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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的一种类型,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定义金融消费者是为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个人。在我国,虽然金融消费者的概念逐渐被广泛地使用,但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各金融领域的部门法均未提及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现阶段,我国是将其作为在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金融领域购买相关商品、接受相关服务的自然人、法人的统称。在金融服务业迅速发展和金融消费者群体迅速壮大的背景下,一般认为,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求助权、隐私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
强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主要有三。一是公共物品和自然垄断理论。金融机构具有“公共物品”和规模经济特征,消费者的“天然”弱势地位和福利损失问题难以依靠市场机制解决,根本方法还是需要法律形式或国家公权力的介入,通过对金融消费者施以特别保护,实现双方实质上的平等。二是信息不对称理论。金融商品的复杂性和专业化使金融市场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服务、购买金融产品时,主要依赖于对信息的充分掌握和正确评估,如果信息权利受损,将会蒙受较大损失。应通过教育和信息披露等监管手段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强化市场约束,减少逆向选择的机会,提高自我风险识别和保护能力。三是“外部效应”理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通常微观金融组织总是倾向于生产更多的金融商品以谋求利润最大化,这种单个机构非理性的外部负效应行为将导致市场失效和金融乃至整个经济系统的危机。因此需要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国家对金融经营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增进金融消费者信心。
本次次贷危机使得各国监管当局普遍意识到,只关注金融机构的利益诉求而忽视对消费者利益的切实保护,势必会破坏金融业赖以生存及发展的基础,影响到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因此,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后金融危机时期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反思和改革的重要内容。
危机暴露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管缺陷
监管理念上的空洞和体制上的空缺。次贷危机爆发前,美国住房贷款市场上的次级抵押贷款的发放大大超出了社会公众的还款能力和风险承受水平,宽松的管制政策下的无风险套利诱惑贷款经纪人的掠夺性贷款活动泛滥。市场的失败暴露出美国过分崇尚以新自由主义为价值取向的金融监管理念和“多头双线”的监管体制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发展,也缺少对消费者的应有保护,结果纵容了金融机构的不审慎行为,最终引发了系统性的金融危机。
对信息披露缺乏监督。从雷曼“迷你债券”风波到“掠夺性贷款”,此次金融危机充分暴露出金融产品的不当销售,特别是一些大型金融机构风险信息的透明度不够,消费者不能获得有关金融交易条款的充分信息,也反映出监管当局过于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缺乏前瞻性和适当性的信息披露规则及方法。
金融创新失控。1999年美国出台《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把银行与资本市场之间防火墙拆除以后,金融资产的证券化催生了金融衍生产品的无节制创新和泛滥,严重脱离了实体经济的需求。金融衍生产品本身十分复杂,甚至银行家们都不知道风险传递到了哪里,金融消费者根本没有能力弄清楚金融衍生产品的整体情况。以金融衍生产品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不断突破已有的金融监管框架,各类金融监管准则严重滞后于金融创新的速度,造成了衍生产品领域的监管空白,误导了市场参与者的判断。同时,衍生产品复杂隐秘的风险转移机制与不断延伸的金融产业链又进一步加大了监管当局的监管难度。
监管外部环境的弊病。一是制度机制不完善。缺乏专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机构,分业监管模式下对消费权益保护的协调机制不健全。随着创新性金融产品的不断出现,未建立消费者投资认证制度,不区分一般金融消费者与合格金融消费者,使得缺乏专业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人进入高风险领域而遭受损失。二是银行内控和自律监管不健全。董事会和管理层忽视了受股东和金融消费者托管的责任,未能履行审慎的管理职责。银行公司治理失败和自我约束机制失效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成本。三是责任意识淡薄。一些银行不负责任的对金融消费者过度放贷,并没有对其收入来源、还款能力等进行认真调查和分析,然后又不负责任的将这些次级贷款包装成MBS、CDO、CDS等极其复杂的产品兜售给广大投资者,其中包括不少普通的金融消费者。最终危机的爆发不仅害了这些金融机构,也使得很多的普通金融消费者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四是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不足。与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速度相比,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的速度远远落后,公众金融知识较为贫乏,风险意识淡薄,导致一些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的金融消费者“贸然进入”而承担了过高的消费成本。
美英等国采取的修复性措施
美国创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目的是保证美国消费者在选择使用住房按揭、信用卡和其他金融产品时,得到清晰、准确的信息,同时杜绝隐藏费用、掠夺性条款和欺骗性的做法。该机构设立在美联储系统内,但保持独立的监管权力,局长由总统直接任命。由于消费者金融涉及面很广,该机构可以监管各类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包括所有资产规模在100亿美元以上的信贷机构和各类金融中介,并且可以独立制定监管条例并监督实施。
