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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 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
股东乙: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乙: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0.%。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 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四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二00三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重庆*****广告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230号
第四条 公司由2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股东名称(姓名)证件号(身份证号)
甲*** *********************
乙*** *********************
第五条 经营范围:从事各类广告的制作、。(涉及经营许可,凭许可证经营)
第六条 经营期限:20年。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名称(姓名)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 认缴期限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货币 实物货币 实物
甲
乙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个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个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想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经理;
十、对发行公司的债券做出决议;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 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跨机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会计账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全体股东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一、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章程中明确。
二、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当事人选择时,应当注意前后条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选择执行董事,则应将关于董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第六章选择监事则应将关于监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
商贸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如下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层一单元08室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身份证号: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六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方式:货币。货币出资额占出资额的100%,股东出资额为 1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其中货币出资额 1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时间:从公司注册起五年内分次认缴全部注册资金。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已经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八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 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上述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任,在改任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执行董事向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股东任命产生。
第十三条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监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任,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任的监事就任前,愿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
(3)取得红利。但是,股东决定不取红利的除外。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出资;
(3)依其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八条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任职除外):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搜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执行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来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任令,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任命、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歹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四)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股东要求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六)执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司的股东可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对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二十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一)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三)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固定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股东或者执行董事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四)公司的公积企用予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五)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公司股东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六)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七)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八)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一)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从公司营韭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三)公司自上述第1、2、4项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四)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五)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六)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七)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八)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九)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十)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订立, 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一、引导孩子学会规范有序地整理物品
对孩子的教育,并不能简单地寄希望于教师“怎样说”,而应该落实在教师的“如何做”上。“润物细无声”,不应该停留在教师认可的一种理念上,而完全应该是一种可执行的具体做法。
我习惯准备两个小盒子放在讲台上,一个盒子放彩色粉笔,另一个则放白色粉笔。在两个小盒子中间我会放置一盆小小的绿色植物。除此外讲台上再无别物。我会定期清理粉笔盒里的短粉笔头,另外补充新的粉笔进去。我还要求值日生:在每节课后都要去把教师用过的粉笔放回粉笔盒里,每天放学后都要用湿毛巾把黑板槽里的粉笔灰擦干净。
教师批改作业用的课桌,一般放置在教室前方的靠窗处。我会在窗台上放置一盆绿色植物。另外还放了一个笔筒,里面备有多支红笔和黑笔,孩子们在教室里捡到的铅笔也会放在里面。有时候,我面批孩子们作业的时候,发现有错误,就可以让他们直接用这些铅笔订正。我还会在窗台上放一个小小的收纳筐,以便装平时经常需要用到的各种小工具,以及孩子们捡到的橡皮等物。
孩子们交上来的各科作业本我会及时整理并放进柜子。各种资料我会争取第一时间处理掉;如果一时来不及发我会及时收进柜子。这样,无论孩子们何时抬头,看到的讲台和教师用课桌都是干净整齐的。
我还喜欢把自己的办公桌整理得整洁美丽。我买了两个漂亮的铁艺小架子,上面错落有致地安放着水培植物、干花以及各种书籍。有事到办公室找我的孩子,常常会赞叹:“老师的办公桌好美啊!”这种赞叹,其实也是孩子受到教育的表现。在长期的熏陶下,规范、有序的意识会逐渐植入孩子们的心中,他们自然会认可这样的习惯,并学着收拾好自己的课桌甚至家里的房间。
二、引导孩子懂得敬畏每一个生命
教师经常会教育学生“要有爱心”,教师首先应该让学生看到自己是个有爱心的人。
在新学期孩子们报名以前,我会在一张不干贴上盖好孩子们的姓名,然后将不干贴放在走廊里的收纳柜上面。等孩子们带来盆栽后,他们可以在花盆上贴好自己的姓名。因为有些孩子忘性比较大,可能过了几天都不记得自己带的是什么植物了,就索性对所有的植物都不管不问了。在花盆上贴好姓名后,他们就有可能关注自己带来的植物。
植物的生长需求各不相同,有的喜阴,有的需要多浇水,也有的完全相反。孩子们的个性也不尽相同。有的孩子一天看几回自己的植物,恨不得天天去浇水;有的孩子一个星期才去看一眼,根本记不得给植物浇水。
为了保证这几十盆植物顺利生长,我先请所有的孩子都不要去浇水。然后,我自己按时间、按各种植物的需求,定期给各种植物浇水。慢慢地,对园艺感兴趣的孩子就在我浇水时在边上围观。我逐步去教这些孩子识别各种植物生长需求的不同,并把浇水的任务交给他们。
我会定期提醒孩子们去关注这些植物的长势,并分享自己的园艺心得,也赞美那些照顾所有植物的同学。我们班的植物长势良好,在这一片生机中,我相信大多数孩子都会感受到教师对生命的爱护,并逐渐会懂得敬畏每一个生命,从爱护一草一木开始。
三、引导孩子树立关注细节的意识
孩子在校时间的安全责任,几乎都具体落实到班主任身上。要确保几十个孩子在校时间不出安全事故,的确是非常挑战班主任智慧的难题。这需要班主任关注到可能影响孩子安全的各种细节,并安排好防范措施。
一般情况下,有点经验的班主任会安排一个值日生负责饮水机附近的地面,如果有水渍随时用拖把拖干,以免影响教室卫生。但值日生毕竟也只是孩子,有时候会疏忽。如果地上水渍过多,有可能造成学生滑倒,出现受伤事故。我每接一个班,都要把饮水机搬到教室前面,在边上放好拖把。这样如果地上有水,因为离讲台近,我就可以及时看到并拖干地面。在低年级班级里,我还会在饮水机前面的地上铺好地垫。孩子们不小心从杯子里晃出来的水,一般会洒在地垫上,而不是地板上。
另外,下雨天我会提前到教室,在教室门口放一个水桶。孩子们到校后,我会提醒他们把伞放入桶中。我还会注意在教室门口铺一张地垫,尽量减少孩子们鞋子上和伞上的水进入教室,避免室内地滑。
关注到这些细节,不仅减免了学生的安全隐患,而且保持了教室的洁净。重要的是,教师对细节的关注以及关注细节后产生的良好后果,本身就是一种良好的教育范本。
四、引导孩子体验文明的教导过程
孩子成长的过程,必然是一个不断犯错误的过程。孩子受教育的过程,不可能只有鼓励和赞美。
很多教师面对学生不能顺利掌握知识点和技能的时候,或者犯错误的时候,很容易产生负面情绪。有的教师甚至非常极端,歇斯底里地呵斥学生。长期受此影响,孩子在面对他人的错误与缺点时,甚至仅仅是双方不合拍时,就有可能情绪失控,试图用斥责对方去解决问题。
在学生不能正确掌握知识点和相关技能的时候,在学生有不合适行为的时候,适度的批评以及让学生承担一定的后果,都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教师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教师可以批评或惩罚学生,但是不应该出于教师个人的情绪,而应该是基于学生的行为。
文明需要用文明的方式去传承。用文明的方式去批评与惩罚,才有可能唤醒当事人的自省,敦促他承担不当行为的后果。这个过程,也是对全体学生的教育。
【结语】
古人云:“不学诗,无以言。不学礼,无以立。”诗是一种美化了的语言,而礼是一种美化了的秩序。教养与文明,就是如此传承的。作为未来社会的建设者们,学生童年时遇到的教师,必定成为他们成长过程中最重要的范本。只是,这个范本是否可以引导学生建构起内在的各种文明的秩序?这个问题值得每一个教师自省。
台湾诗人、教师凌性杰先生在其著作《教学现场的爱与怒》中写道:最近刻意穿得有型有款去上课,希望让我的男孩们知道,什么叫品味。深有同感。我希望自己和更多教师都可以让孩子们知道,什么叫优雅、善良、有爱心、言谈举止文明、有格调……
辞职养猪为哪般?
2008年6月13日,《新华日报》以《打工仔、开发商都跑去养猪了》为题报道了江苏省滨海县农民养猪的情况。文中介绍说,江苏省滨海县永余村的潘丽娜、刘山东原来是一对“打工夫妻”――他们在常州郊区的玩具厂打工已经五六年了,从普通工人做到管理岗位,刘山东是门市经理,潘丽娜则做了会计,两个人去年收入共16万元。对任何一个普通的家庭来说,这收入已经很不低了。按说,他们应该好好珍惜各自的工作才对,可夫妻俩在今年春节过后双双辞职了。辞职去干什么?
