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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昆明市 制度创新 实践
中图分类号:F2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5-0169-01
一、制度创新奏交响
改革开放发展史其实就是一部制度创新史,改革从很大程度上说就是一种创新。长期形成的旧体制旧机制严重制约了昆明的经济社会发展。基于特殊的市情、竞争的压力、发展的目标、跨越的使命,市委九届四次全会以来,昆明市持续解放思想、不断更新观念,大力倡导、强力推动、全力推进制度创新,奏出了一曲昆明特色的制度创新时代交响!
二、制度创新出奇效
三年多来,制度创新带给昆明的变化是全面的,这些变化和进步必将长远深刻地影响着现代新昆明建设的进程,引领着昆明科学发展新跨越的方向、高度、愿景。
1.变化和进步之一:成功打造了制度亮点体系。昆明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勇气、精神,持续掀起制度创新热潮,呈现出一系列制度亮点:建立健全了解放思想制度体系,把解放思想纳入长效机制,首开全国先河;建立健全了干部人事制度体系,全面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许多举措领先全国;建立健全了问责制度体系,实行最严厉的问责制,被许多地方纷纷效仿;建立健全了软环境建设制度体系,全力打造“三最四低”一流发展软环境,昆明迅速成为“发展高地”和“投资洼地”;建立健全滇池治理制度体系,“五治”先行,“三治”结合,“河长制”被全国推广等,体现了昆明特色。
2.变化和进步之二:初步形成了制度治理体系。昆明站在“顺时之举、应势之策、发展所需、责任所系”的战略高度,大力推进制度创新,用制度规范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初步形成了制度治理体系。这些制度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协同;互通互补,互联互助,筑起了昆明制度治理的立交桥,建构起昆明特色的制度治理体系,为现代新昆明建设发掘了潜力、注入了活力、增添了动力。
3.变化和进步之三:革新了经济社会治理模式。昆明在制度创新实践中,始终坚持“依法、遵规、履程”,大胆探索“党委执政、人大督政、政府行政、政协参政、百姓评政、司法公正”的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最大限度地优化了执政资源配置效果、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成本、最大限度地提升了经济社会治理效果。使制度成为经济社会治理的第一选择。昆明要加快科学发展新跨越,必须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使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事尽其功、权尽其责。必须划清公权和私权之间的界限,使两者依法运行、各得其所。必须划清政府、企业、组织、公民四者之间的界限,使政府回归本位、企业找到属性、组织发挥作用、公民得到权利。必须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让政府权力配置的资源最少、最小化,让市场竞争配置资源达到最多、最大化,努力实现“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成功对握。
关键词:民营企业;家族治理模式;治理主体创新;治理机制创新
Abstract:OurcountryPrivateenterpriseusesmostlythefamilygovernsthepattern,becomesimportantattributewhichthehindrancePrivateenterprisedevelops.ThePrivateenterprisegovernstheinstitutionalinnovationsthegoalisthebusinessentitymanagementstructurewhichcapitalownersandsoonestablishmentshareholder,creditor,operatorandstaffgoverntogether,itmainlyincludesthegovernmentmainbodytheinnovationandthegovernmentmechanisminnovation.
