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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家有个孩子,才几个月大。妈妈的喂奶程序如果不符合他的要求,他便哭闹不休,直到妈妈满足他的程序偏好,他便快乐地笑了。在我看来,这个婴儿表现出先天的理性秩序和自由意志。然而经验观察是或然的,能不能证明自由意志的必然存在?如果世界是因果决定的,自由意志还有意义么?
自由意志问题在哲学中与道德责任问题难解难分,争论至今。古希腊人受神意和命运观的影响,中世纪争论自由与罪性,近代以康德论证自由意志最为称著。
康德有三个颇不相类的论证。在《道德形上学基础》中,他指出人的有形方面受自然规律支配,而精神活动并不受自然规律限定。但精神活动总有规律,是什么规律呢,只能是理性的规律,便是道德律令,因此人必有发出道德律令的自由意志。这里康德从道德律令论证自由意志,但道德律令的已定前提便是自由意志,故论证是循环的,而且知道有形和因果以外的人,等于知道人的“物自体”,也违背他的基本哲学。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他又反过来从人对道德义务的意识来论证实现义务的必要条件为自由意志。任何怀有道德义务感的人必意愿实现之,故人有自由意愿即自由意志。但这里仍有上述问题,道德义务感的前提便是自由意志。后来在《判断力批判》中,他又从美感证明自由意志。美感是超越概念的想像力之自由活动,美感是普遍的人类经验,故人有自由和自由意志。这需先证明美感的自由性质。
康德的论证颇受质疑。我以为可以从“人有经验”证明“人有自由意志”。经验的前提是内省(自我意识),和通过内省构造意义。牵着一头驴周游世界,回来还是一头驴,它经历了却没有经验,因为它没有内省和构造意义。它看到的世界如万花筒般缤纷,却什么也没留下。将感官内容构造成概念和意义,即使由“意向性”直观“本质”,也必须经过合不合、分不分、是不是、好不好等选择,否则不可能构成意义。而人能够自主选择,是由于人有自由意志。因此,我有经验,故我有自由意志。任何正常的人皆有经验,故自由意志是先于经验的(先天的)人类理。
然而自古代原子论到现代科学决定论(最近有人证明量子力学也是决定论)和哲学决定论,皆否定自由意志。18-19世纪的拉普拉斯、19世纪的尼采皆有宣言式的表白。尼采在《超越善恶》中称,“超形而上的自由意志仍然不幸地盘踞在半瓶醋知识分子头脑中。”决定论认为,世上的一切事件皆有先行的事件(因),自然界的一切皆在因果链中,人的行为也由因果决定。人虽作出选择,但选择的决定者是人格,而人格是前定的,比如早年精神残伤的人成为变态或罪犯,他能负责么?故没有自由意志。
我以为人格决定论不能成立。人格是否前定,还是一个未决的科学问题(如基因的作用),以未知的条件否证已知的自由意志,理由不充足。即使一定条件决定人格,也不能证明人格必然选择什么。人的行为总是在各种可能性中选择,而人与人、人与环境是互动的,人格在不断选择和互动中发展变化。假定某人的初人格C1是前定的,他在此基础上作出选择,在互动中人格发展为C2,更在此基础上选择和互动,发展为C3…Cn,与原来的决定条件无关了。因此,人是自由的。早年精神残伤而不成为变态或罪犯的例子很多。
或者说决定论和自由意志论是未决的,取什么观点是个人的选择。那么即使取决定论也是选择(自由)的了,故无论取决定论还是自由论皆说明人是自由的。一旦确立了“人是自由的”这个信念,便要按照这个信念去对待人。比如教育。孩子也是有理性和自由意志的人,有潜力发展为独立抉择的道德主体。不应将圣人或成人的信念强行灌输给他们,而应提供广阔的视野、真实的信息和全面的基础知识,以便他们理性成熟地作出自由的抉择。同时怀着爱心告诉他们,我们自己的快乐和痛苦、成功和失败、经验和信念是什么。
[论文摘要]《法哲学原理》是关于权利的哲学。黑格尔通过抽象的法、道德、国家三篇的论述阐明了自由意志或者说自由从客观、主观到主客观相统一的过程。在其客观精神阶段实现了国家这一伦理实体的绝对精神内涵,而这其中法哲学从其理论原点自由精神出发完成了自身的运动过程。通过法哲学中对作为人之为主体的“自由意志”的分析,来透视对法哲学的基本理念的理解。
黑格尔哲学体系之庞大、思辨之深刻让人有几分望而生畏,他的智慧在于他对时代脉搏的把握和对理论自身的穿透。他的理论在今天看来无疑是超出时代的,我认为其中关键在于他对理念的理解。抛开唯物与唯心的对立,他对世界把握的方式无疑存在着深刻的影响并将延续。法哲学在黑格尔的思想体系中处于应用逻辑的客观精神阶段。法,是取权利之意。黑格尔认为:哲学所研究的是理念,从而它不是研究通常所称的单纯的概念。定在与概念、肉体与灵魂的统一便是理念[1]1。那么,由此法哲学的价值应在于自由精神,法哲学的研究应在于自由意志的运动过程中的抽象与现实、主观与客观、特殊与普遍的统一。
