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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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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奖惩条例

企业员工奖惩条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社会中处罚的产品琳琅满目,从社会道德舆论的谴责,到合同法中处罚性的违约金,到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再到刑法中的刑罚等。我们现在主要讨论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罚,即资本对于劳动力的控制的表现形式。处罚意味了主体违反了某种受强制保护的规则后的社会代价,或者说是报应的成本。其实我们首先应当为惩罚正名。一般意义上的惩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条件性, 实施惩罚必须以处于某集团或团体组织中的成员行为违规并触特定主体的利益为前提,即以造成损失和违规为前提条件;(2)临时性,惩罚是临时剥夺当事人的某种权益,是一种手段,不以惩罚为目的;(3)报应性 ,违规者要为自身行为不当而造成的后果承担自己的不利益;(4)惩戒性 ,如果使用适当,惩罚可以使违规行为者得到遏止的暗示,也可使其他主体习得到间接经验,不敢犯类似的错误,具有警示的性质,即可以威慑未来事件潜在的危险;(5)相对性,惩罚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具有历史性、动态性。(6)惩罚的局限性。惩罚不是万能的,效能是有限的,本身处罚的负面效应。使用不当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对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罚,旧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确立的是企业对职工的惩罚的概念范畴体系,有的叫纪律处分,有的叫行政处分,有的叫行政处罚,有的经济处罚,个人以为“企业对职工的惩罚”这是经济性概念和行政概念的混合,从法律角度应当叫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分。根据《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员工的处分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事实上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的区别。纪律处分是指社会组织对违反组织章程、内部规章制度的内部成员给予的处分。二者的区别是:第一,实施的主体不同,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处分,纪律处分是社会组织实施的处分;第二,实施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对象是社会组织的成员;第三,依据不同,行政处分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纪律处分的依据是法律、法规以及组织章程、规章制度、决议等。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处分概念的混淆不清是我国目前企业对劳动者处罚混乱的典型症状。

一、解读《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事过境迁

(一)《奖惩条例》颁布之后的经济体制的变迁从以后,中国为了迅速实现工业化,使国富民强起来,制定了把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重工业是一个花费资本巨大的一个产业。因此有统购统销制度、人民公社制度、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服务于优先发展重工业。其中城市中的国有性质的企业的一切资源配置全都成为政府行为,老动者进入单位的门,就是单位的人。劳动者的政治前途,事业成败,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甚至子女受教育的幼儿园、学校,单位都大包大揽了。如果没有特别的意外的话,用人单位从此成为每一个老动者的依附的命根子。因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正是在这样的计划经济时代的背景下出笼,在以固定工为主体的劳动用工条件下制定的,企业劳动者作为计划经济的要素,按照计划经济的模式由政府纳入了计划的编制。企业严格限制劳动者的流动,企业无权通过将不合格的劳动力资源剔除出企业,当然由于没有市场竞争也就没有必要剔除出去,也就谈不上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人力资源的优化组合,同样当时也没有劳动力市场。公有制的企业为了维持内部的计划经济模式的正常运作,在企业实行行政化管理的背景下企业对内部的职工的惩处成为了自然而然的事情。但是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几经曲折改革后形成了崭新的孕育着巨大风险和机遇的市场模式,新的多元化的利益元素开始在旧的劳动关系管理格局中激荡。

(二)《奖惩条例》颁布之后劳动力资源市场的变迁

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是谈不上劳动力市场的,中国这二十多年经历了劳动力市场的从无到有的重大变迁,劳动力市场的形成,首先对于农村剩余劳动力来说,原来只能在农村从事种粮食生产,在田地里劳作的人,现在不必再局限于农业生产了,可以转移到乡镇企业,而且现在也可以转移到小城镇,中等城镇,甚至转移到京沪等这样的大城市了,那么这是一个新的变化。其实是对于城市职工来讲,那么过去是铁饭碗,没有竞争。有权在中学毕业以后或者大学毕业以后由国家包办工作,那么现在竞争激烈众所周知,这个竞争者首先是外来务工人口,也就是农村转移到城市来的劳动力。 再次国有经济不再是劳动者就业的唯一渠道,那么现在更多的劳动力被配置到非国有经济里面去。 第四,非正规就业在吸收劳动力就业这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劳动力市场的前提下配置劳动力资源,进一步发育劳动力市场,首先要清除过去妨碍劳动力市场形成的制度障碍。

