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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2\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借贷。有效的民间借贷需建立在双方当事人意见的真实表示上,且其利率必须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利率,民间借贷以民间金融的形式为民间资本提供了一个投资渠道。我国小额的民间借贷合法化始于2003年,相关扶植政策促进了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民间资本的快速流动对微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正面影响。不过近年来,在国家从紧的货币政策环境下,民间借贷呈现出愈发活跃和大规模扩张的态势,其利率更是高的离谱。这种偏离正常轨道的发展方式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从2011年开始,发生在温州和鄂尔多斯等地的多起恶性民间借贷事件引起了社会范围内的广泛关注,说明民间借贷已经到了不得不整的地步。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一)民间借贷的规模越来越大
中金公司对民间借贷的研究显示:中国民间借贷的规模正在逐年上升,2009、2010和2011年分别为2.1万亿、3.2万亿和3.8万亿。这大概占据了我国影子银行三分之一的贷款规模,且相当于银行贷款规模的7%。交投最为活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已有1100亿元之多的民间借贷资本,这相当于1/5的温州银行贷款规模,有将近60%的企业和89%的个人都参与其中。
(二)民间借贷的利率不断攀升
2008年至今,央行几次下调了存准率,这显示适当从紧的货币政策正在逐步兑现。其直接后果就是银行贷款规模下降,企业陷入融资难的困境。求大于供的资本市场成了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攀升的温床,其利息也随之一路走高。历史数据显示我国民间借贷的利率在2008年时处于7%到15%之间,不到三年的时间,此利率已经飙升至一般企业难以接受的水平了。就拿温州市场为例,其民间借贷的长期利率一般是35%左右,而一个月的短期借贷利率则超过了80%,甚至有达到150%的情况出现。上述情况严重违背了央行有关“民间个人借贷利率应该控制在金融机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内”的规定,这说明我国很多地方的民间借贷已逐步沦为“高利贷”。
(三)民间借贷的形式更加多样
近些年来,更多的借贷形式伴随着活跃的民间借贷而产生,这些借贷形式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直接借贷形式的多样化。由于金融知识的普及,人们的金融思想更加开放,由此产生了一系列大胆的直接借贷方式。例如,曾经广泛流行的“打白条”就是一种直接借贷方式,现在它又逐渐衍生出了“白条”或“贷款”转借贷等方式,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借贷的灵活性,但风险也随之加大。
二是间接借贷方式的多样化。中介机构的活跃在民间借贷的繁荣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它们改变了传统民间借贷的分散性和不透明性,使其变成有组织且公开操作的活动。中介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为互不相识的两方进行融资活动,这在扩大民间借贷规模的同时也增加了借贷双方身份和信用的不确定性,使借贷风险得以扩大。
(四)民间借贷的监管失利
民间借贷是一种建立在双方互信基础上的借贷活动,这种活动尚处于游离于监管体制之外的状态,正是这种监管的匮乏使其在“方便借贷”的外衣下包含了很大的风险隐患。实际上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不仅有个人和企业,还有很多银行资金,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是银行对贷给各大企业的资金未做好受托支付的工作。一方面,具有隐蔽性的民间借贷给人员少、任务重的基层监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条例的缺乏致使相关人员在进行监管时无据可循。
二、民间借贷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民间借贷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正面影响
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资金的供求矛盾日益显现,民间借贷的适时繁荣为解决这一矛盾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其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解决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我国特殊的金融环境,使中小微企业一直在夹缝中求生存:第一,出于对信用风险和还款能力的考虑,银行一般都会把资金贷给国有大型企业,而非中小微型企业;第二,资本市场的高门槛将中小微企业拒之门外,使其无法通过举债和发股来筹集资金;第三,从紧的货币政策加剧了中小微企业获取资金的难度。上述种种因素导致了中小微企业对资金的强烈需求,而民间资本的出现很好地缓解了资金紧张的局面,有利于我国资本结构的优化。
另一方面,解决了居民投资渠道匮乏的问题。经济快速发展的一大成果是居民手中聚集了大量的闲散资金,面对高通胀,这些资金急需要一个保值增值的渠道。民间借贷的出现很好地应允了这一需求,成为相关地区资金的投资法宝。
(二)民间借贷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
宽松的政策给予了民间借贷发展的方便,同时也带来了发展的不规范化、畸形化,这给我国经济稳定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
首先,破坏了地方金融稳定。银行放贷都会遵循国家的产业政策,对国家扶植的产业实行积极放贷政策,而对产能过剩的企业限制贷款。民间借贷的介入会使得本该淘汰的企业重新得到资金支持,不利于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此外,民间借贷中高息揽存的现象严重影响了银行存款的稳定性,不利于地方金融的长期发展。
其次,给企业带来了严峻的财务危机。高额的资金成本对于缓解企业资金匮乏的现象来说无异于“饮鸩止渴”。在企业的资金循环周期中,如果投入的资金成本大于资金产生的最终受益,必然会将企业置于难以避免的风险敞口中;在民间借贷的资金到期时,企业很难通过正规的渠道筹到偿还债务的资金,于是只得再次转向高息资本。如此恶性循环下去,企业的财务风险会一步步加剧,直至资金链的断裂,走投无路的企业主只得选择“跑路”来了结欠款。另外,民间借贷中高额的回报率吸引了一大批曾经从事实业的优秀企业,致使这些企业发生“空心化”的现象,严重影响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
最后,激发严重的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的特殊性使得很多借贷关系实际上是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的,这种关系的当事人经常会忽视其中的利害关系,进行盲目和不正确的借贷活动;加之对很多法律知识的不了解,轻视签订合同等保护措施的作用,一旦债务人违约,则债权人很难追回资金,造成债务纠纷升级,这些都会扰乱社会的安定和谐。
三、规范民间借贷,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1.尽快完备民间借贷的有关法律。我国应该尽快设立专门的法律规章,为国家的金融秩序提供法律保障,在保证民间借贷活动自由性的同时防止其游离在国家监管体系之外。可以在现有的各种法律框架上增加有关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款,或者为民间借贷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确立民间借贷的活动范围、利率范围以及资金投向等内容,这有利于确立民间借贷资本及其机构在资本市场的地位,防止地下钱庄及其衍生的黑恶势力的出现,从制度上抑制系统性风险,引领民间借贷走上规范化的道路。