英国提出金融产品“合适并且合理”原则。一是加强对贷款人的保护。2009年11月1日起,FSA(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加强了对银行以及房屋互助协会与客户日常接触的监管,从直接信贷、支付、存款账户到交易和利率的变更。二是加强事后投诉处理的信息披露以及消费者赔偿。FSA要求金融机构公布如何处理消费者投诉,在半年内收到500起及以上的金融机构,需要再进行两年一次的披露。还提出加快银行破产后金融服务赔偿计划(FSCS)对客户的赔付期限,简化赔偿程序,确保客户在七天内得到赔偿。三是把是否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四是加强事后追偿和惩罚。此外,2010年3月11日,FSA、OFT(公平交易署)、FOS(金融申诉专员署)联合了《消费者投诉处理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FSA、OFT和FOS在公平处理消费者投诉方面的责任,强调建立各方合作机制,首次提出应对新兴风险和大规模投诉的程序和措施,重塑消费者信心。
普遍加强金融教育和知识普及。英美通过深化校园教育、加大财政支持、鼓励社会参与等方式大力推进金融知识普及。一是扩大和深化校园金融教育。美、英、日等国的义务教学大纲中均含有金融教育内容。二是扩大教育覆盖范围。危机后各国日益重视弱势群体的金融教育,加强政府推动和财政支持,开设了专司金融教育的官方网站,扩大金融教育惠及面。三是强化政府主导推动。英、美两国均在财政部设立金融教育组织协调部门,负责协调教育部、产业部等相关部门参与金融教育。四是加大财政支持。从2009年起,美国政府每年将拨付2.5亿美元的金融教育经费,美联储亦从公开市场业务和有偿服务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持金融知识普及工作。英国财政部2007年金融教育预算就达1150万英镑,危机后更是逐年递增,FSA每年用于金融教育的支出约为2000万英镑,占其年度预算的7%左右。
中国银监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有益探索
明确监管目标。中国银监会成立伊始,就确立了监管工作新的理念、“四个监管目标”和“六条良好监管标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条和《商业银行法》第1条均提到“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条还将“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写入监管目标,体现了监管层对相对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认识的提高。2006年正式施行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首次使用了“金融消费者”,指出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应“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反映出银行监管当局的理念转向。
完善规章体系。银监会在公平对待消费者方面不断实践,陆续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指引。如:2009年4月的《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7月的《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对公平原则都有所体现。同时,指导银行业协会颁布一系列自律公约和服务规范对银行加以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行内标准,开始对公平对待消费者原则进行实践。随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出台,致力于满足借款人的实际贷款需求,进一步强化贷款合同或协议约束借贷双方权利、义务,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我国信贷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制度性、革命性变革。
关注焦点问题。一是保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银监会将质量可靠、安全有保障的产品和服务视为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要求在信用卡、理财产品等创新业务推出后,充分考虑消费者的非专业性、金融知识不健全的弱势,保障消费者账户、资金的安全性。严禁将存在缺陷和重大风险的产品不负责任地推荐给消费者,对于有不可避免风险的产品应当充分告知,并提供防范措施。进一步提高营业网点的窗口服务水平,加大对普通消费者的服务力度,为消费者提供舒适的金融服务环境。二是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建立健全了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和投诉应急预案,银行分支机构职责明确,职能部门协同配合,保障客户投诉妥善处理和限时处理。三是积极推动公平金融服务。出台了促进房地产贷款、助学贷款、小额农贷、青年创业贷款的指导意见,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确保真实信贷需求的满足。四是注意保护消费者隐私。针对消费者对于有的银行“歧视”普通客户,VIP客户得到过份关照、普通客户备受冷落等情况,要求银行业通过合理调整服务方式,体贴普通客户,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
加强宣传教育。一是引导银行业开展金融消费教育。银监会引领银行业从承担社会责任、从行业长远健康发展考虑,主动开展对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如:加强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的宣传,培育客户使用现代自助机具的技能和习惯;加强网上银行的知识教育,引导客户逐步接受使用先进的金融服务产品;加强金融风险教育,增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二是关注消费者利益诉求。发挥银监会公众教育服务区、银行业协会的载体作用,广泛开展对消费者的金融知识的普及宣传,进一步加强与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沟通,搭建一个与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有效交流的平台,倾听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不断改进银行服务。三是诚信宣传,保障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银监会督促银行业在宣传中的义务并不仅限于法律所规定的“不从事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是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正确、全面、实用并可比较的资讯,以便消费者能做出切合自己需要的选择。