一、自由意志与自由意志的意向性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是将意志与自由作为基本等同的概念来使用的,意志本身就是自由的。而自由意志则是更凸显了意志内在的自由本性。这里首先在于自由意志与思维的关系,意志是特殊的思维方式,它将思维认识的内容以特殊的目的性呈现。意志有着对象化的冲动,其本身具有着实践性。它具有着主体特殊的目的性,或者可以讲理论包含于实践之中。而自由意志的发展经历的三个环节:纯无规定性、特殊性作为普遍性而存在。“我能摆脱一切东西,放弃一切目的,从一切中抽象出来……对他自身的纯思维,只有在思维中人才有这种力量给自己以普遍性,即消除一切特殊性和规定性。”[1]15规定性,自我意识——种差异的平等性;这是一个过渡性的环节,从自我的无差别、无规定过渡到规定性的内容。普遍性的特殊性,独立的自我拥有普遍性即自由精神的现实存在。这个环节是反思,是意志自己的规定。意志的可能在于自己的规定。自由意志从其原初的状态来讲是一种自然的自在意志,更是一种无规定性的存在。人并非先天的被注定而是现实的丰富性不断的注入其新的内容与规定。自由作为意志的概念或实体性,其构成了我们分析法哲学的一个自因。自由可以意味着非先定的、自我引起的东西。而意志是一种自我对待自我的态度,是一种决定的因素。那么,自由意志就可以是创造一系列效果的能力。自由意志在经历了第一个环节后自身就会表现出明显的意向性。意向在一般层次上代表了一种目的性,这种目的性是自由意志主体在现实中所需要作出的选择。而如果我们再深入来看,这种意向性也正反映出自由意志主体的自由意志的有限性。意向性所反映的目的性与有限性只是其一,即人本身的目的性与历史性。
其二,自由意志的意向性还透视出意志自身在冲动之中的自我选择性。“意志只有作为能思维的理智才是真实的、自由的意志。”[1]31欲望是一切道德的原点,在意志的可能性中存在着欲望与选择的多样性。冲动欲求的多样、选择方式的多样等等,但对于自由意志主体而言,所有的多样性只是存在于自由意志本身之中,或者说这种多样含着自由意志理论上选择的自由性。这种意向性在现实中并不等同于单一性,只是意向自身需要在选择中定在为单一的有所放弃。实践不等同于自由意志,或者确切的讲实践是实现了的自由意志。而相对于实现了的自由意志而言,自由意志自身具有着无限的多样性就如同思维相对于自由意志具有着无限的多样性与开放性。
其三,自由意志的意向性同时预示了自由意志并非任性。自由意志的自由意味着我们有任性的可能,即我之为我存在着偶然。但这种冲动与任性只是自由意志需要否定的一个环节。这种冲动会表现为一种意识事实,并以义务的形式出现。例如,对权利、对财产的冲动,所以意志需要经过反思进行自我确立,通过外部方法加以选择。这其中就渗透着黑格尔所言的教养的绝对价值。通过对意志任性的揭示,看到了自由意志的有限与无限,自由与不自由构成自由意志自身发展的辩证法。这种对冲动的反思使意志扬弃特异性,从而使自由意志成为现实的一个环节。
自由意志的意向性本身就揭示了自由意志的行为性,这也是自由意志与思维(精神)的区别之一。或者我们可以更明晰的称为自由意志的实践性。自由意志的统一在于经历自身的否定,否定之否定后主客观的统一。这种统一的意义在于自由意志实践的程度与延续的生命。而意向性与行为性的特征恰好体现了此点。
二、自由意志的行为性
自由意志的特征之一在于其要定在为自在自为的意志,自在自为的意志才是真正无限的。“自由意志中真正无限的东西具有现实性和现在性。自由意志本身就是在自身中存在着的理念……自由意志是真正无限的,因为它不仅仅是可能性和素质,相反地,它的外在定在就是它的内在性,就是它本身。”[1]32可见,黑格尔看到了外在定在是自由意志自身的又一环节。自由意志自身内含着行为性,这种行为性显现了自由意志自身的运动。自由意志作为个体的内在特质时需要外化为具体行为,作为类的特质时也同样要在伦理实体中实践。自由意志的行为性使得自由意志自身在运动中实现主客观的统一。同时,这种行为性也内含了自由意志的其他内质。
