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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2、失业保险有哪些特点?
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3、什么是失业保险制度 ?
失业保险制度,是指依法筹集失业社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劳动、失去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给予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办法,使员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
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专项基金;
2、建立专门管理机构;
一、近几年在岗职工人员变化情况
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我市对国有企业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负增效”的措施后,国有企业的在岗职工人数出现较大幅度的变化。据有关部门的统计,1995年全市在岗职工人数15.86万人,到2000年下降到11.04万人,2003年又减少到9.95万人,2004年下降至最低点为9.34万人,平均每年下降幅度为6.1%。在岗职工人数减少的原因主要有:①国有企业实行减员增效的措施,精简了2.6万人;②企业兼并破产改制重组后,有1.7万人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③退休人员近2万人;④其他情况0.2万人。
就业是民生之本,为加快××的经济发展,解决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市委市政府加大对外招商引资的工作力度,制定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后,招商引资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许多国内外知名企业落户到××谋求发展,拓展了××的就业空间。特别是在2004年-2006年先后有130多家生产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在市经济开发区建成投资后,招用了2.6万余名工人,大大缓解了我市的就业矛盾。据不完全统计,近2年来,我市到民营企业就业人数高达5.2万人。目前在岗职工人数与自谋职业人员之和已创××历史就业人数最高记录。
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情况
随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进行,全市申领失业保险金人数大增,每月发放的失业保险金直线上升,今年1-8月发放的失业保险金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400%,全市发放的失业保险金仍处在底部的上升阶段。据统计,市、县、区属国有企业改制后,有1.3万参保职工置换身份与原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向失业保险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预计在2006年-2008年需发放失业保险金7800万元(按现行标准计算),而全市到2008年有可使用失业保险金资金为6260万元。另外,今年最低工资上调后,还需增发失业保险金700万元,因此,要确保改制企业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将会出现2240万元的资金缺口,因此,急需进行失业保险金征缴扩面,来解决失业保险金的入不敷出的问题。
三、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扩面的空间
开展失业保险工作以来,主要是向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征缴失业保险费,国有企业改革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国有企业大量减少,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也有较大的下降,失业保险工作面临挑战和压力。为了扭转失业保险业务萎缩的势头,我市因地制宜地制定了失业保险的工作新思路,针对目前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人数越来越多的实际情况,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市政府正酝酿非公有制企业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有关政策,确立非公有制企业纳入失业保险工作范围是今后失业保险工作的主攻点,也是失业保险征缴扩面的重点和发展方向。
四、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扩面工作的做法
(一)建立企业、个人缴费两本手册
非公有制企业招聘员工程序简单、手续方便,员工流动灵活性大,因此,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后,一方面,要准确审核企业参保后缴费基数、参保职工缴费金额难度系数大;另一方面,员工失业后,企业可移送到失业保险机构的档案材料有限,准确审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和确定享受待遇期限也有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市根据有关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文件精神,制定下发《关于建立失业保险缴费登记制度的通知》(余劳字[2006]21号),对参保单位建立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两本手册:①建立单位缴交失业保险费档案,首先对新参保的非公有制企业按文件规定的精神,对参保单位建立缴费台账和《××市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手册》(由缴费单位保管),要求参保单位按手册内容填报企业全年职工人数,缴费基数和缴费金额及欠缴金额,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填报的有关资料、数据进行审对,并建立单位缴费台帐,作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缴交失业保险费的凭证。②建立个人缴交失业保险费记录并为参保职工发放《缴费手册》,其方法是:由参保单位按《缴费手册》要求,记录参保职工基本情况,主要有: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用工形式、合同期限、缴费金额,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盖章后,由用工单位或职工个人保管,作为参加失业保险缴费的凭证;员工失业后,凭《缴费手册》和其他证明材料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实行灵活的参保形式
非公有制企业的员工流动性大,劳动者队伍稳定性差,要求业主为其全部员工投保,缴交失业保险费,管理费用成本上升,业主顾虑较大。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特殊情况,为便于启动非公有制企业的失业保险征缴扩面工作,实行灵活的参保形式,做法主要有:第一种:业主为其企业的管理人员投保,缴交失业保险费。第二种:业主为其企业的业务骨干、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投保,缴纳失业保险费。采取这两种做法后大部分业主容易接受,而且,企业为员工投保,稳定了企业的管理团队和一些工程技术人员,对企业的发展壮大起到了积极作用,起到企业与失业保险工作的双赢目的。
(三)采用方便的申领程序
过去失业保险工作重征缴轻发放的思维方式,严重影响了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的积极性。企业为员工投保缴费是义务,但其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失业保险金是权利,因此,要督促非公有制企业为员工投保,缴纳失业保险费,更要切实保障其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的工作。我市拟定非公有制企业的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采用以下程序:
1.用工单位在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将本企业的《××市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手册》、申领人的《个人缴费手册》、劳动合同和其他证明材料报送失业保险机构备案;
