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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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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形式

建设工程招标形式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鼓励竞争,确保质量,缩短工期,提高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列入国家和省计划的建设工程,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潍坊五市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含三千平方米)或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建设工程,均按本规定进行招标;三千平方米以下或五十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可实行平方米造价包干。其它市、地招标工程规模,参照五市标准,自行确定。

    第三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的国营、集体建筑安装企业,乡镇建筑队,工程承包公司,综合开发公司,不受地区、部门限制,都可以参加投标。项目主管部门和各地区,对于外部门、外地区中标的单位,应积极提供方便。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监督。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坚持招标平等、评标合理、定标公正。

    第六条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招标投标登记;提供招标投标信息;参与审定标底;做好评标定标;组建招标办公室,办理具体招标投标事宜。

    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由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审批机关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并已列入当年基本建设计划;

    二、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和预算,并能保证连续施工;

    三、建设工程用地手续已经办妥,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

    四、资金、材料、设备和协作配套条件均已落实,并能保证供应;

    五、工程建筑许可证已经办理,工程标底业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审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具体组织办理或委托招标办公室代办。招标方式可采用公开招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招标广告;也可采用邀请招标,向有能力承担招标工程的三个以上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通知书。

    大中型工业项目和高层、高级民用建筑,应邀请五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投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整个建筑项目招标,也可实行按单位工程招标和专业工程招标。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应在招标广告或通知书中说明。

    第十条  招标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招标办公室办理申请招标手续,领取招标申请书,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标单位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通知书;

    三、施工企业申请投标,招标单位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确定投标单位;

    四、投标企业购买投标申请书和领取招标文件;

    五、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企业勘察工程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疑点;

    六、投标企业密封报送投标书;

    七、当众开标、议标、确定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招标单位和中标企业签订承包合同;

    九、未中标企业,退还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开标之日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说明书,包括工程内容、范围、工程量、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可供使用的场地、临时设施及水、电、道路等;

    二、施工图纸、设计资料与设计说明书;

    三、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四、工程特殊要求和合同主要条款;

    五、供料方式及主要材料的货源和价格;

    六、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否则,应赔偿由此而给投标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企业,应在招标广告或投标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申请书,并附企业状况说明,包括:

    一、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技术等级、隶属关系、地址、负责人姓名、营业执照号码和开户银行帐号;

    二、企业简况,包括企业兴办时间、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数额、技术装备情况,近期施工的主要工程质量、工期情况,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数量、工人平均等级;

    三、外地参加的投标企业,应经企业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鉴证,并持营业执照、资质证明、企业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介绍信,到招标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参加投标。否则,不得参加投标和承包施工任务。

    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领到招标文件后,应按期报送标函。其内容应包括:

    一、标函综合说明书,按图纸计算的工程量、总标价和平方米标价;

    二、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三、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及施工天数;

    四、临时设施占地和主要材料数量等。

    第十六条  标函必须加盖企业及法人代表的印鉴,信封密封处加盖企业印鉴后送招标单位。标函一经寄出,不得更改。

    第四章  标  价

    第十七条  招标工程的标底,由建设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和我省规定的现行工程预算定额,或国家统一编制的专业定额、地区材料预算价格、综合取费标准进行编制,并考虑影响工程造价的动态因素。一般住宅民用建筑,可以测算几个有代表性的平方米造价作为计算标底的依据。还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分别按现行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制定上下浮动的建筑产品价格。有条件的大中型工业项目也可按审批的扩初概算作标底。建设单位无力编制标底的,可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设计单位、定额站、建设银行承担,按标底价格的千分之一,最高不超过千分之一点五计取代编费。受委托编制标底价格的单位,应按上述规定内容进行编制,不得有意压低或抬高标价。

    标底计算后,应经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银行和项目主管部门审定。标底不得突破工程概算和预算。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投标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在投标报价时将施工管理费、计划利润作为竞争性费率。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工程执行地区材料预算价格的,原则上一次包死。高于预算价格的部分材料价差,计算标底时能计算入标底总价的,应一并计算在标底总价之内。

    第二十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允许调价的范围和幅度,签订合同时应具体写明,便于双方在工程结算时按合同条款规定办理。

    第五章  评  标

    第二十一条  评标实行集体评定方式。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企业并邀请项目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行以及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进行公开评标定标。标书应当众启封,宣布投标企业的报价及其它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开标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效标书:

    (一)标书未加盖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印鉴(或签字)的;