首先,自由意志的行为性要求行为主体在将自由意志外化中做出理性的行为选择。在反思感性的欲望与冲动中,使自身的行为获得普遍性的价值。理性此处的作用在于抑止欲望的无限和适应社会伦理价值的无奈,生活世界本身要求着伦理次序。伦理生活本身是普遍的、伦理生活的样式也是无限的,自由意志主体的行为需要符合普遍的价值才会实现真正的自由。这并非抹煞主体的特异性,只是在普遍中保有着的特殊,或者是质的同一性与样式的多样性的共存。但我们需要看到此时的意志还是具有着黑格尔所讲的客观的片面形式,所以理性会使意志摆脱主观性成为客观的现实存在。但还不等于自由意志的现实的实现化。
其次,自由意志的客观片面化在于它会成为没入它客体的状态。所以,自由意志的行为性还在于行为主体获得他人的平等的承认。“自由意志的活动在于扬弃主观性和客观性之间的矛盾而使它的目的由主观性变为客观性,并且即使在客观性中同时仍留守在自己那里。”[1]36自由意志的自在性在于它的自然性,自为性在于它的创造性。这种创造要从可能性实现到现实的转化就必须要有他者的承认。这个思想在《法哲学原理》中尤其体现在黑格尔对国家的论述,人无法做到离群索居,人需要在“承认”中提升自身。包括主奴的争斗、国家得以建立的基础,甚至我们今日所为之努力的平等、公正的实现无不依赖于他者的承认。就自由意志自身而言,如果不能得到承认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自由的实现。当然此处自由意志的实现具有着阶段性与妥协性的特征。
再次,自由意志的行为性内含着自由意志自身内部的革命。单独的自由意志本身是一个抽象的形而上学的理念,但其具有的性质要求它在不断的否定与开放中实现自身。这种否定本身就是一种内在的革命,这种革命既在概念上给自由意志以更为丰富的规定,也在现实中赋予其更加丰富的内容。这恰恰包含了主体个体感性与社会实践的双重意义。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就在于逻辑与历史的统一,如果我们接受了法哲学属于应用逻辑,那么这其中通过抽象的法(主要是人格定在的所有权)到道德(主要是个体的意图、目的)到伦理(家庭、市民社会、国家),黑格尔法哲学的理路就是这种逻辑与历史的统一。他的思维方式有着巨大的历史感作为基础,这是恩格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早已肯定过的观点。这种历史感虽处在唯心体系之中,但其伟大的内部革命价值已经显现。
三、意向性与行为性的统一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把自由意志看作“自身上现存的理念”,把“通过思维把自己作为本质来把握的自我意识”的“自由”作为“构成法,道德和一切伦理的原则”,即法哲学体系的原则(参见《法哲学原理》第21节),那么就自由意志的意向性与行为性而言,其自身应是一种在逻辑与历史中,在理论与实践中的统一。这是自由意志自身的要求,也是现实定在的要求。其体现在法哲学中对抽象的法、道德和伦理的论述之中。我们无疑承认这种统一在逻辑上是可以达到的,那么现实呢?如果现实中也达到了这种统一,那么统一之后是否面临着终结?在黑格尔严密的思辩体系面前,任何思考都显得软弱无力。如哈耶克所言:“人们一旦接受了他的出发点的那些前提,就不能逃避它的逻辑。”[2]但其实,我们在所谓的唯心体系对世界的把握中所继承的也终究是抽象的形式,毕竟任何时代都有着自己的时代内容。自由意志本身可以具有着内容与样式的多样性,但其本质的自由理念却是任何时代所必须的。而自由意志的意向性与行为性所体现的统一性在现实中所体现的是一种有限的自由。这种有限的自由是个体与整体的自由的相互承认与实现,从而在有限中不断的推动着伦理实体的进步。
意向性与行为性的统一一旦在现实中实现,就会面临一种终结。任何社会的美好终究要体现在个人身上,而个体的有限存在预示了意向性与行为性统一后的终结。在此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讲理论源于生活但也死于生活。黑格尔为历史或者说为人类设定的终极目的是自由。历史是趋向自由的,历史变化是有规律的,规律将导向一个最终的目的。但顾准早就针对这种思想进行过反思,顾承认革命意义上的终极目的,但科学精神与政治民主与哲学上的一元使得终极目的成为一种形而上学或权威。但终极目的自身的乌托邦性质又会引导我们以存在之力量。
在对自由意志的意向性与行为性的分析中,我们所终结的不是终极目的,而是终结现实。现实个体的有限性、历史的时代性、社会的有序层次性,都会有阶段性的终结。这种终结体现了人类自身的否定与扬弃,体现了人类自身的革命。
[参考文献]
[1]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2.
