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水利工程监理批复意见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各类水利水电项目在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如移民安置问题,土地利用问题,施工中乱堆弃渣,挤占耕地;水流控制问题,截流蓄水影响下游用水,施工废水、生活污水污染水质;爆破与噪声对人群及周边动植物栖息的影响;水质、水温等水体参数变化问题,对水生动植物及下游需要灌溉的农作物影响等。水利工程对环境的影响是十分显著的,具有不可逆性和长期性,因此应高度重视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针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各个环境要素的不同,其环境监理主要控制要点如下:重点监理施工废水处理措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及运行情况和废水排放情况;关注砂石料生产及运输的扬尘采取的除尘措施及效果;关注施工场地及设备的选址是否避开环境敏感点,是否采取低噪声设备和降噪措施,有无发生噪声扰民事件;监理垃圾收集点布置是否合理;要注意跟踪是否存在地表植被破坏和占压面积增大的情况,是否对珍稀动植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关注工程扰动面积是否超出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弃渣是否运至弃渣场,并按照“先挡后弃”的原则采取防护措施,土石料、弃渣场的选址是否符合要求;监理是否落实了水生生态保护措施,是否采取鱼类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等鱼类栖息生境保护措施;等等。而针对某项工程的不同阶段,也可以制定和落实不同的监理要点:
1.1设计阶段环境监理要点审查施工设计在施工文件中是否采用了国家明令禁止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设备,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的施工方法予以及时纠正;对枢纽工程的主坝、副坝的坝址、溢洪道、输水洞的选址,输水工程的选线情况进行核定;对项目的料场、渣场的选址进行核定。对照环评审查项目初步设计有哪些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未落实,环保设施的投资概算是否满足工程环保措施的建设要求,施工图设计中有无遗漏和疏忽的环保问题;审查枢纽工程的施工设计,对主体工程的设计提出环保专项意见,对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的设计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审查输水工程设计管线穿越的河流、公路、自然保护区是否采取确实可行的保护措施、水土流失防护措施。审查项目风险防范措施的设计是否落实环评及批复要求,审查项目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审查施工期对含油废水、生活污水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效率是否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参与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的技术交底,提出环保合理化建议和意见,等等。
1.2施工期间环境监理控制要点监理主坝及副坝的建设地理坐标与环评要求是否一致,主坝防渗体施工是否采用合理施工方式,另外是否按环评要求设置相应的防护措施。监理溢洪道、进水塔和导流洞的施工是否采用设计要求,相关设置是否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对主坝两侧山脊的施工是否采取确实可行的生态保护措施。监理输水工程施工管线穿越的河流、公路、自然保护区是否采取确实可行的保护措施、水土流失防护措施。重点监理开挖场地的工程施工是否落实环评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等等。对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动迁移民,要监理在造地过程中,是否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临时防护措施;监理是否按环评要求在新建住宅区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建立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理制度;是否按环评及批复要求设置后靠安置点、异地集中安置点、各乡镇安置点。在文物保护方面,监理项目施工期间对发现的文物是否按照国家或省级文物考古研究所制定的措施执行,对不同遗迹遗物,分别采取不同的发掘勘探措施等。施工期生态环境监理保护是整个环境监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整个工程区域内设置环保警示标牌,加强施工人员环保宣传教育等生态保护的避免、减缓及恢复措施;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确定征占土地范围,严格控制开挖施工作业面,并按设计规定的取土场、弃渣场进行取弃土作业;监理最小生态流量下泄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理野生动植物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监理各级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区等减缓环境影响的生态保护措施。
2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监理管理模式
一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具有与其它工程不同的特点,它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是一般工程所无法比拟的,如我国先前建设的三峡工程、小浪底工程、龙滩水电站工程等对长江流域、黄河流域和红水河流域都有巨大的环境影响,因此针对其他在建或拟建的水利水电项目,必须高度重视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保护和环境监理工作。
2.1施工期环境监理管理模式施工区环境监理主要负责监督施工区各承包商和业主的环境保护工作,移民环境监理则主要负责移民工程所涉及的所有环境保护工作.同时,这两部分监理工作又统一受工程主管部门委托和监督并对其负责。施工区环境监理的工作性质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定期到施工区现场对承包商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巡视监督,发现环境污染问题要通知承包商环境管理员限期处理。同时,对要求限期处理的环境问题,按期进行检查验收。结合施工区工程实施特点,水利水电项目施工区环境监理采用了以下几种工作方法:①进行日常的旁站式或巡视监理,及时发现环境隐患,必要时请相关部门进行环境监测;②现场环境问题查询访问,发现有环境污染问题及时纠正;③每月召开环境例会,与甲方、施工方以及各标承包商进行交流协商,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环境问题,上报环保主管部门和业主。
