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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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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范文第1篇

资产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作价时,往往采用与审计方法相同或相似的程序,如监盘、函证、抽样、测试等。而审计机构在审计时,需要采用公允价值测试资产价值,并据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确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这与评估并无很大区别。这样,就使评估与审计结下不解之缘。如何在实际操作中处理好评估与审计的关系,直接影响到评估和审计的效率与质量。笔者根据数次评估同时进行审计的实践。认为评估与审计存在着分工协作、在业务报告中相互包容的需要。

本文中的“包容”,即是资产评估与审计相互包含与容纳的涵义。

一、资产评估与审计穿插操作中出现的问题

当企业委托同时进行资产评估与审计时,这一“同时”往往不是从同一起点日期开始平行进行的。但资产评估与审计,往往需要在同一时点对同一项资产同时进行评估作价与审计调整。而当所得出的“评估价值”与“审计核实数”(以下简称“审定数”)不相一致而形成“撞车”时,会使委托单位无所适从。

资产评估与审计都需要对债权、债务实有数额进行认定,但两者认定的结果往往不相一致。资产评估与审计都需要确定各类实物资产的实际价值,但两者认定的结果也往往不相一致。例如,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用了很长篇幅叙述非同一般的控制下企业合并时资产公允价值确定的原则和方法。而采用资产评估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时自有一套方法。审计中用补提折旧或冲回已提折旧的方法核实固定资产净值,用计提减值准备来冲减实物资产账面价值,但实际上这样做并不能真正反映实物资产的价值状况。至于冷背、变质存货的变价。实物资产的盘盈等价值的确定,审计中的方法也不如资产评估中的方法可靠。

因此,资产评估与审计需要协作,既可避免“撞车”,还可各自弃短就长,从而得到比较理想的效果。

二、资产评估、审计同时进行时协作与分工的总原则

1、协调时点

审计的报表截止日与资产评估的基准日宜采用同一时点,这样,被审计、评估单位某日的资产与负债可以成为审计与评估统一的对象,便于进行协作。

2、数据衔接

无论是资产评估报告使用审计结果,还是审计报告使用资产评估的结果,都必须妥善处理数据的衔接问题。资产评估应以审计的“终点”为评估的“起点”,即在已得出的“审定数”基础上进行评估:而审计则应以评估的“终点”作为审计的“起点”,即在已得出的评估价值的基础上进行审计。出具报告时,如评估人员不认同审计结果,可以在评估过程中调整;如审计人员不认同评估结果,可在审计过程中调整。但评估人员与审计人员在进行这样的调整时,都应当慎重。

3、分工协作

当资产评估在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的整体价值时,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债券投资、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不具实物形态的各资产项目,以及全部负债等由审计负责查验核实其具体数额,如无特殊情况存在,应包容审计的结果。

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股票投资等权益性资产,应由审计查验核实数量或原始成本(账面价值),其实际价值的确定则由评估负责。审计时应充分考虑与包容评估结果。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中凡是清理盘点时数量减少或已无实物形态的,均应在审计中予以减值处理。

当资产评估与审计分别由两家中介机构承办时,评估机构可在审计时派员参加审计过程,其中如果评估只涉及实物资产和上市证券,则可由审计和评估机构分别派员,联合确认所评估资产的数量或历史成本。

三、具体操作

(一)实物资产的同时审计与评估

1、审计实物资产的主要工作是进行实物盘点。盘盈及账外的实物资产,可评估作价计入资产。

2、折旧项目审计时,均不作补提或冲回的审计处理,累计折旧额(重置价值与评估价值的差额)的最终认定也应由评估完成。

3、在建工程项目审计时,有实物形态的,或按成本继续保留余额,或转入固定资产项目,实物交由评估最后确定价值:无实物形态存在又不能为以后经营带来直接经济效益的,审计时应报批核销,不作评估。

4、存货的成本差异、进销差价、跌价准备等调整账户,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减值准备账户,审计时般将其作为一个总账科目,其金额转入相关被调整科目。企业还在持续经营的,商品进销差价账户可不作变动,留待资产评估时再根据存货估价作适当调整。

