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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退伍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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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退伍安置

义务兵退伍安置范文第1篇

参照国务院关于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可知:

1、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2、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来源:文章屋网 )

义务兵退伍安置范文第2篇

为做好我市**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省政府和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川府**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发〔**〕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发电〔**〕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城镇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同志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指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把坚持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作为退役士兵思想教育的落脚点,引导退役士兵顾全大局,自觉服从改革和当地建设的需要,珍惜和维护军人荣誉,将个人前途融于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中,正确对待就业安置和自谋职业等问题;针对安置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紧密联系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讲清国家改革建设的形势和有关退役安置的政策规定;认真细致地做好疏导工作,满腔热情地为退役士兵服务,尤其要做好家庭困难、伤病残退役士兵的思想稳定工作,关心退役士兵的家庭生活困难,防止发生各类重大问题和集体上访。

二、严格执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总原则是:分线包干,各自负责,自谋职业,经济补偿。即实行政府指令性分配安置任务,以自谋职业安置为主。

(一)属于中、省直管单位(中央、省属驻**单位)的职工子女(配偶)的退役士兵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安置。

(二)属于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子女(配偶)的退役士兵及单位选用的退役士兵,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安置。单位无法安置工作的,实行自谋职业安置,按照市安置办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来源由所在单位解决。

(三)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托管三园区辖区内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各地按照上级相关政策自行负责安置。

(四)市城区市直企业在岗、下岗职工子女(配偶)、纯居民子女(配偶)的退役士兵由船山区政府实行自谋职业安置,所需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和待安期间生活补助费由市财政向船山区财政转移支付,船山区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落实兑付给个人。

(五)从**年12月1日起,农村原籍入伍的复员士官与退伍义务兵直接回原所在地退伍军人安置办报到,在原籍安置。复员士官回农村安置,没有承包土地的,重新划给土地;农村入伍的复员士官回原籍后,因本村(组)土地被征用,享受本村(组)居民原集体资产变更所产生的经济所得及待遇;.农村入伍符合转业的复员士官,因父母或配偶户口非就地变更成城镇户口的,可在父母或配偶所在地落城镇户口。

(六)从**年1月1日起,当年城镇退役士兵在区县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报到后,符合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人员,在当地政府安置之前,自行联系到企业工作(不需要安置办办理安置手续)的,视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者,享受同年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偿费。经费来源按同类人员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当年安置时间内办理自谋职业一切手续的人员,若当年12月31日前被单位录用、聘用的,将本人已领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费退回安置办,由退伍军人安置办另行办理安置手续,此时间不视为待安置期。未按规定时间办理手续的其他自谋职业人员,均不纳入此范围。

(七)城镇退役士兵凡纳入自谋职业安置的,均纳入企业下岗职工范围,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再就业优惠证》。

三、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的优惠政策,要把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补助标准,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能按时足额领取到一次性经济补助,确保今年7月底前圆满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一)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费。根据《兵役法》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有关规定,按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月平150元作为待安置期间生活费标准,发放时间:退伍义务兵从安置当年1月1日起,转业士官从当年的8月1日起,至安置的当月止。

(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标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发〔**〕38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兵役法〉妥善安置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有关问题的通知》(**府发〔**〕72号)规定,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标准为本地区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的2倍,城镇转业士官补助标准为3倍。本市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采用市统计局提供的标准。转业士官和城镇户口入伍服役满期限的复员士官从第三年起(含第三年),每增服一年兵役,增加补助费300元。

(三)因战、因公五至十级伤残军人自愿自谋职业的,除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外,另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

九、十级1000元,八级2000元,七级3000元,六级4000元,五级5000元)。

(四)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在基数上增发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荣立个人一等功以上增发30%;荣立个人二等功,增发20%;荣立个人三等功,增发5%。

四、积极开展对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

根据〔**〕10号文件精神,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力度,总结和推广培训、助学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搭建继续深造的平台,拓宽就业渠道,增强其就业能力。对自愿要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村退役士兵,要纳入各地实施劳务扶贫工程培训计划。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利用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和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经费,发挥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的作用,确保退役士兵得到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机会,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专门开设退役士兵服务窗口,及时办理退役士兵求职登记,免费提供就业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义务兵退伍安置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国防建设,保证兵员征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市人民政府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征兵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的公民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各级武装部是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征兵工作的组织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五条征兵工作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市委书记、市长分别任征兵领导小组第一组长和组长,政府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人武部部长、政委任副组长。

乡镇、街道征兵工作在同级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领导下,成立征兵工作站,由书记、乡镇长(主任)任第一站长、站长,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征兵工作,根据市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在本单位党委领导下,责成有关部门具体组织承办。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征兵办公室,由市人武部、宣传、教育、公安、卫生、民政和财政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征兵工作。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对征兵法律、法规、命令以及有关政策的宣传,做好征兵期间的宣传报道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应征青年的政治审查及由于政治原因退兵的复核;负责义务兵入伍的户口注销和退役士兵接收落户工作;协助兵役机关对违犯兵役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人和事开展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罚工作;依法查处妨碍征兵工作的案(事)件。