keyword:Privateenterprise;Thefamilygovernsthepattern;Governmentmainbodyinnovation;Governmentmechanisminnovation
前言
全世界每天都有成千上万的民营企业在生生灭灭,只有少数民营企业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并得以延续和发展。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民营企业生存和发展壮大的关键问题。对民营企业实施制度创新是其成长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治理制度创新将构成民营企业制度创新的主要环节。
一、民营企业治理的一般理论
传统意义上的企业治理起源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它是企业制度不断发展的产物。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下,企业经历了从单业主制到合伙制,再到股份制的发展过程。在此背景下,以“有限责任”和“两权分离”为根本特征的现代股份制企业形式应运而生。股份企业的最基本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可以说,传统意义上的企业治理就是源于两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问题。这需要良好的激励约束机制,以使人在实现委托人目标的同时,实现自己的利益,达到“双赢”的效果。
两权分离是传统意义上企业治理产生的源头。按照这种理论,似乎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企业里,就不应该存在治理的问题。我们知道,资产属于私人所有的民营企业最大的特征就是两权合一,而在民营企业中,治理问题一直是抑制其成长和可持续发展的最大“瓶颈”。看来,传统意义上的治理理论已经无法解释民营企业的治理问题,为此,我们必须重新思考民营企业的治理理论。笔者认为,现代企业治理源于企业具备独立的人格。也就是说,企业人格独立是现代企业治理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当然,两权分离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引发了治理问题,如“内部人控制”,但是这只是个表面原因,它是企业独立人格在所有权安排中的一个表象反映而已,企业的独立人格才是治理问题产生的最深层次的原因。或者说,两权分离只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所有权安排的一种形式,它本质上也可归结为企业的一种治理结构,不过是一种现代意义上的治理结构。
二、我国民营企业治理模式的现实分析
民营企业采用家族治理模式,在企业发展的初期,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提高企业的稳定性,加快企业的决策速度,因而是有效率的,对企业的成长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一旦企业规模扩大,产业资本日益社会化,家族治理模式所具有的缺陷便暴露无遗,而且这些缺陷逐渐成为阻碍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家族治理模式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家族股东“一股独大”,损害了广大小股东的利益。在民营企业中,企业创业者或其家族作为大股东“一股独大”,控制着企业的所有权和主要经营管理权,并主导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家族外的小股东由于人数众多,人员分散,所持股份少,一般很难介入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进行的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就由掌握企业控制权的家族成员围绕着家族的利益展开,而很少围绕包括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的利益展开。另外,在小股东不能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必要的监督的情况下,家族控股大股东或其经营者的道德风险,严重地损害了广大小股东的利益,小股东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
第二,个人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不分。在我国民营企业中,企业法人所有权深受家族个人所有权的干扰和控制。对于民营有限责任企业而言,企业组织只是一种形式,民营企业并没有按规范的法人企业来运作,没有健全的企业法人制度来保证企业以独立的法人资格存在。民营企业个人财产所有权,在企业的经营和继承问题上,对企业法人所有权进行大量的干预和控制。
第三,企业主“家长制”作风严重,高度集中化的管理方式排斥人力资本的民主参与和决策。在我国民营企业中,这种“家长制”决策机制固化了民营企业主的“心智模式”,使他们变得更加专制和跋扈。这会不断加大企业主决策失误的可能性。而随着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企业的成长更多地依赖于知识和人力资本,依赖于人力资本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积极参与和决策。市场里的企业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而排斥人力资本民主参与决策的民营企业主的“家长制”作风,必将越来越阻碍民营企业的发展
三、我国民营企业治理制度创新的目标和思路
1.治理主体的创新。谁参与治理,是出资者还是利益相关者?这是民营企业治理主体的问题。传统意义上的企业治理理论认为,治理源于两权分离,这实际上就是对民营企业治理主体应按股东的逻辑认定,其表现为资本雇佣劳动条件下的单边治理结构。在这一结构中,民营企业的治理主体是雇主或股东。基于企业独立人格的治理理论,强调民营企业的法人性和建立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因此,民营企业的治理主体就是主要利益相关者,即资本所有者,包括: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和一般雇员。这是因为,一方面,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是企业的法人财产,而不仅仅是股东投入的资产。企业法人财产包括实物资产、金融资产及无形资产。这些资产主要由股东的直接投资和债权人的债权形成。如果股东凭借其专用性资产获取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那么债权人也可以凭借其债权参与治理。同时,债权人的债权若无抵押,一旦企业亏损或破产,其损失也不可低估。故债权人应当成为民营企业的治理主体。另一方面,经营者和一般员工等人力资本所有者在企业中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一旦企业面临亏损或倒闭,不仅面临青春年华与自信心等的投资损失,甚至会危及自己及其家人的生存。同时,当代民营企业的发展越来越依赖于经营者和员工的人力资本。随着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巩固自己的竞争优势,必须有充足的创新能力,而创新能力只能来自于这些人力资本所有者——企业经营者和员工。