2.失业保险机构受理后,在单位缴费手册上核诚参保单位的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
3.失业保险机构审核个人缴费手册中登记的缴费时间并予收回,同时查看劳动合同和其他材料;
失业保险金
随着我国劳动力结构的变化,失业人数增多,越来越多的就业人员感受到了失业的压力,开始密切关注自己的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4要点
失业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问的基本生活,同时促进他们再就业而设定的制度。很多人知道自己享有失业保险,但是对一些基本常识仍存在着不少误解,这里有必要澄清一下。
失业人员的界定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对参保人员的覆盖范围很广,但并不是所有失去工作的人都是失业人员。失业人员是指那些在法定年龄之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但是没有找到工作或者失去原来工作的人,而不包括那些不想工作和没有劳动能力的人,更排除了退休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来源
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基金中最重要的组成是失业保险费,此外还有政府的财政补贴、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等。
失业保险与低保
低保就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它是国家为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个社会救济项目。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仍没能就业,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还可以享受低保待遇。
保险金领取终点设置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不是无期限的。如果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或者失业人员开始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时,就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能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当然,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指定部门介绍的工作,同样不能领到失业保险金。
保险金领取3条件
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要同时具备3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文章开头提到的李先生,如果他同时符合以上3个条件,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何谓非自愿失业
张先生是一家广告公司的平面设计人员,月薪2500元,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工作3个月后,他发现许多公司的平面设计人员工资比他高,因此他主动提出辞职,想找一份薪金更丰厚的工作。在将近一个月的时间里,他都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并被告知像他这种情况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一定是“非因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包括“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人员。张先生因主动辞职而失业,所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但如果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不按合同规定发工资、提供劳动条件而使其辞职,也可以享受失业保险。
谨记失业登记
吕女士与某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同她续签,并转出了她的社会保险关系,但是没有为她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一个月后她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却被告知没有登记记录,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的原单位应该及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在7天以内把失业人员的名单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凭此证明到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是从登记之日开始计算的。
失业保险3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给付失业保险金、失业期间的医疗补助和失业期间死亡人员的丧葬抚恤金。
失业保险金
黄先生2003年9月失业,按规定可以享受12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5个月后,他在职业介绍机构的帮助下,于2004年1月再次就业。但8个月后,黄先生再次失业。他能够领取几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各地有所不同。保险金的给付长短,根据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来决定。如果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但是不足5年,最多能领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不足10年,则最多可以领18个月;10年以上的,领取时间不能超过24个月。在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之前,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也看作缴费年限。而重新就业后如果再次失业,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上次失业应领取而还没有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黄先生在2004年1月重新就业后,缴费时间应该重新计算,到8个月后再次失业时不满1年,不能纳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中。但是黄先生前次失业享受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有9个月的剩余,因此他可以继续享受9个月的保险待遇。
医疗补助金
赵先生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不慎摔跤,右下肢骨折,他到“张接骨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未能申请到医疗补助金。社保部门审查认为,“张接骨医院”不是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所以赵先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核报。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病就医,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医疗补助金,其标准由各地自主制订。例如湖北省规定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5%,因病住院可以申请报销30%~50%的医疗费,但是报销金额最多不超过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一般规定要想领取失业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就要到定点医院就医。
丧葬抚恤金
胡女士的爱人于2005年11月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2006年7月因病去世。去世时,他的失业保险金尚未领完。胡女士想知道作为死者的直系亲属,她能享受什么待遇?