2.加大力度建设规范化的民间借贷机构。现阶段活跃的民间借贷显示了该市场的巨大需求和发展潜力;但长期以来人们都对民间借贷存在着严重的观念误区,将其与非法集资、高利贷等活动划上等号,从制度和观念上扭曲了正规民间借贷应有的地位和功能,抹灭了民间借贷的合法“身份”,最终导致我国借贷市场出现银行业垄断的现象。而这种垄断对中小企业借贷提出的高门槛必然会加剧非法高利贷的出现,由此产生的恶性循环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极为不利。现在要想从根本上治理高利贷乱象,最好的方法不是取缔,而是改革现有的带有垄断性质的金融体制,合理界定正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界限,从真正意义上开放民间金融市场。例如将现有的民间借贷机构改造为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银行,能够改变现有的金融格局,使银行体系和民间金融机构共同发展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左右手。
3.将投机的民间资本转变为投资的民间资本。我国蕴藏的巨额民间资本,以保值增值为目的而出现逐利行为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近些年,“一夜暴富”心理引起了严重的市场投机风气,这种不良风气带来的直接后果是民间资本沦为高利贷。因此,要想遏制非法民间借贷,必须引导市场行为从投机转向投资,这可以通过拓宽我国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来实现。国务院颁发的“新36条”放宽了民间资本的投资领域,显示了中央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但光有政策是不够的,资本由投机转向投资还需靠各级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根据地方特色改善投资环境、落实政策。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的共同竞争,不仅能够提高市场的运作效率,使利润分配均等化,还能还民间资本一个自由的天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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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段炳德,曾其炜.民间借贷危机凸显金融体制改革紧迫性[J].发展研究,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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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赵某、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其诉讼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现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法有效。
2015年3月3日,被告赵某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款凭证,该借款凭证载明:“今向公司预借工资肆万元整,此借款按月从本人工资中每月扣除壹仟伍佰元,直至完成借款的返还为止。”同日,原告因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遂委托高兵向被告账户中汇入四万元,有转账付款凭证为证。以上证据证明了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借款的合意,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且原告已经履行了付款的义务,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款真实、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被告应当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
二、被告赵某借款后不久,在无任何工作交接和告知的情况下就突然离开并消失不见,已构成预期违约。
在被告赵某离开后,原告多次联系无果,直至起诉时,被告一直拒不接听原告的任何电话,拒不回复原告的任何信息。按照被告赵某出具的借款凭证,该笔借款是按月从其本人工资中每月扣除壹仟伍佰元,直至完成借款的返还为止。现在被告赵某从原告处离职,已经丧失了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条件,而且在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赵某时,被告赵某拒绝与原告联系,被告赵某已经以其实际行为表明将不履行还款的义务。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赵强已经构成了预期违约,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返还该笔借款。
三、被告钱某乃被告赵某之妻,该笔借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钱某应与被告赵某共同偿还。
借款方:(以下简称乙方)
现乙方欲向甲方借部分资金使用,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由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 元整 .年利率按百分之二十计算。如提前还款月利率按百分之二计算。
第二条 乙方还款计划如下: 年 月 日一次性归还本息共计 元整 .如提前还款月利率按百分之二计算。
第三条 乙方如不按规定时间、数额还款,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天加借款数额的1%计算。
第四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
第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第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借方: (签字)
借款方: (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一、 主体
1、 合同的相对性:借款纠纷只是个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当以合同的向对方作为被告,如果被告,那么就要确认被告是不是合同的相对方;
2、 借款主体资格: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民间借贷(除企业跟企业之间的外,有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皆为民间借贷,一般认定为有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有如下几种情形:X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X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X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X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的)
3、 关于企业之间的借款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 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4、 需要探讨的是:如果存在实际借款的情况,是列为共同当事人参加诉讼呢,还是如何处理?
