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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属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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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属中毒

重金属中毒范文第1篇

你是否爱吃海鲜

由于污染的蔓延,贝类和海鱼已经成为重金属汞、砷的最大来源,如果长期食用海鲜,会导致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在体内积累而危害健康。

建议:吃海鲜每天最好不要超过一种,数量不要超过100克;尽量食用体积小的海鲜。体积大的海鲜处在食物链较高层,体内富集的污染物较多;不吃或少吃鱼头、鱼皮、鱼内脏、鱼子、鱼翅。

你是否经常喝中药

中药一向以温和、副作用小而著称,因此有人把中药当做日常补品,有事没事喝两口,但有些中药的使用目的就是以毒攻毒,只不过毒性较低而已。比如中药中常见的雄黄和朱砂,朱砂含汞,雄黄含砷,长期大量使用朱砂、雄黄,可导致汞、砷等重金属在人体内的蓄积。

建议:吃中药也要遵医嘱,以确定此药是否适合你的体质、症状,可以服用的最长时间,这样才能正确发挥药效,避免不恰当服用。

你是否爱吃动物内脏

动物内脏更容易有重金属的沉积,因为家禽全靠工业饲料喂养,这些饲料具有不确定性,一旦不安全食物被动物食用后,比如动物所吃的饲料,喝的水如果被重金属如镉污染了,都要靠内脏来代谢,一些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就会沉积在内脏里。

建议:每周最多吃一到两次动物内脏,而且每次食用量不要超过50克。此外,吃动物内脏时,最好多搭配一些粗粮和蔬菜,以补充膳食纤维。

你是否爱喝罐装饮料

易拉罐内壁涂了一层有机涂料,使铝合金和饮料隔离。有些生产不合格的铝罐在加工过程中,很可能有的地方没涂上保护性涂料,或者涂得过薄,致使罐内壁铝合金与饮料接触。久之,铝元素逐渐溶化其中,尤其是罐中饮料带有酸性或碱性时危害更大。据科研人员对22种饮料的调查发现,易拉罐饮料中铝含量比瓶装饮料高3~6倍。

建议:少喝易拉罐饮料,改喝瓶装饮料或是直接用自家的杯子饮用白开水。

重金属中毒范文第2篇

【关键词】重金属污染 防治 法律

一、重金属污染概述

重金属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累积在环境中,含量超出环境承载力而引起的环境质量恶化,进而威胁人类健康的现象,常见的重金属有汞、镉、铬、铅及砷等生物毒性显著的元素。不同于其他污染,重金属污染具有潜在性,持续性,累积性,不可降解性等特点。这就使得重金属污染一旦发生,很难治理。它广泛存在于大气,土壤,水等自然介质中,与人类生活接触密切,一旦进入人体,便会在人体内部累积,不能通过分泌和排泄等方式将其排出体外。

我国重金属污染形势严峻,一组数据将这种状况展露无遗:国土部数据显示,中国每年有1200万吨粮食遭到重金属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2009年中国食品安全高层论坛报告上的数据显示,我国1/6的耕地受到重金属污染,重金属污染土壤面积至少有2000万公顷;国家疾控中心曾对1000余名0~6岁儿童铅中毒情况进行免费筛查、监测。结果显示,23.57%的儿童血铅水平超标。

二、我国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现状

迄今为止,我国已出台的关于重金属污染防治最具针对性的文件是2011年国务院正式批复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下称《规划》),这是我国第一个十二五专项规划。相关法律法规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化学品管理条例》,《土壤质量环境标准》等。相关的政策性文件有:《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61号),《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2009.8.28),《关于深入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环发[2009]112合)《防治规划编制技术指南》(2010.2),《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11)等等。

(二)存在问题

1.立法缺失。我国目前还没有重金属污染防治方面的专门立法,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定只有一些通知,意见等文件,或者笼统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缺乏适用法律的强制力和执行力。

