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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园林施工;问题;对策
引言
园林施工与一般的建筑施工不同,所针对的对象性质不一样,园林施工所针对的对象是各种植物,有着活跃的生命周期,而且各种植物的生长周期也比园林工程的施工时间要长很多,因此,园林工程的效果不是立竿见影的,一般是需要在施工完成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才能看出具体的园林设计效果。
1、园林施工工程管理的特点
所谓园林施工工程,指的是园林施工企业对某一园林产品的施工过程或成果,而园林施工工程管理则主要以员工工程施工项目为对象,以完成整个园林项目为主要目的,以项目经济责任制为根基,以相关的园林施工组织及管理制度为保证,以构成园林施工工程管理项目要素为条件,对园林施工工程进行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管理的系统体系。由于园林施工的面积较为庞大,因此其施工特点一般集多样性、复杂性和长周期性为一体。
2、园林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
2.1施工队伍不专业
施工现场中影响施工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施工队伍的素质,目前的园林绿化施工队伍还是不够专业,其技术水平不高,在施工队伍中,很多人都是农工人员,很少经过专业的技术培训,因此在具体的园林施工中,对于一些现代化的施工技术、园林施工的标准不能很好地把握,导致植物的成活率比较低,园林工程的质量达不到相应的标准。
2.2没有具体施工细则,施工现场比较混乱
施工方案和施工图是施工的依据,但是当前很多园林工程中,尤其是一些中小型的园林工程,比如某些庭院的绿化工作,这些施工现场没有比较完整的施工图,或者仅仅是将施工的意愿和方案用文字表述出来,按照这种方案图进行施工具有大的随意性,施工现场中也没有一定的规则,因此施工中很容易出现问题。而且这种情况下,施工人员和设计人员没有进行充分的交流,也会导致施工效果不能实现设计目的。当前,除了一些小型的园林工程,还有很多园林施工的现场都没有具体的施工方案,或者是施工方案不够详细,具体的施工过程是取决于工程的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随意性较大,出现问题的可能性也较大。
2.3施工现场常出现的技术问题
土壤问题:园林建设必然会设计到土壤问题。在进行园林建设施工时,一定要注意对土壤的保护,防止营养物质的流失。此外,施工时,机械设备难免会对土壤产生碾压,降低土壤的自我排水能力和渗透能力。因此,施工时要尽力不要使机械对土壤碾压过于严实,兼顾施工和土壤,从更大程度上保证园林的整体效果。
整理绿化地:具体种植哪一种植物,需要以当地的水源、气候、土壤状况和条件为判断基础。在进行绿化地的整改过程中,要做到保证植物根系土壤的透气性、透水性和硬度的适度性,可以使用地下排水系统来保持植物根部水养平衡。还要关注植物事宜生长的矿物质环境、土壤的酸碱度,保证最适宜植物生长的土
壤质量。
保存原有植物:园林施工不是在破坏、牺牲原有生态的基础之上进行的,对于那些生长态势良好的、对环境适应性极强的、美化效果到位的植被,可以选择保留下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是盲目地搞一刀切。比如道路两侧的树木,施工的时候,难免会遭到施工设备的碰撞,不利于其正常生长,也不利于维持其
外观的美观性。因而,对原有植被的保护是很有必要的,否则就会顾此失彼。
3、园林施工现场的问题对策
3.1加强施工现场的规范化施工
绿化工程施工是按照一定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因此在具体的施工中,对于缺少施工方案或者施工图导致施工现场混乱的问题,需要从根本上进行解决,即加强施工图和规范化的施工方案的制定,在具体的施工现场,实施具体的施工方案,加强施工人员和设计人员之间的沟通,实现设计目的。
3.2加强施工队伍素质的提升
当前的园林工程大部分都是工程承包的形式,因此施工队伍的质量是影响施工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当前很多承包方的人员都是由农工组成,能力素养水平不高,因此在具体的施工现场中容易出现问题,对此,要不断加强施工队伍的素质提升,加强对其施工技术水平以及职业道德素养的培训,以提高施工人员的整体素质。
3.3技术改进方法
技术问题是进行园林施工的关键所在,促进园林施工建设,要使施工人员树立先进、正确的施工和管理观念和思想意识,从对树木的栽培一直到养护,都要给予细致的关怀。而相关技术人员要树立创新意识,改变传统老套的园林管理观念,把握园林施工的重点、难点。作为园林建设当中最普通的工人,也应该丰富园林保护知识,为我国的园林建设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3.4采取有效的方法处理施工场地
为了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及处理好复杂地形,可以采取以下2种方法:
(1)在对园林工程进行正式施工前,施工方应采用系统性的方法考察施工环境,并根据考察结果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同时制定相应的施工计划及备用计划,以免 对施工场地的使用造成影响。
