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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时依法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第85条规定:“调解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和经济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实体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民事调解书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种,其法律效力与民事判决书是相同的。”
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诉讼纠纷,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一种重要方法。它体现了我国特有的调解和审判相结合的民事诉讼原则,这种方式有利于合理解决当事人的诉讼纠纷。根据我国民事审判实践证明:多数民事纠纷案件都是采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的,这是因为民事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问题多大,都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纠纷,只要弄清是非,辨明曲直,晓之以理,大多数纠纷是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因此,搞好调解工作和制作好调解书是民事审判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对于加强人民内部的友爱关系,促进安定团结,搞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预防和减少纠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民事调解书可分为一审、二审、再审民事调解书,写法除个别项目略有不同外,其余大致相同。其结构可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种。
2.编号
写在标题右下方的位置。写明:“[年度]×民×字第××号。”
3.当事人情况
如系一审的调解书,应按顺序分别写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自然情况。如系二审的调解书按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的顺序写。如系再审的调解书按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写。具体写法与一审、二审、再事判决书相同,可分别参照。
4.案由
即写明案件的性质。如“婚姻纠纷或购销合同纠纷或损害赔偿”等。
(二)正文
一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如系二审或再审调解书,在其之前还应写上诉人提起上诉的情况和再审的提起情况。案件的事实可写法院确认的事实。如果案件是在法院受理后,尚未开庭情况下,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和事实清楚,并经双方同意而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的事实可写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无论是哪种情况,事实都应当写得简明扼要,不必像判决书那样写得过细。
二是写明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协议内容是指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它是调解书的核心内容。在事实写完之后,应另起一段,写明如下一段文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而后,用分条分项式写明协议的具体内容。最后,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书送达前,如有一部分已执行,在本协议内容中,应将已执行的那一部分也写入调解书协议内容中,并加括号注明(已执行)。
(三)尾部
首先写明法院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的态度及调解书的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之后由审判庭人员署名,注明制作日期,加盖院印,书记员署名,左方打出“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校对戳。
三、写作注意事项
?调解只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在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强迫调解。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有关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否则不应确认。
?叙述调解书的事实,一般可不必分清是非,确定责任,这是因为双方已就争议的内容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但如果一方坚持要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也要可在事实中将之反映出来,总之,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前提。
?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如果涉及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合同无效的问题,不应在调解书在确认,而应当另行制作决定书确认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合同无效。这是因为,民事行为或者合同的有效无效确认,只能由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确认的机关(如仲裁机关)予以认可,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原则的体现,无权就民事行为或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
?当事人在一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须制作调解书,对于调解不离婚、维持收养关系、即时履行和当事人不要求制作调解书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对不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二审和再审中,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它涉及到原审判决的效力问题。
?调解书的内容应明确具体,便于当事人的履行。调解书中不应使用强制性的词语,不宜写进教育性无法律上实体意义的词句,无必要写当事人无其他争议和调解成立的日期。调解书也无需写撤销原判决,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和再审调解书送达后,即视为原判决撤销。
【范文】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生,汉族,农民,住**县刘新镇孔湾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人**(**之父)。
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人李强,南京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当事人的委托人袁尚,男,教师,住**县新城中学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县刘新镇集体商业总店(下称商业总店),住所地**县刘新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平,商业总店经理。
委托人陈康,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祝庆,男,**县供销合作社科长,住**县供销合作社宿舍。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不服**县人民法院(**)江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商业总店赔偿经济损失。
1995年10月12日**从商业总店购买煤油1公斤,次日晚17时许将其用于照明发生爆炸,致**、**父子被烧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上肢、右下肢10%面积Ⅱ°烧伤;**头、颈、胸、双上肢13%面积Ⅱ°~Ш°烧伤伴感染。本院法医景德鉴定**面部损伤属五级伤残。**父子住院治疗期间,商业总店支付了医疗费1万元。尔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于**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商业总店赔偿14万元。原审法院判决**、**的诉讼请求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商业总店赔偿**、**经济损失4?2万元。扣除已付1万元,余款3?2万元,本调解书送达之日给付5**元,今年12月31日前给付5**元,1998年6月30日前给付5**元,12月31日前给付5**元,1999年6月30日前给付5**元,12月31日前给付7**元。
二、一审诉讼费250元,二审诉讼费50元,合计300元,商业总店负担250元,**负担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七月八日
民 事 调 解 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古窑村。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总经理 。
委托人张亚洲,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2号四通大厦909室。
法定代表人韩远挺,总经理。
委托人许春森,北京市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刘笑冰,男,汉族,1968年2月19日出生,北京凯创信通公司经理,住北京邮电大学眷24号楼24652号。
被告韩大如,男,汉族,1961年7月1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字号为慈溪市师桥岐山电热器厂,住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大岐山村。
委托人许春森,北京市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神其美吉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鼎好天地电子市场4831号。
