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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收入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免税收入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范文第1篇

人体如果一两天睡眠不足,会对注意力和体力产生一定影响。如果长期睡眠不足,会出现一系列健康问题,出现亚健康失眠众生相――

1.感知方面变化:长期处于睡眠不足状态,会引起感知方面变化,如视野变化、幻视、免疫功能降低、消化功能和减退等。

2.认知和性格变化:记忆力下降、脾气变得暴躁、性格改变。有些人失眠后会陷入焦虑情绪,还没到晚上就开始害怕:今天不要又睡不着。越是紧张,越难以入眠,由此进入恶性循环。

3.特殊群体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中老年群体功能退化,更会诱发高血压、冠心病、中风、糖尿病等慢性病。

4. 女性群体:导致皮肤干燥、月经失调、皮肤粗糙等。

5.睡眠障碍:入睡困难、多梦易醒、似睡非睡、眼睛困得直流泪就是睡不着等。

很多人都有过失眠的经历,当大喜大悲大累等等诱因消除,失眠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但是,如果没有明确诱因,出现持续性失眠问题,对人体身心健康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根据国家权威居民睡眠健康统计数据显示,在我国隐藏着庞大的亚健康失眠群体,其中以都市人群比例居多。

心境和环境――睡眠两大保障

日常生活中,首先要注重由内而外塑造良好的睡眠环境。睡前应避免从事刺激性工作和娱乐,也不要从事过分紧张的脑力活动,可以多做些放松身心的活动,如洗个热水澡,读消遣性的书刊报纸,看看轻松的电视节目,听听柔和抒怀的轻音乐等。

在居家环境中,可以改变睡眠小环境,如睡眠区光线要暗,卧室要用厚窗帘和百叶窗来隔绝室外光线。如果室外噪音大,可以安装双层隔音玻璃,睡觉时注意关上门窗。

安神秘方改善睡眠

免税收入范文第2篇

我要说的是初中高中语文学习确实发生了一定变化,成绩提高不是一朝一夕之功,在学习语文过程中,听、说、读、写都是非常重要的,此外,还要有信心,要多用心,我们只有努力坚持,就会发现其中的乐趣,最后取得比较满意的成绩。

一、如何“听”

语文概念的“听”是指有意识地用耳朵“接收”事物的能力。在日常生活中,“听”是人们获取信息的一个重要手段。然而在你的印象中,似乎“听”是生来就会的,只有外语才需进行听力训练。其实,这是认识上的一个误区。诚然,只要不是聋子,无意识本能的“听”无人不能,但主动收集具有价值信息的“听”,不经专门训练,恐怕是难以做到的。唯有通过这样的“听”,方能逐渐培养捕捉信息、筛选信息、储存信息、运用信息的能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听”是基础,没有高质量的“听”,就不会有高质量的“说”、“读”、“写”。

1.范读欣赏法

“听”的内容相当广泛。在课堂上,主要是听教师讲解,听同学发言等。而聆听教师、同学(或音带)声情并茂的课文范读是其中最为有效的方法之一。你在“听”中可以加深领会课文的意思,真切感受作者的情感,不断丰富自己的词汇。因此,你要有意识地选择一些适宜朗读的抒情散文、哲理诗、小说等经典课文,多“听”。一遍不行,可以两遍、三遍。或在导入新课后,以对课文有一个整体感觉;或在授课结束时,回味语言的魅力,感受思想的震撼。“听”能弥补你阅读的不足,使语言更加形象化,还能激发你想象、联想的能力。如果我们再根据课文内容配之以相关的音乐,则将会使你“听”的效果锦上添花,更加美妙。像朱自清的《荷塘月色》、契诃夫的《变色龙》、苏轼的《念奴娇?赤壁怀古》等这样的名家名篇,要是不尽情地“听”,那该是何等的遗憾!

2.广播熏陶法

课堂教学上的“听”固然是重要的,但如果仅仅局限于上课的“听”,那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课堂四十分钟“听”到的信息量是极其有限的。所以,除了在课余注意有意识地“听”来自四面八方的各种有价值的“声音”外,你还应充分利用在家中洗漱、用餐或小憩的零星时间,坚持每天收听电台的简明新闻或文学节目,并要求抓住中心,记住要点,边听边想。这样经年累月,潜移默化,不仅为你的“说”、“写”积累了素材,而且起到了关心时事、陶冶情操、纯正语言的一举三得的作用。

二、怎么“说”

语文概念的“说”是指对某一事物的口头表达能力。说话能力对一个人的一生来说是十分重要的。瞧,语文中的“语”字组成的本身就意味着“吾言”,即“我说”。那么,何以变“要我说”为“我要说”呢?

