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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企业的仓储业务普遍发生在物流服务之中,仓储功能主要是为客户提供货物仓储与保管服务。由于很多小型供应链企业基本上没有自己企业的仓库,甚至连租用的仓库也没有,一切货物进出基本上是整进整出,进出都没有记帐,也没有建立货物收发卡等等。对于货物的流转没有配备专职的仓管和统计员,各岗位人员在日常作业过程中缺乏规范化的工作指引,人员的配备、定岗定位定职责还存在较大的漏洞;仓库区域的规划,货物的摆放,标识的设立,安全管理等方面还须进行整改和完善。
2 供应链企业使用仓库存在问题
2.1 仓库布局不合理 供应链企业往往没有自主产权的仓库,只能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租赁仓库。基于客户的需求不同,租凭的仓库不同,造成仓库分散,对应的仓管人员作业奔波于不同仓库之间。严重影响了仓储整体的运作效率。
2.2 货物搬运过程不合理 由于仓库的分布零散,导致同类货物因为仓库库容的原因而分放在不同的两个仓库,造成货物为了出货的需要,从一个仓库搬运到另外一个仓库集中起来,以便于出货。长距离的搬运,在搬运过程中由于货物过多,或者操作的过于频繁,导致货物包装箱在搬运过程中出现变形或损坏。
2.3 货物验收不合理 公司规定对入库的货物实行点数法,对入库的每一件货物逐一进行验收,包括确认外包装、数量、质量等。但仓管员只是粗略地核对物料号和数量,走马观花地检视一下外观。导致货物入库后发现外包装有破损,入库货物型号与实际货物型号存在偏差。
3 供应链企业仓储管理问题的原因、改进措施
仓储是供应链企业中物流服务的环节之一,企业物流服务客户所有的物料、半成品、成品都必须通过仓储进行管理及有效地控制。根据行业仓储管理的实情并结合企业自身管理的要求,对仓库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达到仓库储放货物一目了然的效果。要实现这一效果,必须先要发现仓储管理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予以改进提高。
3.1 仓储管理问题存在的原因 ①首先没有自主产权的仓库,其次缺乏广阔的仓库资源为公司选择。使公司仓库分布零乱,影响仓库的整体规划与管理。②仓库不同,基础设施也不同,资源无法有效利用。为了集中出货,经常出现货物转仓的情况。增加了货物搬运频率,降低了货物的安全性,增加了无效搬运操作。③仓管员不能明确自身职责。仓管员应按照仓库管理制度规定对入库货物进行点收,确认数量,将当天入库的货物入仓并按区域标识摆放。把好入库的质量关,要求对货物的外观,包装等进行验收。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验货不仔细,责任心不强。
3.2 仓库运作流程设计分析 仓库运作流程是从仓库接受仓储任务开始,进行验货准备、接收入库、分类存放、保管、发放及储存安全的整个作业过程。仓库作业既有装卸、堆垛、搬运、配送等操作过程,同时也有储位安排、货物验收、分拣、单证记录、系统录入等管理事务。仓库的运作主要包括:入库,备货,出库和盘点等日常管理。其中和客户相关的主要是备货和出库,备货又可理解为出库的一部分。所以重点介绍。
4 出货流程设计优化
4.1 备货流程 备货是货物仓储管理的延续,是出货前的准备,通常是公司客户业务人员利用电话或传真通知仓库配送中心客户代表根据客户订单要求,按指定货物、指定数量将货物挑选出来,为将来配送到指定地点作准备。备货作业流程:①配送中心客户代表通知配货仓管员领取PICKING LIST(配货单)一式二份。②PICKING LIST(配货单)分三种:空运货物、不需任何换板及附加作业的、出货需要更换电源线的部品。③仓管主管安排仓管员(每组2~4人)、叉车司机配货。④所有配出部品全部放在一楼作业区。⑤按单需求逐项配货:配货仓管员核对货卡的供应商、入仓单号及P/N,在核对实物无误后核销货卡取货,并立即清点所剩库存数是否与货卡结余数一致(不符立即通知仓管主管处理)。⑥配整板部品安排叉车司机把货放在作业区,不足一板(一板多箱)拆板取货。a配散货时,对已经提前包装好的(称重、量尺寸)部品一定要核对单上需求数量是否和包装数量相符(相符取货、不符另外按单需求取货)。b整板和散货销卡取货后必须清点尾数是否与货卡一致,散货需开箱的一定要重新封箱并在胶纸上签名和日期。c货物放在作业区后需要更换电源线的根据PICKING LIST上备注配出所需电源线型号及数量按PICKING LIST上备注的P/N取出原有电源线更换所需型号的电源线并用胶纸把开口处粘好。⑦扫描完成后,配货仓管员必须在PICKING LIST上注明所配部品存放仓位、板数、称重/量尺寸纸箱型号、换卡板数量等信息并签名,扫描仪数据导入电脑,对照PICKING LIST一一核对所扫描数据,确认无误后E-MAIL给配送中心客户代表,并电话确认。⑧在配货单上记录配货仓管员、贴标签仓管员、扫描仓管员的姓名。⑨在配货登记表上完整、准确地记录每项作业。⑩整理当日配货单、更换卡板记录表、电源线记录表确认没有遗漏后集中放在仓管部指定位置,第二工作日把更换卡板记录表查明出货目的国家后返回配送客户代表。
【关键词】期货矿产品储备体系
保证矿产品安全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建立矿产资源储备制度,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国土资源“十一五”计划纲要中已明确指出了将在未来四年内启动铀、铜、铝、锰等非能源短缺性矿产的战略储备和商业储备,加之原有已酝酿的比较成熟的石油储备体系,将形成一个比较完备的矿产品储备体系。而在大宗矿产品与金融日益结合的今天,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作用,对于矿产品储备体系建设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
