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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交通部科技项目的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国家对科技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部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系指列入交通部科学技术项目执行计划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研究、高新技术应用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成果推广等科技项目。
第三条科技项目管理应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面向社会、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项目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前期工作、组织与实施、验收和成果管理等。
第二章科技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部科技管理部门应根据公路、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制定公路、水路交通科技发展规划。科技项目的提出应符合科技发展规划中所确定的重点领域,有利于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有利于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
第六条科技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申请、评审、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一)在每年6月30日之前,申报单位按规定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科技项目建议书(见附件一);
(二)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对科技项目建议书进行咨询、评审,确定科技项目及主要研究内容等。
(三)对于适宜招标的科技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布,并依照有关科技项目招标办法进行招标;其他项目由部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写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二),报部组织评审;
(四)通过招标或可行性报告评审的科技项目,部科技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或合同)(见附件三),明确科技项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并列入交通部科技项目执行计划。
第三章科技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部科技主管部门会同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依据任务书(或合同)对科技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在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聘请专家对科技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或评估,提出检查或评估报告,协调并处理科技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部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项目预算计划编制科技项目年度经费拨款计划,由部财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拨付项目经费,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科技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向部科技主管部门上报《交通部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见附件四)。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对涉及任务书(或合同)中的目标、内容、负责人、关键技术方案、完成时间等进行调整或变更事项,必须报部科技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任务书(或合同)内容。
第十一条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科技主管部门有权撤销或解除任务书(或合同);
(一)科技项目配套资金、依托工程和技术引进等条件不落实;
(二)科技项目执行不力,长期拖延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动,致使科技项目无法执行;
(三)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科技项目无法完成。
第十二条在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不能按时报告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或遇有重大问题没有报告的项目承担单位,部科技主管部门将对其通报批评;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能完成科技项目的承担单位,将对其通报批评,追缴部分或全部部拨经费,并视情节暂停其承担部科技项目的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科技项目主要研究人员不能按照任务书(或合同)有效地履行职责,致使科技项目进度或质量受到较大影响的,部科技主管部门将责成其所在单位予以调整,视情节暂停其承担部科技项目的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自行扩大使用范围。对违反者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部将暂停经费安排,并责成限期整改。
第四章科技项目的验收
第十五条列入交通部科学技术项目执行计划的科技项目完成后均须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六条科技项目验收以任务书(或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主要对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的情况、实施技术路线、攻克的关键技术及效果、科技成果应用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形成与管理、科技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与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七条科技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经主管部门审议同意后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见附件五),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文档、资料。经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科技项目,由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科技项目不予验收,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科技项目的验收,由部科技主管部门聘请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组由熟悉和了解相关专业技术、经济、科技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专家人数一般不得少于7人。
第十九条验收组的专家应认真阅读科技项目验收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考察,收集相关方面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提出验收意见和结论。
第二十条验收组应在验收意见中明确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由部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后以书面形式下达(见附件六)。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或完善有关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被验收的科技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任务书(或合同)规定任务不到85%;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改变任务书(或合同)考核目标、研究内容。
第二十一条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退回部拨经费,部将视情节暂停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要负责人承担部科技项目的资格1至3年。
第二十二条一般情况下申请验收的科技项目应经过成果鉴定(评审)。科技项目成果鉴定(评审)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或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家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办法执行。对交通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外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经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审议同意后,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成果鉴定(评审)申请,可由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评审)。
第五章专家咨询
第二十三条在科技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引入专家咨询机制,提高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
第二十四条在科技项目前期论证、立项审查、招标、评估、中期检查、验收等环节须组织专家进行咨询。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项目立项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咨询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从事科技项目所涉及领域的科技工作,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熟悉和了解国内和国外该领域最新发展趋势动态;
