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保护海洋

保护海洋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保护海洋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保护海洋

保护海洋范文第1篇

2、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与设备应当能够防止或者减轻所载货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3、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必须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4、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排放,会带给海洋大量的病菌和有毒物质,导致海水富营养化。要想改善海洋环境,必须重视排放问题。

5、制定并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调查和保护管理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保证海洋治理有理有法可依。同时,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海洋资源保护的意识。

保护海洋范文第2篇

保护海洋环境倡议书一

海洋蕴藏着丰富的资源,是人类和所有地球生命的摇篮,也是为人类未来生存和发展提供庇护的蓝色伊甸园。然而今天,我们所生活的这个蓝色星球已经承受了过度的重负。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海洋环境,已经成为我们不可忽视的责任!明天,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发起的 海南省XX年海洋保护行动计划将正式启动,在这重要的时刻,我们向社会各界郑重倡议:

一、积极参与全省海洋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的各项活动。珍视海洋环境,呵护蓝色家园,我们责无旁贷!海南作为全国最大的海洋省,在海洋保护中不仅有自己的利益,也肩负着自己的特殊责任。承担这一责任,是我们的历史使命!

二、正式启用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标志。在本次启动仪式上正式推出的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标志,它蕴涵了海洋、环境、海南、和谐、未来的深刻含义。今后,我们将在各种场合广泛应用这一标志,并使之真正成为我们海洋环境保护行动的醒目标记。

三、保护海洋环境,从我们自身做起,从我们身边的小事做起。我们呼吁各界人士不向海洋丢弃垃圾、排放污水,不损害海洋生态资源,不捕捞受保护的海洋生物,不购买珊瑚、海龟等法律规章禁止的海洋生物制品。善待海洋,就是善待我们自己!

四、呼吁各界人士加入我们的志愿者行列。海洋环境保护,不仅是政府部门的工作,更是我们全体公民的崇高责任。不分老幼,不分职业,我们张开双臂,热切欢迎所有热爱这片蓝色家园的朋友成为我们的志愿者,与我们一起宣传蓝色生态保护理念,一起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保护海洋环境的事情,通过我们自己的努力,使海洋永久美丽、家园永久安宁。

为了我们的海洋、我们的家园、我们的未来,让我们携手共同努力!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协会(筹)

海南是中国的海洋大省。。。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最吸引人的,也是最大的旅游卖点,就是海南优异的海洋环境,海洋环境保护是最重要的工作。。。

然而,不夸张地说,除了海口、三亚,海南几乎每处海域每天清晨都在上演炸鱼的悲剧,非常规律得就像每天学校的广播体操一样准时。。。凌晨58点左右。。。

因为喜欢海,这些年走遍海南的各个海岸,发现每个海域几乎每天清晨都能听到炸鱼的声音。。。这一点都不夸张。。。 同时,也潜入过许多海域,许多海底珊瑚,是被整个炸平的。。。是平的!!!。。。成为海底荒漠。。。以下有潜水拍的图片,大家可以看到惨状。。。

另外,炸鱼频发,也是贫穷和落后象征,国际旅游岛怎么能是这个样子的?!政府的威信何在?! 每天这么炸下去,海南的海里还剩下什么?!国际旅游岛拿什么来建设。。。

所以,恳请政府重视,严管严惩。。。同时疏导辅助,帮助贫困渔民脱贫。。。在海南杜绝炸鱼行为。。。建立合格健康的国际旅游岛。。。

保护海洋环境倡议书二

各位游客朋友们、各旅行社:象山港海域是著名的避风良港,也是公认的国家级大鱼池。然而今天,这片海域却不堪重负,港内鱼类总量已经低到了一个危险的水平,海面上漂浮物随处可见,沿海滩涂垃圾成堆。同时,渔家乐旅游安全问题频发,甚至造成了很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给众多家庭带来了巨大伤痛。目前象山港奉化海域渔家乐出海旅游的主要是渔民自备的三无船舶(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含排筏),由于其自身构造、航运技术等原因,存在易翻船、孩童摔滑入海、食物中毒等多种安全隐患,还存在发生安全事故处置能力弱,发生侵害赔偿能力低等缺陷,容易给游客带来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切实保障游客的生命安全,努力保护象山港海洋环境,需要我们大家的节制和理性,在此,奉化市旅游局和奉化市旅游协会联合向广大游客朋友们和旅行社提出如下倡议:

一、积极参与振兴浙江渔场专项行动计划的各项活动,珍视海洋环境,保护渔业资源,呵护蓝色家园。

二、配合浙江省开展的浙江渔场一打三整治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即严厉打击取缔涉渔三无船舶、整治船证不符渔船、整治禁用渔具、整治海洋环境污染。

三、提高安全意识,不预定、拒绝乘坐三无船舶出海游玩。

四、注意饮食安全,选择执照齐全、正规的酒店品尝海鲜。

五、向周围亲朋好友宣传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性及乘坐非法制造改装游船出海的危害性。

六、海涂游玩不乱丢垃圾、不损害海洋生态资源、不购买过小的鱼虾蟹类海鲜。

保护海洋范文第3篇

【关键词】海洋生物;资源保护

近几年以来,随着环境的持续恶化和人类的肆意杀戮,海洋物种的淘汰速度正在逐渐加快,我们必须要正确认识海洋生物正在逐年减少这一现象。如何保护管理好海洋生物资源,在中国海洋保护和管理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工作,要结合海洋管理部门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保护管理制度,从而更好地推动中国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发展。

一、目前中国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现状

我国是一个拥有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国土的陆地大国,同时更是一个海洋大国,在我国三百多万平方公里的海域面积中蕴藏着非常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目前,我国已发现的海洋生物已经达到了两万六千多种,同时我国还具备了珊瑚礁、红树林等众多生态保护系统。被称为是“海底森林”的红树林是属于常绿阔叶林的一种,红树林主要生长在亚热带海岸潮湿地域带上,红树林生态系统不但为两千多种鸟类和鱼类提供了良好的生活、繁殖环境,同时还在防护海岸、河水净化、湿地保护等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开始,城市建设和毁林围海造田等一系列的破坏,致使红树林的面积在大幅缩减。目前我国的红树林面积已经减少到了六十年前的百分之七十三左右,已经到了濒危境地,因此迫切需要国家加强对以红树林为代表的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和管理。

二、目前我国海洋生物资源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一、人类生存和生活方面的问题。人类为了自己的生存与发展大肆进行沿海建设,再加上逐年对海洋生物的过度开发利用,已经严重地破坏了海洋的生态环境。人类为了牟取暴利,正在无节制地对海洋和海岸进行挖掘,不断攫取用于生产加工的海洋生物资源原材料。人类的捕捞对象不再单单针对于鱼虾类和脊椎型动物,常常冒着被法律制裁的风险去捕杀海豚、海龟以及鲸鱼等受国家保护的海洋生物。这些海洋生物一般体积比较大、生命周期比较长、繁殖率也比较低,它们一旦遭受到人类的伤害,就很难恢复过来。

第二、海洋污染方面的问题。海洋生物的疾病与非正常死亡主要是由生物和污染引起的。人类的日常生活用水、工厂排放的污水、大规模的水产养殖等,都会伴随着许多病原体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有时,海洋污染还会导致赤潮的发生,使鱼类和许多其他脊柱动物面临死亡的危险,而且可能会导致一些罕见的海洋物种因为严重的水污染而死亡。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海洋中的有机物含量日益增加,使海域的污染更为严重。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人类在核技术的开发研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的核废料,增加了核事件的发生概率,使海洋生物面临更为严重的生存威胁。

第三、生态环境方面的问题。围海搞城市建设、围海造田、大量开采海洋矿产资源等人类活动都导致了海洋生态环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些变化使海洋生物面临着重大的环境压力,严重影响了海洋生物生存繁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近四十年内的围海搞建设、围海造田的总面积已经接近六十七万平方海里,我国的沿海湿地面积平均每年都会缩减两万平方海里左右。

三、改善国内海洋生物保护与管理现状的有效措施

第一、提高相关法律制度的规范性

近几年以来,我国虽然出台了海洋生物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但是,随着海洋生物资源频繁开发与过度攫取,在现有保护法律体系下,已无法在中国实现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的目标。我国海洋管理部门也应注意目前工作中产生的问题,有效地解决并优化调整现有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海洋生物保护管理法律体系。

1、针对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进行专门立法,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必严。2、建立健全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相关的系列法律体系,明确海洋生物资源所属权的具体内容,明确规定法律限制和许可的相关内容,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3、大力提高海洋行政执法效率,建立健全各部门统一协调机制,在落实与执行上保障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管理法律严谨性和规范性。4、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保护海洋资源的意识。

