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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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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条例

宅基地条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地籍测量;调查方法

1、农村宅基地的相关概念

1.1 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因生活居住而建造的住房、庭院、辅助用房及其他建筑物所使用的土地。宅基地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宅基地仅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满足农村居民的居住需要和生产需要而分配其居住使用的住宅、附属用地。而广义的宅基地不仅包含上述内容,还包括了国家所有土地与集体所有土地中的农村住宅用地。

目前我国国内学者在研究宅基地的相关事项时多使用狭义的宅基地概念。

1.2 宅基地的使用权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其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样一来,依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即指农村居民享有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附属设施以及直接支配与排他的权利。

1.3 地籍测量

地籍测量是指为了获得地籍信息而借助科学仪器,在权属调查这一基础上,所采取的专业测绘工作,目的是为了服务地籍管理工作、集合国家土地信息及保护土地产权等,地籍测量主要包括修测地籍图、重测和修编地籍簿册、动态监测权属地的土地信息、测算面积、测绘地籍图、测量界限及地籍控制测量等,以确保地籍资料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在进行地籍测量时,需要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的原则。并且在地籍测量展开之前,首先需要进行地籍调查,地籍调查即指对土地及其附着物各方面(社会、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信息进行调查,在对土地及其附着物的利用状况及权属界址进行实地确认之后,可以就确认得来的资料进行整理,并填写相应的地籍调查表,以便为测算土地面积、精确定位土地及其附着物等地籍测量工作提供相关的基础资料。

根据调查时间及任务的不同,地籍调查可分为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在地籍调查时,调查的内容应覆盖调查区域的每一块土地,其中土地权属调查是核心。

2、对农村宅基地的调查依据及调查要求

2.1 调查依据

农村宅基地调查依据主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技术细则》、《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全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等。

2.2 调查要求

农村宅基地的调查要求主要包括外业调查和数据建库两方面:

(1)外业调查。对于所有已经发证的宅基地需要进行实地调查,以便核实宅基地证载信息和使用情况,而对于未发证的宅基地,则需要调查其实际位置及其权利人的姓名,并在调查底图上予以标记。在外业调查时,需要填写调查表,调查表所应包含的内容主要由:土地证号、实际地址、权利人姓名及身份证号、证载地面积及证载土地坐落、宗地号等。

(2)数据建库。数据建库需要运用相应的计算机软件(例如Arcgis软件)将前期调查得来的底图,并且将宅基地的范围线输入到数据库当中,以便于完善和修整其相关属性。同时,在输入调查底图时,还应对无范围线的宅基地部分加以注意,并根据需要补测地形图,以保证信息的完整性。最后,根据调成果予以分类统计,以提高工作效率。

3、农村宅基地调查现状及对策分析

吴忠市利通区辖10个乡(镇),总人口38万人,共有农村宅基地5.6万多宗,农村集体土地总面积1509公顷。自2014年起,我们开全面调查了吴忠市利通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权属状况、分布状况,完成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利通区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图形和属性数据库。在工作实践中,我们也对存在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本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采用1:1000比例尺,乡镇政府所在地建设用地地籍调查采用1:500比例尺。对地物密集及城乡结合部等特殊地区根据辖区土地利用实际状况可采用1:500比例尺。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标准3°分带。控制测量采用宁夏卫星导航连续运行基准站网(简称NXCORS)。引用国家已知控制点,采用GPS、全站仪布设控制网,地籍图测绘采用RTK、全站仪实测、结合钢尺勘丈相关的构筑物、建筑物、以及其他的地物,再经过权属调查、界址点测量得到最终的地籍图。图形处理采用CASS9.0版绘制,数据库建设采用苍穹集体土地使用权管理系统。

在农村宅基地的实际调查中,总会出现一些不尽人意的现象,例如“一户多宅”、实测面积与原发证面积不一致、原宅基地经改造形成两个宅基地,涉及分户登记、已办理宅基地使用证,但涉及宅基地转让(买卖)、继承、赠与,户主变更及丢失、对历史原因形成的宅基地无权利人变动,登记册上没有记录,无审批发证手续的宅基地等。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了具体对应的合理的处理决策。

3.1 分析界址点精度

由于我国尚未出台一部专门的规范村庄地籍调查技术及作业的规定,鉴于《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对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那么这样一来,原则上也适用于农村地区。

依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对于界址点的测量,需要使用测量仪器,而界址点往往定于围墙拐角或房角等较为固定建筑的拐点,所以界址点也就非常容易确定,因此其测量精度的要求也较高。

3.2测量方法

在地籍测量中采用GPS RTK施测图根控制点技术进行测量。共布设图根点6029个。图根点点位一般布设在道路、街巷的交叉口及其它利于采集界址点和碎部点的地方。建筑物密集地区适当加密,图根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均小于 5cm。

