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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便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切实保证粪便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委关于加强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办发〔2005〕1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府发〔**〕2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粪便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管理职责
粪便处理设施(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是指在粪便污水产生源对其进行处理的设施,即生物消化池、沼气净化池、网格化粪池及其接入管道和处理后接入城市市政排水沟前的设施。
粪便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实行“属地管理”和“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收益谁负责”的原则和市场化运行的方针,根据产权的所有权进行划分。社区、小区的粪便处理由所辖区的街镇乡负责组织落实。
(一)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考核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和监测重点设施运行情况。负责棠香、龙岗城区规划范围内公共场所(公园、广场、城区主次干道)的公共厕所、粪便集中处理场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粪便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
(二)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负责各自辖区内自行管理的自有或自用粪便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监督检查。
(三)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各社区(居委)内居民使用的所有粪便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粪便处理设施由物业小区自行负责维护管理,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其监督检查。
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各自管理职能,应建立粪便处理设施登记、巡查、监测、排危处理等管理制度。
粪便生化处理设施和沼气净化池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加强日常维护工作,保证设施的安全运行。
二、加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认真开展城区粪便处理设施的清理普查工作,建立健全粪便处理设施档案,全面掌握已建成的粪便处理设施基本情况
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各自管理职能完成责任范围内各类粪便处理设施的普查登记工作,按规定填写粪便处理设施普查登记表。普查工作务必在**年8月1日前完成。各街道办事处将普查登记资料留底后统一报送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普查情况,建立健全粪便处理设施档案资料,重点掌握设施管理的责任单位和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及设施工艺技术指标、运行维护和安全状况,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单体设施一处一档。要将粪便处理系统的监测纳入现代化数字城市管理的总体方案,尽快实施,实现城区全覆盖。特别是要立即对商业繁华、人口密集、餐饮业集中的重点区域和地段的粪便处理设施设置红外线监测终端。组织专业队伍及时对安全隐患进行排危。要建立可靠的红外线及电子监测控制报警平台,设立专职监测技术人员,携带随机抽检设备进行定期拉网式巡回检测。做到人机结合、时时监控,严防死守,全面消除安全隐患。
普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责成所管理范围内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排除隐患。产权人或使用人自己不能排除隐患的,应委托专业单位排除隐患。
(二)各类具有粪便处理配套设施的新建项目,按以下规定办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方案设计审查时,要会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确定粪便处理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确保粪便处理设施满足实际需要;在审查初步设计时,应严格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确保粪便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需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的,应立即促使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立即报告原设计文件审批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放使用的管理制度,会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粪便处理设施的竣工验收管理工作,验收意见及有关资料由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存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粪便处理设施竣工图移交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存查。
从事粪便处理设施的清掏、粪便收集、清运等经营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质,并经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粪便处理设施的清掏、粪便收集、清运等经营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安全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层层签订《城镇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责任书》,强化目标责任管理
