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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湖南省进京务工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不断扩大京、湘两地劳务合作,根据国务院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商定,湖南省劳动厅在北京设立劳务管理处。该劳务管理处是湖南省劳动厅在北京的常设机构,行使统筹管理湖南省进京务工人员的职能。其具体任务是:
1.全面了解和掌握湖南省进京务工人员的情况,负责登记建档;
2.掌握并及时向湖南省各地提供北京市的用人单位劳务需求信息;
3.协助用人单位做好湖南省进京务工人员的招收、培训输送及管理工作,配合北京市劳动局做好劳务基地建设工作;
4.与北京市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逐步将零散进京的湖南省务工人员纳入管理轨道;
5.负责湖南省进京务工人员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验证、签发和年检工作;
6.协助北京市有关单位处理湖南省进京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和劳务人员的伤、病、残、亡等问题;
7.湖南省劳动厅委托办理的其它有关业务。
湖南省劳动厅驻京劳务管理处设在湖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院内。
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刘某。
第三人张某。
第三人郝某。
第三人张宝宝。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案情]:
2002年10月13日,高某、张XX、陈某三人在朝阳山宿舍前,用喷灯烧柴油桶。由于柴油质量不好,柴油经过烧烤在油桶中形成油压从桶口喷出,将高某、张XX、陈某烧伤。烧伤后三人被送到北京市佑安医院进行救治。张XX因医治无效于11月6日死亡。11月21日,张XX的妻子刘某、父亲张某、母亲郝某向被告申请(工亡)工伤认定。11月27日,被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受理。此后,被告向安全生产委员会调取了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向该委员会提交的《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报告书》等证据材料。经过调查,被告认为张XX是在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中负伤,其负伤的情形符合《北京市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遂于2003年1月24日作出了(京房)劳工伤认(200305)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以张XX不是本单位职工,建材有限公司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的《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告书》是受他人误导填写为由,于4月3日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的(京房)劳工伤认(200305)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另查明,张XX的妻子刘某于4月22日生一子,张宝宝。法院认为张宝宝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母刘某作为张宝宝的法定人参加了诉讼。
被告某劳动和保障局于2003年1月24日作出的(京房)劳工伤认(200305)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某建材公司职工张XX于2002年10月13日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因火灾事故致伤,于11月6日死亡。张XX的亲属于11月21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经调查核实,张XX系在工作过程中,因火灾事故致伤后死亡,情况属实。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6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张XX于2002年10月13日在本公司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现确认张XX为因工死亡。
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与张XX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也没有事实劳动关系,张XX是受雇于高某,我公司与高某签订有《挖掘调运供给页岩原料合同》。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于2003年1月24日作出的(京房)劳工伤认(200305)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被告保障局辩称:张XX又名张X,在原告处工作时用名张小彪。原告在为我局提供的《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中明确说明:张X、男、23岁、临时工、本工种工龄三个月,安全教育情况是已培训。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经理赵某的询问中,赵也明确回答受伤人中有张XX.郝某、王某、连某、河北省文安县苏桥镇北留寨村村民委员会均证明张XX在原告公司工作。以上均能够证明张XX虽未与原告签定劳动合同,但与该公司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告书》是企业在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时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因工伤亡处理实施办法》第5、6条的规定必须填报的,因此并不存在原告所称“政府某些人误导”的问题。故我局作出的(京房)劳工伤认(200305)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是正确的,请求人民法院维持(京房)劳工伤认(200305)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第三人刘某、张某、郝某、张宝宝的答辩意见:张XX与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该公司安全员魏某经请示赵经理后在《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告书》上盖的公司章,赵经理是知道《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告书》中的内容的。赵经理知道工伤要赔偿后,才否认《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告书》,这种否认是无理的,是为了逃避责任 .与张XX一起负伤的陈某已经得到了原告的赔偿,原告与陈某的劳动仲裁调解书已经证明了原告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故请求人民法院维持(京房)劳工伤认(200305)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裁判要点]:
