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交易资金监管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甲方(卖出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入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监管方): ____________房地产展销服务有限公司
为保证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丙方受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委托提供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甲、乙、丙三方共同友好协商,就办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买卖的房屋位于______新区______路_____弄______号______室,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产权号:______,______交易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协议所示资金监管期限从乙方第一笔监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银行帐号之日起至______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完成该房地产转移登记,甲方收到全额监管房款、乙方收到房地产权证之日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委托丙方监管购房款为
(1)一次性全额付清?(2)全额分期付清 (3)首付款加贷款?(4)部分款:______元
第四条 根据甲、乙双方相关协议,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 日内分______次,将监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______市______支行帐号______,具体付款方式、金额、期限如下: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后_____日第一次向丙方指定银行帐号存入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大写)?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后_____日第二次向丙方指定银行帐号存入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大写)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后_____日第三次向丙方指定银行帐号存入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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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付款方式经三方协商,按下列第________ 款处理,甲乙双方所签订《买卖合同》之付款方式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一) 丙方应在乙方全额监管房款划入丙方指定银行帐号,且丙方收到《______市______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收件收据》所示受理日期后第______日(如有退件,受理日期应从交易中心收到补件之日起计算),通知甲、乙双方双方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甲方全额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如遇双休日及国定假日顺延)
(二) 甲、乙双方约定,上述监管房款中的部分款项作为交房尾款,具体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办妥物业交接手续出具书面意见后,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
(三)甲、乙双方自办贷款,则本协议所示放款日期自乙方全额监管款项到帐后第______日(以银行到帐凭证所示日期为准)由监管方通知甲、乙双方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甲方全额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
一、背景及概念
合并办理,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多个独立但相互关联的登记事项一并受理,并按登记事项顺序连续办理登记的行为。这种关联性可以体现为“先后关系”,也可以体现为“并列关系”,还可以二者兼而有之。
“先后关系”的典型表现为:预购商品房被查封拍卖。预购商品房被查封拍卖,理论上存在两手转移登记,但前一手预购人的登记既不能履行,也不必履行;后一手拍卖买受人的登记,则可在理清权利变动的基础上,予以合并办理。
“并列关系”的典型表现为:继承同时发生赠与。这两种法律关系相对独立,但由于具备房产共有的属性以及法律关系发生的同时性(在放弃继承的同时将自有份额转让给其他继承人)等特点,也可以适用合并办理。
“先后关系”与“并列关系”兼而有之的典型表现就是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这也是我们研究的重点。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购房人与售房人之间是买卖关系,购房人与贷款人之间是借贷关系,同时还可能存在售房人与贷款人之间的保证关系(如购买期房需开发商提供期间担保),多种法律关系交织于一体,共同促成了购房这一结果的发生。购房人要取得房屋所有权、贷款人要取得抵押权,则要分别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这两个登记行为是相对独立又彼此相关的。相对独立在于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可以分别办理,即先办理转移登记再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抵押登记。这样就需要当事人申请两次登记,并分别领取权利证书;彼此关联表现在当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时,当事人提供的来源证明文件可清晰地表示出两个登记行为之间的内在关系,对当事人而言,可以一次性完成受理,一次性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证。
二、存量房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可行性分析