2.执法不严。在对重金属污染企业的监督和查处中,普遍存在执法力度不够,查处不严,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企业实现审批,整治或关停。地方政府在对重金属污染企业的管理上,往往为了经济利益,而放松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如沭阳当地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容忍天能电池公司排出超标的重金属铅。环保部门在对污染企业的查处中,往往有心无力,有些企业往往会绕过本级环保部门而直接获得上级环保部门的审批,而上级部门对其情况不了解,这就导致环保部门权力行使混乱,对企业没有约束力。

3.责任机制欠缺。我国对重金属污染企业的责任规定缺乏。对企业的污染后果经常是在通知或政策性文件中规定,具有运动式执法的特点,对企业的环保责任往往是以行政责任处罚,比如限期整改,罚款金额较低,没有起到对企业的惩戒作用。

我国法律对政府机关和主要领导的环境责任也没有常态规定。在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和负责人往往以行政责任的承担息事宁人,没有承担重大决策失误的刑事责任。这就造成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不重视,出了问题也尽量隐瞒,隐瞒不了简单以行政责任了结。

三、日本重金属污染防治经验及借鉴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日本经济快速增长,环境保护让位于工业和矿产开掘,环境污染事件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现,其中被称为四大公害的环境病症,就有三起和重金属污染有关。中国正在经历和日本上个世纪同样迅速的经济增长期,污染也在同步增长,新世纪以来,和重金属有关的环境事件愈见频繁。中国此时和上世纪经济快速增长时期的日本即为相似。基于此,本文希望对日本的重金属污染防治进行介绍归纳,对我国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得出可为借鉴的经验教训。

(一)日本政府为控制公害事件,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

1967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把大气、水源、噪音、震动、地震、恶臭确立为公害,1968年,这一届日本国会随后被记入历史,称为“防公害国会”。1970年,国会又增补了土壤污染这一条。

日本还制定了专门性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应对重金属污染。主要有:1970年《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1986年《市街地土壤污染暂定对策方针》,1991年《土壤污染环境标准》,1999年《与重金属有关的土壤污染调查·对策方针》,1999年《关于土壤·地下水污染调查·对策方针》,1999年《二噁英类物质对策特别措施法》,2001年《农药取缔法》,2002年《土壤污染对策法》。

为防治电子废弃物造成的重金属污染,日本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1970年《废弃物处理法》,1991年《促进再生资源利用的相关法律》,2000年《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的纲领性法律,2001年4月《家电再生利用法》,推动了电子废弃物处理由“大量废弃型”向“循环型”处理模式转变。

(二)建立公众参与机制

1970年前后,四大公害事件都集中提起了诉讼。经过公害事件的洗礼,当事人取得共识:类似问题要用法律手段解决。而公害事件的诉讼恰好和污染防治法的出台和修订发生在同一个时期,诉讼推动了立法,公害基本法的完善又促进了事件解决,立法和司法互相推动。

在四大公害事件的诉讼过程中,受害者也得到了公众的声援。当时电视、报纸、广播、杂志社都对受害者惨痛经历进行详细报道,激起了受害者之外全国人民的反对公害运动,令执政党和在野党无法不正视。

日本的公害基本法制定也非一帆风顺,也遭遇了来自财团的压力,在全国公害反对运动的推动下,反对意见被削弱,多项公害规则和法规被制定。

从经济发展到注重环境的转折点,不是某个案件的审判结果,而应是全体国民的意识转换。因此,要重视环境保护中的公民参与,有了强大的公众力量,相关法律才能冲破阻力,顺利制定和实施,对污染事件的法律途径解决提供依据。

(三)政府决策依据转变

1971年,日本环境省从各部门中独立。政府的决策依据也发生转变:与经济发展相比,阻断环境污染的可能性无疑更为重要。政府科学决策不意味科学证明,在公害基本法制定过程中,时任厚生省公害科科长说,科学证明和地方政府决策是两回事情。政府如果发现可能引起公害的污染事件,即使不能完全确定,也要及时介入并且制止。