(三)《奖惩条例》颁布后劳动关系的属性的变迁

与计划经济时代比,劳动关系日趋明朗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利益主体关系不是清晰明确的。国家代表全社会利益,企业行政和职工都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身份,表现为利益一体型的劳动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劳动行政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双方表现为两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直接构成并自行管理的系统,劳动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资本和劳动力利益的差异型关系。同时,由于双方主体之间利益诉求存在着差别和矛盾。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日趋契约化,劳动关系的形成和调节方式主要通过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实现,且劳动关系市场化,主要通过劳动力市场机制进行调节,劳动关系的形成、劳动条件的确定以及劳动力价格水平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劳动力市场供求的状况。因此包括《奖惩条例》在内国家或地方颁布的处罚规定以及许多企业内部制定的处罚规则明显有参照《行政处罚法》和《刑法》的痕迹。过去的劳动关系的行政属性是对公有制企业采取政企不分的劳动关系从的行政属性走向商业属性,开始具备一种社会契约化的体征。

(四)《奖惩条例》颁布后劳动关系的调整理念的变化

由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国有企业的行政化管理和员工的国家干部的身份待遇,因此出台了这种类似于如今公务员处罚条例的规定。建国以后,经过民主改革,所有国营企业也建立了与当时苏联体制相仿的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劳动关系被当作一种依附于行政关系的社会关系来看待,在理论和实践上对劳动关系和劳动行政关系往往不加区别,许多劳动法规也被定性为行政法规,对这两种关系的调整也往往是融合在一起。我国在八十年代初开始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路。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和平等经济。与此相一致的是,注重平等、自愿原则的民法理论开始在我国得到重视。这一理论进而被用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劳动关系。很多民法学者主张将这种劳动关系视为民法的调整对象。由于劳动者先天和后天具有的弱势地位,导致形式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不平等,局部范围出现比较严重的劳资矛盾,为了调整这一日益敏感的且关系社会主义发展的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国家介入来平衡这种容易失衡的劳资关系,劳动法也越来越被赋予社会法的色彩,社会法是国家为保障社会福利和国民经济正常发展,通过加强对社会生活干预而产生的一种立法。我国劳动关系的价值的调整由此可见经历了从公法调整再到私法调整再到社会法调整的过程,完成了从人身依附到形式平等,再到实质平等的社会进步过程。公法一般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不能因为劳动关系以及劳动法的公法成分非要参照行政管理模式。

二、质疑在企业管理领域的惩罚原理

计划经济时代特殊的劳动关系和管理模式的大前提以及如此背景下演绎出来的小前提,使处罚成为维持稳定呆板的劳动系统的最为有效得手段,来维持企业组织庞大的行动能力。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政企不分,国有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行使着半政府的职能。企业职工基本上是终身制以及接班制,即职工进入企业之后,大多数是有进无出。如果职工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和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行为,企业是不能辞退他们的,所以在许多情况下,不得不借助处罚的手段进行劳动管理和企业管理。似乎罚款成为企业行之有效的劳动管理和企业管理办法。