[2] [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3]谢泳编.思想的时代[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 2000.
关键词:道德教育 道德 实践 自由意志
曾有一项调查表明,近5000名学生中有70%的学生显示出不诚实倾向;56%学生很少或从未干过家务事;25%学生很不情愿参加学校组织的劳动;26%学生受挫能力较弱;85%学生社会责任感不强… …。学生的道德状况不容乐观。
道德是做人的基础,一个缺乏良好道德的人,不可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自由意志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本能,只有保障和确立道德主体的意志自由,道德教育才能是人的发展的积极要件。人因有自由意志这种能力,人的意志才是自由的。人的任何行为都不是非如此不可,他完全可以出于意志自由而决断其行为。道德教育应以人们运用自由、学会自由为前提,即道德教育是需要自由意志的。
学生时期是形成良好道德品质的基础阶段,尤其要重视道德教育,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使他们具有在复杂现实生活中分辨是非、善恶,抵制不良影响的能力。一个人思想品德的形成发展是一个由低层次到高层次、循序渐进的过程,对不同年龄层次学生的教育必须与他们的生理、心理发展水平和思想特点相适应,忽视或违背这条规律,只能事与愿违,事倍功半,使学生产生逆反心理。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片面强调社会需要而忽视学生自身成长规律,从而产生道德教育工作中的成人化、运动式、一刀切等脱离实际的问题。因此,道德教育必须建立在尊重教育对象与遵循成长规律的基础上。
道德教育的总目标是根据我国教育事业的总目的和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制订的,它是一个包括思想品质、道德品质、个性心理品质和品德能力在内的多维结构。据此,必须坚持全面培养教育的原则,在各教育阶段,对学生的文明行为、道德品质、人生观、世界观、理想信念以及个性心理品质等方面的培养教育,都要由浅入深,由低到高,以一贯之。
当前,我国关于学生的道德教育工作往往是简单地重复,甚至有些德育类的课程在不同的阶段重复学习。往往德育教学也像学科教学一样,无论教学方式如何变换,还是以知识的灌输为主要模式,这并不能真正达到道德教育的宗旨。道德灌输既不是一种教授道德的方法,也不是一种道德的教学方法 ,它是一种强制的、封闭的教育。它试图通过一切可能的方法和措施,使学生接受并最终形成特定社会所要求的固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行为习惯,所要传授给学生的乃是人们推崇并为大多数人一致认可的、具体的道德规范。 在学校道德教育实际中,由于道德生活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以及具体“灌输教育”者在个人道德上的局限性等,影响到灌输教育的实际效果 。
如何寻找一条最佳的道德教育的教学方式呢?
道德的教育应该借助于学生自己的探索、努力和活动,采用直接教授的办法灌输往往是不能产生实际效果的。应鼓励学生进行道德认知冲突的自我抉择,发展道德认知力 ,让学生在冲突中学会澄清自己头脑中的价值混乱,发展自我批评,自我指导的能力以适应多元化的社会。 道德教育应尊重道德主体的自由意志,主张学生通过自己的理智活动和实践获得道德上的成熟。
首先,道德需要源于道德实践。
道德需要来自人类的道德实践。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非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实践中的人际交往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道德的基本问题是处理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人们彼此的利益关系只有在人们的交往中,在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中产生和改变,道德需要的产生也是如此。 道德在人们的交往和实践中,通过彼此之间利益关系的处理表现出来。只有在人们的社会交往和实践中才能判断一个人的言行是善的还是恶的,是丑的还是美的,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也只有在人们不断的社会交往和实践中,才能形成一个人的稳定的道德品质和情操。
