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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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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合理体现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量,保护资产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和《*省森林条例》、《*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省范围内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适用本细则(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资产评估准则及评估技术规范,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涉及公益林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无论权属,实行核准制。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其他涉及公益林项目,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二)国有(包括国有控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1000公顷以上(含1000公顷)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准;1000公顷以下500公顷(含500公顷)以上由所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准。500公顷以下由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三)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1000公顷(含1000公顷)以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1000公顷以下500公顷(含500公顷)以上报所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500公顷以下的报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遵照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评估范围

第七条国有、集体(含国有、集体控股)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资产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

(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

(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

(四)森林资源资产租赁经营;

(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

(六)收购其他产权主体森林资源资产;

(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国有、集体以外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二)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三)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要求评估的;

(四)按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评估的。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从事国有、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国有、集体以外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金融机构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评估咨询服务机构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须经2名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培训后取得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人员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评估技术人员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在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前,对拟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的数量和质量应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进行免费核查,并出具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报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从事森林资源资产核查业务应符合相关资质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或评估咨询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开展评估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与评估当事人或者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评估业务。

第十四条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或评估咨询服务机构独立执业。

第十五条为审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地方标准、技术规范,解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提供森林资产评估核准技术支撑,省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临时牵头组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小组”,作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咨询机构,负责解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审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地方标准、技术规范等,为森林资产评估的核准提供技术支撑。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森林资产评估专家、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金融和法律专家等相关人员共同组成。

第四章核准与备案

第十六条凡需核准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应按照核准审批权限,向负责核准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评估项目的审核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

(五)选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

(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七条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按照核准审批权限,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核准申请。

(二)省、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申请应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表1);

(三)评估项目批准的经济行为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资质证明;

(六)对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进行核查机构的资质证明;

(七)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和森林资源核查报告;

(八)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受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和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收到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评估咨询报告后,按照备案管理权限,在评估报告或评估咨询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二)省、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收到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的备案材料后,对提供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提供材料不齐全的,待资产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附表2);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咨询报告)和森林资源核查报告;

(三)评估项目的批准经济行为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评估项目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和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第二十三条经核准或备案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四条国有、集体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在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由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方式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产权单位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森林资源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或评估咨询服务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评估工作底稿;

(六)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七)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的披露程度;

(八)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本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情况及检查结果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咨询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咨询服务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问题;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 S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2)051-0206-01

1 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森林资源评估管理体制与行业发展不相适应

由于我国森林资源的特殊性,我国的林业管理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没能达到社会主义市场的运行机制。与之相适应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也都表现出相当明显的管理色彩,林业分类经营在严管公益林的同时,商品林却还没有放活经营,林业企业和林农还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经营林地。

随着林业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林业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外资的整合,使得林业市场资金活跃,林业产业也出现了多元化的发展态势,林业资源评估也不单纯的像以前只为国家的战略大局做评估,而更多的是为产权主体服务,现行政府直接管理的模式已经不适应当前林业的发展模式。所以要求改善现在的管理模式,创新管理体制,提高森林资源评估行业的自律能力。

1.2 森林资源的评估体系不健全

虽然近些年森林资源的评估法律和相关体制在不断完善,但是依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我国森林资源评估的法律相比其他国家是相当落后的,至今仍未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只是简单的出台了一些很简单的法律文件,我国现有的资源评估体系和相应的法律文件还不能满足和不符合现有经济发展的需要,森林资源的评估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所以,森林资源的评估体系必须要不断地完善和创新。

1.3 森林资源评估技术滞后

自1996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以后,虽然2009年中评协组织起草了《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但至今还未正式。评估方法的衔接、评估参数的选择、林业数表的更新、林木生长模型的建立等问题还未得到解决。十几年来,我国的资源评估技术还没有得到相应的创新。

1.4 对森林资源评估行业的管理不规范

1997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了《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森林资源评估工作由财政部、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但互相之间的沟通与衔接不够。比如,由于利益的驱动,100万以上金额的森林资源抵押贷款项目,有的县银行只需要县级森林资源调查单位的咨询报告即可,也有出现某个银行指定一个评估机构或林业主管部门指定一个评估机构的现象,垄断导致评估质量不过关;又如中评协和大部分省级林业部门出台了评估服务收费标准,但两者收费相差较大,导致随意性大,有时重复收费,也易产生恶性竞争。相关的问题都影响了森林资源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1.5 对森林资源评估专家的管理不到位

由于森林资源的专业性,所以在进行森林资源的评估时,林业专家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在这一方面专家的认定意见不一,咨询人员考试、培训和后续教育机制不健全,我国对专家的管理相对欠缺,对违反法律和法规职业道德的专家缺少相应的惩戒机制,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的作用还是没有完全发挥,行业协会不能很好的代表企业的利益,专家的合法利益也不能得到充分维护。