当前需要正视的主要问题
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一是尚无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是针对一般商品和服务消费过程中如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专门法律,其第2条对消费者的定义过于狭窄,仅将“生活消费”纳入保护范围,“金融消费”由于消费对象的本质差别而有显著不同,难以适用。二是消费者保护的金融法律数量少且原则性强,缺乏可操作性。《商业银行法》第三章只有5条规定了对存款人的保护。《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条立法目的中有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但是在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中却没有一条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特别规定。三是效力层次较低,影响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使,对政府机构执法也造成了影响。如:目前消费者与银行之间的投诉纠纷,主要依靠银监会2007年下发的《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进行协调处理。在现有监管体制和行业自律体制都没有对金融消费者给予足够关注时,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往往直接诉诸司法途径或者一般性行业的消费者保护机制。这种做法容易激化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对抗,导致金融机构的声誉受到严重损害。
业务运营不合规。一是复杂的金融产品并未得到金融机构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在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下,我国有关个人理财产品的大规模受害事件也时时见诸报端,前有花旗、渣打等外资银行的QDII类理财产品全线亏损事件,暴露出“产品风险提示不足”等侵害投资人利益的问题,其后又有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零收益事件引发轩然大波,将中资大小银行纷纷卷入其中。二是隐私权保护欠缺。与一般消费者相比,隐私权的保护在金融消费领域尤为迫切。如:《商业银行法》要求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该遵循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银行有权拒绝非法查询个人储蓄存款等规定。但在现实操作中难以有效保证。如:电子银行业务的高速发展与网络安全漏洞并存导致个人信息泄密。金融机构在设计、销售银行卡、理财等金融产品时,由于技术失误导致消费者私人信息被恶意泄露和利用。三是消费自主决定权缺失。在银行的存贷款、银行卡、代为收费等业务中,消费者的自主决定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如:有的银行要求消费者必须接受其强制搭配的银行卡、指定的评估机构,否则不予办理银行业务,增加了消费者的使用成本和违约风险。
投诉渠道不通畅。一是消费纠纷处理机制欠缺。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基本上只能算是英国机制的“反向单一纠纷解决机制”(法院诉讼)。尽管2007年12月上海成立了金融仲裁院,以及为服务于北京奥运会而建立了消费者金融服务投诉联动处理机制,但现有这些尝试性ADR机制(法院诉讼替代性纷争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system)的运行尚未在全国推广。二是投诉处理平台不完善。目前只有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投诉热线和上海银监局牵头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联动机制,除此之外基本没有比较成熟高效的投诉处理平台。消费者与商业银行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如何进行调整,如何处理争议,由哪个机构处理,处理程序如何,怎样保证程序的公平公正等具体问题,主要依靠银监会2007年下发的《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进行调解,认可程度有限。
公平服务不到位。如助学贷款微乎其微,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雷声大雨点小”,扶贫贷款出现了“扶富不扶贫”的怪圈,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融资依然困难重重。原因有四:一是制度设计上存在明显缺陷,信用等级标准与信贷市场准入“门槛”过高,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银行出于自身的经济利益和信贷风险,制定了一些针对性的限制条件,部分社会群体难以得到贷款扶持。二是贷款成本与收益难成正比。农村小额信贷、扶贫贷款、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国家助学贷款都是较强的政策性业务,所耗费的成本远远高于其他贷款业务且潜在的风险较大,经办银行积极性不高。三是高度集中的授信制度约束。各银行上级行上收信贷管理权限,基层银行仅有贷款调查权和少数种类的风险低、流动性强的个人资产质押信贷业务,导致弱势群体贷款难度进一步加大。四是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低、弱势农民难以享受到现代的金融服务。农村金融支付结算服务体系建设落后,金融产品严重匮乏,金融宣传不到位,农民对现代金融知识和投资理财产品掌握的较少。
相关政策建议