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家属可以一次性获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可以由亲属一并领取。因此胡女士可以获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和抚恤金,还能领到2006年7月她爱人未领的失业保险金。至于具体数额,各地有不同的规定,例如济南市规定一次给付丧葬补助金1500元,抚恤金按照每人每月130元的标准,在应领取失业保险期限内一次性发给。
何文炯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风险管理与社会保障系主任、浙江大学风险管理与劳动保障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常务理事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不仅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对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保持经济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1我国目前失业保险条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1993年4月,国务院了《国有企事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9年1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它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越来越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极大地影响了失业保险的保障作用。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过窄,不能涵盖所有劳动者。社会保障覆盖面的大小,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保障的总体状况,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问题。我国的就业和失业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城镇人口设计实施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快速提高,目前,全国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总量规模巨大。
1.2现行失业保险基金规模小,基金承受能力较弱。由于失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越来越窄的的现象,导致收缴的失业保险数额有限,基金承受能力相对较弱,远低于国际上失业救济金的平衡水平,致使其难以应付越来越严峻的失业保障形势,失业保险的受益率和替代率较低,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偿的总体水平不高。
1.3失业保险统筹水平和统筹层次较低,影响失业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大部分地区实际上是地级市层次的失业保险统筹。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基金的整体承受能力较弱,从而造成了一些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严重不足,而另一些地区则存在大量结余。我国现阶段只有部分地区建立了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社会互济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发挥。
1.4失业保险制度对如何合理地使用基金,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结构和比例,没做明确说明。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鉴于我国目前失业人员多、基金有限的情况下,目前过于偏重失业人员的生活救济,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明显弱化,不能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环。
1.5《失业保险条例》的正常实施,缺乏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机制。虽然1999年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一些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失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则没有可靠的法律依据进行解决,法律中缺乏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同时,失业保险制度所指定的监管机构,在分工和监管方面描述的比较笼统,致使监管部门不能完全发挥其有效的监督作用,使失业保险工作在征缴、使用、监管方面面临严重困难。
2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2.1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从业人员结构和层次的不断发生变化,相对于正规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应针对具体特点,合理确定标准和操作办法,要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确保灵活就业人员能够顺利参保失业保险。这样有利于保持社会安定。拓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将这些人员尽快纳入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存量的同时,使这部分人的失业保险得以保障。
2.2从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来考虑,是否也应统一建立起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账户。规定企业所缴纳的费用按多少比例进入个人账户,多少比例进入统筹基金。明确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不仅要根据缴费时间的长短,还要根据缴费账户的多少来确定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还可采取根据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政府根据各行各业的情况,对失业率高的行业按高的费率来征收保险费,对失业率低的行业按相应的费率来征收。
2.3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比例。以失业救济和保障基本生活为主,紧密结合再就业,实行有效管理。首先,将基金用于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金、生活困难补助和失业女职工生育补助金等方面进行合理分配;其次,运用一定的基金积极帮助失业职工再就业,包括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职业介绍等,同时,通过发放一定的救济金作为启动资金,鼓励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再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对于那些一毕业就失业的大学生,可考虑从社会责任和社会效益的角度,逐步将他们纳入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失业保险基金应该出一部分钱,通过发放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帮助这些大学生尽快就业。