一、矿产品储备的基本涵义及现状
从所有权的角度看,目前国际上的矿产品储备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政府拥有的国家矿产品实物储备(亦称为战略矿产品储备)。第二个层次是由进口商、中间生产商、销售商等掌握的企业实物储备。第三个层次则是在国际国内期货市场中拥有的矿产期货储备等社会储备。从矿产品存在形式上看,前两个层次是实物储备,第三个层次是期货储备,也有专家称之为软储备。
我国的矿产品储备体系建设从石油战略储备开始破题,目前,主要有浙江镇海、浙江岱山、山东黄岛、辽宁大连这四大石油战略储备基地,其中部分储备基地已竣工并开始储油使用。2008年,四大石油储备基地将基本竣工。专家认为,四大基地建成后,总共能形成约10余天消费量的石油战略储备能力,再加上全国石油系统内部21天的商用石油储备能力,我国实物石油储备能力将超过30天。对于石油期货储备任务,则主要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贸易总公司四家获准参与境外期货交易资格的企业承担。
金属矿产品储备体系建设则还处于起步阶段。金属原矿、半成品矿的储备主要由国家物资储备局等进行战略储备、各个生产及营销企业进行企业储备和在国内交易所里进行的国内期货储备组成。另外,还有十几家拥有境外期货交易资格的企业在国际期货市场上进行境外期货储备。总的来看,金属矿产品储备大多采取的还是基地储备措施,如探明储量和对一些特殊和稀缺的矿产实行保护性开发等。
二、期货市场是国家矿产品战略储备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1、利用期货市场扩充矿产期货储备
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日前强调,要建立矿产资源储备制度,利用外汇储备较多的条件,增加国家战略性资源的储备。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统计数据,到2006年年底,国家外汇储备余额为10663亿美元。大规模的外汇储备孕育着巨大的市场风险,矿产资源储备进入外汇储备,对于中国外汇储备投资组合来说也是有利的。将外汇储备转化为资源储备的途径很多,如以国内跨国资源型企业为载体,加强对海外油气、矿业的直接投资,或者是以获取矿产品为目的的出口信贷等。但其中重要的一个途径是通过国际期货市场将部分外汇储备转化为矿产资源仓单储备,利用市场的手段来获取稳定可期的远期矿产品供应。
2、利用期货储备有利于降低储备成本
就建立矿产实物储备而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成本:采购成本、存储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存储机构运营成本。以美国的战略石油储备油为例,石油储备成本中,大约75%左右是原油采购成本,23%左右是设施建设成本,2%是储备机构运营成本。由于我国地理条件的限制,利用美国岩穴式的低费用的储备方式不太现实,广泛适用的办法就是用储备罐储油。据预计,我国建设地上储罐的费用约为600元/m3,储备1375万吨油,罐容积需约1800万立方米。根据这种结构,需要资金总规模应为110亿美元。这还仅仅是在当前初步建立战略石油储备的费用,如果要达到国际能源机构(IEA)的成员国要求,还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有关专家计算,以我国启动储备规模如果要达到美国的储备规模,所需资金将达数千亿元。
再来看美国战略石油储备,其一般可以维持90天,最高为118天,这和石油期货市场的号召力不无关系,因为期货市场的吸引现货交割的特殊作用能够有助于以较小的成本建立石油战略储备,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因此,以期货持仓作为现货储备的补充,可以降低储备的成本,扩大持仓量,提高储备的效率,克服实物储备必须花费较多的仓储设备投资的缺点。
3、发展期货市场,吸引国内外社会资本建立矿产品的仓储
鉴于我国矿产品储备资金数额庞大,建立我国储备体系必须依靠市场的力量,即借助国家和社会的力量来建设矿产品储备。“十一五”规划也指出矿产资源储备体系将实行国家储备与用户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此时期货市场可发挥重要作用。国际期货业发展的经验表明,期货业具有强大的带动能力,期货交易所形成的巨大的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将使交易所所在区域成为大宗原材料、能源等商品的重要集散地,且能够有效创造仓储需求。这样,大量的国内外民间资本就会在拥有重要物资期货市场的国家建立储运设施,国家不仅可以大大节省该物资进口的运输和储存成本,而且还可以通过市场化手段推动商业储备的建立。
目前,世界上大的现货交割地通常靠近主要的期货市场,例如,目前现在国际上主要的石油储备在欧洲北海一带和纽约一带,分别靠近英国国际石油交易所(IPE)和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伦敦金属交易所(LME)在全球有超过400家仓储设施,相当部分设施就设置在英国本土,LME从上世纪80年代以后才开始在欧洲以外的地点设立交割仓库。2004年底,世界商业锌库存量总量为99.89万吨,而LME一家库存总量就占到62.86万吨,此时美国的战略锌库存仅7.18万吨,相比LME商业库存那是小巫见大巫了。由此可见期货市场带来的商业仓储规模和效应。
