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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全权办理我公司办理房屋预告、备案登记注销手续。
委托单位:贵阳建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授权代表(盖章或签字)
6月5日
申 请 人 : (备注:注销申请人为本企业)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 :张**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xx-xxx公司 (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注销 备案 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其他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公司盖章
xx-xx年 xx月xx
延伸阅读
一、公司注销的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申请注销应提交的文件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银行出具的帐户注销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公司注销程序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
2、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定公司注销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决定注销的文件。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的决定。
4、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6、开户银行的销户证明;
7、税务机关关于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受理证明;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开展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2004年是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第一年,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有利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平稳运行。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清算工作。?
二、出口企业应于2005年3月31日之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的申报期限,将退税单证齐全的2004年出口货物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退(免)税。除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有关规定,属于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外,逾期未申报退(免)税的,退税部门不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在2005年3月31日之前申报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时,符合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逾期未提供或经退税部门审核有误的,已办理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三、退税部门应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五条、第六条及其他有关出口退税的规定,受理出口企业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对于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单证齐全、信息核对无误的,退税部门应在2005年4月15日以前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对于个别信息核对不上的,退税部门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询,需要总局核查的必须及时按程序上报总局。?
四、2004年度生产企业 “免、抵、退”税的清算办法?
(一)2005年1月15日以前,生产企业应当将收齐了单证、不超过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规定申报期限的2004年出口货物,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退税部门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
(二)2005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将单证不齐但未超过规定申报期限的2004年出口货物,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附件 8),由退税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对未按规定备案的2004年出口货物,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三)对于已备案的2004年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将收齐单证的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退税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为区分2004年与2005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具体可参照以下方法办理:?
1.先将计算的2004年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总额,与生产企业“期末留抵税额”比较计算、确定2004年出口货物的退税额及免抵调库税额。?
2.其次将生产企业申报的2005年出口货物应“免、抵、退”税总额与上述计算后的剩余“期末留抵税额”进行比较计算,确定2005年出口货物的退税额和免抵调库税额。?
(四)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2004年出口货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1. 超过了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规定申报时限的。按国税发〔2004〕64号、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有关规定属于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退税部门批准延期申报的除外。?
2. 超过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时限,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或经退税部门审核有误的。?
五、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重点
(一)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没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调库有关核销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40号)有关规定,将依据海关出口报关单003数据办理的免抵调库全部核销的地区,务必要在清算期结束以前全部核销。?
(二)2004年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清算中,各地退税部门应当对出口企业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进行重点核查。