    (二)信封密封处未加盖企业公章的;

    (三)逾期送达标书的;

    (四)投标企业法人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三条  确定中标的主要条件是:标价合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经济效益好,社会信誉高。

    自开标之日起,决标期一般不超过五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十天。

    第二十四条  一般工业和民用项目中标价格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下5%之间;大中型工业项目和高层高级民用项目,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5%~7%之间。超过上、下限标价幅度的为废标。所有投标企业的标价都高于规定标底幅度时,如属标底错漏,应予更正。

    第二十五条  确定中标企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签订承包合同。拒签合同的,应赔偿由此而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对未中标企业,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并付给投标企业编制投标补偿金,按中标价格的万分之零点五计算,最多不超过一千元。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凡委托招标办公室办理的,在决标后,招标单位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六、中标企业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四,向招标办公室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六章  争议解决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处,其中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项目,由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解裁定;其它项目由各市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解裁定。

    第二十八条  招标投标双方签订合同后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国家规定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招标投标及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均属无效,并作如下处理:

    (一)项目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除责令停止施工外,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投标企业泄露标底的,对泄露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个人泄露标底,有营私舞弊、行贿受贿行为的,依法给予经济制裁或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企业在投标过程中互相串通作弊,哄抬标价,扰乱投标秩序的,取消一年以上的投标资格;

    (四)投标企业为了抢任务,无原则自压标价,中标后另向建设单位索取其它费用者,投标无效;已经施工的,令其停止施工,撤离现场,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五)招标单位在开标前后,指使投标企业修改标价者,对招标单位处以一万元罚款,对修改标价的投标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

    (六)以上罚款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罚款收入一律上交当地财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招标投标文件格式。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不适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项目。

建设工程招标形式范文第2篇

关键词: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重要性;措施

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不是简单意义的任意压价,让承包人无利可图,而是通过招标寻求一个符合市场行情且承发包双方都能接受的合理价格,以及针对这一价格制定出的调整办法,消除不平衡的投标报价,避免施工管理和竣工结算过程中的各种索赔、争议、投诉等。本文结合招投标工作实际工作经验对招标投阶段造价控制的重要性及措施两方面内容进行阐述。

一、工程施工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的重要性

招标、投标、定标是承发包双方合同的签订必经几个过程。业主发出的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是要约,经过评标、定标是一个承诺的过程,最后签订施工合同,成为以该工程质量、工期、价格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文件。施工招标文件是由招标单位或受其委托的招投标机构编制,并向投标单位提供的为进行招标工作所必需的重要文件,它的基本内容包括投标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图纸及附件、技术标准及要求、投标文件格式、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控制价、辅助资料表等。

招投标阶段是业主确定工程造价的一个重要的阶段,它对今后的施工以至于工程竣工结算都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对整个工程造价控制非常必要。同时,招投标阶段是确定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一个重要阶段,它对今后的施工以至于工程竣工结算都有着直接的影响。如何对工程招投标的每个阶段实施造价控制,己成为造价咨询企业及招标机构工程企业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的措施

1.制定招标方案

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方式、标段划分、工期、质量、资质要求。这一阶段的造价控制要结合每个项目的具体特点,科学、合理地制定招标文案。工程发包采取什么形式,取决于项目的投资性质、施工技术复杂程序及招标人对项目建设周期的要求。因此,在发包工作开展之前,应加同招标人的沟通,并针对各项目的不同特点、投资性质等,选用不同的招标方案。

2.重视招标文件的编制

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为了防止不平衡报价,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并结合有关规定,在评标办法中中明确以下几点废标条件(针对固定单价合同):

1)投标总价高于招标控制价 % (不含本身)或低于招标控制价 %(不含本身);

2)投标单位的子目单价超招标控制价相应单价5%以上;

3)修改清单、未按要求报价的;

4)单价乘数量出现5处(含5处)以上不闭合的;

5)每个单位工程的规费金额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规费金额的;每个单位工程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金额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90%的;利润按零报价的;暂列、暂定未按要求报价的;

6)报价与各组成部分不闭合。

评标委托员对商务标进行初审时,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作为无效标处理。通过上述措施,有效地避免了投标单位的不平衡报价及恶意竞争,对维护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起到了维护作用。

同时在招标文件的编制过程中要重视确定好甲供材和甲控材、合同计价方式等内容。

3、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1) 主要材料的价格调整方式

在招标文件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时,一定要概念清楚,分清市场价、信息指导价、控制价、投标价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现在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管理部门也出台了一些价格调整文件,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不能笼统的执行文件,而应对其严格约定。