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一是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拓展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明晰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二是完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建议将“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入监管目标中,确立监管机构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地位。三是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做到全面、准确、及时和持续披露其产品和服务信息。
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建议参照美英做法,在监管部门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同时在行业协会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民间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通过多层次的组织机构,在金融消费者教育、消费风险提示、反映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建立合格的金融消费者投资制度。随着创新性金融产品的不断出现,建立合理制度保护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消费者非常必要。建议建立合格金融消费者投资制度,区分一般金融消费者与合格金融消费者,为一般金融消费者划定交易,避免缺乏专业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人进入高风险领域而遭受损失。银行开展金融创新必须严格遵循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向客户、监管部门充分披露创新产品的交易结构、资金投向、潜在风险等相关信息。监管部门要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对金融机构日常监管和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
完善公平金融服务。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网络,推进社区银行建设,消灭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点。同时,切实改进信贷管理流程,加强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小额贷款稳步发展。
搭建高效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平台。一是强化金融监管者投诉处理功能。在各级监管机构工作的基础上,增设专门的消费者投诉受理部门,参照美联储的做法建立消费者投诉信息数据库,根据消费者投诉的次数和涉及金额进行分类、调查、核实、调解,并通过定期的信息分析,识别潜在的消费者保护问题,为规章政策的制订提供参考,使消费者的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二是为银行业消费者的纠纷提供一个自律性的协调机制。银行业协会可设立专门的处理消费者投诉会员银行的机构,并制定相应的处理程序规则。三是完善追偿和事后赔偿。赋予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事后追偿权,完善法律救济,同时提高对消费者的补偿。
关键词:参与式管理;建议;对策
随着时代的发展全球产业结构不断变化,在新的时代背景之下,企业想要稳健的发展必须要摒弃传统的管理理念,用全新的参与式管理办法落实管理工作。参与式管理具备极强的优势,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然而现阶段我国企业的参与式管理落实存在问题,严重的制约了企业管理发展的进程。
一、当前企业参与式管理现状
当前企业参与式管理现状不容乐观,主要问题有三:第一,认识不到位;第二,配套设备不全;第三,有形无实。受传统管理思想束缚,企业高层习惯性的将企业员工视为“打工的”,员工对企业的重要性被忽视,员工在企业管理、企业决策中的作用难以发挥,员工无法对企业产生强的依赖感,以“打工者”来定位自身,错误的认为企业的利益与自身没有太多的关系,不愿意为企业发展奉献,继而严重的影响企业管理的实效性。其次,有些企业认识到了参与式管理的重要性,也尝试着将之贯彻落实下去,然而由于配套设备不全、缺乏可参考的案例或是没有全面的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盲目的套用成功案例,导致参与管理有形无实。
二、企业实施参与式管理的策略
1.高度重视
企业高层是企业发展方向的主导者,决定着企业的所有决策。因此,只有高层重视参与式管理,严格落实参与式管理的相关制度,才能在“企业环境”之内上行下效,贯彻落实参与式管理的政策、规定。毋庸置疑,企业的参与式管理落实是一场巨大的变革,不仅改变了企业的组织结构,更促进了企业的发展。然而这场变革如果仅仅依靠某一个人或是某一个部门是绝对不可能实现的,只有企业的高层重视、支持参与式管理的落实,并将这种思想科学的展露出来,企业的其他员工才能更好的获知、把握。在具体落实的时候,可以充分的利用如下几种途径:
(1)为企业员工树立表率,广纳管理意见。企业的领导班子应该敢于打破传统的企业管理思想,广泛的接受来自其他“阶级”的声音,不单纯的将员工当成自己的下属,而是能够将之视作自己的合作者、同盟;尊重员工、赏识员工,将员工视作企业内部一笔无形的财富,和普通员工做朋友,改善劳资关系,建立平等的交流身份,拉近自身与员工之间的距离,帮助员工认识个人与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而使之能够拥有企业主人翁的意识,能够有意识的、主动的发展企业。
(2)不以个人喜恶判断建议的可行性,保证理性决策。就一般情况而言,如果团队内部成员差异性过大,分歧越多,那么很难快速的就某一问题达成统一的意见;而如果团队成员凝聚性过强,在思维上的一致性也将更强,那么对某一问题的看法或者见解可能会“过度的一致”,继而导致问题分析不全面,决策偏差加大的结果。企业的高层们需要充分的认识到这一点,在关注决策程序合理性的同时兼顾决策程序的科学性,有意识的协调各方力量,选择一个平衡的点落实管理工作,避免出现过强的“共性”与“差异性”,影响企业管理工作的科学性。
(3)敏捷、灵活自身的思维。任何一项新制度在落实的过程中都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问题,企业的高层必须充分的认识这一点,灵活的应对“突况”。例如在遇到群众反应中层管理者问题或是反应企业内部制度问题的时候,应首先考虑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办法,提升参与管理的效果。
(4)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企业在落实参与式管理的过程中会无意识的扩大企业现有信息的共享范围,因此,高层受到各方压力的概率也相对提高,高层应对这种现象做好思想准备,并保证外界冲击不会影响企业的组织结构。
