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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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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范文第1篇

1月1日,由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及相关通知正式施行。规定指出,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上市后在证券市场再筹资时,应聘请获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通行的审计准则,对其补充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今年股市监管仍将加强

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日前表示:加强监管是全球通行的理念,2002年的监管肯定会进一步加强,但证券市场的监管不能搞运动,监管是一种持之以恒的谨慎监管。梁定邦的说法,政策信号清晰,将成为2002年监管层出台政策时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出台

1月日日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办法对在中国境内注册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从业人员的管理以及证券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日常监管等四个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该办法将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颁布

1月11日,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联合实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准则》明确指出,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当股东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手段求得赔偿。据透露,今年年中,中国证监会将对照《准则》的内容对上市公司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问题的公司,将责令其按照准则要求进行整改。

国有股减持方案总结阶段性成果

中国证监会规划发展委员会于2002年1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国有股减持方案阶段性成果”。成果体现了要形成多赢的局面、要有利于证券市场长远发展和保持稳定、不再增加新的“历史遗留问题”、照顾各方面的利益等四点共识。但新成果依旧被理解为“市价减持”方案的翻版,大盘再创新低。

股民状告大庆联谊案被受理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各级人民法院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通知共六条,对将受理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类型、必要的前置程序、管辖法院、诉讼时效和诉讼形式等作了明确规定。日前,侵权赔偿第一案――股民状告大庆联谊案已被法院受理。

蓝田董事长等10人被拘传

1月12日,蓝田股份(“生态农业”)公司董事长保田、董事兼总会计师黎洪福、董事会秘书王意玲及7名中层管理人员因”涉嫌制造虚假利润”被公安机关拘传接受调查。中国蓝田总公司总裁、蓝田股份原董事长瞿兆玉也已被从北京传至湖北接受调查。早在去年9月,证监会稽查局就开始对蓝田股份进行立案调查,但调查结果一直未予公布。

年报披露时间表公布

1月21日,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了各上市公司拟披露2001年年度报告的预约时间表。预约时间表制度,将帮助中小投资者取得和机构投资者同等的地位,进一步消除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并有助于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

深交所调整成指样本

深圳证券交易所1月21日对成份股指数的样本进行调整。更换的10家成份股同时包含A股和B股,调整后成份股样本数量不变。剔除的股票为深长城、辽通化工、粤美雅、江铃汽车、创元科技、银广夏、陕长岭、苏常柴、粤宏远、环保股份。新入选的为中集集团、长城电脑、盐田港、晨呜纸业、佛山照明、威孚高科、鲁泰、南风化工、中原油气、西山煤电。

今年中国人寿可入市资金221亿元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总经理王近日透露,2001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达1902.54亿元,投资收益64亿元,预计今年年底可运用资金将达2400亿元。此外,中国人寿2001年底总资产达2212亿元,按照10%的入市比例,今年入市资金量可达221亿元。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范文第2篇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3-000-01

摘要 会计合规管理是证券公司合规经营的重要保障。特别是证券行业实施合规管理制度以来,如何有效实施会计合规管理,对于证券公司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依法合规经营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JH证券公司会计合规管理的实践,总结出实施会计合规管理的有效措施应当包括强化会计合规意识,建立健全会计事前控制措施,改善财务管理模式和完善内部审计。

关键词 证券公司 会计合规管理 有效措施

合规管理是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基础上,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提出的一项新要求,也是证券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会计合规管理作为证券公司合规管理重要的组成部分,在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保障公司合规经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08年7月,中国证监会并实施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 证券公司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进行了许多合规管理的变革,进一步加强了证券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基础。JH证券公司是黑龙江省内注册的一家法人券商,总部位于黑龙江省内。本文将根据JH证券公司会计合规管理的经验,探讨证券公司会计合规管理实施的有效措施。