2.2解决好环境监理和工程监理的关系在水利水电项目实际监理过程中,工程监理和环境监理关注的问题存在不少交叉点和共同关注点,因此我们还要解决好环境监理和工程监理的关系。因为相对于水利水电项目非常专业的工程监理来说,环境监理是工程监理的组成部分,但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尤其在当前建设生态文明的大环境下,环境监理独立负责监督检查工程是否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实施,在有违反环境保护情况或出现环境重大问题时要报告给建设单位和环保主管部门,并提出环保可行的解决方案。另外,工程监理工程师若发现环境方面的问题,也可责令环境监理进行检查监督。
3水利水电项目环境监理的基本原则
3.1早期介入原则鉴于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生态环保要求的严肃性和重要性,监理机构必应尽早进入并参与环保设计审查,不仅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全面落实,确保工程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还可根据自身经验结合工程的特性提出相应的实践性建议,大大提高环境监理的作用和有效性。只要能及早的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公司就可以尽快参与到建设单位的设计审查中。在涉及到环境保护的部分,环境监理将帮助建设单位检查工程设计中涉及到环境保护的部分,并有效的避免有可能出现的问题。与此同时,环境监理单位可以采取更加专业的方式协助建设单位工作,与涉及到的各单位及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这样就进一步增强了工程设计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可靠性,为将来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有少数建设项目,由于未引入环境监理,致使项目本身设计和前期施工就存在严重的环境保护缺陷,最后导致建设项目没能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中的要求,导致验收无法进行,继而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来弥补以前的不足之处,有的进行补充环境影响评价,有的甚至重新进行环评,也有的甚至造成了相当大的经济损失。
3.2全过程监理环境监理一般贯穿于工程设计、施工期、试运营期,尤其鉴于水利水电项目工程组成和建设的特殊性,真正实现全过程监理意义重大。如设计期,首先要确定水利水电项目的环保主要目的,明确项目环保工作总需求、确定要达到的环境目标和管理原则。环境监理部门可以协助业主及设计单位开展环保设计需求调研、完成调研报告;根据调研报告,协助编制或评审项目建议书;组织潜在的承包商开展环保技术交流;可以参与评审“项目可研报告”,为项目的环保理念从设计阶段就做到预防为主,避免后期对生态环保措施作不必要的调整,甚至是返工。在施工阶段,正是环境监理工作全面铺开的阶段,根据环境监理招投标文件、监理合同等编制项目环境监理计划和工作细则,明确本项目控制的环保目标、进度和费用的目标;针对项目可能涉及的生态和环保问题确定环境监理控制重点,在不同建设阶段有针对性的开展环境监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或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为项目验收打好基础。在水电项目的试运营,也就是开始蓄水期,生态环保问题逐渐呈现出来,如涉及生态恢复补偿、上游污染物源清理、水质监测、淹没区环保问题等等,这个阶段更需要监理单位从实际出发,按照环评和环评批复要求逐项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落到实处,并要求善于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为工程最终顺利通过环保验收奠定坚实基础。
3.3全范围监理水利水电项目涉及地域空间范围较大,工程流域范围广、淹没占地面积大,陆域上游涉及汇水区居民、农田、山地、矿山、水域等各类环境现状,下游涉及泄洪河道、两岸流域等自然环境,整个区域环境影响较大,范围较广,涉及动植物栖息、人类生存、地质土壤变化等一系列环境污染预防及生态恢复问题。在以上环境监理范围内,主要环境问题如下:水生、陆生生态保护及生态恢复问题;导流洞的最小下泄流量问题;地质和土壤保护问题;取弃土场的选址及对周围环境影响问题;库区清理、受污染土壤和河道低泥清理问题;上游污染企业的环保治理问题;水库下游影响河段的生态保护问题;移民安置、人群健康问题;文物及景观的保护和挖掘问题;输水管线穿越自然保护区问题;对项目建设存在环境风险影响的问题,等等。因此该类工程建设应该本着环保先行、预防为主的思想,全范围进行环境监理。
4当前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监理尚存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水库工程;前期决策;管理
在我国生态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背景下,与之伴随的是很多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出现缺水问题,对于我国的农业安全和生活保障构成威胁。为此,中央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并通过系列政策和措施的出台来予以支持。尽管如此,水利工程项目管理不容忽视,特别是前期决策管理更是需要引起关注。
1希尼尔水库工程概况
希尼尔水库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境内,北距库尔勒市20km,南距尉犁县城27km,西与尉犁县西尼尔镇的新疆红旗机械厂东相接,东至库鲁克塔格山。地理座标位置为东经86°13′~86°18′,北纬41°33′~41°38′。该项目工程性质主要是为孔雀河灌区和塔里木河下游输水提供工程保障,根据《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SDJ12―78,水库库容为0.98×108m3,主要由主、副坝、放水闸、进水闸及进水渠、放水渠及分水闸、水库西干渠道、坝后工程和附属设施等组成,属于灌溉为主的注入式反调节的中型水库。该项工程于2000年5月正式开工,2004年10月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全部完工,2008年10月通过竣工验收。
2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规范管理
兴建中型水库工程一般需要经过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具体而言,立项审批分为核准制和审批制,前者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并且一般需要经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和开工报告等审批环节;核准制则是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或限制类项目,政府仅审核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而希尼尔水库工程项目系由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故而需要经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阶段。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工作一般由政府或项目法人委托具有水利全行业乙级资质以上(含乙级)的设计单位承担。而希尼尔中型水库工程委托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设计,该院资质为水利行业乙级,编号为3011162,并于1997年至1999年完成了可行性研究设计和初步设计。