2.治理机制的创新。如何合理分配企业所有权或治理权,企业所有权或治理权如何行使?这是民营企业治理机制的问题。为建立高效能的治理机制,民营企业要注意和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在保证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坚持资本所有者利益最大化将是民营企业治理的根本宗旨。如上所述,传统意义上的治理理论强调股东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目标,而企业独立人格的治理理论,坚持在保证股东利益基础上实现资本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的治理原则。它坚持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资本所有者是主要利益相关者,只有资本所有者才能够拥有企业所有权,才能成为治理主体,才能拥有治理权。无论作为物质资本所有者的股东和债权人,还是作为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经营者和员工,他们都对民营企业做了专用性投资,因而都应该拥有企业的所有权,成为治理的主体。他们与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高度相关,他们的利益最大化理所当然地成为企业生产经营所追求的目标。
(2)治理形式多样化。现在论述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制度创新的文章很多,但是它们大都把完全的社会化,看作成实现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唯一必然趋势。完全社会化,实际上就是放弃家族所有或控股,把民营企业变为完整的社会化企业,在此意义上构建现代化的企业治理结构,这种治理结构可能是民营的,也可能是公有的,那要看控股主体是谁,谁是第一大股东。我们认为,完全社会化在理论上成立,在实践上也不乏其例,不过它并不是民营企业发展的惟一趋势。因为完全社会化是在民营企业遇到资金“瓶颈”和融资渠道不畅等问题下的无奈选择,因为市场上的“经济人”是不会随便把视作为自己或其家族的财产社会化的,只要解决了民营企业的资金来源问题,非社会化将是民营企业治理形式的首要选择。
(3)科学划分三会权责,实施民主化的管理方式。民营企业的家族治理模式表现出的“家长制”作风,已经使得企业内部的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企业事务无论大小,皆以企业主“家长”为准,这与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是不相符的。为此,民营企业要科学地划分董事会、经理班子、监事会的权责:董事会负责决定企业发展战略、方针、长期经营计划及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企业经营班子负责经营管理工作;企业监事会要通过有关制度建设等措施,对企业董事会与经营者行为,企业财务与投资等有关决策行为进行监督。同时,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实施民主化的管理方式,不断吸收人力资本的参与和决策。这要求企业主建立与员工的协商对话制度。
参考文献:
[1]李维安.现代治理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J].经济研究,1996,(6):71~72.
公益金产生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初期。公益金制度的设立,主要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1)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实行低工资、高福利的分配政策,但仍没有完全包括必要的生活福利方面的内容。其中,住房支出尤为明显。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国家在废止原会计制度的同时,不得不考虑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尤其是职工住房的资金来源。作为一项过渡性安排,公益金应运而生。(2)公益金制度的安排也有提高企业员工的参与意识、调动员工积极性的初衷。(3)按国际惯例,企业的税后利润归投资者所有,而我国社会制度的特殊性又要求企业利润的分享不能完全将工人排除在外,于是便有了公益金制度这一折衷安排——属于股东权益但是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二、公益金职能的萎缩
公益金作为一种过渡性、折衷性的制度安排是与其产生时的工资制度、福利制度以及政治环境相适应的。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公有制成分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下降,企业的出资者日益社会化,公益金制度的利益矛盾开始凸显出来。首先,企业的税后净利润归企业的投资者所有,要从中硬性划定一块用于并非企业投资者的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无疑损害了企业投资者的权益。其次,公益金作为所有者权益的一项,决定了其使用的决策权在于企业所有者而非职工,企业管理当局也可以只提不用,将提取的公益金继续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周转,职工得不到实惠。这样一来,公益金便成为一种无效率的制度安排。
从公益金的职能来看,公益金本是一项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的资金来源。随着分配制度以及住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各项福利制度改革的深入开展,实物性分房改为货币性分房,职工住房商品化,企业的社会职能逐步分解脱离,公益金的职能也在逐步萎缩。首先,尽管企业仍然承担为职工缴纳一部分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但这是一项可以精确计量的,与企业的盈利状况无关的法定义务,是企业的一项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更为合理,无需由从税后净利润中计提的公益金来开支。其次,企业由于地理位置较为偏僻,或者处于开办初期等一些原因,无可避免地要兴建一些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如职工集体宿舍、食堂、澡堂等,这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前提条件,它直接形成企业的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无需有诸如公益金的专项资金来源。再者,当今社会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如何争取到本企业所需要的人才,员工福利也是企业竞争的手段之一,如企业自愿向某些员工无偿或优惠提供住房,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居住环境等,但企业有“自愿”提供的动力,无须强制性的制度安排;而且这种福利设施的提供更多是针对某些个体而非“职工集体”,如果将这些福利支出作为公益金的开支项目,显然有违“公益”的初衷;这些福利设施如果所有权归企业,应该计列为企业的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如果所有权归个人则可以由“应付福利费”开支或者由企业从成本费用中计提。总之,职工集体福利不论是法定的还是企业自愿提供的,其本质都是职工为企业提供劳务所创造价值的一部分,是企业获得未来收益的一种代价,应将其直接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中,或予以资本化。在目前情况下,从税后利润中计提公益金作为职工集体福利的资金来源,似无必要。
三、公益金制度的创新安排
以上论述表明,现行公益金制度的历史使命似已终结。那么,公益金该向何处去?简单的做法是废止现行公益金制度,相应的福利支出由成本、费用中列支,或予以资本化。但这样做会在政治层面上造成不良影响,最好是在现行公益金制度的基础上设计出一种新的。更符合企业效率的制度安排。我们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现行《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等均只列明公益金从税后利润中计提,却没有明确公益金的性质,公益金的所有者权益性质只不过是财政部的一种司法解释而已。在公益金的性质问题上,现行法规为公益金的制度创新预留了空间。联系到当前人力资本中心观的确立和企业产权治理结构的改革,以及人力资源会计的蓬勃兴起,我们能否将现行公益金制度转换成一种人力资本所有者分享企业剩余的制度呢?
