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制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长期以来,一些人对于制度存在一种偏见,总以为规定越严则效果越好,因而在制定制度时不能准确地把握尺度。制度固然应该严格,否则就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但凡事皆有度,制度亦然,如果失“度”则往往适得其反,所谓“过犹不及”,其意就在于此。三国时的吕布可谓一代枭雄,史载其“膂力过人,号为飞将”,在当时就有“人中有吕布,马中有赤兔”的声誉。然而他待人苛刻,对部下过于猜忌。他不顾诸将的反对,在军中禁酒,部将侯成、宋宪、魏续等人因军马失而复得,酿酒庆贺,不敢擅饮,主动向吕布献上。不料吕布毫不领情,按制度对他们大加责罚,致使上下离心,侯成、宋宪、魏续等人率部投降了曹操,使吕布遭受毁灭性打击,终为曹操所杀。
不但制定制度时须把握好度,执行制度同样不能过度,应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使之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同样是三国时代,曹操就很懂得把握好制度的“度”。他经官渡之战打败袁绍后,缴获了很多部下与袁绍之间的来往信件,有人建议按私通敌人之罪惩治这些人。曹操却说:“当时袁绍是如此强大,我尚且担忧不能自保,何况他们呢?”然后,他命令部下把这些信笺全部烧毁了,赢得了部下的拥戴。可见,能不能正确规定和把握好制度的“度”,往往关系到事业的成败。
当然,也不能否认,在一些地方存在制度失之过宽或执行不力的现象。公款吃喝等不正之风之所以屡禁不止,与有的地方和部门违纪不究、执纪不严有很大关系。这也是由于没有正确规定和科学把握好制度的“度”所造成的。制度只有在被执行的时候才能发挥作用,否则就是废纸一张贴在墙上,废话几句挂在嘴上。没有制度,工作难以开展;有了制度不执行,工作同样也难有成效。
第一条为了加强支农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农业综合考评相关内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项目支出的绩效考核。
第三条合肥市支农项目绩效评价是指对市级农业项目资金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包括支农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全面衡量的办法。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原则和依据
第四条合肥市支农项目绩效评价依照客观公正、简明实用、并实行绩效评价结果与支农项目安排挂钩的原则。
第五条绩效评价依据主要有:
1、国家、省、市有关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2、实用于农口部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
3、农口部门有关行业规划、绩效目标;
4、农口部门项目实施有关技术要求的规范和准则;
5、项目申报规范性文本;
6、项目评审意见;
7、项目批复文件;
8、项目验收报告;
9、项目绩效报告;
10、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绩效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按项目实施阶段分为:实施过程项目评价和完成结果项目评价。
实施过程项目评价:对支农项目的实施进度、质量、后期预测、风险防范、财务状况等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
完成结果项目评价:对项目执行结果、可持续性发展性、社会经济效益、项目资金管理状况等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
第七条按项目性质分为:业务评价和财务评价。
业务评价内容包括:立项目标合理性及完成情况、项目验收的有效性评估、项目组织管理水平评价、项目社会、经济效益及可持续性评估等。
财务评价内容包括:资金落实情况、资金支出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财务信息等。
第八条评价指标的确定:分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一级指标为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按6:4比例确定;二级指标为业务评价和财务评价所涵盖的具体内容。
第四章绩效评价的实施
第九条支农项目绩效评价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分部门负责的管理办法。市级农口部门组织落实项目的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级农口部门规定市级支农项目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加强对县区目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县、区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制定出县区范围内的绩效评价办法,指导、监督、审查所属项目单位自评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按有关要求开展支农项目绩效自评工作,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报送有关绩效报告、数据、材料,并对报送的相关资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每年市财政局会同农口主管部门根据支农项目安排情况选择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合肥市的绩效评价由市财政局、市农口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按要求填写《合肥市支农项目绩效报告》),县、区应对此进行初步审核;市级经过复审,填写《合肥市支农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五章绩效评价的奖惩及结果的应用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的结果由市财政局、市农口部门统一加以应用。县区财政部门、农口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评价发现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
第十五条市级建立绩效评价档案制度,绩效评价的优劣作为市级预算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对优秀单位给予重点支持;对县区绩效评价工作直接与市级农业财政综合考评挂钩;对项目单位重复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除限期纠正外,并采取终止项目,收回项目资金,取消其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
第二条 公司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四条 员工请事病假累计15天以上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公司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员工休年休假需提前一个月递交申请表,店面销售主管以下人员可向店经理递交申请初审,交人事培训部审核批准;店面销售主管及以上人员通过店经理呈送副总裁审核,董事长审批;办公区文员及各部门管理者交人事培训部审核,副总裁审批。批准后的申请表交人事培训部存档备查。
第六条 年休假与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能连休;每年的一月一日至三月一日间任何部门不安排人员休年休假。
第七条 年休假在1个自然年度内原则上最多分三次休完,每次不能超过五天,不能跨年度安排。特殊情况经公司相关领导批准后酌情处理。
第八条 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与员工本人协商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照该员工日基本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的安全监察工作。
对学校、幼儿园、医院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宾馆、浴室、文化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锅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锅炉安全监察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法生产、使用锅炉的行为,并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内存在锅炉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生产、使用锅炉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锅炉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应当符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油桶或者其他容器改装、用劣质材料卷制焊接或者制造简陋锅炉,不得将报废锅炉翻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使用简陋锅炉、翻新的报废锅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常压锅炉承压使用或者通过改变锅炉结构和安装系统管路、阀门等方式,将常压锅炉改装成承压锅炉。
