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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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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管理条例

危化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所以在医院发展过程中需要医院的管理者对医院中的各种资金有效的利用起来,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要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和医疗服务质量。

    一、 信息化条件下,医院卫生经济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随着社会中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很多医院在卫生经济管理过程中使用了信息化的管理技术,对医院的卫生经济进行全方位的管理。但是由于医院本身发展和社会因素的影响,在当前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医院卫生经济管理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医院医疗信息与财务管理信息没有统一的管理平台

    在信息化条件下,很多医院的医疗系统和财务系统都是分来的,在具体的应用过程中医疗系统的数据是由医务部门负责的,财务系统的各种数据是医院财务部门进行管理的,这两种系统在运行中还没有实现完全的统一,尤其是在医院的财务管理过程中,目前大多数采用的收付实现制,还没有完全引入权责发生制。导致在医院运行中,两者信息不能相互沟通,不能进行信息共享。根据两个不同系统得出的分析结果也会不一样,导致医院的领导在对医院发展做出重大决策的过程中往往没有统一的数据做支持,不能保证医院决策的科学性。

    2、很难实现准确的成本核算

    在目前医院的信息化建设中,在物资管理中,主要的管理重点还是放在对医院资金的管理上,对资金管理开发利用了相关的管理软件,但是对于医院成本中占有很大比重的固定资产管理没有足够的重视。因为医院的运行中时刻都需要大型医疗设备和大批的医疗药材,如果信息化建设不能完全覆盖固定资产的管理,那么医院在卫生经济管理过程中很难做到对固定资产的准确有效的管理,更加谈不上合理利用固定资产了,从而削弱了医院中的运行成本管理和控制,不利于医院卫生经济管理水平的提高。

    3、物资管理和经费管理很难保持一致

    由于在目前很多医院信息化建设中只对财务系统进行了信息系统建设,没有建立医院中完善的物资系统。财务部门在对医院的各项资源进行管理的时候,需要被动的等待各医疗部门将物资单据反馈回来,加上在物资的具体使用过程中,虽然财务方面的费用已经发生了,但是对物资的流动情况财务部门并不是非常清楚,这样很容易造成对物资管理不善,无法保证成本核算的准确性。

    二、利用信息化技术,如何加强医院卫生经济管理

    在当前医院的发展过程中,医院管理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局面早已形成,医院在运行过程中要有更大的发展就需要引进先进的管理思想,不断提高医院的卫生经济管理水平。在信息化条件下,医院要加强卫生经济管理就应该从以下几点考虑:

    1、保证网络数据的真实性

    在信息化条件下,医院的各种数据是进行有效的卫生经济管理的基础,也是在企业卫生管理过程中最主要的管理环节。所以要保证医院各种数据的正确性。由于医院运行过程中,大部分的数据都是在医院各部门中产生的,所以医院要不断提高员工对各种数据质量的重要性的认识,在管理过程中要尽量减少由于人为因素而导致的数据错误。主要有两中措施;一种是利用数据库减少各种数据错误,另外一种是针对医院中实际情况的需要可以研发一些小的补充软件,对一些容易发生数据错误的地方进行弥补。

    2、合理利用医院网络数据

    信息化条件下,医院加强卫生经济管理最重要的就是对各种数据的合理利用。所以对于医院网络中的各种数据要积极利用,首先必须进行全面的数据收集,在医院中做好各项工作的数据统计信息化工作,然后将统计的各种数据正确录入到医院的卫生经济管理系统中,为以后各项费用的分析以及管理提供基本条件。在具体的卫生经济管理过程中要对利用网络中的各种数据,还需要在系统中建立一定的模型,尤其是对医院中的各项财务指标要有相关的计算公式,这样在利用网络中的各种数据信息的时候就会更加准确,更加快捷。

    3、建立统一的医院数据平台

    在医院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要利用数据加强对医院卫生经济管理工作,但是目前医院中各项工作的细化,数据信息显得比较纷乱复杂,信息使用中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为了更加有效的在医院卫生经济管理中使用各种数据,就需要建立一定的数据平台,对各项数据进行标准化和正规化的加工,建立适合医院管理的数据库,对各项数据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挖掘,对医院的各种数据进行统一的控制和管理。从而实现对医院网络中各种数据的更高效的使用。

    结论:

    随着社会中各项科学技术的不断出现,在医院卫生经济管理中使用信息技术也是大势所趋。要在信息化条件下加强医院的卫生经济管理就需要在保证网络数据的真实性基础上,合理使用网络数据,并且针对使用情况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促进各使用主体对信息的共享。

    参考文献:

    [1] 吴志成, 刘金良 加强卫生经济管理的几点思考[J] 东南国防医药, 200904)

