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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1.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
不动产,具有在自然或法律范围内不可移动的属性,包含土地及其定着物如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是国家对于物权制定了的一项法律制度,由专属部门在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下,对不动产物权及其变更情况进项登记,本质上具有司法效果。从最早2007年《物权法》的制定,到2013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不动产登记统一制度的提议再到2016年1月2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这一系列的相关工作彰显了我国政府与领导对该项工作的积极重视的态度以及锐意改革的决心,标志着我国在不动产物权公示上取得了改革的实质性进步。
2.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意义
我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具有经济学价值。它的建立为我国的不动产交易提供了清晰的产权制度,对不动产交易、获取、处置进行了规范。簿证统一是保护物权保障公民合法利益的有效途径,它有效化解了权力矛盾,同时也生成了反腐败等衍生价值。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形式上让土地与房屋实现了房地合一,简化了工作程序,在流程上实行一站式管理,使管理更高效,促进了房产等行业的经济发展。此前,我国实行不动产分别登记制度按不动产所属经济范畴来登记信息,在房产市场上,相应信息未进行实名登记,给腐败留下了藏身之地。不动产实现统一登记之后,对公职人员的房产信息了解更充分,为反腐倡廉提供了有力的制度叠加效益。另一方面该制度实施后国家对公民的住房信息了解更全面,提高了房产宏观调控的准确性,房产投资人群抛售房产,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住房空置的现象,提高了我国住房使用效率。在该制度改革的同时也为国家关于农村土地三权(经营权、所有权、使用权)分立的制度管理提供了保障,进一步保证了农民的合法利益。从长期看为房产税及遗产税等新税制的健全奠定了制度基础。此外,依此制度建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电子存储的方式对不动产信息进行登记,提高了信息的安全性与准确性,符合大数据时代的要求,是管理技术的一项革新。
二、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加强管理的具体思路及措施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从2007年《物权法》颁布至今,经历了近10年的时间,可见改革任务的任重道远。我国不动产管理的客观环境决定了改革的实施进度。首先,我国缺乏统一的不动产管理机制与条例,不同部门、不同地域对不动产分别管理,给统一登记工作带来了难度。其次,该项工作的管理过程触及了部门和个人的利益,实行科学、合理的统一登记制度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改革管理:
1.提高员工素质
不动产登记工作是一项动态跟踪的工作,随着交易事项的频繁发生,给该项工作带来大量的工作量,需要相关工作人员要有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要依据该项工作的时态特性及时进行信息登记与更新工作。此外,不动产登记工作需要相关工作人员既要有法律知识又要掌握土地管理领域的测绘等专业技术,这就需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不断完善员工队伍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素质。
2.加强部门管理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对土地、林权、房产等进行的统一管理,该制度的实施需要国土、房管、农林等多个职能机构的密切配合,要破除部门利益,避免各自为政的工作状态,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衔接工作,建立统一的工作局面。
3.注重制度建设
任何一项改革的实质都是制度的革新,不动产登记制度从分别登记到统一登记是我国不动产管理历史上的重要改革步伐,需要有健全的法律依据与之相配伍。国家及相关制度建设部门要做好顶层制度规划工作,提高制度的合理性,从制度上引领与规范改革的脚步,同时要落实好各项相关政策,消除改革的不利因素,确保新制度实施期间的平稳过渡。
4.实施违规问责
落实责任制,是保证制度实施的有效途径。不动产管理是对产权、财权的管理,在管理过程中常常触及的是个人的利益,极易诱发风险。在制度推行中,要对工作人员的错误及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要加强员工的自律性管理,提高风险意识,将人为因素的风险降到最低。
5.拓宽登记领域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相关基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国该项工作也应该不断的拓宽登记的领域与范围, 要扩大公示及交易安全维护等方面的权利范围,提高制度的公信力和影响力,让改革工作进行的更测底。
三、结束语
伴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各项法制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与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变革,规范了物权及产权管理,在法制层面上创建了良好的交易环境,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改革至今,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还需在制度、管理等各方面不断完善,要形成健全成熟的立法与管理体系,保证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实施的合理性、合法性。相关部门及个人要重视不动产登记制度,在最大范围内维护该项制度,推进此项改革的进程。
参考文献:
物权特定原则也称“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它是指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或者至少在实现该物权时其客体是可以特定的。物权的本质在于将特定的物直接归属于特定的主体,因此作为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也就是说,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无论是所有权还是担保物权抑或用益物权,都必须指向的是特定的单个的物。只有坚持物权特定原则才能有效确定物的归属,确保每一个经济上有价值的物能够被独立地加以支配并投入流通,进而实现对物的有效利用。具体来说,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方面,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确定的某个物,而非泛泛的某类物。例如,房屋的所有权必须是就某个或某些特定的房屋的所有权,而非针对某类房屋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单个的物是具有独立性的,可以被独立地加以支配。