5、存货中的在途存货,即“材料(商品)采购”、“物资采购”项目,审计时如发现已逾期但供货方并未实际发货,应转入“其他应收款”项目进行审计处理。

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可参照在建工程的方法进行审计与评估。

(二)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的同时审计与评估

1、如果无形资产的财产权利还存在,应列入评估;如果相应的财产权利已不存在,则应在审计中核销。

2、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以及其他股权投资审计时,应实际盘点实有股数并与账面记录核对,如发生盘盈盘亏,查明原因后按账面成本或面值调整投资额并列入审计盈亏,尔后转入评估。

当这些投资的价值确定需要利用所投资单位的审计报告,甚至需要对所投资单位实施审计时,评估可以使用审计的结果。对于上市的股票、债券,则应按证券市场价格通过评估确定,也可以通过审计与评估的双方机构协商确定。

(三)债权、债务的同时审计与评估

债权、债务的审计评估,除债券投资外,均应由审计负责实施。

四、审计、评估报告的相关揭示

在资产评估与审计使用双方的工作结果时必须在审计报告与评估报告中作明确揭示:

(1)在审计先于资产评估前进行时,审计报告可在说明段作类似如下内容的说明:“本次审计采用了先审计后评估的方法,本报告中列举的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的审定数,是以实地盘存数与账面成本价为基础得出;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则以清查核对后的账面价值计算。上述资产的实际价值将由资产评估确定”。而后完成的评估报告中可在计价原则和计价方法段作类似如下内容的说明:“应收款项、货币资金、长短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负债各项目、资本公积外的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评估价值,除有特殊情况的个别子细目以外,均以同一基准日的审定数为准”。

(2)在资产评估先于审计进行前时,在审计报告中应作这样的说明:“在我们实施审计程序的同时,委托方还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本所)对被审计单位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进行了评估,本报告披露的上述资产的价值,均采用了评估报告的相关数据”。

五、存在的问题

资产评估范文第2篇

1.1资产评估单位负责人职业道德意识淡薄随着市场经济关系的日趋复杂,资产评估过程中的非理越来越多,其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导致资产评估的结果失真。这些问题的产生于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密切相关。要保证无形资产评估的结果真实可靠,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因此,加强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就显得尤为重要。

1.2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和科学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兴起的社会中介服务行业,是一项独立的鉴证业务。我国的无形资产评估标准和方法一直处于长期的摸索之中,资产评估缺少量化的标准,难以准确的提供客观数据,使得资产评估的结果误差变得很大,存在着重大偏差。资产评估重大偏差是指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评估对象作出严重失实的结论,即严重高估或低估。误导性的结论是指由于评估人员对于评估结论的前提、假设及范围等重大方面阐述不明确而造成评估结论存在误导性的可能性”。

1.3注册资产评估师缺乏职业道德建设目前,一谈到加强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许多人便认为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对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教育他们“出淤泥而不染”。这固然有一定的作用,但往往流于形式,缺乏说服力,成为枯燥的说教。因为职业道德不能等同于思想道德。同思想道德相比,职业得到的具有很强的社会性。职业道德的遵守虽然具有自觉的性质,但相当多的职业道德问题的产生是因为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所以,建设良好的职业道德,首先必须从净化资产评估的外部行为环境找着手。无形资产评估工作存在复杂性和困难性,存在着无形资产种类多,相互间可比性低的问题。因此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尤为必要。

1.4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机制不健全现有的资产评估机构中,一些评估机构的注册评估师全部都是挂靠的,评估机构中执业的评估人员则没有评估师资格,这些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可想而知。机构只进不出不利于整个评估行业的发展。目前我国的无形资产评估的结论是否公正,需要一定的权威机构予以复核、认定。

2.加强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措施

2.1净化资产评估外部环境尽管资产评估法规、制度、组织章程等资产评估活动有各种规范的要求,但是,面对面对各种各样的现实问题做出合乎道德的选择并不容易,因为许多道德问题本身都泾渭分明。有事迫于压力,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资产的评估结果会有高估或低估行为,而当这两种道德标准相冲突时,注册资产评估师所面临的问题就陷入两难的境地中。可见,注册职业道德建设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有来自会计自身内部的因素,也有来自外部环境的因素。