危化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土壤肥力;微量元素;变化趋势

1.采土及化验方法

土壤的肥力在不断的变化,认清土壤肥力变化的趋势,对培肥土壤、合理施肥、发展可持续农业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连续十年对东丰县五个主要土类、四十二个定点测试地块进行了跟踪测试,并将所获得的数据与1982年土壤普查时的化验数据做以比较,来探讨我县土壤肥力变化的趋势。

1.1采土方法

按照吉林省第二次土壤普查技术规程要求采耕层土样[1]。

1.2化验方法

碱解氮用扩散吸收法;速效磷用氟化铵-盐酸提取-钼锑抗比色法;速效钾用火焰光度法;有机质用油浴加热重铬酸钾容量法[2];中微量元素用ASI方法[3]。

2.结果与分析

2.1氮、磷、钾、有机质现状

我们从1997-2006年连续十年时间,对东丰县五个主要土类、四十二个定点测试地块的速效氮、磷、钾、有机质进行了跟踪测试,并将所获得的数据与1982年土壤普查时的化验数据做以比较:氮、磷、有机质呈增加趋势,钾含量呈减少趋势,其原因是多年氮肥、磷肥和有机肥投入较多而钾肥投入不足。此期间粮食产量也呈增加趋势。总体反映出我县土壤肥力呈上升趋势,尤其是旱田土壤速效磷含量增加幅度较大。

2.1.1土壤碱解氮

按照对我县土壤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原则,确定拉拉河、大阳、永合三个乡镇共四十二个耕层土壤样本为跟踪监测对象,并进行化验,从化验结果上看,碱解氮(算术平均值)1997-2006年十年的平均值比1982年增加了38mg/Kg。丰富级土壤面积所占耕地面积的百分比,1997-2006年十年的平均值比1982年增加了49.3%,而适量级减少了10.8%,缺少级减少了38.6%,合计占全县耕地面积的98%以上的五类土壤[1](白浆上、草甸土、冲积土、灰棕壤、水稻土)碱解氮都有增加。

2.1.2土壤速效磷

测试点耕层土壤速效磷(P2O5)1997-2006年平均值比1982年增加23.5mg/Kg。丰富级土壤面积所占耕地面积的百分比,1997-2006年十年的平均值比1982年增加了43.6%,适量级增加了5.9%,缺少级减少了50.7%,如表3、表4。五类土壤的速效磷增加幅度较大、而水稻土含磷量增加幅度较小可能与水田的养分淋失及固定有关。

2.1.3土壤速效钾

测试点耕层土壤速效钾(K2O)1997-2006年十年平均值比1982年减少40mg/Kg,丰富级、适量级土壤面积与1982年相比分别减少20.7%、38.3%,缺少级土壤面积与1982年相比增加59.1%,如表5。除草甸土没变外,其它四类土壤的速效钾含量都大大降低,如表6。这说明我县土壤含钾量下降,需要增加钾肥的施用量。

2.1.4土壤有机质

土壤的有机质是土壤肥力的重要标志。测试点耕层土壤有机质1997-2006年十年的平均值比1982年增加了0.42%,按二十四年计算,平均每年增加0.02%。丰富级土壤面积1997-2006年十年的平均值与1982年相比增加了26.5%,适量级减少了1.0%,缺少级减少了25.4%,如表7。五类土壤(除灰棕壤下降外)有机质普遍提高,如表8。这说明我县耕层土壤有机质增加幅度较大。

综上所述,耕层土壤速效氮、磷、有机质无论从化验值的变化看,还是从丰、适、缺三级土壤所占面积百分比变化看,1997-2006年的平均值与1982年比较都是呈增加趋势。尤其是速效磷增加幅度较大,但速效钾含量呈下降趋势。从总体看,土壤肥力呈现上升趋势。

2.2中、微量元素现状

在2008-2011年,为了摸清我县中、微量元素的含量情况,用ASI方法对我县的中量元素Ca、Mg、S;微量元素Cu、Fe、Mn、Zn、B进行了测试[3]。选择了465个耕层土壤的样本,代表我县东西南北有代表性的五大土类,按着美国农化服务中心(ASI)[4]所设定的临界值指标进行分析,结果如下:

2.2.1土壤有效钙的临界值为400mg/l,我县土壤有效钙的平均值为1674.2mg/l,变幅为102.5-3119.33mg/l,变异系数为26.17%,含量分布较为分散,我县土壤有效钙的最低值为102.5mg/l,比临界值低的土样数占0.43%,,也就是说,我县有0.43%的土壤缺钙,缺钙的地块是在2008年出现的,个别地块含钙量低于临界值,2006-2007年还没发现,说明我县缺钙有增加趋势。