(一)消极影响的心理学分析 实证的行为心理学上认为,在可以计算的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对所损失东西的价值估计,比得到相同价值时的估价高出两倍。而且,当所得比预期多时,人们会很高兴;而当失去的比预期多时,损失带来的心理痛楚胜过认为人们最在乎的是他们已经得到的东西。占有的时间越长,失去的痛苦越大。加上数千年惩罚的报复性和习惯性,认为惩罚带来的违反规则的成本足以遏止人对规范的挑战心理。通过惩罚原理达到循规蹈矩的增强目的。将这种惩罚的原理利用得淋漓尽致,工具主义的管理理念的异化导致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就得罚,管理者们迷恋于万能主义的惩罚,但是现代的管理文明强调管理的人性化,注重人权惩罚面临着全面的社会文明的挑战,管理的工具主义威胁着人类本身的价值。从管理学的发展来看,倾向于采用经济惩罚手段的人是越来越少了。最早的管理思想中,管理者会假设员工都是懒惰的、不自觉的,所以要用监管的方式来管理员工,如果员工违反了管理者的规定,自然要对员工进行处罚;现在的管理思想中,管理者会把所有员工都假设为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是拥有创造力的人,因此管理倾向以结果为导向,即按照员工的绩效进行评估,确定员工的报酬,而经济惩罚已经在逐渐淡出,已经被其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使用,因为管理学理论正在朝着越来越人性化的方向发展。在计划经济行政化管理的情况下,企业管理职工更多的是使用行政手段,缺乏用法律手段和其他经济手段管理企业,更缺乏先进的企业文化的管理效应。处罚作为较强的行政管理性质的措施,是符合当时的时代特点的。当前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情况下,即使企业使用某些行政手段管理企业,也绝不是政府性的行政手段,而应该是企业性的管理手段。值得一提的是,处罚并不是万能的。企业管理和劳动管理手段多种多样。罚款适用的情形不应当过于宽泛。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可以通过教育、纪律处分、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等途径解决。还可以通过订立短期劳动合同,签订劳动试用期合同来解决。惩罚是一种负增强的行为矫正技术,消极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惩罚权,容易使下属迎合上司的喜好,对上级惟惟诺诺,不提出自己的思考。动辄处罚会对员工心理造成冲击,员工会觉得自己本来固定的收入被扣掉了一部分,从而产生怨气。惩罚带来的强烈的剥夺感和屈辱感,在可以闭合的劳动力系统中劳动者往往会在优选择的情况下离开原先的用人单位,没有选择余地的劳动者只能“忍辱负重”继续工作,但是已经严重影响其工作质量和生活的质量。

(二)负面影响的成本管理学分析 近年来由于劳动力市场残酷竞争,劳动力剩余问题严峻,用人单位也面临着激烈的竞争,拼命地降低成本和追求利润是吾人可以否认的事实,因而各种利益集团利用这种供求关系,为了自身的利益压低劳动者的使用成本,甚至于不惜非法处罚劳动者,企业制定自己的家法,处罚依据本身不合法,处罚员工随意性大,不讲求合理性,倾向领导的情绪化,程序不合法问题非常严重,劳动者为了保住一份工作往往面对企业非法处罚无可奈何,这种企业内部的“家庭暴力”严重地侵害者劳动者的权益,企业的管理者对劳动者的惩罚容易激化劳资矛盾,近年来因为企业处罚员工导致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攀升,使劳动者和管理层关系紧张,造成了劳动力对资本的严重的信任危机,使企业内部的沟通成为严重的问题。管理者运用权力的方式直接影响下属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场所的氛围,所以它对于管理者十分重要。利用各种“花样”来处分员工,在本质上是为了阻止员工继续犯错,改善其工作态度,这种方法本身并没有错。企业借助自己的优势,利用劳动者的弱势,企业任意挥动乘法这根大棒,动辄惩罚劳动者,如停职、降职、罚款、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强行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细节。实施惩戒性规范则是要付出代价的,并非轻而易举的达到目的的。事实上惩戒者要依赖被惩戒者的支持,并且事后在与他人讨论有关事件时,要得到舆论(第三者)的支持。虽然企业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同样受到目标行动者的行动的外部影响,但是这里的规范对于劳动者来说,始终是一种倾向分离性的规范(即用人单位作为目标行动者所占受益者的比例较小),而用人单位则接近于共同性规范(用人单位作为目标行动者占受益者比例很大)。这样使得劳动者倾向于抵制规范,即使用人单位所拥有的控制权(可以充分惩罚劳动者)对劳动者的影响很大,但是这种惩罚所获得的利益却是有限的。因为这种惩罚往往得不到被惩罚者的支持,同时实施惩戒者事后也不能得到其他行动者的支持。可见惩罚是具有边际效应,越是苛刻的盛行的惩罚主义越是造成混乱和不效益。惩罚会带来的价值有些时候足以抵消惩罚的效应,过多的使用惩罚也是管理者的一种无能表现。我们无法想象劳动者兢兢业业地劳动只是在处罚大鞭的挥舞下成就的现代劳动关系的管理文明。