地籍细部测量是地籍测量的核心,地籍细部测量的内容包括:测定界址点位置、建筑物等。其中测定界址点是地籍细部测量的核心工作。利用全站仪+小棱镜进行外业数据采集,采用极坐标法的方法。每站施测前对控制点数据(x、y) 进行检校,并随时对已测过的明显地物点进行检测(即测量重合点),以避免误差较大。

3.3地籍勘丈

为保证宅基地面积和房屋面积的测量结果的精确度,地籍测量采用解析法,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及村庄建设用地的界址点采用极坐标法,对于村庄内部及偏远地区采用解析法与图解法结合、距离交会法、截距法等综合方法。地籍图采用全野外数字化成图,主辅房以及采用全站仪实测,宗地内临时搭建的棚房以及不足5平方米的附属设施采用勘丈法。并且在调查底图进行标注,将丈量得来的数据填写于地籍调查表中。最后,分析调查结果。

4、结束语

由于农村宅基地的调查往往涉及到全国广大农村地区,参与单位多、范围大,任务重,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情况存在差异,所以农村宅基地的调查是一项较为庞大的系统工程,在此仅以理论及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来探讨这一调查工程,以期能为农村宅基地调查工作提供一定的借鉴意见。

参考文献:

宅基地条例范文第2篇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部决定在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通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发证工作的紧迫感,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确保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如期完成。

二、认真部署,狠抓落实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认真部署落实。要按照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制。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应将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纳入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中,查清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对宅基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依法、及时进行调处,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对新申请宅基地的,当事人在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的同时申请土地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到即批即办,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对已有的宅基地,要充分利用已有宅基地权属来源材料,加快办理登记发证。

要充分发挥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结果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基础作用。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必须首先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为农民群众办理登记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要充分发挥乡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设立专门的收件窗口,方便农民群众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要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发放到农户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各种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要结合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加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保证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要严格执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收费标准,不得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收费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

请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于2008年底前将本地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部署和开展情况报部。部将组织人员对各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情况进行检查。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完成情况将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地籍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三、明确政策,依法登记

各地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宅基地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完善;创新

中图分类号:[F32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17(C)-0258-01

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和创新成了土地工作者和有关专家学者的热门议题。笔者作为一个国土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尝试对这一热门议题谈谈肤浅看法。

一、宅基地所有权制度的设立与发展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设置起源于1962年中央颁布的“农村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该“修正草案”颁布前,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均归农民个人所有。“修正草案”规定将原属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无偿收归公社所有,但保留了农民宅基地有限制的使用权。1963年中央发出“关于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对农民宅基地相关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初步建立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框架。其后因等政治运动对国家的影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处于停滞状态。改革开放后,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数量和面积不断增加,出现了违法占用耕地建住宅等违法行为,为了搞好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央和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政策和法规,逐步形成了现在的宅基地所有权管理制度。所制定的主要政策有:1981年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199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8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2010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等。

二、宅基地的使用中发生的违背制度规定的主要表现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住房条件改善的需求也越来越强。扩建、新建房屋如雨后春笋般欣欣向荣,新农村建设形势喜人。但是,在农村建设宅基地的使用中出现了与宅基地制度规定矛盾冲突的现象:虽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是“一户多宅”和超面积占地建房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规定“社员迁居并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生产队统一收回,统一安排使用。”但农民迁居后不拆除旧房和闲置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没法收回的现象普遍存在,“空心村”大量呈现。虽然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但是,农民住宅出售给城市居民的事情经常发生。尤其在城乡结合部,宅基地使用权隐易普遍存在。

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毫无疑问,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对农村宅基地管理起到十分巨大的积极作用,今后还会起到重大作用。虽然现行的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度已经相当完备,但是,宅基地使用中发生的问题和制度规定的矛盾告诉人们现行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创新,笔者认为主要应该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和创新。

1、废除宅基地无偿分配制度,建立农民有偿获取宅基地使用权制度

无偿获取宅基地使用权虽然是农民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社会福利,对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保障农村社会安定祥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农村生活水平有了相当程度改善和地价不断升值的情况下,无偿获取宅基地使用权无疑成了农民扩大占地面积建房、一户多宅和闲置宅基地的利益驱动力。在经济条件有了相当程度提高的今天,农村已具备了有偿获取宅基地的承受能力,应该尽快建立农民有偿获取宅基地使用权制度。

2、赋予农民对合法拥有宅基地的处分权,建立农村宅基地合法流转制度

在实行农民有偿获取宅基地制度的基础上,赋予农民合法宅基地转让权,扩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范围,既允许农民进城购房落户,也允许城镇人口进村购房。建立农村宅基地转让制度,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别,加快中国城市化进程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3、废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实现农民集体土地国有化

集体土地国有化最符合中国国情,是将中国土地二元产权制度转变为一元产权制度的最佳途径。集体土地国有化后,土地的所有权由政府行使,不仅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空缺位的问题,也可使农民的农用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得到充分的保护,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利益最大化,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创新开拓最广阔的空间。

作者单位:广东省地图院

作者简介:刘东(1977.04― ),男(汉),湖北秭归人,经济师,本科,硕士在读。

参考文献:

[1]王晓霞,蒋一军.中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政策的梳理与展望.《中国土地科学》2009年4月.