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街道办事处和公共厕所、粪便集中处理场及粪便专用输送管道等公共设施的粪便处理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城镇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责任书》,各街道办事处应与辖区内各社区内的各类粪便处理设施维护责任人(产权人或使用人)签订《城镇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责任书》,明确具体维护职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整改并发出《城市粪便处理设施建设整改通知书》,督促落实。
(四)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1、粪便处理设施整治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技术标准执行,设施维护按照《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规程》执行。
2、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粪便处理和生活污水处理的安全运行标准,定期对其负责管理的和产权不明的粪便处理设施的安全情况进行监测,对窗口地区、商业繁华和人流集中地区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粪便处理设施应实行全天候监测。
粪便处理设施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粪便处理设施进行监测,必须定期履行清掏责任,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并填写《重庆市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监测情况表》存档备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排除,自己不能排除的,应委托专业单位排除。
3、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按管理范围内的粪便处理设施数量,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护和监测。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队伍,并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有关专业的知识和操作技能。
(五)建立公众信息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制定粪便处理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设立公开电话,受理市民的投诉和报告。
三、明确资金投入,保证粪便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粪便处理设施维护管理资金按下列规定办理:街镇乡公共设施类粪便处理设施纳入各级各部门财政预算,其余粪便处理设施按产权人和受益人确定投入维护出资等专项经费。
四、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足府发〔2004〕38文件精神,有关行政机关和街道办事处在粪便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中,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监察局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
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在粪便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中,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施工,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报送粪便处理设施竣工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工程监理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处罚。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规和政策,确保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分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使每一个小学毕业生都能按时升入初中学校,依法接受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二、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迎泽区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区教育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监察局、教育局、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有关负责人担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教育局局长兼任。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分配”入学的原则,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任何学校都不得突破招生规模、擅自提前招生和举行招生考试。
(二)区教育局根据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实施。
(三)乡镇小学毕业生直接升入本镇初中。
(四)跨区借读或非学区范围内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小学升初中分配,由学生及其家长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上报区教育局,区教育局汇总后上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统筹协调按户籍所在地相对就近安排升学。
(五)原**所属小学毕业生仍按以前的原则和范围进行分配。
(六)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实行就地登记入学,需持“四证”(暂住证、婚育证和原户籍所在地教育部门、乡(镇)或学校证明、家长工作单位证明),由学校审核后,报区教育局进行登记,由区教育局分配到相对就近的指定学校就读。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到指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与本地学生同等对待。
(七)除符合“四证”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外,其它非本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需在我区就读初中的学生,可到尚有空余学位的初中学校借读,并按规定缴纳借读费。各学校招收借读生要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招生人数,确保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