一、强化会计合规意识

在经历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后,证券公司会计内部控制得到规范,大量的账外经营、会计信息失真、财务管理混乱的局面得以改善,但是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普通会计人员合规意识不强,仍然存在着注重客户营销和业务拓展,轻合规管理,重事后管理的情况。在会计内部控制中,存在着“伪合规”现象,使合规管理流于形式。针对上述情况,JH证券公司治理层转变观念,从高层做起,通过公司会议纪要和要情快递等信息传递方式,提高公司管理层和各级会计人员的合规意识。不定期开展会计合规培训,强化公司高管和员工对会计内部控制的认识。制定会计合规考核指标,自上而下结合自下而上梳理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风险点在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两个层面形成十几项合规考核指标,与部门业绩考核挂钩,切实提高公司上下的会计合规意识。

二、建立健全会计事前控制措施

证券公司属于高风险行业,经营受证券市场行情影响巨大,历史上不少证券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先后被行政托管或接管,甚至是被停止证券业务资格。合规管理是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证券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的重要保障,但在实际运行中又与其他风险控制职能有所侧重,会计合规管理除了发挥事后监督外,更强调各业务和事项的事前审核,形成会计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JH证券公司按照《证券法》、《会计准则》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梳理公司财务与会计制度,优化会计控制流程,报经公司合规部门审核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事前形成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工作标准并严格执行。同时健全公司会计管理的事前审查,建立公司财务管理和资金拨付的授权制度,明确界定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部门与财务会计部门职责,资金调拨和资金运用等均应得到合规部门事前审查和财务部门的审批才能执行,会计信息流转只能在事前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实现会计内部控制的前移。

三、改善财务管理模式

近年来,证券公司加快了财务管理模式改革步伐,从最早的财务主管委派制,到财务的区域集中,到财务共享中心的转变,国泰君安、海通、银河证券等大型证券公司在财务集中方面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JH证券公司从明确财务会计部门职能入手,将费用核销、财务分析和资金拨付等职能集中至总部,将分支机构会计人员考核权利集中至总部。重点改变自上而下地下达财务计划的管理模式,公司自上而下结合自下而上,共同编制财务预算。利用统一的系统平台,及时传递财务会计信息,反馈给各级部门的决策者。

四、完善内部审计

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会计的合规管理也应逐渐向事后检查延伸,对内部审计完善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JH证券公司结合自身机构设置的客观实际,建立了符合公司自身的会计检查体系,形成了公司内部审计的必要补充。公司合规部门配置会计检查辅导人员,总部财务会计部门与分支机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会计检查链条,合规部门监督总部财务会计部门会计检查执行情况并定期汇报,督促总部财会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并通报稽核审计部门作为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从而推进和加强公司整体财会的合规管理。

目前我国证券行业经历过规范治理阶段后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会计合规管理已成为证券公司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改善经营管理的重要途径。切实落实会计合规管理的各项措施是提高证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基础,证券公司只有有效实现会计合规管理,才能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应对各种挑战,更好地抓住发展机遇。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办公厅.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2008.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2008.7.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范文第3篇

到“在其位,谋其职”,关键就要定好位。

一、公司治理政策的制定者

政府是否认真制定公司治理的制度并公之于众,把公司治理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是认真开展公司治理的第一步。公司治理的软弱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而政府治理的失效更会产生腐败和混乱,进而让所有的投资者得不到收益的机会。也就是说,政府的治理给公司治理提供了制度环境,影响更为广泛和深远。尤其在转型期的中国,政策的好坏直接影响公司治理是否有效执行。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制度基础包括法律、法规和社会行为惯例。制度基础的不完善和不稳定对市场、政府和公司治理都将产生不利影响。

(一)政出多门,没有统一政策。各部门在制定政策时,没有良好的沟通,而是自行其是,势必形成“上面一根针,下面万条线”的局面。以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为例:(1)央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①持有该商业银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②在该商业银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2)证监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①在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或在证券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②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3)保监会《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指引(试行)》则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保险中介机构不应聘请其担任独立董事:持有该保险中介机构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很显然三部门关于不可任独立董事的股东的规定存在差异:央行规定为持股1%以上者,证监会规定为持股5%以上者,保监会规定为凡持股者。

