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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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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范文第1篇

甲 方:

身份证号:

甲方委托人:

身份证号:

乙 方 :

身份证号:

乙方委托人:

身份证号:

2010年12月2日13时,甲方的车号为XXXXXX的出租出停于新城子镇南街路边,乙方醉酒驾驶摩托车从新城子镇南街由南往北行驶 ,撞至甲方出租出后,造成乙方右腿小腿骨折,甲方出租车后保险杠与尾灯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新城子镇医院进行治疗,后转致永昌县人民医院,经确诊为小腿骨折,再无其他伤势。后经医院治愈后于2010年12月14日出院,出院后经甲乙双方协商,针对该起事故达成如下协议:对具体的赔偿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双方须谨遵恪守:

一、甲乙双方在公正、公平、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此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协议履行完毕后均不得反悔。同时双方郑重承诺放弃向司法机关、其他有权管理机关提起诉讼、仲裁等一切救济措施的权利。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乙方应赔偿甲方各项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本次因乙方交通肇事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共计XXXXXXX元人民币。本协议签字时,本案纠纷即时完结,甲方与乙方即时再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双方均认可且承诺以上赔偿总额是自愿调解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乙方承诺不再提起任何与本案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也放弃向司法机关提起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诉讼权利,以后无论乙方身体发生任何变化,甲方均不再负任何法律责任。甲方收到乙方的上述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后,不得以赔偿项目缺失、身体伤害严重、后续治疗发生其它并发症等所有理由,向乙方继续索要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取赔偿。乙方不得以上述赔偿项目多、赔偿金额多等理由,向甲方索要赔偿费用。

三、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必须同时将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病案材料、其他费用票据、各相关证件等全部交付给甲方,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

四、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双方共同协商议定,非合同法所指明的一方所制定的格式文本,双方需在本协议书的每一页下方签字按右手食指手印。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立即成立生效,双方均承诺且确认本协议是合法、真实、不可解除、不可撤销的民事合同,受法律保护,是一次性解决双方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法定各项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文书,双方在协议中的承诺不能违背,如有违背,则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拾万元。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留存于调解机关卷宗一份。三份均是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手印):

乙方签字(手印):

甲方委托人:

交通事故调解范文第2篇

甲 方:XX,男,36岁,XXXXXX村人。

乙 方:XX,男,22岁,XXXXXX学校,学员(原籍红花乡XX村)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双方责任:

20XX年2月25日18时30分,甲方谢士X驾驶鲁13/23425拖拉机与乙方秦X驾驶的苏CXA350两轮摩托车在红花乡房溜村北100M路段发生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乙方秦XX受伤,摩托车损害。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郯城大队第270212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谢士X自愿赔偿给乙方秦XX各项损失共计壹万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7000元)

二、 第一项的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赔偿。

三、 本协议签定时,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3000元。

四、 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

五、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

六、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协议人: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协议书模板二

甲方(肇事方)(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λ或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联系人、联系方式)或(系驾驶员)或(系车主)或(系肇事方之X)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害方)(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λ或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或(系受害方之X)

乙方委托人:

丙方(调解方或见证方)XX交警大队或(XX人民调解委员会)

一、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

___年_月_日,发生了___驾驶___车辆(车牌号为___)在____________·段和___驾驶___车辆(车牌号为___)相撞致______________的道·交通事故。后____交警队赶赴现场处理,制作了事故现场图,扣留了双方车辆以备进一步调查。

(二)事故的前期处理:

事故发生后,甲方通过X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支付了乙方XX元医疗费。

(三)XX交警队对该事故的认定:

XX交警队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如下认定。______Υ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第__条第__款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___Υ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第__条第__款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XX___无责任。

二、双方协商情况

(一)双方协商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

(二)双方根据XX交警队的事故认定,在XX交警队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经过充分协商,按照合法、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本调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双方共同协商议定,非合同法所指明的一方所制定的格式文本。

(四)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的达成?有受到胁迫、重大误解等因素的影响,不存在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的误解,是在完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

三、协议内容:

(一)2011年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基本数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2、陕西省统计局2011年3月2日公布的《2010年陕西省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陕西省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05元;

