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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近期浙江见诸报端的第二起“种菜门”。6月下旬,网友发帖称,在温州鹿城区行政审批中心公安窗口看到一位工作人员在“种菜”。鹿城区行政审批中心回应称,当事人郭某是区公安分局派驻中心的临时工,已把郭某退回原单位处理,鹿城区公安分局则表示对郭某作出辞退处理。
中心的做法得到了部分网友的称赞,有人认为,“公务单位人员代表着政府形象,更应该注意自己的行为。两家单位对‘种菜’的员工处罚比较严厉,能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另一部分网友却认为这样的“处分”过重了,对于违纪员工单位可对其进行罚款或处分,而不必立即开除。
在网络日益发达、信息快速传递的时代,办公离不开网络,网聊、网上游戏等已经成为白领社交的一个重要途径。与办公室上网有关的话题,也日益为大家所关注。
单位可以开除上班“种菜”的员工吗?
首先,像张某这样利用上班时间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这种行为肯定是不对的。至于上虞便民服务中心是否可以辞退上班“种田”的员工,关键在于员工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
法律对何谓“严重”未作明确规定,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其一,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其二,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被列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其三,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并告知劳动者。
如果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一般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但是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可能面面俱到,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虽有明确规定但员工认为规定显失公平的,又该如何处理呢?这就要视具体情节来定了,但是必须符合一般人的判断标准。一般来说,员工偶尔上网聊天做游戏,只是属于轻微违纪,即使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一次上网游戏聊天,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这对于员工而言惩处力度过大,也难以为人所接受。但是员工多次违反公司规定上网游戏、聊天,并经指出后拒不改正,这就加重了违纪情节。
当然,如果员工对用人单位的决定不服,也可进行申诉。凡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通知工会,说明理由,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或者处理过重的,可以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还负有举证责任,即必须证明具备法定条件,且程序也合法,否则将可能面临败诉的结果。也就是说,即使对于玩开心网、上网聊天的员工,单位也不能滥用解雇权。
浙江省纪委、省监察厅曾公布浙江省机关效能建设的“四条禁令”,包括“严禁网上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等,对违反者视情节给予批评、告诫、扣发岗位考核奖、调离岗位直至辞退或纪律处分。尽管张某和郭某上班玩开心网经网友曝光后,在社会上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但如果单位能采用以上阶梯式的处理方案,也许更加妥当,并令违纪者口服心服。
单位可以对上班“种菜”的员工实施罚款吗?
首先要指出的是,浙江省纪委的“四条禁令”中对违纪者实施的“扣发岗位考核奖”和一些企业对员工的罚款并不是一回事。发考核奖是做“加法”,考核不合格少发或不发无可厚非;企业对员工罚款是做“减法”,这个问题目前尚存争议。
1982年国务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该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包括对职工罚款在内的内容因此而被废止。而《劳动合同法》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对于企业是否有权对员工罚款亦未作规定。
对此,一种意见认为按照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用人单位不能对职工处以罚款。《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罚款属于财产罚范畴,所以此项规定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制定。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无权设定罚款。
另一种意见是各种用人单位均有权按照经过本单位制定通过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对职工处予罚款。企业罚款权是完全不同于行政罚款权的,企业罚款权应该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一种约定的体现。只要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内容不违法、通过民主程序产生并进行公示,就可以据其进行罚款,但罚款后发给员工的工资数额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当然,在部分地方性法律法规中,仍然可以找到企业罚款的依据。如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2条,劳动者违纪时,即使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也可以扣除部分工资作为处罚,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20%。《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4条、《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17条、《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24条均规定,劳动者违纪时,即使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也可以扣除部分工资作为处罚,每月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些地方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可对职工罚款,但是也没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如从上海市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因单位处分员工发生争议的,单位处分虽涉及经济扣罚等内容,但属于特定性、阶段性的,不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的,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一般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做出的处分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或者经济扣罚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则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这实际上是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用人单位对违纪的劳动者的经济惩戒权。
但企业对于违纪员工罚款至少必须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处理的程序符合法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二是处罚的内容、程度不得超过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秩序所必需的限度。此外,扣罚违纪员工工资的,还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
尽管一般情况下,司法行政机构是不会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为的,但是鉴于一些单位往往以罚款为名行克扣劳动者工资之实,影响到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会审查这种经济处罚的合法性,还会审查其妥当性、合理性。
单位可以规定午休时间不得“种菜”吗?