5、 增列当事人问题:根据省高院处理银行借贷纠纷案件的实施意见,以下案件增列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债务人或保证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开办单位或投资人作共同被告:X债务人或担保人经营期满,未进行清算X债务人或担保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吊销、解散后,未进行清算X债务人或担保人虽经营期限未满,但已停止经营活动达一年以上,未办理注销手续,也未进行财产清理(但对债务人,担保人是否停止经营活动,银行负有举证责任。搬离原址或下落不明,不能作为认定停止经营的唯一依据),(当然,如果上级单位主体资格也灭失的话,就不必追加)可判令由其主管单位、开办人或投资人负责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以该法人的财产清偿债务,也就是说这部分案件应该单列一个诉讼请求,要求其清算。
6、 是否有其他问题需要探讨?
二、 管辖:
1、 级别管辖(略)
2、 地域管辖:民诉法规定: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略),合同履行地:(2)《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以及合同法六十二条的规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该点有争议,因为银行有开设帐户的问题,还款时银行是接受给付的一方);(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 选择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
4、 有否其他问题需要探讨?
三、 时效
1、 普通时效
2、 特殊情况注意:
(1)借款期限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注意借条跟欠条的在起算时效上的区别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
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应当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相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4)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X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X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5)涉及到保证的时效:X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X刚才讲到的保证期间届满在催款通知上签字的,只要不符合新的保证合同的,无需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四、 证据
1、需要举哪些证:X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以及与当事人主体相关连的证据)X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及相关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保函、质押合同、抵押物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出质登记等X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主要是贷款人履行合同情况,如借款借据、转存凭证等,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个人认为可视情况予以提供,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在对己方无不利的情况下,也可以提供)X构成时效中断、重新起算的证据(包括扣款扣息或还款情况构成时效中断或重新起算)X其他依据案件的特殊情况以及诉讼请求的需要提供的证据
综上,任何一个案件(不仅仅是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都要紧紧把握好这四个方面的因素,只要这四个方面因素把握好了,律师在办案方面,起码不会犯大错,所以这点要谨记!
五、 利率及利息
1、利息利率:(1)民间借贷,对利率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注意,仅仅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我个人认为还是按照《民通意见》124条及91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8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上述两条款均明确规定对借贷双方是否约定利息有争议,情况不明确的情况下,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判决给付利息);如果约定了,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2)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原来按99年《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执行,就是严格按照央行规定的利率及其上下限来执行;后依据04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而且根据04年10月《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大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
2、复利问题: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7.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但依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指引:视代表当事人情况提出相应的诉请或抗辩。当然,对若干意见这条的理解也可以是:出借人或债权人不得单方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但并不禁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情形,同时在计算复利时不得超过第六条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限度,否则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3、罚息利率: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按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执行,04年以前,是日万分之二点一,04年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后,按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个人认为,如果合同有约定利率,就按该利率加30-50%,没有的话就按基准利率,我个人操作一般是参照这个按基准利率加收50%计算,在利率高的情况下是比万分之二点一高的。
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这里指利息)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企业间的借贷被确认无效后,利息是抵充本金或予以收缴的,但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借贷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和1999 年下发的《关于审理几类金融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企业之间的无效借贷合同,要求借款人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出借人的利息损失。这与最高人民法院1990 年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的处理这类案件只返还本金,出借人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利息要求全部予以追缴的规定有所区别,指引:如果遇到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如法院行使释明权后的变更诉请),应当同时主张利息的。
5、探讨问题:先付本还是先付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时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能否认为该规定实际确定了先支付利息后支付本金的原则?