1.合法性分析
首先,《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为合并办理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4.3.2第4点规定,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与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时,房地产登记机构可合并办理登记。其次,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而言,房屋转移登记和房屋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不存在法律冲突。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房屋抵押权登记以房屋转移登记为基础,抵押权在转移登记之后的所有权上设立,存量房只要产权清晰,不存在查封等限制状况,满足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条件,那么转移之后的房屋,也不属于禁止抵押的范畴。再次,从行政法律关系角度而言,两种登记合并办理以后,能满足要件齐全,程序正当的要求。第一,《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及第四十三条分别列举了房屋转移登记和房屋抵押权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这些要件之间不存在矛盾冲突,满足同时受理的条件。第二,两项业务合并办理以后,仍是都要经过受理、审核、登簿、发证、归档环节,不会产生程序上的问题。
2.必要性分析
实行资金监管前,我市以贷款方式购买存量房的交易模式为: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买方支付一定比例的首付款给卖方,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等新的房产证办好以后,买卖双方再去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新的土地证也办好之后,买方再持房产证、土地证去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银行审批通过后,银行人再和买方一起来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待抵押权登记完成后,银行放款给买方,买方再向卖方支付剩余房款。
实行资金监管后,银行需先行将贷款放到资金监管专户中,如果所有权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办理不同步,将会出现房贷放出,产权过户,在抵押权办理期间出现法院查封的情形,从而给银行造成极大风险。当然,实行合并办理,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间也是重要考量之一。
三、主要问题及对策
1.土地使用权证是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的要件问题
根据《常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我们一直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列为房屋抵押权登记的必收材料,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房屋及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权利主体一致。但这却在程序上给合并办理登记带来了桎梏。如果土地证是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的必收要件,那么房屋转移登记完成以后,必须先领取新的房产证,再办理新的土地证,然后才能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那么,客观上房屋转移登记和房屋抵押权登记就无法同时受理,更无法合并办理。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邀请了常州市法制办、常州市土地登记中心研究会商,重点讨论房屋抵押权登记不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合法性以及操作性问题。会议一致认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以后,并非不要求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是在抵押权登记环节不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有权转移登记环节则仍需照常提供,因此,不会造成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状况。最终,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联合发文的形式,下发了《关于房产登记相关业务合并办理的通知》,文件明确:对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平台和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平台管理的房屋交易业务,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将房屋转移登记与房屋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材料要求不变;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不再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双方待合并登记业务全部完成以后,再向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从而为房屋登记关联业务的合并办理提供了政策支持,而房屋抵押权登记不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也得到了妥善解决。
2.关于登簿时点的设定问题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除法定情况以外,不动产物权的生成时点,就是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时间,简称登簿时点。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房屋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以后,两个业务是同时登簿还是先后登簿?