(2)在处理复杂地形的过程中,应注意使用精确度较高的测量、施工机械,以便能够有效减少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误差。另外,可安排拥有丰富经验的工程师或技术人员指导复杂地形的处理工作,以避免在施工的过程中发生意外。园林施工场地中出现的复杂地形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施工难度,但做到有效处理,不但可以避免工期被拖延,还可以增加园林的观赏价值。
4、结语
总之,要想我国的园林事业得到顺利发展,就必须逐步规范园林景观的施工过程,重视园林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采取上述提到的几点措施尽早解决。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减少园林绿化面积不断减少,园林景观植物严重缺乏、单调的现象出现,从而也才能有效促进园林景观环境的变化多彩,不断满足人们对自身居住与工作环境的高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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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廖堂贵.园林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园艺 ,2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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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和兵员成分的变化,目前,部队基层官兵参加训练的动力不足,被动、应付式参加训练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智能、体能、技能训练难以取得较好的效果。而只有将较好的技能训练和正确的救援组织指挥有效的结合,才能保障抢险救援任务的圆满完成。
一、灭火救援技术训练
消防技术训练是消防队员为熟悉掌握运用各种器材装备而进行的基本技术训练。其任务是:使受训者能够熟练掌握训练项目的操作程序、操作方法、操作要求,以提高消防员操作水平和防护能力,提高部队整体作战能力,适应灭火救援战斗的需要。
二、抢险救援组织指挥
(一)、抢险救援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都明确规定:消防部队除承担灭火任务外,在发生建筑物倒塌、化学危险品泄露等各种灾害时,要实施抢险救援。消防部队既是一支同火灾作斗争的专业化队伍,同时,也是紧急处置其他灾害事故、实施抢险救援的一支突击队。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抢险救援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人员和技术装备的作用,积极营救亟待救助的人员,尽力消除险情和控制事态的发展。
(三)、抢险救援的主要任务抢险救援作为火灾扑救以外的一项特殊任务,涉及的灾害范围和救助对象更加广泛,抢险救援的场所更为复杂和危险,完成任务的饿难度更大。抢险救援在国外消防部门已是一项主要任务和经常性的工作,每年参加抢险救援活动的比例大大超过了火灾扑救。救援的范围非常广泛,基本上是各种灾害无所不包,如台风、地震、洪涝、雷暴、龙卷风、雪崩、火山爆发、滑坡、泥石流、潮汐、医疗急救、陆上交通事故、海上救生、空难、有毒气体泄露、放射性物质污染、水上污染、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等。
(四)、抢险救援的组织指挥系统抢险救援涉及的灾害范围广,现场情况复杂危险,为完成抢险救援任务涉及的部门较多。为了在抢险救援中实施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应成立抢险救援总指挥部。抢险救援总指挥部,任务是负责整个现场的抢险救援工作。在各种事故的抢险救援时,应根据灾害类型、规模和需要,与有关部门和工程技术人员密切配合,完成抢险救援任务。
三、有机的将灭火救援技术训练和灭火救援指挥相结合
据中央气象台今日的信息:“三月一日阴转多云,部分地区有浮沉。上午北京昌平地区观测到浮尘,其它大部地区出现霾,预计浮尘将于明天随冷空气移出北京,空气质量会逐渐转好。”
傍晚时分,京城南端丰台区的政协委员驻地京丰宾馆大厅仍是熙熙攘攘,前往餐厅的人流中,不时有戴着红色胸牌的委员在大厅的通知栏旁驻足,这块黑板上贴着一张A四纸打印的“两会气象专报”:丰台区天气预报“一日白天,多云间阴,晚间,阴转多云,风速二、三级”。
记者在此遇到三位委员都说,他们注意到了今日的“沙尘天”。事有凑巧,这三位委员,一位来自“三面环沙”的宁夏,其他两位都是农业界别委员,其中一位是林业专家,另一位是农业专家。
农业专家、老委员王海波是河北省农林科学院副院长。他对记者说,“早上乘车出门培训,我在车上看书,感觉雾蒙蒙的,我想难道今天有雾?片刻后意识到,今年的第一场沙尘来了。”
林业专家、北京林业大学校长尹伟伦院士对媒体年年关注两会是否遭遇“沙尘天”有话说:“沙尘是自然现象,沙尘加重确实有人为破坏的因素,但连年的治理已初见成效,人们有目共睹。沙尘天气普遍出现在北方春季,地理及自然因素不可忽略”,他打趣说,“我们总不能因为大风冻雪而去埋怨西伯利亚寒流”。