1.即兴演讲法

你平时滔滔不绝,正经场合却讷讷无言,其实你完全可以把这些有趣的话与同学一起分享;假如你向来沉默寡言,则不妨就造成如此性格的原因向大家作一个解释说明。这样一来,就逐渐形成一个“我要说”的良好的说话氛围,以至可将其发展成课前的即兴“一分钟演讲”。其方式,自由命题,抽签决定,兼而有之;其内容,古今中外,天南地北,无所不可。由于说话环境宽松,即使从不发言的“老听众”的你,也有望克服怯场心理,破天荒地上台演讲,在锻炼口头表达能力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你战胜了自我,增强了自信。

2.辩论争鸣法

在课堂教学中,辩论最能激发你的积极思维,刺激你的语言细胞。在熟悉课文的基础上,你可针对某些事关课文理解的关键问题,大胆发言,各抒己见,辩论争鸣。正所谓问题越讲越清,道理越辩越明,当你能够面对众人侃侃而谈,或与人争得面红耳赤之时,“说”的训练已开始不知不觉地渐入“自由王国”的绝妙佳境,你对课文的分析理解也达到了一个从未有过的崭新高度。此外,千万莫忘平时的各种辩论会也是你不可错过的展示自己、大显身手的最佳舞台。

三、重视读与写的能力

语文强调听说读写,课堂上我们主要在听,在说。那么高中阶段,考试的内容更广泛丰富,更侧重对能力的考查。我们看到,随着课改的深入,语文试题中阅读的分值日渐增大。文言文阅读,社科文阅读,现代文阅读,诗歌阅读等等,所以同学们现在开始就要对自己进行这方面的应试的训练,多投入一些时间与精力,多做相关的习题。除了学校的材料之外,还可以去书店找一些相关的复习资料或向你的任课老师请教。面对高考,这是我们不得不做的选择。

写的能力,主要是写作,以后我们会进行相关的训练。这里要强调的是学们的书写,最基本的要求是卷面工整,尤其现在的电子阅卷,对这方面的要求也相应提高。同学们一定要练好字,你每天要抽出一些时间,哪怕是课间,中午或者是做题的间隙,要坚持临字帖,三年的时间,坚持下来,肯定会有效果。

四、要有信心,要多用心

老师讲的内容用心听,做生活的有心人,做阅读的有心人,每一次考试下来,都要认真分析自己得分失分的原因。

当年,有同学从《语文报》上看到一个句式“我不想说……,我不想说……,我不想说……,这里我只想说说……”在学校组织的一次作文竞赛中,他想方设法把它用了上去,作文获奖,语文老师对这个句子给予了高度评价。这就是语言敏感吧。

再比如,大街上两个人骑自行车相撞,引起争吵。有两个同学从此经过,一个同学在日记中写道:“今日见两个人吵架,甚是无聊,其他无事。”另一个同学则在作文中这样写道:“早晨骑车上学,路边一个地方,密密麻麻围了一群人,摆出了一个不很规则的圆圈。在圆心位置,站着两位同胞,一只手握着自行车把,另一只手指着对方大骂。原来是两位同胞撞了车子,引起一场口舌之战。其实,这是小事一桩,并没有什么争吵的价值,连班也不上了,围成这不大不小的圈,更何况中国人常言‘寸金寸光阴’。这就是生活中的一个怪圈。”

免税收入范文第3篇

【关键词】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即征即退

一、不征税收入概念及常见误解

1、概念

不征税收入概念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财税[2008]151号,财税[2009]87号,财税[2011]70号等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财税[2008]151号第二条详解;(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对于财政性资金,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明确规定: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而对于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财税[2008]151号二、(三)条规定: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常见误解

(1)常见误解一:不征税收入相当于免税收入都属税收优惠,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征税收入不属税收优惠,如果计入不征税收入,其收入和成本均须单列,不得计入应税所得;免税收入属税收优惠,某项收入如果计入免税收入,其收入可以免记(在应税收入中减除),而成本则仍可列入,体现了税收优惠。