三、亟待解决的用人单位处罚劳动者存在的弊端

目前用人单位处分劳动者的合宪性、合法性、人道性、合理性以及科学性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作为两个利益并不完全重叠甚至相对对立的利益范畴,实务中的不规范现象亟待解决,这是我国各种使用劳动力的经济实体所面临的共同 的人力资源的管理难题。

(一)处罚的范围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的各类企业中,企业对员工实施罚款司空见惯。按照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的《企业职工奖励条例》的规定, 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有权对职工实施罚款。该条例第11条规定了范围。(1)其中“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无法判断“经常”的标准,缺乏操作标准。(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无法判断后半部分是否为发生影响秩序的结果作为认定的标准。(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的条款,无法判断是并列关系和承接关系,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范围也没有界定,属于政治性的概念。(4)“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经常”没有明确界定,未量化处理,缺乏可操作性。(6)“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中“投机倒把”的称法已经没有详细的依据了。(7)“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只说明触犯刑律才由国家司法机关惩处,明显政企不分,代替行政权的痕迹浓重,且可能导致重复处罚。(8)“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这款兜底性的条款更是为企业大开方便之门,企业往往擅自扩大处罚范围。

(二)处罚的依据存在的问题 首先,《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全民所有制公司职工管理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实施办法》以及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作为企业处罚劳动者的依据,但是由于年代久远,不适应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但是目前企业仍然拿着这些旧船票来处罚劳动者,弊端久亦。《奖惩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我国目前有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个体工商户、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涉外经济(包括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及港、澳、台投资经济)等经济类型,除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外的企业中,都存在对职工罚款的问题,而这些企业行使罚款权目前是无法可依的。甚至于也已不适用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我国的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多样。其次,司法解释认可了企业制定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从我国现行有关立法看,对企业规章的内容合法性规范、规章的制定程序以及公示的方式等都没有具体规定或根本没有规定。法律的真空地带不仅导致劳动者自身维权的缺乏依据,也使劳动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在解决劳动关系的问题过程中没有具体依据。至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处罚依据,个人认为不应合法,劳动合同的鉴证工作不是强制的,用人单位往往提供格式合同,劳动者没有多少选择的余地,倘若处罚条款加入合同中,增加了处罚侵权的概率。

(三)处罚合理性存在的问题 《奖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但是没有严格的实施界限,企业自由裁量的范围较大,有的企业只是选择性的将这些惩罚措施变通使用,甚至有的企业与行政处罚法中的人身罚,行为罚、申诫罚、经济罚的处罚方式混同,这些模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内部处分条例有着明显的行政痕迹,且各企业中普遍存在奖惩不对称的问题。企业中普遍存在以扣代缴的经济处罚的做法,《奖惩条例》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众多企业往往是采取超过月工资的20%,认为是“一般”,所以可以特殊。现实中存在大量的以罚代赔现象。赔偿和罚款不同,罚款属于处分性质;赔偿是职工应负的一种经济责任。企业常常采用处罚代替赔偿。惩罚劳动者常常的体现个人意志,体现了上司的个人情绪性、随意性和偏激性的特点。由于我国私人资本的不断发展,许多私营企业如雨后的春笋一样遍地开花,私人资本的对利追求的极端性,导致私人企业老板不惜侵害员工的合法利益,甚至随着自己的情绪随意不人道地处罚员工,甚至于用私人暴力对劳动者进行侵害。私人老板会因为个人酗酒、家庭矛盾或者工作的不愉快宣泄在处罚劳动者的身上,国内已经有了并不少见的报道。

企业员工奖惩条例范文第2篇

这是近期浙江见诸报端的第二起“种菜门”。6月下旬,网友发帖称,在温州鹿城区行政审批中心公安窗口看到一位工作人员在“种菜”。鹿城区行政审批中心回应称,当事人郭某是区公安分局派驻中心的临时工,已把郭某退回原单位处理,鹿城区公安分局则表示对郭某作出辞退处理。