陕西省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陕西省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794元;

陕西省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元

3、国家统计局2011年5月3日公布的《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λ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主要情况》

陕西省2010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

4、《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λ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07]37号 )

住宿费省外150元/人天省内130元/人天

伙食补助费?人?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50元,省内30元。

(二)经双方确认,本次事故造成人员伤残和财产损失所需费用情况如下:

1、医疗费:XX元。

(1)医药费、住院费等

(2)康复费

(3)整容费

(4)后续治疗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XX元。事实上交通事故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XX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XX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省外50元/天,省内30元/天)

共XX天共,计XX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住宿费和伙食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

(1)住宿费(省外150元/人天,省内130元/人天)

共XX天,共计XX元。

(2)伙食费XX元。

(省外50元/人天,省内30元/人天)

共XX天,共计XX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7、营养费:XX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XX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9、残疾辅助器具费:XX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丧葬费/2=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被扶养人生活费:XX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δ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δ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2、死亡赔偿金:XX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3、车辆停运损失费:XX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民法通则》第117条第3款: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14、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XX元。

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5、精神损害赔偿金:XX。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ο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ο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的除外。

按XX省惯例的最高限。

上述总计:XX元。

(三)经双方协商,由甲方承担上述费用的XX%,计___元;乙方承担上述费用的XX%,计___元;甲方在扣除自身损失费用外,尚需支付乙方损害赔偿金总计XX元(大写:)

四、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一)以上损害赔偿金在本协议生效后5天内,在XX交警大队的主持下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二)乙方及委托人、成年家属在领取此笔款项时应当收回之前的XX元收条,一并向甲方出具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总额XX元的收条,乙方及委托人、成年家属必须在收条落款处亲笔签名按手印,收条原件留存于甲方处,复印件留存于交警队卷宗中备查。

(三)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必须同时将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病案材料、其他费用票据、各相关证件等全部交付给甲方,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由此造成的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失败,乙方应双倍退还甲方不实部分。

(四)在甲方向投保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提供相关证件、票据等资料。

五、赔偿金的分配和使用

丙方保证本协议给付的赔偿金能够到达真正的权利人,乙方委托人具有权利人真正的授权。丙方协调受害方赔偿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六、甲、乙双方的承诺:

(一)甲、乙双方均确认本协议是合法、真实、不可解除、不可撤销的民事合同,受法律保护,是一次性解决双方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法定各项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文书。甲乙方保证在此协议签字后,双方不得反悔。

(二)本协议履行完毕后,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的赔付责任即算完毕,其中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对其他任何一方提出增加赔付及其他要求。

(三)甲乙双方确认双方的所有权利义务已处理完毕,以后无论XX方伤情发生任何变化,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

(四)双方郑重承诺放弃向司法机关、其他有权管理机关提起任何与本案相关的诉讼、仲裁等一切救济措施的权利,也不得采取上访及其他过激行为。

七、Υ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其他任何请求。双方在协议中的承诺不能Υ背,如有Υ背,则Υ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Υ约金人民币XX元。

八、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字盖章(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共X页,一式X份,当事人各持X份,X交警队(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份存档备查。三份均是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盖章(手印)

签约时间:__年__月__日

乙方签名盖章(手印)

签约时间:__年__月__日

____(人民调解委员会印)

丙方(调解员或交警签名)

交通事故调解范文第3篇

交通事故处理调解协议书一

甲方(受害人或者其亲属):

乙方(驾驶人或者其亲属):

XX年XX月XX日时分许,乙方驾驶车牌号为xxxxxx的车行驶至xxxx附近时,不慎与甲方发生交通事故,致xxx死亡。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共计万元(小写:XXXXX元)整。

二、甲方同意接收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乙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乙方提出任何要求,由甲方负责处理解决。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乙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双方均同意互相配合就本事故的赔偿事宜通过非诉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若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赔偿数额与本协议不一致,双方仍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履行。相关诉讼费、律师费及办案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赔偿金XXXXX元。

五、甲方对乙方的违法行为表示谅解,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甲方的任何行政、刑事责任,并保证在必要时配合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