宅基地条例范文第4篇

一、我国土地分别为国家和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集体所有。社员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燃料地和承包的责任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出租、买卖、典当和擅自转让,也不准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围圈建房,毁作它用。

二、农村建房用地必须统一规划。要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布置紧凑、节约用地、整洁卫生的原则,按照行政区划,分别对集镇、中心村、基层村的房屋建设,公用设施,进行全面规划,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城市郊区的农村建房规划,必须和城市规划统一起来,并注意近期和远期规划的结合。规划可以先粗后细,先有总体规划,然后再制订详细规划。从1984年起,凡没有规划的,一律不准再占耕地建房。

三、集镇、中心村、基层村的规划,经群众讨论,乡政府(公社)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变更规划,必须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各县、乡(社)要按照规定对辖区已有规划的村镇重新审定,履行批准手续。未规划的村镇,要结合实际,做出安排,分期分批,限期完成规划。

四、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们的国策。村镇规划和建设要尽量利用坡地、荒地、薄地、戈壁或原有村址,防止大拆大迁。在有条件的地方对零散户可适当并迁,但必须做好迁建户宅基地的还耕工作。城市郊区和人多地少地区及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要发展楼房,以节约耕地。

五、各县、乡(社)在编制农业区域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中,对山、水、田、林、路、村要统一考虑,合理布局村镇居民点。

六、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档案资料。各县、乡(社)应对本地村镇建设的规划图纸、图表资料、审批文件、用地情况等资料,进行调查、整理归档,分级保管。集镇的档案由县保管;中心村、基层村的档案由乡政府保管,不得损坏散失。

七、在少数民族地区修建寺院、庙宇等民族习俗建筑,必须服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防止乱建滥占,浪费土地。

八、社员建房用地限额和标准:

1.陇东、陇中黄土高原农林牧区,河西走廊灌溉农业区:人均耕地面积在一亩以内者,宅基地每户平均不得超过三分(二百平方米);在一亩以上至二亩者,宅基地每户平均不得超过四分(二百六十七平方米);在二亩以上者,宅基地每户平均不得超过五分(三百三十三平方米)。

2.陇南山地农业经济林区:人均耕地面积在一亩以内者,宅基地每户平均不得超过二分(一百三十三平方米);在一亩以上至二亩者,宅基地每户平均不得超过三分(二百平方米) ;在二亩以上者,宅基地每户平均不得超过四分(二百六十七平方米)。

3.甘南高原牧林区,祁连山、马鬃山山地畜牧水源林区:宅基地每户平均不得超过五分(三百三十三平方米)。

对于积极实行计划生育,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农户,可按上述第二档(指人均耕地面积一至二亩者)安排宅基地。对超计划生育的建房户,其宅基地按所在地区最低标准划给。

对在戈壁、坡地、荒滩、山地和牧业地区建房者,其宅基地可适当放宽。各县可按本补充规定精神,根据当地地理条件、土地质量、人口多少、家庭副业、民族习俗、计划生育等情况,制订本地区宅基地面积标准,严格执行。

九、中心村、基层村内宅基地、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公用设施、文化教育、道路绿化、给水排水等各项用地面积规划占地比例如下:

规划每百户居民点占地面积及比例如下表

---------------------------------------

2

 |

每百户分项规划面积(m )