上报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出具以下文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和审查意见,资金筹措方案及相关各方的资金承诺文件,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审查意见,征地和移民数量较大的项目要附具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等。而希尼尔水库工程在1998年9月由新疆水利厅出具“关于希尼尔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新水规设字[1998]66号文),1998年11月由新疆自治区计委即现在的发改委进行了“关于希尼尔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计农经[1998]1061号文)批复希尼尔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上报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时,需要出具以下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已建设的外部协作配套工程报告,水利建设项目土地年度使用计划,经批准的水利建设项目征地规划设计专题报告等。而希尼尔水库工程项目在1999年5月由新疆水利厅出具“关于希尼尔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查意见”(新水规设字[1999]26号文),1999年6月由新疆自治区计委即现在的发改委进行了“关于希尼尔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新设计标[1999]441号文)。
3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管理
勘察设计主要是通过野外勘测获取第一手技术资料的基础之上,针对水库工程项目所需的自然条件和社会需求,利用先进技术将水库规划所需的要求转化为建设方案和图纸文件。勘察设计阶段的核心工作为勘测、规划和设计,而勘测主要是进行观测、测量、勘探、采样等生产技术和管理的活动;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和时期内,将初步设计报告所需要求转化为总体开局方案全过程的技术和管理工作;设计主要是通过技术经济论证并制定出建设方案和图纸文件,以及派出设计代表进行现场服务和工程设计回访整个过程的技术和管理工作。
在勘察设计过程之中,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是其中的重点,为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需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勘察设计过程的监管,并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责任制度,优化设计方案和开展评估工作;同时,建立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和逐步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险制度,强化政府的质量监督,从而使得水库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高质量完成。鉴于希尼尔水库工程项目是由世行参与投资的项目,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地质勘察由具有地质勘察甲级的新疆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地质勘察研究所完成,设计由具有水利行业乙级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设计,勘察和设计从1997年至1999年完成各阶段工作内容,时间历时两年之久,为希尼尔水库工程成为精品工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4招标投标阶段的秩序管理
对于水库工程项目而言,招标投标阶段的秩序管理事关工程质量优劣,而有序健康良性发展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能够有效确保水利工程的建设,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为此,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加强招标投标的秩序管理:一是制定政策促规范。在市场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规定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按照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进入公共资源市场,而对于技术含量不高的部分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可以分别简化和减少技术标内容和分值权重,并加强资格预审制度。二是狠抓落实促公开。严格落实水利工程进入公共资源市场要求,使得交易过程公开透明化。三是强化监管促成效。主要是: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进场交易的监管;深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切实加强行政监督;坚决查处违规违法案件。
希尼尔水库工程项目系为世行项目,按照世行项目的管理办法进行了招标投标工作。水库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主要由巴州世行办完成,招投标和评标程序、方式符合世行和国内基建工程的招投标程序。招投标过程中无回避招标、明招暗定、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违规行为。工程已招标为六个标段,经公开招标确定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江苏水电建设工程总公司等公司进行承建。主坝塑性砼防渗墙由业主邀请招标确定由江河水利工程分司和河南黄河工程局中标承建。水泥采购经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新疆青松化工建材公司为供货单位;苯板采购经过邀请招标确定由巴州鹏程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供货、PE膜按世行规则进行统一采购。希尼尔水库工程委托新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中心为工程监理单位。
5结论
水库工程项目前期决策管理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勘察设计阶段和招标投标阶段的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它环节并不重要,也要予以认真对待和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建设成为水库精品工程。
参考文献:
[1]陈灌.工程项目前期策划决策及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探析[J].经营管理者.2014(04):309―310.