自从西奥多·舒尔茨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正式提出人力资本理论,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和生产力的飞速发展,人力资源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尤其是当知识经济初露端倪,全球范围内的竞争由原来自然资源和资本资源的竞争转向人力资源的竞争,人们日益认识到人力资源才是第一位的资源。“市场里的企业是一个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周其仁,1996)。这样企业的剩余支配权和剩余索取权应该由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共享。在会计领域,与客观实践以及人力资本理论的发展相对应的是人力资源会计的蓬勃兴起。理论上,人力资源会计可以通过其三大范畴(人力资源成本会计、人力资源价值会计、人力资源权益会计)将人力资源视作会计的一项重要要素加以数量化、价值化,并通过劳动者权益和所有者权益分享企业剩余的机制来解决人力资本的保值增值、员工的激励以至企业的效率问题。但是迄今为止,由于人力资源会计在现实性和操作性方面还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困难,仍只在极少数企业作为管理会计的一种方法加以运用,而未被纳入财务会计领域广泛推广。至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们将难以看到我们所理想的那种状况的出现——财务会计承认人力资源的价值和权益,并对其进行确认、计量和反映,人力资本和物力资本共享企业的剩余。这样,也就难以在可预见的期间指望人力资源会计来彻底解决企业员工的激励问题。
怎样才能有效地解决企业员工的激励和约束问题,从而提高企业效率呢?与现行公益金制度使命的终结相联系,一条现实可行的思路是将原公益金制度改造成企业普通员工分享企业剩余的制度,从而形成企业普通员工的有效激励约束机制。具体设想如下:
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仍然有效,只是公益金的用途不再是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支出,而是企业普通员工人力资本分享企业剩余的表现。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分享比例的确定并没有太多的理论基础,只是为了与原制度相衔接,便于过渡。
2.公益金仍为所有者权益,但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所有者权益,而是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权益,其所有权归属企业普通员工。相应地,在会计核算上,公益金不再是盈余公积的一个子自,而应与盈余公积平行。
3.公益金主要是为了解决普通员工的激励问题。因普通员工的人力资本拥有量差别不大,所以在帐目上公益金应均分给每一位普通员工,体现出政治权力上的公平。
4.为达到对普通员工进行激励与约束的初衷,尽管将公益金的所有权界定给普通员工,但并不意味着普通员工可以随意抽走这部分资金,当然也不能让普通员工永远只是在名义上拥有公益金的所有权。可行的办法是当公益金积累到一定份额后,将其转换成股本,再对员工的股份转让作出一些限制。
以上制度安排与当今国际上盛行的员工持股计划异曲同工,但员工持股计划侧重于既得利益的分享,新公益金制度着眼于利润的创造。企业是否实行员工持股计划需由资本(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决定,没有强制性的制度保证;新公益金制度则为企业普通员工参与剩余分享提供了制度保障。从这个角度来说,新公益金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更为重大。在我们这样一个处于发展中的国家,自然资源、资本资源稀缺,而人力资源相对充裕,人们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有着特别现实的意义,新公益金制度的实施,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此外,新公益金制度至少还有以下一些优点和作用:
1.新公益金制度直接从原制度基础上过渡而来,原有法规无需作重大修改,而且公益金作为人力资本对企业剩余的分享,师出有名,实施的困难不大,利益矛盾不明显。
论文摘要:全球化的经济金融为各国经济、投资者与储蓄者带来很大的收益,同时它也改变了市场结构,为市场参与者和决策者带来了新的风险。我国将在更大范围和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中,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内外矛盾日益突现,我们应正视金融监管的现实差距和问题,推进金融监管的制度创新,努力战胜全球化的挑战。
一、理念革新
一是明确区域金融监管目标。以创建金融安全区为契机,建立涵盖各类金融机构的具有区域特征的高效有力的金融监管模式,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二是完善区域金融监管规划。将金融监管放在整个金融改革发展的大局中统筹把握,根据监管面临的主要矛盾和困难,突出金融环境建设,处理好银行与政府和企业、经营效益与政策优惠、软件建设与硬件建设等关系,不断提升监管水平。三是严格控制区域金融机构发展规模。根据授权和职能范围,对金融机构结构及网点数量进行合理设计布局,使其与区域经济和金融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我国于1998年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分业监管体制,这种体制适应了我国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结构。但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分业经营的模式逐渐显现出不相适应的方面,突出表现在银行资产项目过于集中、券商融资渠道不畅、保险资金投资效益低下。