招标文件中钢材、商品砼、水泥结算时可以约定:按业主、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共同认可的计划工期内的施工工期,并按该施工工期内当地信息价的算术平均价进行调整;不在计划工期内的不予调整;调整基数为招标控制价中钢材、商品砼、水泥的主材价格(采用招标当月本市信息价价格);钢材价格只调增或调减±5%以外的部分,在±5%以内的不调整(含±5%);商品砼、水泥的材料价格只调增或调减±10%以外的部分,在±10%以内的不调整(含±10%),变动幅度在规定范围内的由承包方承担,变动幅度在规定范围以外的调增部分由发包方承担,调减部分由承包方承担,调差只计材料价差及税金,不计其他任何费用。

2)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调整方式

① 首先确定允许变更价款部分:设计变更(甲方签字认可)、施工过程中经甲方签字认可的工程量变更、施工过程中甲方签字认可的现场签证、暂定价调整等 。

② 若设计变更工程量减少时,其价格按招标时相应的子目单价和费率结算,扣除其费用。

③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变更的,经招标人同意变更后,若在投标书中已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组价的价格,按照或参照已有的工程组价的价格;若投标书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组价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合理的组价方式经招标人同意后方可变更合同价款(其组价的依据为:投标报价采用的组价依据;材料价格参加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没有的以实际施工期间市场价格,报经招标人同意核准后执行;让利幅度按投标时承诺的让利幅度执行,若在投标时未明确让利幅度的,则按中标价与招标单位发放的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确定)。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未书面提出报告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④ 由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和费用甲方不予签认。

4、规范评标定标程序

投标文件中商务标是确定中标人的关键,也是招标人造价控制的主要内容,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要严格规范评标程序。

包括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响应程度分析;总价及各个分部造价的汇总对比;主要分项及主要单价的汇总对比;主要措施费项目和其他项目报价的汇总对比;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其他要素的汇总分析;计算误差分析;商务报价与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的对应情况分析。现在工程量清单报价全部采用计价软件,如果投标书中分部分项工程费各项实际汇总数远远大于投标书所填合计数,投标人所报综合单价虚高。招标人待工程竣工结算时由于该工程中标事实已不能更改,也只能认定合同有效,即按综合单进行结算,就会使招标人受很大损失。

投标总报价、措施费报价(主要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报价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来计取,其他措施费是否存在“0”报价和象征性报价)。

5、签订合同

施工合同是明确承发包双方责任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当然也是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一定要把重要内容融入合同条款中,尽可能的细致,包括工程价款调整办法、甲供甲控材料附表等。这样可以有效规避投标文件中偏差和商务陷阱。

6、做好沟通

招标公司作为招标人委托进行招投标活动的机构,在整个招投标活动中要做好前期、中期、后期与各方的沟能,只有与各方多沟通才能更完善各方面工作,特别是与招标人的沟通,能明确表达招标人的主导思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向招标人提供正确的业务指导,同时在造价控制方面提供合理化建议,使招标工作顺利地完成且不留下重大隐患。

建设工程招标形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建设工程 招投标管理 问题 策略

一、引言

目前,招投标交易方式在全球范围内已趋于成熟,许多国家开始在公共性的财政资金采购活动中引用这种招投标的交易方式。招投标主要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使先进生产力得到充分发展,落后的生产力得以淘汰,从而最大程度的实现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工程招标是每一个建设项目都的必经阶段,这一过程并不是花最少钱的投标商就能够获得工程的投标,其中有很多烦琐的问题需要注意。因此,企业须采取恰当的措施使得招投标的过程规范化、科学化,从而促进我国建设工程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的常见问题

(一)招投标单位准备不充分

招标单位准备不充分也是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招标是一个非常激烈的竞争过程,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会引来很多竞标者进行投标。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可以说是一场没有硝烟的商业战争,相关单位只有充分做好前期准备才能更好地为赢取竞标提供支持。但是在实际情况下,一些单位在竞标的时候,并没有做好充足的准备,使得许多企业白白地浪费了机会,错失了得到竞标的可能。这样的问题在一些较小的企业中经常发生。因此,企业只有做好前期准备,才能顺利通过竞标,赢得市场。