2.4建立失业保险信息监控网络系统。为了使基金真正体现社会保障功能,应尽快建立信息监控网络,实现失业保险的全方位监控。建议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劳动者代表、工会代表和其他公众团体代表组成的社会监督机构,负责对失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按期、定时公布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增加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以有效控制基金的不明流向,杜绝挪用、侵占基金现象的发生,还要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预算决算的审核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5尽快出台与失业保险条例相配套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完善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设有法可依,为失业保险条例的有效实施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6建立科学、完整的失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没有相关信息地收集,就没有科学地分析与预测。建立以失业人数、失业结构、失业再就业比例与结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数量与结构、失业保险金的增值与保值比例等指标为主的统计指标体系,有利于失业保险基金现状的真实反映。
3结论
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牵动着整个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局,它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摘要: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但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在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极大地影响了失业保险的保障作用。为此,提出了相关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失业保险问题建议
参考文献:
失业保险待遇的对象问题是指哪些人可以参加失业保险并且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对象的范围如何是评价一国或地区的失业保险水平的重要因素。一般失业保险覆盖的对象越广泛,表明失业保险水平越高,失业保险覆盖的对象越少,表明失业保险水平越低。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规定,失业保险要达到的标准应是覆盖面85%以上。但是各国家或地区在选择其保障对象时事实上并没完全以此作为自己的政策选择标准,而往往基于本国或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比如说日本失业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包括全国各行业职工,凡有雇佣人员的企业,不问业种规模,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农林渔业的个体经营者和雇佣人数在4人以下的小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参加。韩国的失业保险给付对象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失业津贴给付,在1995年立法之初只适用于30人以上的企业,1998年扩大到10人以上的企业,1 999年则扩大到了所有企业;第二部分是用于促进就业津贴,开始是适用于70人以上的企业,1998年扩大到50人以上的企业。但是据韩国有关调查报告显示,韩国失业工人事实上63%左右是50人以下小企业的工人。因此认为韩国的失业保险覆盖率太低,需要扩大。台湾地区也基本适用于5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的受雇员。(郑秉文、方定友、史寒冰主编:《当代东亚国家、地区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出版杜2002年S月第1版)
我国最初的失业保险只适用于国有企业的职工,而对于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的雇员并未覆盖,这一方面人为地在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国有企业职工与非国有企业职工之间制造了不公平,而且随着市场经济建立以来,事实上在非国有单位工作的人甚至超过了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所以,忽视对他们的保障无法体现社会保险的社会性。直到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才把非国有单位的员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这一规定表明了这样几层含义:
首先,凡是城镇企业,不论其性质规模,其招用的职工都是失业保险对象,含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但是农民合同制工人不需缴纳保险费。但有两个问题可以讨论,第一,“职工”是指什么,是否要以订立劳动合同为前提,因为现实中没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相当多,企业往往以此为由拒不为其办理失业保险,所以立法用“职工”这样一个模糊字眼显然对于这一部分弱势劳动者的保护极为不利。第二,《条例》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 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这里的补助金与城市失业者的失业待遇相比显然不是一个完整的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人为制造这种差别的立法原因是什么?有人会讲农民还有土地,但一方面,众所周知我国农村劳动力严重过剩,并不是每一个农民都有足够的土地,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约有3000万人,这么庞大的一个群体的利益如果得不到保障,如何体现社会保险的社会性,如何实现公平?
其次,乡村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不能参加失业保险,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这就带来这样的问题,第一,现在许多乡村企业既有农民职工,又有非农民职工。因为农业人口过剩,就近参加乡村企业实现就业的农民已经越来越多,许多甚至以其作为自己的主要谋生方式长期工作,在城市企业工作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参加失业保险,为什么他们不行?此外,在乡村企业长期工作的非农民职工的失业保险又如何解决,国家一方面鼓励多渠道就业,另一方面对这一部分人的失业保险又置之不理。第二,个体工商户不是企业,但是现在许多个体工商户雇佣的雇员越来越多,但其就是不登记为企业,那长期为个体工商户工作的劳动者的保险权益又怎么保护,现行立法不予保护的理由是什么?这都是今后的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此外,城镇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可以参加失业保险。但是,事业单位的职工怎么界定,《条例》也没有讲清楚,因为在我国很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事实上是比照公务员适用保险的,例如学校。而且,其他国家也通常要么只允许企业员工参与失业保险,要么允许事业单位员工参与失业保险但往往明确规定了除外情形。所以,是不是我国所有的事业单位的员工都可以参加失业保险,立法也必须明确。
二、待遇给付对象条件的界定