证券公司职员小李近来与部门主任闹得很不开心,起因是单位针对员工上班时间“种菜”出台了严格的限制措施,还完全屏蔽了开心网,让职工无法“种菜”。这些小李还能接受,因为他还有自备的手提电脑,在午休时间去“菜园”。真正让他受不了的是,单位还规定“员工不得在工作时间包括午休时间上网游戏”。
首先必须指出,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所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尽可能规定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如果企业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岗位责任制度》等文件中规定:员工不得利用办公设备或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其中包括不得利用单位的电脑或在上班时间上网游戏。那么,这种规定并没有什么不妥。
一、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为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提供思想保障,我局始终把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作为头等大事来抓,通过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坚定立场,把握方向,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指导工作。
二、基础工作。加强普法宣传队伍建设,成立了法制宣传小组,聘请了法制宣传联络员。认真完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作业,组织参加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和法制宣传骨干培训。
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我局不断加大业务、理论的学习培训力度,利用每周例会,各下属单位集中讨论,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集中学习了《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条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科室人员还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利用空余时间,学习各种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从而提高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我局在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十分重视加强自身建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我局先后制定完善了10多个规章制度,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为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奠定了基础。由于我局健全了规章制度,各项工作逐步走上了正规化的轨道,保证了依法行政落到实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布实施,将更加有效地规范和推进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政府的建设。全面贯彻实施该条例,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实现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积极贯彻落实:一要认真组织学习;二要宣传发动,创造实施条例的良好氛围;三要对照条例建章立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二、切实做好政务公开指南、目录编制工作。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指南是一项系统工程,是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组织严密的工作(具体编制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了指导各级各部门做好此项工作,我们拟定了《政务公开指南编制大纲》),第一,各县区、各部门行政首长要亲自挂帅,要成立工作小组,协调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抓好落实。第二,对相关资料、数据、信息加以分类梳理,领导要亲自把关审核。第三,要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准确界定拟对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最大程度予以公开。各县区、各部门于9月28日前将政务公开目录和指南编制完毕,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并对外公布。
三、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在全市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的意见》,各部门、各行业分别建立民主评议、督查考核、奖励惩罚、责任追究等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实行政策法规公开、岗位职责公开、办事程序公开、规章制度公开和收费标准公开等五公开,方便人民群众。要把办事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考核体系,与政务公开一起考核。
四、全面搞好示范点建设。市政府下半年将选取5个示范点,分别涵盖县区政府、政府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各县区和部门分别选取各自的示范点,并将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有条件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可以在本系统设立办事公开示范点。
五、狠抓对内公开普遍不规范问题。一些单位内部财务收支、话费报销、招待费开支等公开的次数太少、不细,还没有真正做到向干部职工公开。各级各部门要继续通过建立健全制度、组织专项检查等方式规范内部公开,确保真正让本单位职工了解本单位情况,参与民主管理。
六、搞好督促检查,认真准备年底考核。经市政府同意,新的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已经下发,各级各部门一是要认真学习贯彻;二是要根据新标准修订本单位的考核评分体系。一些没有将政务公开考核纳入目标考核体系的县区、部门务必在年底前纠正问题。市政府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明察暗访,督促检查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一、我国企业奖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具体法律依据缺失。虽然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建立劳动规章制度包括建立企业奖惩制度,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我国劳动惩戒法律规定成为了空白。对此,廖名宗博士指出:“我国曾有的关于处罚权的立法不仅层次低,而且零散不成体系。”他还指出:随着有关文件的先后失效,“目前,我国关于处罚权处于立法空白”。