回家养猪,对,就是养猪!
潘丽娜对采访她的记者说,“傻子也能看出来这次猪肉大涨是农民增收的好机会。”3月底,刘山东家获得了省政府鼓励规模化养猪建猪舍的补贴资金15万元,夫妻俩准备大干一场。目前他们的猪圈里有300头生猪,这一批出栏后等新猪圈建起来,他要养1000头生猪。记者发现附近几个村的农民,家家户户都在养猪。村里一位养猪户透露,各家都在重建猪舍,扩大规模,一般人家养猪数量都从几十头扩大到一百多头。养猪人手不够,不少人家在外打工的孩子都回家来帮忙……
这篇报道透露了一个信息:猪业行情正好,2008年养猪有利可图!不过,对于农村广大养猪户来说,想靠养猪赚钱,有两个问题必须解决好,一是需要防疫饲养等方面的技术指导;二是尽量降低饲料成本。否则不但很难赚到钱,甚至可能出现亏损。
防疫和控制成本
是赚钱的关键
哪里提供解决以上两个问题的方法?湖南怀化市新民高效益生态养殖场。
具体说,就是新民高效益生态养殖场场长张中权研发的高效益生态养猪技术。该技术是养猪大王张中权经过多年的探索、试养、研究摸索出来的一套高效益、无污染、纯天然、高质量且饲养简便轻松的养殖技术。它具有以下四大优势:
一是讲究营养的科学性。张中权多次请教养殖专家,并结合中医药方,不断试验改进,独家研发了中药营养饲料,营养丰富,预防疾病,成本低廉,没有任何化学添加剂,猪肉绿色健康。一头猪一天只需喂饲料二三公斤。一个人能同时养200―300头猪,15公斤的健康小猪一般100―120天出栏,年养猪可达三四批,效益非常可观。
二是张中权通过多年试验,总结出科学的喂养方法和饲养管理。什么时候喂食,每次喂多少,每个阶段如何喂食、如果管理都很讲究,按照这样的饲养方法喂养,猪长得快,肉质好。
三是对猪的疾病防治有非常显著的效果。一般的养猪户“重治轻防”,平时不给猪栏消毒,甚至不给猪打疫苗。张中权养猪“以预防为主”,并有一套严格的预防消毒措施,可以有效控制猪的疾病。
四是在猪栏建设、猪栏改造等方面都很独到。100平方米的猪栏建设费用只需18000元,加上其他设施不到两万元,100平方米可以养100头猪,比其他养猪方法能多养三四十头,建设费用少60%以上。
利用新民高效益养猪技术养猪,每头猪的饲养成本要比一般养殖户降低约200元,也就是说,每头猪比别的养猪户多赚200元。
高效益生态养猪
技术真不赖
付静是云南西双版纳人,当地盛产黄豆、玉米,价格相对便宜,当地人多用来喂养家畜家禽。付静高中毕业在附近打了几年工,但她一直很迷茫,因为低廉的工资、漫长的工作时间让她看不清自己的前途。
她从一本杂志上看到了新民高效益生态养猪技术。她意识到这是一个脱贫致富的好机会,于是把自己想去怀化学养猪的打算告诉了家里人。家里人很支持她,一个养了几头猪的邻居却笑话她:“养猪也要学啊!那吃饭也要学咯!”
付静对邻居的嘲笑一笑置之。
去年7月,付静去了一趟怀化。回来后,她找人改造了家里原来的猪舍。8月1日,她买回30头猪仔。张中权场长告诉过她:“养第一批猪不能贪多,因为目的不在赚钱,在于积累一些经验,然后才慢慢扩大养殖规模。”她去买猪仔的时候,正碰上嘲笑她的邻居也在那里买猪,他们买的是同一批猪仔,不过,邻居才买了5头,邻居见她一下子购买30头猪仔,很惊讶:“养这么多头猪,会很累的!”付静没告诉他,她一个人至少可同时喂200头猪。
去年底,付静的30头猪出栏了,平均每头猪的重量达到105公斤。邻居知道了,不得不佩服付静“有本事,学过养猪的就是不一样”。邻居的那5头猪直到春节前几天才匆匆出栏,平均重量比付静的猪还少了三公斤。邻居卖了猪,找到付静,提出跟她学养猪。付静调侃他:“看见没,我的高效益生态养猪技术不赖吧!”