(二)固守特色,与国际惯例未接轨。公司治理的目标在各国是一致的,那就是追求公司各有关方面的“利益均衡”,而实现“利益均衡”的途径是“权力制衡”。经合组织《OECD公司治理5项原则》中,前4项都是强调利益均衡,特别是保护弱势群体。可是,至今我国政府没有明确公开承认《OECD公司治理5项原则》。并且,从我国的各项政策规定还可以解读出同5项原则相悖的内容。例如,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我们可以解读出,相关规定就等于规定且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没有提出议案的权利,且董事和监事只能由大股东提名。这显然与五项原则的第二条保护中小股东的精神不符,进而导致大股东控制股东大会,剥夺了中小股东的正当权利。另外,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此条为上市公司拒绝证券分析人士和媒体记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了政策依据,与《OECD公司治理五项原则》第四条精神不符,不利于社会公众了解上市公司。

二、国有公司治理的参与者

众所周知,公司治理的前提是公司产权明晰。公司的核心权力是由股权派生而来的。因此,股权关系明确界定、出资份额的明确划分是建立公司治理机制的基本前提。我国的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大多都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家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且流通股比例相对偏低,机构投资者极不发达。这样,就决定了我国国有公司治理具有一定的特色。

(一)大多数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家处于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在股权结构上突出表现:“一股独大”。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下,公司的治理体现出以下问题:(1)在公司治理上形不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经常会出现大股东资本不到位;(2)由于独特的股权结构,使得许多上市在财务上与大股东不分开,或者上市公司利用关联和非常交易操纵财务数据;(3)由于特定股权结构,使得众多公司不分配股利或不派现,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不是以全体股东的利益为准,而是以派出单位的意志为准,严重损害了广大中小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者的利益。

(二)机构投资者不发达。从世界范围来看,作为大股东的代表,近几年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地扮演起安定股东的角色,并表现出“关系型投资”的趋势。简单地说,就是进行长期投资,并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我国的资本市场由于时间较短,发育还不够成熟,机构投资者的规模较小,在证券市场上所占的比重不大,目前还难以承担起公司治理的重任。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荣因哈德・泽尔腾在回答记者提出的“在经济发展尚不成熟的中国,公司治理目前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是什么?”的问题时说,中国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政府只有保护私有产权,才能调动投资人的主动性、能动性和积极性,政府方面要减少干预,让市场决定资金的流向,决定产品的供需。这种在国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由政府相关机构和官员掌握时,就很可能造成“缺位”和“越位”。所谓“缺位”实际上就是出资人职责的缺位,政府官员虽然管理国有企业,但是由于资产的全民或集体所有属性,官员有自己政治或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考虑,并不能真正代表出资人行使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职能。而行政部门通过职能划分,分别实施对国有企业的管理,由于我国现行行政法不完善,政府行使管理职能不能有效受到监督和限制,就很容易造成政府利用行政手段,超越出资人职能,“越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导致经营目标多元化。这其实也是政府作为出资人和市场管理者身份不清对公司治理的侵害。

三、公司治理市场的监管者

如前所述,我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国有股占有绝对或相对控股的地位,鉴于公司这一特定股权所决定,政府具有双重性,即它一方面代表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内部治理的作用,另一方面又作为资本市场的监督者,通过信息披露等法规的制定来担任公司外部治理的角色。可以说,我国公司治理的模式属于政府主导型模式。在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中,政府作为大股东代表,其作用更多地表现为外部治理。这种作用并不是通过市场机制体现出来的,而是表现为其对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命权、对企业重大决策的审批权和对经营管理者经营活动的外部监督约束权。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范文第4篇