(三)对出口不予退税货物应严格按照《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及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征税。?
六、清算报表及清算报告的上报要求
(一)为及时掌握2004年度的出口退(免)税情况,出口企业应认真填具《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附件9)或《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附件10),于2005年1月15日前上报主管退税部门。各级退税部门在经过初步逻辑分析、汇总后,在尽可能保证数据准确性的基础上,于2005年1月20日前将本地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附件1)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路径:总局进出口税司通讯服务器/各地上传/总局布置工作栏 /2004年度清算快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是以不动产、建筑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不动产、建筑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承接建筑业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以不动产销售、建筑业为控管手段,通过对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税收征管信息数据的采集、分析、比对,对不动产、建筑业税收实施监控,实现不动产、建筑业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
第三条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受理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的项目登记;
(二)对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采集、汇总、传递、比对和分析;
(三)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及时反馈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四)掌握不动产销售、建筑业工程项目进度及工程项目结算情况;
(五)根据不动产销售、建筑业工程项目进度监控不动产和工程项目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六)监督纳税人合法取得、使用、开具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
(七)不动产销售及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及时清缴税款,并出具清算报告;
第四条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管理:
(一)在我省范围内从事不动产销售、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应在取得不动产销(预)售许可证或不动产销售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并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信息,如实填报《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办理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不动产销售许可证、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3.不动产销售合同、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4.纳税人的开户银行、账号;
5.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
6.《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适用异地施工建筑企业);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纳税人承接异地工程项目的,应在外出施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书面申请书、建设规划许可证、承接工程合同书、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以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凭《外管证》在应税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企业报验登记后,持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证件、资料办理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三)纳税人已登记的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信息发生变动的,应自项目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及有关变更资料到应税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变更登记。
(四)纳税人承建的工程项目有停缓建、非完工结算注销的,应自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停缓建、注销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停缓建的相关文件或者文书及《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项目应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相应的登记。
停缓建工程需要续建、复工的,应自有关部门决定续建、复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续建、复工的相关文件或者文书及《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续建、复工登记。
(五)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的,应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收售房款相关资料;建筑业纳税人承建建筑工程跨年度施工的,应按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当年工程进度、工程结算等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上述资料登记备查。
(六)纳税人不动产项目销售完结、承建的工程项目已竣工决算的,应自工程项目竣工决算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销售结算表》《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工程项目税款清算。
纳税人承建的工程已完工决算但尚未结算的,纳税人应自工程项目完工决算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报告,说明未结算原因。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工程项目清算时,应对工程决算价款、设备扣除等项目进行核实确定,同时清缴税款,在项目税款清算结束后,出具工程项目税款清算报告,并注销工程项目登记。
(七)纳税人承揽分包、转包工程的,应自分包、转包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人在分包、转包工程协议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登记手续。