中心的做法得到了部分网友的称赞,有人认为,“公务单位人员代表着政府形象,更应该注意自己的行为。两家单位对‘种菜’的员工处罚比较严厉,能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另一部分网友却认为这样的“处分”过重了,对于违纪员工单位可对其进行罚款或处分,而不必立即开除。

在网络日益发达、信息快速传递的时代,办公离不开网络,网聊、网上游戏等已经成为白领社交的一个重要途径。与办公室上网有关的话题,也日益为大家所关注。

单位可以开除上班“种菜”的员工吗?

首先,像张某这样利用上班时间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这种行为肯定是不对的。至于上虞便民服务中心是否可以辞退上班“种田”的员工,关键在于员工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

法律对何谓“严重”未作明确规定,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其一,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其二,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被列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其三,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并告知劳动者。

如果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一般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但是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可能面面俱到,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虽有明确规定但员工认为规定显失公平的,又该如何处理呢?这就要视具体情节来定了,但是必须符合一般人的判断标准。一般来说,员工偶尔上网聊天做游戏,只是属于轻微违纪,即使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一次上网游戏聊天,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这对于员工而言惩处力度过大,也难以为人所接受。但是员工多次违反公司规定上网游戏、聊天,并经指出后拒不改正,这就加重了违纪情节。

当然,如果员工对用人单位的决定不服,也可进行申诉。凡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通知工会,说明理由,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或者处理过重的,可以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还负有举证责任,即必须证明具备法定条件,且程序也合法,否则将可能面临败诉的结果。也就是说,即使对于玩开心网、上网聊天的员工,单位也不能滥用解雇权。

浙江省纪委、省监察厅曾公布浙江省机关效能建设的“四条禁令”,包括“严禁网上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等,对违反者视情节给予批评、告诫、扣发岗位考核奖、调离岗位直至辞退或纪律处分。尽管张某和郭某上班玩开心网经网友曝光后,在社会上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但如果单位能采用以上阶梯式的处理方案,也许更加妥当,并令违纪者口服心服。

单位可以对上班“种菜”的员工实施罚款吗?

首先要指出的是,浙江省纪委的“四条禁令”中对违纪者实施的“扣发岗位考核奖”和一些企业对员工的罚款并不是一回事。发考核奖是做“加法”,考核不合格少发或不发无可厚非;企业对员工罚款是做“减法”,这个问题目前尚存争议。

1982年国务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该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包括对职工罚款在内的内容因此而被废止。而《劳动合同法》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对于企业是否有权对员工罚款亦未作规定。

对此,一种意见认为按照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用人单位不能对职工处以罚款。《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罚款属于财产罚范畴,所以此项规定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制定。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无权设定罚款。

另一种意见是各种用人单位均有权按照经过本单位制定通过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对职工处予罚款。企业罚款权是完全不同于行政罚款权的,企业罚款权应该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一种约定的体现。只要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内容不违法、通过民主程序产生并进行公示,就可以据其进行罚款,但罚款后发给员工的工资数额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当然,在部分地方性法律法规中,仍然可以找到企业罚款的依据。如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2条,劳动者违纪时,即使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也可以扣除部分工资作为处罚,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20%。《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4条、《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17条、《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24条均规定,劳动者违纪时,即使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也可以扣除部分工资作为处罚,每月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些地方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可对职工罚款,但是也没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如从上海市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因单位处分员工发生争议的,单位处分虽涉及经济扣罚等内容,但属于特定性、阶段性的,不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的,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一般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做出的处分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或者经济扣罚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则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这实际上是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用人单位对违纪的劳动者的经济惩戒权。

但企业对于违纪员工罚款至少必须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处理的程序符合法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二是处罚的内容、程度不得超过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秩序所必需的限度。此外,扣罚违纪员工工资的,还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

尽管一般情况下,司法行政机构是不会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为的,但是鉴于一些单位往往以罚款为名行克扣劳动者工资之实,影响到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会审查这种经济处罚的合法性,还会审查其妥当性、合理性。

单位可以规定午休时间不得“种菜”吗?