一、明确政府投(融)资项目范围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国债资金投资、国有资产抵押的金融贷款资金投资和其他利用政府性资源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装饰装修、农田水利工程、土地整理、园林绿化和道路交通等建设项目,均属于政府投(融)资项目范围。
二、规范项目概预算管理
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由中标单位进行建设方案初步设计,具体编制投资概算,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县政府批准。
(一)房屋建筑、装饰工程项目由县发改委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代建中心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项目总概算进行审核确认;市政、园林绿化项目、保障性住房和人才公寓项目由县住建局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联合审核确认;公路交通工程项目由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联合审核确认;水利工程项目由县水利局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联合审核确认;土地整理项目由县国土局会同县财政局联合审核确认。
(二)建设单位根据审核确认的概算,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办理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批手续。部门预算单位按照年度建设计划将基本建设资金列入当年部门预算。非部门预算单位按照年度建设计划,将自筹资金的80%缴存县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开设基建专户,实行专户管理。
(三)县发改委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项目建设方案确定后,由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设计单位,在批准的投资概算范围内,组织开展设计深化,编制施工图和详细预算,工程预算不得超过工程概算。设计文件须经住建、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工程预算必须经县财政局审核,如确因特殊原因超过工程投资概算的,须重新报县政府批准,确定新的项目建设规模。县财政局以《县政府投(融)资项目工程预算审批表》(附件1)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之一。
三、加强项目招投标监督
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财政、监察等部门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督。招标最高控制价不得高于工程定额预算价,并须经县财政局备案。招标最高控制价高于工程定额预算价以及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招标采购确定施工(服务)单位的,财政部门拒付建设资金,监察部门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项目变更管理
(一)项目建设资金总额以批准确认的投资总额为准,工程造价以招投标中标价为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进行项目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项目变更由建设单位负责申报,申报方案须经项目监理、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依照审批权限报批。
2.建设单位应对每次变更的报批金额把关,填写《县政府投(融)资项目变更审批表》(附件2),并按程序报批。《县政府投(融)资项目变更审批表》作为变更工程计量的依据之一。
3.政府对投资项目变更实行控制审批。为规范项目变更行为,减少变更的随意性,实行项目变更预审制度,由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局对项目变更申请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凡变更累计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中标价5%的,建设单位填写《县政府投(融)资项目变更审批表》,报县财政局备案后实施;凡变更累计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中标价10%的,须报经相关部门审核,分管县长批准后实施;凡变更累计增加额超过100万元,或超过中标价10%的,须经相关部门初审,分管县长审签,报县长批准后实施。
(二)对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造价调整,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合同中约定,由此造成的投资总额增加,亦由建设单位按上述程序报批。
(三)项目变更审批结束后,相关变更资料由建设单位报县财政局备案,作为拨付追加工程资金的依据。
(四)项目变更较大(超出批准投资规模10%),经建设主管部门鉴定可单独施工的部分,必须根据项目工程量情况重新招标。对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暂估价以及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的管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变更部分由原施工单位实施的,其工程价款的调整按上级有关施工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设计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因工作不到位造成设计漏项等引起项目变更的,应按照设计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六)因招标编制的项目清单误差引起造价变动较大的,应由招标单位按照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项目变更累计增加金额应严格控制在批准投资额的10%以内。项目建设费用增加总额超过批准投资额10%以上的,须在项目变更实施前向县发改委申请办理项目变更审批手续。
五、强化项目资金管理
(一)加强项目预算管理
1.经县人代会批准列入本级年度预算及经批准年度内预算追加的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按进度足额划拨县财政投资项目资金专户。
2.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本县建设和维护项目的补助资金,直接转入县财政投资项目资金专户,单独核算,专项用于相应的扶持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拨入建设单位的专项补助资金,亦直接划缴县财政投资项目资金专户。
3.经批准用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各类预算外资金及建设单位的其他自筹资金,根据项目预算的需要量,由各预算外资金专户或建设单位账户划入县财政投资项目资金专户或政府代建项目财政专户。
4.对上级专项拨款、银行项目贷款,如要求在上级指定银行或贷款银行直接开户进账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财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可在相关银行开户建账。
5.属于政府工程代建项目的,按《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执行。
(二)规范项目资金拨付管理
1.县财政局为我县财政投资项目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各类项目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2.项目资金实施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3.县财政局要严把资金拨付关,在审核有关工程资料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及工程进度拨付资金,通过项目资金的拨付环节,加强对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的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和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
4.项目资金拨付要求:
(1)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备料款应在合同中约定支付比例和抵扣方式,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支付预付款。
(2)工程进度款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决算审计前应预留合同价20%-30%的工程款,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前应预留审计结算价10%的工程款,在县财政局出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支付余款。
(3)质保金支付时间至少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以上。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的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