于是管理层逐渐放松了管制,如允许券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允许保险基金以购买投资基金形式进入股市以及允许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等,呈现出混业经营趋势。同时,一些金融机构开始仿效国外同行,以控股的方式实现业务范围的扩张,如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集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于一身,构造了一个符合国际潮流的金融集团的雏形。另一方面,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涌入,国外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必将给予我国的金融业带来冲击和挑战。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对我国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适当改革,以适应已经变化的经济、金融形势。
比较发达国家的监管模式,我们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相结合的模式,成立国家金融监管局作为监管的权威机构,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实现对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全面监管,原专业监管机构仍然负责各自领域的监管。国家金融监管局的主要任务是针对金融监管的真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划分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协调各监管机构的利益冲突以及划分监管归属等。
这种新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模式既能满足实行混业经营后金融业发展对监管体制的要求,也能适应现阶段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期对监管的要求,因此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
三、功能革新
1.规范监管内容,实施有效的金融风险监管。(1)风险预防管理。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资本定义与构成作出规定,制定出资本充足性比率要求,采取分段考核、分层次管理、逐步过渡的办法,限期达到目标;正确划分银行资产的风险种类,制定能够客观反映金融机构风险状况的资产风险权重和换算系数;建立金融机构清偿能力监察制度,在合理区分资产流动性程度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流动资产比率;完善风险准备金制度,从提高呆账准备金比例和简化报批手续入手。(2)风险转移管理。应当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保险的条件、程序、办法制订规章,根据资本充足性、资产流动性和风险资产比率制订保险费率;对受保的本币、外币最高限额给出量化指标。(3)风险吸收管理。风险吸收就是事后救济,指监管当局的最后援助贷款和抢救行动。当一个遵循稳健经营原则的银行出现清偿能力危机时,中央银行从保护存款人利益出发或基于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考虑选择适当的方式,承担最后贷款和迁就行为。中央银行提供低利率贷款,由中央银行全面接管清理,由中央银行牵头组织一个或多个实力雄厚、稳健的金融机构,实行兼并、消化破产金融机构的全部债务等等。通过最后援助和抢救,实现金融业的平稳运行。
2.改进监管方式,强化信息传导功能建设,实现监管信息资源共享。(1)完善非现场监管的风险监控指标。根据审慎性监管的要求,可建立一套完整的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包括科学的风险考核指标、规范化的财务报表统计分析指标,以及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预警指标。并运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手段,加强监管信息的收集、归类、分析和判断。(2)完善非现场监管的系统化建设。实施并表监管,对所辖地区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附属公司的业务实施并表监管,明确应报送的报表及项目、数据的填报口径,特别是对某些报表及项目的合并,更应有明确的界定和标准;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数据采集、统一编码和格式、统一软件开发,实现信息共享”的基本原则,实现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的全国共享,实现对金融机构抱括法人和非法人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逐步提高人民银行对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评判水平。(3)健全分析报告制度。监管部门对各种指标和相关行为信号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近期重点检查指标,就有关风险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讨论,责成监管人员进一步分析、核实,并定期就区域金融风险情况提交金融风险报告。(4)建立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制度。中央银行可以从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经营管理能力、盈利水平、资产流动性等方面进行考查,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定期测算评级,定期公布,以强化金融机构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识别和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力。建立金融监管信息传导机制。通过金融系统行长主任)联席会、信用社主任例会、金融监管质询制度,全面通报监管工作动态,发出监管信息。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就监管过程中提出的某些质疑进行合理解答,依此促进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关键词:农村金融抑制;资金外流;金融产品