“内部控制”理念的演进

在近、的内部控制史上,占了先机的是美国人。1947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下属的审计程序委员会(CAP)在其《审计准则暂行公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内部控制概念。1949年,审计程序委员会发表了一份特别报告——《内部控制:一种协调性系统要素及其对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的重要性》。在这份报告中,CAP对内部控制作了如下定义:“内部控制是为了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检查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经营效益,推动企业贯彻执行既定的各项政策而采取的组织规划和一系列相互协调的与措施。”这里,内部控制的范围不止在财务会计方面,“提高经营效益”、“推动企业贯彻执行既定的各项政策”皆被列入了内部控制目标。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要做企业管理的“万能医生”,所承担的,似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有鉴于此,1963年,AICPA在《审计程序公告第33号》(SAP No.33)中将内部控制做了划分,表述为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前者旨在保护企业资产完整,检查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后者在于促使有关人员遵守既定的管理政策,提高经营的有效性。根据SAP No.33,“注册会计师主要关注会计控制”,“如果独立审计人员认为某些管理控制可能对财务记录可靠性有,可以考虑评价管理控制”。

1988年,AICPA在《审计准则公告第55号》(SAS No.55)中以“内部控制结构”的提法替代了“内部控制”,认为“企业内部控制结构包括为合理保证企业特定目标的实现而建立的各种政策和程序”,并确立了内部控制结构的三要素——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这被认为是内部控制概念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1992年,美国国会“反对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National Commission on Fraudulent Reporting,又称Treadway Committee)所属的Treadway委员会发起成立COSO委员会,了COSO报告——《内部控制——整体架构》,报告指出:“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员工制定和实施的,旨在为经营的效果和效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相关法规的遵循性等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并归纳了内部控制的“五大要素”:(1)控制环境;(2)风险评估;(3)控制活动;(4)信息与沟通;(5)监控。鉴于COSO报告对内部控制的认定与《审计准则公告第55号》(SAS No.55)有较大差距,AICPA于1995年了《审计准则公告第78号》(SAS No.78),修改了SAS No.55,全面接受了COSO报告的观点。

2002年,美国政府颁布了《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SOX法案),要求所有依照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规定向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财务报告的上市公司,都要在年报中提供“内部控制报告”,评价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及其执行的有效性,注册会计师要对企业的“内部控制报告”进行审核和报告。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与首席财务官须出具书面保证,不仅要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还要确保公司拥有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堪称“两手抓”方针下的实证样本。

是内生,还是靠外力

我国对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推进发轫于上世纪90年代,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若干涉及内部控制的文件:

——1996年12月,财政部了《独立审计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和审计风险》,提出了内部控制“三要素”,帮助注册会计师判断是否信赖内部控制,以确定审计的性质、时间与范围。

——1997年5月,人民银行了《加强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就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要素、基本要求等作出了规范。

———2000年11月,证监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在招股说明书正文中说明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同时,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者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的“三性”进行评价和报告。

——2001年1月,证监会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所有的证券公司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2001年6月,财政部了《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明确了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要求,以及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要求。

——2002年2月9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规范注册会计师就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在特定日期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2002年12月,财政部又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之后,又相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征求意见稿)》、《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成本费用(征求意见稿)》。

——2003年10月22日,财政部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主张各单位应当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工程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最初的规划,“《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取分批分步制定实施的方式,针对当前会计及相关工作中管理最为薄弱的环节,先制定迫切需要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如货币资金、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等环节的控制,成熟一个一个”。“‘基本规范’和‘货币资金规范’,只是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开始。嗣后,财政部将加快相关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建设步伐,力争用2—3年的时间,建立起适应我国发展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这是一个棘手的任务,更难的,还在于要在千千万万个企业中生根、滋长。

从的角度看,政府的着力推动属于外力,然而,从内部控制的起源研判,内部控制的产生其实是企业发乎内心的真切需要。即使在早期的业主制组织中,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合一,业主出于保护自身资产、防范错误和舞弊的考虑,便已设置诸如账款分离、定期盘点等关键控制点。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与企业组织形式的复杂,内部控制的动因开始迷离起来。尤其在以两权分离为特征的大型企业里,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骤增,业主和企业的关系不再像业主制或合伙制企业那样边界模糊,股东只能对企业保持一种“疏离的眷恋”(detached attachment),日益普遍的“强执行、弱股东”格局甚至有将股东边缘化为“外部人”的征兆。至于“一股独大”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层体会到“内部人控制”更容易带来职务方便,因而,集体无意识地认为内部控制缺失比内部控制有效更对自己有利,倾向于浑水摸鱼者必然多于清流运作者。