奥运在即,世界最热衷于“中国话题”,不放过中国人的吃穿住行,媒体每年三月还有一大爱好:拿两会遇沙尘说事。尹伟伦颇不以为然,说到此,这位儒雅的委员有些激动,他说,“‘沙尘’不是‘政治’”。
曾任职宁夏中卫县的孙贵宝委员,对北方沙尘颇有了解。他说中卫县西端的沙坡头,曾是个大沙患,而由于治理得力,包兰线铁路经此五十年,从未因沙中断过,沙坡头的治沙防尘经验,对整个中国北方为沙所困的地区都有助益。
连任委员的王海波博士曾在会场外遭遇过沙尘天,他上一届任内就曾递交过防沙提案。“这两年我高兴地看到,北京春天的沙尘已经明显好转”,他肯定地说。
但他提起他在韩国的一段见闻,韩国人曾为一场肉眼看不见、仅限于微尘的“黄尘”天气频频担忧,王海波说,他们担忧的是沙尘隐患,而真正的肉眼可见的沙尘,已是大自然对人类不客气的“提醒”了。
“沙尘天撞上两会,确实能给参会者提供一个直接的话题。好比这次南方雪灾,我希望,不要等到大自然亲自‘提醒’我们了,我们才‘猛然悟道’”,王海波说。
关键词 国防科技资源 市场化配置 风险控制
国防科技资源是国防科技创新和武器装备研制的物质基础,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国家发展的双重使命。其配置方式的选择不仅影响着国防科技资源配置效益与效率,甚至也影响着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市场化日益成为国防科技资源配置的重要选择。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太健全,国防科技资源又有特殊性,其市场化配置的内涵也还存在模糊的地方。此外,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垄断等行为,以市场方式进行配置资源并不能完全解决效率问题,即市场本身也存在着失灵现象,特别是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国防科技资源的配置来讲,还可能给国防科技创新和武器装备研制带来潜在的风险。因此,必须紧紧围绕国防科技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内在要求,科学评估、有效控制国防科技资源市场化配置存在的风险,提高国防科技资源市场化配置效率。
国防科技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内在要求
资源配置,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内,社会对其听拥有的各种资源在其不同用途之间分配。由于国防科技资源的稀缺性,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把有限的国防科技资源合理分配到适当领域中去,以最小的国防科技资源投入,实现国防科技创新和武器装备研制能力最大程度的提升。
1、国防科技资源自身的特性
(1)国防科技资源的稀缺性。由于存在“大炮”和“黄油”的取舍关系,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上,与国家安全与发展的需求相比,国防科技资源具有相对的稀缺性。根据经济学原理,对稀缺性的资源只有进行科学合理配置,才能达到最优的使用效率,即在国防科技资源总量受到约束的情况下,采取恰当的配置方式和于段,实现国防科技创新和武器装备研制能力等产出要素的最大化,以满足国家安全与发展变化对军事能力的要求。国防科技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国防科技资源配置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客观需要。
(2)外部性和公共性。国防科技资源是武器装备等国防产品的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最终产品是国防安全效用,属于公共产品,具有典型的外部性。国防科技资源是科技资源的重要构成,是为维护国家安全而用来进行国防科技创新和武器装备研制的物质基础,是为打赢未来可能发生的战争而在和平时期支付的安全成本,其目的是为国家经济社会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安全环境,表现出正外部性,当然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大炮”和“黄油”使得国防科技资源又表现出一定的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的负外部性。同时,将国防科技资源消耗提供的国家安全效用“扩展于他人的成本为零,而且无法排除他人参与共享”,因此,国防科技资源具有一定的公共品属性。由于私人提供的公公品无法有效满足需求,政府需要介入以鼓励国防科技资源的消费,提供更多的国防产品。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资源的流向,优化资源配置,满足国防安全需求。
(3)多样性、复杂性。国防科技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多项资源,既包括传统的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科技资源,也可以包括新时期为军服务的民用领域的科技资源,形式多性,属性复杂。从理论上来说,其配置的基本问题是供给主体的确定,简而言之,是由政府包揽一切,还是由政府、企业和市场各负其责?由于国防科技资源的多样化,由单一的政府进行提供根本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率配置。必须采用多样化的配置方式,由不同的主体来供给,才能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最大化。这其中,市场就是一种重要的手段,它与政府、企业一起,各自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优势,共同实现从宏观到微观的资源配置效率。