2.2建立完备的无形资产评估管理体系资产评估质量就是资产评估结果的质量。“公允性”是衡量资产评估质量的组合指标。资产评估结果不仅需要得到评估界人士的认可,而且需要得到资产评估委托者和评估报告使用者信服。我们需要建完备的立无形资产评估管理体系。无形资产评估管理体系的建立可以确保资产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独立,还可以保持无形资产评估业的本来面目,使资产评估机构成为真正的客观、公证、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此外,资产评估业需要完善和强化行业协会的职能,改革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的管理方式,建立具有高超的管理芝术、高度的行业自律性管理机构。

2.3深化资产评估教育改革充实现代资产评估教学的内容,不仅要设置经济管理方面的课程,更要资产评估道德课作为资产评估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让这些未来的资产评估人才在学校就有资产评估道德意识。

资产评估范文第3篇

资产评估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阶段的产物,市场经济愈发达,资产评估愈重要。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在发展和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因此有必要对其他国家优秀的评估方法和经验进行借鉴。

【关键词】

俄罗斯;资产评估标准;资产评估法

中国和俄罗斯都有相似的社会主义制度背景,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市场经济,现在都处在市场经济的深度改革时期。目前国内对欧美等国的资产评估业已经有了较为详尽的了解和认识,但对俄罗斯资产评估业的了解还处于初级阶段,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更为详尽的研究。俄罗斯资产评估业也是世界评估业的一部分,在中俄两国关系日益密切的今天,有必要对其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认识。通过对俄罗斯评估业的全面了解和借鉴,使之服务于我国的资产评估业。

一、俄罗斯资产评估需求不断增长

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部,在2010年,进行了一系列俄罗斯评估服务市场的研究,研究问题包括:评估服务的需求者和执行者的结构,俄罗斯评估市场的需求和供给,评估师自律组织,评估市场的规范,评估公司及协会的信用水平,俄罗斯评估市场的发展前景等。

研究证明,评估服务的主要需求者是:金融信贷类机构(18%),能源类企业(19%),钢铁行业(6%),矿产开采企业(6%),建筑公司(6%),汽车制造企业(6%),交通运输企业(5%),电信通讯类企业(4%)。这些经济部门的大部分企业在进行采取管理决策时存在着固定的资产评估需求。这些行业长期稳定的发展,对于俄罗斯的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如果从对评估服务需求的多少频率来看,可以做出以下结论:金融信贷机构的代表和能源类企业有着规律性资产评估需求,而钢铁行业对评估师的需求是周期性的。在俄罗斯所有行业的国有企业中(大于65%)有周期性的评估服务需求,甚至一年几次。

目前俄罗斯一些大公司不需要外部的评估服务,因为这些公司为了自己的评估需求已经建立了自己内部的评估部门(大于28%),还有1%的企业的在近期有打算建立自己的评估部门。

俄罗斯评估业有良好的历史基础,而日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完整的自律组织,使俄罗斯的评估业向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

二、俄罗斯评估法

今天指导俄罗斯评估行为的基础是《俄罗斯联邦评估法》,于1998年7月29日生效实施。迄今为止已经修订过十余次,最新版本于2013年7月23日修订。到本法颁布生效之前,在19951996年根据国际评估标准IVSC,俄罗斯评估师协会曾经制定标准系统,并起着调整和约束评估行为的作用。

俄罗斯联邦评估法,主要分为四章二十六条:第一章总则,对评估的基本概念、评估对象等进行了说明;第二章是评估行为的调整,对评估师行为、评估师职业考试制度、及评估师自律组织的机构设置、会员制度等进行了规范和说明;第三章是国有地籍评估,规定的国有地籍评估的基本制度及实施步骤;第四章是结束章,说明了本法律生效日期,及其法律地位。