文章编号:1003―4625(2006)12-0064-03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农村金融抑制是指在落后的农村地区,金融业远未达到成熟,金融体系效率低下,因而不能有效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受经济金融政策和制度选择等因素的影响,河南省农村金融抑制现象比较突出。通过对豫南许昌、漯河、南阳、信阳市(以下简称豫南四市)的调查,发现现有金融制度安排与农村金融供求矛盾突出,县域经济“三类主体”(即农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贷款难”问题,银行也面临有资金无项目的困扰,呈现出明显的金融抑制特征。
一、农村金融抑制的主要表现
(一)有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主体缺位,支农能力弱化。由于农村地区较高的交易成本和信贷风险,1996年以来,伴随着银行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开始逐步从低效的农村市场快速退出,四市农村金融网点被大量撤并。2001年至2006年1季度,豫南四市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县域机构网点由882个减为376个,从业人员由10813人减为6281人;农村信用社撤销网点286个。目前,四市70%的乡镇已撤并了农行营业所,国有商业银行对县域农业、民营中小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的贷款出现负增长,2006年1季度贷款额较2001年同期减少19.7亿元;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惟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自1998年将农业综合开发、扶贫贴息、粮棉油加工和附营业务贷款划转农业银行后,自身业务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只有农村信用社承担支持三农的重任。由于历史包袱沉重,资金实力不足,结算手段落后,农村信用社近年来存贷比一直居高不下(2006年1季度为80.94%),难以满足县域“三类主体”的需要。截至2005年末,四市“三类主体”对当地GDP贡献率平均为84.2%,而其同期在银行贷款份额仅为40.2%。
(二)农村资金通过金融机构上存渠道大量外流,加剧了农村经济的“失血效应”.伴随着各国有商业银行的逐步退出,近几年,四市农村信贷资金呈现净流出状态。除农业发展银行向农村输入资金外(2006年3月底存款3.5亿元,贷款129.4亿元),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甚至农村信用社都已经演变为农村信贷资金外流的渠道。据测算,目前豫南四市国有商业银行在县域吸收并流出的资金约为210多亿元,农村信用社通过缴纳存款准备金、转存中央银行、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等方式带来的农村资金流失约为49亿多元,邮政储蓄吸纳的农村资金约有135.3亿元。
(三)县域金融机构资产质量差、效益低,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影响,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状况长期处于质量差、效益低、风险高的恶性循环怪圈,制约着农村金融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到2006年3月末,豫南四市县域金融机构账面不良贷款余额为250.9亿元(2001年以来核销、剥离、置换不良贷款77.4亿元),实际不良贷款余额为328.3亿元,较2001年实际增加131亿元,实际不良贷款比例高达47.1%。农发行、农行和农村信用社账面不良贷款比例分别为56.5%、87%、16.7%.农村信用社由于长期以来承担了支农重任和乡镇企业改革的成本,加之自身经营不善,历史包袱重、风险资产多,某些甚至发生支付风险。目前,豫南四市县域金融机构整体上处于微利状态,盈利能力较弱。
(四)“三农”经济的滞后性弱化了金融支持的力度,形成农村经济和金融双滞后的恶性循环。一是由于农业生产周期长、规模小,农民借款额度小,担保能力和信用程度低,金融机构不愿对农民放款.二是由于大多数涉农产业化龙头企业刚刚起步,规模小,市场窄,管理落后,产品科技含量低,金融机构存在“惧贷”心理,其贷款对象往往瞄准科技含量高、信用度高、产品市场前景好的企业和项目,对于“三农”的支持缺少积极性。
(五)农村贷款利率总体水平偏高,农产贷款利息负担过重。缺乏有效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使得农村信用社事实上主导了农村金融市场的贷款定价权,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贷款利率普遍上浮。据调查,目前四市农村信用社对农户贷款利率最低上浮幅度基本都在80%以上。