(八)纳税人未签订合同或协议及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应自开工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简易登记,并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工程项目预算(预计)金额,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五条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管理:
(一)纳税人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按照《营业税纳税申报办法》填报《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不动产销售的纳税申报表。
(二)纳税人异地承建建筑工程除就异地工程项目在应税劳务发生地进行纳税申报外,还应按规定向企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如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未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的,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三)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须分工程项目逐项申报。
第六条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管理:
对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票纳税人。
(一)自开票纳税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售的: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2.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3.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4.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票表比对要求。
(二)票纳税人。
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为票纳税人,由其不动产所在地或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
(三)不动产、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由设区市或县(区)税务机关审核,具体由各设区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七条自开票纳税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应税劳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建筑业统一》《销售不动产专用》,并按规定登记保管。不得违反规定开具。
自开票纳税人在收到项目工程款或分包人收到总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时,应分工程项目开具,不得使用不合法凭证入账。
第八条票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承建工程项目或承接分(转)包工程项目的,须先在不动产所在地或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项目登记后,方可持以下资料到不动产所在地或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一)完税凭证;
(二)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销售不动产合同、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
(五)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质式结构、工程用途、工程预算、承包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对开具的销售不动产、建筑业应按工程项目逐户建立收入台帐,逐笔登记已开具的名称、号码、开具金额等相关信息。
纳税人异地承建工程项目完工,并进行工程项目税款清算,应税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注销其项目登记时,应在《外管证》上签注工程项目开具名称、号码、份数、金额,或出具《开具清单》。
第十条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日常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不动产、建筑业纳税人进行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后,应按照税源分类监控管理的要求,建立分户分工程项目管理资料档案和不动产、建筑业税源分类控管台帐。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要落实专人管理,并根据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岗位考核责任制。各项目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管理档案。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管,深入工程项目地查看项目的进度或通过其他渠道,掌握不动产销售、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通过纳税人不动产销售情况、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开具、纳税申报等信息,进行比对和分析,发现管理疑点,及时跟踪管理到位。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清缴税款,并出具清算报告。
第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与规划、建设、土管、房管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采集已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工程招投标的基本情况,建立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库。对所收集的工程项目相关信息分检传递给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对辖区内工程项目、税收征管、纳税申报等信息进行采集和分析,录入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库,并制作纸质或电子文件上传上级税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要对所归集的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信息进行比对,并将信息比对结果反馈各主管税务机关。
关键词: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模式;房地产税制;涉税处理
中国大陆房地产业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兴起,二十多年间迅速发展壮大,对城市建设和国民经济的腾飞发挥了巨大作用。与其他行业相比,房地产行业具有投资规模大、经营风险较高、建设周期长、业务流程复杂、经营成本归集复杂、纳税环节及涉及税种较多等特征。基于资金、行业资质或项目管理能力方面的不足,许多房地产企业常选择与可弥补其短板的合作方合作,共同完成项目开发,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实现共赢。这就使得房地产项目开发的过程变得更为复杂,纳税管理工作因此也更具挑战性。在现行房地产税制下,企业在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涉及税种多达10种,应纳税费计算复杂,整体税负较重。仅与销售收入直接相关的税费支出就已占销售收入的21%至26%,此外还有其他与获得土地有关的契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金支出。面对如此高比例的法定成本支出和现行尚不完善的中国房地产税制,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管理工作变得至关重要,决策层必须以前瞻性及战略的眼光和理念来安排合作项目开发全过程的涉税行为,以达到提高税法遵从度、降低纳税风险、合法合理降低纳税成本的目的。