三、俄罗斯资产价值评估标准

目前,俄罗斯制定和使用的资产价值评估标准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联邦价值评估标准,第二个层次是评估师自律组织的评估标准。

(一)联邦价值评估标准

以前在苏联时期,由行业内科研单位和国家标准研究所制定标准,现在制定评估行为标准的主要角色是国家评估行为委员会。国家评估行为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保障社会利益和对评估行为的实施形成统一的方法;协调评估师自律组织的行为、协调评估师自律组织和国家权力机关及评估服务需求者之间的相关关系。

迄今为止俄罗斯联邦批准的联邦价值评估标准有六个:1)《评估的基本概念、评估方法和进行评估的需求(ФСО№1)》(俄罗斯经济发展部2007年7月20日第256号令);2)《评估目的和价值类型(ФСО№2)》(俄罗斯经济发展部2007年7月20日第255号令);3)《对评估报告的要求(ФСО№3)》(俄罗斯经济发展部2007年7月20日第254号令);4)《不动产对象地籍价值的确定(ФСО№4)》(俄罗斯经济发展部2010年10月22日第508号令);5)《鉴定类型、进行鉴定的程序、对鉴定结论的要求、鉴定的批准程序(ФСО№5)》(俄罗斯经济发展部2011年7月4日第328号令);6)《对评估自律组织专家知识水平的要求(ФСО№6)》(俄罗斯经济发展部2011年11月7日第628号令)。

目前还有两个联邦评估标准在制定和讨论的过程中,它们是《股票价值和参与到公司法定资本的股份价值评估》和《不动产评估》。

(二)评估师自律组织的评估标准

该层次制定标准的机构是评估师自律组织。目前在俄罗斯有12个评估师自律组织,只有几个评估师自律组织有自己的评估标准和准则。如建立在国际评估标准基础上的俄罗斯评估师协会评估标准汇编(CCO POO 2010)。在俄罗斯评估师硕士自律组织(APMO)、国家评估师专家协会(HKCO)、评估师区域协会共同体(CMAO)这几个自律机构里面有自己的评估标准和准则。在俄罗斯评估师协会(POO)、俄罗斯评估师硕士自律组织(CMAO)标准里有自己的商业、不动产、汽车和设备评估标准。

事实上,俄罗斯不同的评估师自律组织制定的评估行为标准具有比较弱的约束力。在俄罗斯评估法里面规定,自律组织制定的标准和准则不能够互相矛盾。但往往不同的自律组织制定标准的目的是不一致的。这样的漏洞可能会带来不同自律组织的评估师写出的报告出现无法比较的现象。评估行为标准体系的建立,应该由各个自律组织在其擅长的评估范围内制定标准,并且要符合国家评估行为委员会的规定的评估行为框架要求。

四、结语

中俄经济的发展对当今世界经济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力,中俄资产评估的研究除了丰富两国资产评估理论和实践外,一方面为我国资产评估业法律规范、评估标准及准则的完善提供借鉴;另一方面鉴于俄罗斯在独联体国家的特殊地位,同时也为我国对其他独联体国家资产评估业的深入研究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俄罗斯联邦评估法

[2]http://sro.su/

[3]http://ocenchik.ru/orgs

资产评估范文第4篇

在无形资产评估过程中,评估方法的选择和运用处于核心地位。目前无形资产评估的主要方法有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下面对这三种方法进行评析并对应用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成本法。成本法的基本思想是利用历史成本(即最开始购置或创造无形资产时所支付的完全成本)或简单重置成本(即以重新购进或创造无形资产时所需的支出费用)作为推算无形资产价值的主要依据。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法,是指在评估无形资产时,按被估资产的现时完全重置成本(重置价)减去应扣减损耗及贬值,或乘以成新率来确定被估无形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公式为:无形资产评估值=无形资产重置成本×成新率。在实际运用中,重置成本是根据历史成本调整得到的。历史成本体现了资产的原始形成过程,具有易获得性和可验证性,不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容易被人们所接受。成本法的适用场合是以摊销为目的的无形资产的评估,但相对于有形资产来说,无形资产有其特殊性,所以成本法的使用也有局限性。一是无形资产的历史成本具有不完整性、弱对应性及虚拟性等特点,因此根据历史成本调整得到的重置成本来评估无形资产现值是不合理的。二是无形资产的成新率很难确定。三是大多数无形资产常常存在着开发成本高而应用前景差或开发成本低而应用前景好的现象。对这样的无形资产用成本法进行价值评估是不合适的。