道德认识是否正确,关系极为重大。现在由于认识上的误区,在一些青年学生中是非颠倒:如视挥霍为慷慨,视节约为吝啬,视暴躁为直率,视友谊为“哥们义气”,视尊敬教师为“拍马”,视反映情况为“出卖朋友”,视庇护错误为“忠诚”,视破坏公物为“英雄行为”等等。因此,明辨是非,增强判断能力,提高道德认识,乃是培养学生思想品德的前提条件。在青少年学生中,有的认识较高,但对真伪与美丑,缺乏爱憎的情感;有的情感丰富,但自控能力差,极易冲动,损害言行。实践表明:情感与理智结合,就能自我控制,产生正确行动;情感与冲动联系,必将主观武断,惹是生非。
学生有了正确的认识,就能做出恰当的判断,产生爱憎的情感,树立明确的信念,激发坚强的意志,逐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而优良的行为习惯,又有助于认识的端正,情感的增强,信念的加深,意志的坚定。
其次,道德实践是学生道德意识形成的基础。
学生的道德需要来源于学生的道德实践,学生的道德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是在实践活动中能动地实现的。而且,学生的道德实践活动是促进社会的道德需求转化为学生自身品德的基础。
(一) 学生道德意识的形成是在实践活动中能动地实现的。
人随着自身的成长,会不断地扩大着自己的活动范围。最初,生活和活动在家庭里,接触父母和亲属,然后渐及邻人,稍大后便与小同伴游戏,上学后又与教师和同学交往,逐渐深入社会,参与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他们正是在这个与外界社会接触和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接受来自家庭、社会、学校等各方面的影响,逐步发展自己的道德思想与行为习惯。
由于学校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有组织的自觉能动的力量,在一般情况下它能调控家庭和社会环境对学生的影响,从一定意义上说,在学生的品德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决定着他们的发展方向。
(二)道德实践活动是促进社会的道德需求转化为学生自身品德的基础。怎样才能使外部的教育影响转化为学生的内在品德呢?从根本上说,这个转化只能在学生与外在社会相互作用的活动中实现。道德实践活动是促进德育影响转化为学生品德的基础。符合教育目的和青少年特点的各种教育实践活动和学生在实践活动中的角色地位的需要、兴趣、爱好与追求,因而他们在完成学习、工作、劳动任务和进行社会交往与协作的过程中,一方面履行社会、集体或教师提出的道德规范与要求;另一方面自身也会产生遵守道德规范,评价和调节人际关系及个人行为的需要。这样,学生在这种实践活动中,便将形成相应的品德,发展一定的道德能力。学生在道德形成过程中要完成由知到信,从信到行的两次转变,道德实践环节必不可少。
以往的道德教育方法和形式,多以灌输、说教为主,即使搞一些主题教育活动,也是教师设计,学生“上套”。所以,在德育全过程中,学生始终处于被说服、被教育、被管教、被指挥、被批评的被动地位。在过去的一些德育活动中,学生经常说:“没意思”,“不感兴趣”,“要不是非让参加不可,我才不去哪”等等。许多活动,教师煞费苦心,绞尽脑汁,效果并不好。 学生应当主动地投入到教育过程中,应当参与德育活动如果学生参与德育活动,而且又是主体,那么学生的积极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德育效果都是不可估量的。
一、受造物为何会堕落:原罪与自由意志
原罪,它出自基督教的经典---《圣经》,它是专有的,是基督教徒解释人们为什么一来到这个世上就得受难,就要寻求解救的专有术语。亚当和夏娃受了蛇的引诱而犯下所谓的原罪,最根本的意思则是指上帝所造的人却背离了上帝的意旨而做了上帝不想让人们去做的事情。一个行为是否有罪,是否是一罪行,就在于它是否背弃永恒者而屈从可变者。所以从根本上说,原罪也就在于无视永恒者而看重可变者。