一、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模式
(一)房地产项目开发的运作流程
房地产企业投资于一个具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需展开包括受让土地使用权、立项、规划、设计、建筑施工、销售或自用等一系列经济活动,分布于以下四个环节:
1.前期准备环节
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立项、图纸设计和规划,五个许可证审批,市场调研和规划,预算,融资,决定开发模式,确定建筑施工方、监理方。
2.建筑施工环节
按照确定的开发模式开展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市场营销,预售开发产品。完工验收和竣工结算。
3.销售环节
销售开发产品,办理购房贷款和房产证手续。
4.保有环节
销售剩余开发产品,或转为自用或出租。工作重心转向售后服务、移交物业管理、招商租赁等工作。
(二)房地产项目开发模式
国际上房地产开发有两种基本开发模式:香港模式和美国模式。香港模式的核心在于,楼盘以项目开发为组织形式,在整个开发流程中,从购买土地、房屋建造到销售管理都由一家房地产公司独立完成。而美国模式则完全不同,整个开发的每个环节完全由独立的机构运行,投资人通常是非常有经验的房地产基金、退休基金或者退伍军人基金。房屋建造由专门的建筑商完成,物业管理则由专门的物业公司来完成①。内地房地产开发完全借鉴了香港模式。在整个开发流程中,从购买土地、房屋建造到销售管理都由一家房地产公司独立完成。内地的国有土地出让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也学习了香港经验,土地使用权不能自由交易,经营性用地只能通过政府的“招拍挂”出让方式获得。正是内地这种独特的房地产开发模式,与重交易轻保有环节征税的房地产税制相结合,才造就了当今市场上各种形式的“项目合作开发或合作建房”模式。实践中,人们通常将项目的建设方式和经营模式统称为项目的开发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模式:
1.自建开发模式
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自行开发建设,整个开发流程均由本企业独立完成。这些企业一般为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
2.代建开发模式
有土地使用权一方委托房地产企业代为开发建设,并支付代建费,开发主体为委托方。受托方必须是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委托方则无此限制。
3.合作开发模式
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实际上是一种对土地、技术、资金等房地产要素的调配整合,是合作开发主体为完成房地产项目的开发、经营目标而通过合同的方式将各个主体拥有的要素有效结合到一起的民事行为②。实务中,由于土地产权制度和房地产开发香港模式的约束,内地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形式多样,可归结为以下两大类:
(1)共同出资成立独立法人公司
一方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个人共同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成立独立法人房地产公司来完成整个开发流程。
(2)合作开发不成立独立法人公司
一方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个人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不成立独立法人公司来运作该项目,合作各方中必须至少有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实践中,合作各方通常选择以下五种具体合作方式之一来完成项目开发:
①提供土地使用权换取固定收益方式 --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
合作各方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如:固定数量的房屋、货币或其他权益。这种合作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②提供资金换取固定开发产品方式 ―销售开发产品行为
合作各方约定,提供资金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这种合作实为房屋买卖行为。
③提供资金换取固定货币数额方式 C借款行为
合作各方约定,提供资金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这种合作实为借款行为。
④提供资金换取开发产品使用权方式 C房屋租赁行为
合作各方约定,提供资金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以其他形式使用开发产品(房屋)。这种合作实为房屋租赁行为。
⑤ 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方式 C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
合作各方约定,各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项目管理技术等共同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该项目合作清算后,按约定比例向合作各方分配项目利润。这种合作方式即为法律上真正认可的“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模式。
二、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涉税处理
(一)房地产税制概况
中国内地现行房地产税制的基本框架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确立的。其中直接以地产、房产为征税对象的有五个税种: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与房地产密切相关的有五个税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共十个税种。(见表1)
(二)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的涉税处理
2005年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颁布了若干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为各类房地产“合作开发”行为的税收征收管理和法律纠纷解决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依据这些法规,不同的项目开发模式或方式涉及不同的纳税义务,税负高低不一,差异较大,开发模式的选择决定了项目开发的涉税处理方式和合作各方的税负。本文以法律上认可的“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模式,即合作各方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项目合作方式为基准,分析其涉税处理过程。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自前期准备阶段起,至合作清算结束,均应以本企业(有土地使用权一方)为财务核算主体和纳税主体,从四个开发环节、十个税种、两方纳税主体三个维度处理涉税事项:
1.四个开发环节
如上表所列,企业在项目开发的所有环节均应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正确计算并按时缴纳各项应纳税金及附加费;到主管税务机关立项及按月申报开发产品销售情况。
2.十个税种
在开发过程中及合作清算结束时所产生的所有涉税事项,本企业均应正确计算并按时缴纳各项应纳税费,其重点和难点在于合作清算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3.两方纳税主体
合作开发项目的纳税主体包括两方:一方为本企业,负有项目开发经营所涉及的所有纳税义务;另一方为合作方,承担项目税后利润分配的所得税。
