技术问题。具体到科技服务就更容易理解,主要是推广示范与科技服务。
正如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劳动生产力上最大的改进,以及在劳动生产力指向或应用的任何地方所体现的技能、熟练性和判断力的大部分,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科技链中各个科研活动分工不同,不论遗传育种、农业机械,还是生物产业发展,都涉及到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研究,还有技术开发研究,既是科学研究的不同类型,也是科学研究的不同阶段,这本身是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内部的分工与专业化。
既然科研活动存在这样一个客观规律,那意味着科技管理必须遵循这个规律。另外,科技与产业结合既要遵循着产业发展的一般规律,也要遵循着这个规律。如果上述判断正确,这里至少可以对相关问题作出进一步推断:
第一,基础研究的近期目标显然不是成果转化,而是顺利进入下一个环节——应用研究。这将给人们提供一些启示:如果部分高校或科研机构定位于基础研究,就不应当简单指责短期内他们对科技创新贡献有限,不应当认为农业科技成果无法惠及于农户就低估其研究价值。只是分工不同,他们的定位就是基础理论贡献,不应当把其计入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分母,计算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分母只能是试验发展这个环节的产出。
图一 科技活动示意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文献整理。
第二,科技成果转化的对象是试验发展的产品,如果现有成果转化率相对较低,就需要识别问题的真正根源:是因为试验发展层面的产出属于残次品或质量不高,至少是成熟度不够的商品,无法进入成果转化环节;还是因为成果转化环节的缺乏中试平台、吸收技术与转化能力有限,无法把现有成果顺利通过熟化,进入到商业化和市场化过程中去。显然,背后的不同原因决定了不同政策干预。
第三,在现有文献中,大部分研究倾向于农业科技成果的需求方面存在较大问题,认为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小,农业生产多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生产经营规模小,应用新技术后,往往达不到规模效益,从而影响到农民对技术成果采纳的兴趣,尤其是对那些综合性强、需系列配套和区域连片应用的技术成果,其有效需求更低。这其中的错误在于把农业科技成果需求简单理解为农户需求,认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直接对象是农村和农民,这是片面和不准确的。准确地说,广大农户是农业技术推广对象。
从市场发育来看,应通过技术市场实现和增加以科技成果为主的技术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只有通过交易才能使技术生产者为此所付出的劳动得以补偿,也就是实现技术商品的价值。也只有通过交易才能实现技术商品的有效转移,技术成果在生产实际中得到使用,科技与产业实现了有机结合,在这过程中,通过市场机制配置技术商品资源,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最后,在农业科技成果市场上,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农业推广机构、政府各个经济主体,分工不断细化、明确,专业化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就能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理论上而言,市场信号应当通过科技链条传递给科研机构与高校;而科研机构与高校应当在科技成果市场发育与农业发展的变化中,既需要遵循科技发展基本规律,也需要尊重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根据市场需求信号,为市场提供适用技术创新与服务。
基于以上的讨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对象是试验发展的产出,转化之后才是农业推广。讨论当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问题需要识别整个科技链条上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并检验科技成转化是否在科技活动中扮演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二)科技成果转化环节上投入有限
从1982年开始,国家有关部门先后组织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国家级科技计划和相关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研究开发活动,促 进了科研成果的广泛应用。其中,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主要有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兴贸行动计划、生产力促进中心、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等。其中,最为接近应用与生产的只有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星火计划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除此之外,还有农业部和中国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项目与跨越计划。实际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是目前国家财政支持农业、水利、林业等科技成果进入生产的前期性开发、中试、熟化环节的唯一引导性资金。
由于科技投入涉及到多个部门,还没有较为统一的口径,这里仅用《中国科技统计年鉴》中的“分行业研究与开发机构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内部支出”中“农、林、牧渔业小计”,来表示农业领域内的投入,并试图描述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三个环节上的科技投入。从图二来看,2002-2009年我国基础研究的投入5.7%,应用研究所占的比例25%,试验研究所占的比例接近70%。仅从这个统计资料来看,2009年农林牧渔业的R&D投入约为70亿元,其中试验发展经费接近50亿元。不过,如考虑其他部门的科技投入,农业领域内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可能相对更高些。2001-2009年农业成果转化投入方面,中央财政累计投入25.5亿元,平均每年不到3亿元,在整个国家科技农业总投入中不足5%。显然,这样的投入水平与之前各种来源的农业科技成果待转化需求相比,科技成果转化投入有限。