证券公司职员小李近来与部门主任闹得很不开心,起因是单位针对员工上班时间“种菜”出台了严格的限制措施,还完全屏蔽了开心网,让职工无法“种菜”。这些小李还能接受,因为他还有自备的手提电脑,在午休时间去“菜园”。真正让他受不了的是,单位还规定“员工不得在工作时间包括午休时间上网游戏”。

首先必须指出,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所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尽可能规定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如果企业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岗位责任制度》等文件中规定:员工不得利用办公设备或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其中包括不得利用单位的电脑或在上班时间上网游戏。那么,这种规定并没有什么不妥。

企业员工奖惩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食品加工 设备 管理

设备是工人为国家创造物质财富的重要劳动手段,是进行现代化建设的物质技术基础。搞好设备管理对一个企业来说,不仅是保证简单再生产必不可少的一个条件,而且对提高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降低消耗、保护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推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有极为重要。

一、食品加工设备管理的意义

随着食品加工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食品加工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食品加工设备在现代食品加工的作用已尤为突出,食品加工设备管理在食品加工企业中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正确分析与解决管理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关系,管好、用好、养好、食品加工机械,对保证食品加工企业增加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发展品种、产品更新换代和降低成本,对提高企业设备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提高食品加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食品加工设备管理是食品加工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在食品加工企业中,设备管理搞好了,才能使企业的生产秩序正常,做到优质、高产、低消耗、低成本,预防各类事故,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安全生产。第二,加强设备管理,有利于企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果。食品加工设备管理是采用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食品加工装备,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设备高效率、长周期、安全、经济地运行,来保证食品加工企业获得最好的经济效益。第三,加强设备管理,还可对老、旧设备不断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合理地做好设备更新工作,加速实现工业现代化。

二、食品加工设备管理中的问题

第一,食品加工设备管理机构及制度不够完善。在目前的食品加工企业中,机械设备管理是公司维护员的事,管理部门与车间只局限于个别业务上的联系,以致盲目地精简机构、压缩甚至取消设备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或将其工作职能并入其他部门兼管。由此必然导致管理层与操作层之间上下脱节,出现谁也不管的局面,食品加工设备管工作很难实施。一些食品加工企业为了便于管理,往往减少管理环节,甚至缺乏完整、严格的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对机械设备的台账、技术资料的建立等工作尚未完善,管理工作无章可循、管理无序,有的食品加工企业甚至在购买了新设备后,没有及时或根本不入账,造成管理工作相当被动,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

第二,新旧食品加工装备使用存在脱节。随着食品加工行业的高新技术的高速发展,食品加工企业现有的设备已显得过于陈旧,设备整体技术状况已进入老化阶段,大半处于落后水平,造成食品加工企业在部分大型项目的投标及施工组织上受到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发展为了适应当前形势,食品加工企业的确需要适当引进一些国内外较为先进的机械设备,以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但有些食品加工企业没有根据自己企业发展的需要,未能科学地制订食品加工设备的发展规划和购置计划,未能正确预测所引进设备的市场使用前景,导致所购设备不能满足食品加工项目的施工要求,新置设备无从谈起。

第三,设备的保养不够科学。目前很多食品加工企业虽然都实行定人定机制度,即每个操作人员固定使用一台机械设备,但却忽略了定人保养制度,没有把设备维修保养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落实到个人。正因为如此,操作人员往往只是“包用不包修”,维修人员也是马虎应付了事,每当机械设备出现故障,操作人员与维修人员往往互相推卸责任。这样,不但影响了产量、质量,也增加了维修费用、运转费用以及降低了设备的使用寿命。很多食品加工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率,往往只注意产值与效益挂钩,在设备管理使用上表现为“重用轻管”,为了赶工期、抢进度,而不惜拼设备,造成设备常常处于超负荷状况工作,甚至违章操作,其结果是设备严重磨损老化。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策略