(4)项目须进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加强项目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凭项目立项批复、工程概预算审批和招投标手续等文件邀请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为确保工程量计量的准确性,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土方工程、土建工程的地下部分以及装饰工程的隐蔽部分的计量,必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现场签证后方可确认。凡遇项目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审计部门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抽查、验证,为决算审计掌握第一手材料,并逐步实现对重大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查与监督管理。需分步验收的工程,应及时按项目类别分别邀请县住建、水利、交通、园林绿化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及县住建、发改、财政(国资办)、审计、监察、消防等相关部门共同验收。
七、严格项目结算审计
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结算资料的编制工作,并对竣工结算资料认真审核把关。竣工结算资料须附项目立项批复、工程概预算审批、招投标以及《县政府投(融)资项目变更审批表》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将竣工结算资料按规定时间送县审计局审计,县审计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凡未填报《县政府投(融)资项目变更审批表》的变更工程量不予计量,未经审计的工程结算不予认可,建设资金余款不予拨付。对于项目结算送审价核减率超过10%的,其超出的部分审核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在应支付的工程费用中抵扣;核减率超过20%的,施工单位除需支付上述费用外,由相应审查机构予以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暂停承接工程业务的处罚。
八、健全项目决算审批
(一)项目结算审计确认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凭项目立项批复、工程概预算审批和招投标手续等文件,报县财政局审批。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的具体要求按《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县财政局要严格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时批复建设单位,并按规定拨付工程余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转增固定资产,并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九、防范项目融资风险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是公共财政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循适当前瞻、量力而行的原则。凡需通过融资方式筹集项目资金的,必须事先将年度融资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单位每年必须编制债务预算报县财政局,落实好还款资金来源,防范、控制债务风险。
十、强化部门责任考核
(一)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
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各单位必须按照程序做好项目前期申报、论证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做好项目变更调整申报和资金的计划、筹集工作,按要求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和财务决算工作。
凡因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履行项目变更报批手续,造成资金不能及时拨付到位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监理的管理,凡因工程监理工作不到位,造成资金损失或增加工程造价的,应由监理单位按照工程监理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二)主管部门的职责
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各项工作,做好建设单位各项申报材料的初审,抓好项目的跟踪管理,协调好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管部门的关系。凡因初审把关不严,造成工作不到位的,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三)监管部门的职责
1.县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审查批复;建立、管理政府投(融)资项目库;组织有关项目变更审核工作;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2.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来源审批、投资概算审核、项目资金审核拨付和项目财务决算审核批复;负责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债务预算;参与有关项目变更审核;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招投标监督工作。
3.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工程招投标活动和有关工程竣工验收。
4.县代建中心:负责代建项目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招投标;负责对代建项目工程施工实施全过程管理;按规定和计划使用工程资金;组织工程验收和项目决算的编制和报审工作。
5.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审计工作,安排项目审计计划,及时做好项目审计,保证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按时结算。
一、自觉遵守和认真执行宪法、法律和水利政策法规一是认真学习宪法、法律和有关水利政策法规。我重点学习掌握了《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运用到具体工作中,努力做到依法治水;二是宣传政策法规。积极组织开展水法宣传月活动,使水利法规深入人心和依法管水用水落到实处;三是贯彻政策法规。近年来,全市水事案件和水利纠纷做到当年发生当年结清,累计查处水事案件21宗,调解水利纠纷12宗。
二、坚决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
我任职以来,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自去年12月底至今年6月,在市人大常委会__*副主任的带领下,市人大城建环保委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对全市的水资源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今年以来,以市人大常委会__*副主任为组长及市人大农业和农村委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分别对全市贯彻执行《水法》情况和全市农业水利基础设施、人畜饮水、农网改造等进行了调查研究。根据以上调查组的反馈意见,对我市水资源问题和《水法》贯彻执行情况及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要求市水利部门要按照市委提出的“五大”发展战略,编制好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同时,分别对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水法〉情况报告》和《全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报告》提出了审议意见。我能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落实整改措施:一是着手开展全市水资源综合调查和保护、开发、利用综合评价工作。首先,是争取到市政府安排10万元资金,并委托__水文总局__分局开展了__*河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综合评价报告的编制,现已脱稿,最近可出版。其次,着手开展全市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规划报告的编制及评估工作;二是加快水源工程建设,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用水需求。去年积极争取自治区发改委安排__*河上游兴建__水库的前期经费200万元,目前正在抓紧完成__*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估工作,最近自治区再安排150万元继续开展__*水库工程初步设计工作,为争取自治区安排早日动工兴建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三是加大依法治水力度,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今年以来,全面开展了全市集中排污口调查工作和加大水事纠纷调处工作;四是积极推进水利管理体制改革,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国有水管单位改革已全面展开,市本级方案已拟出报市政府待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复,正在抓紧实施。
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今年6月办理了人大代表《关于加强农业基础建设,务必加大“五小”水利的投入》的建议。我积极想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小型水库、小山塘、小陂坝、小引水和小提水工程等的投入,今年以来,争取自治区和安排市本级资金支持各区、县(市)建设维修“五小”水利工程资金累计达300多万元,是多年来少有的。
三、认真履行职责,创新开展水利工作
我任职以来,>!