图二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R&D投入情况
资料来源:相关年份《中国科技统计年鉴》。
由于资料限制,这里无法针对应用环节上成果质量作出准确判断,而只能认为:和现有研究成果数量相比,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环节上投入有限,不足以支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重任。
三、企业层面科技需求:纵向一体化还是产学研合作
理论与实践均表明,企业应当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国内现有政策一直积极努力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但是企业成为创新主体的第一步应该是,企业需要成为科技成果需求的重要主体。一般来说,可以把需求定义为人们在一定的时期内,在每一个价格水平上,愿意购买和能够购买的商品量。有购买欲望,而且有支付能力,这两个条件缺一都不构成需求。目前,全国已经建立起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试点)36个,省级农业科技园区300多个,市县级农业科技园区3000多个。另外,农产品加工业经过快速发展阶段,表2(见下页)显示,我国涉农企业,仅农副食品加工业工业就有2.56万个,2010年食品制造业工业和饮料制造业工业的企业数目分别是9152个和6371个,如果对规模以上的涉农企业初步加总,2010年大约有10万个,1995年曾达到11.8万个。当前,随着“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观念深入人心,加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0年来,国内外涉农企业竞争异常激烈,涉农企业对科技成果有着强烈需求。
不过,当前企业并没有成为科技研发主体。根据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2004年末,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④中开展科技活动的有32924个,占11.9%。在大中型企业中,开展科技活动⑤的企业所占比重为38.4%,小型企业中开展科技活动的占9.0%。根据第二次经济普查资料,2008年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开展科技活动的企业有48637个,占11.6%;开展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企业有27278个,占6.5%。在大中型企业中,开展科技活动的企业所占比重为37.1%,开展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企业所占比重为24.9%。尽管缺乏对涉农行业更为详细的资料判断,但有一点是确定的,即涉农企业研发投入有限。根据第二次经济普查资料,涉农企业(行业)的投入强度,农副食品加工业(0.17%)、食品制造业(0.34%)、饮料制造业(0.59%)、烟草制造业(0.22%)、纺织业(0.29%)均低于工业企业的平均水平(0.61),由此可见,大量企业距离成为研发主体还有很长一段距离。其中原因可能来自两个方面:第一,科技创新意识淡薄。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十二五’战略研究课题组调研资料,超过5成以上的企业认为本企业在国内存在优势,并在国外同行业也处于相对优势。可是,回到市场开放的现实中来,当聚焦于中国种业、大豆压榨、畜产品加工、牛奶、终端零售的市场竞争时,就会清楚发现,跨国公司在农产品市场上拥有支配性占有份额,这些公司集农业服务、收储、物流、深加工、农业生产资料、生物能源等多个环节,建立了“从田间到餐桌”的产业链条。由此可见,目前我国涉农企业科技进步的意识不强,或者说市场竞争意识不够强,许多企业仍旧停留在粗放式发展,缺乏依靠与利用科技、发展与创新科技的意识。第二,研发能力弱。调研样本的企业发展水平较好,但是企业员工中从事研发的比例基本不超过15%,而且这些研发人员分布在应用研究、成果转化以及推广等整个科研活动上。由于企业技术力量薄弱,人员科技素质不高,对新技术不易掌握,对科技的吸纳能力不足。
理论上而言,企业是创新主体,可以选择自主研发,实现纵向一体化,或者选择产学研合作模式,通过和研发机构之间的技术合作,获取技术支持与服务。以国外的经验来看,长期的研发合作是厂商与研究机构实现双赢的较好形式。从现实来看,我国涉农企业并没有成为研发主体,那是否能够顺利通过产学研合作实现技术创新呢?首先,自身规模较小情况下,既没有能力独立开展科技创新,获取外部科技成果的空间也非常有限。其次,大多数企业经济效益不好(见表3,下页),每个行业负债比例都在10%左右,甚至更多比例的企业经营粗放,无力进行科技投入。众所周知,涉农行业利润率相对较低,如果考虑到涉农企业内跨国公司运转良好的事实,那么,国内大量企业的利润就更低。最后,如前面分析,科技成果转化的对象是试验发展的产品,根据《中国科技统计数据》资料清楚看到企业研发经费90%以上配置在试验与发展上,而不是试验发展的产品上。由于缺少企业层面的成果转化资料,但从一些官方资料可以得出一些基本判断。根据科技部农业科技成果统计资料,2001-2008年期间,专项累计投入22.5亿元,共支持立项3784项,引导其他社会资金投入140亿元,由于科技转化项 目主要面向企业,所以,即使140亿元全部是企业针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平均每年也不到20亿元,以每年10万家规模以上涉农企业为例,每年仅安排2万元开展成果转化,这与国内大量涉农企业成果需求相比仍旧非常有限。值得指出的是,由于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成熟度不够,或者试验发展环节上产品较少,迫切需要企业加大对试验发展这个环节的投入,研究本身具有不确定性,这也是影响产学研合作的重要因素。
四、未来选择与行动