反倒是注册师这样的“外人”对内部控制的来得直接,甚至起着关键的推动作用。假如企业管理层的内部控制设计合理且执行有效。那么,注册会计师的标准无保留审核意见的报告就相当于“背书”,肯定会给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传递积极的信号;一旦企业管理层的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存在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发表的非标准无保留审核意见等于为企业改善内部控制提供了线索,给财务会计报告使用人作了特别的提醒。是的,实质面(最终的经营业绩反映于财务会计报告)固然重要,而程序面(平时的内部控制制度反映于审核报告)同样不可或缺——双轨确认已成为国际上鉴别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通行做法。

控制环境为基,执行有效为源

如果我们把企业理解为一个和股东隔着一层“面纱”(veil)的独立实体,那么公司治理结构可以理解为“主外”,公司内部控制“主内”,由此延伸出企业的两大控制:一是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控制;二是经营者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控制。过去,内部控制指的是第二层控制,但现实的促使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发生交集融合,公司治理要“沉入”到第二层的控制中,否则,无法防止“内部人控制”对所有者利益的侵蚀;内部控制政策与程序则要“上升”到公司治理结构中,否则,公司治理不免“形备而神不至”。

国人常讲,“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可谓是一种“由内而外的美”。做人如是,做企业亦当如是。内部控制毕竞是一个极富弹性的制度,倘若公司管理层偏激地认为只针对下属,只具防错纠弊功能,忽视了内部控制对支撑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重大意义,忽视了内部控制可以提升经营效率的积极目的,为了省却执行内部控制可能的花费,破坏制度应有的程序,则内部控制就会降格为“放在抽屉里,挂在墙上”的纸介质。

“我们必须始终如一地遵守内部控制,直到被伤害为止。”一位美国内部控制专家如是说。

控制环境包括操守与道德价值、董事会职责、管理与管理形态、组织结构、职权分工与人力资源政策。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随着建立、执行和监督此控制人员的操守与道德价值优劣而定。例如,操守较差者可能为获取高额绩效奖金或实现利润目标,而采取不当行为或编制虚假财务报表。董事会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是一种“简单的美丽”,尽管董事会的承诺并不能使可能无效的内部控制变为有效的内部控制,但董事会及其所属委员会(比如审计委员会)可以确立内部控制审核的“三角关系”,实现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互动,从而减少弊端的滋生。企业经营能否蒸蒸日上,则有赖于管理层的经营哲学,能否在不好高婺远的情形下,看到长远的未来,在不急功近利的情形下,把握的脉动,即形成沐浴员工的企业文化——“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至于适当的人员拥有适当的职权,被选任的控制人员能胜任所执行的工作,更是成了控制环境的精髓。

内部控制有效的公司,其幸福是共同的(控制环境良好),而内部控制失效的公司,却各有各的不幸。

有着200多年,资本雄厚的巴林银行,在衍生性产品的不当操作下宣告破产,即是一桩百分之百内部控制失效的例证。虽然稽核人员早已稽核出来其操作异常,但因为管理当局的宽贷,违背了内部控制的精神,终究使这家历史悠久的银行回天乏术。曾经以利润高速增长现身的“郑百文”,在初步成绩面前,头昏脑热,奉行激进扩张的管理哲学,对众多的下属子公司管理失控,迅速跌入经营失败的困境,上演了一幕扼腕长叹的悲剧。更有离奇者,像银广夏,表面上有关凭证审核、批准等控制环节齐全,背地里却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造假链!