第二、合理开发利用海洋生物资源

1、严格控制捕捞量,保护近海的渔业资源,积极开发外海渔业资源,大力发展远洋渔业。2、大力加强对海洋作业船舶、钻井及采油平台的防污管理,组织防污教育培训,增强海洋作业人员的防污意识。3、科学合理地规划沿海城市的工业区域,工业污水净化后才可以排入海洋。要合理规划沿海地区的旅游开发,做到沿海资源不能过度开发,接待游客要有一定的限度并及时清理游客遗留的垃圾。4、认真全面地统筹规划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全面综合地开发海洋生物资源。

第三、统筹规划沿海及近海自然保护区建设

海洋自然保护区在生态旅游、科学探究、科学教育三大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陆续建立了多个海洋自然保护区,如为了保护自然景观生态环境和海岸而建立的河北省昌黎黄金海岸保护区;为保护对红树林生态系统的广西山口红树林自然保护区;为保护珊瑚礁及相应生态系统的三亚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科学规划建立沿海及海洋自然保护区,持续加大对珍稀濒危海洋动植物的保护力度,从而实现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发展和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总之,海洋保护和管理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工作,要结合中国海洋管理部门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保护管理制度,做到统筹规划、科学开发,从而更好地推动中国海洋生物资源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保护海洋范文第4篇

关键词:海洋环境;海洋环境保护;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169(2012)02-0018-05

根据对以往海洋环境保护的经验、教训的总结,把海洋环境自身的特性作为方案选择的重要依据,我曾提出保护海洋环境的四项基本原则,即“以海定海,关注长远利益,生态保护优先原则”;“以海定陆,海陆协调,分步推进原则”;“特域特法,一般法和特别法相结合原则”和“体制服从事务,多种管理模式并用原则”①。这几项原则以及支持我提出这些原则的主要“经验、教训”,都来自国内海洋环境保护的实践,适用于一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开展的海洋环境保护。然而,当真正按照“海洋环境自身的特性”,把视野放宽到人类海洋环境时,我们发现这些原则有几分“狭隘”。不仅如此,人类海洋环境的视野也让我们对世界各国已经采取的国内的和国际的海洋环境保护之所以没有产生令人满意的效果②有了更清醒的认识。

虽然人们习惯上将国家管辖海域称为海洋国土,但海洋与陆地相比,除了在面积等个别自然属性方面相同之外,更多的是不同点。比如,人们不能以占有和保护私家园林的方式占有和保护海洋及其对人类的使用价值,因为海洋是广泛连通的,其对人类的使用价值是在普遍连通的状态下赋有的一种品质。虽然人们可以用海域的概念,利用经纬度等技术手段,对海洋作出此疆彼界的划分,对海洋实行分割“占有”,但人们无法在此疆彼界分割的状态下实现海洋的价值。同样,人们也无法在此疆彼界的限定范围内独立地(实际上是孤立地)实现对海洋的保护。要有效保护海洋,按照此疆彼界分别占有或领有海洋的人们必须按照海洋连通的自然本性,站在人类海洋环境利益的高度看待海洋环境保护,安排保护海洋环境的行动,制定保护海洋环境的法律或政策。

从保护人类海洋环境利益的需要出发,我们认为应当在海洋保护和利用上采用以下原则:

一、普遍合作原则

所谓普遍合作,包括省、市、区(县)等之间的国内合作,也包括邻国合作、区域合作和全球合作。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一章中,除要求“各国”履行“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③之外,还积极倡导国际合作④。《公约》要求的国际合作主要包括:

1.规则制订上的国际合作。《公约》第197条规定:“各国在为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而拟订和制订符合本《公约》的国际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时,应在全球性的基础上或在区域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同时考虑到区域的特点。”该条所要求的“在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基础上的合作”可以概括为规则制订上的国际合作。

2.消除污染影响、防止或减少污染损害上的国际合作。《公约》第198条提到了一种情形,即“一国获知海洋环境有即将遭受污染损害的迫切危险或已经遭受污染损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公约》除了要求获知这种情形的国家“立即通知其认为可能受这种损害影响的其他国家以及各主管国际组织”⑤外,要求“受影响区域的各国,应按照其能力,与各主管国际组织尽可能地进行合作,以消除污染的影响并防止或尽量减少损害”。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公约》还要求“各国应共同发展和促进各种应急计划”⑥。

3.促进研究,实施科学研究方案,取得情报、资料、知识方面的国际合作。《公约》第200条规定:“各国应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进行合作,以促进研究、实施科学研究方案、并鼓励交换所取得的关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情报和资料。各国应尽力积极参加区域性和全球性方案,以取得有关鉴定污染的性质和范围、面临污染的情况以及其通过的途径、危险和补救办法的知识。”