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通常在开发产品销售完毕当年实施合作清算工作。合作清算结束时,本企业应根据清算结果所列的项目税后利润,按约定比例分配给合作方。实际支付分配款时,若合作方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人,企业还应就实际分配的项目税后利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合作方为法人企业,则合作方取得该合作项目税后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合作方免交企业所得税。合作清算结束后,剩余税后利润留归本企业,构成企业的税后净利润。
合作清算结束后,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配合作方项目税后利润情况,并依要求报送合作清算报告。由于合作开发项目为合作各方共同管理,财务核算清查工作及合作清算结束时的涉税处理较为复杂,故合作各方通常聘请税务师事务所实施清算工作并出具合作清算报告。
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的税务处理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专业管理活动,涉及法律、税收、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企业运营管理等多学科知识,故要求财务人员具备较高的综合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方能保证合作开发项目涉税处理工作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从而尽可能规避或降低税收风险,实现企业价值大化。
注释:
①常青著,中国房地产到底怎么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
②王卫国著,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参考文献:
[1]许明编著.房地产税收政策深度解析[M].中国市场出版社,2013.
[2]常青著.中国房地产到底怎么办[M].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
[3]毕宝德著.不动产经济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4474(2016)02-0121-04
Abstract: The merger of enterprises tend to focus on the financial and operational risk of the target enterprise instead of tax risks in the M & A of hydropower enterprises. The hidden hazards of M & A was in the merger enterprise. Therefore, the merger enterprise must complete tax identification and examine the procedures to avoid the tax risk in the process of M & A. Meanwhile, the merger enterprise need to add tax problems into the framework for negotiation and include the circumvent clauses for contract risk into the results of the negotiations, so that they can reduce the potential tax losses in the merger of target enterprise.
Key words: M & A; hydropower enterprises; tax risk; M & A risk; risk identification; risk management
近年来,水电资源在整个发电行业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各大发电企业通过竞购水电资源来扩大市场份额以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并购企业为了获取水电资源,往往不惜代价,忽略必要的税务审查程序,导致并购后涉税问题遗留较多。其主要原因,一是缺少必要的审查程序,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产权交易的规定,在企业并购中只有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必要的程序,缺乏税务审查程序。二是并购企业在并购中只关注财务风险、经营风险等,对税务风险重视不够,没有引入税务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拟并购企业税务问题,所以给以后的经营埋下隐患。水电企业是较为复杂的一类企业,不但有已运营电站、在建电站项目,而且还可能有工程前期项目以及水电资源开发权;不但涉及运营资产税务问题,还涉及在建项目以及前期项目税务问题。传统的财务审计不论是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都难以满足并购企业税务审查的要求,需要采取专门的税务审查程序来揭示目标企业税务风险,从而避免并购中的税务风险。
一、并购中的税务风险及税务风险的识别
并购是企业通过现金或股权方式收购其他企业产权的行为,实质上是控制权的让渡〔1〕。并购完成后目标企业的权利义务将转移给并购者,目标企业蕴含的风险也同时转移到并购方。因而,在并购中对风险的研究一直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常建坤、李时椿,王迪、赵冰认为,在并购中风险主要分为投资分险、经营风险、文化整合风险、市场缺陷、信息不对称风险、产业政策风险,提出在我国规避风险的手段在于政企分开、谨慎选择目标企业和风险预估〔2~3〕。陈玲提出了并购中财务风险的概念,从融资、支付方式和企业目标价值评估等方面,对财务风险进行了分析,提出建立合理的估计体系〔4〕。在风险的识别和测评上,初叶萍、胡艳针对企业并购中的风险问题提出了识别和决策初步框架设计〔5〕。梅世强、朱锐采用层次分析法,建立了并购分析的模糊评价体系〔6〕。王晓梅、唐飞通过对并购企业文化的影响因素进行了识别和分析,为决策提供了建议〔7〕。然而,不管是学术研究,还是实践中人们多关注并购项目的整体风险判断,而对项目操作过程中的税务风险很少涉及,也正因为对税务风险的忽视,可能给并购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税务风险是指由于税收制度和企业纳税义务的存在,而导致企业未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8〕。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企业的涉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规的规定,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责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二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用活有关税收政策,多缴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9〕。而在企业并购中主要是避免第一方面的风险,这方面的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有两种情形:一是主观故意,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故意违反税法而产生的税务风险,二是企业缺乏税务知识和技能而导致的税务风险。但不管哪一种情形都会随着并购的完成,产权的转移,目标企业风险将转移到新并购企业中,新的经营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从根本上说,并购过程中的税务风险主要来源于信息的不对称〔10〕,因而在企业购并中消除信息不对称,识别和规避税务风险带来的隐患,是企业购并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按照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和影响因素,可以从内外两方面进行识别。
1.税务风险内部识别
税务风险产生的内部因素主要包括企业经营理念、风险管理业务流程、税务管理职能部门设置、管理人员素质、职业道德等。一般地,对于具有良好的企业经营理念和战略发展规划的企业,有着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机制的企业,不容易产生税务风险;具备良好的企业伦理道德和经营业绩的企业也可能不会出现不良的税务行为〔11〕,企业风险较小。反之,则风险较大。在实践中,我们可以采用企业诊断方式对风险进行评估〔12〕,识别方法有:流程测试、对比分析法等。
