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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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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范文第1篇

【关键词】详细 简捷 说理

1.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重要性

1.1行政处罚文书是行政执法文书中重要部分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一重要手段,并且会对公民的财产、人身产生重要的影响,所以对行政处罚进行规范就显得尤其重要。文书是执法行为和过程的重要载体,所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就必须从规范行政处罚类的文书开始。在《行政处罚法》出台之前,各地各部门就出台过一些零散的规定,从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后,各地各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了本地本部门的行政处罚文书。例如北京法制办推行的案卷评查制度就是从行政处罚类文书中开始推行的,制定了《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分细则》,对全市各部门的行政处罚类文书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比,对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国家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总局在《行政处罚法》出台之后也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了本系统的行政处罚类文书的格式,规范了全国整个质监系统的行政处罚类文书。调研的结果显示,各地各部门都对行政处罚类文书进行规范,足见行政处罚文书在整个行政执法文书中的重要性。

1.2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处罚类文书的灵魂。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发给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是正式文件。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实行案卷排他规则。案件排他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只能以案卷作为根据,不能在案件之外,以当事人所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 。由此可见,行政执法文书具有证据的作用,尤其是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灵魂,决定了案件的性质,记载了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以及最终处理的结果。根据证据学上的分类,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违法事实,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提供的信息,查找到相关的证据。所以,可以说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诉讼中是直接决定行政机关的胜败的关键证据。所以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尤其重视。对当事人来讲,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了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是送达地点的依据,同时也记载了做出行政处罚的日期,即决定了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关键还在于行政处罚决定也是当事人申请有关部门确认行政处罚违法的依据。从上述的分析可以得知,行政处罚文书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由于处罚决定书是行政处罚的灵魂,而行政处罚又是行政执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在所有的行政执法类的文书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地位不容忽视。各个部门也对行政处罚文书进行了各种规范,但是在行政处罚书决定应该注明哪些内容,是应该简洁明了,还是内容详实,说理充分的问题上,存在很大的分歧。

2.部分行政执法人员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做到明确、具体

从上述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行政处罚决定无论对于行政机关还是当事人都是重要的证据,也是执法活动的载体,所以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部分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该做到明确、具体,原因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1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的记录一定要做到详细,清晰。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三十九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当事人基本情况记载的的规定是:“(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而没有更加详细的规定。调研的结果显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出现的问题大都是因为当事人的住所地填写不明确造成的,尤其是在行政处罚的相对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况下,经常会出现文书无法送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取民事诉讼中的留置送达就会给当事人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当事人的住所地填写不明确也给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在上海市浦东区调研的过程中还发现,在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外国人的情况下,文书无法送达的情况更是经常发生。因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外国人的基本情况的填写上,通常会遗漏护照编号这一项,这样在住所地无所送达的情况下,对外国人的送达问题更是无从查证。由此看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的填写上一定要力求准确,详实。

2.2在行政处罚决定说对做出处罚决定的理由要进行充分的说明。持这一观点的人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2.1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进行说理是法律法规依据的。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关的法律对具体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的规定中,一般都是一个范围的规定,而不是具体的规定,所以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的个案时,一般都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依据这一规定的要求,几乎所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都应该说明理由。

2.2.2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有利于使行政相对人信服。理由论述的越充分,行政相对人越容易了解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会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也是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说服教育的过程。在书里充分的情况下,相对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当事人认为处罚决定充分在理,这样减少了矛盾,消除了阻力,减少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产生,维护了社会稳定 。提升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的满意度。

2.2.3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进行说理,可以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减少败诉的风险。行政复议一般的情况下,复议机关都是对案卷直接进行审查,如果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进行说理,有些处罚的依据以及自由裁量的过程可能就无法在案卷中得以体现,这样的话,就会导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行政处罚的决定违法或者不合理。

2.2.4推行说理式文书,有利于提高执法人员本身的素质。要求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进行说理,有利于执法人员转变观念,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提高。通过对说理式文书的推定,使执法人员适用法规的准确性和自由裁量的合理性得以提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3.部分执法人员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做到力求简捷