正是因为人有了自由意志,才让人类的祖先亚当和夏娃听从蛇的诱惑而产生了与上帝隔绝的意愿而去追随有限者,这是堕落的源头。而在带罪经历尘世生活的人们身上,自由意志继续存留,它是人们继续沉沦的主要原因,但它也成为了人们是追求正当生活前提条件。所以现实当中受造物种种堕落的行为也就变成了可能。人们只有逐渐抛开尘世有限的、常变的东西而努力去践行上帝对爱的要求,努力要求自由意志去过正当的生活才是回归道路上的根本。
二、恶的来源
上帝是恶的原因。包括两个要点:上帝既是万物的创造者,人如果犯罪,上帝就应受到责备并背负罪的原因,另一点是上帝究竟是如何把恶加诸于人身的?无论是哪一点,这对于身为基督教信徒的奥古斯丁是一大挑战且不可回避。鉴于以上两点,有必要重新回到问题的开始,探讨“恶”这一概念的究竟意味。
恶不是罪,恶行才是罪。恶行之所以成为罪,从行为的动机着眼,乃是起于人的贪念,这种贪念是“对那些能失之物的爱好”。能失之物的特征是短暂、变迁,它们属于尘世世界,有着尘世世界所赋予的美丽的光环并受到尘世之律法的保护,但是存在一种更大的隐秘的律法,它是由神所颁布的。恶行可以被尘世律法断定为罪,但是仅仅是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罪的更高的判决却是在上帝那里,在上帝的理智律法中。
三、上帝的救赎论与预知论
上帝给予人们既能择善又能作恶的意志,并不是从此袖手旁观,人们违背他的意志却并没有逃脱他的意志。他总是站在善的一边指导我们的生活,在信仰中生发对更高级灵魂的渴望,同时对人类的罪行给予惩罚,惩罚不是上帝之为最高智慧的全部,上帝对于犯下罪行的人,不仅要惩罚,更要救赎。人有选择善恶的自由,却没有获救的自由,倘若上帝没有指明真实的所在,自由便无从发挥,只有上帝有救赎的权力。上帝所造的秩序不是一成不变的,通过对恶的惩罚和对罪的救赎使全部整体处在和谐的运动中,指向更为优越的生活和来世的幸福。
关键词:苔丝 基督教 自由意志 纯洁
《德伯家的苔丝》一书成功塑造了纯洁的女人苔丝,她是西方最具魅力和个性的小说人物之一,也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著名悲剧小说家哈下最动人心魄的女性角色。哈代用细腻的笔触刻画了这个纯洁的女人在19世纪维多利亚女王时代的艰难遭遇及最后的毁灭,见证了现代工业文明对传统宗法制社会的破坏,反思着基督教宗教伦理和道德观念对人们生活与灵魂的影响。
站在新旧两个时代潮流冲击的十字路口,哈代将自己的苦思冥想注入苔丝的灵魂,将她置于资本主义工业文明与传统社会之间,置于宗教伦理与进化观念、独立自由意志之间,以她最终的毁灭宣告了哈代的选择:在伊甸园的失落之后,自由意志的胜利是对世俗基督教教义的成功反拨。
一、伊甸园的失落与自由意志的获得
《圣经》作为一部宗教经典,已经成为西方人日常生活和精神活动的根本性思想来源,无数的文学作品取材于《圣经》,形成了与《圣经》的互文性关系。哈代由于他复杂的基督教信仰背景,在《德伯家的苔丝》中更是将这种互文性写作挖掘得更深入,对基督教信仰进行了剖析,以苔丝作为象征和隐喻的符号,指涉着伊甸园的失落以及真正的基督教精神。
《圣经》的《创世纪》篇,上帝在伊甸园中向亚当和夏娃指明了分别善恶的树,吩咐不得吃那树上的果子。夏娃在蛇的诱惑下吃下了果子并且领着亚当也吃了。自此,人类开始有智慧,却也被赶出了伊甸园,人类的童年开始失落。
夏娃由纯洁到被诱惑——犯错——被罚出伊甸园的叙述模式在苔丝身上也得到上演。苔丝才出场时“还只是满腔纯情,不带丝毫世故”,“还不时闪现着儿童时代的特征”[1](P13)。由于认本家事件,苔丝认识了冒牌杜伯维尔家的花花公子阿历克。阿历克采摘草莓并亲自将草莓暧昧地送往天真的苔丝的嘴里,多次给予苔丝物质上和窘境中的帮助,并最终在森林中了苔丝。苔丝“半是乐意半是厌恶”[2](P41)地在对男女之事毫不知情的纯洁天真性情中,走向了惩罚和毁灭的开始。
苔丝从她的“童年”中失落下去,而失落并不是彻底的跌倒,哈代随后又赋予她坚韧地向妇人的转变。这样的转变分为两个阶段:其一是苔丝从诱惑中坚决逃离,其二是苔丝对世俗宗教习俗的强烈抗议。苔丝惊觉自己被骗后毅然而然地选择了于某个黎明时分逃离,并坚决拒绝了阿历克的再次诱惑,回到家中怪罪母亲对自己没有任何关于男人的教导,并一度消沉于自己的世界,忍受精神上的忏悔折磨,同时却也是躲在自然中享受着绝对的自由精神。苔丝的这次逃离犹如吃了“禁果”后智慧的忽然觉醒,双目睁开看清了世界。她在拥有了独立意志后意识到保护自我的正确方向,并坚决去执行,毫不迟疑和畏缩,这一次是她的自由选择。第二阶段是婴儿“苦楚”由苔丝自行对他进行洗礼,并在牧师拒绝给婴儿举行一次基督徒的葬礼后,苔丝对世俗基督的代表发出了怒吼以示反叛和独立。苔丝爆发出的巨大反叛力量是在智慧的觉醒后发生的,她意志的选择导向了真正的基督教精神:对上帝救赎的渴望,对生命中真诚、善良和爱的追随。