1.6 调查机构责任不到位

由于森林资源经营周期长,造成森林资源的历史资料残缺不全。评估时理论上可以采用二类调查成果的数据,但实际上不少小班没有达到调查精度,四、五年以前的二类调查成果数据变化更大,因此在进行评估时,评估机构只得重新核查森林资源数据。由于不少调查机构还没有正在意义上的“脱钩”,为省事一些调查机构用核查的数据来代替调查数据,核查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没有精度控制,评估结果的准确性也就存在一定的问题。

2 加强我国森林资源评估管理的对策研究

2.1 加快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

由于森林资源评估受行业内外的多种因素的影响,建立和健全我国森林资产评估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要充分考虑现阶段我国的国情,以建立合理有序的体系和模式。国外资产评估行业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表明,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既不能完全依赖于行业的自律管理,也不能由政府全权管理。从我国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状况看,政府主导的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森林资产评估的行业的需要,我国的林业市场经济又是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森林资源评估行业需要政府的正确引导。行业主管部门应以强化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职能为主,把一些本应是自律管理职责授权给评估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在行业主管部门的引导、监督下,建立完全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

2.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合理收费

随着我国林业资源市场的快速发展,必须制定更能适合当展需求的法律法规,更好地约束和规范评估行业的从业行为,及时建立和更新评估参数体系,提高评估质量。还应看到,除了法律制度的更新,还应使得收费更加合理。评估机构和调查机构进行评估业务,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合理的,但收费过低或重复收费都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制定收费标准既要考虑资产评估的前期资源调查实际工作量、调查难易程度,又要根据评估值大小、潜在的风险程度,制定合理收费标准,以增强森林资源的评估行业的整体活力。

2.3 加强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培训、管理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一项专业很强的工作,需要一定数量的林业专业专家和技术人员参与,但是目前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屈指可数,有证的咨询人员也非常少,这对整个森林资源的评估发展是非常不利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该加大对评估机构和评

估人员的培训力度,使每个县至少应该达到4个人以上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资格以此来适应未来评估市场的需求,并且加强对这些人员的理论考核和思想素质考核,并且施行分级管理,加强后续教育,从而达到提高森林资产评估行业整体素质的目的,更好地为生态林业建设和市场经济服务。

3 结束语

通过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管理,改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职业环境,建立适合我国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秩序,使得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走上科学、规范、法治的轨道。不断提高森林资源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切实保护我国森林资源评估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刘丽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及信息披露研究[J].西南财经大学,2009,11.

[2]姜文虎,赵邦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问题研究[J].河北林业科技,2008,02.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文第3篇

批量评估方法是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评估方法,它是在评估三大基本方法与财产特征数据的基础上,结合数理统计技术和其他相关技术而形成的一种新的评估技术。目前这种评估方法已在欧美一些国家的财产税税基评估和房地产抵押贷款、融资评估中广泛应用。批量评估是对大量处于一定区域的财产样本建模,并利用模型对任何符合模型要求的目标财产进行估价。批量评估技术的应用从最早的农地评估拓展到目前的以征纳从价税为目的的财产评估领域、房地产估价领域,以及抵押贷款、融资等的资产评估实务中。与传统的评估方法比较,批量评估具有快速评估与成本较低的优势。2003年以来,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集体林区的森林资源资产交易日益频繁,随之而来的是对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日益增多的需求,由于林权制度改革形成的林农,以户为经营单位的森林资源资产经营面积一般较小,小班个数亦较少,当在某一集中时段对同一地区的大量林农散户小班进行评估时,如按照一般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流程,评估工作量将非常大,计算繁琐,从而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且效率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提倡“高效率、低成本”,找到一种新途径,能加快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速度,降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成本,而这也正符合批量评估的初衷,批量评估能够实现低成本、高效率地完成大规模目标资产的价值评估任务,从而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供了新思路和新方法。因此,本文拟将批量评估模型引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将其应用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践,希望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与理论体系,促进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进程。