(二)收益法。收益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资产未来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采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无形资产评估值。不论是收益现值法还是成本收益加法,其出发点均是将所预计的无形资产的未来收益、收益期限和收益率作为资产评估的主要依据。优点主要表现在:第一,运用此法时基本上不用考虑无形资产的历史成本,克服了无形资产历史成本的不完整性缺陷。第二,从理论上讲,收益法以资产的预期获利能力为基本依据决定资产现行公平市场价值,评估结果能够比较真实、准确地反映出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有较强的说服力。第三,它克服了无形资产成本的弱对应性和虚拟性特点给成本法使用带来的不便,对于成本和收益相关性差的无形资产也能评估。第四,采用这种方法会使评估者站在买者(或受让方)的角度来确定各项指标,评估结果往往对无形资产的接受方比较有利。但是在使用这种方法时也存在着主观因素影响较大的问题。因为在收益法运用中评估者需要对收益额、折现率和收益年限等指标做出预测,预测带有一定的抽象性和随意性。评估者对这些参数预测的主观态度都将会直接影响评估结果。

(三)市价法。市价法是指在市场上选择若干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相似的无形资产作为参照物,并根据它们的交易条件,市场交易价格和价值影响因素的差异,以及使用权转让次数,综合分析调整,来确定无形资产评估值的方法。市价法在使用时应注意其前提条件:(1)存在一个充分发育、活跃的市场;(2)参照物及其与被估无形资产相比较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是可搜集到的。从这个角度看,运用市场法进行资产评估是一种很直接的方法,得出的结果也很有说服力。但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不存在充分发育而且很活跃的市场。再者,由于无形资产垄断性强、透明度不高,使取得相关信息资料十分困难,在市场上难以找到相同或近似的评估参照物,有时甚至是不可操作的,现行市价法的局限性就显得更为突出。这些因素限制了市场法在我国无形资产评估中的运用。

二、无形资产评估的新方法

传统的方法在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存在的一定的缺陷,在此介绍几种新的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复合成本法、生存曲线法、成本收益双折现法、成本收益现值法。

(一)复合成本法在评估无形资产中的应用。所谓复合成本法,就是在评估一项无形资产时,不仅考虑其历史成本或重置成本,还要考虑其稀缺性及其效用的大小。用公式表示为:

无形资产重置成本=(效用函数/稀缺系数)×100%

通过上面的公式,可知无形资产的价值是劳动量、效用性和稀缺度3个因素共同决定的。

(1)劳动量。无形资产具有存在唯一性,理论上讲应当取最先研制成功的具有相同功效的一批无形资产中包含的最小劳动量。未获得成功的无形资产所耗费的劳动量则不能计入无形资产的价值。在研发成功的无形资产中,也只有包含最小劳动量的无形资产交易才最容易成功,价值得到认可。不过最小劳动量在确定时有一定的难度,在实务中应当尽评估师所能,多收集资料,筛选对比后选出最小劳动量使用。也可以用历史成本或传统成本法求得的重置成本替代之,因为劳动量在无形资产价值中的影响并不显著。

(2)效用及效用系数。无形资产的效用可以划分为生产资料效用和生活资料效用。生产资料效用的测量标准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推动社会生产力进步。效用对劳动量起着约定作用。效用系数通常用0,0.1,0.2,……1,1.1,1.2……表示。系数越大表明效用越大。无形资产效用系数的确定可参考专家和专有技术人员的建议按其作用的大小确定,专家如果认为使用一项无形资产可提高产量100倍,则可将效用系数定为100。