1、切实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我经过一段时间深入基层调研,深刻地认识到,当前我市农田水利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和新的任务,从总体来看,我市农田水利骨干工程(包括大中小型水库)大多建于20世纪60年代前后,相当一部分已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加之长期管理维护不力等原因,老化失修失效严重,急需更新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本来就设计不完善,建设标准低,又缺乏正常的管理维护,损坏失修失效更严重,欠帐更多。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足、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活等问题十分突出。特别是工程建设投入长期欠帐,骨干工程建设虽有政府的专项资金支持,但投入规模远不能满足要求;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由于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两工”(农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后,政府和民间投资增加不多,农民投工大幅度减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总体状况有进一步恶 化的趋势。出现这一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是,在农业比较效益发生变化、农民市场主体地位已经确定和农民民主意识不断增强的新形势下,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单纯依靠行政手段行不通了,而新的机制又未建立起来。因此,尽快建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机制、新办法,是适应形势变化的客观要求,是当前各级政府特别是水利行业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基于这些认识,我积极在推进几项工作:
一是大力开展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我主持制订了20__/20__年度和20__/20__年度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复后实施。经过20__/20__年度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共完成投资7699万元,占自治区下达计划任务的102.5,完成的主要工程项目有:修复水毁工程224处,加固小型水库29座,维修加固堤防6处7.35公里,新开工建设的__*城区防洪(潮)堤工程进展顺利,渠道节水防渗加固26公里,农村人饮工程18处,建成投产小水电站4处,国有水管单位体制改革方案通过市政府审批,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全市已成立了农民用水者协会46个;20__/20__年度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完成投资13625万元,其中:申请中央投资1659万元,争取自治区补助资金4294万元,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250万元,区、县(市)投资882万元,受益群众自筹资金或投工投劳折资1424万元,其他投资5116万元(主要是社会投资建设小水电站)。计划完成的工程项目有:建设和修复水利工程366处,其中:病险水库除险加固19座,农村饮水安全解困工程32处,海河堤防工程3处共3.05公里,修复水毁工程13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维修工程133处,新成立农民用水者协会90个,小水电站5处、装机17台18075千瓦。
二是积极主动争取政策支持。到任后,我一直在努力做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汇报协调工作,利用国家高度重视“三农”问题,高度重视人口、资源、环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的机遇发展壮大水利。水利是农业增产、农村发展最重要的基础,是生态建设的关键要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学习外地先进经验,我主持拟出了《__*市水管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__*市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改革方案》、《__*市人民政府加强水利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稿,并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通过发文实施,有力地推动我市水利发展和改革各项工作。
三是狠抓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重点项目的建设。我组织完成了__*市临海工业区供水项目__*水库、__*干渠防渗加固扩能、__*工业区供水管网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及其报审批工作,《__*市十一五水利发展规划》,《__*市十一五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规划》,《__*市临海工业区供水项目__*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确保我市沿海基础设施大会战水利供水项目的按时开工建设,并储备了一批工程项目。
2、全力以赴抓好防汛抗旱工作。我按照“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做到早安排、早部署、早行动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坚持每年4月进入汛期后,及时组织召开全市防汛抗旱工作会议和全市水库安全度汛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和落实防汛抗旱工作;组织修改完善各防洪抢险预案,开展水库工程安全大检查,落实防汛物资储备;认真落实防汛责任行政首长责任制,在__*日报上公开刊登全市149座大中小型水库的行政领导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和签订安全责任状;安排落实好二十四小时全天候防汛值班,确保汛情上传下达。20__年以来,没有发生防汛责任事故,并把灾情损失降到最低,确保了安全度汛。
3、集中精力加快我市沿海基础设施大会战水利供水项目工程建设。我市沿海基础设施大会战水利供水项目包括__*水库工程、__*干渠防渗加固扩能工程、__*工业区供水管网工程等三个工程,概算总投资为4.64亿元,其中:自治区补助资金为1.86亿元,地方及业主自筹资金为2.78亿元。按照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实施三个水利供水工程责任单位为市水利局、责任人为本人。在市委市政府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下,我集中精力、组织力量加快推进项目工程建设,从20__年4月至今,已累计完成投资1.872亿元,占概算总投资的40.6,已到位资金8897万元,其中:自治区补助资金6600万元、地方及业主自筹资金2297万元。累计完成工程量有:土石方110.53万立方米,浆砌石2.68万立方米,混凝土11.46万立方米。在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我能突出重点、难点问题,并组织和依靠局班子集体领导作用及干部职工,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一是突击完成项目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评估、审查及报批工作,确保了工程项目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及时开工建设;二是重点抓好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工作,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施工;三是千方百计解决地主及业主自筹资金难点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采取市场化方式,积极探索项目工程筹资融资办法,我经常带领有关人员到自治区有关部门尤其是自治区发改委、水利厅汇报项目工程进展情况,主动争取更多的支持。经过近半年时间的协商沟通和评估分析,于今年9月22日我局与自治区水利厅成立的广西水利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公司)达成《重组__*市群峰水利供水有限公司方案》,并于今年9月27日经市政府批复实施。群峰水利供水有限公司实施重组后,注册资金2.48亿元,其中:区公司占有75股份,我市占有25股份。按“方案”我市三个水利供水项目工程所需资金,除自治区补助资金外,全部由区公司筹资,解决了我市地方自筹资金困难问题。目前,区公司已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解决我市三个水利供水项目工程贷款3.3亿元,并已通过评审和达成协议。
四、坚持勤政廉政,增强公仆意识
我始终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要求自己,勤政廉政。到任以后,我努力创建学习型干部职工队伍,加强水利系统自身建设,注重培养年轻干部,组织制定和完善局十项制度,真正把职能和行为置于制度的约束之中和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重视发挥纪检组的作用,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公开办事力度,积极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严格管好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在廉洁自律上起表率作用。