4.订立适当的科学准则上的国际合作。《公约》第201条规定:“各国应参照依据第二百条取得的情报和资料,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进行合作,订立适当的科学准则,以便拟订和制订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和程序。”

这些合作都是必要的,但仅有这些还不足以保持海洋的蓝色,因为海洋蓝色消退不只污染一个方面,而上述要求最多也只能解决污染防治的问题。

所谓普遍合作,其内涵之一就是针对海洋蓝色消退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国际合作的应对措施。比如,海洋蓝色消退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是海洋生物资源衰减甚至枯竭,在防止海洋生物资源衰减、恢复海洋生物资源量方面也应该开展国际合作。《公约》在《公海》一章就有关于“在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方面合作”⑦的规定。而我们需要做的是在公海生物资源以及高度洄游生物资源等的养护和管理上开展具体的和更加有效的合作。

普遍合作,从另一个侧面来看就是普遍参与。《公约》第117条规定:“所有国家均有义务为该国国民采取,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根据这一规定,“所有国家”虽然有独立为“各该国国民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或者“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相关措施的选择权,但“采取”这样的措施却是“所有国家”的“义务”。各国可以选择的是采取措施的形式,而不是是否采取措施。按照这一义务设定的精神,当养护公海生物资源需要各国采取合作行动时,参与合作也是有关国家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普遍合作包含着普遍参与。有关国家选择“与其他国家合作”的方式“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只是“参与”的一种方式。《公约》关于“各国在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方面的合作”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合作”以义务内涵。它规定:“各国应互相合作以养护和管理公海区域内的生物资源。凡其国民开发相同生物资源,或在同一区域内开发不同生物资源的国家,应进行谈判,以期采取养护有关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为此目的,这些国家应在适当情形下进行合作,以设立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组织。”⑧不管是“应互相合作”,还是“应进行谈判”、“应在适当情形下进行合作”,都是各国有义务做的⑨。这与《公约》接下来规定的“有关国家应确保养护措施及其实施不在形式上或事实上对任何国家的渔民有所歧视”⑩是义务一样。之所以把这些合作规定为义务,是因为要实现相关的养护和管理目标,或取得相关养护和管理条件,必须有相关国家的实际参与。显然,如果相关国家不参与,“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组织”就很难成立起来;即使勉强成立了,也难以发挥组织协调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的作用。如果“其国民开发相同生物资源,或在同一区域内开发不同生物资源的国家”不进行谈判,就很难“采取养护有关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这是因为,如果相关国家不能形成合作关系,一起确定和实施养护和管理措施,其结果就会是所有国家都不考虑采取或拒绝“采取养护有关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在多个国家的“国民”“开发相同生物资源,或在同一区域内开发不同生物资源”的情况下,单独一个国家采取养护措施是徒劳的。所以,在不能形成普遍参与的国际合作的情况下,所谓养护生物资源只能是一句空话。在这个意义上,普遍合作原则实际上就是无例外参与原则。在这个原则中,国际合作是形式,参与是内容。这个原则的实质是以国际合作的形式参与海洋环境保护与管理。在具体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中,就是以国际合作的形式无例外地参与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

二、一致行动原则

所谓一致行动原则是指在实施海洋保护方面所有利益相关者采取一致行动。所谓利益相关者既包括因蓝色消退而遭受损失的主体,也包括因恢复海洋的蓝色而可能受益的主体。所谓一致行动既包括采取行动的时间要求上的一致,比如按照时令要求进入或结束禁渔期;也包括采取行动的强度上的一致,比如对排放入海的污水采取相同的污染物许可标准。

如果说前述普遍合作原则强调的是参与的无例外,那么,一致行动原则强调的是普遍参与的行动的一致性。这一原则关心的是海洋环境保护和管理中普遍参与的有效性。按照普遍合作原则,各国都应参与或以国际合作的方式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和管理;而按照一致行动原则,各国要力图使自己参与的保护和管理活动产生保护和管理的效果。以对“溯河产卵种群”的保护为例。对“溯河产卵种群”的保护需要“鱼源国”、“溯河产卵种群”洄游或通过其专属经济区的鱼源国以外的国家(简称洄游通过国)、既非鱼源国亦非“溯河产卵种群”“洄游通过国”而捕捞这种种群的其他国家(简称其他捕捞国)之间的合作,但这种合作要切实产生保护“溯河产卵种群”的效果,这要求有关各国之间的合作行动必须是“一致”的,或者说是协调的。《公约》之所以要求“鱼源国”对“溯河产卵种群”负“主要”“责任”,之所以要求鱼源国与其他相关国家通过“协商”,“确定源自其河流的种群的总可捕捞量”,要求在“专属经济区外部界限以外”捕捞的国家“保持协商,以期就这种捕捞的条款和条件达成协议”,之所以要求“鱼源国和其他有关国家”“达成协议,以执行有关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溯河产卵种群的法律和规章”B11,等等,就是要达到在对“溯河产卵种群”的捕捞和保护上实现有关各国行动上的一致。只有行动一致才能真正达到保护“溯河产卵种群”的目的。这里的一致包括执行同一个“总可捕量”,遵守有关捕捞条款和条件达成的协议,实施“有关专属经济区以外溯河产卵种群的法律和规章”等等。