主张同时登簿的观点认为,既然两个业务同时受理,同时审核,那么登簿程序也可同时完成,这样既方便操作,又能提高工作效率。主张先后登簿的观点认为,房屋抵押权登记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为基础,没有转移登记生成的所有权,作为担保物权的抵押权就无从设定。因此,两个业务之间应当有先后次序,应先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登簿,再进行房屋抵押权登记的登簿。
我们支持第二种观点,首先,从法理角度讲,所有权是抵押权设定的基础。《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任何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换句话说,必须先有所有权,再有抵押权,而登簿时点客观上决定了权利生成的时间,因此,登簿也应依次进行。其次,根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1.0.3的规定,因处分房地产而登记的,被处分的房地产权利应已登记,俗称“在先登记原则”。抵押也是对房屋权利的处分,在房屋所有权未确定之前,抵押权也无法设定。基于上述理由,我们确定了登簿方式为先后登簿,即终审人员在系统点击确认之时,即为所有权登记的登簿时点,抵押权登记的登簿时点则由系统自动设置延后5秒。
3.合并办理业务的归档和档案利用的问题
两个业务合并办理以后,这两个业务既各自独立,又相互关联,那么到归档环节,是作为一个合成业务一并归档,还是作为不同的业务分别归档?
《投资者报》记者注意到,类似的食品安全事故,在政府提供的营养餐计划中时有发生。因此由政府教育部门主导的营养餐计划也越来越多地受到质疑。
“NGO组织提供的学生午餐,像‘免费午餐’项目确实会比政府的营养改善计划做得更精细更透明,但目前中国没有哪一个公益组织有能力承担全国这么大的工作量。”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政府还是主导力量,但是应该学习公益组织的一些做法。”
21世纪教育研究院项目主管薛文俊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还没有任何一个县级教育部门就营养计划款下拨学校的进度和账目进行详细的公开,资金安全是政府营养改善计划的软肋。”
营养计划遭遇食品安全问题
根据国务院从2011年10月启动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央财政将每年拨款160亿元,率先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680个县(市)启动国家试点,惠及这些地区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约2600万名在校学生,占中西部农村学生人数的近30%。160亿的资金是按每名学生每天3元钱的营养改善标准,每年200天上课天数计算得出。
不过,在政府教育部门主导的营养餐计划中,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4月9日,云南镇雄县300多名学生,在吃了学校统一供给的营养餐后出现腹泻、高烧等不适症状。学生反映“豌豆闻起来是臭的,很难闻;不吃不行,要被罚款”;广西部分学蛋采购价高出市场价75%,猪肉与油豆腐的采购价比市场批发价都高出25%左右。
为什么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事故不断?而“免费午餐”基金等民间公益组织提供的营养餐却没有出现类似的问题。
“民间NGO组织在做营养餐时确实比一些政府主导的营养餐计划做得更精细,更透明。”邓国胜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这也显示出政府主导的营养改善计划监督管理机制不够健全。”
记者近日从安徽颍上县教育局网站上查询到,该县2012年3月的《颍上县教育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方案的的通知》要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程食品每年招标一次。学生课间餐食品为纯牛奶、卤鸡蛋。”
“我们的目标是为孩子们提供一顿热腾腾的午饭,而不是牛奶面包等工业制成食品。”“免费午餐”项目发起人邓飞日前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反复强调,他们的“免费午餐”项目会坚持要求学校做正餐,拒绝乳品和面包等。
目前已经资助150多家贫困地区学校,使35000名学生受益的免费午餐项目对于乳制品的态度格外小心,项目管委会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凡是使用国家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用于乳品面包等辅食营养补助的学校,免费午餐基金不予项目合作。”
“乳制品等加工制成的食品都有一定的保质期,会因为运输、保管等条件制约,引发食品安全问题,”邓飞向本报记者解释,“事实也证明,很多食品均在运输、保管期间变质。”
“我早就说过了牛奶和面包那样的做法不行,没想到没过多久果然出现了不少问题。”贵州省毕节市某小学的一位方姓校长6月20日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他们的小学是2011年4月2日“免费午餐”项目启动时第一批申请加入的学校,如今已成为“免费午餐”项目的标杆学校。
沙坝小学于今年3月加入到政府的营养改善计划,而学期班和教师的午餐依然由“免费午餐”提供,他显然非常认同“免费午餐”项目建学校食堂,为学生提供正餐的理念。
配套资金短缺导致“蛋奶工程”
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杨东平认为,随着政府加大投入及基金会、NGO等民间组织的参与,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的“粮食”有了,但为农村学生提供什么样的营养、如何建立多元化的协作模式及如何实施有效的监督体系等营养改善的核心问题,依然需要探索。
为此,2011年8月—2012年3月,21世纪教育研究院《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项目》课题组选取云南、青海、贵州、陕西、重庆等中西部五省份作为样本地,对地方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不同主体实施的营养改善项目开展调研。
该项调研项目执行官薛文俊6月21日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说,“根据我们的调研:目前多数学校处于‘有米无锅’(无厨房食堂)的状态,按160亿元投入资金,大约还需要增加20%-25%建设厨房和配备工勤人员的配套资金。”
据某公益机构估算,建一所能供应上百名师生用餐的普通食堂,需要资金约3万元左右,包括购买蒸饭车、保鲜柜或冰柜、消毒柜等厨房设备,而一个贫困县这样规模的小学可能近百个。
“要想真正实现学校食堂供餐,一个县要拿出200万—300万元的配套资金,才能真正实施好营养餐改善计划。”薛文俊告诉本报记者,这还不包括厨师等人力上的投入,对于一些财政贫乏的贫困县来说,这无疑是沉重的负担。