不征税收入不是税收优惠,依据如下:第一,在2012税法(二)第一章第十节(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中,只有免税收入,没有不征税收入;第二,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也只有免税收入,没有不征税收入。可见不征税收入不是税收优惠,而是收入中的单列项目。

(2)常见误解二:只要是财政性资金均可记入不征税收入。如果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则按照财税[2008]151号一、(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则依据表1。

由此可见,2011年1月1日起应按照财税[2011]70号第一条执行,要作为不征税收入必须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同时还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财税[2011]70号第二条: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11]70号第三条: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五个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方可能被认定为不征税收入。但即便同时符合以上五个条件,也不是说就一定是不征税收入。至少有以下例外:第一,出口退税。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明确规定: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第二,即征即退增值税:种类很多,以福利企业、软件企业为例说明。

例一: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05月21日已在总局网站上作了明确答复,全文如下:根据现行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上述收入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收入范文第4篇

二是亏损的结转方式。亏损结转,是指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经营亏损,准予在其他纳税年度盈利中抵补的一种税收优惠。这主要是基于纳税主体持续经营的假设。因为纳税人除了法律规定应当终止外,其生产、经营活动是在规定经营期限内的一个循环过程,其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也应按此经营期限来确定,这样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纳税人全面经营期内的最终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亏损结转的基本方式,可以分为向以前年度结转和向以后年度结转两种,也有将两种方式结合起来的,称为混合结转。从实际工作来看,一些企业由于初始投资成本较大,在创业初期往往盈利较少而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向以后年度结转亏损对企业更为有利。同时,如果向以前年度结转亏损,还存在一个以前年度已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退库问题,加大了税收征管的工作量,而向以后年度结转亏损,纳税人可以直接冲减以后盈利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直接减少应纳税款,既有利于税收征管,也方便纳税人。因此,新税法采用了向后结转亏损的方式。

三是亏损的确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企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亏损时,需要税务机关审核才能弥补。自2004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082号)取消了这一审核规定。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企业在自行计算亏损时,相关收入额与支出均须按税法规定确定。税务机关取消审核后,着重加强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额不能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查补的所得额可以弥补查补的亏损。

四是亏损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用计算公式表示:税法确认的亏损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五是亏损弥补的期限。《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即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免税收入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比例分摊法;应税收入;应税支出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3-0009-02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事业单位的业务活动范围不断扩大,各项收入渠道不断拓宽,增添了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一、事业单位与一般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在事业单位的纳税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且它的税源大,税负弹性也大,具有较大的税务筹划空间。在事业单位的年度所得中,非营利所得和营利所得并存,是事业单位普通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最根本的区别。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数额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求得。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应纳所得税额的多寡取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一般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从实现的收入总额中扣除税法规定的准予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和损失后形成的所得额。而事业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应税收入扣除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应税支出后的所得额。

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需要先划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确定应税支出分摊比例;然后区分直接认定的应税支出和非应税支出;接着对总支出扣除直接认定的应税支出和非应税支出后的余额,用应税支出分摊比例进行分摊核算;最后是补提固定资产折旧和税前扣除纳税调增与调减;经过以上几个步骤后,就确定了应纳税所得额。可见,影响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因素要比一般企业的要复杂得多。要确定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必须解决四个问题,分别是应税和不应税收入的划分、应税和非应税支出的直接认定、固定资产折旧的补提和纳税调整。

二、影响确定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问题

1.应税和不应税收入的划分问题。事业单位的总收入可分为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三部分,其中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属于不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是中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大制度创新(施正文、翁武耀,2007)。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经过预算程序直接拨付的经费。政府性基金是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税法之所以规定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为不征税收入,主要是基于:一是取得不征税收入的组织或机构一般是承担行政性职能或从事公共事务的,不以营利活动为目的,一般不作为应税收入的主体;二是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一般通过财政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对其征税没有实际意义。

免税收入也属于不应税收入,但它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税收优惠,如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收入都为免税收入。因此,事业单位应根据其业务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等,积极申请相关业务的免税资格,以减轻该项业务的税负。

应税收入是指事业单位进行营利活动,包括投资、生产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收入。在会计核算方面,该项收入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会计科目为经营收入,而且经营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也属于应税收入。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经营收入既可以用权责发生制,也可以用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如果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核算经营收入,可以通过收入确认的时间实现延缓或提前纳税目的,尤其是接近年终所发生的经营收入,这样便能调节纳税的时间。