被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系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的劳动保护行政部门,具有确认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被告在收到第三人的(工亡)工伤认定申请书后,即向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调取了《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等证明材料,并在调查结束后七日内,作出了工伤认定结论,被告的执法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因工伤亡处理实施办法》第5条、第6条规定,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在发生伤亡事故后向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报告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向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提交的《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告书》是经过其法定代表人同意签章后上报的,且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已经盖章认定原告所报告情况属实,因此,该报告合法有效。原告虽称该报告系受人误导所填报的,但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以予证明,故其受人误导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所称向本院提交的《挖掘调运供给页岩原料合同》能够证明张XX与原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该合同只能证明高某调土队与原告之间有供给原料的义务,调土队并非法人单位,所挖掘调运的地点是属于原告所有。且《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告书》中明确写明原告与高某解除用工关系,因此,可以认定原告与高某之间存在劳动用工关系,该合同应为内部承包合同。因此,该合同不能直接证明原告所称张XX与原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保管的档案材料《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告书》的证明效力优于原告提交的《挖掘调运供给页岩原料合同》的证明效力。综合本案的证据,《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告书》证明了原告与张XX的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故被告作出的(京房)劳工伤认(200305)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京房)劳工伤认(200305)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了上诉。
现将劳动部1994年1月26日颁发的《有毒作业分级监察规定》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根据此规定及劳动部1992年2月1日颁发的《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贯彻落实有害作业的分级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管理规定》,决定在开展粉尘作业分级的基础上开展毒物分级并逐步开展高温、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等工作。
现将在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有条件的区县、局总公司及企业申请成立分级检测站的,需填写《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检测单位申请表》,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为8月30日。经市劳动局审批,核发检测单位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分级工作。
二、全市的有害作业分级检测工作从9月份起全面展开。年底前,市属企业要完成本单位内的粉尘分级工作。其它企业也要安排分级计划,逐步开展这项工作,1995年,全市所有有粉尘危害的企业的分级工作要全部完成,并逐步开展有毒物危害的企业的分级工作。
三、分级检测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市劳动局发给全国统一的检测人员许可证,持证操作。
四、分级中的具体工作,由市劳动局委托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负责。
第一条 为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控制、减少职业危害和职业病的发生,推动我市有害作业治理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有有害因素危害的作业。
第三条 市劳动局负责全市有害作业分级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区、县劳动局负责本地区分级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有生产性粉尘、毒物危害的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粉尘、有毒作业的分级。高温、体力劳动强度等分级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逐步安排开展。
第五条 各区、县可成立有害作业分级检测站,也可以委托具有检测能力的有关单位,负责本地区的分级检测工作。
有条件的局、总公司可成立有害作业分级检测站,负责本系统的分级检测工作。
有自检能力的企业,可进行自检。
对主管局、总公司不建站而无自检能力的企业,由所在地的区、县分级检测站进行分级检测。
对区、县不建站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分级检测工作。
第六条 从事有害作业分级检测的单位和人员,实行许可证制度。
各区、县,各局、总公司建立有害作业分级检测站后,应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验收,合格者发给《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检测单位许可证》,方准开展分级检测工作。
申请自检的企业,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同时上报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可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验收,对合格者发给《有害作业分级检测自检单位许可证》。
分级检测单位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发给全国统一的《有害作业分级检测人员资格认可证》,持证开展分级检测。
无证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从事有害作业分级检测。
第七条 各分级检测站和各自检单位,要按要求配备有害作业分级检测设备。
第八条 各有害作业分级检测站,要为检测范围内的每一个企业建立档案。每月5日前,要将上一个月的分级检测数据报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由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汇总后,于10日前报市劳动局保护处。
自检单位完成自检后,按上款规定上报。
第九条 分级检测的收费标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经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对违反本规定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的单位,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分级检测资格。
第十条 检测人员在分级检测工作中发生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行为,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吊销其资格认可证。
第十一条 对无自检能力、拒绝有关检测部门检测的企业,由劳动部门按照《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对各单位的分级检测结果,按10%的比例进行抽检。
论文关键词:居家养老 社会保障 社区 养护员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已经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的数量越来越多。但是我国传统养老模式还存在许多不足,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机制颇为重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公园街道重视社会福利事业,积极探索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新途径,于2002年9月首创“居家养老院”,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模式。中央电视台、香港凤凰卫视、纽约时报、读卖新闻等多家媒体相继报道了“居家养老院”的情况。
美国驻沈阳总领事、日本养老问题专家多次考察并给予高度评价,认为“中国人找到了一条适合自己的养老方式,解决了一个世界难题。”民政部领导称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新模式,具有创意的就业新形式。”
一、居家养老的概况