(1)依据需要,健全管理的体制和制度。食品加工企业应根据设备的运用状况,建立并完善设备管理机构,实行统一规划,专人负责,进行全面的综合管理。努力做到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明确专管和群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充分发挥各级职能人员的积极性。制定了定机、定人、定岗位责任的“三定”制度,让每台机械都有专人负责保管、检修、操作。由于“三定”制度是机械化施工生产和设备管理工作的基础,其执行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劳动生产率、施工安全、设备的完好率与使用率,因此在执行过程中除应配备相应人员外,还需注意不要随意变动其工作岗位,以免影响机械设备性能的了解与掌握程度。

企业员工奖惩条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管理;三维立体;构建;实践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一、研究背景

新桥选煤厂装运车间自2007年投产运营以来,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并实施了与生产相适应的制度、标准,对车间安全生产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外部因素的不断变化,传统的安全管理难以应对新形式的变化。

车间将员工工作期间的个人作业行为进行分类,进行细化,并提出相对应外在环境下如何进行调整、变化,从而适应不断变化的外在因素,最终结合员工的作业行为与完成结果进行考核。

装运车间构建并实施“三维立体”安全管理模式,使员工的作业行为在车间管理制度范围内能随外在环境因素的变化机动调整,既要高效完成工作,还要能保证安全生产。

二、“三维立体”安全管理模式的构想

(一)针对车间安全管理进行分析,提出相关措施消除管理漏洞。

(二)将车间员工作业内容进行分类,并分析其在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变化因素。

(三)根据调查及汇总结果制定相关制度,由各班班长及员工对工作标准进行讨论,修改不足之处,形成草稿。

(四)将管理考核相关制度发下至各班组,由班组全体职工学习。

(五)对“三维立体”安全管理模式进行试行,在试行过程中将存在的问题反馈至车间。

(六)对实施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

(七)实施“三维立体”安全管理模式

二、“三维立体”安全管理模式

(一)细化工作内容

1、生产班工作内容分为装车作业(包含抄车号、清车作业、装车作业、平车作业、车皮加固、设备操作等)、返煤作业、外排煤作业、卫生清理作业、应急故障处理等。

2、机修工工作内容分为日常维护保养作业(包含设备加油换油、更换易损配件等)、设备检查作业(包含检查油脂、检查对轮销、检查螺栓固定情况、检查溜槽磨损情况等)、设备修理作业等。

(二)分析各作业环节中可能存在的变化因素

1、生产班遇天气变化(如雨、雪、雷电、大风、高温等)环境下各作业环节应采取的措施。

2、生产班遇煤质发生变化各作业环节应采取的措施及工作步骤。

3、生产班遇设备故障应采取的措施及如何对故障进行处理。

4、机修工在日常工作中遇天气因素如何调整工作项目与进度;在受地理环境(如高空位置、空间狭小)等应采取的措施。

(三)完善考核机制

在原有班组对员工考核、车间对班组考核、车间对员工考核等机制的基础上,纳入外在环境因素的变化,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奖罚。

(四)构建“三维立体”模型

三基本方略与实践

1、以发展为第一要务

通过开展形势任务教育,组织职工围绕企业改革和发展进行大讨论,进一步解放了职工思想,转变了职工思想观念,使广大职工树立起了“企业发展慢了不行,发展不好也不行,不发展更不行”的思想观念。由于计划经济影响而形成的因循守旧、小富即安,等靠要思想逐步得以清除。全矿上下涌动起抓住机遇,创造机遇,做大做强企业,在高起点上求突破,在辉煌业绩中求超越的热潮。

2、以团结为第一战斗力

通过开展作风转变年活动,加强了全矿干部的从政道德建设。深入开展了矿务公开、科务公开、队务公开活动,有效地维护了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深入开展了党员包保群众活动、扶贫解困活动、党员挂牌上岗、干部一线工作法等多种主题活动。进一步密切了干群关系。全矿干部职工凝聚力、向心力明显增强,党政同频共振,步调一致,干群众志成城,团结一心,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3、以安全为第一工程