|分 项 占|

|项

目|-----------------------|总 面 积|备注|

|135平方米 |200平方米 |265平方米 |330平方米 |比例(%)|

|(0.2亩) |(0.3亩) |(0.4亩) |(0.5亩) |

|----|-----|-----|-----|-----|-----|--|

|总占地 | 22500  | 33333  | 44167  | 55000  |

| 100

 |

|面 积 |(33.7亩)|(50亩) |(66.7亩)|(83.3亩)|

|----|-----|-----|-----|-----|-----|--|

|宅基地占| 13500  | 20000  | 26500  | 33000  |

|  60

 |

|地面积 |(20.3亩)|(30亩) |(40亩) |(50亩) |

|----|-----|-----|-----|-----|-----|--|

|道路排水| 4500

| 6666

8833 | 11000  |

|  20

 |

|占地面积| (6.7亩)|(10亩) |(13.3亩)|(16.6亩)|

|----|-----|-----|-----|-----|-----|--|

|绿化占地| 1125

| 1667

| 2208

| 2750

5

 |

|面

积|(1.7亩) |(2.5亩) |(3.3亩) | (4.2亩)|

|----|-----|-----|-----|-----|-----|--|

|公共建筑| 1575

| 2333

3091 | 3850

7

 |

|占地面积|(2.3亩) |(3.5亩) | (4.7亩)| (5.8亩)|

|----|-----|-----|-----|-----|-----|--|

|生产建筑| 1125

| 1667

2208 | 2750

5

 |

|占地面积|(1.7亩) |(2.5亩) | (3.3亩)|(4.2亩) |

|----|-----|-----|-----|-----|-----|--|

|规划预留|  675

| 1000

1325 | 1650

3

 |

|面

积|(1.0亩) |(1.5亩) | (2亩) | (2.5亩)|

---------------------------------------

集镇的生产建筑、文教卫生、体育设施、公用设施的用地,可视其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水平,适当增加。

十、农村社队企业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应按不同行业的生产规划及村镇规划和设计任务书,划拨土地。规模较大需分期建设的企业,应一次规划,分期划地。其占地限额为:年产三千至五千吨的水泥厂,占地不得超过十五亩;年产一千万块的砖厂,占地不得超过二十亩;粮油及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不得超过三亩;饲料加工厂,占地不得超过五亩;造纸厂,占地不得超过二十亩;农机厂(站),占地不得超过三亩;轻纺企业,占地不得超过五亩。

十一、村镇各项公用设施占地限额:

学校:中学,每个学生占有土地面积为十七至十九平方米;小学,每个学生占有土地面积为十五至十七平方米。

文化事业:生产大队文化室,包括图书室、阅览室、游艺室等,应控制在六百平方米内;乡文化站,包括电影院、图书室、阅览室、游艺室、摄影室、电视室、科学活动室、体育场等,应控制在三千平方米内;三千人口以上的集镇文化中心,包括影剧院、图书室、阅览室、游艺室、摄影室、展览室、美术室、电视室、科学活动室、少年之家、文化茶园、体育场等,应控制在四千平方米内;万人以上的集镇文化中心(内容同三千人口以上集镇),应控制在八千平方米内。 对行政经济机构(如乡政府、银行、信用社、邮局等)、商业服务、供销等行业的占地限额必须从严控制,由各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十二、对农村各种专业户和集镇非农业个体经营的生产和商业性建设用地的标准和控制办法,由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改变用途后闲置的土地,由生产队收回统一安排。

十三、集镇内非农业户的建房用地面积标准,应低于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参照当地城镇居民的平均水平做出具体规定。非农业户迁出村镇后,应及时交回宅基地,并由原审批单位注销其使用权。个人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对违章者,视不同情况,给予经济或法律制裁。

十四、农村社员、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及复员退伍军人,需建房用地,在已规划的村镇宅基地范围内调剂,由本人向所在生产队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生产大队审查同意,报乡政府(公社)批准;确需占用耕地、园地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集镇内非农业户建房用地,由本人申请,属个体经济户,应持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经管理集镇的机关与生产队协商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一律发给宅基地使用许可证或办理临时手续。

十五、乡行政建房用地,社队企事业用地,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办理征地手续。

十六、国营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建设,需占用村镇规划区域内耕地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和村镇规划批准单位审核,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甘肃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甘政发〔1983〕183号文)办理。

十七、未经报批,强行占地的,由乡政府检查通知,限期拆除建筑物,并将土地收回生产队。造成农作物生产损失的,处以正常年景所占地农作物产值三至五倍的罚款,超标准多占土地者,由乡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检查指出,给予批评教育后限期收回,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处以正常年景多占地农作物产值一至三倍的罚款。

十八、私自买卖,变相买卖、非法出租、转让土地一律无效,并依法没收全部价款和租金。对双方当事人,还应酌情处以罚款。对其中以倒卖土地牟取暴利者要从严惩处,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国家干部和职工,家居城镇的,不允许在农村占地建房;家居农村,原籍已有宅基地,不准就近占地建房。凡利用职权,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经济制裁,直至依法论处。

二十、国家工作人员和乡村干部,在审批建房用地时,凡利用职权,敲榨勒索、营私舞弊、贪污受贿及打击报复的,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二十一、各地行政公署、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镇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设专门机构和专人管理村镇建设。

二十二、各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本补充规定精神,结合实际,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限额和标准,制订实施细则,报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乡政府(公社)要有专人分管村镇建设的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

宅基地条例范文第5篇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宅基地房屋可以进行过户登记,可以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界限面积位置等信息材料。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