“人均3块钱是远远不够的,”南宁市财政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投资者报》记者,在广西南宁该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被叫作贫困县营养计划,南宁市目前有3个国家级贫困县,作为落实营养改善计划标杆的马山县就是其中之一,由于贫困县往往地处偏远,交通不便,“食品的物流配送是一个很大的难题,需要大笔资金。”
“贫困地区的肉价比城里可能高不少。”他告诉本报记者,目前南宁市还没有相应的配套资金,去年马山县政府投入971万元用于全县小学食堂基础建设。
教育部今年年初表示,近两年中央财政下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资金169亿元,相当一部分是地方统筹用于食堂建设的。2011年底,财政部和教育部两部委又专门追加了食堂建设专项资金100亿元,重点用于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的农村学校的食堂建设,改善学生的就餐条件。
这些资金有多少最终落实到食堂建设上,我们无法得知。事实上贫困地区的中小学食堂依然非常缺乏,据媒体报道,甘肃陇西县实施营养计划的276所学校中,只有43所学校有食堂。没有食堂的现状决定了“蛋奶工程”,成为众多地方政府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的主要实施项目。
资金发放有待第三方监督
“我们学校从校长到老师都是不碰钱的,钱都是由县教育局派驻的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并且我们在采购食品和报销的时都是要求两个老师参与。” 贵州省毕节市的方姓校长对记者表示,学校每天都会通过微博公布营养餐账目。
“我们的调查发现,在中央营养改善资金下拨后,地方政府下拨比较缓慢,拖延下拨补助款,导致学校为钱发愁的现象并不鲜见。”薛文俊告诉本报记者,“广西财政厅去年年底下拨补助,3个月后,那坡县财政局拨款给教育局,期间,学校只能赊账供餐。本学期开学之初,广西那坡一所小学向每位寄宿生家长预收了300元作为营养改善经费办营养早餐。更有甚者,营养改善经费会被挪作他用,用于着急的项目。”
据央视4月中旬在陕西商洛县的调查,2011年10月,国务院启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商洛县属于第一批试点范围内,但是央视记者调查发现,补助资金依然没有划拨到位,而该省教育厅一位官员却对央视记者表示钱已经拨下去了。
上述南宁市财政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营养改善计划的财政资金拨付进度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各地进度并不一样。
营养改善计划再加上学生食堂建设意味着更大的资金投入,更多元化的资金来源,也意味着监督更加复杂,更加重要。
为了从制度上保障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6月14日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
“对教育部门使用资金的监督,目前主要是依靠审计,有时审计工作也并不完全令人满意。”邓国胜表示,还是需要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
本报记者发现,目前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教育部门对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还是非常之少,以最近出现事故的安徽颍上县为例,记者详细查询了该县教育部门2012年以来的有关营养餐计划的信息,无一提到资金的拨付使用账目。记者电话联系该县教育局,接通了值班室电话,而值班室告知的教育局办公室电话长时间无人接听。
“资金使用情况对社会公开最大的阻力可能是在县里。”上述南宁市财政局工作人员告诉本报记者。
“据我了解,目前还没有任何一个县级教育部门就营养计划款下拨学校的进度和账目进行详细的公开。”薛文俊告诉本报记者,“光靠政府系统内监督还不行,必须引入民间组织、媒体等各方的监督。”
邓飞告诉本报记者,政府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运作模式无外乎三种:一、地方政府和学校自己做;二、中央政府招标采购,交给民间社会组织来做;三、政府和民间社会组织一起合力运作,就像我们在湖南新晃、广西马山等地做的那样,由我们管理、政府分担部分经费。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劳动保障部、教育部和人事部共同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该《意见》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要面向各类职业学校(包括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对考核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在各类职业学校中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中央提出的“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行动,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促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增强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具有重要意见。
《意见》明确要求:经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认定,职业学校所设专业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其毕业生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理论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视为鉴定理论考核合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这将意味着,越来越多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毕业时,不仅可以取得学历文凭证书,还可以取得就业的通行证-职业资格证书。这对于拓宽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措施。目前,“就业靠竞争,上岗凭技能”的观念已逐步深入人心。全国每年大约有500多万人参加近千种职业的职业资格考核,累计已有3500万人取得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与市场自行监管模式、第三方支付公司监管模式相比,银行资金管理模式无论是在业务服务的安全性还是专业性上,都具有显著优势。可是,就目前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银行资金管理模式而言,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1)缺乏交易金运行情况监控