2.2.2土壤有效镁的临界值为121mg/l,我县土壤有效镁的平均值为324.26mg/l,变幅为55.2-854.8mg/l,变异系数为53.38%,含量分布不均匀,差异较大。我县土壤有效镁的最低值为55.2,比临界值低的土样数占1.5%,也就是说,我县有1.5%的耕层土壤缺镁,在2006-2008年均出现缺镁地块,说明我县缺镁症状有待改善,可适当增加镁肥的用量。

2.2.3土壤有效硫的临界值为12mg/l,我县土壤有效硫的平均值为52.23mg/l,变幅为0.0—263.8mg/l,变异系数为68.61%,含量分布不均匀,差异较大。我县土壤有效硫的最低值为0.0mg/l,比临界值低的土样数占6.23%,也就是说我县有6.23%的土壤缺硫。

2.2.4土壤有效铁的临界值为12mg/l,我县土壤有效铁的平均值为121.37mg/l,变幅为21.2-202.5mg/l,变异系数为21.82%,含量分布较为集中。我县土壤有效铁的最低值为21.2mg/l。远高于临界值,在2006-2008年均未见缺铁地块,显然我县不缺铁。

2.2.5土壤有效硼的临界值为0.2mg/l,我县土壤有效硼的平均值为3.67mg/l,变幅为0.0-13.96mg/l,变异系数为39.9%,含量分布较为分散。我县土壤有效硼的最低值为0.0mg/l,比临界值低的土样数占4.95%,也就是说我县有4.95%的土壤缺硼,在2006-2008年均出现缺硼地块,但呈现减少趋势。

【参考文献】

[1]东丰县土壤普查办公室.东丰县土壤志,1985:173.

[2]农业部全国土壤肥料总站.土壤分析技术规范.农业出版社,1993.34-35,39-40,47-48,56.

危化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 信息化;图书;项目管理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3 . 01. 031

[中图分类号] F27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01- 0050- 03

项目管理的主导思想就是把活动当作项目以实行项目管理。在企业发展中,如果说战略管理是核心,营销管理是命脉,那么项目管理则是企业发展的主体,项目管理的组织形式已经为企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扩展形式。

出版企业近年随着市场开放而飞速发展,选题的竞争日趋激烈,以前对图书项目的粗放型管理,已经无法满足出版企业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一个出版企业不实现图书项目管理,就无法对选题的规划、资金的调配、人员的考核、市场的定位做出一个准确的计划。从各出版集团实施信息系统的经验看,信息化为实现图书项目管理创造了条件。每一个图书出版项目的运作都是一个经济行为,项目管理为图书出版活动提供了一个可以重复使用的流程和模板,便于组织和协调图书出版业务中的各项活动,在财务管理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从而极大地提升出版企业的管理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图书项目管理的本质是编辑出版人员运用系统工程的观点、理论和方法,对图书的编辑出版进行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管理,实现生产要素在图书项目上的优化配置,为读者提供精品图书。图书项目的管理主体是出版企业,图书项目管理的对象是图书项目。图书项目管理的周期也就是图书项目的生命周期,包括图书项目选题策划、选题审批、组稿审稿、编辑加工、终审发稿、装帧设计、印刷加工、销售及发行服务等。信息系统的集成与共享,实现了图书项目的选题、印制、发行等环节的出版信息一体化管理,为出版企业实施图书项目管理创造了条件。

1.确定选题环节。在图书选题的项目管理中,出版信息管理系统以图书选题项目为核心,始终贯穿流程管理的指导思想,实现对选题策划、预算、实施等整个选题阶段的一体化流程化管理。同时对所有与选题管理各阶段关联的资源、人员、费用、合同、数据交换等进行全面统一有效的管理。出版信息管理系统还提供选题合同管理、合同付款计划、付款情况管理等合同管理功能。

2.实施印制环节。在图书项目管理的实施过程中,出版印制部门作为出版企业的主要生产管理者,在印前需要对图书的印制成本进行比较准确的估算;在印制过程中,直接负责图书的生产进度、印制质量,管理纸张材料的采购、使用,安排图书的排版、印刷和装订等生产流程,并对图书的生产成本进行监控。出版信息系统的实施,将图书的生产管理过程,通过计算机有序地连接起来,并能够为财务、发行系统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无缝连接,实现信息资源的高度共享。

