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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为什么要取消“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今天,记者采访了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孙如林。
据孙如林主任介绍,在江苏省人大审议表决之前,6月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召开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向省人大提交一批需要清理的地方性法规。会上,大家提出要将“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这一条从《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中删掉。
孙如林说,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一些考虑。首先,原先的规定法律依据不足。《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是1994年江苏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制定通过的,当时的考虑主要是防止和容留。“这是基于特定的历史时期而诞生的地方性法规,但今天我们却找不到制定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根据一般的法理原则,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就应该视为允许,政府就不应干预。因此,必须将其删除。”孙如林说。
其次,范围难以界定。“无婚姻证明的男女范围很大,父女、母子、兄妹都属于这一范畴,他们外出不能同住,简直荒唐可笑。另外,‘混住’是住在一间房还是一套房?概念不清,如现在城市出现的异性合住现象,并不违反法律。因此,这一条规定于情于法都说不通。”
再者,公安部门难以执行。“当时,这条规定主要是防止、容留和吸毒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但公安部门反映非常难执行。从道理上讲,有人利用男女混住、吸毒,公安机关仍然可以查处,但你不能认定男女混住,就一定是、吸毒,就不许他们混住。这从逻辑上是不通的。就像不能因宾馆里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就不准开宾馆一样。”孙如林说。
据了解,全国制定类似规定的省份还有不少,都是特定年代的产物。但目前明文取消的并不多。
为了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城县社区建设的总体部署,进一步理顺社区关系,强化社区职能,提高城县社会化管理水平,实现城县基层基础工作社区化、社区建设社会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社区人口管理
(一)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
1、公安机关是人口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户口登记工作,包括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和暂住登记。
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设立专(兼)职户籍协管员,在协助公安机关搞好户口登记的同时,负责对公民申请的户口事项进行核查和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配合社区民警搞好户口核对调查,及时督促居民进行户口登记。
2、根据《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设立的暂住人口管理站及配备的专(兼)职户籍协管员,在社区民警的指导下负责办理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登记,定期核对并及时上报变动情况。
用工单位、外来务工单位、社会办学单位负责人及个体业主是暂住人口管理责任人,应协助暂管站搞好暂住人口登记。
(二)理顺管理关系,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1、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设立集体户口簿。集体户口簿由单位户籍协管员负责保管、保存,公安机关办理公民申请登记的事项时,直接在集体户口簿上进行签注或增撤,单位给予必要协助。
2、社区居委会辖区内居住的家庭户口,在“村改居”前已由村(居)委会登记建档管理的,仍继续管理并保管档案,设立主户户头。
“村改居”后新纳入管理的部分,对居住集中、自成一院、自成一区的,根据需要在该社区居委会名下设立分户单独建档管理;“村改居”后新纳入管理的零散家庭户,统一纳入到主户户头,与“村改居”前该社区居民一同管理。
3、社区居委会辖区内的集体户、家庭户,统一由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登记管理权,依照政策决定人口的出、入、登、销。社区居委会和有关单位根据居民(成员)申请,负责对申请事项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无合法理由不得拒绝。
(三)根据户口登记管理原则,适时开展社区户口整顿。
1、社区居民户口管理的原则是: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即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一个公民有几个居住地的,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
2、适时开展户口整顿。社区居委会挂牌成立后,要及时根据社区区域立即开展户口整顿,对居住该社区的人口逐步将其常住户口过户到该社区,以便于社区各项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社区治安管理
(一)公安机关是社区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治安工作。
(二)社区居委会要做好社区实有人口的管理工作。对社区内常住人口、暂住流动人口、派出所工作对象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建立健全人口档案,并及时做好各类人口的调查和跟踪考察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做好情报信息工作。社区内要建立敌、社情动态信息员,在社区民警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及时掌握社区内敌情、社情动态,及时预防和制止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和的发生。同时,社区警务人员要建立各类特情耳目,及时搜集信息,帮助破获案件。