随着燃料油期货已经成功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英国石油公司(BP)的合资油库--广州发展BP油品有限公司的库容目前就已达36.3万方。我国年消费石油超过3亿吨,根据其它商品期货的经验测算,在石油期货市场发展初期将会吸引各方资本建设能够满足40OO万吨石油交割量的吞吐库存,这必将大大推进我国商业石油储备的建设,分担国家投资建设石油储备的资金。由此可见,利用期货市场的力量吸引各方力量参与,可大大提高生产性库存储备容量。
三、困难及展望
我国是全球主要有色和黑色金属最大消费国和生产国之一,来自中国的买家已经成为伦金所一股不可忽视的市场力量。然而迄今为止,我国国内仍无一家LME指定交割仓库,仅上海洋山港已向LME董事委员会递交相关申请。而亚洲其它国家情况是:韩国的釜山和光阳各有8家铜交割仓库,在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各有9家铜交割仓库,在西亚的阿联酋有6家铜交割仓库。这一方面反映出国内市场对国际期货市场辐射较小的事实,又反映了国内由期货带动的商业储备还不发达的现实。
有数据表明,当前我国GDP约占世界的5%,进出口总额约占全球总额的6%,但我国期货交易额仅占世界期货、期权交易的0.15%。相比其他主要发展中国家也稍显逊色。目前,印度有全国有24家期货交易所,其中3家全国性的交易所,21家地方易所,共有97个品种被批准上市。2003年,墨西哥衍生品交易所,巴西商业与期货交易所的交易量分别排到全球交易所的40强之第5位和第6位,远高于我国国内期货交易所排名。同时,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显得过于缓慢。期货市场政策上仍是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相对独立运行,境内投资者投资外盘,境外投资者投资内盘的通道都没有打通。目前仅有31家以经营矿产品和其它原材料的国有企业获得境外套期保值资格,其它所有制矿业企业还没有一家获得此权力。
总的来看,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并不发达,并且通往国际期货市场的通道也还不太通畅,在矿产品金融化的今天,期货市场的发展滞后也注定了矿产品储备体系建设将是一个长期、复杂和艰难的过程。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大对矿产期货的研究和实践力度,让国内外期货市场在我国矿产品储备体系建设中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褚玦海等编:《石油期货交易》.[M].北京.地质出版社2004.6。
[2]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编:《世界矿产资源年评(2004-2005)》.[M].北京.地质出版社2006.12。
关键词:贷款基准利率;Shibor;基础货币被动投放
Abstract:Money supply is the intermediate objective of China's monetary policy. One of the essential variables that influence money supply is interest rate. Generally speaking,the interest rate is negatively related to a country's money supply, however,this relationship needs to be reexamined in China where the monetary base is passively released to the economy. Consider that China is in the transition period of the interest rate marketization,when the regulated interest rate coexists with the benchmark interest rate Shibor which is now developing,it is necessary to use Shibor as the intermediate variable to analyze the influence of the change of regulated interest rate on the money supply.
Key Words:benchmark interest rate of loans,shibor,passive release of monetary base
中图分类号:F822.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265(2009)11-0021-04
一、问题的提出