《物权法》第2条将物权界定为“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之所以强调“特定的物”就是基于物权特定原则的要求。
作为不动产物权程序法的不动产登记法,也应当遵循物权特定原则。物权特定原则在不动产登记程序中的要求体现在:在登记簿中记载的不动产应当是特定的不动产,能够与其他不动产相区分。与动产不同的是,不动产尤其是土地在自然状态上是广袤无垠、连绵不绝的,因此必须通过确定其界址加以特定化,以便相互区别。正因如此,《物权法》第11条才明确要求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不动产界址”这一必要材料。通过明确不动产的界址就可以将相互连接的不动产从法律技术上分割开来,从而予以特定化,以便记载入登记簿。
二、不动产登记单元的涵义与类型
为了解决登记中不动产的特定性问题,在不动产登记法上产生了“登记单元”这一法律概念。登记单元也称“登记单位”,它旨在将相互连接的不动产(尤其是土地、房屋)在法律技术上加以分割,从而使之特定化,以便记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一个登记单元具有唯一的、特定的编号,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簿簿页。例如,在德国不动产登记法中,土地登记的单元是“地籍块”,地籍块在地籍册中用数字或字母予以编号,土地在登记簿中以地籍册中所给出的编号来命名(《德国土地登记条例》第2条、《德国土地登记命令》第6条)。一块土地可以是单独的一个地籍块,也可以由数个地籍块组成,但是一个地籍块不能包括数块土地。
由于不动产的类型不同,登记的单元也有所不同。我国的不动产主要分为土地和建筑物。因此,分别存在土地登记单元与房屋登记单元。
《土地登记办法》第5条规定:“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因此,宗地是土地的登记单元或登记单位。
《房屋登记办法》对房屋的登记单元作出了具体规定。依据该办法第10条第1款:“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第2款规定:“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第3款规定:“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由此可见,在房屋登记中,登记的单元既可以是套,也可以是幢、层、间等固定界限的部分。当事人有权选择以何种登记单元进行登记。实践中,一些地方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必须以“幢”而不能以“套”或“层”为单元进行登记的做法是错误的。
三、不动产登记单元的特征
从上述土地登记单元和房屋登记单元的界定来看,能够作为一个登记单元登记的不动产应当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
不动产作为物的一种,必须具有实际的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需要。因此通过不动产登记单元确定的不动产也必须具有实际价值。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中,就明确要求建筑区划内的房屋只有在“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时,才能认定为《物权法》第6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些地方的登记规定也要求房屋分割必须满足独立使用的功能。如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吉林省房屋登记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一)》第8条规定:“房屋分割应满足独立使用功能要求,符合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在我国实践中,曾出现一些人为了孩子上学落户的需要而将一套房屋分割为若干部分,要求分别登记的情形。对此,笔者认为,除非分割后的房屋分别都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否则此种分割登记不应允许。
2.具有明确的界址或界线
据了解,广东省国土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建设、管理和维护省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信息数据库等。
消息透露,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挂牌意味着广东省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工作已全面完成。
广东省国土厅曾表示,争取在2017年年底前实现全省信息共享及信息查询服务,基本实现登记机构、簿册、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上海去年房地产开发贷款同比少增395.9亿
1月18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布,上海2015年全年新增本外币各项贷款4880.6亿元,同比多增984.1亿元,其中全市新增本外币房产开发贷款227.2亿元,同比少增395.9亿元。
2015年上海房地产开发贷款增速回落,商用房开发贷款增加较多。具体为,住房开发贷款和商用房开发贷款分别减少67.4亿元和增加296.1亿元,同比分别多减392.8亿元和多增20.7亿元。全市本外币保障房开发贷款当年增加15.4亿元,同比少增138.3亿元。
济南新年首卖地收金4.54亿
1月4日,济南土地市场迎来2016年首次土地成交。
济南本次共挂牌出让3宗地,其中1宗遭遇流拍,另外两宗以底价成交,总成交价为4.54亿元。遭遇流拍的地块编号为2015-G079,为济南高新华能气动液压有限公司地块。地块面积为12947.2平方米,商业商务用地,出让年限40年。成交的两宗地编号分别为2015-G080以及2015-G081。其中080地块为商业商务用地,出让年限40年。最终被济南环通科技有限公司以底价3276万元竞得。另一宗成交的081地块为商业商务用地,出让年限40年。以底价4.21亿元摘得。
福州新区规划出炉
1月18日消息,福州新区规划出炉,《福州新区发展规划》日前已经福州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近日将上报福建省政府批复。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0-0285-01