2、国防科技资源市场化配置的特殊要求
科技资源配置是全社会资源配置的关键,只有使其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的基础,才能发挥其最佳的创新功能。国防科技资源市场化配置,是指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在政府和军队相关部门的宏观调控下,依据法律法规,运用价格调节的手段,通过国防科技创新和武器装备研制项目的招投标方式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市场竞争方式进行的国防科技资源配置,以提高国防科研生产资源的利用效率。与其他社会生产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相比,国防科技资源自身的特殊性和效用的特殊性,决定着国防科技资源市场化配置有着自己的特殊要求。
(1)政治目的鲜明。国防科技资源配置的方向和规模体现出一个国家的安全、国防和军事战略方针,具有很强的政治目的性。国防科技资源市场化配置的目的不是单纯地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服务于国家安全利益与发展利益需求,为国家安全提供国防科技支撑和武器装备保障,为经济建设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和技术助推作用。
(2)战略定位较高。国防科技资源是国防科技创新和武器装备研制的物质基础,承担着维护国防安全和经济发展的双重使命。国防科技资源配置方式的选择,影响国防科技资源配置效率,事关国家安全与发展。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看,相对而言,国防领域的市场化改革是落后于民用领域的市场化改革进程的,体现了国家对国防科技领域改革的慎重,也体现了国防科技领域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性。国防科技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关系国家市场化济体制改革与完善的全局,也是其中最为难以改革的而又必须加以改革的部分,其改革的战略定位一方面必须定位于提高整个国防科技资源的效率与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高度,另一方面又必须提升到整个国家市场经济体制最终完善的战略地位。
(3)政府角色关键。由于国防科技资源的特殊性,根据世界各国的经验看,国防科技资源的主要提供方无一例外都是政府。同时,政府作为国防市场管制者,作为所购产品要求的规定者,作为按项目进展而支付的银行家,甚至作为采购合同纠纷的申诉法院,政府在国防科技资源市场化配置中都起到独一无二的作用。
(4)市场波动较强。国防科技创新和武器装备研制具有较强的市场波动性,即不断因国际安全环境和经济发展环境的变迁而呈现出起伏波动、周期循环的现象。党和政府根据国际及国内安全环境、军事斗争形势和经济可承受性来确定国防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武器装备需求的品种和数量,引起国防科技资源的市场供给和需求形成较强的波动。同时,由于安全环境、军事形势往往变化较,快具有突发性,导致武器装备的生产和国防科技研发也就具有很大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
3、关于进行市场化配置的效用分析
市场化配置效用是指国防科技资源市场化配置方式满足国防科技创新和武器装备研制生产需要的能力和程度,满足维护国防安全与发展需要的能力和程度。
(1)提高国防科技资源的配置效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下,国
防科技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既能避免传统的计划配置资源的不足,又能充分利用市场力量调节资源配置的长处,提高国防科技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军工科研院所和军工企业的科研生产资源与国民经济其他领域的具有国防科技创新和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潜力的社会科技资源的优化组合,进一步增强了军民产业协调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国防科技创新能力和武器装备自主研制能力的跨越式提升,为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发展利益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和有力的技术支撑。