(三)咨询专家的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人数、年龄和知识构成应相对合理。
第六章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科技成果系指科技项目在实施中所取得的阶段成果和验收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计、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
第二十七条科技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或任务书(或合同)事先明确的约定外,授予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并依据《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同时,在特定条件下,交通部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力。
第二十八条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成果必须按照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成果登记,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验收后1个月内向部科技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科技成果应及时公布。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成果公布的组织管理,各类科技项目应视不同的特点定期或按需成果。成果归属关系存在争议或成果公布、发表将影响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可不先行对外公布、发表。
第三十条科技项目产生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对外公开发表时,无论个人或单位,必须标注科技项目所属计划专项经费资助字样及科技项目名称,且不得影响科技项目的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涉及重大成果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公开发表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科技项目年度执行情况中报告。
第三十一条加快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加强宣传,扩大科技成果的影响,促进其推广应用。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切实做好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管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五年三月二日
附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9]4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部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财政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四条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创新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创新基金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本金投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科学技术部每年年初制定并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明确创新基金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
第九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创新基金,应按管理中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须知》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企业提交的创新基金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经项目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是指熟悉企业及项目情况的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之前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推荐单位和管理中心要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受理审查合格后,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立项审查。对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项目立项审查
第十二条立项审查方式包括专家评审、专家咨询、科技评估等。由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相应的立项审查方式。
对技术、产品相近的项目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对跨学科、跨领域、创新性强、技术集成、技术领域分布相对分散的个性化项目,可委托科技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三条创新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由管理中心聘任或认可,并进入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二)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十四条承担创新基金项目立项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须在经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认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并在有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评估机构应从事过评估或科技咨询等工作,并具有一定经验;
(四)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五)经过相关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专家应依据评审、评估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管理中心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必要时管理中心可委托专家组到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为保证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审查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七条评估机构和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管理中心尊重评估机构和专家的审查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
第十八条管理中心根据评估机构的工作质量及行为规范情况,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科技信用评价管理。管理中心于每年底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申请资料和立项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创新基金立项建议,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可对项目进行复审。
第二十条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应在创新基金网站以及相关新闻媒体上立项项目公告。公告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
第二十一条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管理中心在异议期满后应与立项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同时将合同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对于有重大异议的项目,管理中心暂不签定合同,并对项目进行复议。需撤消项目时须报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立项审查未通过或未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管理中心将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立项通知书》。不立项项目的申请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第五章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二十三条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负责制订《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监理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对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报告。
(三)管理中心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第二十六条管理中心根据企业定期报表、地方监理意见、实地检查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企业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目标调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的,管理中心可按合同终止执行项目,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提出申请报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版权所有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创新基金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三十条一般项目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管理中心组织验收。管理中心依据《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做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意见,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六章附则