三、惠益共享原则

海洋里有广阔的人类共享空间,这个空间可以笼统地称为公海和国际海底。这个公共的空间里既蕴藏着无穷的财富,也潜藏着使海洋的蓝色消退的危机。分享财富、避免危机的最好办法是惠益共享。

惠益共享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从人类共享空间取得的惠益由人类共享。这一原则中的惠益不是处于私人消费者控制之下的利益,不是私营企业家收获的产品和利润,而是海洋向人类提供各种服务的能力。比如出产鱼虾贝藻,提供货物运输通道,海底石油等矿产可以供人类用于生产和消费,潮汐、波浪等可以给人类提供动力,等等。所谓惠益共享的基本要求有二:其一,私主体,不管是个人、区域,还是个别国家、少数国家,都不得独享或联合独享海洋对人类的惠益,不管是海洋的某种服务功能,还是某个特定海域可能给人类带来的利益。总之,海洋的惠益不得由个人、少数人或个别国家、少数国家垄断B12。其二,海洋开发活动不得以牺牲海洋的服务功能为代价。开发活动是为了取得海洋的惠益,而这种取得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人类个体利益的需要。为满足个体需要的海洋开发活动不能以牺牲海洋的共同惠益为代价。即使是为了人类的共同利益,也不应牺牲海洋对人类的服务功能,除非所得的利益明显大于所失的海洋惠益,因为人类不应为了眼前的开发利益而牺牲长远的利益。

在从人类共享空间取得的惠益由人类共享的原则之下,我们应当承认不同的国家在开发利用作为人类共同遗产的海洋上的均等机会。根据《公约》的规定,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B13就体现了这种均等性。

按照从人类共享空间取得的惠益由人类共享的原则,我们应当赞同用从共享空间取得的收益实施对共享空间质量的维护。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开发利用共享海洋空间的行为如果造成海洋环境损害,开发者有义务治理海洋损害。其二,从共享海洋空间取得的收益应当成为用于修复海洋创伤的财政来源。

按照从人类共享空间取得的惠益由人类共享的原则,应当承认一些活动的优先地位。这包括:

1.保护海洋的活动对开发利用海洋的活动具有优先性;

2.认识海洋的活动(包括为认识海洋而开展的科学研究活动)对开发利用海洋的活动具有优先性;

3.为公共利益开发利用海洋的活动对私人或个别国家开发利用海洋的活动具有优先性。

四、谨慎开发原则

惠益共享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海洋开发活动不得以牺牲海洋的服务功能为代价。把它转换为按照损害―补偿的原理表达的要求,则该要求包含这样的思想:从共享空间所获得的收益应足以支付维护共享空间质量的费用B14。如果开发所得不足以支付消除开发活动给共享空间带来的不利影响的费用,这样的开发活动就是支付了“牺牲海洋服务功能”的代价。

要确保海洋开发活动所获得的收益足以支付维护海洋质量的费用,对公海和国际海底的开发活动应当实行谨慎行事原则B15,或者叫谨慎开发原则。这个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只有在确信开发所得利益足以支付为消除开发活动所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时才可以开发,对可能出现无力消除不利影响的情况,不能以无科学上确定的结论为理由而拒绝停止开发。

谨慎开发原则落实在海洋开发实践中可以表现为“先研究后开发”。实行“先研究后开发”的目的是实现有科学保障而后开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洋科学研究”的规定与谨慎开发原则存在精神实质上的暗合,有利于贯彻谨慎开发原则。它赋予“所有国家”“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B16,要求“各国和各主管国际组织”“促进和便利海洋科学研究的发展和进行”B17,鼓励“各国和各主管国际组织”“促进为和平目的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国际合作”B18等等,都有利于人类开展海洋科学研究,并进而掌握海洋的规律,取得开发海洋的知识、技术和能力。