2.应税和非应税支出的直接认定问题。事业单位的总支出一般分为直接认定的非应税支出、直接认定的应税支出和划分不清楚的支出三个部分。划分这三类支出标准主要是基于:一是支出的资金来源,支出的资金来源如果来自非应税收入,即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则该类支出很可能属于非应税支出;相反,支出的资金来源是营利业务的收入,则该类支出很可能为应税支出。二是支出的用途,事业单位的支出一般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用于日常业务的支出,项目支出用于特定项目的支出;一般来说,结合资金来源因素,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对应的项目支出可以直接认定为非应税支出。三是支出与收入的相关系数,即支出与产生收入是否具有应税性的相关关系,与应税收入有直接关系的支出可认定为应税支出,反之,可认定为非应税支出,但这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将与取得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能分别核算,这样才能清楚地区分哪些费用属应税支出、哪些费用属非应税支出。

应用以上三种标准划分支出时,一定要遵循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一贯性原则。划分应税支出和非应税支出,除要考虑与收入的配比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外,还要注意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划分口径。

在会计核算方面,事业支出的项目支出、专款支出等会计科目归集的支出一般可以直接认定为非应税支出,因为这类支出的资金来源属于不征税收入,而且支出用途主要是购建固定资产或专项性质的支出;经营支出的销售税金、人员支出(人员可以划分清楚的前提下)和与经营业务直接对应的成本费用可以直接认定为应税支出,这类支出明显是因经营业务而产生;余下的其他支出一般归为划分不清楚的支出,需要采用分摊比例作为划分依据的。

3.固定资产折旧补提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点“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2008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补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限于用应税收入(即经营收入)购买的固定资产。

按税法规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可见,现行的税法对事业单位补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和方法均给予一定的选择空间。因此,事业单位应结合自身的情况,考虑不同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对本年度和以后年度的税负影响,充分利用折旧延期纳税所带来的资金价值效应。当然,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选择要遵循一贯性原则,所以,事业单位必须在围绕营利业务目标的实现,对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作出谨慎选择。

根据现有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固定资产是不计提折旧。虽然,根据粤财会函[2012]6号文,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会计制度的征求意见稿已经把固定资产折旧列入准则中,但是,现阶段,在账务上事业单位是没有建立折旧制度。为做好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工作,事业单位必须建立经营类固定资产折旧台账。建立的方法既可以是利用原有的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也可以是利用Excel表等辅助工具,为内部管理提供企业所得税方面完整的信息奠定基础。

4.纳税调整的问题。通过以上三个步骤,已经把事业单位的应税支出逐渐整理出来,最后进入纳税调整阶段。纳税调整是因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差异形成的,就是按照税法对营利所得进行调整,包括按照税法超规定提取的业务招待费、福利费、工会费、职工教育经费、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各种开支等。因此,在日常会计核算时,要结合单位应税支出的特点,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是减轻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税负的重要手段。在收入既定时,在遵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准则和税收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尽量增加准予扣除的项目,将事业单位发生的准予扣除的项目予以充分列支,必然会使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最终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并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三、与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相关的两个重要比率

1.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简称“应税收入比率”)。应税收入比率不仅决定了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水平,而且对税前可扣除的支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个比率越高,划分不清楚支出(即总支出剔除直接认定的应税支出和非应税支出后余下需要分摊的部分)的税前可扣除部分的数值就越高,那么税前可扣除的支出就会越大,从而应纳税所得额就会越小;反之,这个比率越低,划分不清楚支出的税前可扣除部分的数值就会越低,那么税前可扣除的支出就会越小,从而应纳税所得额就会越大。可见,要重视应税收入和不应税收入的划分工作。

2.直接认定的应税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简称“直接应税支出比率”)。直接应税支出比率决定了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完全列支的支出水平的高低。这个比率越高,支出中可以完全税前列支的部分会越多,税前扣除的支出水平受应税收入比率的影响就会越小;反之,这个比率越低,支出中可以完全税前列支的部分会越少,税前扣除的支出水平受应税收入比率的影响就会越大。可见,不可忽视事业单位日常成本费用会计核算工作对税负的影响。

以上这两个比率在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相得益彰,当应税收入比率比较高,如超过50%时,直接应税支出比率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就不会太大;相反,当应税收入比率比较低时,直接应税支出比率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中就变得十分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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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阿芬.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研究[J].税务与经济,2001,(5):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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