(六)农村金融服务产品供给不足,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低下。一是农村金融市场上的交易手段落后,交易品种单一。目前四市农村居民能够参与交易的金融商品只局限于存款和贷款,参与股票、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交易的机会均难以得到,而农村信用社提供的信贷品种仅有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存单质押贷款三种,且贷款额度一般都在2万元以下,期限一般都在一年以内,难以满足经济多元化、多层次需求。二是金融创新滞后。如投资顾问、项目理财等新产品尚远离农村。三是农村信用社结算渠道不够通畅,服务效率有待提高。目前,四市基层信用社普遍没有开通通存通兑业务,在信用社办理汇兑业务起码需要一天时间,效率较低。
二、农村金融抑制的原因分析
(一)改革制度安排不均衡,农村金融改革未能整体推进。一是以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实施为标志,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已经10年,起步较晚的中行、建行和工行的股份制改革自2004年先后完成,为此国家提供巨额资金支持,注资600亿美元,中行、建行已经上市。而同为国有商业银行的农行改革方案至今没有出台,农发行职能定位依然模糊;《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颁布实施也近3年,中央银行票据最快也要在两年之后到位,这种不均衡的制度安排抑制了农村金融发展。二是农村民间金融的制度歧视仍然相当严重。长期以来国家从垄断金融资源、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出发,对农村民间金融一直采取抑制政策,我国农村的民间金融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发育,不但造成农村居民融资渠道单一,而且垄断性经营的存在会通过降低效率方式阻碍金融深化。
(二)现有农村金融组织功能不完善,制约了支农作用发挥。
1.政策性金融定位模糊,运行机制不健全,资金挂账现象严重,影响了政策性金融作用的发挥。我国惟一的农村政策性银行――农发行,其政策性业务单一,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农发行贷款结构也不断调整,其主要运营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业务也日渐萎缩。其他如农村急需的扶贫开发贷款、农村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等政策性金融业务尚未普遍开展。据统计,由于省市两级财政补贴难到位,截至2006年1季度,四市农发行各项政策性挂账及应收补贴达47.9亿元,占其各项贷款总额的28.9%,资金流动性极差,形成“财政”挤“银行”。由于粮食企业对购、销、调、储资金需求具有
刚性约束,必然会迫使政策性金融机构增加放款,而放款越多,挂账也就越多,如此恶性循环,不利于政策性银行业务的经营与发展,不利于粮食生产的稳定和国家粮食安全。这与其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的职能定位名不副实,极大地制约了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2.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定位变化,出于成本和利润的考虑支农主体作用下降。四市农行分支机构截至2006年3月末在县域仅有279家,较2001年缩减了59.6%,且还在继续撤并网点。其业务经营战略转型,逐渐从农业转向城市工商业和非农产业,逐步拓展大城市、大客户、大企业,导致农村资金非农化。即便是留在县域发展,也是选择中高端客户。况且作为商业性的农业银行,还兼有“扶贫贴息贷款的政策性业务”,这与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相矛盾。由于小额扶贫贷款运营成本过高,以及有些农户和农村企业将扶贫贷款等同于财政救济资金,贷款收回困难,风险大,而且扶贫贷款超过贴息期和展期、逾期的不再享受贴息政策,因此农业银行从风险和收益上考虑,缺乏发放扶贫贷款的动力。
3.农村信用社改革不到位。近年来,农村信用社走上规模经营、合并与集中之路,基层代办业务网点撤并,使农村信用社远离田野、乡村和农民,吸储能力降低,产生新的金融抑制。在从2004年开始的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中,豫南四市辖区按照全省统一安排,选择实行的是“合作制+股份制”的股份合作制。合作制旨在保证信用社不偏离服务“三农”的方向,股份制旨在建立有效的外部约束和自我发展机制,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从本质上讲,合作制和股份制是两种不同的企业法人制度,把二者糅合到一块,在实践中难以两全,因为“三农”服务与追求盈利的目标本身即存在冲突。从现实情况看,农村信用社一方面普遍追求利润最大化,背离农业平均利润率水平,利用垄断地位过高上浮贷款利率以追求超额收益;另一方面,关系农村信用社长远发展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转换经营机制工作仍进展缓慢,难以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支农主力军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4.金融制度创新不足,农村资金回流缺乏渠道和配套机制。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弱质产业,具有投入高、收益低、见效慢、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差和市场风险大等特点,农业贷款蕴含着较大的风险。农村贷款项目,特别是小农户和小企业贷款大都交易量小、面广量大,分散难管,且信息不对称,稍有不慎,就会产生“有问题贷款”。因此,在没有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和有效激励的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根本不愿意涉足成本高、收益低、风险大的农村市场。而我国现在恰恰缺少这一制度安排。既没有金融反哺“三农”的强制措施,又缺少相应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渠道,无以充分调动国有商业银行在支农工作上堪当重任.