3.图书发行环节。在图书项目管理的发行阶段,发行信息系统将发行工作的各个环节实现了信息化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通过与编辑、出版、财务系统的紧密衔接,实现业务财务的信息一体化管理。图书项目在发行管理过程中,按图书分类、地区分类、客户性质、销售部门等多个不同层次进行统计,对出版企业的图书库存、发出商品、应收账款、开票情况、回款情况进行分析统计,并提供多种统计方法。快捷准确地获取某一品种的销售回款分析数据、某一地区的销售分析数据和某一出版物品种在不同时间段的销售情况比较数据,为出版企业按市场的需求及时调整出版计划,控制编务和出版部门的工作进度,避免图书的积压,提供详实的数据支持。从管理及统计等多个角度,对整个出版企业的图书项目运行进行分析,为领导管理决策提供支持,增加企业的决策准确度和对市场反应的敏感度。

4.信息一体化管理。财务与业务的信息集成与共享,提高了出版企业图书项目单品种核算的准确性,为实施图书项目管理创造了条件。在信息化以前,要实现图书项目的单品种核算困难重重。①在图书印制方面。图书的印刷费、纸张、材料一般都不是实时结算,有时几个月才结算一次,但此时图书销售已经完成,售出图书的成本就无法确定。②在图书发行方面。图书销售实现后,回款才给出版企业,卖不掉的图书无条件地退回出版企业,图书销售结算周期较长。③在图书核算方面。出版企业因为品种很多,又有不同的版印次,印次周期较长,印次不清导致图书项目单品种核算困难。图书核算在出版环节不能及时知道一本书的制版、纸张、印制和稿费等成本是多少,在发行零售环节不能知道这本书真正卖了多少钱。实现财务业务一体化后,财务部作为信息归集中心,从单本图书到系列图书再到事业部,财务系统能及时归结业务系统的各项成本数据、销售数据,及时掌控图书项目进度,进行图书项目的量本利预测和分析,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图书成本、销售、库存的图书项目单品种核算,为出版企业各事业部图书项目的考核提供依据,为准确的部门绩效考核提供支持(如图1所示)。

主要参考文献

[1]王海林,续慧泓.财务管理信息化[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9.

[2]樊海云.信息化规划与实践:信息化价值创造从无序到有序[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危化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本条例。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依照本条例有关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履行公约有关的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五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依照本条例,组织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等方面的专家,从事有关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科学咨询工作。

第六条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第七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

(二)来源合法;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四)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

(五)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

(三)活体濒危野生动物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申请人取得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二)进出口批准文件;

(三)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进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进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材料;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再出口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签注的允许进口证明书。

第十三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条例规定和公约要求的,应当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对不予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审核时,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四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需要咨询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的意见,或者需要向境外相关机构核实允许进出口证明材料等有关内容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咨询意见或者向境外相关机构核实有关内容。咨询意见、核实内容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工作日之内。

第十五条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以及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审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时,除收取国家规定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因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生态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和影响的,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禁止或者限制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从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获得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中国领域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进口的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外来物种管理的,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种质资源管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在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口岸进行。

第二十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完成进出动。

第二十一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接受海关监管,并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将海关验讫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副本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备案。

过境、转运和通运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自入境起至出境前由海关监管。

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定监管区域和保税场所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并按照海关总署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验检疫。

第二十二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将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有关资料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年度进出口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进出口批准文件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印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及申请表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组织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批准进出口、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出具虚假意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非法进口、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没的实物移交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罚没的实物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经检疫合格后,予以处理。罚没的实物需要返还原出口国(地区)的,应当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移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依照公约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化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省人大常委会:

今年7月19日,收到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后,教科文卫委即将修正案草案印发11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书面征求意见。8月6日至7日,教科文卫委组织调研组,赴金华、义乌等地进行调研,召开了由当地人大、政府及有奖部门负责人和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对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8月17日,徐志纯副主任主持召开了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省人大法工委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此外,教科文卫委会同省法制办、省人口计生委赴台州等地进行了立法调研。在认真分析、汇总和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9月5日,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调节我省人口计划、稳定人口增长率、控制人口增长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部分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人口的发展趋势,需要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作适当调整。调研中,部门、专家和人大代表普遍认为,修正案草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条例的修改,既反映了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心愿,更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条例的修改将进一步减少人民群众对计生政策的抵触情绪,增加对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支持和理解,有利于改善基层干群关系,促进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不断向前发展。调研中,部门、专家和人大代表亦表示,对条例的修改内容满意但不满足,希望对农转非居民的生育政策、社会抚养费征收等问题也一并进行适当修改。教科文卫委认为,条例的修改和完善应与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相一致,与我省的现代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同步。待条件成熟时再作修改。同时,应加强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老龄化等问题的研究。

教科文卫委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的修正案草案,符合国家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和全国总和生育率控制在1.8以内的总体要求,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有利于人口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内容基本可行。同时,修正案草案第二条关于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修改,从法理的角度欠准确,在文字表述上也值得推敲。建议修改为:“已满法定婚龄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