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模式,是指在不动产登记程序中行政登记机关应当依法遵循何种程度与范围的审查原则来对当事人的申请内容进行核查与认可。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模式不同,体现了行政权对私权利的干涉程度的不同,同时其审查方式还涉及到登记的法律效力、登记的效率和登记错误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因而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是不登记行为的核心程序要件,也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核心问题。就目前国内学者对此问题的看法,主要有两种观点,即形式审查原则和实质审查原则。在这两种审查模式中,行政主体的参与程度、对登记后果的责任大小及其对登记审查的范围、事项、程度等都是不一样的,两者有很大的区别。
一、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指不动产登记机关是在对申请人主张的物权变动事实进行审查时,既要对形成不动产登记所需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还要对这些要件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进行审查。所谓真实性是指登记所要求的身份、主张等要件必须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性是指登记要件要符合登记相对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或承诺,即还要审查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事实是否相符、有无瑕疵,而不得损害第三人的权益。如果因登记有错误、遗漏等情况导致第三人受损,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根据实质审查作出的登记具有公信力,登记内容具有对世的可信效力,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因行政登记而受到保护。实质审查的优点在于保证不动产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减少瑕疵登记的几率,使得国家公信力得到维护,而不至于因瑕疵登记纠纷造成不动产登记制度公信力下降。
二、形式审查
所谓不动产登记形式审查系指不动产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时,只对法律所要求的形成登记所需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而不对这些要件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进行甄别。因此,登记机关对于登记要件瑕疵造成当事人或第三人权益受损不承担责任。西方多数国家采取这种审查模式,这是因为一方面可以简化不动产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另一方面,形式审查还有利于分清登记机关与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界限。但同时也存在登记的公信力比较弱、登记错误率比较高的缺点。
三、我国应采用的审查原则
不动产登记涉及公民重大财产权利,那么我国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审查原则呢?有学者认为,我国未来立法应该采用形式审查制,但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认为,我国对不动产登记应建立实质审查制度。因为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信用较为低下,欺诈行为时有发生”,而“实行市场经济首先必须保障交易安全”,因此,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尚未健全,诚信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关注安全超过自由应作为法的指导思想”。
“四个统一”依托信息平台
作为不硬登记的主要责任部门,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所肩负的,就是如何更好地完成不动产登记“四个统一”的部署。为此,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展了不动产登记的职责机构整合、人员划转、数据整合、平台建设、流程再造、窗口改造等一系列工作,为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准备各项基础条件。
其中,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建设成为重中之重。温州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郭为人主任明确表示,“不动产登记要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个统一,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建设势在必行。”
对此,郭为人主任已胸有成竹。由于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一直十分重视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并逐步搭建了以地籍系统、档案影像、执法监察、地质灾害、国土“一张图”等为核心的业务系统,这些系统不仅为国土资源的高效管理、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提供了重要手段,也为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巧借东风,推动云计算落地
不动产登记这一新的行革举措,给温州国土资源信息化发展带来了一个新的切入点。
“以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为契机,依托云计算数据中心,分阶段、有目标地推进温州市级国土资源云的建设。” 郭为人主任十分清晰地规划出了建设思路。
明确目标之后,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迅速开展行动,并组织了多个设备供应商进行国土资源云环境测试,最终选择了由新华三云平台、虚拟化软件、网络和服务器组成的解决方案,着手搭建温州国土资源云,为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提供支撑。
经过一系列紧张有序的工作,温州国土资源云建设取得了可观的效果。郭为人主任对此也十分满意:“通过原有平台基础设施平台化的改造和升级,初步完成基于云计算平台的双活数据中心的建设,实现了数据中心、存储、数据库、应用、网络等层级的双活,实现了应用级的双活,无感知切换、业务0终端、数据0丢失。”
面向未来的智慧国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