按照谨慎开发原则,对深海资源的开发,对极区的开发和利用应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这里所说的准入主要是就技术水平、开发能力等设置较高的门槛。

五、强制保护原则

国际贸易领域奉行自由贸易原则,海洋环境保护不能接受“自由贸易”原则,而应采取强制保护原则。所谓强制保护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对公海和国际海底实施强制保护;其二,各管辖国家应对其管辖海域实施强制保护。海洋的连通性使海域的领土的绝对性大打折扣。国家可以从空间范围上对管辖海域行使管辖权,但这种管辖权的内容却不像对陆地的管辖权那样丰满。

所谓强制保护主要是指强制推行保护标准和保护计划,在私人或个别国家的开发活动与已确立的保护标准、保护计划相冲突时,保护标准和保护规划优先于私人或个别国家的开发活动。比如,《公约》规定,各国应制订“防止、减少和控制倾倒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的法律和规章,而这种“法律、规章和措施应确保非经各国主管当局准许,不进行倾倒”B19。如果在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措施”制定之前客观上存在未经“主管当局准许”的倾倒,在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措施”制定之后,倾倒者也应服从先申请“准许”再行倾倒的规定。如果未得到准许就不能倾倒。再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条的规定:“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这个标准是强制标准,即使渔民、企业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也必须遵守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在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与私人取得的海域使用权之间,是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决定私人海域使用权的限度,而不是私人海域使用权决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高低。

强制保护原则表现在立法实践中,就是依据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设定规范,不必考虑已经形成的对海洋的占有、使用关系以及有关主体依据这种关系所享有的利益。

强制保护也可以理解为先行保护。就像在各国对南极的大规模开发到来之前先缔结《南极条约》,建立保护南极的法律规范一样。

六、保护措施法律化原则

不管是普遍合作原则、一致行动原则,还是惠益共享原则、强制保护原则等,都需要形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把保护措施、共享利益的分配、合作方式、实现行动一致的办法变成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现在国际层次上的海洋环境保护得益于《公约》的制定和实施,南极的环境之所以没有遭受严重的破坏,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南极条约》以及《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等国际法律文件对南极地区设置了保护网。《国际捕鲸管制公约》、《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养护和管理协定》等国际法律文件对保护海洋生物资源无疑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按照保护措施法律化原则,我们需要做的是制定更多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这些国际法还应当要求缔约国、签署国等及时制定符合国际法要求的国内法。

按照保护措施法律化的原则,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还应建立相应的诉讼制度,给相关国家、非政府组织等阻止或干预侵犯海洋环境的行为提供通畅的诉讼途径。

注释:

①参见拙作:《保护海洋环境应当坚持的几项基本原则》,载徐祥民主编:《海洋法律、社会与管理》(第二卷),海洋出版社2010年版。

②《21世纪议程》对海洋治理的成就也做如此判断。《议程》第17章第4条称:“尽管在国家、分区域、区域和全球各级都作出了努力,但是,目前针对海洋资源和沿海资源的管理所采取的方针并没有常常证明是能够实现可持续的发展,而世界许多地区的沿海资源和沿海环境在迅速地退化和受到侵蚀。”

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条。

④后来的《21世纪议程》等国际文件也都注意到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国际合作的重要性。(见《21世纪议程》第十七章)。

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8条。

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9条。

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7-120条。

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8条。

⑨之所以把这些合作规定为义务,是因为要实现相关的养护和管理目标,取得相关养护和管理措施,必须有相关国家的实际参与。显然,如果相关国家不参与,“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组织”就很难成立起来,即使勉强成立了,也难以发挥组织协调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的作用。

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9条第3项。

B1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66条。

B12我们曾就禁止或限制围海造地做过较深入的思考,提出的禁止或限制围海造地的理由之一就是“海洋是人类的共同财产,而填海所造之地归某些个人或单位占有或使用”,(参见徐祥民、凌欣著《对禁止或限制围海造地的理由的思考》,载《中国海洋报》2007年3月13日“理论实践”版),也就是惠益由个别社会主体享受。

B1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8条。

B14围海造地就存在“围填海造地所得的是低价利益,而付出的是生态成本”的情况。参见徐祥民、凌欣著《对禁止或限制围海造地的理由的思考》,载《中国海洋报》2007年3月13日“理论实践”版。

B15我们曾对“谨慎行事原则”做了如下界定:“谨慎行事原则是指各国在从事与环境有关的活动时,应当谨慎小心、周密计划和安排,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潜在性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本国能力范围之内的、符合成本效益的合理措施防治环境恶化。”(徐祥民、孟庆垒等著:《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8页)。

