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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状况
全国各大媒体频频爆出,某某地区某企业出现劳资纠纷被告上法庭,还有的甚至出现罢工,更甚者出现伤亡事件。归根结底这是因为待遇被忽视和相关制度被歪曲造成的后果,该状况急待扭转。
以某市为例:某市法院在2008年下半年甚至更长一段时间内将进入劳动争议案件的“爆炸期”。
同时,劳动争议案件在民商事案件中的比重逐年增大。某市法院在2005、2006、2007、2008年1-6月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分别为21325、27284、29778、27642件,其中劳动争议件则分别为2871、5778、6481、10836件(见图.1),分别占全院同期民商事案件数的13.46%、21.18%、21.76%,39.20%(见表1)。
(二)劳动诉讼案件急剧上升的原因
首先,是人民币升值、出口退税调整、银根紧缩、原材料涨价、竞争加剧利润紧缩等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和世界范围内经济疲软造成企业成本上升的影响;其次,是产业转型时期暴露的深层劳资矛盾,例如长期以来企业用工不规范而形成的不良劳资关系(延长工作时间、节假日不休息等)所引发的大量劳资纠纷;第三,是劳动监察不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不畅和舆论的不当引导等因素。以上因素的影响还导致了人们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严重误读。
这一数据让人感到非常震撼,在这一个农民工聚集的地区,面对众多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民兄弟,国家的法规被误读实在不应该。
二、相关法规支持
《劳动台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该法条结合《劳动法》等相关法规大致规定了以下三层意思:
(一)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
为了保障劳动者劳逸结合,保持其身心健康,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进行文化娱乐和科学技术学习,使其有必要的时间料理家务、教育子女、改善健康状况和生活环境,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休息权。为了保障公民的休息权,劳动法规定了完整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本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补充。
当前,我国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1)实行劳动者8小时工作制
1994年的劳动法对8小时工作制作了完整的规定。即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这是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的工时应参照8小时工时制度加以计算,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当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8小时工作制和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但该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必须使劳动者的休息权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199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又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8小时工作制制定了进一步的规定。即职工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口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2)规定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和职工探亲假等休假制度
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用人单位必须安排劳动者休假。
(3)对加班进行限制性规定
加班,也称延长劳动时间,是指用人单位经过一定程序,要求劳动者在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时数和周工作天数的时间而工作。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是指生产任务紧急,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经营的。
其次,必须与工会协商,经工会同意。用人单位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数、时间长短等情况向工会说明,征得工会同意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工会不同意,不可以强令劳动者加班。
再次,必须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进一步与劳动者协商,因为加班需要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劳动者不同意,亦不可强令其加班。因为劳动者的休息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可剥夺。
此外,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时间长度必须符合劳动法的限制性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度,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最后,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得随意要求员工加班的,但出现紧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适当突破上述规定。根据劳动法和有关国家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形时,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才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国家在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不得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通过制定不合理不科学的劳动定额标准,使得该单位大部分劳动者在八小时制的标准工作时间内不可能完成生产任务,而为了完成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获得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得不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从而变相迫使劳动者不得不加班。
劳动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生产和技术条件下,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生产单位产品或完成一定工作量应该消耗的劳动量,或在单位时间内生产产品或完成工作量所预先规定的限额标准。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自主确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但其制定的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劳动定额、计件报酬标准确定后应当保持稳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适当调整劳动定额,但是同样应当以大多数劳动者可以在法定工时内完成的实际数额为限度,不得随意调整。在此基础上制定的科学合理的劳动
定额标准的,依据本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予以执行。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其加班费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口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三、国家相关节假日安排下的工作天数计算