2.及时反馈
参与式管理需要能够及时的获知管理落实的情况。对任何企业而言,员工的数量都要远高于领导,因此,员工的想法代表了“民意”,代表了企业内部大多数人的权利,更能够全面的衡量企业的政策、制度。及时的反馈能够帮助企业高层更全民的获知员工的想法、意见,完善企业的管理工作,促使企业朝着更加。因此,企业高层一定要大力鼓励员工的创新想法,激发员工参与管理工作的热情,即便员工建议最终没有落实或是没有落实的价值,也应避免挫伤员工参与的热情。
首先,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参与管理的员工及时的反馈意见,相关部门及时的收集、传递、整理员工的意见与建议,将参与式管理的作用发挥至最大。充分的考虑实际情况,结合实际选择对应的管理方法。毋庸置疑,在企业落实参与管理的时候,有很多的方式可供选择。加之近些年来的参与管理也不再是什么新鲜的代名词,很多企业也已经合理应用,这就使得该领域之内存在很多的成功案例。然而无论是企业在选择管理方式、决定参与管理程度,亦或是借鉴管理经验的时候,都需要充分的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
现阶段,员工参与的主要的管理形式是董事监理制度,也就是让某些员工(员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利用持股制使员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一旦员工的身份从单纯的企业员工变成了企业的股东,员工成了企业的主人,企业的荣辱、利益与员工的关系将更加的密切,员工也会更加主动的参与进管理的过程与企业共同承担风险,企业风险实现了分摊,员工也会因此获利,对企业的发展也会产生比较好的效果。当然,为了保证上述工作的落实,企业还应有意识的联系员工,科学的建立员工委员会,制定详细的制度,明确的规定员工的待遇、福利。另外,企业管理工作中除了有那些影响企业发展的大事情之外,也还有一些细小的、“无关紧要”的事情,为了调动员工参与企业管理,但凡是不会对企业发展等产生“坏影响”的事情,企业管理阶层可以依照群众的想法、顺应民意的落实相关的政策,尽可能的“满足”员工的自主性,并在合理的范围内给予他们更多的选择权利。值得一提的是,管理工作若是能够扎根于员工思想,“由内及外”,那么员工也会更加主动的根据企业的发展为自身制定一定的发展目标,目标的层次化有助于员工实现自我管理,更有利于企业的“大战略”目标的实现。
其次,由于员工参与企业决策过程,人数增加,讨论时间加长,决策的时间也必然加长,那么信息整理、甄别的时间也会加长,信息的公开被延误,继而引发部分员工的不满,严重时甚至会引发企业内部矛盾。因此,必须把握住反馈的“度”。虽然员工参与公司决策值得鼓励,但思维碰撞的过程必将产生新的想法,而过度的参与也将会加大收集到的信息的量,将会消耗更多的时间用以整理以及讨论,“各执己见、互不相让”的发生概率大幅度的增加,不仅浪费了员工的时间、精力,也浪费了管理者的时间、精力,更给管理者的选择带来了麻烦。值得一提的是,并非所有的问题处理都适合应用参与式管理,如果强制使用参与式管理,极有可能会事与愿违的引发恶性后果,因此,如何应用参与式管理,要在什么情况下应用参与式管理等等问题,都是企业领导需要慎重考虑的事情。
3.环境提供
良好的氛围能够为沟通创造条件,提升沟通管理的效果。在具体落实的时候,可以以具体的事务情况为基础合理的选择参与管理的形式。但可以肯定的是,无论最终选定了哪种管理形式,落实的过程必然会涉及沟通,只有保证建立良好、民主的决策氛围,才能降低员工与领导之间的“沟通障碍”,也才能更及时的遏制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建立与员工特质相匹配的组织、工作流程,促使组织结构扁平化发展,尽可能的减少组织结构中的层级,减少组织界限,提升管理效度;为员工提供优质的工作环境,给予员工自主工作的空间,带动员工的思想情感,使员工能够对企业产生依赖感、归属感,促使他们将企业的发展、荣辱与自身的经济利益、自身的荣辱相联系,提升他们参与管理工作的兴趣。
4.统一思想
正所谓众人拾柴火焰高,想要有效的发展企业就需要保证企业自上而下所有人都拥有一致的思想意识,只有确定了一样的目标,才能够“劲往一处使”。基于此,企业的领导阶级需要树立平等的企业文化,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渠道向员工“宣传”企业的发展目标,能够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影响员工。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生产力时代,市场竞争激烈,人才是知识的载体,对企业的发展意义巨大,现阶段,企业已经认识到了人才的重要性,对人才的重视度也在不断升温。为了留住人才,让人才全身心的服务于企业,企业内部的不同阶层任务不同,就企业高层而言,需要有意识的摒弃传统管理思想中的“发号施令”式的人才管理方式,充分的发挥柔性化管理的优势;就企业中层而言,因为肩负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他们的权利可能会被分散,因为直接面对普通员工,又极容易“遭遇”针对性的员工意见或是恶意中伤,所以,企业中层应更具包容心,不随意给普通员工施加压力,也不随便打击、抱负普通员工;就普通员工而言,参与管理过程不仅使之获得了一定的权利,更得到了展示、提升自身能力的机会。
三、企业施行员工参与式管理应注意的问题分析
毋庸置疑,企业参与式管理的落实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系统性的工作,而在此过程中必然会涉及知识、信息、权利、沟通、报酬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会对员工参与式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必须被重视。企业在施行参与式管理的时候需要注意如下五点:第一,倡导“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第二,充分考虑员工的建议;第三,构建动态的人才聘用管理机制;第四,改进企业管理的方式、方法;第五,成立职工持股会。只有充分的重视上述五点,才能够提升企业参与式管理的质量,也才能使参与式管理在企业管理的过程中发挥作用,为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四、结束语
在企业参与式管理模式之下,员工能够感受到来自企业的信任与重视,责任感被激发,员工会更主动的参与进企业的决策管理过程,企业得以发展,员工也在此过程中收获成就,如此往复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不仅发展了企业员工,也保证了企业组织目标的实现。企业的参与式管理具备极强的现实意义,需要得到充分的重视。企业在落实的时候需要充分的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全面的调研、了解企业,相信对于提升企业运营绩效等都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谭昊维.改进企业参与式管理的建议及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4(02).