一、国内外研究概况

最早的批量评估思想可以追溯到1919年,当时在西方就有人将统计学的多元回归分析(Multiple Regression Analysis,这也是现今批量评估中主流的校准技术之一)作为一种可行估算技术,应用于农业用地的价值估计实践。其后,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西方学者围绕着评估三种基本方法在统计、数学环境中的具体实践做了大量的研究,探讨了多元回归分析技术、适应估计技术(又称回馈技术)(Adaptive Estimation Procedure or feedback)、人工神经网络(Artificial Neural Network)等技术在批量评估中的应用。Robert Carbone,Richard L.Longini(1977)利用回馈技术建立了不动产批量评估模型,并用数据检验了评估模型的可行性。Mark,J.,Goldberg,M.A.(1988)回顾了多元回归分析技术在批量评估中应用的相关问题。John D Benjamin, Randall S Guttery,C F Sirmans(2004)分析了多元回归技术在不动产批量评估的应用。Tay,D.P.H.,Ho,D.K.K.(1991/1992)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对大量的公寓进行批量评估。Borst, R.A.(1992)指出神经网络技术将成为评估体系中建模的主要技术。Borst R.A.(1995)研究了人工神经网络技术在批量评估中的应用。Borst R.A and McCluskey(1996)分析了神经网络技术在不动产批量评估扮演的角色。Tom Kauko(2007)研究了批量评估方法体系,提出将神经网络技术、模糊逻辑技术等应用到财产评估,并与多元回归技术比较,结果表明前者比后者具有更高的拟合精度。

国内有关批量评估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并且主要集中在金融方面。如:耿星(2004)介绍了不动产批量评估的主要步骤:不动产基本描述、市场信息搜集和估价。金维生(2004)介绍了批量评估在加拿大房地产税征管中的作用。陈滨(2005)介绍了金融不良资产批量评估的主要方法:统计抽样法、经验抽样法、分类逐户法和回归模型法。刘扬(2005)提出了计算机辅助批量评估(CAMA,Computer-Aided Mass Assessment)。郭文华(2005)分析了计算机化批量评估系统(立陶宛)核心――不动产批量评估模型的原理和流程。纪益成,傅传锐(2005)回顾了批量评估产生与发展的历程,阐述了其方法原理和主要的操作过程,并采用市场法为理论基础的模型设立和多元回归作为模型的校准技术对实例进行批量评估,研究结果表明,该批量评估模型表现良好。

二、批量评估基础

批量评估方法将三种传统评估方法(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纳入其评估模型设定的基础理论框架,但它不是这三种方法的简单组合,而是考虑到了三种基本方法在不同评估环境下,针对不同类型资产时的适用性问题。在构建批量评估模型时,先根据目标评估资产与特定的评估环境选择适用的基本方法理论作为评估模型设定的理论依据,再根据所选择的模型和所能获得的数据,应用现代统计、数学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等实现传统评估方法,即获得模型中的系数。任何目的和类型的批量评估都应该包括以下步骤(2005 UNIFORM STANDARDS OF PROFESSIONAL APPRAISAL PRACTICE):

(1)识别待评估资产;

(2)确定资产一致性性状的市场区域;

(3)识别影响市场区域中的价值形成的特征因素;

(4)建立能反映此市场区域中影响价值特征因素相互间的评估模型(模型设定层次);

(5)校准模型从而确定影响价值的各个特征因素的作用(模型校准层次);

(6)将模型中所得到的结论应用于待评估资产;

(7)检验批量评估结果。

其中,第2步是指收集那些与待评估资产处于临近地理位置、相近评估日期,具有相同或相似资产特征的资产,这些资产构成待评估资产的一个市场区域。

上述的模型设定和校准阶段其实是一个反复迭代的过程。在进行第6步前,可以先用测试样本检验模型,若输出结果与预期结果不相符合就必须调整模型的设定,再次校准模型,并且重复上述过程直至模型预测达到一定精度。

三、基于多元线性回归的森林资源资产批量评估应用研究――以幼龄林为例

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实现批量评估的关键是建立自动评估模型,一般来说,建立自动评估模型需要经过下面几个关键步骤:(1)进行数据调查,构建正确的统计分析框架;(2)对数据进行描述性分析;(3)建模:在建模当中,首先要选择适当的理论模型,其次根据理论模型,选择变量,最后选择适当的模型形式;(4)模型精度的度量与模型改进。为说明森林资源资产批量评估模型的建立,以下以基于多元线性回归的幼龄林批量评估模型建模为例予以说明。

(一)多元线性回归数学模型与假设

多元线性回归的数学模型为:

式(1)是一个 元线性回归模型,其中有p个自变量。它表明因变量 的变化可由两个部分解释。第一,由 个自变量 的变化引起的 的变化部分,即

;第二,由其他随机因素引起的 的变化部分,即

都是模型中的未知参数,分别称为回归常数和偏回归系数, 称为随机误差,它服从均值为0,方差为 的正态分布。

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的假设理论:

零均值假设:随机误差 的数学期望为零,即

等方差性假设:所有的随机误差 都有相同的方差, 。

序列独立性假设:任何一对随机误差之间相互独立,

正态性假设:所有的随机误差 服从均值为0,方差为 的正态分布。

不存在多重共线性假设:所有自变量彼此线性无关。

(二)森林资源资产调查与统计分析

为了估计参数、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批量评估模型,必须收集大量的森林资源数据资料。根据对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影响因子与价值测算过程,在进行建模前主要收集的数据主要有两类:森林资源数据资料和评估的有关经济技术指标。其中森林资源数据资料是最重要的评估模型的输入元素,将直接影响到模型参数的选择和分析方法的采用。采用历史小班数据来鉴别特征因素,构造估算函数,检验推导出的模型的可靠性。当完成必要的森林资源数据调查与相关技术指标资料的收集后,应通过统计分析如专家分析、层次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等以获取影响评估价值的主要森林资源数据因子与经济指标因子,在进行森林资源资产批量评估建模时主要是研究主要特征因素对单位评估值的影响,从而获取包括上述特征因素的评估样本,为建模做准备。例如影响幼龄林单位评估值的主要因素是年龄、平均树高、株数、前三年的营林生产成本,树种;影响中龄林单位评估值的主要因素有:年龄、经营类型(对应主伐年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蓄积量、销售价格、直接采伐成本(含短途运输费)、出材率和树种;影响成熟林单位评估值的主要因素有:平均胸径、平均树高、亩蓄积量、销售价格、直接采伐成本(含短途运输费)、出材率和树种。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相关数据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对于数据的描述性分析实际就是对于数据是否符合建模要求的统计分析,例如在多元回归模型建立之前,必须先检验多元回归分析所具备的前提条件是否满足,这些前提条件包括正态性和线性关系。应注意的是对于每一个单独变量,正态假设在多元分析中是最重要的基础。如果与正态性的要求偏离较大,所得的分析结果将是无效的。以笔者所在专业评估机构福建省福林咨询中心2007年评估实践中所获取的36个幼龄林小班资源数据及其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批量评估建模过程为例说明。

1.正态性检验

由前文的特征因素分析可知,进行幼龄林多元回归批量估算模型研究时考虑的主要因素有:年龄age;平均树高h;株数tr_num;树种(亚变量,离散的)。对上述四个连续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1

上述表1及图1-3表明,年龄age的变化范围为4~10,均值为6.5043;株数tr_num的范围为70~320,均值为166.3248;单位评估值value的变化范围为247.62元/亩~800.00元/亩,其均值为559.9190元/亩,可以看出这些变量更具有正态性,而平均树高h的变化范围为0.2m~15.8m,然而均值为4.1658m,偏度系数为0.902,其偏度系数较大,在未做任何处理之前,就将其运用到模型中,将会严重违反正态化假设。此时,可以对变量作变换,如作平方根、对数变换等,为了使变换后的数据也大于0,对平均树高作平方根变换后得到平均树高的直方图如图4所示。可见,经过数据转换处理后得到的新变量,其正态性有所改善。

2.线性检验

在正态性检验之后,还应该确保因变量与自变量之间的线性关系。线性关系可以通过散点图来判断,在SPSS中生成的散点图,如图5所示。从最后一行可以判断因变量单位评估值和年龄age、株数tr_num的线性关系明显,和平均树高sqh的线性关系不明显。

(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批量评估回归模型建立与假设检验

1.模型建立

根据上述分析与多元线性回归原理,幼龄林批量估算模型可为如下形式:

式中: 分别表示树种、株数、平均树高的平方根;

、 为引入表示树种的亚变量:

=0,=0,表示树种为杉木;

=0,=1,表示树种为马尾松;

=1,=0,表示树种为阔叶树。

在对回归系数进行推导的过程中,采用逐步回归法。先按自变量“重要性”从一个自变量开始逐步引入方程,每引进一个新的变量时,要对新方程中的全部变量再作显著性检验,删除其中不显著的变量,重复此过程,直至没有变量被引入,也没有变量可剔除时为止。在SPSS中采用逐步回归法运算得到最终的多元回归方程如下:

2.幼龄林模型的假设检验

进行多元回归分析的前提是回归模型的假定正确,可以采用残差分析法来评估误差项正态分布假设,以及方差性假设、方差独立性假设的满足情况。

检验残差的正态性:对幼龄林批量评估模型进行残差K-S检验。如果检验结果残差不服从正态性,应考虑修改模型、进行适当变换,或增加新的自变量、剔除异常观察值等方法来补救。经过反复试验,当对株数变量tr_num取自然对数时,模型满足假设。用ltr_num表示经变换后的株数。

再采用新变量后,利用逐步回归进行系数推导。将得到的回归系数代入方程,得到最终的多元回归方程如下所示:

当树种为杉木、阔叶树时,其批量评估模型为:

当树种为马尾松时,其批量评估模型为:

3.修改后的模型假设检验

第一步,正态性检验,直至残差服从正态性分布。

第二步,检验零均值与等方差性,直至等方差性的假设成立。

第三步,检验序列独立性。

经检验,通过变量变换,所建立的模型满足假设,该多元回归模型成立。

(五)模型有效性确认

模型建立完成后,要对其有效性和准确性进行检验,从该地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案例数据中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数据,得到检验样本,将以上幼龄林测试表中参数分别代入相应的多元回归模型,经计算得到相应的单位评估值的预测值,将预测值与实际值进行对比,比较结果。经检验在本案例中,幼龄林批量评估模型对于检验数据的吻合性较高,测试数据实际值与预测值平均绝对误差为23.92,相对误差绝对值最大的不超过10%,模型可应用于该地区幼龄林评估。

四 小结

1.批量评估在国内外的评估实践中已得到广泛的应用,其理论与方法已具有较广泛的应用基础,其快速评估与成本较低的优势同样适用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日益频繁的森林资源交易现状,研究表明,批量评估原理同样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将有效提高森林资源大规模目标评估的需要,其应用将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供新思路和新方法。

2.基于多元线性回归的批量评估模型是建立在多元回归分析基础上的,该方法是建立在特定的理论模型基础之上,在使用时有较多的模型限定条件,如:模型都要求变量满足正态性、线性条件,模型必须满足基本假设等。在很多情况下,当数据并不符合线性条件或某个假设时,需要采用模型补救措施,并反复进行残差分析以满足拟合模型的条件,否则将造成拟合的模型质量较差或没有意义,因此如何进行数据的统计分析将是批量评估模型的建模基础。

3.批量评估在我国的应用研究相对较少,尽管本研究结合了笔者及同仁近十年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践,但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发展与区域影响,尤其是数据影响,其实际应用还需作进一步的研究与验证,因此本文拟抛砖引玉,以期使批量评估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理论与方法领域中得到更多的关注,促进其理论与实践的完善。

参考文献:

[1]Robert Carbone,Richard L. Longini.A Feedback Model for Automated Real Estate Assessment[J].Management Science.1977,24(3):241-248.

[2]Mark,J.,Goldberg,M.A..Multiple regression analysis and mass assessment:a review of the issues[J].Appraisal Journal,1988,89-109.

[3]John D Benjamin,Randall S Guttery,C F Sirmans.Mass Appraisal:An introduction to Multiple Regression Analysis for Real Estate Valuation[J].Journal of Real Estate Practice and Education.2004,7(1):65-77.

[4]Tay,D.P.H.,Ho,D.K.K..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the mass appraisal of residential apartments [J].Journal of Property Valuation & Investment.1991/1992,10(2):525-40.

[5]Borst,R.A..Artificial neural networks:the next modeling/calibration technology for the assessment community [J].Property Tax Journal.1992,10(1):69-94.

[6]Borst,R.A..Artificial neural networks in mass appraisal[J].Journal of Property Tax Assessment &Administration.1995,1(2):5-15.

[7]Borst,R.A and McCluskey.The Role of Artificial Neural Networks in the Mass Appraisal of Real Estate [C].paper presented to the Third European Real Estate Society Conference,Belfast,1996:26-28.

[8]耿星.开征物业税中的评估问题[J].税务研究,2004,04:53-55.

[9]金维生.加拿大房地产税的征管及特点[J].海外税收,2004,09:54-58.

[10]陈滨.金融不良资产批量评估初探[J].中国资产评估,2005,07:18-19.

[11]纪益成,王诚军,傅传锐.国外AVM 技术在批量评估中的应用[J].税基评估,2006,13-17.

[12]纪益成,傅传锐.批量评估:从价税的税基评估方法[J].中国资产评估,2005,11:5-9.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文第4篇

关键词:森林资源资产;森林保险;资产评估;批量评估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3-0133-03

目前我国森林保险行业发展缓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业产业的发展。袁红萍(2013)认为以按“亩”计算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为核心内容的现行森林保险制度的缺陷是阻碍森林保险业发展的关键原因,并认为以“林木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计算保险费和保险金额、损失理赔费计算依据”为核心内容的森林保险制度改革,是破解森林保险困局的关键所在[1]。国外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使用自动评估模型(AVM)和计算机辅助批量评估(CAMA)开展物业税评估工作。21世纪初,国内在房地产交易征税上借助批量评估技术开展税收评税及其征管工作。批量评估具有高效率、合时性、一致性、持久性、可解释性和透明性特征[2]。国内很多学者论证了批量评估应用于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在经济和技术上的可行性,一致认为批量评估应用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可行的。因此,批量评估技术是解决大面积的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评估的有效且可行的技术方法。

一、森林保险标的资产分析

森林资源是以多年生木本植物为主体并包括以森林环境为生存条件的林内动物、植物、微生物等在内的生物群落。它具有一定的生物结构和地段类型并形成特有的生态环境。在进行科学管理及合理经营的条件下,可以不断地向社会提供大量物质产品、非物质产品及发挥其多种生态功能。