(一)明电[200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0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1月2、3日为周末)――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二、春节:2月13日至19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20日(星期六)、21日(星期日)上班。(其中2天被调休)――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5天。
三、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公休,共3天。(4月3、4日为周末)――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l天。
四、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5月1、2日为周末)――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五、端午节:6月14日至16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12日(星期六)、13日(星期日)上班。(其中2天被调休)――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l天。
六、中秋节:9月22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19日(星期日)、25日(星期六)上班。(其中2天被调休)--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七、国庆节:10月l曰至7H放假凋休,共7天。9约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其中2天被调休)――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5天。
法定假日29天,扣除其中6天周末和8天调休后的净天数为:29-6-8=15(天);2010年有52个周末,双休企业应有52×2=104(天)休息时间,单休企业应有52天的休息时间;周末加之法定节假日:双/单休的企业2010年非工作时间为119天/68天。2010年全年有365天,扣除非工作时间后,全年工作的时间为:246(双休)、297(单休)天,月工作的时间为:20.5天/月(双休)、24.75天/月(单休)。
(二)明电[20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1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其中1日、2日为周末)――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二、春节:2月2日(农历除夕)至8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30日(星期日)、2月12日(星期六)上班。(其中2月5、6日被调休)――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5天
三、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日(星期六)上班。(其中4月3日为周末,4月2日被调休)――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四、劳动节:4月30日至5月2日放假公休,共3天。(其中4月30口、5月1日为周末)――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五、端午节:6月4日至6日放假公休,共3天。(其中6月4、5日为周末)――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六、中秋节: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公休,共3天。(其中9月10、11日为周末)――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是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其中10月1、2日被凋休)――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5天。
法定假日29天,扣除其中9天周末和5天被调休的周末后的净天数为:29-9-5=15(天),2011年有53个周末(其中最后一个周末的周日在2012年),双休企业应有52x2+1=105(天)休息时问,单休企业应有52天休息时间;周末加之法定节假日:双/单休的企业2011年非工作时间为(15+105)120天/(15+52)67天。2011年全年有365天,扣除非工作-时间后,全年工作的时间为:(365-120)245天(双休)、(365-67)298天(单休),月工作的时间为:(245+12)20.4167天/月(双休)、(298+12)24.8333天/月(单休)。
综合2010年和2011年的放假安排,以及国家政策不变化的情况下,2012年法定假日的净天数也应该为15天。又因为2012年为闰年,所以全年总天数为366天,全年有53个周末(其中有一个单周日),所以双休企业应有52x2+1=105(天)为休息时间,单休企业应有53天双休时间;周末加之法定假日后:双/单休的企业2012年非工作时间为(15+105)120天/(15+53)68天。扣除非工作时间,全年工作的时间为:(366-120)246天(双休)、(366-68)298天(单休),月工作时间为:(246÷12)20.5天/月(双休)、(298÷12)24.8333天/月(单休)。
四、结论与启示
综上所述资料可得出月平均工作天数的计算公式为:(x-15-y)÷12
式中×代表:全年的天数;y代表周末休息的天数;15为法定假日的天数(不包含周末或被调休的天数);12为月份数。
为了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保证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确保村干部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决定对全县各乡镇村干部工资实行乡镇财政统一发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村干部工资专户”
各乡镇财政所在原预算内财政专户设立的“机关工资专户”和“民政经费专户”的基础上,另设立“村干部工资专户”,实行封闭运行管理。
二、村干部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对象及标准
(1)发放对象:经村民选举当选的村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各乡镇党委任命的村支部书记、副书记。
(2)职数:按每个村3-5名干部控制职数。
(3)发放标准:
基础工资:每人每月200元。
职务工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每月50元,其他村干部每月30元。
工龄工资:按每年工龄1元计算(工作时间间断不连续计算工龄)。
其他工资:按村农业人口数量和村辖国土面积大小确定,每月按所在村农业人口人均0.013元、国土面积每平方公里1元计算。
三、工资发放程序
(1)开设个人帐户:各乡镇每个村干部在乡镇财政所设立的“村干部工资专户”所在银行开设个人工资帐户,实行“工资直达、一人一卡”制度。
(2)填报工资发放花名册:村级会计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村干部职数、工资发放对象、标准填好工资发放花名册(一式四份),于每月5日前送乡镇财政所审核。
(3)审核:乡镇财政所对村级会计报来的工资发放花名册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报乡镇领导审批。
(4)工资发放:县财政局将各乡镇转移支付中的村级管理费结合村干部工资发放金额,于每月12日前将村级管理费划拨至各乡镇“村干部工资专户”,各乡镇财政所按审批后的村干部工资发放花名册通知各银行将资金直接打入各村干部的工资帐户,实行银行直接发放。(对村级管理费不足发放村干部工资部分由乡镇财政所从返回给村级使用的“20%农税附加”中划拨至“村干部工资专户”。)
(5)核对:各乡镇财政所,各银行及村级会计月底应对工资发放进行对帐,理顺各种手续,以确保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6)帐务处理:乡镇财政所凭银行盖章的工资发放花名册应发金额,借记:“其他支出—村级管理费补助”科目,贷记:“与上级住来”科目。村级会计凭银行盖章的工资花名册应发金额,借记:“管理费用—村干部工资”,贷记:“财政补助收入—村级管理费补助”。