四大公害事件对日本的影响,最重要的在于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和政府的反思。经过四大公害对社会的洗礼,1970年后日本再也没有发生严重的公害事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在任何国家都会被证明需要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而日本环境省官员则总结经验,政府与其后期介入污染事件,不如提前以立法的方式进行引导。由于环境问题的外部性,企业的逐利性,企业污染环境的情况时有发生。发生问题的责任在企业,受害者和企业的个别谈判往往效率都很差,社会成本很高,最终都需要政府介入。政府应该用提前立法的方式进行引导,最终让受害者和企业通过法律方式解决。

我国要充分利用法律对社会行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建立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防止和治理重金属污染。

四、我国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完善

针对我国目前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现状,结合重金属污染的特点,对我国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完善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重金属污染防治相关立法

我国应借鉴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抓紧制定与重金属污染防治有关的法律法规,实现对重金属污染全方位,多维度,全过程的控制。首先,在已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完善对重金属污染防治的规定,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介质污染防治法中将重金属污染作为专门一节,增加纳入监控的重金属种类,对重金属污染控制改变以浓度排放为主,转向总量控制。鉴于我国还未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而土壤,底泥等作为大多数重金属的最终沉积场所,有必要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土壤中的重金属污染进行规制。其次,根据重金属污染产生的不同根源,分别制定相应的农药使用条例,矿山开采和保护条例以及企业排放重金属管制条例等。最后,除了对重金属污染从源头控制,还要建立含有重金属元素的产品在生活中的利用,回收体制,实现从生产到利用到回收的一整套流程都有法可依。

(二)树立公众参与原则,建立重金属污染信息公开制度

重金属污染由于其自身的隐蔽性,持久性和累积性,危害结果可能不是即时产生,等到污染已经发生,可能就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这就需要树立公众参与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在发生重金属污染时,政府不要一味的遮掩,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作用,如实报道事件进展,在得到更多的同时,也会普及大家的环保意识。环境问题不是某个人,某个群体,甚至某个政党能够进行决策的,它是全民性的社会问题,在我国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提高公民对环境问题的敏感度,使公民广泛参与到环境决策中。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全国各个区域的重金属污染状况和企业重金属废弃物排放情况,新建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情况,不符合环境标准的企业整改情况等,当某一区域的环境承载力达到其上限时,就要暂时停止对新设立工厂,企业的审批。重金属污染的信息公布也需要采取一定形式,如通过中国环境质量公报,这是一个官方权威的数据来源。另外,对于各区域具体的年度重金属污染情况,作为政府的政务公开信息,在各地区的环保局网站上进行公布。公开的时候应该同步向公众普及相关知识,除了向其说明重金属污染的危害,还要对其数据标准进行说明,同时介绍针对重金属污染的应对措施及解决方案,避免民众过度恐慌及被人误导。信息公开有助于民众对其生活环境质量的知悉,增加其危机感和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可以借助公众的力量实现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和政府决策的监督。

(三)提高政府科学决策能力,将环保部门意见纳入考量

政府的任务是尽量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防止可能危害社会利益事件的发生。在环境利益的地位已经不低于经济利益的现在,政府决策除了要考虑经济发展,更不要忽视环境保护。这对我国的政绩评价体系改革是一个机遇,对地方行政长官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在立法中,对地方环保工作负有失误的责任人要对其追究责任,视其责任大小对其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在我国,虽然环境保护部也已独立,足见我国政府对环保工作的重视,但是我国传统的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政府观念严重影响了环境保护部门工作的开展。例如,在环境法修改草案中,环保部的许多建议不被采纳,这就使得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大打折扣;在环保部门依法对企业查处时,政府往往会考虑其经济贡献,大打人情牌,环保部门的地位就很尴尬。因此,我们要从立法上确立环保部门职能履行的基础,保障其执法独立性,不受相关政府和领导的干扰,从法律上确保其独立开展环保督查工作的权力。在政府决策中,也要强调将环保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纳入考量,对其意见如不采纳,应书面说明原因,环保部门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政府决策有质询权。

参考文献

[1]桂宇.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法律防治[J].法制与社会,2009.12.