伴随着我国持续的国际收支双顺差,外汇占款在我国基础货币中所占比率不断上升。从2003年的48.1%到2009年7月的74.03%――基础货币被动投放的格局在短期内难以改变,并由此造成流动性的被动增加。在这一大背景下,我国经济却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经历。从2007年开始到2008年9月美国次贷危机演变为影响全球的金融危机之时,抑制经济由偏快走向过热、控制流动性过剩和通货膨胀一直是国内宏观调控的主旋律。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多次发行央行票据,频繁上调准备金率(从2006年7月到2008年3月,央行连续16次上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和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2007年上调了6次)来表现调控经济的方向和决心。然而,这一形势在2008年9月发生了转折――虽然基础货币大量被动投放的局面没有缓解――但我国突然面临着经济紧缩的危险,流动性过剩和通货膨胀的压力仿佛瞬间消失了,央行的利率政策也随之急速逆转,从2008年9月16日到12月23日短短三个月的时间内五次下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在国内经济冰火两重天的境遇中,央行都逆势而又频繁地调整了存贷款基准利率,以图维持经济的健康发展。可以看到,我国的通货膨胀率在经济逆转前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从金融危机爆发至今,国内经济也开始回暖,整个经济的发展轨迹没有大起大落。在这一过程中,对利率调控的有效性存有争论。对于2007年央行连续上调利率的货币政策,有学者不以为然,认为我国逐步开始显现的“金融脱媒”以及作为经济主体的企业对利率的不敏感性导致利率政策调控无效,与此相反的观点则指出我国应加强利率机制在货币调控中的作用,因为这顺应了全球趋势和中国货币调控机制的改革方向。利率调控在我国货币政策中的作用已成为一个争鸣的焦点,因研究视角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同。其中从基础货币大量被动投放这一宏观经济背景出发,已有研究通过定性分析指出基础货币被动投放导致利率调节功效缺失。本文从定量分析出发,利用2007年1月至2009年7月(我国利率调控频繁期)的月度数据,通过考察利率与货币供应量之间的关系以对这一问题作出再次审视。数据来源为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和上海银行间拆借利率网站。
目前,我国的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仍处于管制之中,央行的利率政策主要是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调整。与此同时,我国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积极培育真正的市场基准利率,于2007年1月4日推出上海银行间拆放利率Shibor,其将来的作用类似于美国联邦基金利率或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要在这一过渡时期分析我国利率与货币供应量的关系,就应分为两部分:一是考察目前的管制利率与市场利率的联动性;二是运用时间序列的计量经济方法分析市场利率与货币供应量之间是否存在格兰杰因果关系。
二、管制利率与Shibor的联动性
从银行主体性的角度考虑,此处的管制利率选择金融机构的贷款基准利率。Shibor目前有隔夜、1周、2周、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及1年八个品种。基于匹配性,此处贷款基准利率选择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和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Shibor选择6个月和1年两种,用EViews5.0得到的图形如图1-2(考虑到节假日因素,Shibor曲线出现个别断点)。
从图1-2可以十分清晰地看出,无论是6个月的Shibor还是1年的Shibor都与相应期限的贷款基准利率有着几乎一致的变化步调,这说明央行对于基准利率的人为调整可以准确地控制较长期的市场利率水平。由于Shibor的期限大部分是短期,同时短期利率水平能够更及时地反映出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所以有必要对代表Shibor不同期限的利率水平走向作出比较。这里选取隔夜、1周、1个月和6个月的Shibor数据。图3-4显示,Shibor的期限结构渐趋明显。2007、2008年的短期Shibor波动幅度明显,但从波动轴心看,6个月以下的Shibor水平与6个月的Shibor有明显的相关性;2009年的Shibor持续在低位运行。用均值得到的结果更清晰地显示出这一点。由此可以得出,目前央行对管制基准利率的调整不仅可以准确地影响以Shibor为代表的相应期限的市场利率,同时还借助利率期限结构影响整个市场利率水平。
三、Shibor与货币供应量关系的实证分析
货币供应量是一国经济冷暖的重要指示器。中央银行通过直接增减基础货币和间接调整货币乘数来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大小。如果一国的货币供应量超过了实体经济的需求,就会出现流动性过剩,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当一国需要大力发展实体经济时,也需要货币供应量有相应的增加,这两种情况正是2007年以来至今我国经济的写照。中央银行对利率的调整可以通过影响货币乘数影响货币供给,同时货币供给的大小也影响着利率的高低。一般来讲,在货币需求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利率水平与货币供给成反比关系。但是这样的关系是以央行主动投放基础货币为假定前提的,而我国央行对利率的调控――无论是2007年的经济膨胀还是2008年的经济紧缩――大背景都是被动投放基础货币。在这种情况下,利率水平与货币供给能否相互解释就需要用我国的实际经济数据予以考察。