(二)规避招投标

在当今建设工程行业当中,并不是所有工程项目都会主动进行工程的投竞标,再加上受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的影响,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并没有脱离“计划”为中心的经济体制。因此,一部分小型的建设工程便会想方设法地去规避招投标,而采取其他方式私自决定建设施工单位,导致很多企业为了得到施工机会而做出违法违规的事件。除此之外,还有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现象。在进行投标前,参加招投标的企业之间事先商量好应该怎样出价,为了获得中标资格,随意的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完全破坏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的意义;还有个别单位为了不采取招投标方式,而把整个建设工程进行违法分割,规避招标,严重破坏了行业准则,不利于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投标方报价不规范

很多施工单位通常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择手段的去抢施工项目,以最低的价格获得施工项目之后,再进行严重的偷工减料,这是一种很不规范、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甚至可能构成违法。有些施工单位在获取项目合同的同时,直接就开始倒卖合同,通过这种手段来获取中间利益,也有中标之后不肯签合同,签了合同之后又不肯切实履行合同等这类严重违法的行为。还有些施工单位也会使用其他人的名义来进行投标,这实际上是一种骗取中标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另外,在邀请招标时,有的施工单位也会进行串标行为,两者达成共同的协议,这种行为大大损害了投资人的切实利益,甚至损害国家的利益,导致招投标制度成为一种形式,不能发挥实际效用。

(四)招标存在一定的弄虚作假、行业垄断

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工程招标在大环境下是需要各凭实力进行竞争,但由于疏于管理,一些单位和个人总是能够找到一些漏洞,甚至不择手段进行行业垄断,使得工程招标环境失去平衡。此外,一些招标人为了节约有限的资金,在暗中弄虚作假,虽然表面上是进行招标,实际上不过是走个形式,招标人最后也是得标人,只是做些表面工作,严重损害了行业利益。

三、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对策分析

(一)加强工程招标监督执法队伍建设

法律是保障一切利益的基础。首先,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对我国的宪法进行详细的解读是建设执法队伍的前提,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主。其次,还要加强对相关法律的建设和完善,进行相关法律的建设有助于规范工程招标的大环境,也能执法队伍的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然后,加强招投标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执法队伍只有拥有了严格的管理制度,才能保障执法队伍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严厉遏制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为了遏制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实施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部门必须提高对企业业绩以及合同履约所需支付的保证金的额度,从而有效防止那些不合格的企业中标;完善招投标方法的运行方式,取消投标报名的方式,有效的限制招投标的数量和人数;改善投资管理体制,需要避免同体投资、监督以及管理现象的出现;改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严厉处罚那些具有明显腐败行为的个人或者单位,坚决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

(三)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监管

对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监管并不是简单的对活动现场进行监管,而是贯穿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始终,才能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首先,相关部门要在工程招标前期对工程招标项目进行深入的调查和了解,尽量规避招标、垄断、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其次,对招标人递交的相关资料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招标人不再文件上弄虚作假;然后,要对工程招投标现场进行必要的监督,确保工程招标的秩序和环境的公平性。此外,对工程招标的后期工作也要进行必要的监督,避免一些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暗中运作,避免违规现象的发生。

(四)实施电子招标

电子投标主要是指通过网上的招投标平台来进行招投标活动,电子化进行,文件全部实现标准化,评标也实行远程对话,监管实现网络化,通过网络上的招投标平台来进行交易,并共享诚信信息数据库。实行电子化招投标为了促进建设市场公开透明运行,通过建设网上招标交易平台,可以节约社会资源。还可以采用全程依托网上招投标的全体电子化招投标交易平台。通过实施电子招标,不仅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防止腐败,也是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良性发展方向。

四、结语

现阶段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良现象,弄虚作假、行业垄断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做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加强监管,严格遏制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发生,这样才能真正优化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促使建设工程招投标能够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开展。

(作者单位为国贸工程设计院)

参考文献

[1] 周晶.浅谈当前建设单位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方法[J].江西建材,2015(5):229- 230.