四、管理监督
(1)各乡镇要把确保村干部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作为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重要举措,要把村干部工资发放作为乡镇党政领导的第一政绩来考核。
(2)“村干部工资专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只能用于发放村干部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关键词:会计 核算中心 工资业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作为对会计核算模式的改革和有益尝试,在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真实、完整,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工资项目在整个预算支出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搞好工资的核算和管理,对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现就在会计集中核算中工资业务方面的内部控制和日常管理,结合自己在实践中的体会作一些探讨。
1.工资业务中的内部会计控制
工资发放涉及每个职工的直接利益,同时也是最容易出现弊端的环节。为此,应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制度建设,架构制衡机制,使之出现良性循环。工资业务的内部控制应包含:
1.1工资核算岗位设置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第十九条规定,“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要求单位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工资核算中的不相容职务有:工资预算编制和审批;工资变动审批和工资核算的执行;工资数据的录入和核对;工资转帐和转帐审核等。核算中心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相应岗位。一般地,工资预算编制和工资变动审批由原单位的会计和人事部门人员担任;工资预算审批由财政职能科室执行;工资的录入、核对与发放,工资转帐与审核应分别由核算中心的专门人员担任。不能由一人兼任不相容职务的岗位和办理整个工资业务的全过程,以达到内部牵制的目的。规定了人员岗位后,核算中心应具体细分每个位置的职权,使工作有制度、考核有依据、奖惩有标准。
1.2工资业务授权批准控制
在开展具体工资业务前,应明确各审批人对工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同时明确经办人员办理工资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工资预算必须经财政职能科室批准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严格在预算内控制工资的开支,非经预算调整,不得超指标发放工资。工资发放标准的调整,应由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或相关部门下文规定;核算中心业务人员在录入工资项目时,必须有明确的书面依据并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应拒绝办理或要求予以纠正。严禁未经授权人员办理工资业务。
1.3工资业务中财产保全控制
工资发放后,一般银行会开出银行卡或直接提取现金。应限制未经授权人员对银行卡和现金的直接接触,确保财产的安全完整。银行卡应由非工资发放的经办人员专人保管,由银行取回后放入保险箱,以后再交给原单位的报帐会计。由于核算中心的工资发放由银行汇总一笔划出,事后应由对帐人员对计入各单位银行存款明细帐的工资支出额和银行发出总额进行勾对,以达到帐实相符。
1.4工资业务中的电子信息技术控制
会计集中核算涉及到一个辖区内大部分的行政事业人员,人数多、业务杂,运用手工操作开展工资业务已几无可能。运用一个符合工作实际、实用、高效的工资应用软件来处理工资业务,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控制系统,还有助于减少和消除人为操作因素,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实施。集中核算工资软件除应具有一般的录入、打印、统计功能外,还应具有以下的特色功能:①数据兼容和导入导出功能。②快速查询功能。③数据传输中的识别功能,软件可对人员属性、身份证号码位数及惟一性、银行卡号位数及惟一性审查。④灵活的体系结构和升级功能。
2.工资业务的日常管理
核算中心处理的工资业务都由各单位报帐会计上报而来,并不直接接触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客观上给工资业务的管理带来难度。而另一方面会计核算对工资业务的要求又很高,在工资核算上不能马虎、粗糙,一般应做到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如何加强工资业务的日常管理,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2.1加强工资业务核算合法性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工资规定政策性很强,具有刚性。无论是公务员实行的职级工资,还是事业人员套用职称的工资,各个级别的工资金额及如何晋升都有明确规定。工资核算人员应根据政府人事部门的批准来操作。在审核过程中碰到不合法的业务应予以拒绝,必要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一些非基本的工资项目的支出,如特殊岗位津贴、某些部门的超时津贴,也要有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才可发放,严禁擅自搞高工资标准。
2.2加强工资业务核算真实性的管理。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由于会计集中核算是在会计法律主体保持不变的原则下进行的,所以原单位及其负责人仍应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而核算中心在资料获取上的间接性,给真实性的审查带来困难。对各单位工资发放人员的真实性应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进行核实。核算中心平时应和核算单位多加联系,以及时取得人员调动、新招、死亡等增减资料。一旦发现错误,及时纠正。而对于单位故意虚列人员套取工资的,应向核算中心负责人报告,及时作出处理。
2.3加强工资业务核算准确性的管理。工资关系每个员工的根本利益,如产生错误,往往会引起较大反应。核算中心应将工资准确地发放到每个员工手中。工资核算人员应认真、仔细录入每笔数据,录入后应由复核员进行检查;如工资数据变动较大,核算中心录完后应打印一份交原单位校对。核算中心在考核制度中应规定与发生错误笔数和金额相关的奖罚措施,以促使有关人员做好业务。
2.4加强工资业务核算完整性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保障,所以基本上能够做到工资应发尽发。工资表中不仅列出了各个应发项目,还包括了个人的扣款项目。对于由单位垫付的个人支出,如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医保金等,应在工资中全部收回,而不能长期挂在单位往来帐上或由单位开支。特别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将平时不在工资中发放的内容一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能随意少计。
2.5加强工资业务核算及时性的管理。工资发放应遵循及时性原则,每月的工资发放日应全部到达个人帐。工资的及时发放,不仅有利于员工们安排好个人收支,同时也能确立他们对核算中心的信任。由于核算中心发放的工资人数多、金额大,银行在票据交换、数据导入上都有个时间过程,核算中心在工资发放时要计算好时间提前量;做到既不浪费资金的时间价值,又准时到达员工个人帐户。工资发放完毕后应及时进行工资转帐处理,防止由于未及时转帐,经费指标已被工资用完还在支付报销。核算中心的考核制度中应规定延迟支付工资的惩罚措施。
3.小结
会计集中核算是一个新生事物,包括工资在内的各项会计业务也在不断的探索中。实践中应注重制度的落实,因为好的制度会由于执行程度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效果。核算中心应组织人员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实行结果及时进行反馈,认真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修正控制措施,以期达到最佳效果。
参考文献
[1]谢春林.浅析外汇收支情况表编制的备查账户法[J]. 科学大众,2006.