上文已经指出我国央行对贷款利率的调整可以影响以Shibor为代表的市场利率的同步变化。下面就以交易最活跃的1周和6个月Shibor为例,以M1表示货币供应量,运用时间序列的计量经济方法分析我国利率与货币供应量的关系。数据为2007年1月至2009年7月的月度数据,其中Shibor为各月末的20日均值。为消除异方差的影响,Shibor与M1采用自然对数的形式。
(一)时间序列的趋势判断
恰当地描述有趋势的行为的统计模型是把时间序列写成是独立同分布序列, ,。
的回归结果如下,M1以亿元为单位。
的回归结果如下,
以 %为单位。
的回归结果如下,
以%为单位。
、 和都有统计显著的时间趋势,所以在单位根检验中需要加进时间趋势。
(二)单位根检验
对相关变量进行协整分析之前先要对变量平稳性作检验。单位根检验是判断时间序列平稳性最常用的方法,单位根检验方法主要有DF检验法、ADF检验法和PP检验法,这里使用扩展的迪基―富勒(ADF)检验。取一阶滞后的ADF检验的基本方程为:
,式中虚拟假设是
对立假设是 。 、 和
的ADF检验结果为:
即使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也不能拒绝原假设,所以、和 均存在单位根。对 、和取一阶差分再作ADF检验。由于已取差分,不再加入时间趋势,检验结果为:
由上表看出,和 的一阶差分序列为平稳时间序列,即和 遵循I(1)过程。但是,在取一阶差分后仍为非平稳序列。事实上,在对 进行二阶差分后,即在1%的置信水平上为平稳序列。如下表所示:
因为序列 和序列的单整阶数不同,所以找不到 使 为
过程,即无法解释 的变化。而和 是两个 过程,这意味着可能存在使 为过程,需对和进行协整检验。
(三)协整检验
时间序列和 均存在单位根并且同为 过程,此时可进行协整检验,考察两者是否存在长期均衡关系,也为下一步的格兰杰因果检验形式的选择作准备。协整检验有两种,一种是对回归残差的平稳性进行检验的恩格尔―格兰杰两步法,另一种是对回归系数进行整体检验的Johansen协整检验。此处采用恩格尔―格兰杰两步法。
和存在时间趋势,协整检验的回归方程为 ,对残差 作ADF检验,如果 存在单位根,则和
不存在协整关系。
取为 , 为 ,作上述回归,得到估计的回归方程为
,对由此得到的残差序列作ADF检验,取一阶滞后,即对和回归,结果如下:
存在单位根,所以 和不存在协整关系,两者无长期均衡关系。
(四)格兰杰因果检验
由于不平稳时间序列和 之间不存在长期稳定的协整关系,对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检验就需要先将变量差分平稳化处理后再用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法。 和序列均为 ,对
和 进行检验。
一阶滞后的检验结果如上。
二阶滞后的检验结果如上。
可以看出,不论是检验是否是
的葛兰杰原因,还是检验 是否是
的格兰杰原因,p值都在可接受的水平之上,所以都接受了彼此不是葛兰杰原因的假设,即和不存在因果关系,1周Shibor的变化不导致M1的变化,M1的变化也不导致1周Shibor的变化。
四、结论与启示
在首先考察了作为央行利率调控对象的贷款基准利率与正在逐步培育的市场基准利率Shibor之间的关系后发现,央行对管制利率的改动不仅对市场有信号作用,而且确实影响着整个市场利率水平。但是对市场利率与货币供应量的实证分析表明,两者之间不存在长期均衡关系,也不能作为彼此的格兰杰原因。也就是说,贷款基准利率的变动虽然能影响市场利率走向,但并不能带来货币供应量的变化,央行的利率调控政策对经济形势的走向缺乏逆势的作用力。
这说明,主动投放基础货币情况下利率对货币供应量的反向影响并不适用于被动投放基础货币的情形。在我国,基础货币的被动投放比例越来越高,这就意味着央行通过利率调控经济的能力逐渐减弱。
最后需指出的是,由于作为文中重要指标的市场利率Shibor于2007年1月4日才推出,样本数相对较少,在基础货币被动投放的局面仍将持续的情况下,应对Shibor与货币供应量的关系跟踪观察以对我国利率调控的效果作出准确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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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孝星,黄雪霞.继续实施上调利率的货币政策恐将有害无益――关于现行利率调控政策效果的反思[J].经济学动态,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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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4〕24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28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川价综〔2002〕17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为保障城市生活环境,解决垃圾污染而建设的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项目所需费用,包括垃圾运输和集中处理(不包括垃圾清扫、收集)所需的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向服务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包括城市暂住人口)收取。