森林资源按其物质形态分为森林生物资源、森林土地资源以及森林环境资源。(1)森林生物资源,包括森林、林木及以森林为依托生存的动物、植物、微生物等资源;(2)森林土地资源,包括有林地、疏林地、宜林荒山荒地等;(3)森林环境资源,包括森林景观资源、森林生态资源等。

森林资源生长在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中,必然会受到自然因素、人为因素干扰,由此遭受自然灾害、社会不可抗力等因素的侵害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我国森林资源资产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可能遇到的主要灾害有以下三种:(1)火灾。森林火灾是世界性的最大森林灾害,大多数森林火灾都是人为原因引起的。(2)病虫害。病虫害对林木及其果叶产品所造成的损失很难估算,因此对病虫害目前暂不承保。(3)气象灾害。气象灾害主要包括:风灾、雪灾和洪水等。

二、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评估

按照评估技术手段对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评估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单项资产评估和批量评估。IVS(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2005)认为,批量评估是在特定日期,应用统一的系统,考虑到统计检验和结果分析的评估方法和技术以评估多个财产的活动[3]。

批量评估(Mass Appraisal)是相对于单项资产评估(Fee Appraisal)的一种评估方法。评估某单项财产的市场价值时,该评估业务通常被称为“单项资产评估”,而一次性评估大批量财产的评估业务则被称为“批量评估”。批量评估区别于单项资产评估的关键在于:批量评估通过建立数学模型来评定估算大量资产的价值,其一次性评估的对象是一批或一组资产而不是单项资产,并应用统计检验来校正批量评估模型以保证评估质量。

三、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的基本要素

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与单项资产评估一样,有10个评估基本要素,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方法、评估主体、评估客体、评估依据和评估程序等。下面对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要素的特殊性加以分析讨论。

(一)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主体

我国现行的森林保险实行的是“政策性森林保险为主,商业性森林保险为辅”的森林保险体制(简称“政商结合”森林保险体制)。这种“政商结合”森林保险体制,必然有多方森林保险主体的参与,其中包括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保险企业、森林经营者和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森林保险制度的制定者和监管者,履行森林保险制度运行的监管职责,如果由其履行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职责,则超越其行政职责权利范围。森林保险企业是森林保险服务提供商,由其履行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职责,势必导致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森林经营者是森林保险服务的消费者,由于其受到缺乏资产评估专业知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具备评定估算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的专业能力。另外,从我国目前的资产评估机构的现状来看,大部分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不具备森林资源资产单项资产评估和批量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需要利用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的工作协助其完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总而言之,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保险企业、森林经营者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与森林保险相关的主体都不能很好地胜任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工作,需要组建专门的森林资源资产批量评估机构来履行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工作职责。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2]245号)的规定,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和评估人员是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生产经营管理、资源核查的特殊性,必然要求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要具备相应的林学领域的专业知识。因此,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的主体应该是独立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保险企业、森林经营者之外的具有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单项资产评估和批量评估专业胜任能力的资产评估专业机构,该机构可以是盈利企业,也可以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借鉴国内外物业税评估机构设置情况和机构性质,笔者建议组建从事森林保险标的资产批量评估工作且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性质的专业评估机构(简称森林资源资产批量评估机构),提供“政商结合”森林保险制度要求的批量评估中介服务。森林资源资产批量评估机构,应该有下列专业人士组成:(1)注册资产评估师;(2)林业专业技术人员;(3)计算机专业人员;(4)“3S”专业技术人员;(5)保险专业技术人员;(6)其他辅助人员等。

(二)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对象与范围

森林保险目的的评估对象是森林保险标的资产。在现行的森林保险制度下,由于森林资源资产中的林地、动植物、微生物、森林景观资产和森林生态资产不是森林保险标的资产。因此,不能作为森林保险标的资产评估的对象纳入其评估范围。

(三)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的目的和价值类型

森林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规定如何计算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后,履行赔付或给付的最高责任限额。就保险一般规律而言,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是森林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依据和计算基础。因此,正确评定估算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是保证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计算结果正确性的前提。

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评估,其目的之一是确定森林保险标的资产的可保险价值,从而决定购买多少保险额才算充分,以保证投保林木资产不受损失。可保险价值是指可能因危险造成损失的森林资源资产的重置或重建成本。可保险价值是保险单条款中记载,或认同的某项森林资源资产损失,或森林经营者的整体森林资源资产价值损失的一部分。可保险价值是林木资产占有方、债权人、保险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所关心的。