法定代表人阮其聪,总经理。
委托人许春森,北京市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以生产“开关、插座”等商品为主,并在上述商品上持续使用“公牛GONGNIU及图形”商标至今。经过多年发展,原告的“公牛GONGNIU及图形”商标已广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北京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使用与原告“公牛GONGNIU及图形”之中文部分“公牛”相同的“公牛”为字号,并在其生产销售的“插座”等商品及外包装上大量使用含有“公牛”字样的企业名称。被告韩大如实际生产加工了以上插座等产品,被告北京神其美吉商贸中心在北京市海淀区进行了销售。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共同构成了不争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一限期变更含有“公牛”字样的企业名称;3、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4、三被告在《中国工商报》、《中国质量报》上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诉讼中,被告北京公牛电器有限公司、韩大如、北京神其美吉商贸中心表示承认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对“公牛”商标享有合法权益,尊重“公牛”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调解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电源转换器、插座”等商品上使用包含“公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二OO六年八月十五日前将市场流通领域(包括批发商)已存在的带有包含“公牛”字样的企业名称的电源转换器、插座产品全部收回,并采取必要措施永久性消除插座等商品上任何带有包含“公牛”字样的企业名称;
二、被告北京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其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再包含“公牛”字样或者与之相近似的文字;
三、被告韩大如、被告北京神其美吉商贸中心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带有包含“公牛”字样企业名称的产品;
四、被告韩大如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用于生产加工包含“公牛”字样企业名称的商品所使用的底板模块交给原告;
五、被告北京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被告韩大如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补偿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万元及公证费二千八百元。
案件受理费七千零一十元、财产保全费二千零二十元(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被告韩大如共同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8月2日,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利用最后送达的机会再次调解,经过耐心细致做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场八年的纠纷就此圆满结案。原、被告双方都夸赞法官办案公正,一心为老百姓着想。
1997年8月,家住肥城矿业集团同一宿舍的职工赵某与刘某之妻发生纠纷,后两人由吵骂发展到厮打,致刘某受轻伤,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刘某自诉至法院,法院于1998年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赵某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5000元。后赵某认为也自己受伤了,刘某对此也应该负赔偿责任,便于1999年3月14日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自己各种损失11837.10元。由于本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举证规则等不熟悉,加之案件时过境迁,案件证据支离破碎,查找和查证都十分困难。案件在一审、抗诉、再审等程序之中,双方当事人态度都极不冷静,并扬言要找对方拚命,并到处上访。
在再审过程中,审监庭法官在庭前、庭中、庭后,先后7次做调解工作,因双方正在气头上,未能达成协议。审监庭及时将案情及判决处理意见向审委会进行了全面汇报,审委会采纳了他们的建议,并作出了同意合议庭判决意见的决定。按理说合议庭完全可以就此判决结案,但是考虑到办案的社会效果,他们决定利用送达的机会,进行最后一次调解,这个想法得到了分管审监工作的副院长聂铁的赞同,聂铁亲自同审监庭法官一同送达判决文书,教育双方当事人在处理邻里关系时,要互谅互让,不要负气斗讼,动辄上访,这样既不解决问题,又费钱费力,一次官司结一辈子仇,影响了以后两家关系。双方当事人被法官门的敬业精神感动,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审监庭及时将情况向审委会进行了汇报,审委会撤销了原作出的判决结案决定。
中国法院网·赵怀锐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事故时间:
年 月 日 时事故地点:
市 路当事人情况: 张三(行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联系方式 李四(驾驶员):
事故经过: 何年何月何日在何地因何原因发生了何交通事故,造成了何后果(后果应尽量描述详细)。双方各自承担多少责任。(详情见 公交认字(200 )第 号)
经调解协商,双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因此次交通事故给行人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多少,由李四于何时前一次性赔偿张三。
当事人签字: 年 月 日
以上即是一份民事调解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认定双方责任,通过民事调解,签署协议书,按照协议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一
甲方(受害人或者其亲属):
乙方(驾驶人或者其亲属):
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乙方驾驶车牌号为的车行驶至附近时,不慎与甲方发生交通事故,致死亡。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共计万元(小写:元)整。
二、甲方同意接收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乙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乙方提出任何要求,由甲方负责处理解决。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乙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双方均同意互相配合就本事故的赔偿事宜通过非诉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若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赔偿数额与本协议不一致,双方仍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履行。相关诉讼费、律师费及办案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元。
五、甲方对乙方的违法行为表示谅解,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甲方的任何行政、刑事责任,并保证在必要时配合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
六、甲方保证不再要求乙方或保险公司赔偿超过本协议赔偿数额以外的任何赔偿。因本事故产生车辆保险的赔付,由乙方进行理赔或索赔,保险赔付款项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甲方保证本协议合法有效,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主张权利,若本协议被确认无效,甲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赔偿款返还于乙方,若造成乙方其他损失,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
九、此事故双方一次性了结,别无其他任何纠葛。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部门留存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二
甲方:
乙方:
事故经过:
年月日时分,驾驶省企业技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牌号为号本田轿车沿长江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陵路交叉口时,遇沿人行横道由南向北横过长江东路,号轿车前部右侧碰撞,致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该起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现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甲方扣除前期支付的部分医药费用另行赔偿乙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衣物损失费、义牙更换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元整。
2、本协议签订当日甲方需一次性将万元的赔偿款全部支付给乙方,否则自愿承担30000元违约金。
3、本协议签订之后甲、乙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乙方不得就本次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害向甲方和省企业技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4、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材料原件:
(1):门诊病例一份;证明一份;出院记录三份。
(2)医疗费收据、鉴定费发票共计15张,金额为11012元。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各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