第二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或企业)提出申请,按规定举行听证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发展改革、环保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报上一级价格、市容环境卫生、发展改革、环保部门备案。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补偿垃圾运输和处理成本、还本付息、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垃圾运输成本+垃圾处理成本+代征手续费,其中垃圾处理成本包括垃圾处理厂的运行成本和财务成本以及合理利润和税金。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运输成本主要由运输工具折旧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财务成本、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构成。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成本主要由建设成本、处理成本、财务成本、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构成。
合理利润在省和国家没有新规定前,根据不同的投资性质和方式由市政府确定,税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减免。
第五条现阶段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实行保本微利原则,最低收费标准不低于我市生活垃圾处理厂的运行成本;最低收费标准高于当地居民承受能力,地方政府应给予补贴,确保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正常运行。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在运行过程中,不论经营主体性质,国家补助资金和在建期的收费等政府投入的无偿资金均不计入财务费用,不得计提资金利息和利润。
第三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统一征收、专户管理、政府分配”的原则。
第八条对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足,已经投资在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经市政府批准,可在建设期内提前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的费用可用于补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费用,但在建项目3年内必须建成并实施垃圾处理。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
(一)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含生活垃圾处理厂)按月征收,也可委托电力、天然气、自来水、广电网络公司、银行等企业或街道办事处代收。代收单位可从其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提取手续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二)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可采取不同的计费方式分类收取:
1.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以户计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职工人数计收。
2.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按垃圾量计收,交通运输工具产生的垃圾并入公共场所收取(车、船垃圾量可按载重吨位或座位数计收)。
3.生产经营单位按产生垃圾量计收,商业网点按营业面积计收。
第十条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由市财政局监管,按照年初制订的收支计划拨付资金。市容环境卫生、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垃圾处理量和处理质量的监控,对处理不达标的要扣付相应资金。
第十一条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减免;对应缴不缴者,经催促后逾期2个月仍不缴纳的,可公布其欠费情况并依法追缴、查处。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成本监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定和调整前应实施成本监审,其成本监审结论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接受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抽查。