关键词: 科研;课题;项目; 经费管理
高校是我国开展科学研究的一支重要力量。科研经费收入是指高校通过承接政府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项目取得的纵向科研收入和为企业、事业单位服务取得的横向科研经费的收入。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高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和筹措的科研经费均呈现出大幅增长趋势,科研经费已成为高校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科研经费收入占学校总经费收入比重的高低,也是学校综合实力的反映。
一、科研经费管理的现状
在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绝大部分高校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部委的要求,加强管理,合理使用,保证了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但从近几年审计、检查的结果看,也有部分高校对科研经费管理重视不够,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致使学校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正常的科研工作。当前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科研经费支出不规范。部分学校科研经费没有预算、虚列预算或者不按照预算安排支出;从事科研使用的房费、水电费、固定资产使用费、科研人员工资等支出不计入科研成本,而是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高校科研经费转拨行为不规范;科研经费报销混乱;科研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不恰当;超比例提取津贴酬金非常普遍等等。
(二)科研项目结题不结账。从2004年审计署对18所重点高校的审计结果看,共发现13所高校共有17397个课题结题未结账,账面结余资金3.69亿元,仍滞留在各项目上未发挥效益,有的还在违规提取管理费、评估费等等。
(三)资产管理不善。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入账,有的固定资产即使入账了,却公私不分。还有的科研负责人片面地认为科研经费购置的物品不是学校资产而是个人用品,与学校没有关系。高校对科研成果形成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版权、软件等自创的无形资产尚未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科研管理部门只对部分专利进行记载,没有对全部的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学校没有将科研成果、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入账管理,其价值的确认没有规范处理,形成浪费和流失。
(四)尤其是横向课题存在问题较多,如:课题经费体外循环,存放在校外或校办企业代管;科技开发合同不规范,学校承担无限责任;科研成果转化率低;科研成果鉴定与业绩评估不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没有监督检查机制。
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
科研经费是保证科研课题顺利实施的基本条件,是高校社会声誉、学术地位、人才培养等各项事业的根本保证。针对当前高校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教育部和财政部于2005年6月26日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提出了12条意见,教育部办公厅2005年12月15日转发了科学技术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8月21日转发了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根据上述意见和通知的有关精神,我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一)科研经费应纳入学校综合预算。
高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是横向渠道还是纵向渠道,均是学校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编制中,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课题编号、专款专用。
(二)加强科研经费支出管理。
首先高校要明确学校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学校科研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日常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科研部门、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1]
其次要强化科研经费的支出管理。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业务费等支出是科研经费支出的主要组成部分,高校应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成本核算制度,明确规定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重点加强对项目管理费、劳务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协作研究费、项目自筹配套经费等支出的管理;规定科研经费的审批和报销程序;制定科研管理费及科研津贴提取的标准;明确科研结余经费的分配办法。其中,项目管理费可根据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规定的比例由学校统一提取,统筹使用;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学校制定的管理办法办理,原则上,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人员经费、业务费等其它各项支出,高校应根据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的要求据实列支,不得预提,也不得超比例提取科研津贴。
再次,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科研项目经费、严禁各项支出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禁层层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和违反有关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2]
(三)加强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
结题不结账是高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针对此问题我认为:高校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和财政部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先制定出校内科研经费结账管理办法,明确课题结账的时间和结余经费的用途。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已结题课题的相关信息。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六个月内根据学校制定的科研经费结账管理办法办理项目经费的财务决算工作。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按照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处置。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不得留归项目组成员所有、长期挂账,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性支出。
(四)规范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
除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凡是运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与学校用其他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一样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高校还应加强对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工作,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由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
(五)完善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体系
首先,高校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有关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科研合同的订立行为,对科研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实施有效监督,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监督有力,确保科研项目资金安全并合理使用。
其次,高校要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内部审计与财务验收工作,建立高校科研经费的内部审计制度,明确项目经费的审计内容包括项目合同完成情况、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等三方面。高校还要逐步建立科研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科研项目的绩效考评机制,指导和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对内部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醒及督导项目负责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再次,高校要加强与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分工负责;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教育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罚。
参考文献
【关键词】项目管理 整合管理 档案管理