(2)激发国防科技资源供给主体的积极性。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根本要求之一就是各资源供给主体能够根据资源的市场价格获取相应的收益。在计划方式的资源配置过程中,各种生产要素都是按计划生产,按指标分配,没有市场竞争激励机制,劳动生产率得不到有效提高,特别是国防科技资源的最重要的人力资源其收益不能得到有效补偿,根本没有创新的积极性。但实行市场化配置后,其积极性可以得以有效激发。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专利申请量同比增长30%左右,增速居世界各主要国家之首,已位居世界第五位。从2004年起实施了国防知识产权推进工程,显著提升了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2007年国防专利申请总量达到两万件,特别是近三年的申请量超过了一万件,年均增长幅度高达46%,尤其是在国防关键技术领域掌握了一大批自主知识产权,广泛应用于新型装备和产品研制,构筑了高技术领域的竞争优势。这些能力与技术的取得,一方面得益于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国防R&D投入的持续增加,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国防科技资源进行市场化配置后,大大激发了广大国防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提升国防科研创新水平和武器装备质量。市场机制的内在逻辑决定了其能够提高资源的投入产出效益,促进技术进步和装备质量提高。一方面有利于平衡供求总量,促进技术升级和装备换代。市场化资源配置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能通过供求关系引导资源的流向与流量。国防科研创新水平不足的领域和需求大的武器装备,供不应求,市场就会通过价格上涨反映这种需求,引导国防科技资源向这些领域流入,而对一些落后的技术领域和装备,需求低,价格下降,促使资源的投入的减少。这样能够实现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水平的不断攀升,加快更新换代速度。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武器装备质量。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内在属性和固有规律,竞争的结果就是优胜劣汰。国防科技资源的供给者在竞争机制的作用下,总是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价格,改进产品性能,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推动国防科技创新升级和武器装备质量提高。
虽然国防科技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能够极大地推动国防科技资源向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扩散和民用科技资源向国防科技资源的有效转化,也能促进军用技术与民用技术的相互辐射、嫁接、转化,实现国防科技资源与经济资源的有机结合,提高国防科技资源的配置效率。但是,“‘看不见的手’所适用的所有市场都是完全竞争的经济。在这种环境下,市场能够有效地配置资源……”。国防科技资源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和国防科技资源的公共品属性,决定着国防科技资源市场化配置并小是完美无缺的,也存在着许多值得注意的问题和风险。
国防科技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风险分析
由于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市场化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加上目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法律制度等方面的不健全,导致国防科技资源市场化配置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1)经济风险。目前,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已进行一系列市场化改革,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允许和鼓励社会科技资源进入国防科研生产领域,加快国防科技资源的全球化合作,打通了军工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国防科技资源运行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但由于国防科技研发和武器装备市场属典型双边垄断领域,买方通常只有一家(即军方),供方也由极少数大型供应商所垄断。市场化改革后,由于保密、生产许可及资质等门槛的约束,真正能够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的民口单位毕竟是少数,使得市场竞争和价格机制在国防科技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十分有限,这就很可能出现新的垄断或寡头垄断定价(如图1所示)。