卫生部门负责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指导应征公民所在单位搞好病史调查,配合兵役机关做好因身体原因退兵的复查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准确提供适龄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有关证明材料,督促各学校落实征兵有关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和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确保各项优待安置政策的落实。

财政部门负责征兵工作的经费保障。

人劳社保部门协助有关单位做好职工的征集、退役后的复工、复职工作,负责落实退役士兵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补助;会同民政部门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三章兵役登记

第八条当年12月31日前满18周岁至21周岁的适龄男性公民应当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进行兵役登记。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代登。

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市征兵办公室参照上年度征兵任务数,于每年3月份按人口比例将征集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乡镇、村屯。

第十条乡镇武装部应在经身体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审均合格的应征公民中,于每年6月底前按上年度征兵任务数的3倍组织兵役登记,建立预征对象花名册,报市征兵办公室。

第十一条入学前是本市籍应届大学生,通过互联网可报名入伍,经市人武部初审合格后确定为预征对象。

第十二条市征兵办公室根据适龄公民登记情况,按应服兵役、免服兵役、不得服兵役、暂缓登记四种类型,在当年9月30日前分别造册统计并录入征兵工作管理系统。

第四章体格检查

第十三条征兵体格检查工作,由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市卫生部门具体负责。基层武装部在市征兵办的指导下,对报名的预征对象进行目测和初检初审,并按照预分任务数的2.5倍的比例确定上站体检人员。

第十四条市征兵办公室应当在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或便于组织实施的场所设立征兵体格检查站,所需的医疗设备由卫生部门负责保障。

第十五条征兵体格检查站实行封闭式管理,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征兵体格检查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方法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进行,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体格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市征兵办公室会同卫生部门,自觉接受省、市体检组检查。检查组抽查体检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1/3,发现不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

第五章政治审查

第十七条政治审查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政审程序,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并填写《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

第十八条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实行村(居)委会、乡镇、市三级政审和区域联审制度,并实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征集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政治审查程序和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审定新兵

第十九条审定新兵由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和征兵办公室的负责同志以及体检、政审组长参加,集体审定。除对政治和身体有特殊要求的兵员外,接兵人员不参与定兵,不得随意调换兵员。

第二十条市征兵办公室对预定新兵进行公示,对反映有问题的预定新兵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有关意见,由党委会、定兵会决定更换人员。

第二十一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市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并通知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

第二十二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单位)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以及各种补贴。

第七章交接运输新兵

第二十三条新兵交接工作由市征兵办公室与接兵部队共同负责,交接的有关事宜应当在新兵起运前一天办理完毕。

第二十四条市征兵办公室在新兵起运前应当将被服发给新兵,并对新兵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因政治、身体情况变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换,防止把不合格的青年送到部队。

第二十五条市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应当按照运输计划组织起运,并应当对新兵进行安全常识教育,防止途中发生事故。

第八章接收退兵

第二十六条新兵到达部队后经复审、复查,因身体、政治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经各大军区退兵仲裁办公室和专家鉴定组对拟退回本辖区有争议的新兵进行复查会诊和仲裁后,退回本辖区的,市征兵办公室应准予接收。退兵的时限:身体不合格退兵为四十五天;政治不合格退兵为三个月。退兵后不再补换。

第二十七条对接收的不合格退兵,公安机关应准予落户,原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准予复工、复职。

第九章优待安置

第二十八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享受下列优待:

(一)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二)城镇义务兵服现役期限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第二十九条符合条件的义务兵家属从义务兵批准入伍之月起至批准退伍之月止享受优待金。

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月计算,标准为每月200元;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年计算,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农村人均纯收入的1.5倍,服满义务兵役后由市民政部门按标准足额发放。

第三十条义务兵退役后,按照下列规定予以优待:

(一)义务兵退役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接收,采取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安置。城镇义务兵待安置期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

(二)城镇义务兵退役后自谋职业的,市人民政府按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金,并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税收等方面享受相关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对入学前是本市户籍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3年内报考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享受优惠政策。报考乡镇级的,笔试成绩加15分,报考市级的,笔试加10分。市公检法系统基层一线招收公务员的,优先录取。

第十章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一条应征公民及其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积极履行兵役义务,表现突出的;

(二)家属积极支持、鼓励家庭成员应征的;

(三)公民在服现役期间,成绩显著,立功受奖的。

第三十二条征兵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个人奖励:

(一)钻研业务,成绩显著的;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事迹突出的;

(三)积极出谋献策,勇于改革创新的。

第三十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应当给予集体奖励:

(一)宣传动员广泛深入,效果明显的;

(二)严守纪律,坚持原则,无违犯征兵政策和的;

(三)新兵质量高,无责任退兵的;

(四)超额完成高学历青年和农村兵征集任务的;