这样的故事模式其实是哈代对《圣经》真正教义精神的注脚,同时也是对当时世俗基督教道德伦理的挑战。哈代塑造了一个吃了智慧树上“禁果”的苔丝这位女性角色,而不是一个一辈子愚昧地恪守着僵化了的基督教“不可奸”教义的普通女人,这正是从反面彰显了真正意义上的基督教“博爱”的张力和宽容性,以及自由意志在基督教中的深刻含义和它的获得对于走向真正的上帝是如何的宝贵。那么,自由意志是什么?上帝在伊甸园种下了智慧树,出于爱而吩咐亚当夏娃不要吃,但并非专制的限制。此时的人类还不知真正的信仰,只有在人类吃后获得了智慧而懂得了自由和选择时,真正意义上的信仰才开始。自由意志是人可以自主地了解事物,主导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并为之负责。自由意志的获得对于苔丝而言,意味着苔丝懂得了选择,选择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选择美善的而不是丑恶的,坚定地选择而不是盲目顺从地选择。她指引着苔丝相信真正的上帝的爱,而不是尘世教会的道德教义。
二、游走于罪的忏悔与自由意志之间
苔丝由最初的爆发到最后对信仰更为透彻的理解,还经历了她自身对于罪的忏悔和自由意志之间复杂关系的一个体验过程。罪的忏悔尤其体现在她在与安琪儿相遇、相知甚至是相离过程中的自卑心理,而自由意志则分别体现在一开始对阿历克坚定的拒绝、以及后来在信中对安琪儿的愤怒。
苔丝悸动的心灵还是被墙壁上朱红的大字“不可奸”给触动到了,这引起了她极度的自卑心理。在当时的宗教伦理的影响下,她自认为失去了贞洁的女人是没有权利得到安琪儿的爱的,更不配拥有幸福的婚姻。当安琪儿苦心追求着苔丝并多次向苔丝求婚时,苔丝都是带着自我牺牲的精神给予拒绝,她总说其他的挤奶女工比自己强,并且十分害怕地回答着“不能”接受,而不是“不想”。苔丝在内心深处对于纯真爱情的渴望被对罪的忏悔与心理上的自卑感束缚着,一边强烈地渴望一边却又恐惧式的害怕,这使得苔丝内心动荡不安,由开始的“他应该在你们中间选一个”[3](P152)这样的想法慢慢发展到后来多次要求向安琪儿坦白,包括写信塞到安琪儿卧室的门缝下和在婚礼前的坦白要求。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苔丝的自卑心理追根溯源是因为罪的忏悔,不能仅仅简单地理解成贞洁的失去。细细观察,在《德伯家的苔丝》一书中,我们可以看见很多女人在维多利亚时代对性已经放得很开,书中明确指出的有:阿历克·杜伯维尔在苔丝前宠爱的黝黑皇后卡尔·达尔其、安琪儿年轻时浪荡行为的女对象、想要跟随安琪儿共赴巴西的伊兹,另外没有明显表达却通过苔丝母亲的口说出的还有这么一个事实:“遇到负心汉的妇女甚多,其中且有本地最富贵之人家,她们不曾张扬。”[4](P211)那么是什么导致了苔丝纯真的心灵总是对失去贞洁一事放不开呢?通过分析可知,应当是需要苔丝做到的忏悔。
在基督教信仰中,“与罪感意识同时产生的,是赎罪的意识,赎罪始于忏悔”,“向内对自我进行精神解剖和道德审判,最终完成心灵和行为从懊悔、失望、自责的心态向满足、坦然及和谐的转变过程。”[5]忏悔始终伴随着一个真正有基督教信仰的信徒内心,而不是外在的教义律法。不忏悔,则终日生活于恐惧和不安中,忏悔,则是走向心灵平和与自然的唯一出路。在没有和安琪儿结婚前,苔丝“已经从宗教上发下誓言,要拒绝一切诱惑,决不结婚”[6](P179)。为何是“从宗教上发下誓言”而不是其他,可见苔丝是崇尚真正的基督信仰精神的。在苔丝结婚前,她仍然是抱着“忏悔的心情”[7](P220)迟迟不能定下婚期。而在新婚夜,在向安琪儿坦白了自己内心的罪恶感和束缚住自己的枷锁后,即使面临着新的更大的难题,但至少,苔丝释然了。忏悔给予了苔丝新的力量,在面对安琪儿态度的巨大转变时,苔丝一面心疼地爱着安琪儿,一面又勇敢地提出离婚这个字眼,如果不能离婚,就回家,而不愿拖累安琪儿。