(3)稀缺度及稀缺系数。稀缺度指的是无形资产的稀缺状况以及市场上无形资产的供求关系,通常用稀缺系数表示。在理论上稀缺系数存在0的值,但是当其为0时实际意义及不大,所以我们将稀缺系数定在0.01至1的范围之内。而1则代表着供求平衡时的稀缺系数。系数越小表明越稀缺,反之亦然。

可以看出,复合成本法的优点是可以很好地解释无形资产价格和成本背离的现象,在评估实务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而且,与传统成本法不同的是,它考虑了无形资产的未来收益情况,因此是比较科学合理的。

(二)生存曲线法在无形资产评估中的应用。生存曲线法主要用来预测无形资产的剩余寿命。无形资产经济寿命又叫有效期限,是指无形资产发挥作用,并具有超额获利能力的时间。所有系统,都会随使用年限而退化并最终失效。而失效的时间往往是一个随机变量。生存模型就是以无形资产的生存和死亡状态(生命状态)为研究对象的,视无形资产的生存和死亡为随机变量,用一个恰当的概率分布函数(生存分布)去描述,对生存分布函数进行统计处理从而预计无形资产的剩余寿命。

采用生存曲线法预计无形资产的受益期限一般需要经过以下六个主要步骤:第一,收集生存数据。我们可以选定一个样本进行观测,所有观测点由存活的初始状态转变为死亡状态后试验终止。另外,我们还可以观测市场上同类无形资产的生存、死亡情况来收集生存数据。第二,数据的初步分析,绘制数据图以获取模型选择的一些信息。第三,模型选择,即选择一个恰当的模型去拟合生存数据。第四,参数估计。第五,模型检验。第六,求出无形资产的期望剩余寿命。

(三)成本收益双折现法。成本收益双折现法,即历史成本双折现及超额收益现值法,是指在无形资产评估时,按被评估无形资产的历史成本折现值,加上其使用过程中的价值积累和超额预期收益现值,减去应扣损耗或贬值,来确定被评估无形资产价格的一种方法。该评估方法适用于一切易于获取历史数据的无形资产的评估,重置成本可以获得的无形资产的评估。对于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商誉”的评估,该评估方法也是适合的。当涉及到无形资产的使用权的转让和许可权时,该评估方法是不适宜的,因为其评估的结果不易为交易双方所接受。

成本收益双折现法的计算公式为:

无形资产评估值=历史成本折现值+使用过程中的价值积累+超额预期收益现值-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1)历史成本折现值,即无形资产的历史折现至评估日的值。当评估该项无形资产的历史成本数据资料易于获取时,可根据该项无形资产的历史成本,按照一定的复利率折现为评估日的数据;如果评估日该项无形资产的历史成本数据资料不易或不能获得时,可用其完全重置成本代替之。(2)使用过程中价值积累,即无形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投入积累。(3)实体性贬值,也称有形磨损贬值,它是指资产在使用或闲置中因磨损、变形、老化等造成实体性陈旧而引起的贬值。(4)功能性贬值,也称无形磨损贬值,它是由于技术进步出现性能优越的新的无形资产,使原有的无形资产部分或全部失去使用价值而造成的贬值。(5)经济性贬值,指由于外界因素引起的,与同性质资产相比活力能力下降而造成的损失。市场需求的减少、原材料供应的变化、成本的上升、通货膨胀、利率的上升等因素都可能使原有无形资产不能发挥应有的效能而贬值。(6)预期超额收益现值。如果至评估日,无形资产才开始出现,则公式中除第一项和最后一项外其余各项均为零.这时该评估方法与现行的三种评估方法中的收益现值法等价。

(四)成本收益现值法。成本收益现值法,就是考查评估基准日以前评估对象所费成本,并通过一定的物价指数将此成本调整为评估基准日时的价值(现值)作为评估对象评估价值的一部分;评估价值的另一部分是在预测未来一定时期内企业各年销售收入的基础上确定合适的提成率,其提成额除税后作为评估对象带来各年收益,再通过折现求和计算所得的结果,以上两部分之和即为该评估对象的评估值。由上述可见,该方法同时考虑重置成本标准和收益现值两种标准,它比单一的重置成本或收益现值标准全面,该方法适用于商标所有权价值的评估。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V评估值;C评估对象成本现值;α企业各年的销售额;β所得税率;r折现率;m评估对象经济寿命期分界段。