(四)做好社区安全防范工作。一是加强社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区专职治安联防队伍,并指导带领社区驻区单位的治保、保卫人员开展站岗值班、巡逻检查等治安防范工作,同时,充分发挥社区内治安积极分子(楼长、社区党员干部、社区志愿工作者等等)的作用,维护社区治安秩序。二是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广泛宣传安全防范知识,教育社区群众遵纪守法,提高自我防范能力。三是积极调处民事纠纷,化解各类矛盾,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大的案件和的发生。四是积极推广物防、技防措施。动员社区单位和居民安装物防(如防盗门窗、车棚等)、技防(如无线报警器、电视监控等)设施,提高防范能力。
(五)做好社区治安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辖区内的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租赁房屋、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品管理,落实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等措施。
三、社区人口与计生管理
(一)计生行政部门是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街道计生办负责辖区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等单位以及工作、生活在本辖区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承担宣传动员、监督检查、组织协调、 综合服务的职能,协助政府做好本辖区内所有单位和居民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社区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企事业单位要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抓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承担主要责任。落实好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办公场所及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等有关政策和各项保障措施。支持、协助和参与社区计划生育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社区居委会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使社区内常住人员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纳入正常管理,重点人员专人管理,确保无违法生育,流动人口持证率、验证率、建档率达到上级要求。
四、社区环境卫生管理
(一)明确职责
按照“政府组织,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原则,明确责任,加强社区环境卫生综合管理。
1、县建设局负责县区综合卫生管理和主要街道、人行道、县中心广场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公共厕所的卫生保洁,县区垃圾的统管统运,道路两边各单位门前“六包”(包卫生、包绿化、包治安、包规范车辆停放、包清除门前摊点、包铺换人行道)的监督检查。并对城区四环路内所有单位清运到垃圾处理厂的生产、生活、建筑垃圾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处理。
主要街道有:密州路(东外环—西外环)、兴华路(东外环—西外环)、人民路(东外环—西外环)、繁荣路(东外环—西外环)、东郊街(南外环—北外环)、东关大街(南外环—密州路)、府前街(人民路—南外环)、和平街(兴华路—密州路)、西关街(兴华路—繁荣路)、西郊街(兴华路—密州路)、老母庙巷(和平街—市场街)、沧湾小区步行街(府前街—和平街)、广场路(府前街—市场街)、电视塔东、西侧路段(密州路—潍河桥中间)。
2、县区各单位负责各自院内卫生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门前“六包”。各单位的垃圾原则上由县建设局统管统运,单位自运的,到建设局办理准运证后,在指定垃圾厂倾倒垃圾,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
3、社区居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除县建设局管理范围以外的所有路段、街巷、居民小区的环境卫生保洁。按照既方便居民,又便于卫生管理的原则,根据人口密度,合理布设垃圾点,并将垃圾点上的垃圾负责收集清运到县里统一规划设置的垃圾中转站,由建设局统一清理清运到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理。
社区居委会可以采取公开招标,市场化运作方式将各路段、街巷承包到人,落实责任,并加强监督管理。
(二)属地收费
社区居委会负责收取本辖区内的卫生管理费。卫生管理费经社区共建委员会协商同意,在街道的指导下,根据需要由街办城管所和社区居委会负责向辖区单位和居民收取。社区居委会要依据有关标准及时向建设部门交纳垃圾清运和处理费,防止双头收费。
五、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建设管理
社区居委会的办公服务用房面积要保证工作需要,新建居民小区,有关部门在规划时要按每个居民小区设一个居委会的要求,将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纳入统一规划。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开发建设时,必须向社区居委会无偿提供房屋建筑总面积1的管理服务用房,否则县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有关建设、施工手续。
六、社区物业管理
在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成立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的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及其经营者进行选择、聘用、监督。
(一)明确社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
物业公司应在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鉴于目前房屋紧张的实际,社区居委会可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合署办公,由物业管理公司为居委会提供办公场所,挂社区居委会和社区物业公司两块牌子,物业管理负责人原则上兼任社区居委会成员,参与社区的建设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依据物业条例制订物业管理办法;
2、审验物业资质和年报工作;
3、组织物业企业参与争创文明小区活动;
4、培训物业从业人员,提高业务素质;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环卫有偿服务费分别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分别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征收和市环卫处负责收取。