六、甲方保证不再要求乙方或保险公司赔偿超过本协议赔偿数额以外的任何赔偿。因本事故产生车辆保险的赔付,由乙方进行理赔或索赔励志网/,保险赔付款项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甲方保证本协议合法有效,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主张权利,若本协议被确认无效,甲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赔偿款返还于乙方,若造成乙方其他损失,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

九、此事故双方一次性了结,别无其他任何纠葛。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部门留存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处理调解协议书二

甲方:

人:

乙方:

事故经过:

20XX年11月5日6时,李某飞驾驶悬挂粤******号牌的蓝鸟轿车经南梧高速公路进入贵x市环城路往桂x方向(东)行驶,在贵x市304省道209km+700m处,因李某飞未保持安全车速且发现情况后采取措施不当,致使所驾驶的车辆碰撞到同向在前行驶由张某安驾驶的桂O12345号二轮摩托车尾部左后侧,造成张某安当成死亡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飞负事故全部责任。

现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甲方委托林某雨作为人,乙方共同委托黄信明作为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赔偿乙方各项经济损失315000元整(大写叁拾壹万伍仟元),由甲方转账至乙方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户名:XXX,账号:XXXXXXXXXXXX);

2、本协议签订并全面履行之后,乙方认可甲方已赔偿受害者全部经济损失,甲、乙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乙方保证不得就本次交通事故再次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3、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出具收款收据给甲方或其人。对于甲方在此次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方同意出具谅解书给甲方;

4、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之后,双方必须按协议履行,如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

5、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民法院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交通事故调解范文第4篇

一、交通事故处理引入人民调解机制,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行政资源,减轻了群众维权成本

传统交通事故处理方式存在自行和解成功率低、交警部门行政调解警力受限、走司法程序费时费力等诸多弊端,如何快速、简便地解决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争议,成为交警部门和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我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探索与实践,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和群众期盼,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纠纷程序简单、方便快捷、不收取费用、结案率高等优势,既方便群众、降低维权成本,又节约了宝贵的司法、行政资源,彰显了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性作用和“柔性治理”功能。主要做法是:

(一)“一网、一中心”搭起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新平台

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网络实现市、县两级全覆盖。20__年,市司法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定《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先后在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8个(以下简称“交调委”),在市(县)公安交警大队(中队)设立调解室28个,面向社会选聘116名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员,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规范化工作流程,使交通事故纠纷解决实现由过去依赖交警行政调解、司法诉讼向依靠人民调解、依法依理协商调处的重大转变。

交通事故调处中心构建“一站式”服务群众新模式。针对交通事故调解和理赔工作涉及与公、检、法、司以及物价、卫生、保险等多个部门的联系沟通,市司法局在交警一大队建立了“____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综合服务中心”,协调人民法院设立了“交通巡回法庭”。在服务大厅设置“七大对接窗口”,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接受群众咨询、围绕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与相关部门及机构开展对接工作,将交通事故认定、调解、审理与保险理赔、法律服务融为一体,为群众提供多元化的快捷服务。

(二)“三调联动”依法高效调处交通事故纠纷

与交警部门衔接,公调联动。将“调解优先”的原则贯穿始终,交警部门对于先行行政调解不成、争议较大的纠纷,及时引导进入人民调解程序,通过人民调解员的“以法释案”、“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教育规劝,促使当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既防止了矛盾纠纷激化升级,也有效置换了警力。近年来全市84%的交通事故纠纷通过人民调解程序得以解决,结案率98%,协议履行率100%,交警事故处理民警由以往的198人减至现在的122人。

与法院衔接,诉调联动。积极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化解纷争,对于通过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的交通事故纠纷,交警部门和交调委及时移交“交通法庭”,现场受理、审理纠纷案件,并根据当事人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司法确认,方便了群众、缩短了结案周期。通过诉调联动和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5年来“交通法庭”审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865件,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3205件,全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率也由过去的5%以上降至现在的2%以内。

与检察院衔接,检调联动。对于检察院委托移交的部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交调委坚持能调则调、应调尽调,加强释法说理,最大限度地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实现自愿息诉、自愿履行、和谐结案。____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开展以来,交调委通过检调对接成功调处纠纷182件,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四个对接”为群众提供多位一体的便捷服务