2.税务风险外部识别
税务风险产生的外部因素主要是环境因素,如国家经济形势和产业政策、市场环境、股东的实力以及持有企业股权的动因等。一般地,外部因素的变化可能会导致经营者对继续经营信心的变化,或者是企业经营者因其他某种目的而转让股权,从而可能会导致税务风险。从风险识别上,我们可以从目标企业转让股权的动因、企业股权的变动情况、股东经济状况、目前纳税状态、有无受到处罚等进行外部识别。重点在于:目标企业持有水电资源的目的、交易的原因,从而判断目标企业对待涉税事项的主观态度,即是否会通过交易实现税务风险的转移。识别方法主要有:尽职调查法、预警控制〔13〕等。
二、水电并购中税务风险的识别与控制
税务风险管控就是要通过一定的手段和程序将目标企业的税务风险进行识别、计量和处置,以求将未来的损失降到最小程度。按照税务风险识别理论,我们可以采用尽职调查方式,判断目标企业转让企业的目的和影响因素,通过流程测试来审查目标企业的税务风险控制程序,通过模糊评价体系来判别目标企业出现税务风险的概率和风险点〔14〕,为我们在交易中管控税务风险打下了基础。在交易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施风险控制。
1.通过税务尽职调查,识别税务风险
主要从目标企业的性质、投资方背景、持有目标企业的目的、产权交易状况、纳税状态以及企业是否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等,判断税务风险的概率和可能性。
2.对目标企业进行税务清算
通过聘请中介机构或其他专业人员对目标企业并购日的税务状况进行清算。目的是全面了解目标企业税务状况和风险大小,对存在争议部分进行风险列示。
3.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
税务问题不但政策性强且违法代价巨大。随着交易的完成税务风险将随即转入新企业,在交易中与当地税务管理部门沟通是必不可少的步骤。主要目的是掌握当地税务管理部门对目标企业纳税管理的认可程度,并购后对于目标企业的税务问题的补救措施和可能性进行判断。
4.将税务问题纳入谈判框架
在全面掌握目标企业的税务状况且清算完毕后,可以将目标企业涉税事项以及由此而导致的风险纳入并购谈判,并将谈判结果纳入合同风险规避条款,从而减少并购方因接受目标企业而可能承担的税务损失。
三、案例分析
目标企业为一家民营水电企业,至并购日已从事流域水电开发8年时间,拥有水电开发容量40万千瓦,其中在建电站2个,前期项目一个,未开发资源点3个。该项目的并购方为一国有企业,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并购方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程序履行了项目立项、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程序并在上级批复后最终完成了收购工作。本项目最大的亮点是实施了目前大多数企业都没有采用的税务清查程序,将涉税事项引入谈判,最终从交易价款中成功扣除涉税款项1000万元,大大降低了税务风险。
1.对目标企业涉税风险的评估
为综合评估项目公司税务风险,并购中并购方实施了税务尽职调查程序。通过调查发现,该民营企业持有目标电站的目的是拟通过股权转让来获得增值收益,存在税务风险的主观诱因。目标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没有良好的风险控制体系,财务部门配置不完善,没有专门的税务管理人员,客观上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按照风险管控程序,经专家评议结果,该企业存在较大税务风险,需要对其进行专项税务清算。因而在并购过程中,并购方启动税务清查程序,引入了税务中介机构对目标企业进行税务清查。
2.税务风险清查状况
税务师事务所介入后,主要做了几方面工作:一是全面列示目标公司应纳税税种,并按照税法要求进行了清算;二是列示全部争议税务事项;三是列示所有税务风险并对风险影响数进行了计算。经过税务风险清算,目标企业的风险主要表现在:税种不全、纳税不足额和不及时、票据不规范、税务支撑文件缺失等四个方面。
(1)税种不全的风险。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均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务申报和纳税。目标企业属于民营企业,且财务机构不健全,人员素质和水平不高,对于经济业务中涉税项目基本上没有进行核算,再加上目标企业本身的避税心理,导致纳税税种不全的情况。比如:用于抵付设计费的车辆没有按照视同销售的原则进行增值税及有关附加税的计提和缴纳;目标企业投资理财获得的收益没有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务核算;印花税、契税未计提和缴纳等。纳税税种不全或者财务上没有对涉税业务进行核算,一方面影响目标企业应承担的债务金额,另一方可能因没有及时缴纳税款造成滞纳金或者处罚。
(2)纳税不足额和不及时的税务风险。从税务调查报告看,涉及目标企业纳税不足额的主要有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等。根据《税收征管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之规定,目标企业存在补交纳税金、罚款等风险。
(3)票据不规范的税务风险。票据不规范是目前水电收购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假发票、鸳鸯票、白条、发票内容与经济业务不一致等常见。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原业主单位对发票管理不重视,导致发票的取得不规范。另一方面水电企业一般处于山区,当地经济落实,很多单位无法出具规范发票。特别是在移民安置、村民农作物补偿等方面票据更是五花八门,金额巨大。从税法的角度,这些票据都不能作为入账和抵税的依据,将直接引发未来的税务风险。
(4)税务文件缺失的风险。水电基建企业由于没有利润形成,不会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从而忽视了基建期间交易行为和交易支撑文件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一是可抵扣材料、设备费用没有按要求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认证,从而在经营期失去抵扣收益。二是无合同交易,直接采用现金结算,不但违背现金结算管理规定,同时也带来税务风险。三是目标企业为了达成转让交易,在处置非电力业务时,随意签订合同,在会计处理上虚增成本直接冲抵利润,并据此计算交易所得税,缺乏足够的文件证明交易价格的公平性。从税务角度看,交易价格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应纳所得税额的多少,没有备案或不被认可的交易可能加大了税收付出的风险。
3.涉税问题的解决方案
(1)理清目标企业税务情况。要规避税务风险必先理清目标企业涉税业务,做好税务清查是整个并购工作的重要一环。税务清理应根据水电企业的特点和企业实际经济业务发生情况来确定清查方案。一是要弄清企业有哪些税种,各种税负的比例;二是找纳税的合法依据,为涉税业务谈判做准备;三是要找出各种税费的实际缴纳情况和应该缴纳的金额;四是要找出影响税费的原因及其影响;五是对清理的结果进行分类整理,并根据影响程度进行判断,为下一步处理税务问题提供依据。该项工作可以由并购方自行完成,也可以通过聘请中介机构完成。从并购的公平、公正,专业、权威性的角度,一般由并购双方共同聘请中介机构完成,以避免在下一步处理中引发异议。
(2)将税务问题纳入谈判。谈判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通过谈判解决现实税负问题,通过前面的清查、分类整理后形成了现实缴付金额,在交易价款中予以扣除,或者由转让方补偿给目标企业。二是通过谈判分担税务风险,如因为涉税文件和证据不齐备,没有及时进行税务申报或缴纳而可能导致的滞纳金、罚款等要通过谈判进行分担,并尽量减少并购风险。本案例提出了两种思路,一是通过税务机关直接对目标公司进行税务清算,然后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算报告进行税务清缴,从而一次性解决税务问题。二是利用中介机构报告,双方对涉税问题进行友好谈判,从而化解并购方风险。案例企业采用了第二种方式,虽然谈判异常艰苦,但最终达成了从交易款中扣减1000万元的良好成果。
(3)运用法律条款来规避税务风险。并购工作是一个复杂系统工程,很多“隐蔽工程”不是一下就能全部揭示出来,法律条款将为并购方规避风险提供最好的保证。在合同的签订中对于税务风险问题要进行专门的约定,必要时可以采用预留保证金的方式,为收购中存在的税务风险提供足够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