第六条锅炉房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锅炉房不得聚集多人或者与聚集多人的房间相毗邻,并与疏散通道保持安全距离。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锅炉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七条从事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锅炉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并附锅炉房平面位置图等材料,告知后方可施工。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对锅炉房位置进行变更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锅炉的安全使用。
第九条锅炉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查验锅炉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锅炉安全管理制度。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锅炉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二)锅炉及其辅机的操作规程;
(三)锅炉安全巡回检查制度;
(四)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以及定期检验、校验、检修制度;
(五)锅炉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六)锅炉交接班、水处理、运行及化验制度。
第十一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锅炉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二)对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以及定期检验、校验、检修等进行督促、检查;
(三)对锅炉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锅炉,并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四)组织开展对锅炉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锅炉作业人员及其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锅炉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锅炉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生产、使用锅炉行为的举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锅炉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生产、使用锅炉的行为,均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并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锅炉或者其主要部件,有权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前款所称严重事故隐患是指:
(一)使用非法生产的锅炉的;
(二)超过锅炉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三)锅炉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四)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为不合格锅炉的;
(五)使用有明显故障的锅炉的;
(六)锅炉发生安全事故不予报告,仍继续使用的。
第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执行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通知被执行单位负责人到场,对查封、扣押的锅炉或者其主要部件应当清点、登记,并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2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有关锅炉生产、销售、使用的执法监督信息沟通制度,互相通报有关锅炉生产、销售、使用的执法监督信息。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公告、新闻会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锅炉安全状况。
第十九条锅炉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锅炉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事故抢救,并按照事故等级和分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生产简陋锅炉或者翻新报废锅炉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销售简陋锅炉或者翻新的报废锅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使用简陋锅炉或者翻新的报废锅炉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者拆除、销毁,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将常压锅炉承压使用,或者通过改变锅炉结构和安装系统管路、阀门等方式将常压锅炉改装成承压锅炉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锅炉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发现在用的锅炉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备课是落实“教为主导、学为主体、练为主线”的教学原则,根据课堂效率,实现由“教会”、“学会”到会学的转化,在向40分钟要质量的前提和基础下,“预则立,不预则废”。
备课的程序:依据《课程标准》个人初步备课,集体备课,然后个人具体进行个性化补充完成教学案。
备课的内容与要求。认真钻研《课程标准》,了解学科特点,把握教材内容、目标、要求、重难点。做到“三备”:备教材、备学生、备教法。
一、备教材
(一)依据“课标”的要求,认真钻研教材。
1、通读所任学科的各册教材,建立并逐步完善本学科的知识结构。
2、弄清教材的逻辑体系、知识体系和基本要求。
3、把握本学期教材各章节、各单元的重难点,熟悉每一个知识点在其中的地位,确定知识点深度、广度、授课起点、落点,提出“三基”与能力以及德育的具体要求和落实的措施方法。
(二)依据《课程标准》的基本内容,选学有关的教学参考书,加深对知识的理解,提高驾驭教材的能力,青年教师应该虚心向中青年骨干教师学习,在初备课的基础上多听他们的课和教学建议。
(三)根据教材内容重难点和教学目标要求,遵循课堂教学规律,确立课堂教学结构,安排好教学步骤及教学时间。
二、备学生
(一)弄清学生的知识基础、能力状况,影响学生接受能力的各种智力与非智力因素,预测学生学习新知识出现的种种问题,使教学内容的深度、广度既符合《课程标准》要求,又符合学生的认知结构。
(二)根据学生的个性特征,分析学生的心理特点,判断学生对知识的兴趣程度。研究学生学习过程中的认知规律,引导学生掌握和运用科学的学习方法。活生生思维方法、思维过程、认知策略及反审、认智能力的训练指导,培养学生良好的治学态度和克服困难的顽强意志品质。
三、备教法
(一)根据教材需要,结合学生知识能力状况和心理特点,选择科学的教法,以启发式教学为主,贯彻“教为主导、学为主体、练为主线”的教学原则,精心设计教学过程,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师生共同参与教学活动。
(二)精心选择和设计习题。注重习题针对性和典型性,紧扣课程标准及教材;根据不同的课型适当加宽、加深知识广度与深度;既要有巩固基础知识的练习题,又要有培养能力的提高题。
教师在三备的基础上,写出课时教案。其基本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基本内容
课时教案的基本内容包括:课题、教学目标、教学重点、难点及当堂解决的主要问题、教学准备、授课时间、教学步骤和板书设计。
二、基本要求
(一)要求个人在初备课的基础上进行集体备课,落实“三定”(时间、课题、中心发言人)、“五统一”(目的要求、重点难点、内容、作业、检测)。充分发挥集体智慧作用,建立以老带新、相互切磋共同提高教研风气。备课过程中,同年级同学科教师一块商讨共同制定“单元教学计划、构思”,集体研究各章节重难点、习题选择及教学方法。由备课组长组织安排。
(二)堂堂要有独立的分课时教案。禁止使用旧教案或抄袭他人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