一、严格执行民工就业的准入制度。
1、建立民工的花名册和暂住证办理情况的台帐。仔细审阅身份证的有效性,对童工、未成年人、无效证件者拒绝吸纳为职工,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由公安部门下派二名协管员下驻项目部,专门到现场为民工办理暂住证,确保每一位民工的进场时间和出场时间都能反映在台帐中。
2、对新增民工采取“一条龙”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如下:由区队长带领新增民工在24小时内到项目安全部报到,安全部对民工进行安全“三级教育”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交底;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然后到合同部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再到财务部办理工资卡(农行卡);后到保安、协管员处办理暂住证;最后由安全部开具可以上岗的通知单,民工凭此通知单到本队进行相应工种的上岗。
二、工资发放方法:
1、财务部对每个民工建立农行卡,由每个民工亲自到财务部领取银行卡,并签名,然后每月30日各队将考勤表及工资表交财务部,财务部在10日将民工工资打到农行卡中,民工直接到银行领取工资。
2、最低工资控制:版权所有
项目部对每位民工的工资进行审阅,现民工工资最低800元。
三、项目部经常与民工进行就业交流,采取坐谈会形式,由项目经理亲自主持,及时了解民工的心理动态和对本企业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二、统发范围及执行时间。农村村组干部工资统筹发放的范围为全市农村现在职、在岗村组干部;统发时间从年6月1日开始执行。年6月20日前,由各镇(办、区)核定村组干部工资发放名单、发放标准,并将情况报市农村财政管理局,由市农村财政管理局汇总审核后实行直达发放。
三、统发办法
㈠合理确定工资基数。农村税改转移支付资金,在按政策规定足额确保“五保”供养经费等支出的前提下,确定村干部年工资发放基数。实行“上限控制,下要保底”。即:村级转移支付较多的村,村组干部年工资发放总额不得超过该村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70%;村级转移支付较小的村,村正职干部年工资额不得低于3000元。各村具体工资基数由各镇(办、区)结合村级规模、山区平原、工作难易程度等因素自行确定。
㈡明确工资统发比例。农村村组干部工资基数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市财政根据镇(办、区)核定上报的村组干部年工资额,实行市镇统筹,对个人年工资基数的60%部分(以下简称基本工资)实行按月发放,剩余40%部分(以下简称绩效工资)由镇(办、区)根据年初确定的职责和工作目标,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实行考核兑现。
㈢实行专户管理,直达个人账户。镇(办、区)在所属农村信用社开设村组干部“工资专户”,市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按月将村干部基本工资直达“工资专户”,各镇(办、区)信用社按照财政所提供的村组干部工资花名册及基本工资标准,每月将村组干部基本工资直达个人帐户。
㈣加强村组干部信息管理。镇(办、区)要建立和完善村组干部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掌握村组干部人员变动情况。若有变动,当月须将变动人员(增减)花名册、月基本工资及新增基层干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上报到市农村财政管理局,经审核后,从人员变动的次月,对下拨的统筹工资款予以调整,确保工资不错发、不漏发。
㈤村组干部绩效工资的发放。镇(办、区)要将绩效工资分解为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稳定、新农村建设等项目,在村组干部绩效工资总限额内进行分配,奖优罚劣。年度考核兑现情况由镇(办、区)财政所汇总后,在次年2月份前报市农村财政管理局,经审核后,按照基本工资统发的方式直达村干部个人帐户。
四、相关要求
㈠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村组干部工资发放工作由市农村财政管理局组织实施。各镇(办、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辖区内村组干部人员身份认定、工资标准测算及村干部人员变动的核实上报等基础性工作,为村组干部工资统筹发放提供真实可靠资料。各镇(办、区)财政所、信用社等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工资专户的设置及管理,确保村组干部工资按时足额直达个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