[2]国冬梅,张立,周国梅.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国际经验与政策建议[J].环境保护.

[3]安桂荣,林琳.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的思考[J].经济与法.2012.2.

[4]周生贤.《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视频会议,中国政府网.2011.

重金属中毒范文第3篇

【关键词】食物中毒 分析 快速检测。

中图分类号:R595.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1)3-341-03

1 资料来源

2004-2010年,哈尔滨市疾控中心接到的经调查核实并依据《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确认的食物中毒资料。

2 基本情况

2004-2010年哈尔滨市疾控中心共收到食物中毒事件信息75起,中毒总人数为1,617人,死亡为7人,年平均发病率 2.17/十万;中毒事件查明率为77.6%;中毒致病因素以有毒动植物中毒为最多,共26起,占34.2%;化学性中毒和有毒动植物中毒是造成死亡主要原因,分别为5人和2人;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共24起,占31.6%。

3 结果与分析

3.1 时间分布情况

3.1.1 年度分布情况

2006年中毒起数最多,共发生19起,占25.0%。详见表1。

3.1.2 季节分布情况

第三季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最多,共40起,占52.6%;其次为第二、四季度,分别为18起、12起,占23.7%、15.8%。细菌性中毒主要发生在二、三季度,共15起,占细菌性中毒83.3%;有毒动植物中毒主要以豆角皂甙中毒为主,共18起,占有毒动植物中毒69.2%。详见图1。

图1 2004-2010年食物中毒发生月份分布

3.2 地域分布情况

75起食物中毒中,县(市)发生20起,市区发生55起。详见表2。

表22004-2010年食物中毒地域分布统计表

3.3 责任单位情况分析

以集体食堂为最多,共29起,占38.7%;其次为餐饮业20起,占26.7%;家庭,共18起,占24.0%;个体摊贩3起,占4.0%;盒饭加工2起,占2.6%;其它3起,占4.0%。其中,集体食堂以学校食堂为主,共13起,占集体食堂的44.8%;家庭中毒主要集中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见图2。

图2 2004-2010年食物中毒责任单位构成图

3.4 致病因素分析

中毒原因有毒动植物中毒为最多,共26起,占34.7%;其次为细菌性18起,占24.0%,其中,有毒动植物中毒以豆角皂甙中毒为主,共25起,占有毒动植物中毒96.2%,化学性中毒以亚硝酸盐中毒为主,共6起,占化学性中毒42.9%。

3.5 报告来源分析

报告来源以疾控部门报告为最多,共25起,占47%;其次为医院报告,共27起,占28%;监督部门报告17起,占15%;卫生局报告3起,占6%;其它3起,占4%;没有受害人报告的案例。

3.6 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及网络直报情况分析

在75起食物中毒中,共有24起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占44.7%。其中,较大事件(III级)7起,一般事件(IV级)17起。构成网上直报的相关信息为18起,剔除2004年8起,应上网报告数为50起,实际上网报告数35起,报告率为70.0%,其中一般事件漏报3起,相关信息漏报4起。

4 快速检测技术在食物中毒调查处理中的应用

近年,食物中毒事件屡有发生,原因复杂多样,为了及时、快速、有效的诊断出中毒原因,我们先后从国家疾控中心学习引进多种目前应用比较成熟的现场快速检测方法,如:化学比色分析方法(鼠药、有机磷、氰化物、砷、重金属)、酶联免疫法(ELISA)(黄曲霉毒素)和免疫胶体金试纸(肉毒菌毒素),并加以组装综合,体外实验技术与动物体内毒性试验技术相结合,在处置多起重大突发事件中,科学应用,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在2005年方正县大罗密镇青山小学毒芹中毒事件、五常市向阳镇石亚硝中毒事件、呼兰区白奎镇有机磷农药中毒事件、2007年祖研鼠药中毒事件、2009年红博世纪广场亚硝中毒事件、宾县自制大酱肉毒中毒事件等较大、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及时、准确应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为确定病因,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蔓延,及时救治病人提供科学、有效的依据。