B1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8条。

B17《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9条。

保护海洋范文第5篇

当前,随着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及监督力度的加大,海洋环境监视监测工作的全面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对海洋环境保护信息的采集、传输、处理、分析、管理、应用及共享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工作还处在初步阶段,信息化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信息化标准体系尚未形成,信息化程度与管理需求仍存在较大的差距,无法满足当前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新形势与新任务的客观需求。

1.1上下联动的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管理机制尚未形成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化能力还较薄弱,信息系统建设远远落后于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的需要,上下级管理部门之间、业务支撑机构之间、以及管理部门与业务支撑机构之间信息交互方式还比较落后;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数据,分散于各级管理部门和各个业务支撑单位;同时,与数据对应的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出现各自为政、重复建设、互不连通的现象,不利于信息化的可持续发展;另外,现有的海洋环境护数据报送手段、机制、制度尚不健全,各单位对数据报送制度的执行力度得不到有效监控和管理,造成报送数据时效性较差、缺项多。

1.2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软硬件环境明显不足信息化建设中软、硬件的更新换代周期短,如果没有持续性的投入往往无法形成有效的运行能力。近年来,部分管理部门和业务支撑机构依托其它专项或科研项目资金,初步形成了一定能力的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化运行环境,然而结合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需求以及海量海洋监测数据的传输、管理,仍存在诸多不足,如未完全建立覆盖国家、海区、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四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测机构、信息支撑机构间的互连互通的网络传输环境,省级以下海洋环境监测数据无法通过专用的传输网进行数据传输;大部分单位尚未配制硬件或配制的硬件设施无法满足海量海洋环境监测与管理数据的存储、管理、加工需要;专业的数据库管理软件、数据处理GIS软件尚未配备等。

1.3缺乏可操作的技术标准目前,从国家到海区、再到地方海洋行政管理部门,针对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内容,开发、推广并应用了很多单项的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系统,然而这些系统在开发时使用了不同的建库方案和技术平台,特别是系统运行的后台数据库,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建库标准与编码方案,缺乏针对性的建设指南,导致各级管理机构、各业务支撑单位间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封闭,形成“信息孤岛”。以目前执行的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传输为例,由于缺少全国统一的海洋环境监测数据建库标准,各级监测单位或数据管理机构没有建立、或只是建立了基于自己需求的海洋环境监测数据库,造成了各单位间海洋环境监测数据的无法直接交换,更谈不上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

1.4海洋环境保护信息资源未有效利用与共享各级管理机构和业务支撑单位运行的海洋环境保护业务系统是在不同的时期,由不同的软件开发商根据各单位当时的需要,独立进行开发,缺乏统一的规范和运行平台,没有考虑与其它业务系统的优化整合和数据共享问题,造成上下级之间管理业务数据存在不一致,如我中心每年统计的海洋倾倒区、海洋石油平台数据,与各分局各自统计的数据对应不上。与此同时,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共享管理体制机制不顺畅,信息共享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指导性的规范文件,包括以海洋环境保护基础地理信息、海洋环境监测信息、海洋环境保护管理信息在内的数据信息缺乏统一的共享平台,影响了海洋环境保护信息的共享与服务。

1.5海洋环境保护业务应用系统开发相对独立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化标准规范建设滞后,由于没有专门的信息化建设规划,缺少统一的技术框架和体系架构的设计,海洋环境保护各业务系统的顶层设计尚未完成,这直接导致了各单位的海洋环境保护业务应用系统相对独立;此外,多年来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积累了大量的管理业务数据,但这些数据的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应用比较分散,缺乏规范化,数据库管理系统功能仅限于数据的查询与简单的统计分析,未能开展数据挖掘分析,将信息全面有效地转化为可用信息资源,造成信息与决策脱节。

1.6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与运行经费不足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庞大的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由于各级管理部门在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中组织领导职责不够明确,信息化经费的渠道有限等问题比较突出,信息化建设重视程度不够。目前各级管理部门少量的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经费基本都是依托其它项目支撑,信息化建设明显滞后于其它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已建设成的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化项目基本都是建设投资多,运行、维护、升级改造投资少或基本没有,造成系统部署完成后,成为摆设,没有真正行成业务化运行。