在调研的过程中发现,部分的行政执法人员认为行政执法文书要做到简捷,便民、高效,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部分现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中的内容没有实际意义。例如在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的填写上,“民族”一项并没有实际的意义,可以在今后的范本中省去这项。

其二,行政效率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文书做到简捷,才能提高行政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

3.1提高行政效率是依法行政的要求。行政效率是指行政应该尽可能节约时间、人员、财务等方面的成本。行政效率原则一方面要求立法中应该设定一些有利于增强行政效率的规定,另一方面,从执法的角度来看,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在法律设定的限度以内,或者在法律未作具体规定的情形下尽可能增强效率 。文书做到简捷,有利于行政机关对一项行政处罚迅速做出决定,而避免因为要制作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影响行政效率。

3.2提高行政效率是便民的重要体现。在调研中,很多执法人员认为应该增加《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因为日常生活中,大部分行政处罚的案件违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当场作出处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当事人,可以使行政法律关系维持一种确定的状态,方便当事人尽快知晓行政机关对自己违法行为的态度和处理决定。而根据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一般的情况下,行政处罚文书都无法当场送达当事人,既造成了行政成本的浪费,也给当事人造成诸多不便。在推行服务性政府的语境下,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简化,成为行政机关做到高效便民的必然要求。

3.3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是行政处罚类文书的一种,并非全部,有关程序性的内容例如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等内容在调查笔录和证据相关的文书中已经得以体现,没有必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再重复体现,否则的话只是机械的重复,提高行政成本。

3.4要求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进行说理是不合实际的。主要理由有:

3.4.1要求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进行说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事项的规定中,并没有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进行说理,如果用国务院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行政法规来改变《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不符合“上位法与下位法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上位法”的法律原则的。

3.4.2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等同于司法判决书,行政处罚行为也不能成为一种准司法的行为,要求行政执法文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进行说理,不符合行政执法的特点,也不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行政机关是执法机关,是对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判断,然后做出决定的机关,而不是审判机关,行政执法的功能是实施行政管理行为,而不是居中裁判。就如同在竞技场上,不能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另外,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还不高,并且行政执法人员也并非都是法律专业,要求其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进行说理也是强人所难,不符合现实情况。

3.4.3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进行说理,并不是说就不告知当事人理由。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的先前程序中,已经有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听证等相关的程序,规范了上述程序,就可以做到让相对人知晓做出处罚决定的理由以及进行陈述申辩。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加入说明理由,只是对之前的行政执法过程的机械重复。

4.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做到繁简适度

根据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详实的和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简捷都有一定的道理,关键是如何做到繁简适度。主要应该从以下方面注意:

4.1《行政处罚法》三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必备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定要加以体现,并且应该详尽。在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的填写上,当事人的证件号码或者护照编号,住所地都应该详细填写,方便文书的送达和执行。非相关的信息,如当事人的民族等内容可以不填。行政处罚的决定日期,履行期限,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和有关机关要详细写明。这些内容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以填写项的形式出现,这样既可以确定哪些是必须书写的内容,避免遗漏,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又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2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推行说理式的文书,不能采取一概而论的形式。

在一般的行政处罚的案件中,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方便当事人,使当事人尽快处于一种确定性的法律关系中,在履行了告知程序和陈述申辩的程序后,这类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说理,而只要求其填写必要项是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和我国的现实情况的。特别是针对专业性较强,适用法条单一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做成简易式。即把可能用的法条列在格式文书上,执法人员只要填写基本信息后,采取选择选项的形式即可完成,方便快捷。而在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中,案情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处理机关级别较高,执法人员素质较高,对其要求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进行一定的说理是有道理的。这样也有利于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至于因为自由裁量的过程没有体现在文书中而败诉。但是这也并非强制性的规定,因为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说明理由并非必填的项目,所以不宜做硬性的规定。总体来讲,在现阶段还不易推广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处罚过程的末端,但也是整个执法活动的载体和体现。对行政执法文书进行规范,对整个行政处罚有着重要的意义。繁简适度的行政执法文书才能一方面保证文书职能的实现,另一方面保证行政机关的效率,真正在做到依法行政的同时,实现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注释:

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310页

②金承东,《案卷排他与看得见的程序作用》,《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3期

③周林,许后鹏,《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 全面提升执法水平》,《工商行政管理》,2006年21期

④《行政执法研究》,姜明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8页

参考文献:

[1]《行政执法研究》,姜明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

[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3]《行政诉讼原理》,马怀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周林,许后鹏,《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 全面提升执法水平》,《工商行政管理》,2006年21期

[5]王海林,《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及简化》,《中国水运》,2002年第6期

处罚决定书范文第2篇

原告:杨伦书,女,23岁,汉族,四川省巴县双新乡冬笋村农民。

被告:巴县双新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裕春,乡长。原告赵明生,现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均记载为1966年2月。

原告杨伦书,户口簿上的出生年月记载是1968年6月。1988年8月5日,赵明生、杨伦书自愿申请登记结婚,经巴县双新乡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发给结婚证。赵、杨婚后申请生育指标未被批准。杨伦书于1989年9月1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赵显波。因群众反映赵明生居民身份证的年龄不实,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新乡人民政府从1987年以前的户口簿上查得赵明生出生年月为1971年2月;从赵明生于1985年12月26日填写的入团志愿书上,也查得与其原户口簿记载完全相同的出生年月。因此,双新乡人民政府认定赵明生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赵明生夫妻非婚生育为理由,依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于1990年12月22日作出非婚生育行政处罚决定:征收夫妻超生费2040元,收取计划外怀孕费360元。赵、杨对征收夫妻超生费的处罚不服,申请巴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复议。巴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复议维持了双新乡人民政府对赵明生夫妻的处罚决定。赵明生、杨伦书遂向巴县人民法院起诉,诉称:1988年8月,其夫妻双方均已达到结婚年龄,经申请乡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发给结婚证。婚后,申请准生证未被批准,杨伦书于1989年9月生育一男孩。1990年底,双新乡人民政府以非婚生育处罚征收超生费2040元,收取计划外怀孕费360元。经向巴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仍维持乡人民政府的处罚决定。因此,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双新乡人民政府征收超生费的行政处罚。被告辩称:原告赵明生改大年龄,骗取居民身份证后登记结婚,实际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对其夫妻以非婚生育罚款适当,请求判决维持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范文第3篇

这是对自己开的第一炮,一定要猛烈、响亮,不能不痛不痒。但切记,炮一定要往空中放,不可往实处打。聊天室里泡美眉是吧?那要这样检讨——“我单身时代养成的积习未改,不是一个好男人”,千万不能说——“我只不过想换换口味”。

二、描述犯错过程。

这部分内容一定要扎实、扎实、再扎实,新闻的五个w一个都不能少。但是一定不要漏掉一点,那就是在犯错过程中的心理活动。要凸现善与恶的搏斗,灵与肉的挣扎。搏斗得越惨烈,挣扎得越残酷,越能博得谅解和宽容。

三、剖析错误原因。

这是最见功力的部分,是决定一份检讨成败的关键。要彻底把自己打翻、砸烂、磨碎、煮熟,要揭开伤疤,触及灵魂,让杜鹃泣血,令岩石掉泪。这错误早期形成,长期发展,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万里长城倒于自摸,百转千回不该这样走,千错万错不能这样错!当然千万不要批判、控诉周围的环境——多么强大,多么沉重,多么凶险,多么肮脏!我本出淤泥而不染,奈何淤泥高过头;我本纯洁又无辜,奈何大家都有辜。除非你想暗示自己没错。

四、分析错误的影响,假设继续犯的后果。

错误严重,辜负期望,影响很坏,教训深刻,若不是领导及时指出、老师及时发现、父母及时提醒、女友及时察觉、有关部门及时介入,后果简直不堪设想!“不堪设想”这个词用得好啊!不但省下了许多笔墨,而且推脱了不少责任。所谓不堪设想,说白了就是谁都没工夫去想。