(八)民办学校初中招生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市教育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任何学校不得以储备金等名义集资,不得提前招生,不得举行文化课考试,不得突破招生计划。
(九)随班就读的残疾小学毕业生,采取到中学随班就读或转入特教学校等办法安排,确保他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教育部门分配的残疾学生入学。
(十)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中小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坚决杜绝乱收费。
四、分配程序
(一)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分配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上报市教育局审批。
(二)在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分配工作启动前由区教育局与区属各学校签订“分配工作承诺书”,以确保分配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小学要参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及男女生相当的比例,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严格执行分配计划,采取全市统一编制的计算机分配程序完成分配、录入、校对、签字等项工作。
(四)区教育局要按照全市的统一要求,对各小学分配学生的资格,分配学生的人数,招生计划的落实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保证每位学生分配到一个公办初中学位。
(五)各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对农民工子女的“四证”原件进行认真审核,并上报区教育局。
(六)要求跨区分配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附户口复印件、小学毕业证复印件,学校统一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区教育局。
(七)凡自愿选择到民办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可直接到所选择的学校报名,填写自愿选择民办学校申请表,经学校审查同意后缴费,由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五、工作要求
(一)教育部门和区属各中小学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初中入学工作,做到政策执行不走样,确保今年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工作顺利进行。
(二)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实际,建立并实行初中入学分配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的“四公开”制度,使“小升初”分配工作真正成为“阳光工程”。
(三)要认真做好今年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分配工作的宣传、咨询、解答及有关问题的处理,使学生和家长了解相关政策。分配期间要向社会公布固定办公地址、电话、工作时间,成立专门小组并指定专人做好学生及其家长咨询接待工作。
关键词:分级存储,数据迁移,触发条件
1 引言
近年来,计算机数据信息呈爆炸性的增长,越来越多的行业如气象、图书、电信等累积存储了海量历史数据。如何存储和管理这些海量数据一直是存储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论文格式。采用分级存储的方式管理海量数据已经获得了存储业界的广泛共识。
2 分级存储的意义和方式
分级存储是指根据数据不同的重要性、可用性、访问频次、存储成本等指标,分别存放在相应的存储设备上。其工作原理是基于数据访问的局部性,通过将不经常访问的数据自动移到存储层次中较低的层次,大大减少非重要性数据在一级磁盘所占用的空间,释放出较高成本的存储空间给更频繁访问的数据,从而加快整个系统的存储性能,获得更好的总体性价比。在分级存储系统中,一般分为在线存储、近线存储和离线存储三级存储方式。
2.1 在线存储
在线存储又称工作级的存储,是指将数据存放在高速的磁盘存储设备上(如FC磁盘或SCSI磁盘阵列),其最大特征是存储设备和所存储的数据时刻保持“在线”状态,可随时读取和修改,以满足前端应用服务器或数据库对数据访问的速度要求。在线存储适合存储那些需要经常和快速访问的程序和文件,其存取速度快,性能好,存储价格相对昂贵。
2.2 近线存储
近线存储是指将那些并不是经常用到或者访问量并不大的数据存放在性能较低的存储设备上。近线存储外延比较广泛,定位于用户在线存储和离线存储之间的应用,包括一些存取速度和价格介于高速磁盘与磁带之间的低端磁盘设备,如SATA磁盘阵列、DVD-RAM光盘塔和光盘库等。论文格式。近线存储对性能总体要求相对不高,但要求能确保数据可靠、传输稳定、适应一般的数据访问负荷。论文格式。
2.3 离线存储
离线存储主要是用于对在线存储的数据进行备份,以防范可能发生的数据灾难,因此又称备份级的存储。离线海量存储的典型产品就是磁带或磁带库,价格相对低廉,但是访问速度慢、效率低。离线存储主要用于对在线存储或近线存储的数据进行备份,以防范可能发生的数据灾难,因此又称备份级存储。
3.分级存储管理
对数据进行分级存储,有必要对分级存储进行有效的管理,让数据在各个存储层次间不断的流动才能实现其最大价值。
4.数据迁移的触发条件
数据迁移模块在分级存储管理系统中起关键作用,而明确触发数据迁移的主要条件则是成功实施数据迁移的首要问题。
4.1磁盘剩余空间
足够的磁盘剩余空间是数据迁入的先决条件。在分级存储管理中,需要重点考虑在线存储的磁盘剩余空间:一方面是由于其性能高,价格昂贵,扩展存储空间有限度;另一方面是由于新产生的数据一般采用在线存储的方式,要预留足够的存储空间来应对新数据存储和访问的正常运行。
在线存储必须在磁盘剩余空间足够时,才允许数据迁入,当在线存储容量不足时,不仅不能迁入数据,还得强制迁出一部分数据,释放存储空间。当次级存储空间不足时,可有计划、逐步地进行扩容,在增加存储系统总体容量的同时也降低了数据管理的复杂性。
分级存储管理系统需要实时监控在线存储的磁盘剩余空间,根据剩余空间占磁盘总空间大小比例的变化,设定的迁移阀值,参照阀值对数据进行相应的迁入、迁出操作。例如,设定剩余空间的阀值范围是30%—10%,数据迁入、迁出的情况如下表:
1、加法:把两个数字会成一个数的运算叫做加法。求总数用加法,求比一个数多几的数用加法。
2、减法:已知两个加数的和与其中的一个加数,求另一个加数的运算叫减法。求剩余用减法,求相差多少用减法,求比一个数多(少)的数用减法。求多多少,少多少用减法。
3、乘法:求几个相同加数和的简便运算叫做乘法(乘数是整数)。求一个数的几分之几是多少也是用乘法(乘数是分数)。求一个的几倍是多少用乘法。求一个数的几分之几是多少用乘法。求相同数的和是多少用乘法。
2010年8月至9月期间发生在广州市海珠区辖内发生了三起较严重的医疗纠纷事件。这就像是一把重锤,狠狠地敲在医务人员的心上。如果说我所在的海珠区妇幼保健院是一所二级医院,医疗技术水平受限,但其他两间都是三级甲等医院,有着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但为什么仍然会出现挂横额、烧香、摆灵堂的医闹行为,是不是今后医院就不能死人了,究竟老百姓是不是只有闹才能拿到“钱”。似乎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已成为老百姓心中默认的惯例。因此建立医患纠纷处理工作机制,缓解医患矛盾也是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所必须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1目前的现状