【关键词】内部控制;内控缺陷认定;改进建议
一、引言
美国安然、世通财务舞弊事件发生后,各国监管机构将监管重心从单纯注重财务报告本身的信息质量,转向财务报告本身信息质量与建立健全财务报告信息质量保证体系并重。在此背景下,美国国会在2002年颁布的《萨班斯—奥克利法案》(以下简称萨班斯法案)中,第302与404条款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及其披露作出了严格要求,引发了全球对于内部控制关注的热潮。顺应国际资本市场监管变革趋势,2008年5月和2010年4月,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和保监会分别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标志着适应我国企业实际情况、融合国际先进经验的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建成。
二、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有效的内部控制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1.按照内部控制缺陷成因或来源划分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成因或来源,内部控制缺陷可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设计缺陷是设计缺陷是指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存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运行缺陷指现存设计完好的控制没有按设计意图运行,或执行者没有获得必要授权或缺乏胜任能力以有效地实施控制。
2.按照严重程度划分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在其第四章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对内控缺陷的认定做出了进一步规定,并按其影响程度将内控缺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企业根据上述要求自行确定。《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在第四章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对内控缺陷的评价做出规定。表明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的迹象,主要包括:①注册会计师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②企业更正已经公布的财务报表;③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④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3.按照具体表现形式划分
《审计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按照具体表现形式,内部控制缺陷可分为财务报告缺陷和非财务报告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存在的难题
我国财政部在2008年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被业内誉为中国版的萨班斯法案,然而在涉及内部控制缺陷部分并缺乏明确清晰的标准。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关于缺陷部分只是套话、空话,没有实质性的内容。
(一)财务报告内控缺陷与公司内控缺陷的界定
对于内部控制概念的界定,美国的萨班斯法案中的内部控制仅指“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而COSO框架认定的是“公司内部控制”。这两个层面的内部控制如何加以区分?具体到内控缺陷,到底是财务报告内控缺陷还是公司层面的内控缺陷。如果两者都是,如何界定?
(二)内控缺陷程度的认定模糊
我国的《评价指引》根据缺陷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大小将缺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赋予了企业在内部控制缺陷严重程度判断中的自由裁量权,允许企业在判断缺陷是否重大时考虑自身的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可容忍风险度、所处特定环境。上述规范虽然对内控缺陷认定提供了一定的指导,但明显缺乏可操作性,给实务操作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且内控缺陷属于一项企业的“负面信息”,在现有规范框架下,内控缺陷严重程度的裁量权在企业手中,很多企业有可能存在重大缺陷,而是把它归为一般缺陷和重要缺陷,得出内控有效的结论。最终导致内控自我评价的失效,使企业的内控建设流于形式和信息披露质量不高。
(三)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存在难度
美国的萨班斯法案中的内部控制仅指“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与此相比我国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范围更加广泛,不仅包括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而且包括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这种宽口径的定义,给我国企业带来了一个崭新的问题: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如何进行认定?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我国政府监管部门的重视。2010年时任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指出:“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特别是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是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中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但目前由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和披露等要求没有明确界定,难以通过定量分析法予以认定,也没有先例可以参照,这就给企业的实际操作带来了难度,也降低了这项制度要求的效力和严肃性。
四、内控缺陷改进建议
(一)内控缺陷程度应采用定量与定性标准区分
相关部门应制定更为详尽和更具操作性的规定,以统一内部控制缺陷的评价标准。对于内部控制缺陷的评价可以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的方法。对“可能性”的量化问题。,可以适当借鉴其他准则制度的经验及做法,如我国《或有事项会计准则》规定,对一项或有事项是否确认为预计负债主要考虑其发生可能性,其中“很可能”为发生概率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可能”为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极小可能”为大于0但小于或等于5%。财务报告内控缺陷的三个层次,也可以据此确定,其中重大缺陷是指一项控制缺陷导致财务错报的可能性大于50%,依次类推。为了使此量化标准更具说服力和科学性,要求企业内控评价人员对量化结论的作出予以详细说明。