资金监管银行无法掌握交易市场各个交易商的交易金具体运行情况,只是交易市场发出的清算划拨指令,对市场专用结算账户的总额进行监督,这种情况为客户的保证金被非法挪用埋下了隐患。投资者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入交易市场专用结算账户后,交易市场对该账户具有支配权,投资者在交易市场提供的平台上只能看在自己的虚拟账户中看到保证金的提交,并不能直接检测到交易市场是否有非法使用保证金。同时交易市场可以通过虚增账户、虚拟资金来操纵市场行情,从而获取非法收益,这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极端情况下甚至也会给交易市场带来破产风险。
(2)T+N核账模式沉淀资金问题
银行为了控制交易风险,一般采取实时对账和日终T+N对账两种核账机制。日终T+N对账机制按照日间市场管交易、银行管资金,日终(T日)双方清算对账的对账模式。在当天交易结束后,银行与市场清算对账,进行总分账户平衡检查等手段核计各附属账户余额,以做到交易与资金相符,并根据市场日终报文调整会员浮动盈亏附属账户。该模式为事后监管模式,交易日结束后银行根据市场台账调整会员资金账户余额,并根据不同交易市场的规定,在交易结束的N天后,会员可对交易资金进行出金操作。于是交易金在出金前的N天内成为沉淀资金并产生一定的利息,利息的归属问题就目前制度而言,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服务资金管理的发展需要一个更为完善的资金管理机制,对平台和平台的商家的交易资金进行管理,确保交易顺利进行,保证交易风险成本。
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服务银行资金管理模式改进
(1)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服务银行资金管理账户体系
银行可以电子交易市场名义为其开立交易实体结算账户,存放市场自有资金以及交易商提交的保证金。同时,针对交易服务的特点,银行还应该设计满足资金初始化、市场调账、计息收费等功能的其他附属账户,可以建立银行资金管理模式账户体系。电子交易市场对上述账户具有唯一操作权。银行可以为交易商开设不少于一个的附属账户,并将该附属账户同用户在本行或他行设立的一般类型实体结算账户进行绑定。实体结算账户为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可绑定多个交易商附属账户,附属账户的业务权限应至少包括:订单明细查询、附属账户信息查询,以及出金、转账、(网关)支付等。交易商对上述账户具有唯一操作权。
(2)大宗商品电子交易银行资金管理业务流程
首先,银行审核交易商提供的开户申请和资料后,为其开设相应的交易账户。然后,交易商或市场可以将资金从任意银行的实体结算账户自动实时转入己方附属账户,通过汇款摘要栏填写附属账号等功能实现自动入账。支持通过电子银行服务渠道的入金,便捷迅速地完成资金划拨。入金完成后,买卖双方达成交易、订单成交后交易进入支付流程。支付流程分为:买方账户冻结、解冻支付;卖方账户支付冻结、解冻以及直接支付。订单未成交,市场释放冻结的交易保证金,将交易商缴纳的保证金退还至其交易资金账户。交易商或市场可以将资金从己方附属账户自动实时转出至任意、银行的实体结算账户,应提供出入金绑定设置功能,锁定交易商出金路径,款项去向必须与入款来源名称一致,以有效规避资金风险。最后是市场调账,交易市场将主体账户在电子交易开通前的存量资金分配至各附属账户中。当市场发生一笔不明来账时,资金首先进入交易市场公共调账附属账户。待明确款项来源与去向后,市场将不明来账调至相应的交易商交易资金附属账户,确保交易商资金准确入账。“调账入款”发生错调时,市场可以将调错款项按原路径调回。当市场交易商违规未能履约,交易市场可以发起强制转账,强制将买方资金转账、解冻、或解冻支付以协助交易完成。强制转账可以由市场操作、银行审核,也可以由银行直接操作完成。
三、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银行资金管理的建议
(1)加大对交易金流向控制,增加交易透明度
现阶段,银行资金管理模式的主要作用是确保交易资金准确快速的清算划转,而缺乏对于资金流向方面的监控,这就为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交易商可以利用这一监管空白,在市场开展虚拟交易,便达到洗黑钱的目的,严重干扰了交易秩序,更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而在未来的发展中,银行作为资金的监管方,不仅需要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也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对资金流向进行监督,如结合交易商的信用资料,系统分析出金入金请求的发起是否为合理。同时,监管银行还应将交易金的流动方向及时反馈给交易商和市场,实现多方共同监督,真正做到交易的公开透明,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提供良好的交易氛围。
(2)完善资金管理预警机制
所谓预警机制,是指预先警告的制度,通过及时提供警示的机构、制度、网络、举措等构成的预警系统,实现信息的超前反馈,为及时布置、防风险于未然奠定基础。在资金管理中,针对交易商和市场的资金操作行为,资金监管银行应当通过对过往交易数据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在系统中设定一系列的交易限制。一旦资金操作者在操作过程中试图打破系统限制,系统就会发出提示拒绝交易,并于第一时间通知银行值班工作人员。待银行工作人员审核后,再次决定是否批准交易。如,系统限制交易商的单日出金次数,以及单次出金额度,一旦交易商超出,系统就会拒绝操作,只有工作人员审批操作合理后才可继续出金。这有一定程度上可以快速检测到账户的异常行为,预防因账号被盗等问题造成的损失。
(3)加速银行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
相较于发展较为成熟的B2C/C2C资金监管,由银行作为主体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资金监管模式还处于快速成长期,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行业规范方面都存在大片的空白。因而,国家应完善现行电子交易资金管理政策,补充适用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银行资金监管业务的相关法律条文。对现有法律中不适应的部分进行修订和补充,同时加快出台新的关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银行资金监管业务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制定不仅要预测未来大宗商品电子交易银行资金监管创新的发展及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到先行立法保护,且还要考虑与国际金融监管政策的兼容性。
(4)进一步完善银行资金管理系统,为在线融资、买方融资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