在这种情况下,武器装备的需求方――军方在信息资源掌握上存在劣势,往往无法及时、准确地掌握武器装备供应商的产品、技术、工艺和质量。供应商很可能夸大研制成本、技术难度、降低努力程度以及为±曾强其在民品市场竞争力而在军品研发生产中实施交叉补贴等。比如,据美联社报道,美国军方曾下令召回超过1.6万件存在质量问题的防弹衣,原因在于这些防弹衣中使用的防弹甲片经测试后根本无法为士兵们提供有效的防护,而供应商就是一家位于亚利桑那州的地方公司。因此,有限竞争市场、市场进出壁垒和信息不对称使得国防科技资源市场化配置过程中存在潜在的经济风险,军方就有可能很难从国防科技军民融合中获得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的好处。国防研发生产单位也会减少技术革新、降低成本、提高性能获得更好效益的努力,进而影响国防科技需求的满足度。
(2)政治风险。国防科技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不仅仅是一项单纯的经济活动,其政治性极强的特性要求其建设和发展必须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和安全利益。国家的安全、国防和军事战略在宏观上影响并决定着国防科技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运行取向、结构规模、质量和数量需求以及管理和政策等。国防科技是一个国家科技实力和国家实力和水平的象征,而在国防科技资源市场化配置过程中,覆盖面会更宽,参与的各类单位也会更多,单位科技人员流动性大,很可能会产生关键技术和产品的外泄,进而影响国家战略利益和国家安全。此外,对民口单位承担军品研制生产任务期间以及市场化过程中进行全过程保密动态监管机制并未建立,相关组织体系和专项保密制度并未健全。因此,国防科技资源市场化配置过程中存在一定政治风险。要避免潜在政治风险,关键就是在市场化过程中把相关核心、关键技术需求中内容经过准确的“解密”处理,使其转换成为既可以说明所需军事技术指标又不含内容的可以公开的技术信息,促进国防科技信息供需的双向互通;同时,还要对于必须提供和交流的军事核心技术、关键信息进行严格的“加密”处理,使民口单位在有限范围内和有限程度内了解军事秘密的情况下与国防研发生产的需求军事单位进行有效快捷的技术信息沟通。可见,如何实现国防科技资源市场化配置过程中“解密”与“加密”的有效衔接,保障国家政治安全利益仍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3)社会风险。国防科技工业属于资金、技术和人才密集型的高风险产业。国防科技工研发和武器装备生产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需要相当的技术基础和科研时间,还要承担极高的科研生产风险,经济上的承受力可以说是军工企业发展的最大约束条件。而在现代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历程中,投入巨大资金而结局失败的事例举不胜举,缺乏相当科学技术和财力基础而遭到失败更是普遍,由于人才流失而致使企业发展受阻的情况在主要国家几乎都存在。目前,我国国防科技资源市场化配置过程中,民口单位对军队武器装备采购部门的职责划分和
管理程序不是很了解(比如科技部与总装备部对于科技R&D的内涵是不一样的),极有可能对信息的获取形成失真,对其自主科技研发投资行为形成误导,从而使其研发的军品最终不能获得军方的采购,导致市场风险极高。例如,在一次由中国和平利用军工技术学会主办的“中国民用工业企业技术和产品参与国防建设展览会”上展出的某民营企业研制的直升机,由于隐身性能方面不符合军方要求,军队装备计划未将此装备列入,致使企业的前期投入付之东流。此外,军品科研订购具有高度的计划性,并随着国家安全环境不断变化。由于军品研制变化大,在采购量大时进入的企业,随着采购大幅下降,从而产生较大的沉淀成本,难以迅速转产民品,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因此,在这些领域市场化或引入民间资本尤其是国外资本后,若没有相应预案,在形势变化、金融危机等特定条件下必将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加强国防科技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风险控制的对策建议
市场机制的固有缺陷、国防科技资源的特有属性,决定了国防科技资源市场化配置存在诸多现实的或潜在的风险,如何有效控制风险是推进国防科技资源市场化配置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1、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风险评估是指依据有关国家安全和市场竞争的相关要求,对承担国防科技创新和武器装备研制的企业和科研院所进行国防科技创新和武器装备研制活动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等安全属性和各种市场波动所造成的利益损失进行科学评价的过程。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机制,首先应建立风险评估的信号和指标体系,包括先进技术的评价体系、各项财务指标、可能出现的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为承担国防科技创新和武器装备研制任务的企业和科研院所安装风险警报系统,以及时发现和评价国防科技创新和武器装备研制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安全利益风险;其次,应健全风险控制的运行体系。军方、相关政府部门和承担国防科技创新和武器装备研制任务的企业、科研院所应联合建立各种风险处理的快速反应部门,当诸如安全风险、经济风险等风险事件发生后,应当有相应的部门及时进行处理,以免风险的扩大和蔓延。