五、存在问题和整改方向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市及区、县(市)水利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含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部分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用于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筹集、使用和管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水利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四条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包括国债专项资金,下同);
(二)市(含区)、县(市)土地出让收益提取的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
(三)水利建设基金中用于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的资金;
(四)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筹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高息乱集资和变相高息集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内部股票和债券;
(二)符合政府规划要求,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多渠道,多元化筹集资金;
(三)符合工程建设需要,以最低成本筹集资金。
第六条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口径及比例。
从7月1日起,市(含区)、县(市)统一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第七条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年终清算方法。
市(含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季度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在年终进行统一清算。
为确保年度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均衡,市(含区)、县(市)财政部门分别在每年4月、7月、10月的10日以及决算清理期结束之前分季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第四季度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可与年终清算合并进行。
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应当与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一致。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少于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的,应于当年决算清理期结束前一次性补足;年末地方国库中的土地出让收益不足以补足应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的,可以不予补足。
第八条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生优先,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利问题,推动民生水利新发展;
(二)保障重点,加快农田水利建设、全面提升农田水利设施综合服务能力;
(三)统筹兼顾,促进流域与区域、城市与农村水利协调发展;
(四)政府主导,发挥公共财政对水利发展的保障作用,形成政府社会协同治水兴水合力;
(五)改革创新,加快水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攻坚,破解制约水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第九条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方向:
(一)足额安排省以上投资项目配套资金;
(二)重点安排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
(三)保障安排列入全市农田水利规划的项目;
(四)合理安排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资金。
第十条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范围:
(一)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包括各项农田水利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
(二)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
(三)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
(四)每年用于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支出,不超过当年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投入的3%。维修、养护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年初编制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应包括农田水利项目常维修、养护预算。维修、养护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第三章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安全运行原则。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在使用中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三)规范使用、发挥效益原则。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在使用中应当厉行节约,降低工程造价,防止损失浪费,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项目储备库管理。由市水利部门按规定统一建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储备库,并制定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储备库相关管理办法,报市财政部门备案。每年拟列入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储备库中备选。
第十三条资金计划管理。中央、省下拨我市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由财政部(水利部)、省财政厅(水利厅)下达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计划。纳入全市年度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计划的项目,由市水利局统筹划、统一协调,组织相关区、县(市)及项目单位,制定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并商市财政部门同意后,统一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项目资金预决算管理。由水利部门负责,根据年度农田水利资金预算及项目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编制并上报年度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及资金计划。财政部门根据水利部门上报的年度项目金计划,编制年度农田水利项目资金预算,并按有关规定审核后上报同级政府审批。财政部门依据同级政府的批复,下达年度农田水利项目资金预算,预算文本一经下达,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年度结束前,水利部门及使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年度项目决算工作,同时督促有关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各自管辖项目的决算工作,按时上报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及招标管理。在国家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使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不论是实行招投标方式还是实行非招投标方式采购的资金项目,都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预算编制、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合同、采购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规定。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实施统一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资金拨付管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以年度预算为依据,财政部门根据有关单位提报的资金拨付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按照市本级(建设单位)使用和区、县(市)使用实行两级管理。