1.1为什么医患纠纷有增多的趋势。
相信老百姓和医护人员双方都能感受到医患矛盾正在逐渐恶化,医闹行为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大部分专家分析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医患纠纷是社会矛盾在医院的反映。二是解决医疗纠纷的体制机制不顺畅,通过正规法律途径判决需要的时间较长。三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到位,医院自身存在问题,大医院人满为患,医务人员超负荷运转,增加了医疗风险,加上医院和医生与患者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和措施,很容易引发医患纠纷。
看看东莞市的情况。据报道“东莞的医闹事件逐年递增,2007年东莞发生医闹35例;2008年东莞发生医闹42例;2009年东莞发生医闹50多例。2004年至2008年发生的医患纠纷共540宗,其中属于“医闹”事件123宗(占22.8%),共计赔(补)偿金额2197.94万元,年均440万元。
1.2目前海珠区处理医患纠纷的主要模式
一是医疗事故鉴定及诉诸法院解决,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三是医疗机构与患者协商解决。据不完全统计,通过法律途径,诉诸法院解决医疗纠纷的仅占9%,通过医疗事故鉴定解决医疗纠纷的仅占15%。正是由于绝大部分的医患纠纷由医院与患者双方协调解决,所以患者认为直接找院方索赔是最快捷、最直接、最有效地方式。医患纠纷“大闹多赔”、“小闹少赔”等现象的存在,模糊了医疗事故赔付标准,扭曲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对“医闹”等行为客观上起到了助长作用。而且大部分医院为了保住医院的声誉,尽早恢复正常诊疗秩序,也会忍气吞声,赔钱了事。当然目前海珠区对于严重的医患纠纷也逐步建立起街道、公安、司法等多个部门介入的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对于医患纠纷的尽早和解起到一定作用。
1.3医患纠纷赔偿机制
据了解,不论赔偿金额大小,目前海珠区大部分的医疗纠纷赔偿金额都是由医疗机构自己承担的,缺乏第三方的监督机制。既然赔多少医院可以自己说了算,出现医患纠纷时,患者及患者家属当然只会围着医院转,大吵大闹,把医院名声搞臭,让医院无法正常开诊,迫使医院妥协,而不会考虑其他的索赔途径。其实医疗纠纷赔偿金也是国有资产,十几万、几十万、乃至几百万,不通过法律途径和权威机构认定就可以赔付出去吗?如何监管?这难道不算腐败?
2其他省市的做法及利弊分析
发生医患纠纷绝不是海珠区仅有的,也并不像某些部门官员所指:“为什么你们医院老是出事!”。南平医闹事件、沈阳聘警察当副院长事件就像是催化剂一般,让越来越多各级政府意识到,建立医患纠纷处置工作机制显得多么重要。据了解,天津市、浙江省及宁波、苏州、洛阳等16个省56个城市已出台了解决医疗纠纷处置方面的政府规章,或启动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机制,使医疗纠纷处置有章可循,收效明显。具体做法分析如下:
2.1成立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
比较成功的有福州市和天津市,该市设立了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并设立医调中心,医调中心在调解医疗纠纷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患者与医院发生争执,双方都可向医调中心咨询医疗纠纷调解相关问题。医调中心的职责还包括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医调中心将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等。医调中心隶属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医患纠纷发生后,索赔金额未超过1万元的,可由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协商解决;超过1万元的,必须向医调中心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员构成包括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医疗工作者。
2.2完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机制。
目前国内部分医院试行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即按医生、护士分工、责任大小等因素缴纳医疗责任保险费用。一旦出现医疗损害,赔偿费用就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完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机制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对医疗机构或调解机构与患者协商调解达成的赔付金额有明确限制,患者索赔金额超出规定标准时,必须经过第三方调解或走司法程序,压缩了医闹的空间,同时防治国有资产随意赔付,有效遏制“大赔大闹、小赔小闹”和“花钱遮丑”的不良风气。;另一方面,能保证患方及时得到赔付。
但此前,东莞也有五家公立医院买过该类医疗责任险,而买过一段时间后也全部停保。主要原因是现在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仍习惯性地找医院索赔,不愿与保险公司交涉,医院仍然要付出大量人力和精力来应付医疗纠纷。另外,多数医院认为医疗事故发生几率小,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必要性不大,因此尚难全面推行医疗责任险。
3小结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政府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医疗纠纷处置及人民调解工作,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为人民群众享有良好的就医环境和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提供法律保障。
3.1结合地区实际,尽早出台区域性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明确规定医院与患者自行调解的赔付金额上限(如天津市规定一万元),万元以上赔付金额必须经第三方调解中心调解。使老百姓明确知道,赔多少不是医院自己能说了算的,因此达到有效减少医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目的。
3.2试行购买医疗责任险。建议改变由医疗机构自行购买保险的形式,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医患纠纷调解中心等政府行政部门牵头与保险机构统一购买医疗责任险,经费共同分担。关键也是要明确规定调解金额赔付的上限(如五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上赔付金额必须经医疗事故鉴定或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