前一个问题讲的是哪些人可以参加失业保险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中主要讨论了哪些单位的员工是适格主体。但是在最后并不是任何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人都可以获得失业保险待遇,要想获得该项给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各国家和地区对于该条件的规定一般是必须是失业人员。这涉及怎么认识失业人员的问题,通常失业保险法当中的失业人员应当符合:1、只能是就业转失业的人员,也就是说排除了从来没就业过的人员。2、只能是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对于那些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人,或者虽然失业但是其属于自愿失业,并且失业之后不再有就业愿望的人不能纳入失业保险。例如台湾地区失业保险法就规定只有被动失业的人才有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其规定无正当理由而擅自离职者,为了谋求更好的职业而离职者都不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且即使是被动失业,其还有对于失业者的主观“善意”要求,即如果是失业者的过失而被辞退亦不得享受失业保险。可见台湾法对于失业者的认定是比较苛求的。3、只能是适龄失业人员。“适龄”含上限与下限,下限一般以各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最低就业年龄为准,如我国大陆为 16岁,台湾地区为15岁;上限则通常以各国家或地区规定的退休年龄为限,如韩国与台湾地区就规定为60岁,如韩国规定60岁以上再就业者不享受失业保险。按我国有关规定,正常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5岁。但是现在很多人退休并不一定要到法定年龄,有的可能小于,有的可能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因此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凡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4、只能是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人。各国具体规定,必须失业者失业之前所在单位与失业者本人都参加了失业保险并缴纳了一定时期的保险费(立法规定只须雇主一方缴纳或只须雇员一方交的除外)。保险费的缴纳期限各国家与地区规定不一,有的是一年。有的是6个月。如我国规定1年,日本规定6个月,台湾地区则规定为两年。但是缴费期限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劳动者转换工作应当连续计算,二是失业之后重新就业。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怎么计算?如果前次失业之后已经领取了失业保险待遇的,再次失业之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如果前次失业之后尚未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再次失业之后缴费时间可以连续计算计算。5、许多国家和地区基本都规定了失业之后要获得失业补偿必须进行专门的失业登记。这有利于国家统筹把握失业与失业保险状况,严格控制失业保险基金的无限制无原则地开支。6、其他情况,如瑞士1982年颁布的《瑞士联邦失业保险法》规定,雇员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失业、缩短工时、恶劣天气造成不能出勤和停业清盘)可从失业保险部门获得适当补偿。该法规定的第二种情况“缩短工时”是指由于经济原因、政府行为或雇主不能控制的原因,企业为了保全就业岗位采取的暂时缩短部分工作时间或停工的措施。在此情况下,企业和雇员依旧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再支付雇员部分或全部工资。雇员可从失业保险部门获得80%的损失补偿。
此外,有些国家和地区在对可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进行各种界定的同时,还往往单独规定了失业保险给付的除外条件。
三、给付项目与给付标准的界定
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项目与给付标准也是衡量一国或一地区的失业保险水平的重要方面。对于给付项目与给付标准的界定,通常取决于各国与各地区的政策选择与变化。最初各国在制定失业保险制度的时候主要考虑的是如何最大化的维护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因此,其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项目范围通常局限在对失业者的生活补助。但是,现在各国政府都认识到了仅给予生活补助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解决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还在于如何保障失业者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重新就业,所以,差不多各国的立法都开始重视其失业保险给付中的促进就业项目。而且其给付项目甚至扩及到了失业者以外的符合政府促进就业政策的对象。例如台湾地区规定其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除了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补助,还包括提供失业者的求职搬迁、交通、膳食津贴、临时工作津贴、就业培训津贴、自主创业贷款利息补贴以及规定任何企业每雇佣一名失业工人达到一定期限的,可以获得一定基金补贴。而且,如果失业者在失业享受补助完毕之前提前就业的还可以享受提前就业奖励。 (郑秉文、方定友、史寒冰主编:《当代东亚国家、地区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出版社2002年5月第版)我国《失业保险条例》也规定失业保险给付包括失业后的职业培训与职业介绍费用。但是,我们认为,我国的这——规定尚不够完善。促进就业给付制度应该不仅限于此,譬如,台湾法规定给予失业者的创业补助,提前就业奖励以及企业雇佣失业工人奖励这些都值得我们借鉴。其实,我国在对待下岗工人政策方面就有类似尝试。包括提前就业奖励、创业贷款利息补助以及企业招用下岗工人奖励等等。这种尝试完全可以在今后的失业保险立法中予以采纳以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促进就业功能。此外,可以考虑对于一些处于特殊困难的失业者如伤病失业者、老年失业者以及孕妇失业者等特殊弱者给予失业保险之外的额外失业补助,如加拿大的失业保险模式就是如此,(郑功成、郑宇顾主编:《全球化下的劳工与社会保障》,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2年6月第1版,第678页)但是也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的确定总体上应该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坚持基金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也就是说,基金的开支不能超过基金的承受水平,基金总体应该收大于支。二是坚持基金开支基本保障原则。这是指基金开支一方面要满足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与就业必要补助,这是失业保险的目标所在。但是基金支付标准的确定又只能以此为最终底线,不得超过受益者的最低生活标准。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第一、必须根据各地的经济水平、消费水平以及当地工人的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一个人维持最低平均生活水平需要多少钱;第二,必须保证失业人员失业之后获得的失业补助不得高于或者不得过分接近其失业前的收人水平。否则会使劳动者丧失劳动积极性,宁肯失业。基于这个考虑,建议今后在立法时,不要统一确定某一地区的失业金发放标准,而是实行个别确定原则,比如说可以在针对个人发放失业保险金时,以个人失业前的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发放,同时可以规定一个最高限额,以免失业前高收入者的失业金仍然很高。例如台湾地区法和美国法规定,失业给付标准按被保险人每月投保薪资50%计算。国际劳工公约也规定失业保险金不低于原工资的50%,实践中全球平均40- 75%。
要注意的是,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应当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相应变化。比如,在物价上涨时,就应相应地调整给付水平,以免保障对象的实际生活水平下降,同时也应让保障对象分享国家的进步、经济增长的成果。(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6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298 页)
四、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与管理
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通常由国家相关政府部门或有关专门机构组织进行。失业人员要获得失业保险金一般要经历这样几个程序:1、在失业前所在单位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获得有关证明;2、失业人员持有关證明到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3、失业保险机构经审查确认后,予以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按一定期限发放。失业保险机构对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实行统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