如果保险额是以重置形式提供的,那么可保险价值可以按照更新重置成本来计算。按更新重置成本计算可保险价值是以更新重置成本为依据,扣减去陈旧贬值;如果保险额是以市场价格形式提供的更新重置成本,那么可保险价值可以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选择树种、树龄、立地条件等因素类似的林木资产所需更新重置成本外加适当运费、税负等计算出可保险价值。

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评估目的之二是,当森林保险标的资产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满足森林保险损失结算需要所做的评估,其具有非常特殊和有限的目的,即证实资产价值是根据保险单条款规定确定的,可称之为保险损失结算价值。保险损失结算价值类型与保险评估确定的可保险价值相同;唯一的区别在于,为损失结算所做的评估是在损失发生以后进行。

归纳起来,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评估,其评估目的和价值类型有两个,分别是:(1)满足森林保险投保行为需要确定的可保险价值;(2)满足保险损失结算行为需要确定的保险损失结算价值。可保险价值和保险损失结算价值一致,只是评估基准日不同而已。

(四)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的评估基准日和评估周期

事物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资产的价值也会随时间的变化而波动。资产评估是确定资产某一时点(评估基准日)的静态价值,并非确定资产每时每刻的价值变动过程和变动趋势。

在森林资源资产占有方投保森林保险时,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的评估基准日就是森林保险的购买日,或者森林保险合同签署日。

当林木资产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损失时,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的评估基准日应该是保险事项发生日。保险事项发生日之前或之后都不宜作为保险损失结算评估基准日。因为,如果以保险事项发生日之前或之后的某个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其评估结果必然不符森林保险合同的规定,也违背了资产评估的客观性原则。

根据现行森林保险制度的规定,森林保险以一年为一个保险周期。一般而言,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系统的评估周期一般应与森林保险周期一致,即批量评估周期为一年。从林木资产的生长周期来看,在国民经济状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和市场稳定的前提下,一年生长期对经济林以外的林木资产的价值并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因此,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周期可以是一年或一年以上,具体评估周期可以根据林区主要树种生长阶段确定。

(五)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的评估途径方法

1.批量评估的成本途径评估方法,是根据成本法的评估原理构建批量评估模型的方法。评估师在选择该模型对林木资产评估时,采用成本法(更新重置成本法)评估保险目的林木资产的价值。更新重置成本是指采用新的设计、新的标准、新的造林技术、新的经营水平,以现行价格新造相同林木资产所需的成本。森林资源资产价值受林分组成、树种、生长状态、生产材种、产品品种、市场价格、时间等因素的影响。

在批量评估林木资产价值时具体考虑的是林木资产的苗木生产成本、造林抚育成本和管护成本等。林木资产生产成本可能受到林木资产树龄、树种、面积、森林蓄积、经营方式、物价因素、区域因素等影响。

在采用成本法评估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时,还要考虑林木资产的增值(贬值)问题。林木资产一般不存在贬值,反而因林木材积生长使之增值。当然有些林种、树种、某些年龄段的林木,类似于一般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也的确存在。譬如过了盛产期的经济林,产量明显下降,甚至收不抵支,存在实体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用材林和防护林如林木年龄达到过熟年龄或防护成熟龄,其林木生长功能衰退,生产能力下降,防护功能下降,产生实体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由于森林经营或林木年龄的问题,其增值(贬值)的速度有快有慢,量有大小,在评估中需要注意调整。对于经济林,还有一个有别于用材林资产的问题,即其生长过程分为产前期、始产期、盛产期和衰产期四个阶段,盛产期有较高的产出,过了盛产期产量明显下降,有一个经济寿命的问题,即存在类似于一般资产的成新率问题。其成新率计算公式是:

成新率=1-已收获的年限÷盛产期的年限 (1)

2.批量评估的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按“以利求本”的基本思路,将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此估算评估对象的合理价格或价值的评估途径。其计算公式:

V=∑n

t=1+ (2)

式中,V――评估值,n――年份(第一阶段每年净收益不等的总年数),Rt――第t年的净收益,An+1――第n+1年开始每年净收益相等的年净收益,r1――折现率,r2――资本化率。

采用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评估时,关键是要确定折现率、资本化率、年净收益和折现时间。其中折现率、资本化率可以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模型(WACC)加以确定。值得注意的是,折现率与资本化率有可能相等,也有可能不相等。

3.批量评估的市场途径评估方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类似资产”是指在用途、结构、位置等方面与被评估资产相同或相似的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市场价格比较的评估途径。目前在批量评估中,有两种市场途径评估方法可供选择使用。

一是可比销售法(间接评估模型)。它通过两个步骤实现:先建立一个确认可比销售样本的模型;然后再根据可比销售林木资产样本与目标林木资产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其模型表达式为:

V=SPC+ADJC (3)