对“导致后果”的量化相对容易些,国内外均有借鉴的依据,如日本2007年推出的《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评估及审计制度》(又称日本sox法案)规定,如果一项会计(业务)控制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造成公司合并税前收益错报率大于5%,就认定为重大缺陷。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对重要性的量化指标为:(1)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来自经营性业务的税前利润或税后净利润的5%,或总收入的0.5%;(2)对非营利组织,费用总额或总收入的0.5%;(3)对共同基金公司,净资产的0.5%。审计实务中用来判定重要性水平的数据为:税前净利润的5%-10%;资产总额的0.5%-1%;营业收入的0.5%-1%。这些都可作为财务报告内控缺陷所导致结果的量化标准,如一项财务报告控制缺陷造成公司合并税前利润错报率大于5%的为重大内控缺陷,小于5%但大于1%的为重要内控缺陷,小于1%的为一般内控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性为主
由于非财务报告内都控制缺陷并不直接影响财务报表。而是整个公司层面经营的效率效果、合法合规性等问题,难以直接对其进行量化分析,所以取消一般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分,只划分重大缺陷和非重大缺陷。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更适合采用定性的标准划分。如关键控制点认定法,即明确各种关键业务。如果这些业务出现缺陷,就可以认定为重大内控缺陷,其他则为非重大缺陷。
(三)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环境适应性,制定内部控制的战略目标
内部控制是为了上市公司应对不同阶段的风险而建立的。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企业面临的风险愈加多变、复杂,公司的快速增长必须伴随着相适应的内部控制的改变和适应。公司的过快成长可能会超出其内部控制作用的范围。因此,公司需要花时间来建立新的政策和程序.并需要配备相应素质的人力资源在管理和技术等方面与之相匹配。公司要重视内部控制的战略目标,从总体层面上实现对风险的识别与控制。建设自我企业文化,承担社会责任,培养员工的认同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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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金管理;企业;重要意义;现状;改进建议;分析
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谋求生存稳定与高效发展的过程当中往往需要应对各种各样的挑战。诸多变动性因素的相互作用使得企业所处的整个生存环境变得异常复杂,由此而带给企业的既是机遇,同时又是挑战。很明显,在企业应对诸多市场变动性因素的过程当中,如果企业不具备良好的现金流量管理水平,不具备系统化的资金管理水平,那么企业的发展势必会受到大量的限制与制约。以上分析从企业应对市场挑战的角度给出了资金管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意义。那么,当前企业资金管理存在怎样的问题?以上问题应如何改进呢?本文就针对以上问题做详细分析与说明。
一、企业资金管理现状分析
1.企业资金管理意识仍较薄弱。部分企业管理层对于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资金时间价值观念也未能够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当中得以体现。通俗来说,企业在资金占有量较高的时候不对其进行系统规划与管理,在占有量较低的时候又无法规划、无法管理,对于占有资金的使用始终缺乏一种长期性的行为意识。特别是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当中,企业自上之下工作人员对于产量及产值的关注过高,产品研发与销售阶段的潜在风险也缺乏有效的监督与控制机制,导致潜在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占据了企业大量的资金,发展堪忧。
2.企业资金管理方式仍较传统。在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行为不断扩大与延伸的背景作用下,企业资金管理与控制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然而部分企业始终缺乏一个健全的资金管理体系,小至各经济业务活动,大至各子公司经营管理信息间的流通机制并不完善,潜在风险进一步扩大。更为关键的一点在于:传统的资金管理方式无法实现资金的统一管理与协调应用,企业在面对资金缺口的情况下频频采取向银行借款的方式弥补漏洞,由此导致企业因借款而产生的财务费用逐年扩大,资金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
二、企业资金管理改进建议分析
1.强化企业资金管理意识。企业应当由上至下树立资金统一观念的思想模式(这种资金管理模式同时适用于非集团企业及集团企业),重视对现金流量的管理与控制。特别是企业财务部门的日常工作当中,财务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不能单单局限于提供年度现金流量表之上,还应当结合企业发展实际情况,定期编制相应的现金流量分析报告与使用规划。针对大额现金流入与流出业务进行严格的核对与控制,确保企业在任何正常发展及投资行为背景下仍然能具备与此类大额现金流入/流出业务相对应的支付/偿债能力。在此基础之上,企业还应当引入风险管理意识,特别是针对企业计划投资项目展开风险事项评估,确保由投资该项目所引起的风险能够始终控制在可承受限值之内。
2.提高企业资金集中化管理。大量的实践研究结果向我们证实了一个方面的问题:集中化资金管理模式的引入与应用能够较好的辅助企业对资金链进行合理完善,在企业经营管理效益最大化前提下确保企业战略方向与战略计划的可调整性。特别值得注意的一点在于:在企业资金集中化管理模式作用下,企业能够依照自身发展情况对各个子账户项目中的资金进行合理的归纳与集中,强化企业内部资金的统筹整合,进而在企业内部构建一种资金项目相互之间的平衡模式。一来可以有效控制财务成本,二来可以显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增强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灵活性。一般情况下,我们将企业在正常生产运营过程当中所涉及到的原料采购、燃料采购、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各类经营费用所学的周转性资金称之为流动资金。企业必须确保流动资金的充裕性,以备不时之需。这也就是说,企业在流动资金存入银行并选取短期理财产品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应当优选流动性与安全性较好且信用级别较高的理财产品,一方面确保企业流动资金的随去随用,另一方面也确保流动资金投资收益高于活期存款收益。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资金管理是市场竞争大环境下决定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所在,这一点是无可厚非的。企业在谋求稳定生存与发展的过程当中必须以资金管理有效性的提升为切入点,藉由资金管理引导经营管理、藉由经营管理引导建设发展。我们必须明确一点:导致现阶段部分企业发展受阻的最根本因素在于企业资金管理工作存在一定的缺失与漏洞,合理解决此类问题对于推动企业健康稳定发展而言有着重要作用,本文所提出的几点建议希望为相关工作人员所借鉴并采纳。
参考文献:
[1]田 硕 车延杰:地方财政科技投入与企业资金配置机制研究.[J].长白学刊.2010.(02).113-115.