第二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附件1格式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情况进行处理。未收到回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退(免)税款,暂不办理。
(一)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发现出口货物货源存在疑点的;
(二)经退税评估分析发现存在异常情况的;
(三)对供货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有疑问的;
(四)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本地区发函调查的具体范围。
第三条出口企业与供货企业属于同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或县级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税务机关内部退税部门也可直接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文书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制定),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审核调查,调查内容与附件2所列内容一致。
第四条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发函、回函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管理工作,对发函、回函进行登记、整理、归档。函调文件应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不得委托函调涉及企业及其他非税务部门人员代为填写和邮寄函调文件。
第五条回函工作由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回函地税务机关)负责,在收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后,须派两人以上的税务人员到出口货物供货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供货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包括供货企业自身生产的能力以及委托加工产品和外购产品等情况)、纳税等情况。
第六条回函地税务机关应在收到来函后1个月内按照附件2格式回函。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函的,也应在1个月内向来函单位说明原因及回函的具体时间,延期回函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七条回函地税务机关对函调涉及的企业特别是多次函调涉及的企业要按有关管理办法纳入重点监控企业的范围。
第八条各级退税机关在发函1个月后仍未收到对方回函或“原因说明”的,应及时向回函单位发出催办单(附件3)。催办后1个月内仍未收到回函的,可逐级向省级国税局反映。省级国税局对经协调、督促仍未回函的,将有关情况向总局如实反映。总局将根据情况对各地函调工作进行考核。
第九条退税机关在收到回函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回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将出口退税款追回。需要立案查处的,退税机关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1.供货企业为无生产能力的(生产能力包括供货企业自身生产的能力以及委托加工产品和外购产品,下同);
2.该批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3.该批货物中非自产货物的购进业务不真实。
(二)对回函中的下列问题,应作为疑点进一步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清楚以前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1.供货企业销售的全部货物与其生产能力明显不符的;
2.供货企业在回函前有虚开发票行为,并正在查处的;
3.供货企业增值税进项发票是虚假的,并正在查处的;
4.供货企业欠缴增值税、消费税税款的;
5.其他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情况。
对于上述第1至第5项情况,回函单位应在查处完毕后或供货企业补缴所欠税款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函告发函单位。
第十条应发函调查而未发函调查以及未按规定时间回函的,必须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回函内容不实的,必须按照函调的各环节,对有关单位及每一个签字人员从严追究责任;内外勾结、触犯刑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