式中,SPC表示可比销售林木资产的销售价格,ADJC表示对可比销售林木资产的调整。传统的可比销售法的调整原理,采用的是非统计校准的样本分析,即在模型中设定两个销售样本的特征在其他方面都相同,根据两个销售样本中某一特征的差异反映销售价格的差距。这种方法较为原始,可靠性不足。因此,可比销售法虽然构造简单,易于被使用者和法庭接受,当其精确度难以与市场法媲美。

二是目前在批量评估中应用最为广泛的直接市场法(Direct Market Method)。直接市场法模型通常是采用了统计校准技术的愿望模型(Hedonic Models)。它以当地市场可比林木资产的近期销售状况为基础,需要采集有关林木资产具体特征的信息以确定价值。当地市场上可比林木资产的近期销售状况用于估测评估对象的价格。

四、结论

森林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计算依据可以是森林面积、森林资源资产价值或森林资源资产生产经营成本。而最能真实反映森林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计算依据的是森林资源资产价值。

从森林资源资产的特征和可能遭受灾害的情况来看,目前森林保险标的资产就是林木资产,除林木资产以外的森林资源资产不宜作为森林保险标的资产。

从评估技术角度来看,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评估可以采用单项资产评估与批量评估两种评估技术并用的模式。

从资产评估的基本要素来分析,森林保险标的资产批量评估的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原则和假设、评估途径方法、评估基准日和评估周期等评估要素,都与单项森林保险标的资产评估一致,它们的区别在于评估效率和评估费用的不同。另外,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的主体与单项森林保险标的资产评估也不一定相同。

参考文献:

[1] 袁红萍.改革森林保险制度破解森林保险困局[J].经济研究导刊,2013,(25).

[2] 张旭.财产税税基批量评估中的特征价格模型分析――以厦门市商业住宅为模拟分析对象[D].厦门:厦门大学,2008.

[3] 纪益成,傅传锐.批量评估:从价税的税基评估方法体系发展新动态[J].中国资产评估,2005,(11).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转让,是指森林资源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依法可转让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按照法定程序以有偿或者互换的方式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林地的所有权不得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的转让及其管理活动。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非国有森林资源转让的管理工作。

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市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森林资源转让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森林资源转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二)有利于保持水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自愿、平等、公开、合法;

(四)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依照本办法转让取得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再转让。

第八条森林资源转让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九条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资源不得转让:

(一)没有权属证书的或山林权属有争议;

(二)改变林地使用性质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森林资源。

第十一条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应当依法采用拍卖、招标的方式公开进行。其转让办法应依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也应采用拍卖、招标等公开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森林资源的转让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由转让人报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转让。

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转让前,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的有关法律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报当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转让人申请转让森林资源,应当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证书;

(三)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四)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及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受让的森林资源用途说明和合理开发利用的可行性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转让国有或集体森林资源的,应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提交拟转让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受理转让申请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转让的森林资源的基本情况,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布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5日,费用由转让申请人承担。

第十五条转让森林资源的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转让国有森林资源的,应当在审核同意后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转交审核材料,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公告期内有异议的,由市林业行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后,再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以拍卖和招标方式转让森林资源的,按照有关拍卖、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转让森林资源必须签订转让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森林资源的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二)转让的森林资源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面积及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三)转让价款和支付方式;

(四)转让期限及起止时间;

(五)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责任;

(六)合同期满时森林资源存量的处置;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九条受让人按照转让合同的规定支付转让金后,应当会同转让人持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和转让合同,向核发原森林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合同还应当报批准转让该森林资源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受让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用途和合理开发利用的可行性报告,对转让的森林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和管护。

第二十一条森林、林木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期限最高不得超过70年。

第二十二条受让人再行转让森林资源的,应当告知原转让人,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原转让人的合法权益;剩余期限低于转让林种的生长周期或者一个轮伐期的,不得再转让。

第二十三条国有、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其转让金额不得低于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价。

第二十四条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收益应当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职工安置、清偿债务以及森林资源的培育和管护。

第二十五条森林资源转让后要求进行更新造林的,受让人应当于规定时间内,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完成迹地更新造林,并通过林业主管部门的造林质量验收和成林验收。

第二十六条转让期限届满时,森林资源郁闭成林的,其郁闭度不得低于0.6;未郁闭成林的新造林地,其造林合格率和成活率不得低于85%;经济果木林要达到合理成园株数。

第二十七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进行。

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必须具有3名以上森林资源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八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规程和办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自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出具之日起满1年后转让的,应当重新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转让森林资源,其转让行为无效,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弄虚作假、的,其评估行为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转让变更登记过程中,、、,对不具备转让条件的森林资源进行变更登记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转让森林资源并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其转让继续有效。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转让人、受让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三个月内将有关材料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可以补办权属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