三、结论

资产评估范文第5篇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中的难点在于如何核实委托评估森林资源的种类、数量和质量?委托方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的编制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如何核验?如何使用立木材积表、原木材积表、材种出材率表、立地指数表等测树经营数表资料?这些工作均需要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聘请具有森林资源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承担或专业机构来提供。根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此项规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在参与了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上签字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值得思考的问题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又如何分担呢?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经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利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工作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可以聘请具有森林资源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利用他们在这一领域中具备的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供专业支持,森林资源资产专家作为资产评估机构聘用执业人员参与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聘请森林资源专家参与评估工作时,应综合考虑所聘专家的专业特长、职称、专业资格、声望和职业道德等因素,综合分析评判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了解专家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等,以确信专家工作可以满足评估业务的需要;评价专家的独立性;最终决定是否聘任该专家参与评估工作。在评估过程中,应对专家所运用评估方法、评估程序进行监督、指导,决定最终是否信赖专家的工作成果。

另一种情况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运用森林专业机构提供的森林资源专业核查报告,如: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是由具有相应级别调查设计资格证书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成果,或按林业资源管理部门要求建立并逐年更新至当年,且经补充调查修正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编制,并由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注册资产评估师聘请森林资源的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报告时,应当:综合考虑专业机构的业务范围、执业资质、业绩、地位等因素,综合判断其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的可靠性;了解专业机构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等,以确信其专业报告可以满足评估业务的需要;评价专业机构的独立性。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专业报告,应当分析其是否满足评估业务需要,通常包括:利用与评估同时开展相关工作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时,应当考虑其与资产评估的专业衔接关系;利用委托方提供的、评估前已经正式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时,应当判断其作为评估依据的时效性和可靠性;专门为评估而聘请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报告时,应当向专业机构介绍资产评估相关规定和评估业务相关情况,提出出具专业报告的具体要求。

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无论采用直接聘用森林资源专家参与评估工作,还是运用有资质机构提供的森林资源专业报告,均属于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利用专家工作成果,适用于《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该准则第十一条规定: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因聘请专家协助工作而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显然,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森林资源专家的工作成果,森林资源专家是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而应由评估机构和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来承担。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选择时的特殊考虑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承办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时,一般情况下采用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恰当选择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由于森林资源资产属于生物性资产,它与其他实物资产有着较大区别,如:森林资源资产属于一种可再生资源,具有周期性、地域性、季节性、生态性等显著特征。与此同时,注册资产评估师还应充分考虑到森林资源资产用途,如是经济林木还是公益林木,是生产性森林资源还是消耗性森林资源,因此,在选择评估方法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充分考虑森林资源资产的特征和用途。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幼龄林、中龄林时,一般情况下采用成本法、市场法进行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采用成本法估算出培育幼龄林、中龄林全过程所支付成本,包括外购种子、人工费、肥、农药、合理利润等,构成重置全价,由于幼龄林、中龄林不存在所谓的实体性、功能性、经济性贬值,无需考虑其成新率。注册资产评估师若采用成本法评估成熟期经果林时,它是需要考虑其实体性、功能性、经济性贬值因素的,因为经果林是有一定使用寿命和经济寿命,它需要考虑其成新率。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防护林、公益林时,通常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因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防护林、公益林转让、抵押、采伐是严格限制的,不具备公开市场交易的条件,而且我国财政对防护林、公益林所有权人给予一种补偿机制,这种补偿主要给予森林资源资产所有权人所支付成本加合理的利润,因此,成本法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防护林、公益林时应优先采用的评估方法。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采用市场法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时,应考虑市场的活跃程度、可比森林资源资产交易数据、地域的差异性对森林资源资产交易价格的影响等因素,评估出来的结果反映林地上现有森林资源资产的现时价值。值得关注的是:评估结果并没有包括林地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价值,即:林地在剩余可使用年限内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采用市场法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时,不仅应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还应评估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