(二)行政管理色彩重,重惩罚轻奖励。奖惩制度是企业保障正常生产和经营的重要管理手段,体现的是企业用工和管理的自。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企业管理行政化的情况十分突出,将行政处分等同于纪律处分,企业政企不分的特征十分显著。《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企业必须研究制定适合自身需要的奖惩制度,并确保其依法合规性。实际中,不少企业往往十分重视制定和完善企业奖惩制度中的员工惩戒制度,洋洋洒洒唯恐不详,而对于奖励制度要么规定得比较粗疏,要么规定一些临时性、不成体系的相关制度,重视程度明显不如惩戒制度。
(三)处罚方式存在争议,给企业惩戒管理带来困难。《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里规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7种行政处分,规定了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等经济处罚。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企业对员工最大的惩罚就是解除劳动合同,而开除、辞退等已经不适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社会发展。
(四)内容和程序违法带来诸多现实和潜在的法律风险。企业奖惩制度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如果内容或执行程序违法,则企业的处罚决定一旦被员工诉诸劳动仲裁或诉讼,企业极可能遭受败诉的不利结果。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张羽君指出:一方面,企业内部制度内容合法与否,直接决定了它的效力;另一方面,企业内部制度内容合法与否,直接影响了相关法律制度的实行状况和所能发挥的现实作用。
(五)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相互冲突,亟待规范。企业是否具有罚款权的问题是一道难题,江苏省制定的《工资支付条例》就规定了劳动者违纪,即使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也可以扣除部分工资作为处罚,但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20%。还有一些省份也进行了类似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罚款是公权力才具有的权利,但企业是否具有罚款权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国务院1999年2月颁布的仍具有法律效力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和中国银监会2009年5月下发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均规定了纪律处分等方式,其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等赫然在列,给金融企业遵循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出了难题。
成立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在年初及时召开了会议,认真学习了市、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并明确了2015年度依法行政的工作要点。
学法、懂法是依法行政的基础,为切实推行依法行政工作,我局今年以学习贯彻市、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有关文件精神为重点,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文件。同时,结合我局主要职能,以邀请专家学者授课、印发资料、组建学习小组等形式,认真学习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讲座,进一步学习食品安全及消防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以节能宣传周、“11.9”消防日和“12.4”法制宣传日为契机,举办各类宣传活动。如在节能宣传周,发放了万余张有关节能减排的专题海报、宣传册及8000个环保袋,并安排区相关部门前往__市民中心参观学习,在普及节能减排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情况下,进一步提高公众知晓率与参与率。在开展
“11·9”消防安全宣传系列活动期间,以张贴海报、派发消防宣传手册的形式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节选)。
为理顺机构设置,我局经多次征求各方意见及建议,最终配合区编办修订了局“三定”方案,明确各机构职能及岗位职责。同时,进一步完善党务权责清单和领导班子及成员权责目录,确保局各项工作严格按行政权责执行。
重新修订《__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内部规章制度汇编》,结合工作实际,对有关规章制度和/!/业务工作流程进行了修改、充实和完善,如局长办公会制度、局领导班子会议制度、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工程和采购项目实施流程等,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其中,局领导集体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要求全局性及政策性工作需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进行实施,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做到程序依法规范,过程民主公开,结果科学公正。
根据“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权责受监督”的原则,我局定期对各项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和评估,以及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依据实际作出调整。同时,对照权责清单及各项规章制度,对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及时制止,如触碰法律底线的将严肃追究。
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按招标投标法进行工程公开招标、按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落实政务会议安排、按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提供膳食服务、按政府采购法进行各项物资购置,遵守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进行人事管理等,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同时,聘请法律顾问单位,对工程合同、采购协议等法律文书进行审核把关,并就工作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确保各项工作及决策依法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