5 食物中毒预防与控制[1][2]

5.1 强化政府对食物中毒预防控制工作的责任,进一步理顺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

5.2 科学分析食物中毒发生原因,加强针对性预防控制工作。

结合我市饮食结构、生活习惯及气候特点,积极开展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全面正确地了解食物中毒的致病因素及其中毒原因,并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提高食物中毒事故的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

5.3 加强食物中毒报告制度,完善网络直报的工作。

5.4 进一步改善重点场所的食品卫生管理,实行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5.5 不断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卫生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自身管理能力。

加强易发群体性食物中毒各类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严格审查各类食品企业的工艺流程和管理制度,以及建立良好GMP运行机制。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强化对食品加工制作和烹饪过程规范操作,以减少加工制作和烹饪过程不当而造成的食物中毒。

5.6 加强宣传教育[3],提倡科学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饮食习惯。

注重对农村、学校、家庭和工地食堂等食品卫生薄弱环节的宣传和教育,要深入农村和基层,以贴近普通百姓生活的方式进行宣传,对常见的农药、亚硝酸盐、剧毒鼠药、致病微生物、有毒动植物引起的食物中毒的症状及预防控制措施要大力宣传,同时要积极改变不卫生的饮食习惯,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食物中毒预防知识。

参考文献

[1]刘国蓉,孙伟,芦丹.昌平区2004~2007 年食物中毒分析[J].现代预防医学,2010,37(1):32-33.

重金属中毒范文第4篇

2013年4月1日上午是我的门诊时间,接到一个小学生家长的咨询电话,诉说孩子2013年3月28日中午在学校食堂午餐时发现米饭中有汞珠,担心汞是有毒金属,孩子会发生汞中毒,要求到我院来救治。基于中毒医学对汞中毒的研究与实践结果,我在电话中肯定地回答,如果小学生仅仅是误食了米饭中的金属汞,一定不会导致汞中毒;况且发生在学校食堂中的事,涉及人数一定很多,建议在当地政府组织下进行有序的排查,来保证小学生的健康。

接完咨询电话,发现一名10岁女孩及3-4名家长在诊桌旁等我,稍作询问,已经意识到这和我刚刚接听的电话源于同一事件。孩子没有不适主诉,查体未见有何异常,加之我对金属汞不会经过消化道吸收的认知,诊察当可结束了。但是女孩的家长们异口同声,我们长途奔波而来,必须进行血汞、尿汞的检测,否则不会放心!

可怜天下父母心。接连三天,每日来我院门诊排查孩子是否汞中毒的人数在快速递增,而前二日我院毒物化学分析实验室为这些孩子所做的血汞、尿汞检测均证实没有发生汞中毒,这符合医生在临床诊断上的预期。

“汞有剧毒,吃了毙命”是误传

汞也称元素汞或金属汞,俗称水银,在常温下是唯一呈液态的金属,金属汞的特殊物理性状使其具有易挥发特性,具有易吸附特性,一旦造成室内污染,会不断进入到空气中,成为持续的污染源。

金属汞主要以蒸气形式经呼吸道吸收,金属汞及汞蒸气经皮肤吸收甚少,经消化道吸收甚微,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临床上曾经有一次口服1.5公斤汞的报道,也只是有轻微的尿汞增高,并未达到急性中毒程度。

在中毒医学领域,人经口摄入金属汞不会导致汞中毒,是不争的事实。在以往的临床实践中,经常遇到婴幼儿试体温,不慎将体温计咬碎,致使汞进入口腔的情况。金属汞进入孩子口腔是直观的,引起家长高度重视是可以理解的,而医务人员在病情判断上的任何犹豫无疑会加重家长的担忧。

中毒医学是个边缘学科,在当前特殊医患关系的背景条件下,对于汞中毒只有模棱两可认知的其他专业医生,肯轻易承担误漏诊的责任吗?一念之差,患者可能千里迢迢四处就医。就因为人们传统观念中“汞有剧毒,吃了毙命”的误传,人们看多少个医生,得多少种说法,依然无所适从。