三、收费标准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按从业人员总人数每人每月5元收取,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5元收取;
2.宾馆、酒店的餐饮部分及其他饮食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2元收取,星级宾馆、酒店的客房部分按每床每月3元收取,普宾馆、酒店、旅馆、招待所按每床每月2元收取,医疗机构按每床每月1.5元收取;
3.商场、商厦及文化娱乐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收取;
4.浴室、泡脚房、理发店、熟食店、缝纫店、杂货铺、加工修理等服务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收取,室外设定摊点按每摊每月15元收取;
5.农贸市场、水果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等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收取;
6.建筑施工单位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向开发商收取;
7.居民住户按每户每月5元收取,其中已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已列入物业服务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向居民另行收取。
(二)环卫有偿服务费。
1.新建住宅小区等装饰装修垃圾处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2元作为市环卫处清运费,0.5元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收集费)一次性向开发商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向居民另行收取;
2.新建住宅小区等化粪池移交处置费按每幢每层400元一次性向开发商收取;
3.单位内部化粪池及管道委托清掏、疏的,按每次每只350~550元收取;
4.单位内部厕所委托保洁、消杀的,保洁按每平方米每月2元收取、“四害”消杀按每平方米每月5元收取;
5.实行物业服务住宅小区的城市生活垃圾清运费按每吨40元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
6.生产垃圾等非生活垃圾清运费按每吨80元收取。
四、收费方式
(一)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市财政局代为收取。
(二)各类企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市地税局代为收取。
(三)暂住人口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市公安局代为收取。
(四)建筑施工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新建住宅小区等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化粪池移交处置费委托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代为收取。
(五)下列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市环卫处代为收取:
1.宾馆、酒店、旅馆、招待所及医疗机构;
2.商场、商厦及文化娱乐场所;
3.浴室、泡脚房、理发店、熟食店、缝纫店、杂货铺、加工修理等服务业;
4.室外设定摊点;
5.农贸市场、水果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等;
6.未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
(六)其他环卫有偿服务费由市环卫处直接收取。
五、凡委托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代收单位可提取5%手续费。
六、单位和个人委托市环卫处有偿服务的,应签订环卫有偿服务协议书。
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环卫有偿服务费,应单独设帐,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八、市城管执法局必须持市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持(亮)证收费。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收取环卫有偿服务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自立项目收费或超标准收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参照世界卫生组织要求和国际惯例建立了“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实施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凡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临床试验批件并在我国进行临床试验(含生物等效性试验、PK试验、I、Ⅱ、Ⅲ、Ⅳ期试验等)的,均应登陆信息平台,按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
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记录将与药品技术审评和监督检查工作关联。公众可以通过信息平台查询在我国开展的药物临床试验公示信息,了解并促进药物临床试验规范化,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浩 然)
老龄化致使癌症发病率上升
“30年以来,中国癌症发病率逐年上升,老龄化是主要因素,环境因素如污染等也对其有一定影响。”中国抗癌协会理事长郝希山在第九届河北省肿瘤学术大会上表示。
目前中国每年癌症的发病率升高3%,主要由老龄化引起。62种恶性肿瘤中,大部分在60岁~70岁后高发。40岁年龄段中10万人每年有70个肿瘤患者,50岁达到150人,70岁~80岁则高达1000多人。
郝希山说,中国癌症发病情况比较特殊,肺癌、乳腺癌等发达国家发病率较高的病例逐年增长,胃癌、子宫癌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常见的病例却未退减。
当前癌症已成为世界最严重的公共问题之一。据统计,受不良生活习惯、环境污染等因素影响,目前中国每年新发肿瘤病例312万,平均每分钟有6人被诊断为癌症,每年因癌症死亡病例达270万,随着社会老龄化、城镇化进程的加速,预计今后中国肿瘤防控形式将更加严峻。 (陈 林)
高知人群易罹患老年痴呆
9月21日是世界阿尔茨海默病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神经内科四病房副主任、黑龙江省康复医学会老年痴呆委员会委员岳卫东教授表示,过去普遍认为老年痴呆多发于“无社交、无知、无爱好”等“三无”人群中,但近年来临床发现,很多过度劳累的高知人群也可能罹患老年痴呆。
岳卫东介绍,老年痴呆症分为两类,分别是以阿尔茨海默病为主的变性病痴呆以及血管病发病后的组织损伤为代表的血管性痴呆。阿尔茨海默病早期最典型的症状就是近期记忆损伤,远期记忆力好,这就是很多早期老年痴呆的患者,反而对过去的事情记得很清楚,看起来“脑袋好使”。