事发于xxx市局财务科在财务清查工作中,发现一份被涂改了罚没款数额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核实,我是该处罚决定书对应案件(xxx非法经营案)的承办人之一,同时也就是该份处罚决定书的涂改者。

处罚决定书范文第4篇

一、执法依据

人行道违法停车执法工作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执法范围

机动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未经管理部门规划的市区人行道停放、临时停车的行为。

三、现场处理

(一)机动车违法在人行道上停放,驾驶人在现场的,执法人员向其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责令其立即驶离。

(二)机动车违法在人行道上停放,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按下列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当场处罚。

1、在掌握能证明违法事实存在、且当事人拒绝立即驶离的确凿证据后,对当事人实施处罚。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1条第1款规定,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三)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4、由被处罚人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执法机关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决定书上注明;

5、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四、非现场处理

机动车违法在人行道上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执法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记录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和机动车的车号、车型、颜色及其停放的位置等相关事项。将填写完整的《违法停车告知单》贴于违法停放车辆左前车门玻璃上(驾驶员上车门),《违法停车告知单》的内容不得涂改。

(二)拍照取证。取证照片为至少三张。一张为全景照片,照片必须有明显参照物表明违法停车的具置,并要显示驾驶室无人、机动车的号牌、车辆的类型和停车泊位线;另一张为45度全景照片,表明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后机动车的状态及车牌。车辆正面确实无法拍摄的,可以拍摄车辆尾部,但要有车牌号、告知单和明显参照物,并附上证明车内无人的照片;第三张是告知单内容的照片。

五、信息录入、修改

案件办理使用违法停车管理系统,办案全程实行网上流转。市局对网上办案权限进行规范,网上用户名与执法人员姓名、编号对号入座,一人一号。未经市局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修改、变动网上处理权限。执法人员不得将网上用户名提供他人使用。

(一)对取证完毕、已经开具《违法停车告知书》的案件做到案发之时起24小时内全部上网。

(二)案件信息录入有误,需要修改的,录入人员必须在录入后24小时内报单位负责人处完成修改。

(三)根据交警部门提供的车主基本信息,将违法信息于3日内以邮件或短信告知车主,通知其接受处理。

六、违法处理

(一)本地处理情形。涉及违法停车的机动车车主或者驾驶人、管理人(以下简称当事人)携带《违法停车告知单》,驾驶证、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市局、县(市、区)局(分局)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相关部门依据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相关部门应采纳;应当处罚的,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有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执法机关盖章;由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后,将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15日内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事人缴纳罚款后,该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二)异地处理情形。为方便当事人及时处理违停案件,当事人既可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执法部门接受处理,也可到机动车登记地的行政执法部门接受处理。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七、信息撤消

(一)撤销、作废案件的处理。市局及各县(市、区)局(分局)对本单位查处的违停案件,符合撤销或作废条件的,应由指定部门审核,并报领导审批后处理。撤销、作废案件的处理实行专人操作,设立专门帐号。

(二)异常处理案件信息的解锁。

1、经市局直属一大队领导审批同意的异常处理案件,3起内由市局直属一大队领导解锁。

2、经各县(市、区)局(分局)领导审批同意的异常处理案件,3起内由各县(市、区)局(分局)领导(或大队长)解锁。

3、需异常处理的案件超过3起,经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统一解锁。

4、市局、各县(市、区)局(分局)对撤销、作废案件的处理应当采取审办分离的办法,且每月案件处理数不得超过200起。

八、档案管理

(一)专人管理。市局、各县(市、区)局(分局)要选拔执法能力强、工作认真的队员,专门从事对违法停车的档案管理工作。

(二)文书领用。《违法停车告知单》和《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是查处违法停车的专用文书,必须严格管理,领的数量与用的数量必须一致。

(三)文书归档。案件结案后,全部材料按要求结案归档。照片、发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处罚决定书一同存入档案,一案一档。