[2]秦志敏 赵治业 靳琳等:成长型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管理调研及启示——来自辽宁省成长型企业的证据.[J].财经问题研究.2010.(11).110-115.
关键词:电网 运维费 管理
一、运维费管理取得的进展
运行维护费,指的是维持电网企业设备正常运行的费用,主要包括材料、修理、人工及其他费用。“十一五”期间,河北省电力公司投入80亿元用于沧州电网建设,沧州电网发展进入一个黄金期。随着电网的加速发展,电网资产的修理、维护、检测、更改任务日趋繁重,运维费支出呈逐年递增趋势。如何控制好电网运维支出,给新时期的会计工作带来一定挑战。近几年,经过公司财务标准化、集约化、信息化等项目建设,运维费管理水平取得了长足发展,表现如下:
(一)建立完善的费用管理体系
沧州供电公司经过多年实践发展,以预算为指导,以成本核算为基础,以资金控制为重点,强化工作督导,奖罚并重,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运维费管理闭环体系,覆盖了公司成本支出的方方面面。形成目标成本指标分解实际控制信息反馈措施对策争取最大的效益的完整管理流程。
(二)实现费用的可控在控
工作中坚持不断规范日常基础资料,强化成本分析,建立健全科学实用的考核评价体系,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高各项分析报告的针对性,及时全面查找成本费用升降的原因,及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有效确保成本费用指标的可控在控。
(三)费用节约意识明显增强
电网企业运维费用按照支出对象细分为修试、运行、配网、线路、通信、房屋几个大类进行归集。对比分析费用支出动因,积极优化生产性支出,大力压缩非生产性开支。实行归口、分级管理,费用归口管理部门责任人及主管领导按照预算指标要求执行成本计划,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做到费用支出合理、发生均衡。努力改变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花钱大手大脚的不良习惯,费用节约意识、效益观念明显增强。
二、运维费管理中的不足
经过不断实践,尽管运维费管理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外部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以及与企业自身建设一流管理现代公司的长远目标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一)缺乏细致的支出标准体系
运维人员对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大多依据原始设计手册和工作经验定期进行,未能与设备实际使用情况相结合。目前公司的预算管理其实是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经过“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循环,最后形成一个刚性相对较强的指标,对某一项支出的核定主要依靠经验估计和历史成本。而运维支出与设备本身服役年限、运维人员管理水平、生产厂家的设计工艺等都有很大关系。结合公司技术指标、管理指标、计划值等研究制定一整套细致合理的标准成本管理体系,为公司管理指标的分解和考核提供坚实依据,是目前运维管理的迫切需求。
(二)费用控制精细化程度不够
账上可以体现某项工程、某座变电站、某类设备、某个工区的全部运行维护成本,但无法细分到每一个具体设备。例如,某年在某台变压器上消耗的材料、修理、工时等成本是多少,很难找到相应的统计数据。账务数据只能单纯反映价值量信息,难以与实物信息直接挂钩,造成财务工作与业务工作脱节,加大了费用控制难度。另外,归口责任部门管理,各管一摊、各唱各戏,各环节人员较多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开展工作,没有形成整体最优的合力。
(三)运维费管理机制有待加强
公司运维费分析与评价体系侧重于指标的完成,而对于成本支出是否完成了规定的任务,完成的质量如何等核心问题缺乏必要的监督与控制手段。
(四)部门之间工作协同性不够
就费用支出部门而言,费用控制目标简单化,把费用控制的目标定位在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成本指标上,既不要超支,也不要节约;费用控制责任单一化,从省公司到供电公司再到部门、班组,存在把成本控制责任向上往财务部门推的思想,加之业务人员与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相对独立,缺乏工作的紧密协同,使得成本控制职能相对弱化,尚达不到集约化管理的要求。
三、运维费管理的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