对接医院。交调委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工作理念,与市、县各医疗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积极协调解决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相关医疗问题,避免出现伤者无钱不能及时救治和纠纷久拖不决。如,刘某驾驶摩托车与林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刘某住院治疗花费35余万元,但因双方经济困难无法凑齐住院费用,不能办理出院手续,后续保险理赔也无法办理。对此,调解人员与医院反复协商,由交调委担保办理出院手续,保险 公司理赔后及时交清治疗费,做到案结事了。

对接保险公司。针对大部分群众对保险理赔程序不熟悉的问题,交通事故调处服务中心配备专门工作人员,积极引导和当事人办理保险理赔。及时协调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全程参与争议较大的事故纠纷,实行面对面定损和办理理赔手续,实现了交通事故纠纷快处、快结。至此,交调委当事人办理保险理赔案件达1.2万余件,协调解决了2100余起因保险理赔问题不能结案的交通事故纠纷。

对接物价部门。当事双方对财物赔偿标准提出异议、或在调解及理赔过程中无法达成协议的案件,交调委积极协助当事人向物价部门申请财物损失认证。如,王某驾车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发生与道路隔离护栏相撞的交通事故,受损车辆和道路设施维修费用12万余元,但保险公司理赔只定损9万余元,交通事故调处服务中心协助当事人申请物价认证,最终促成保险公司以实际产生金额实施理赔。

对接法律援助。交调委始终把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调解过程中对达到评残等级、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交通事故纠纷,积极与司法行政部门对接,协助当事人申请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5件、引导当事人通过鉴定评定伤残等级450余件。

(四)“五个有利于”彰显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新成效

调解优先,有利于源头治理。发生交通事故后,把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前置,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贯穿全过程,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做到处早、处小,化解在萌芽状态。

亲民便民,有利于事结案了。人民调解程序简单、方式灵活,调解员与群众面对面沟通交流,使事故双方从“剑拔弩张”的争执到“心平气和”地达成协议,提高了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

“三调”联动,有利于减少上诉上访。群众可以任意选择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纷争,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向群众实施开放式服务,减少可能形成的诉讼、上访和其它极端行为。

高效快捷,有利于降低维权成本。将调、援、审融为一体,把交通事故处理与定损、理赔、医疗救治、法律服务等有机结合,使交通事故调处做到“快处、快调、快赔、快结”,省时、省力、省钱。

社会参与,有利于节约行政和司法资源。调委会以“非官方”身份主持调解,发挥其独特优势,节约了宝贵的行政、司法资源,缓解了人民法院、交警部门的压力,提高了事故处理的质量。

二、深化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既是深入推进依法市、深化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改进群众工作方式方法、解决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现实要求。尽管我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初见成效,但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和现实问题亟待解决。

(一)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调处,涉及多个部门、多个行业的协调配合,工作职责不同,管理部门各异,只有相互密切配合、优势互补,才能不断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效率和水平。从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看,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初步形成了工作协调机制,但与保险、卫生等部门的衔接配合仅仅依靠交调委单方出面或个人力量协调解决一些事项,并未在制度层面形成部门之间联动和工作上的协调配合机制。就目前与公安交警部门的衔接上,也仍然存在个别公安交警大队(中队)对交调委作为群众组织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协助行政部门完成大量工作方面支持关心不够、保障不到位的问题。为此,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主动支持、配合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切实推动建立健全公、检、法、司以及民政、医疗、保险等单位的沟通联系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监督检查机制、工作程序衔接机制,进一步理顺关系,加强协调协作,形成整体合力,快速高效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二)整合各方资源,构建“一站式”服务群众新模式

交通事故纠纷调处,涉及面广,大部分群众对相关工作程序不熟悉,影响了纠纷案件的快速有效解决。从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看,尽管成立“____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综合服务中心”,但目前仅有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派出相应机构进驻“服务中心”,其它业务仍依赖交调委通过引导、等方式来为群众提供服务,没有实现群众走进“服务中心”就能办理所有事项、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一站式”服务。为此,公、检、法、司以及民政、医疗、保险等单位应派出相应机构(或专职人员)进驻“服务中心”,设立便民服务窗口,直接面向群众实施开放式、综合,切实将交通事故认定、调解、审理以及保险理赔、社会救助、法律服务融入一体,实现交通事故快处、快结。