忏悔具有巨大的力量,它不是向后退,而是往前看,是希望与支撑。虽然它不能完全消除苔丝的自卑心理,自卑仍然会影响到她的个别行为,比如在实在无法担当家中的窘迫状况而不得不求助于安琪儿的父母,却不幸地在路上听到了安琪儿的两个哥哥对苔丝蔑视的言论时,苔丝的心灵还是受到了创伤。但是从总体上看,在与安琪儿分离后,在等待安琪儿的漫漫艰苦生活中,苔丝仍然是坚守着和爱着的,相信着安琪儿的公正和最终会回来。
得到精神忏悔和释放的苔丝有了更为坚定的意志,坚守着自己的自由选择和道路。这主要体现在对阿历克的拒绝、对安琪儿的坚守,以及最后对安琪儿的愤怒上。
阿历克的重新出现对于苔丝而言具有全新的意义。这时的苔丝是具有了成熟和坚定思想的妇人,并在经历过第一次的受骗后,内心更具有拒绝的力量。阿历克已经颠覆了曾经的花花公子的浪荡形象,一改容貌而成了一名布道者。他再见到苔丝时,却如第一次般陷入了的深渊,不同的是这一次他的情感显得更为真实和自然。他真心地追求苔丝,并诚心地想要求婚,在求婚计划落空后,还是努力地展现了自己想要好好照顾苔丝的情感真实面。这一次,苔丝面对的是比以前更为强大的对手:他的形象比以前更为正面,他的真实1情感更易打动人,他的帮助正可以解决燃眉之急,他的关照和保护也确实可以弥补苔丝此一阶段孤独的心,不然苔丝也不会急于写信向安琪儿表明她的危险处境。但是苔丝还是坚决地拒绝了,并以她对于基督教核心精神的理解(苔丝说明自己是有信仰的[8](P349),但并不是阿历克所宣扬的世俗宗教精神和缺乏理解的盲目坚信,而是对于耶稣登山宝训的核心精神的理解和相信)影响到了阿历克,而不是像曾经那样任阿历克摆布。苔丝以她的自由意志选择了对安琪儿的坚守,一度对阿历克的追求是坚决破除了的。
只是在等待中越来越无希望,家庭越来越严重的物质缺乏和悲惨境况,和她对于安琪儿残忍而又不公正裁制的看透,让苔丝再也不能等。她终于对安琪儿发出了一次怒吼,表示了对于主观意识上具有独立精神,实质上却仍然囿于传统宗教伦理和道德习俗中的安琪儿的否定。对于安琪儿,苔丝的意志已经是觉察到了他的缺陷,然而却也是安琪儿逼着苔丝不得不再次选择与阿历克在一起。
三、自由意志对世俗宗教的成功反拨
苔丝以杀死阿历克的方式向当时盲目相信世俗基督教义的人们宣告了自己的自由意志。这样的方式在基督教教义中是千万不可触犯的,在苔丝这里,却是她早已料到且愿意承担的方式。她完全主宰着自己意志的选择,在追求安琪儿的爱的路上,她不惜付出了自己的生命。她的这次反叛对世俗基督教义再一次构成了巨大的挑战,但她的信仰和对爱的追随却比任何世俗的信徒来得更为纯粹和清晰。
即使苔丝触犯了基督教中的诸多教义规定,但是哈代仍然给予了她一个“纯洁”的定位。除了作品的副标题直截了当地表明了对苔丝的评价外,我们还可以从哈代对苔丝进行的几次隐喻中看出她的纯洁来。作品三处将苔丝喻为《圣经》中“抹大拿的玛利亚”,分别是:安琪儿追求苔丝时的“他很难想到走在他身边的竟会是个抹大拿”[9](P142),苔丝与玛丽安在农场劳作时的“两个马利”[10](P312),和安琪儿回来后读苔丝给他写的信时体会到的苔丝是《圣经》中“应当被石头砸死的女人(即玛利亚)”[11](P465)。所谓“抹大拿的玛利亚”,在《新约》四福音书、《路加福音》第7章、《约翰福音》第8章中,玛利亚都是以“罪人”的身份出现的。她“因肉体获罪而遭众人唾弃,但却获得了耶稣的宽恕。在耶稣被钉上十字架时,提到了有抹大拿的玛利亚的陪伴,耶稣复活后首先向她显现,并由她先去告知耶稣的门徒他已复活升天的消息,之后才显现在了他的半惊半恐、半信半疑的门徒面前”。[12]玛利亚在耶稣那儿是纯洁的,正如苔丝在哈代这儿是纯洁的一般。哈代刻画着苔丝触犯世俗基督教教义,受到世人的鄙弃,却坚韧地支撑着自我的自由意志,选择自己深刻理解与体验了的基督教核心精神,而不是盲目地相信或者遵循世俗教义。在这里,哈代无疑是通过苔丝否定了虚伪僵硬的宗教道德伦理,而肯定了基督教博爱的宗教精神。苔丝是家庭和时代、社会的悲剧,在哈下则成为了对基督教世俗教义进行怀疑与反思,并始终恪守践行博爱的宗教精神实质的勇敢代表者。
苔丝于伊甸园的失落中获得了自由意志的启蒙,她开始主动反思和主导自己的选择,并努力坚守。自由意志对世俗宗教的对垒在维多利亚时代最终以极端的形式终结,但在哈代的宗教观里无疑是一次成功的反拨。
注释:
[1][2][3][4][6][7][8][9][10][11][英]哈代著,孙法理译:《德伯家的苔丝》,南京:译林出版社,1993年版。
[5]李建军:《忏悔伦理与精神复活——论忏悔叙事的几种模式》,小说评论,2006年,第6期。
[12]蔡奂:《罪与赎:苔丝“中介新娘”原型形象分析》,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