项目管理作为一种有效的方式,随着其理念和方法在长期性组织中的广泛应用,形成了项目化的企业管理模式,并在联系企业的发展战略、项目与作业,管理众多项目及控制成本、提高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企业整体管理能力,促进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上越来越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
1.整合管理
针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本单位成立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办公室,对重大专项各课题进行整合管理,此项措施可以保证对重大专项的申报进行合理的组织协调,对重大专项的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和考核,以及对重大专项的结题进行检查和督促。
2009国家重大专项课题“TD-LTE终端基带芯片研发”由本单位牵头,另3家子课题单位参与,项目规模大参与人员众多,本人作为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的一员,主要负责本项目申报、管理、组织、实施、验收等一系列科研管理工作。
2.沟通管理
本项目由本单位牵头,另3家子课题单位参与,由于研究范围广,子任务多,为了便于课题组人员能及时有效的进行交流与整合研究成果,本人作为本项目科研管理工作的总接口人,制定了相应管理措施,采取多种多样的沟通形式,定期与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各类讨论与沟通,以促进合作单位间的互相交流与沟通。
3.进度管理
由于投资规模大、研究任务繁重、项目周期长、参与单位多,为了更有效的督促课题参与单位及时完成各类成果,避免项目结题前夕临时抱佛脚的局面,本人在项目立项之初就极为重视此项管理工作,并编制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要求所有参与单位以任务书及合作协议为依据,以季度为时间单位制定各自的进度计划。本人汇总各参与单位的进度计划,并绘制成甘特图,以图示的方式通过活动列表和时间刻度形象地表示出任何特定项目的活动顺序与持续时间。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星期,督促各单位进行阶段成果反馈,考核各单位的进度指标完成情况。
4.财务管理
1)协助编制项目预算书,主要负责除技术类科目(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以外的其他科目的预算编制。
2)组织子课题单位编写子课题预算书,协调子课题中各科目经费分配比例,指导各单位参悟人员编写预算说明,汇总子课题预算,形成总课题预算表。
3)协助财务部门,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监督项目资金管理。科研经费管理的核心就是预算及其执行,重大专项投资金额巨大,如按照以往的财务管理方法执行,往往只注重验收和事后控制,在实施阶段出现控制真空,这将影响项目的整体实施和财务验收,导致整个项目失败。为此,我们建立一个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科研人员责权利相结合的有效管理办法,制定了一系列财务管理办法,涉及课题经费使用的各个方面,具体的管理制度包括:《09-18财务管理制度》、《09-19财务内控制度》、《09-20借款报销规定》、《09-21差旅费管理规定》、《09-22合同管理制度》、《09-23设备物资申购管理办法》、《09-2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09-25会议费报销制度》、《09-26出国管理制度》等,同时针对重大专项课题还专门制定了《09-17重大专项课题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以确保能够规范项目财务管理的各个重要环节,并在课题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各项制度有效地执行。
4)在各阶段节点时间,我负责对课题经费执行情况进行分析,以电子表格、报告、图表的形式提交给专项办及课题负责人,并督促课题参与单位按照预算执行支出。
5)协助财务完成经费支出流程,并编制《课题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6)由于国拨经费滞后,国拨经费难以按时划拨,对于重大专项的实施构成了一定的影响,本人协助财务部门编制了《专项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资金归垫申请》并组织相关凭证及证明材料,提交至专项办,供财务验收及审计。
7)由于国拨经费滞后,项目周期长,以及科研项目的不可预见性及复杂性,在项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支出与预算不符的情况,本人负责组织编写了《预算执行变更报告》、《课题经费结余说明》,并指导参与单位编写《子课题预算执行变更报告》,提交至专项办,供财务验收及审计。
8)专项办要求项目设立特设账户,对项目经费进行专款专用,对人员费用,间接费及很多公共资源如与科研项目相关的水电费等要求进行单独核计,为此,我负责编制了《测试车出车情况说明》、《设备用电说明》、《中央资金支出劳务费情况说明》等说明材料,供财务验收及审计。
5.成果管理
项目成果包括知识产权,技术文档,其他文档等,是项目的主要考核指标之一,
也是衡量项目是否成功的关键因素。本项目投资规模大,考核指标高,考核形式多样,针对不同的项目成果形式,本人编制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
6.档案管理
关键词:科研经费 管理制度 结余资金
高校在科技兴国战略实施中任务艰巨。随着科研项目、科研经费迅速增加,资金来源渠道多样化,为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本文就科研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并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
1.目前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项目管理与经费管理脱节
目前我国高校多采用科研项目归研管理部门管理,科研经费归财务部门管理的方式。但是财务部门往往并不熟悉项目管理,只有在项目开支时才对项目情况有一定了解,不利于科研项目经费的规范管理;而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编制缺乏科学指导,造成预算编制不合理,后期项目经费管理不到位,出现经费使用不当、超支、报销不合规等现象。
1.2学校管理不到位,教师过于依赖学校管理
学校虽然进行科研项目管理,但学校往往采用直线职能制约的管理组织结构,不利于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而且部门之间职能不明确,存在职能交叉现象,造成学校管理不到位;项目负责人重视专业技术,但对经费管理不精通,对学校管理过于依赖。
1.3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不规范
科研项目结题不结账现象普遍存在,结余资金管理不规范,长期挂账,资金浪费,为课题重复申请提供了机会,甚至课题负责人随意支取,虽有制度但执行力度不够,影响国家科研投入的使用效果。
2.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对策
2.1科研项目与科研经费综合化管理
科研主管部门、财务部门、项目负责人、院系等多部门联动,加强科研项目管理、经费管理,各部门各司其事、各负其责。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书,监督审查项目决算,在权限范围内规范课题组合理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科研经费合理使用。科研管理部门从项目初评、立项、执行、结题等各个环节跟踪检查,保证科研项目任务有效落实,完成预期目标,推动项目成果转化。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使用科研经费,努力提升科研成果水平。各部门各负责人应密切配合,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力争实现科研项目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
2.2科研项目分类管理
不同类型的科研项目级别不同、重要性不同,因此在科研项目管理过程中应有的放矢,分类管理。对国家重点支持的、有望取得重大突破的科研项目应重点支持,对项目研究进度、预算执行情况全程跟踪管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报项目负责人,提出相应对策,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对一般纵向科研项目及横向项目也应规范管理,力争实现科研成果新突破。
2.3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约束机制
科研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应加强科研项目财务管理与监督,并贯穿项目全过程。财务部门与科研管理部门之间也应加强沟通交流,即时了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杜绝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科研经费合法合理使用。
学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办法,与国家管理办法相配合,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罚。对科研项目执行良好,成果突出的项目给予奖励。负责人在做好项目管理的同时也应积极配合,接受各方的监督检查。
2.4加强科研经费结余资金管理
高校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校内科研经费结账管理办法,明确结余资金的用途,对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跨项目使用经费。
2.5加强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管理
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必须配合高校财务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的保管、维修、报废、清查等工作,特别是在项目结题时,应及时做好清理、移交等手续,以防止产生账外资产和国有资产流失。学校资产部门应有权调配仪器设备,在学校财力有限的情况下,避免重复购置,妥善安排实验时间,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达到资源共享。
总之,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是否科学与规范,科研经费使用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科研质量和科研水平,影响着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高校科研事业的发展。通过对高校科研经费的规范管理,提高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高校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高校科研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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