笔者曾经多次宣传金属汞不可能经过消化道吸收中毒,从而招致一片哗然:“你说什么?吃了水银不会有事?不能吧!”但是在这个问题上,真理真的是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但愿人们在看到本文时,能看作是医务人员的善意提示。

重金属中毒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电镀;重金属废水;处理技术

【中图分类号】X7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2)10-0030-01

电镀废水的治理在国内外普遍受到重视,研制出许多治理技术、随着电镀工业的快速发展,和环保要求的日益提高,目前,电镀废水治理已开始进入清洁生产工艺、总量控制和循环经济整合阶段。

一、重金属废水常用处理技术的现状

(一) 化学法

从近几十年的国内外电镀废水处理技术发展趋势来看,电镀废水有80%采用化学法处理,化学法处理电镀废水,是目前国内外应用最广泛的电镀废水处理技术,技术上较为成熟、化学法包括沉淀法,氧化还原法,铁氧体法等,是一种传统和应用广泛的处理电镀废水方法,具有投资少,处理成本低,操作简单等特点,适用于各类电镀金属废水处理、但化学法的最大不足之处,是生产用水不能回收利用,浪费水资源且占用场地较大。

1 化学沉淀法

化学沉淀法是使废水中呈溶解状态的重金属转变为不溶于水的重金属化合物的方法,包括中和沉淀和硫化物沉淀等、该法是一种较为成熟实用的电镀废水处理技术,且处理成本低,便于管理,处理后废水可达标排放。

(1) 中和沉淀法、在含重金属的废水中加入碱进行中和反应,使重金属生成不溶于水的氢氧化物沉淀形式加以分离、中和沉淀法操作简单,是常用的处理废水方法。

(2) 硫化物沉淀法、加入硫化物使废水中重金属离子生成硫化物沉淀而除去的方法、与中和沉淀法相比,硫化物沉淀法的优点是:重金属硫化物溶解度比其氢氧化物的溶解度更低,反应PH值在7-9之间,处理后的废水一般不用中和,处理效果更好、但硫化物沉淀法的缺点是:硫化物沉淀颗粒小,易形成胶体,硫化物沉淀在水中残留,遇酸生成气体,可能造成二次污染。

2 氧化还原法

向废水中投加还原剂将高价重金属离子还原成微毒的低价重金属离子后,再使其碱化成沉淀而分离去除的方法、该法原理简单,操作易于掌握,但存在处理出水水质差,不能回用,处理混合废水时,易造成二次污染,而且通用氧化剂还有供货和毒性的问题尚待解决。

3 铁氧体法

铁氧体法是根据生产铁氧体的原理发展起来的处理方法、该法处理重金属废水,能一次脱除多种金属离子,尤其适用于混合重金属电镀废水的一次性处理,具有设备简单,投资少,操作方便等特点,同时形成的污泥有较高的化学稳定性,容易进行微分离和脱水处理、此法在国内电镀业中应用较广,但在形成铁氧体过程中需要加热(约70℃),能耗高,存在着处理后盐度高,而且不能处理含Hg和络合物废水的缺点。

(二) 蒸发浓缩法

蒸发浓缩法是对电镀废水进行蒸发、使重金属废水得以浓缩,并加以回收利用的一种处理方法,一般适用于处理含铬、铜、银、镍等重金属废水,对含重金属离子浓度低的废水,直接应用蒸发浓缩回收法能耗大,成本高、蒸发浓缩处理重金属废水一般是与其它方法并用,如常压蒸发器与逆流漂洗系统的联合使用处理电镀废水,可实现闭路循环,效果很好、蒸发浓缩法处理电镀重金属废水,工艺成熟简单,不需要化学试剂,无二次污染,可回用水或有价值的重金属,有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但因能耗大,操作费用高,杂质干扰资源回收问题还待研究,使应用受到限制、目前,一般将其作为其它方法的辅助处理手段。