处罚决定书范文第5篇

经核实,xxx一案依法经审批的案件文书所记载的罚没款合计数额都是3500元;依法送达当事人的案件文书(包括《处罚决定书》和《处罚告知书》)上所记载的罚没款合计数额都是3500元人民币,但当事人实际才缴纳了3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因此财务人员向当事人开具的罚没票据记载的也是3000元人民币的罚没数额。同时,工商所财务人员通常都要求案件承办人在结算罚没票据时,要提供一份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分局财务室备案。在xxxx一案结算罚没票据时,作为承办人,我向财务人员提供了一份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财务人员发现该份《处罚决定书》上记载的罚没款合计数额是3500元人民币,与向当事人开具的罚没票据上记载的3000元人民币,在数额上有出入,便提醒我进行核对。我本人在未经认真核实的情况下,就简单盲目地认为数额上有出入是因为校对失误引起的,加之法律意识淡薄,便又盲目地以罚没票据上记载的3000元数额为标准,顺手将该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原本所记载的罚没款合计数额3500元人民币用水笔涂改为3000元人民币,导致了该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出现严重瑕疵,造成极其不良的后果。

古人常说,“行有不得,反求诸己”,但一开始,我并未能及时地进行自我反省。古人又说,“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因此,在自我反省的过程中,一定要把犯错误的根本原因找出来,若是找不到根本原因所在,敷衍了事,于事无补,将来还会犯更多更严重的错误。悔悟后,归结原因如下:

1、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不深入,不踏实。作为一名执法人员,不论有多少理由,都应端正执法办案的态度、严格执法办案的程序,全面准确地掌握案件情况,确保事实无误、程序无误;对同事提出的疑问,更应认真核实、查对。同时,更是要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切忌工作上的随意性。有一句法的格言说到“魔鬼出于细节”。

2、事发后,不能心平气和地面对错误,有逃避的心理。一开始,就想着把很多问题推给别人,而不能立刻想着先从自己身上找原因。为什么不能心平气和呢,因为是“龌龊的面子”在作怪:觉得自己读了那么多年书,起码也是个正宗本科学历,心理上建立了一种“本科生是不允许犯错误的”的观念,一旦犯错误就是对自己的否定,本科生这张招牌挂起来就不那么光彩了。因此,一开始,还不能接受领导的“棒喝”法门,把问题东推西推,想牵强附会到别人身上,还强装出一副“此事与己无干”的样子,对事情展开一番“与己无干”的耍赖分析!每每想起当时的嘴脸,心中甚是羞愧。

通过这件事,我重新反思了自己读书学习、做人、做事的态度,感悟到:

1、“一个人一生最重要的是做事做人的能力。做人要专注,做事也要专注。做事不专心,一定无法把事情做得圆满,无法清楚地掌握细节。学习就在做人、做事的点点滴滴中。经典绝不是在书本里,而是在做人、做事的点滴中。“学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读了那么多的书,假如不融会贯通,不与生活结合,就很难有喜悦,就是古人所讲的「学而时习之,不亦乐乎。”

2、“学习最重要的境界是体悟。如果学习中不能体悟,那只是“记问之学”,就好像人吃了东西没有消化,对身体当然就没有帮助,甚至还有害处。”最近,听到一个讲座,讲座里举了一个例子,说某人毕业于某个研究所,有一天,母亲叫他处理点家事,他做完以后,母亲检查后觉得他做得不是很好,就说:“儿子,你怎么连这点小事也做不好?你怎么这么笨。”那人听后,马上脸孔变得非常凶恶,然后接着母亲说了一句话:“我都念到研究所了,你还骂我笨!研究所给了他什么?有没有给他人生的智慧,待人、处世、接物的智慧?只是给了他傲慢,给了他不受教。这点小事没办好,恰恰是学习的机会,但他并没有把握这个机会,反而对母亲的指责和批评很不能接受。事物都有一体两面,不往好处发展,就会自然地向坏处发展。听完讲座,再想想自己,也甚是惭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