“一个人做一件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不做坏事。”设计内部控制制度类似于“做一件好事”,不算太难,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类似于“一辈子做好事”,有难度。

“钻一次空子、统一次制度、违一次规不至于暴露吧。”倘若一个人总是这样想、这样做,倘若很多人都偶尔这样想、这样做,倘若很多人都总是这样想、这样做,内部控制制度就是“若有还无”了。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范文第5篇

明确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是确定其经营目标,建立有效的业务运行机制,构建科学的公司治理的前提和基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是一个模糊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概念,使得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和运作具有明显的特殊性:

其一,表现为其浓厚的政策性特色。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金来源为国家财政核拨、中央银行再贷款以及发行由政府担保的金融债券,实施债转股过程中也不同于一般中介机构参与的债务重组,具有很强的政策性。

其二,表现为其显著的市场化特色。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手段十分广泛而新颖,几乎涵盖了投资银行、信托业和证券公司的所有业务,是一个名副其实的“超级金融机构”。因此,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兼有政策性和市场化双重特点。

(一)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一个金融企业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首先是金融公司,具有法律规定的公司法人所应具有的一切条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100亿的注册资本,有同定的经营场所和组织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二)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一个以管理和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为主业的国有独资金融公司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金都是由国家财政拨款设立的,因而具有国有独资的性质。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和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为便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现其目标,在收购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被授予广泛的权力,管理和处置银行不良贷款资产,包括追偿债务。进行资产租赁、转让或重组,债权转股权,对企业阶段性持股,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和股票承销。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等。当前,我国金融资产公司已获得多张金融牌照,如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旗下已有证券、信托、保险、期货、基金等多家子公司。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也进入了证券、金融租赁、信托、投资等领域。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什么需要治理

奥利弗在《公司治理:理论与启示》一文中对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诱因进行了较为经典的论述。他指出,在一个组织内,只要以下两个条件成立,就必然会产生公司治理的问题:第一,只要组织成员之间存在着问题,或者是利益冲突问题:第二,存在着交易成本,从而问题不能通过一个完备合同来解决。

按照上述标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显然与一般公司一样,产生了公司治理的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专门处置银行业不良资产的金融机构,与股东(政府或银行)存在着委托一关系。由于交易成本和不良资产处置的复杂性,所有当事人与一般公司相比,更不可能签订完备的契约,只能签订不完备契约。这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治理问题就产生了。

随着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国际社会和各国关于金融机构治理准则的相继颁布,公司治理无疑进入了非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并重的新阶段。从表面上看,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是由一系列触目惊心的风险事故引发的,实际上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兴起的背后有着深刻的理论和现实背景。仔细研究不同国家、不同时期金融危机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为什么那些显赫一时、堪称国际一流的金融机构在一夜之间突然,其根本原因并不是我们习惯上所认为的金融风险,而在于公司治理的缺陷。以巴林银行倒闭案为例,内部控制机制的缺陷和高级人员的渎职被理论界认为是两大根本性原因,而这两方面都是现代公司治理理论所强调的内部治理机制的重要内容。

三、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后续改革必须关注的问题

(一)尽快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发展方向

今后一段时间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商业化、市场化转型的战略机遇期,是一个复杂而相对较长的过程,在这一转型过程中会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国际上已有许多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的投资银行纷纷涉足我国金融市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步伐必须提速。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战略转型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决策部门理应采取审慎的态度:但应该看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方向明确得越早,越能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转型争取时间,越能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

(二)尝试研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损失的承担方案

在影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战略转型的主要因素中,资产处置损失的承担是一个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战略转型,实际上是由政策性业务向市场化业务的转型,只有把政策性业务做一个了结,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才能轻装上阵,专注于市场化运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实行股份制改造,最终实现上市,也必须与前期的政策性业务隔离,

(三)采取多种途径补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金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有资本金100亿元,全部为国有资本,与国外投资银行动辄数百亿美元的资本金相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商业化转型,发展为现资银行或金融控股公司,资本金还要大量补充。补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金,可以考虑以下途径:1 引进战略投资者,除外资入股外,还可以吸引国内企业人股,应优先考虑改制后的国有银行、证券公司、大型国企、信誉较好的民营企业等:2 财政部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下达了回收目标比例,国家可以制定一项政策,对超目标比例回收的部分,除按目标责任制的规定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档累进奖励外,其余的均转为国家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金;3 如果通过以上途径仍然满足不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补充资本金的需要,可以考虑参照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注资的模式,利用外汇储备由中央汇金公司直接注资,解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金不足问题。

(四)尽快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中的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