新民高效益生态养殖场(湖南省中方县中方镇荆坪村)
办公地址:湖南省怀化市东兴步行街广场2楼(东兴家庭宾馆旁)
【关键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适用范围;淮北市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针对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强制参保为原则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国家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积累规模的扩大及城镇职工对医疗保险多元化的需求,省人社厅原则上就个人账户适用范围做了相应调整。
一、淮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概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精神,淮北市出台了《关于印发淮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办〔1999〕42号),从1999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模式。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日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是医保基金的一部分,归个人所有。个人账户由个人支配,超支不补,结余滚存,不得提取现金,职工死亡时,个人账户予以注销,余额按规定继承。
2011年10月,安徽省人社厅下发《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22号),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适用范围做了调整。规定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疫苗费用及体检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外的药品、中药饮片以及国药准字B字号药品的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保健器械(血糖检测仪、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颈椎牵引器、褥疮防治气垫等)的费用。淮北市严格执行省厅规定,并未在权限范围内就淮北市实际调整个人账户适用范围。
截止2011年底,淮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41万人,个人账户资金累计结余2.09亿元。个人账户收入呈逐年增长态势,从2007年的6676万元增至2011年的1.94亿元。从个人账户基金支出占个人账户收入的比例上看,则呈逐年下降趋势,2007年一度达到85.02%,2011年已降为63.3%,反之,个人账户基金结余却呈逐年增长趋势。就个人账户支出项目而言,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消费占个人账户总支出的主要部分,但该支出比例变化不大,保持在56.6%—69.59之间。(见表1)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设计主要出于两个目的:一是体现在医疗保障中的个人责任,即个人要为自己的账户缴一部分费用;二是通过明确个人账户的权属,促使个人主动约束不合理的医疗消费。从功能上讲,支付现时医疗费用是个人账户的直接功能,约束医疗行为是个人账户的间接功能。而现行的制度设计既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个人账户直接功能的发挥,其间接功能亦未充分激活。
(一)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过窄,抑制了个人账户直接功能的充分发挥。
国家建立医疗保险的目的是对参保人员患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减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所承受的经济风险。淮北市严格执行国家、省厅政策,现行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本人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三个目录范围内的费用,以及接种疫苗费用和体检等费用。支付范围过窄抑制了个人账户直接功能的有效发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个人账户的使用价值。
(二)资金节余较大,通货膨胀风险无法避免。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近年来,居民消费品价格一直呈上涨趋势,除2009年消费价格指数(CPI)为-0.9%,2007年为4.7%,2008年为5.9%,2010年为3.3%,2011年为5.4%。2007年至今的负利率时代,使淮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有较大幅度缩水,职工权益隐形受损。
(三)个人账户资金违规使用现象时常发生且屡禁不止,对账户监管工作构成严峻挑战。
就个人账户的约束功能而言,不仅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甚至起到反向的刺激作用。虽然个人账户属个人所有,但以其支付与个人现金支付有所相同,因为个人账户资金有一部分是单位缴费,且只能用作定向医疗消费,流动性差。职工对个人账户资金的珍惜不如现金,总是想方设法把账户的钱消费掉。此外,由于个人账户管理工作量大,医保经办机构管理成本很高,特别是淮北市现有医疗保险稽查力量不足,造成监督检查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参保人又不愿受限制,希望以更灵活方便地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持医保卡购买保健品,甚至洗发水、洗衣粉等生活用品的现象屡禁不止。药店受利益驱动,以公开或半公开的方式出售非医保用品,个别药店甚至助参保职工刷卡取现,谋求20%左右的“手续费”。这一制度已受到来自药店和参保人员两方面的挑战,监管难度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