经过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农业科技队伍不断壮大,科技支撑能力不断增强,科技成果颇丰,因此,眼下大量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迫在眉睫。分析发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农业科技创新与服务体系的中间环节,应当起着承上启下之关键作用,但是当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投入相对较少,而且企业也没用成为真正意义上研发主体,当前科技体制仍旧有进一步理顺与完善空间。针对当前大量待转化科技成果、成果转化投入较少、企业仍旧没有成为研发主体、科技与产业联系不够紧密的现状,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应用开发成果促进计划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要与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其他科技计划有机衔接,形成农业科技成果动态跟踪和评价制度,保障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先进性和实效性。主要目的是将具有本土性、创新性、发展潜力及市场竞争力等技术产品,经过进一步研发计划推动,更进一步进行技术验证及产业化的效益评估,鼓励涉农企业广泛积极投入参与,并有效地将此类技术产品,落实到产业上之应用。真正做到针对科研成果进行二次开发、中试熟化,缩短科研成果与产业化之间的距离,解决科研成果转化的制约因素,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其中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摸排目前重大计划中被束之高阁的科技成果,根据成熟度、本土性、创新性、国际市场竞争力及发展潜力认真评估,加强分类整理与管理,筛选一批条件成熟、待转化农业科技成果;二是通过公开招标,积极吸引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科技成果进一步开发,技术开发导向的计划需高校或研究机构的参与,但成效不宜单一篇数来衡量;三是抓紧制定应用科技成果鉴定与评价办法。
开展这项工作的难点在于解放思想,科学、准确评价现有重大项目科研成果。毫无置疑,科学需要进一步分工,研究与试验发展、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和科技服务不能混为一谈,重大科研项目也需要二次开发或中试试验,进一步挖掘其市场价值和应用价值,通过产业化与市场化才能彰显其基础性价值、攻关价值和制高点价值。
(二)建立高校与科研机构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计划
第一,在农业科研成果密集地的高校或科研机构设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管理单位(农业科技成果促进处,或类似单位),隶属于科研院(处),专门负责学校研发成果的管理与推广。这样,农业科研重镇就会基本形成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农业科技转移平台和产学研合作平台,其中,农业科技创新平台以产业服务导向为主(部分基础研究除外),只要是本单位研究人员均可以提出申请,寻求授权移转及商品化机会;农业科技转移平台以学校服务导向为主,而产学研合作平台介于产学服务及学校务服二者之间,更加联系科技与产业。产学研工作重点包括三个方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转移。第二,采取绩效管理模式,设定研发人员、促进中心和所属单位的各自获取收益比例,既能为农业科技成果转移与转化积累项目资金,又能极大调动研发人员积极性。第三,如部分成果转移与转化需要申请支持,比如,申请专利需要申请专利费用、领证、维护以及其他费用,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针对发明专利申请、技术转移、研发成果推广活动经费等给予支持,每项费用设定最高限值。第四,对于科技成果转化规模大、促进产业发展较为成功的平台给予奖励。
为有效促进以上工作,在比较国内外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可以借鉴美国《拜杜法案》、《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法》、《国家合作研究法》等,加快“技术转移机构认定办法”、“科技市场准入办法”、“农业技术经营人才管理办法”、“促进农业科研项目成果转化的办法”等相关法规建设。
(三)培养与发育农业科技成果市场
第一,建立农业科技成果市场准入制度;第二,培育农业科技成果市场交易主体,政府应从制度建设方面加强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技术市场准入制度和统一的行业管理机构,促进中介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第三,重点打造一流的农业科技成果中试平台。农业科技成果中试平台可以从三个方面努力:依托重点大学或科研机构建立中试平台,相当于科技成果的延伸与拓展;依托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建立中试平台,解决区域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依托大型涉农企业建立中试平台,为特定产品或产业建立中试平台。
(四)联合财政、经贸、农业和银行跨部门整合推动
毫无疑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加大转化资金的投入力度,期望通过政府资金的引导,有效地带动地方财政、金融机构和社会力量的投入,逐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其中,未来政策可以对成立了研发机构、而且研发投资占销售收入超过一定比例的企业在税收政策或贷款政策给予适当优惠。
(五)加强农业科技成果基本管理工作
一方面,科技管理部门成立农业科技应用成果登记与评价机构,进一步完善农业科技成果评价与鉴定,评估科研创新与支撑能力,识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面临的问题与困难,明确未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方向与重点,有利于整合优势资源,提高农业科技转化效率。另一方面,每年总结区域性关键技术、行业关键技术需求、整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动态、农业科技成果推广需求、农民科技需求等,并且把农业科技成果需求与农业应用技术项目支持资金分配联系起来,确保农业科技应用研究项目支持市场化、切实反映企业和农户科技需求。
*该标题为《改革》编辑部改定标题,作者原标题为《关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思考与判断》。
注释:
①参见2009年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委员《加强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提高现代农业科技支撑能力》的发言。
②王济民主持课题最新研究成果:首次测算出“十一五”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为41%,参见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iae.org.cn/xinwendt/2011/11xw35.htm)。
③关于科学技术活动的方面研究较为丰富,最为经典的是美国自然科学基金和OECD相关研究报告,国家统计局围绕科技统计工作针对相关概念提供较为清晰判断,详细内容请参见《科技统计工作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