对原来的安全管理方法和规章制度重新整合的基础上,创立了金字塔安全系统管理法,以此为主体,配套出台了安全滚动奖励制度、三违隐患递进处罚制度、安全责任工资考核制度、安全包保制度、队组安全管理体系和运行制度、生产事故赔偿制度、职工安全行为规范条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起了一种以经济利益为杠杆的联动、互动安全生产机制,实现了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时段的安全管理模式,有力地保障了全矿安全生产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4、以人才为第一资源

一是试点推行了干部公开竞聘制;二是推行了科队干部交流换岗制、业务科室干部锻炼制、干部实绩量化考核制和末位淘汰制;三是放开了科队用人自,实现了职工队伍结构的优化;四是创建学习型企业,启动了新世纪职工素质工程,广泛深入开展了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积极聘请著名专家、学者来矿开设专题讲座,选拔优秀中青年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走出去深造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5、以企业文化建设为第一动力源

一是建设催人奋进的精神文化、理念文化。对“博采众长,开拓创新”的企业精神进行了丰富和发展,提炼出了具有时代意义和企业特征的“三个一流、追求”的企业价值新取向;二是建设以人为本的制度文化。先后制订完善了王庄矿《行政处罚条例》、《精神文明建设奖惩条例》、《安全生产奖惩条例》、《技术奖罚条例及评审标准》、《干部实绩量化考核办法》、《党员管理考核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三是建设丰富多彩的物质文化。导入了CI战略,积极构建企业文化载体,同时加强了与周边企业和地方政府交流与合作;四是大力弘扬“中国潞安”新文化。积极导入潞安新文化,不仅使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化、精细化,而且凝聚了人心,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强了职工的团队意识。

6、以职工群众呼声愿望为第一信号

几年来,党政时刻把职工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在思想上把职工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是否有利于职工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作为衡量干部业绩的两条标准。一是注重源头参与、畅通民主渠道,创立和完善了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制度、职代会联席会议制度、职工代表联系制度、职工代表巡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将民主监督纳入了全矿综合考评体系中。二是大力推行了矿科(队)两级企务公开,突出了对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生产经营的重点问题、职工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容易引发矛盾、滋生腐败的焦点问题5类问题的公开。三是紧密结合煤矿自身特点,把职工的安全健康权益放在突出位置,围绕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加强和规范了群安工作,建立了“三违”处罚复议制度,加强了对女工的劳动保护和特殊岗位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四是关注弱势群体,大力开展扶贫解困,建立了扶贫解困四级系统,落实了扶贫解困四级包保责任,帮助矿区贫困职工走出困境,使职工群众切身体验到了党政的关怀和企业的温暖。

四、主要创新点

该安全管理模型将车间各类作业进行细化,分析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外在变化因素,提出应对变化因素采取具体的措施,在车间相关制度、要求范围内容机动、灵活调整,确保了生产安全,提高了工作效率。

五、项目实施效果

新桥选煤厂装运车间实施“三维立体”安全管理后,进一步细化了工作内容,分析了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变化因素,提高了工作效率,夯实了安全管理基础,确保了日常各项工作安全顺利完成。

企业员工奖惩条例范文第5篇

具体操作:

一、明确企业目标,达成共识。将企业的目标清晰化明确化。有了目标,才有一个共同的远景,这种共识能够大大减少管理和运作上的摩擦;

二、明确“谁听谁的”和“什么事情谁说了算”,并用书面的正式文件规定下来。组织架构设计

中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决策权限的分配,因此明确每一个核心成员的职责对管理是否畅通非常关键,否则创业者的兄弟意气会让管理陷于混乱;

三、由于创业期规模较小,许多问题都可以直截了当地进行沟通,大家都应遵循开诚布公、实事求是的行为作风,把事情摆到桌面上来讲,不要打肚皮官司;

四、 在公司内部形成一个管理团队。定期交换意见,讨论诸如产品研发、竞争对手、内部效率、财务状况等与公司经营策略相关的问题。一般采取三级管理结构,决策层、管理层、一般员工;

五、 制定并尽量遵守既定的管理制度。必须强调人人遵守,不能有特权,也不能朝令夕改。当公司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并初具实力时,就要意识到自身能力上的缺陷,尽可能聘请一些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来共图大业。

特别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