(一)各相关部门申请使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应当根据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年度资金预算,向财政部门提报资金使用申请。
建设单位申请使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应当根据年度建设支出预算及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水利部门和建设单位申请使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应当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二)区、县(市)申请使用市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应当根据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年度资金预算,按工程建设实际需要,由区、县(市)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向市水利、财政部门上报资金使用
请,并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三)财政部门根据有关单位(部门)申请,按照有关程序和工程进度拨款。
对由市直部门统一实施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将资金拨付市水利部门及市直相关单位会计核算中心或市直项目建设单位。
对由区、县(市)实施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有关区、县(市)国库。有关区、县(市)应当按照支农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县级报账制管理。
(四)对已下达年度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计划、施工预算已编制完毕的项目,可实行资金预拨制度。先预拨一定资金作为工程建设启动资金,其中1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预拨资金前,用款单位需提供沈阳市基本建设预决算审核中心出具的工程预算审核报告,市财政部门按项目的审核结果预拨资金。
以后再续拨资金时,用款单位应当按市发改委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提供项目实施进度的施工合同、工程监理进度报告等文件,财政部门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拨付资金。
(五)对已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市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中标供货商单位。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缓拨或停拨资金:
(一)未按要求上报项目资金申请的,不予安排和拨付资金;
(二)涉及多渠道筹资的项目,其配套资金不能到位的,暂停拨付资金;
(三)未按要求报送有关工程建设进度统计信息资料或报送的信息资料不实的,暂缓拨付资金;
(四)未按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暂停拨付资金,对已拨付的资金予以追回;
(五)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的,停止拨付资金,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资金使用有严重违纪违规问题未经有关部门处理完毕,停止拨付资金;
(七)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停止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资产管理。对各类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形成的资产,市水利及市直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并制定资产维修养护等相应管理办法。各区、县(市)管辖的各类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形资产,区、县(市)水利部门承担资产管理及维修养护的相关责任,并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登记造册,各单位不得随意处理,其资产的处置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及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市级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市直各有关单位上报年度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并负责项目的管理(后期维护等)、相关配套资金安排等。
区、县(市)级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各区、县(市)负责上报年度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并负责项目的管理(后期维护等)、相关配套资金安排等。
第二十条水利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各级水利建设法律、法规、政策及水利建设资金管理有关规章;
(二)负责制定年度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计划,下达计划批复;
(三)负责组织编报所属工程项目概预算,技术审查,编报工程支出预算、财务决算;
(四)负责组织实施工程招投标,完善工程监理制度,及时完成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确保按时完成当年施工建设任务;
(五)负责考核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检查督促各项水利工作的落实;
(六)负责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项目实施、工程进度等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七)负责组织对工程建设项目所形成资产的后期管理、移交、处置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各级财政法律、法规、政策;
(二)筹集和落实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编制年度水利建设资金预算;
(三)及时拨付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四)检查指导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五)及时发现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出处理;
(六)审批上报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各级水利工程建设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水利专项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好施工期间材料、设备的日常管护工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三)及时申请农田水利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四)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实施工程招投标,完善工程监理制度,及时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确保按时完成当年施工建设任务;
(五)办理工程、设备等价款结算,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六)编报年度农田水利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农田水利建设支出财务决算。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相关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监察、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标准开支;
(五)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六)应上缴的各种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
(七)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各级水利部门、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施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建设资金的,财会人员应当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有关领导仍坚其决定的,责任由有关领导承担,财会人员应当继续向上级水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情况。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有关单位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