(五)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落实的。

第三十四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市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有前款第(一)、(二)项行为,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兵役机关和征兵办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战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收受请托人钱物、将不合格人员征入部队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更改应征青年体检、政审结论的;

(二)为应征青年出具假户口、假学历、假年龄及其他伪证的;

(三)擅自为非辖区内青年办理入伍手续的;

(四)索贿受贿,,强行向新兵推销书籍、保险、生活用品的;

(五)出现身体责任退兵、政治退兵和非责任退兵超过2%的;

(六)兵役机关私自接收部队退兵或换兵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征兵任务的;

义务兵退伍安置范文第4篇

问:我家在农村,五年前我结婚时,我父亲把我过继给三叔,我一直照顾他。前不久,三叔去世,在分割遗产时,三叔的两个远嫁女儿认为“过继”是封建仪式,我对三叔的遗产没有继承权。请问她们的说法正确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既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你过继时已成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因此不享有继承权。但是,你和你三叔共同生活五年,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然有权分得你三叔的遗产。

2、子女可以委托父母行使探视权吗?

问:我和前妻离婚时约定,我每周探望一次儿子。今年我被派到外地工作。父母想去探望孙子,但前妻拒绝。请问我可以委托父母代为行使探视权吗?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行使探视权的主体只能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祖父母探视子女没有法律依据。基于婚姻、继承、监护等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行为不能委托他人。探视权属于身份权中的亲权,其权利行使的主体只能是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不得委托他人。

3、退伍兵还有试用期吗?

问:我是有城镇户口的退伍兵,退伍后政府有关部门把我安排到国有企业当了工人,最近要签合同了,听说合同中都要约定试用期,请问这个规定对退伍兵也适用吗?

答:试用期是针对用人单位从劳动力市场上招收的普通劳动者,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该规定意味着退伍兵的工作由国家统一安排,用人单位必须接受,无须经过双项选择。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与退伍兵约定试用期。

4、如何认定同一房屋分别出售给他人的效力问题?

问:我朋友何某与郭某夫妻二人共有一处房屋需要出售。郭某未同丈夫何某商量,私自与朋友张某达成协议,以30万元将该房卖给张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何某因不知此房已出售于张某,又私自与其同事赵某达成协议,将该房以32万元卖给了赵某,并私自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张某要求交付房屋,与郭某、何某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答:我国《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二次买卖房屋合同均有效,但不动产的所有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房屋所有权已办理过户登记于赵某名下,故其所有权应由赵某享有,郭某应向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5、得了腹泻却被全面检查,医院是否侵权?

问:我因不注意饮食拉肚子,到医院就诊后,医生要求我验血验尿,然后又做心电图等等一系列全面检查。最后诊断为肠炎,药物花了十几元,检查费却花了上千元。请问,医院的做法是否侵权,我可否要求退费。

答:2010年7月1日起实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不必要的检查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本来不需要检查,却要求患者检查。二是本来可以采用简单诊疗技术检查,却用复杂成本高的诊疗技术检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必要的检查给患者带来的经济损失或人身损害,属于医疗损害侵权,可以要求医院退费。

6、婚礼录像效果太差,可否要求精神赔偿?

问:我办婚礼时聘请了一家婚庆公司承办,典礼过后,发现婚礼录像质量很差,我们要求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时,公司只同意退还录像制作费用,这样合理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婚礼具有不可重复性,决定了婚礼录像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婚庆公司对该结果存在过失,侵犯了你们的权益,应当予以相应赔偿。

7、小区内“私房”能改成商业用房吗?

义务兵退伍安置范文第5篇

城乡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有关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坚持安置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扶持城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通知》鄂政办发〔〕1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年城乡退役士兵社会统筹安置工作的通知》要求,采取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积极接收安置城乡退役士兵,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将依法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坚持原则,落实城乡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年冬季退出现役且符合安置政策的城乡退役士兵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原则,由其父母所在单位以安排就业或经济补偿的方式妥善安置。接收单位用经济补偿方式安置本系统退伍子女的退伍士兵可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交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备案,由市安置办公室发给《城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无单位接收的城乡退役士兵全部实行货币安置,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金标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分别为义务兵1.6万元,一、二级士官2万元,三级以上士官(含三级2.6万元。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增发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荣立个人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增发50%荣立个人二等功增发30%荣立个人三等功增发10%同时发给《城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乡退役士兵,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交回,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三、把握重点,认真做好城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市安置办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和安置手续的办理工作;市财政局要做好自谋职业补助金、待安置期间生活费的审核拨付;市公安部门要为退伍军人落户、办理身份证等提供方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退役士兵办理社保、医保等相关手续提供便利条件。

(二)各接收单位要安排适合城乡退役士兵就业的工作岗位,确保接收安置的城乡退役士兵享受与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相应待遇,不得将城乡退役士兵分配到濒临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单位工作。

(三)已批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每人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

(四)对因接收单位的原因不能按时安排上岗的城乡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规定,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退伍军人本人要求自谋职业的由接收单位支付自谋职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