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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婚姻;法律依据
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简称,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的协议,并且在相关系的公证机关对各自财产和债务、权力的归属做出一个真实有效、合理合法的证明活动。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最有效可靠的法律依据,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很大的帮助。
办理公证申请,提出申请时应该提供以下材料:协议书(公证员可以代);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通常生活当中,婚姻期间,如发生重大的财产变化也可以随时做婚姻财产公证。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现状
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起步比较晚,并且因为中国的传统观念和法律知识的普及程度较低,大部分人仍旧没有认识到婚前财产公证的重要性和优越性,尤其是新婚人群对这一制度接受度较低。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工作当中发现,再婚者办理公证的较多,因为经历过一次婚姻之后,他们再打算结婚,考虑的不仅仅就是两个人的感情问题,也要顾虑到自身或其子女的问题,用公证的形式划分双方各自的财产,对今后的婚姻生活无疑是一种保护,这是一种理性思维。再者,老年人办理公证的也很多。老年人再婚,是儿女子孙和全家人的大问题,老人再婚会对全家的财产所有权有重要影响,若是财产归属没弄清楚,重组家庭的内部财产问题就会十分严重,这样的婚姻很难幸福。若再婚老人做了婚前财产公证,那么原有家庭成员的财产不会受影响,重组之后的家庭影响也较小,不少问题可以迎刃而解。再次,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当事人中,双方经济条件相差悬殊,经济条件不好的一方,为了不让他人怀疑自己的感情,认为自己是贪图对方的金钱,也会提出婚前财产公证,维护自己的名誉和尊严。经济条件好的一方,也不想对方与自己在一起是出于金钱的目的,把婚前财产公证作为夫妻感情的一种考验,敢于接受婚前财产公证,正说明夫妻感情是真挚的,是纯洁的。
对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一直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道德和爱情的缺失,是为了离婚做准备的,是有目的行为。也有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理智的选择,是为了保证婚姻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是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法律保障。人们对婚前财产公证看法差别如此之大,是因为我国的传统观念和健全的法制理念的短期冲突,是事物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矛盾。相信随着人们思想的转变和法律的不断健全,婚前财产公证将会受到越来越多人民的关注。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积极因素
从法律方面来说,婚前财产公证能起到一个法律依据,减少以后发生纠纷争执的可能性,对财产的所属权有一个明确的归属。此行为是积极正面的,是对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有着很大帮助的,不会因为婚姻财产问题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问题,是值得推崇的理性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中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有着法律支持,对于家庭关系和财产等问题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说明。打算结婚的双方做婚前财产公证是一个理智的做法,是一个对双方都有利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虽然说,是否做婚前财产公证是自愿的个人行为,但是公证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
此公证对夫妻双方都有约束力,在公证合法的情况下,对物质财产有一个划分,为日趋上升的离婚现象做一个预防。在离婚之后,婚前财产公证能够在短时间内对财产有一个清晰准确的划分,节省双方当事人时间和金钱,也在一定程度上节省司法资源。减少大量的调查取证、判断执行等问题,法律保障个人权益方面有着不可忽略的有利作用。
三、婚前财产的消极因素
婚姻是神圣的,是不应该掺杂金钱的。婚姻是爱的延续,是双方相爱,经过磨合和信任之后,选择共同生活的一个仪式。如果两个人,感情坚不可摧,一同经历生活的酸甜苦辣,打算白头偕老,共度余生,彼此相爱到永远,那做婚前财产公证就显得太多余,太讨人嫌了。婚前财产公证也与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相违背,如果从相恋到走入婚姻,两人之间的感情都是那么真挚和热(下转76页)(上接74页)烈,现在却要因为财产而分得清清楚楚,对两人多年的感情积累是一个伤害。所以,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婚姻就意味着双方真诚相待,不离不弃。并且相恋的人,一旦决定步入婚姻,那肯定是对两个人的感情有足够多的信心,婚前财产公证也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但是生活是现实的,谁也不能保证婚姻不会走向尽头,谁也不能保证爱情在以后的婚姻生活当中不会消失殆尽,所以,一旦离婚,那财产划分就是一个摆在面前很严重的问题。爱情和现实,情与利撞击,这让很多人难以接受。婚前财产公证使财产和爱情之间产生了矛盾,使财产和爱情产生隔离,使渴望爱情、渴望婚姻的爱人产生了恐惧,是与爱情相矛盾的。
虽然每个人对婚姻的期望不同,有的人是真心相爱,有的人是迫于家庭压力,有的人是贪慕对方的财产、权势,不尽相同。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对传统观念造成了冲击,也会对那些目的不纯的人给予财产上的保障。所以,婚前财产公证,是一个值得重视的话题。需要对自我进行保护的人会越来越多,也在提醒人们,爱情和婚姻是现实的,要理智对待,要清醒地认识到现实婚姻可能不会像想象的那么完美。
四、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趋势及公证工作的努力方向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会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也会更加开放。参考发达国家就会发现,伴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的财产如股票、房产、汽车、债券等也会不断增多,这些财产都涉及归属问题,尤其是婚后,夫妻长时间共同生活,其间的财产会变得越来越模糊。思想的解放又会提高婚姻的自由度,婚姻的自由度提高了又导致离婚率会逐年上升。离婚之后,财产归属问题的情况会更加复杂。婚前的财产是随着时间的不停推移在不断变化的,例如婚前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但是遇到拆迁补偿赔款,变现成现金之后,经过夫妻共同投资经营,收益增大,一旦遇到离婚,很难分清现金是归属情况,所以在财产划分上很容易出现纠纷。
为避免婚后不和导致的财产纠纷,不少夫妻选择做婚前财产公证。然而,凡事都有两面性,婚前财产公证也不例外。提前知道个中利弊,会多一份选择。
婚前财产公证之“利”
1.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婚前财产公证并不只针对其中一方,而是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若真的发生纠纷,不用请律师,由法官裁判即可。
2.短期内对解决财产麻烦有利:短期内婚姻发生裂变时,即可按照公证内容,明晰分配,避免麻烦,从而避免因财产分配问题引起的其他不必要争端。
3.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和摩擦成本:婚前财产公证减少了政府和社会为界定各自财产利益而进行的大量调查、取证、判断、执行等麻烦。
婚前财产公证之“弊”
1.有人为躲债而申请财产公证:某男在婚前有自己的财产,并且还有一些债务,为了躲避债务,他便将婚前财产公证为未婚妻所有,在双方结婚后,该男子被追债或被法院强制执行时,因为自己原有的财产已经属于妻子,便不能被强制执行,这无疑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一、婚前财产的认定方法
在认定婚前财产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
(2)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
(3)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当然,贵重物品除外;
(4)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5)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财产。
二、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