建设工程招标形式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及重要建筑材料设备供应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招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能干扰按规定确定的中标结果。

第五条、鞍山市建筑工程局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委、计委、经委、财政、工商、统建开发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招标。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同时接受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的委托。

第七条、招标的建设项目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三)建设用地已经征用,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

(四)已依法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第八条、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经招标站同意后向资质条件符合该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严格限制议标。采用议标方式的工程,限于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极少数工程。采用议标方式,必须报经建设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五家;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九条、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企业投资的工程,工程造价人民币5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翻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招标的形式发包。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

住宅工程和公用工程无论其资金来源为何种形式,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形式发包。

招标限额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直接发包,也可以实行招标,采用招标方式发包时,必须执行本办法;直接发包时,必须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省、市投资在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建设工程,投资总额为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招标,由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递交招标申请书;

(二)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三)招标单位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招标单位审查申请投标单位的资质,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通知合格的投标单位,并向其分发招标文件;

(五)招标单位组织现场勘察,进行答疑;

(六)招标单位组织编制标底,建立评标组织,确定评标、定标办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七)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书;

(八)招标单位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定标,决定中标单位;

(九)招标单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递交评定标资料及报告,申请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工程建设的各项手续。

采用议标方式招标时,应当参照前款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一般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

第十三条、经审定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一般不能变更或者补充,确需变更或者补充的,应当征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并在投标截止日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发出后5日内,招标单位应当组织答疑会。答疑会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单位,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必须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现行定额、取费标准、工程类别及有关资料为依据。标底价由成本、利润、税金及风险系数组成。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六条、参与审查、负责审定标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标底的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有财政资金投入的建设工程,标底审定前可由财政等部门先行论证。

审定后的标底必须密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标底。

第十八条、招标单位除不可抗力外,不得中止招标活动,如中止招标活动,除返还投标保证金外,给投标单位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三章、投标

第十九条、凡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和投标证书的单位,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与其资质的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十条、在本市注册的投标单位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应当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领投标证书并按规定参加年检。外省、市单位来我市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应当凭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放的一次性投标证书和入鞍施工许可证到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单位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招标单位提交招标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投标证书和取费证书、投标单位简况、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参加材料设备供应投标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证书等。

第二十二条、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加盖单位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密封后送招标单位。

投标单位应当在报送投标书的同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单位主持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必须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在指定场所进行。

第二十五条、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当众启封并宣读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未密封;

(二)未按照规定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四)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价,且未标明何者有效;

(五)投标报价超出招标规定的标价浮动幅度;

(六)投标单位未能出示投标证;

(七)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七条、在标底无误的情况下,中标单位若以高于标底的报价中标,执行标底价格,若以低于标底的报价中标,在有效幅度内执行投标报价。

第二十八条、定标后,招标单位应当持评标、定标报告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签发中标通知书,并自签发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有权否决招标单位不按照规定确定的定标结果,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招标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招标和中标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五章、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三十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除不可抗力外,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使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办理合同签证、施工许可证以及备案等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当互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同时建设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在工程竣工验收后退回。

第三十二条、定标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中标单位负责赔偿。

招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除向中标单位返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当赔偿给中标单位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合同价、最终工程结算价应当与中标价一致。除由于设计变更和合同内容调整而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可按照原中标单价进行调整外,其他均应含在风险系数中,不做调整。

第三十四条、发生合同纠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招标投标范围的建设工程,未按规定招标投标的,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责令其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造价的2%?5%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1%、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其它条款的单位和个人,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财物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第七章、附则

建设工程招标形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工程招标;招投标;存在问题;原因分析;采取对策

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由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各级行政主管和监督、公证等部门构成。目前,大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和建设项目都采用委托的方式进行招标。如何使招标工作不简单的停留在重复性、程序性的上,如何控制和提高工程招标质量、加强招标机构自我保护意识,成了当前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结合近年工程招标的经验和体会,就建设工程招标行业存在的问题浅谈应对的控制策略。

一 建设工程招标的概念、范围、权利义务

(一)建设工程招标的概念:招标机构作为服务性的社会中介企业,是指接受业主的委托,通过自身“公正、公平、公开、规范、合法”的专业服务。同时,招标机构还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联系的桥梁,是政府管理招标人的招标行为的纽带。因此,招标机构是典型意义上的社会中介组织。

(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属以上必须招标的范围,且招标人又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必须办理招标机构委托事宜。

(三)招标机构的权利与义务帮助招标人择优考查选定参加投标的投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单位的资格并报招标机构审查;按规定标准收取招标服务费;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利益;组织编制、解释招标文件,并帮助解决相关问题;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负责邀请专家,成立评标组织机构;组织并主持开标、评标、定标工作;接受国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行业组织的指导、监督。

二 建设工程招标的意义

(一)有助于建筑市场规范化。招标机构以自己的力量完成招标工作,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机构应不断加强对自身行为的规范,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优质、高效。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约束机制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准则。要做到这一点,仅仅依靠自律机制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