2、建立国防知识产权保障机制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世界新军革的快速推进,国防知识产权逐渐成为增强国家国防科技实力、谋求国际竞争优势的重要举措,成为影响国防安全和经济安全的关键因素。但是,长期以来,由于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军工企业、军工科研院所以及参与武器装备科研活动的民用科研生产力量面临知识产权的挑战,而外国公司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却占绝对优势。根据前面的分析知道,国防科技资源市场化配置失灵的问题之一就是因为国防科技创新和武器装备研究具有正外部性。解决正外部性的根本方式就是要让智力的提供者能从其最终成果中获取相应合理的收益,即要根据国防科技工作者最终产出的社会边际收益进行补偿,激发其创造的积极性,引导其在有资源配置有效率的水平上提供相应的国防产品,而产生这种激励的有效方式就是健全知识产权制度,使科技工作者能够从相关的专利中获取收益。只有尽快建立国防知识产权保障机制,科学解决国防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不明晰、相关义务不明确、利益分配不合理问题,积极鼓励科技人员进行职务发明,允许创造者和所有者通过成果转让多次获得成果收益,并在职称、职务的晋升上有优先权,才能够充分调动军工企业、军工科研院所以及参与武器装备科研活动的民用科研生产机构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尽快在关键技术领域掌握一大批自主知识产权,才能提升国防研究所的核心竞争力。
3、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市场以利益为最高准则,而国防则是以国家安全为最高准则,两者之间存在一定错位。国家要根据市场化需求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立法形式对军用品市场进行规范,主要包括:军用品的生产规范问题,军用品的市场流通问题、军用品的质量保障问题、企业的融资问题、军用品规格及关键技术保密问题等等。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以法律为依据开展国防科技资源的市场化工作,维护国家安全,防范体制漏洞,做到有据可依,依法行使职权。同时依靠人民大众的力量进行监督,弥补行政管理的不足,将市场化风险降至最低。
关键词:船舶保险 损害补偿原则 可保利益 可保价值 保险金额
我国现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为《条款》)由人民银行于1996年7月25日批准并颁发,自1996年11月1日起统一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后该条款又经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2月27日的《关于印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修订,修订后的条款及《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自1997年1月1日起适用。
由于制定《条款》时指导思想的偏颇,该条款的存在着“先天性不足”[1]。根据《条款》修订组织者的观点,“在保险的法律和习惯中,这个条款是一个不规范的条款,因为,该条款的承保在保障风险方面缺项太多,使用的保险用语与法律界定的概念差距太大,因此,在和保险时,这个条款是不能作为依据引用的,过一阶段必须再修订”[2]。尽管如此,由于我国船舶保险市场的竞争性低下等政策性因素,《条款》适用至今已然近十年之久。正是由于这些客观原因的存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成为我国船舶保险中产生保险合同纠纷较多的部分。
在我国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索赔实务中,保险人时常会以被保险人违反损害补偿这一保险法基本原则作为抗辩理由而拒绝赔偿由于承保风险的发生而导致的船舶损坏或灭失。本文将着重分析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下该项保险人拒赔的主要抗辩理由的具体内涵,并对其实际的适用价值作一讨论。
一、损害补偿原则
损害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是保险合同最基本的原则之一。[3]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就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受损失进行补偿。保险合同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皆由此基本概念而生,并且被保险人可获得的依其金钱损失的程度所度量的赔偿数额,也受制于损害补偿原则。正如布瑞特法官(Mr. Justice Brett)在Castellain v. Preston案[4]中所言:“保险合同是且仅是一种补偿合同,该种合同意味着被保险人在保单所保损失发生时应被且仅应被充分补偿。”损害补偿原则的中心意义在于保险不应使被保险人因承保风险的发生而获取净收益。[5]