医生表示,近年来发现,很多高知人群用脑过度和不用脑都容易患老年痴呆。比较容易出现老年痴呆的高知人群普遍具有用脑过度、身心劳累、日夜赶工等特征。原因在于,判断一个人是否思维敏捷要看其分泌乙酰胆碱这种神经递质的能力。如果能够瞬间大量分泌,说明人的神经网络发达。过度劳累影响了乙酰胆碱的分泌,对身体是一种伤害。
医生表示,相比而言,高知人群老年痴呆症发病率较低,但发病更具隐蔽性。针对高知人群的老年痴呆症状应当与过去自身情况相比较作为诊断依据。(熊 琳)
三网融合提升网络应用安全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消息称,自启动公共卫生综合应用信息化试点以来,探索建立了“政务网、商用专网、虚拟专网(VPN)”三网融合的公共卫生专用网络架构,有效提升了网络应用安全。
中国疾控中心以医改信息化建设为契机,在我国东、中、西部各选择一个省,建立省级、地市级两级疾控数据分中心,应用国家统一标准的分布式业务系统,实现三级数据中心互联互通,促进地方疾控工作数字化。
随着三级平台疾控公共卫生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推进,按照中国疾控网络“安全第一、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建设原则,将疾控公共卫生三级平台应用网络打造成三网融合下的公共卫生专网。在安全共享的前提下,构建技术可靠、利于推广、安全可行的公共卫生综合信息传输网络,支撑疾控各项业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与发展。 (李 奇)
60.4元
据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的《2012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接收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款物捐赠总额约817亿元,比2011年下降3.31%,人均捐款60.4元。
500元
近日提交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首次出现了禁止在车厢饮食的规定。按照修订草案修改稿,车厢内饮食与吸烟、随地吐痰等行为一同被列入禁止行为,违反者将由轨交企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1.6万
数据显示,2012年北京市常住人口达2069.3万人,其中1297.5万人有北京户口;暂住人口则比上年减少41.6万人。专家表示,北京生活成本高等因素,是导致暂住人口下降的主要原因。
91.8%
全球成人烟草调查中国报告指出,我国36.4%的吸烟者在过去一年内尝试过戒烟,但其中91.8%的未接受过戒烟服务。
27.8%
卫生计生委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6月龄以下儿童纯母乳喂养率为27.8%,远低于规定的50%喂养率目标。
224条
调查研究显示,现代人坠入爱河,平均只需要224条微博、163条短信、37封电子邮件和30通电话就够了。
为有条不紊落实年度工作目标,细化工作内容及安排,争取在扎实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过程中探索求新工作方法及工作亮点,努力做出成效,确保“五五普法”验收成功,特细化年度法制宣传工作计划。内容如下:
一、机关干部(公务员)学法。年度计划至少安排两次法律知识学习。组织全体机关干部学习宪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基层干部依法行政的素质和能力;适时组织学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草案精神,重点对条例草案中增加变动的新要求及新城镇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搬迁安置补偿问题进行解读和探讨,力求通过学习思考将未来潜在社会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党委中心组学法。年度重点组织学习宪法、《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施方案》、《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领导干部懂法用法、切实规范行政行为的意识,加强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解。计划领导干部集中学法活动全年不少于两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并提倡发挥模范作用,带头进行法律知识自学。
三、企业管理学法。结合相关部门要求大力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年内计划组织重点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法》和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为后危机时代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和引导。同时,督促企业遵守相关劳动保障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农民学法。深入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活动,结合宣传月活动大力开展镇区农民普法,尤其关注对返乡农民工的普法宣传。总结上一年经验,联合相关职能部门科室,开展法律知识农村巡讲、以图释法、送书进村入户宣传,重点加强对依法、依法维权、老年人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讲力度。并以此为契机,广泛收集农民群众关心和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通过各村宣传栏及广播公告等形式进行集中解答;同时,进一步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八个一”活动,定期组织农村“法律明白人”培训,通过种种形式切实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能力。
五、流动人口学法。年度组织一到两次流动人口法制宣传。重点加强《劳动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援助条例》、《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以及有关禁黄、禁赌和禁止等与流动人口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教育。由机关各科室、各村配合对流动人口进行普法情况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有针对性的开展普法活动,充分发挥基层普法宣传员的作用对本单位内流动人口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同时,以“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农村”等活动为载体,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