(三)以低投资创优工程。建设工程招标机构一般都能帮助建设单位控制建设投资额至最低,同时满足建设工程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随着建设工程寿命周期费用思想和综合效益理念被越来越多的建设单位所接受,招标机构也进一步帮助建设单位在寿命周期费用和综合效益上做文章,以期进一步使建设投资降低,确保以最低投资创最优工程。从而提高我国全社会的投资效益,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 工程招标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行业规模偏大,集中度偏低。目前招标行业进入成长周期中的饱和阶段,工程招标生产能力供给大于市场需求。同时,行业集中度偏低,行业内优势企业强势地位不突出。

(二)行业行为不规范

(1)部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共同违规,有的招标机构与招标人共同违规操作,在招标活动中体现招标人的意图,设置障碍、排斥潜在投标人以确保招标人的“意中人”中标。有的招标机构与投标人串通,通过转手倒卖入围投标人资格从中获利。

(2)竞相压价工程招标服务收费。招标市场过度竞争,许多机构为获取招标业务,相互压价,有的所收费远低于国家收费标准。

(三)行业发展环境不佳

(1)行政环境欠佳。招标机构为开展招标业务,有时要同时得到两个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定;工业、交通等项目中房屋建筑要接受两个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

(2)社会环境不好。一些项目建设单位领导利用手中的职权去干扰招投标活动,有的建设单位甚至把能否实现自己意图(谁中标)作为选取招标机构的重要标准 。

(3)技术环境下降。近年来,招标机构的主要工作越来越程序化和简单化,有的仅为招标人提供低层次程序型服务,招标工作技术含量降低。

四 工程招标问题的对策分析

(一)加强外部环境建设。完善招标政策法规体系是培育和发展招标市场的重要内容,是规范招标市场的法律基础和前提。要进一步完善招标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出台管理实施细则,理顺管理体制,统一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并合理划分地方各级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权限,建立规范有效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使招标机构从多头管理中解放出来,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二)加大监管力度,严格准入和退出制度。要严格招标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加强对招标机构的人员、资金、业绩及劳动合同的审核把关。对于与行政管理机关有隶属关系的招标机构要限期脱钩;对于已取得资质的机构要加强动态监管,发现资金和人员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处理。要定期审核机构的资格条件、专职人员实际履职或执业情况,市场经营行为等。要严厉打击挂靠、出让招标机构资格证书等行为,要进一步明确招标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从制度上促进各招投标主体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使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三)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推进行业自律。行业协会是沟通企业与政府的桥梁,是促进行业发展的组织者和策划者,行业协会的服务工作体现的是行业整体利益,而不是个别企业的利益。要进一步充实招标投标协会的有关规定,规范各地招标投标协会的组建,明确招标投标协会的定位,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招投标行业协会应积极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中一些重点问题的调研和分析,组织一些专家学者开展相关理论研究工作,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并配合政府主管部门不断完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建设。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等手段来约束招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弥补当前政策法规跟不上形势发展带来的缺陷,形成优势互补,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四)培育招标市场。培育招标市场需要政府、行业协会、机构和相关企业共同努力。树立人人“诚信守法、依法办事”的观念是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的核心,要通过深入宣传《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使依法招标投标的观念深入人心,为建设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市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加强人才队伍素质建设,提高从业人员执业水平。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面临的各种压力归根到底来自于人才竞争的压力,人才的培养是企业持续发展的源泉。要建立招标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同时进行综合协调能力、社交能力等方面的培训。通过培训强化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服务意识以及清正廉洁意识,靠自身优质、高效的服务争取招标业务。

(六)加快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加强招标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建立招标机构数据库,构筑基于互联网的招标机构信息平台。通过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平台对招标机构实施动态监管,建立一套科学的考评机制,严格执行招标机构考核制度,对发生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网上公示,以规范招标机构行为,促进招标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五 结束语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一项细致准确、专业性和时效性很强的工作,而这些又都是招标机构生存和发展的优势所在。在组织招标的过程中,招标机构不仅要接受委托人和投标人的监督,还要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也受到执业资质考核和职业道德的约束,这是实现招投标活动经济性和时效性的根本保证。通过各方和招标机构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必将产生良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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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强.招标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山西建筑,2009(08).

[3]孔令忠.加强招标全过程质量控制策略分析[].中国科技财富, 2010(20).

[4]刘晨阳.工程招标行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山西建筑, 2009(27).

[5]韦阳.建设工程招标发展现状与对策[].现代企业文化,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