(三) 电解法

电解法是利用金属的电化学性质,在直流电作用下而除去废水中的金属离子,是处理含有高浓度电沉积金属废水的—种有效方法,处理效率高,便于回收利用、但该法缺点是不适用于处理含较低浓度的金属废水,并且电耗大,成本高,一般经浓缩后再电解经济效益较好。

(四) 离子交换法

离子交换法是利用离子交换剂分离废水中有害物质的方法,含重金属废水通过交换剂时,交换器上的离子同水中的金属离子进行交换,达到去除水中金属离子的目的、此法操作简单,便捷,残渣稳定,无二次污染,但由于离子交换剂选择性强,制造复杂,成本高,再生剂耗量大,因此在应用上受到很大限制。

(五) 吸附法

吸附法是利用吸附剂的独特结构去除重金属离子的

一种方法、传统吸附剂有活性炭,腐植酸、聚糖树脂、碴藻土等、实践证明,使用不同吸附剂的吸附法,不同程度地存在投资大,运行费用高,污泥产生量大等问题,处理后的水难于达标排放。

(六) 膜分离法

膜分离法是利用高分子所具有的选择性进行物质分离的技术,包括电渗析、反渗透、膜萃取等、利用膜分离技术一方面可以回收利用电镀原料,大大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实现电镀废水零排放或微排放,具有很好的经济和环境效益。

(七) 生物处理技术

生物处理技术是通过生物有机物或其代谢产物与重金属离子的相互作用达到净化废水的目的,具有成本低,环境效益好等优点、由于传统处理方法有成本高、对大流量含低浓度重金属的废水难于处理等缺点,随着重金属毒性微生物的研究进展,生物处理技术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采用生物技术处理电镀金属废水呈发展势头。

1 生物絮凝法

生物絮凝法是利用微生物或微生物产生的代谢物

进行絮凝沉淀的一种除污方法、所用的微生物絮凝剂是由微生物产生并分泌到细胞外,具有絮凝活性的代谢物,一般由多糖、蛋白质、DNA、纤维素、糖蛋白、聚氨基酸等高分子物质构成,分子中含有多种官能团,能使水中胶体悬浮物相互凝聚沉淀、目前,对重金属有絮凝作用的约有十几个品种,生物絮凝剂中的氨基和羟基可与Cu2+、Hg2+、Ag+、Au2+等重金属离子形成稳定的鳌合物而沉淀下来、微生物絮凝法处理废水具有安全方便、易于实现工业化等特点、具有广泛应用前景。

2 生物吸附法

生物吸附法指利用生物体的化学结构及成分特

性来吸附溶于水中的金属离子,再通过固液分离而去除金属离子的方法、利用胞外聚合物分离金属离子,有些细菌在生长过程中释放的蛋白质,能使溶液中可溶性的重金属离子转化为沉淀物而去除、该法具有原料易得、处理成本低等特点。

3 生物化学法

生物化学法是通过微生物处理含重金属废水,将可溶性离子转化为不溶性化合物而去除。

例如:有人利用脱硫肠杆菌(SRV)去除电镀废水中的铜离子,在含铜质量浓度为246.8mg/L的溶液,当PH为4.0时,去除率达99.12%。

二、重金属废水处理技术的展望

随着电镀工业的快速发展和环保要求的日益提高,电镀重金属废水治理已开始进入清洁生产工艺,总量控制和循环经济整合阶段,未来电镀重金属废水处理将突出以几个方面:

(1) 实施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提高电镀物质、资源的转化率和循环利用率,从源头上削减重金属污染物的产生量,同时采用全过程控制,结合废水综合治理,最终实现废水零排放。

(2) 重金属废水的处理技术很多,其中生物技术是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技术,具有成本低、效益高、不造成二次污染等优点,未来将广泛应用于电镀废水的治理工艺。

(3) 综合一体化技术是未来重金属废水处理技术的热点、各种重金属也因其行业和工艺的差异,仅使用一种废水处理方法往往有其局限性,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只有综合多种处理技术特点的一体化技术应用,才能达到理想效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