(三)大力推进专业化、职能化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涉及民事损害赔偿,涉及交通法规、责任认定、司法鉴定、保险理赔等多个领域,量大面宽、专业性强,大力推进人民调解队伍专业化、职能化建设势在必行。从我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情况看,目前,市、县交调委基本上都是聘任部分热心公益事业、善于做群众工作、政治和业务素质过硬的法律工作者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担任调解员,仅市交调委就聘任15名调解员,9名为调解工作和纠纷当事人提供对接服务的工作人员。但这些人员的薪酬没有纳入市财政保障,“个案补贴”又无法足额兑现,导致调解员收入低、离职频繁,调解工作举步维艰,难以为继。为此,在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各级政府应积极推动以“人员职业化、工作专业化、待遇工薪化”为特点的专职调解队伍建设,落实“基本经费+个案补贴”的保障制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水平,激发工作活力。

交通事故调解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物件损害 责任形态 按份责任 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所明确的责任主体是“有关单位和个人”,并未明确侵权行为人及安全保障义务人各自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也即,《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对于堆放人、倾倒人和遗撒人而言是完全法条,被侵权人基于此享有完整请求权。但对于“道路管理者”来说则是一个不完全法条,必须进而适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才能产生一个完整的请求权。但是该司法解释将责任形态表述为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责任形态如何?是按份责任,还是补充责任不无疑问存在。

从相关案例来看,既有以按份责任处理,亦有按补充责任处理。例如,2011年被侵权人刘某驾驶摩托车撞在道路东侧的两堆建筑垃圾上,致刘某受伤。后因刘某伤势严重死亡。法院查明周至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因引起该事故的建筑垃圾系何人堆放未查明,刘某继承人诉至法院请求道路管理站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刘某行驶中因其本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路管理站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由于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已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义务,因此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由于行为人和道路管理上的瑕疵与刘某的损害之间具有共同的因果关系,又因行为人无法查明,周至县农村管理站作为道路管理者,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关于公共道路管理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观点,在实践中还有诸多类似的做法,一般将道路管理者的此种义务界定为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如果该行为人不明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则道路管理者承担补充责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长林等六人与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违约赔偿纠纷一案的函复》([2002]民一他字第6号)即指出:“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为修建高速公路施工方便,在禁止货车通行期间,允许为其运送沙子的货车驶人高速公路,应当预见到该货车通过高速公路中间隔离带开口处就近驶人在建服务区的潜在危险。因此,高速公路公司未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不作为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处理时,可先由肇事车辆方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河南高速公路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应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进而认为道路管理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从条文的规范结构来看,该司法解释第十条中的责任形态更相近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六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

在文义解释的语境下,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规定的责任形态解释为按份责任为宜,但是这种解释方法下的结论显然使得条文结构本身显现的不能够自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显然意味着该责任主体承担的是与过错大小相适应的赔偿责任,虽然道路管理者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但无疑亦为过错责任,如果管理者仅承担按份责任,无疑是减轻了行为人的责任,而加重了被侵权人的负担。如果行为人具备赔偿能力,道路管理者是否还需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将违反损失填补原则,不承担责任将违反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可以产生按份责任,但本文前述案例要讨论的情况显然属于一方的行为足以导致损害的发生,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足以引发损害结果,而道路管理人的行为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并不会独立导致损害的发生,该不作为侵权行为仅对直接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发挥辅助的作用,这种情况并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按份责任的规范结构。

而在体系解释的语境下,通过参照相关法条得出该责任形态为补充责任是恰当的。两类责任主体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产生不同的安全保障义务。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固然也为损害的发生创造了条件,但毕竟不是直接行为人,并不能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同时,该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贡献也是有限的。相较于要求管理人承担按份责任而言,要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是有说服力的。这样的法律适用结果一方面对行为人与管理人的责任划分更公平,亦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同时也未比按份责任的构成造成更多的不恰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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