居家养老,不是指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而是特指与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紧密联系的一种新型养老方式,即在城市的各个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人们可以向服务站申请医疗和家政服务,由服务站派人到家中提供有偿的各种长期服务的养老方式。大连的具体做法是:根据社区老人经济条件和养护员岗位的需求,分为A、B、c、D四个档次。A类:每户每月享受政府养护补贴300元,条件是户籍、居住在本地,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高龄(80岁左右)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的人);无子女享受低保的老人。B类:每户每月享受的政府养护补贴200元,条件是户籍、居住在本地,生活需要照料的男70岁、女65岁以上的老人;双亲老人家庭月收入1000元以内(含1000元)、单亲老人家庭月收入在600元以内(含6OO元)的;年龄在70岁以上的病重老人,生活不能自理(卧床不起、下肢瘫痪等重大疾病由医院出具证明),如其子女是本区下岗失业人员,可以作为养护员选用,但必须经过街道、居委会人户调查,情况属实,由居委会张榜公布3天,如无异议,可享受政府补贴。C类:每户每月享受政府养护补贴100元,条件是在享受B类条件以外的社会老人生活需要照料的;夫妻一方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另一方是失业人员且同时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的。D类:居住在本地,经济条件较好,需要此项服务的自费老人。居家养老审批时间定在每月的10日前,由所在街道将申报者的户籍、工资、医院证明等相关材料各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各一套)报送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审批。
沙河口区中山公园街道现有六十岁以上老人9700多人,占辖区人口的12%,子女不在身边的“空巢”老人600多人,孤寡老人近20户。通过调查发现,全街道共有47户特困老年家庭急需照顾,有的是孤老户,有的是子女下岗、失业无力赡养户。以前,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经常在生活上给予他们帮助和照顾,但是由于人力有限,时间不固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另外随着退休职工纳人街道管理,社区干部愈加繁忙,很难长期担负起照顾老人的任务。虽根据“星光计划”要求,在对老人服务上,建立了三级服务网络,为老年人建立了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每个社区都有老年活动室和室外健身器材,但对重病、孤寡老人“老有所养”的问题仍未解决。同时,街道有许多下岗职工,尤其是大龄下岗失业女工再就业困难,长期在家,靠低保金过日子,生活十分坚苦,而下岗女工都是料理家务能手,加上老人的特点是恋家,所以街道巧妙地将这两个弱势群体结合起来,先将下岗女工培训成养护员,再利用社区慈善会所得捐赠支付养护员工资,这样既解决了照顾扶养老人问题,又解决了就业问题,可谓一举两得,开创出一条不设围墙的家庭养老模式。
由于居家养老费用低、服务周到、家庭氛围浓、适合老人生活习惯、符合中国国情,所以到各层次老人欢迎,居家养老迅速发展起来,由最初的13户17人发展到现在的77户118人,这一做法也得到了社会有关部门的认可,沙河口区在全区16个街道推行这一做法,目前沙区居家养老院已发展到498户,2003年居家养老院获得区长特别奖,目前此项措施已在大连市全面推行。
二、居家养老的组织机构
为了促进沙河口区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步伐,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促进沙区居家养老事业健康、适度、有序的发展,特设立以下机构。
第一,沙河口区成立居家养老院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社会福利科,负责行业审批、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及福利养老人员的审批,把居家养老院纳入社会养老机构重点指导、服务、管理范围。
第二,街道成立居家养老院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负责街道和社区的居家养老日常管理工作,院长由街道主管民政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院长由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科长兼任。主要职责是:研究确立家庭养老院的工作计划、措施的实施,人户摸底调查,制定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确定居家养老院的养护对象和养护员;负责签署养护员协议、养护员的调配、管理、考核和培训、发放养护员的工作补贴;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募集慈善资金等。
第三,社区居委会成立居家养老服务站。站长由居委会主任兼任,主要职责是:调查、采集家庭养老需求信息,上报社区需要增加的养护对象;定期征求老人意见,改进服务;负责养护员的管理、业务学习、考核和业务讲评;为有家庭养老需求的老人选派养护员;负责居家养老院的设施建设与维护;传达部署养老院工作任务。
第四,居家养老院。每个居家养老院由一名养护员和一户被养护对象组成,养护员与老人签订协议书和服务承诺,养护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爱心奉献,热情服务;必须每天到老人家中提供服务,清扫卫生,买菜做饭,和老人谈心,带老人看病等。有病、有事需要到居委会请假,居委会派人接替,养护员每日填写日记和家庭财务收支帐;经求老人意见,居委会月考核、季评议,如果老人不满意可提出更换养护员。
第五,社区医院。社区为每户居家养老院选派家庭医生,为每个老人建立健康档案,详细记载老人的身体健康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治疗和预防;每周一次为老人体检并做好记录,为每个老人发放一个急救卡,老人可享受免费就诊;定期对养护员进行日常护理培训和老年人常见病例护理以及各种急救常识的培训。
第六,监督员。监督员由街道老龄委、退管站和部分老党员组成,负责养老院各项制度的检查落实,对养护员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征求养护对象意见,及时提出有利于养老院建设和发展的建议。
三、居家养老的发展趋势
你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加入北京市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函》(开行人事函〔1999〕11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自成立之月(1994年1月)起,加入北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执行统一政策。自批复后1个月内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应手续。
二、同意你行按《关于中央在京企业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1997〕8号)原则,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即:企业缴费自1996年1月起,按北京市统一规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自你行成立之月(1994年1月)起开始缴纳。补缴相应费用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建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三、关于你行原中国投资银行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问题,同意你行“为统一制度,方便今后管理,原投行放弃行业统筹企业缴费政策,加入地方统筹”。的意见。自1999年1月起,单位与个人均按北京市统一规定进行缴费,投资银行在并入开发银行前按建行标准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认可。
四、你行参统后1998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及原中国投资银行并入职工中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均按照《关于核定原行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规定,确定其纳入统筹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由我局养老保险处负责核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