2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对策

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要站在全局的高度,以发展的眼光和创新的思维实施,实现整体构建;要充分整合国家、海区和地方各有关单位的信息资源,实现系统融合,最大限度发挥信息资源效益;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掌握各级管理业务部门需求,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3S技术、数据库技术,围绕海洋环境监测、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等核心工作,加强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化标准、海洋环境保护数据库、运行软硬件环境以及信息化安全建设,强化海洋环境监测、业务审批管理、灾害应急处置以及指挥办公、决策会商、公众服务等多个业务系统建设,构建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化的建设框架,如图1所示;要让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更深入、更直接、更紧密,要缩短时间、缩小空间、消除边界,实现信息资源零距离、快捷使用。

2.1加强信息化建设引导加强国家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规划和指导,建立和完善各级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化业务支撑机构,在国家海洋信息化总体要求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合理的信息化运行约束机制,防止各自为政、重复建设,促进信息开发,资源共享。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难度大、创新要求高,要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根据轻重缓急,分步实施,分期分批开展建设工作。

2.2做好信息资源规划做好信息资源规划,是建设信息化的第一步。信息资源规划是指对部门或单位的信息的采集、处理、传输和使用的全面规划,其核心是利用数据库理论与技术方法,对信息进行全面的梳理、合理规划和快速调用。通过信息资源规划,全面实现各级海洋环境保护信息资源的集成和整合,为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奠定全国统一的信息资源,确保各级海洋环境保护业务系统的互连互通。

2.3抓好信息化标准建设信息化标准是信息化建设的基石。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特别是数据库标准,是规范数据资源、统一数据接口、实现信息共享的根本要求。要在充分吸收借鉴环保、林业、渔业等相关领域已出台的标准规范的基础上,构建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处理标准、数据库建设标准、系统建设标准和信息编码规则,规范监测数据中的监测任务、监测方法、区域名称、监测站位的命名规则,规范监测要素的存储单位等。各级业务支撑单位要依托全国统一的标准和编码规则对海洋环境保护信息进行整合处理,建立标准统一的海洋环境保护数据库,这样以前建立的各业务系统通过数据接口进行集成,以后开发的系统通过唯一代码进行融合,确保数据在各级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综合系统中的共享和互动。

2.4加快系统开发应用各级业务支撑单位要遵循统一的信息化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以海洋环境保护管理业务流程和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为主线,加快开发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综合信息系统,重点建设海洋环境保护数据传输系统、监测数据可视化管理系统、监测数据动态评价系统、管理审批系统、应急管理系统以及基础地理平台、公众服务平台和会商决策平台等,扭转当前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存储和传输方式,提高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共享程度和服务水平。系统建设和使用过程中,一要加强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获取管理机构的支持;二要加强与系统用户的深系,把需求调研工作做深做透;三要注重借鉴,对环保、林业、农业以及海洋领域中其它业务系统的先进经验和成功案例,要认真学习、借鉴和消化;四要应用完善,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各种问题,包括系统功能、响应速度、版面布局、操作流程等,只有经过不断的修改和完善,系统才能走向成熟和发展。

2.5增强运行的软硬件与安全环境建设一是加强传输网络建设,重点建设国家、海区、省、市四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洋环境监测业务机构、信息支撑业务机构的网络体系,形成宽带高速、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传输网络,二是加大投入,合理配置软硬件设备,为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处理、传输,综合系统的应用部署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三是完善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安全体系,积极应用数据加密、身份认证、访问控制、安全检测、数据备份等技术,保证网络环境下用户身份的可靠性,增强系统的安全性。

2.6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是《海洋环境保护法》赋予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之一。本文研究指出,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要站在全局的高度,以发展的眼光和创新的思维实施,实现整体构建;要充分整合国家、海区和地方各有关单位的信息资源,实现系统融合,最大限度发挥信息资源效益;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掌握各级管理业务部门需求,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3S技术、数据库技术,围绕海洋环境监测、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等核心工作,加强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化标准、海洋环境保护数据库、运行软硬件环境以及信息化安全建设,强化海洋环境监测、业务审批管理、灾害应急处置以及指挥办公、决策会商、公众服务等多个业务系统建设,构建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化的建设框架;要让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更深入、更直接、更紧密,要缩短时间、缩小空间、消除边界,实现信息资源零距离、快捷使用。为此,本文进一步研究指出,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的关键环节是应用。在系统部署阶段要搞好应用培训,要加强对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人员和信息支撑人员的培训工作,形成良好的信息化应用氛围;在系统应用阶段,要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使用考核机制,制定考核标准,细化考核细则和指标,实现对数据资料产生、传输、审核、处理、存储及业务系统使用全过程考核,并将考核成果纳入年终海洋环境保护评优活动中,通过考核以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化工作的有效推进。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