六、 担保
1、未办理抵押登记问题:一般通常按抵押有效主张优先受偿权,
担保法生效前保证期间如何明确:如果债权人已经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主债务人主张了权利,使主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可以自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自2002年8月1日至2003年1月31日)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逾期不主张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2、抵押、保证并列问题:既有自身提供抵押物担保或保证问题的,必须同时主张抵押担保责任和保证责任,因为债权的受偿有先后问题,如果你放弃抵押物担保,有可能导致保证的免除。
拟订材料中应注意的问题:
1、 当事人:应尽量将所有违约方和应当承担义务的主体列为当事人,避免遗漏,比如在抵押担保中,注意是否有抵押物的共有人,再如有没有加入的债务承担,有无债权债务的转让,有无第三方单方承诺等都需注意。
2、 诉讼请求:X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包括哪个具体的当事人、承担什么责任(比如说担保责任、赔偿责任),本金利息数额多少、利息如何计算(以什么为基数,从何时开始计算至何时按何种利率计算)X抵押担保责任里面,抵押物的基本情况也一般注明
3、 作为原告来说,诉讼请求中必须明确利息违约金的计算,避免被告以诉讼程序拖时间。
4月26日,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成立当天,一笔区区5万元的贷款就成了新闻焦点。然而,第二天却有人爆料此笔贷款只是内部员工所贷。
准确些说,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制造了个假新闻来吸引公众眼球,殊不知这让他们在新闻媒体中的地位翻了个跟头。
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栽的这个跟头,正好说明了一个问题:正值“大旱”的民间借贷需要甘露,因此任何一次雷暴来袭,哪怕是不下雨都能给那些需要借贷的小微企业带来一丝希望。
但是,当下的民间借贷尚存两大难题。一是代表政府的金融机构在走向实质行动的道路上,总是因为抵押担保的问题而原地踏步。确切地说就是,那些需要借贷的小微企业如何吸引金融机构愿意贷款是个难题。代表政府背景的担保公司很难看上小微企业,相反,对于大额贷款倒是趋之若鹜。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的数据显示,过亿元担保机构2010年新增担保企业户数达13万户,占新增担保企业总户数的59%,新增担保业务额达7453亿元,占当年新增担保总额的76.09%,比2009年提高3.14个百分点。
非制造业企业拿什么做抵押,这又是另外一个难题。与此同时,就算是一些制造业企业,因为国有企业长期占据“天时地利”以至于让“民企不行”的思想在很多人中已经根深蒂固,一些高精尖技术就不能让民营企业来做的思想更是妨碍了小微企业的贷款难度。
小微企业贷款的第二个难题就是贷款利息高。阿里巴巴集团与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今年初的一份《小企业经营与融资困境调查报告》显示,(浙江)民间借贷利率较高的已达年息48%至60%。也就是说,今天借你100万,明年的今天就得还你至少148万,最多还160万。俗话说,创业难。小微企业的发展本身就处于一个艰难时期,一旦效益不好借贷了就得背负上沉重的债务负担,要想健康发展谈何容易。
以近期东阳发生的“抢家具”事件来说,正是因为企业没有做好财务规划与管理,只注重收益,未能预知民间借贷的风险,结果惹“火”上身。因此,企业有必要反思自身在经营、内控以及财务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便遇到财务危机时,顺应形势变化、有的放矢地应对风险。
经营成本控制
经营成本的提高必然是导致红木企业财务风险的重要原因。红木企业是一个投入性大、周期性长的行业,尤其在当前市场下行期间,销售量,价格、资金回笼都会影响到红木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资本,因此必须着力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收缩原来在销售旺季扩张的生产规模,门店等资金消耗量大的规划部署,充分利用网络等节约成本的方式进行营销。
作为企业的管理者还应该做好过“紧日子”的准备,立足企业的长远发展,调整企业内部存在问题的资产结构,免受销售淡季带来的成本压力。
盘活库存变现能力
库存是连接采购、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重要纽带,是控制财务风险的重要途径。市场不旺,红木家具滞销,大量库存的家具、半成品,原材料就成为企业财务风险的重要原因。市场释放这种信号时,企业就应该及时作出反应,当实际库存与目标库存不符时,就需要做好市场需求预测,必要时应该随季节的需求变化调整采购的存量,压缩原材料与中间半成品库存,增加销量,减少产品积压、收回被拖欠的应收账款,提高库存资金周转率,这样可以增加资金流转与闲置资产变现率,避免借贷背负债务。
加强财务管理
红木产业虽然实现了以部分机械化代替传统手工生产劳动,但管理模式依旧粗放,很多红木企业没有系统的财务管理系统,在企业遇到资金周转问题时,就很难得到有效的解决。因此红木企业应采用集约的管理方式来降低成本,即转变从原材料采购、材料使用、加工和销售环节控制成本的做法。采用集约式管理方法降低成本,通过改进生产技术、改善工艺流程和提高产品的质量等方法,提高管理效率。
在当前形势下,企业要严格控制现金流的流入与流出,对筹资、投资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进行事前、事中资金支出,保证资金的有序流动。另外,建立财务预算,提前安排相应活动,避免成本超支和财务风险。同时对经营中的问题进行监测,并及时进行信息反馈,适时进行调整和修正,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提高自身多元化融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