在保险相关法律制度中,损害补偿原则主要是通过由其派生出来的另一项重要原则——可保利益原则(Doctrine of Insurable Interest,又称保险利益原则)——以及有关可保价值(又称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的规定发挥作用的。[6]
二、可保利益原则
概括而言,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在损失发生时对于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的被保险人不得按照保险合同取得赔偿。[7]
我国法律中对可保利益原则的明确规定仅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为《保险法》)第十二条,该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8]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对海上保险中的可保利益进行了解释:“海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物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的经济利害关系。船舶所有人、船舶抵押权人、船舶保险人,货物的买方、卖方、承运人、货物保险人和提单质权人等均可以作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9]
类似地,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以下简称为MIA1906)第6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不具有可保利益的,他不可以其知晓损失后的任何行为或选择而获得利益。”[10]MIA1906第5条第(1)款规定:“根据此法的规定,任何对于海上冒险具有利益的人即有可保利益。”[11])针对何为“对于海上冒险具有利益”,该条第(2)款而后进一步详述道:“特别地,当一人对海上冒险或其中承受风险的任何可保财产具有任何法律或衡平关系,从而他会由可保财产的安全或正常到达而获益,或会由其损失、或损害、或滞留而受损,或会由此产生责任,则其对此冒险具有利益。”[12]虽然MIA第5条第(2)款中对可保利益的界定并非详尽,但是该款指出了可保利益存在的三项要件,即:(a)被保险人可有被保财产的安全或按期到达而获益或者因其灭失或损坏或扣留或被保险人会由其产生责任而受损;(b)被保险人处于对冒险或任何在该冒险中遭受风险的可保财产的法律或衡平关系中;以及(c)在(a)中所称的此种获益、受损或责任必须产生于在(b)中所称的此种法律或衡平关系。[13]
三、可保价值和保险金额
可保价值和保险金额均是保险合同必须包括的事项,[14]因为它们是确定保险人赔付金额限度的重要参数。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指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15]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16]保险合同中载明约定可保价值的为定值保险,否则即为不定值保险。参照MIA1906中的界定,定值保险单是指列明保险标的物协定价值的保险单;[17]不定值保险单是指未列明保险标的价值而将可保价值留待依保险金额的限度确定的保险单。[18]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均直接使用了这两个概念。[19]在保险业务实践当中,保险价值的作用在于确定保险金额,[20]从而确定保险人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21]其是确定赔付金额的决定性标准。
依据可保价值和保险金额确定赔付金额的原理必须协同可保利益原则而进行说明。
四、可保利益原则与可保价值及保险金额的关系
《保险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见上文)和第二款,《条款》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上述规定的理论依据实际上就是可保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对于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经济利害关系”[22],因为其并没有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这部分利益的损失——被保险人原本就不拥有该部分利益。被保险人所具有的可保利益的金钱额度仅限于可保价值,因为可保价值的额度是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灭失或毁损所可能遭受的损失的最大金钱数额。如果保险人赔付超过保险金额超过可保价值的部分,那么被保险人就会从保险事故中获得利润,因此产生的道德风险等问题会对保险业产生巨大的负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