从财政支出来看。长期以来,国家财政支农仅占财政总支出的7%左右,比重小于农业占GDP的比重,而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来说,财政支农支出占比更小,2005年度信阳市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不到2%,基本上是“吃饭”财政的县乡二级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更是微乎其微,与作为农业大市的信阳市和以农业为主的县域经济结构极不相称。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再贷款原本是支农惠农的政策安排,也是促使资金回流农村的积极方式,但由于支农再贷款实施运用上规模和期限管理过死、缺乏灵活性,加之自2004年以来支农再贷款利率逐年上浮导致资金成本增加,农村信用社申请该贷款的积极性不高,支农再贷款逐步退出。
在金融制度安排上,缺乏资金投入“本地化”的刚性比例规定以及利率政策支持,更为重要的是,目前农业部门普遍缺乏信用工具,对商业金融机构的担保、抵押、保险、减免税等配套政策措施缺乏,吸引金融资金及社会资金进入农业领域的机制没有建立起来。此外,在担保环节上,对豫南四市200农户进行了调查,因“找不到担保人”和“缺乏有效的抵押品”而得不到贷款支持的占53%以上。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其拥有的宅基地、房产、耕地使用权等却无法流通和转让。因此,金融信用手段缺失,导致信用链条断裂,农民的资金需求无法转化为金融需求,农民贷款瓶颈凸显。
三、农村金融制度创新
(一)重新定位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真正实现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并存与互补的格局。目前,从表面上看农村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机构设置齐全,似乎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农村金融体系,但实际上这几个金融部门都是由政府主导建立的,其功能定位不清又存在重叠,导致了现在的金融体系不能满足农村金融市场的需要,制约了农村金融的发展,建议对三种金融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和调整。
1.政策性金融兼有财政和金融的双重属性,其存在的依据是市场“失灵”,需要通过财政补贴来支持一些项目和地区的发展。作为涉农的惟一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创新方向:(1)拓宽业务范围,使其不再仅限于粮食收购贷款,将农产品加工、农业产业化、农村扶贫、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贷款等重新划入其业务范围,使其真正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其他商业银行则逐步退出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领域,这是目前正在试行的一种方案;(2)将农发行办成粮棉储备银行,把其他政策性金融业务委托给商业性机构去经营,实现政策性金融的商业化操作,对中国农村政策性金融进行体制重组与机制转型,走商业化道路,构建中国新型农村政策金融体系。
2.农村信用社改革应因地制宜,分类进行。经济较发达地区经营较好、更适合商业化运作的农村信用社,可改为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填补国有商业银行退出农村金融市场留下的空缺。在经济落后、适合合作金融发展的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应坚持合作制的原则,即一人一票、私人信息、民主管理、非盈利性、自我监督,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规范。目前的制度设计中,只有合作制是在市场化基础上兼顾公平、服务弱势群体的制度安排,因此,应从合作制的“互助”精神出发,按照合作制原则,把农村信用社办成(农)民有、民享、民管、民用的区域性金融组织,使其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银行,真正发挥支持“三农”的主力军作用。在产权制度方面,要贯彻“个体产权基础上的联合”原则,切实维护社员原始股金的产权,确保信用社所有权归广大入股农民,从组织制度上保障农民对信用社的实际控制能力。管理经营制度是以民主管理为基础的专业化经营,构建现代企业制度框架,严格委托,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3.商业性金融资金的逐利本性,决定了农村资金外流的大趋势,必须有外力对县域商业银行进行约束,应该强制地规定商业吸储机构如大型商业银行、邮政银行等将一定比例的存款向所在农村社区进行“反哺”,无论以信贷还是债券方式,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实行的社区再投资法,使各相关金融机构增加支农资金的投入。并且,允许商业银行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以完成分配给自己而自己又不愿或不能完成的配额。
(二)加大政府对农村金融业务的政策保护。在当前格局下,关键是要积极探索以财政资金作为贷款贴息资金、担保资金、支农风险基金的协作机制,努力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商业金融对“三农”的信贷投入。具体做法如下:一是建立支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可仿照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的办法,对农业贷款实施财政贴息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扶助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向农业领域配置。二是建立农业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可以由县乡财政出资、省市财政补助为主,农业龙头企业等经济实体筹资为辅,组成农业贷款担保基金,切实解决农村担保难的问题。三是建立农村支农贷款保险机制。针对农业投资风险大的现实,由借款人、贷款人和保险公司三方协商,在支农贷款时给予保险,既拓展了农村保险业务,又解决了银行的支农信贷风险问题。四是建立农业风险投资基金。由各级政府出资,用于高科技农业项目的投资,引导社会民间资金对农业领域的投入,加大对农村经济的支持力度。另外,从实际出发,不断完善、创新支农再贷款政策内容和管理办法,设计科学合理的支农再贷款期限结构和放、还款方式,对欠发达地区继续实行优惠利率政策,与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农业政策等其他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支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