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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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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范文第1篇

[关键词]领导法律意识认知公众

法律意识的高低体现着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高低。在宙斯刚刚把法律作为最伟大的礼物赐于人类的时候,古希腊人把法律看作是神圣的、应绝对效忠的至上秩序。而现在,人们已不再把法律看作是神授律令,认识到了它是一种完全由人类自身创造、制定并可以不断修正的规则,这不仅体现了人类具有认识、评价、创制、完善法律,指导人们实践法律规范从而推动法律实施的功能,而且直接左右着公共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者实施法律的活动。然而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意识并不是一个轻松的话题。本来以民主自由为基础,需要由民主力量来构建的法治,在目前却需要官方来发动和推进,民众似乎处在旁观者的地位而表现出被动与冷漠;实施法治意在“以法扰官,以法保民”,而真正需要实施法律时却需要借助领导者,乞求于权力。这导致不少领导者不但未意识到“依法治国”、“依法治县”、“依法治……”的意图就是“治”自己,而是常常用“法治”来吓唬平民百姓。这种现状十分紧迫地要求掌握一定权力、通过权力来履行管理职责和为人民服务的领导者具有较公众更高的法律意识。

一、领导者法律意识的核心在于依法领导

依法领导要求领导者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有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者超越于法律之外的权力。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时实行决策法律化,使权力受到法律控制。对政府来说就是严格执法,摒弃人治思想,不以身份为核心,不以部门权力为依托维护等级特权,实现真正的法律平等,处理好法律与权力的关系,并在法治的基础上,建立强有力的约束机制,真正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权力都受法律制约的法治状态。但长期以来,人们往往认为“司法”才能“依法”,所以“依法办事”仅仅只是司法机关的事情①。这说明依法行政首先必须摒弃对法律概念的传统理解,树立“行政也是执法”的现代法治理念,然后才能依法行政。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因而也是权力大、机构多、人数众的一个部门,行政机关在社会生活中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②。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而颁行的禁止性规范得到遵守,也是良好法治环境的充分体现。政府依法行政应摒弃“人治实用主义”观念。实践中,常常会遇到“法治”不如“人治”的困惑,在很多管理领域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使行政管理工作无法开展。于是,有的行政机关就自己制造一些“土政策”,而这些“土政策”往往在管理过程中立竿见影,使许多疑难问题迎刃而解。由于这种情形的存在,行政机关就应当牢牢树立法治观念,绝不能滋生“实用主义”思潮而随意制造“土政策”。政府行使公共权力必须做到“权依法行”,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任何对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产生不利后果的行政行为都应当取得法律的授权,并按法定程序实施,如果地方政府置法律于不顾,随意创制规则,擅自“变通”法律,那么,就无法保证法律的统一与权威。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必然越来越注重运用法律的手段去调控经济和社会事务,政府和企业将成为法律服务的主战场,这就需要政府大力扶持、培育法律服务市场。在扶持过程中,充分提供机会让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介入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参与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依据、法律论证和法律咨询,引导公众改变对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地位蔑视的观念。同时,对法律服务人员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条件,不断提高法律服务队伍的素质。积极鼓励法律服务队伍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实现法律对公民的平等保护,最终实现法治文明带给人类的福祉,从而真正营造出良好的法治环境。“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因此政府及其领导者必须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积极主动地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查找工作差距,寻求发展思路,探索改革举措,特别是针对群众生产生活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困难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断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使广大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进一步得到维护。

二、领导者的法律意识要求领导者带头培养守法精神和习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充分意识到自己在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中的作用

政府的基本特征是行使权力,但行使权力不是政府惟一的存在方式,政府既是权利的,也是责任的。在地方政治、经济发展中,作为政府,首先有责任充分认识到良好法治环境是推动地方政治、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良好的法治环境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而依法治国则是“三个代表”的基本价值取向,只有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以良好的法制条件作为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基本保障,把法制建设作为文化发展的一项基本内容,才能代表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环境改造工程”中的一项核心工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市场、国际经济接轨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地区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倡导效率、竞争、公正,是相对于“人治经济”而言的法治经济,如果地方政府仅倾其身心关注政治环境和具体的、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而淡漠相应的法制保障,西部开发亦无法得到顺利实施。实践证明,优惠政策并不是吸引外商投资的决定性因素,只有健全、规范、稳定、透明的投资环境,才是投资者关注的核心。而良好的法治环境,则是投资者资本、人身安全的根本保障。如果政府机关的执法行为不规范,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就不仅不会推进地方政治、经济的发展,反而还会成为阻碍地方政治、经济发展的绊脚石。

依法行政必须禁止“个人执法”。实践中,为泄私愤、为谋私利而打着“执法”幌子的个人行为不乏其例,如警察个人以公安局名义用“调查”方式威胁他人;税务干部个人“业余查税”;工商干部个人“抽样”、个人通知相对人接受检查……等等,不一而足。这些违法行政的现象无疑严重破坏良好法治环境的形成,政府应当采取针对性极强的措施予以坚决禁止。

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政府还应当承担起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责任。对政府而言,诚信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行政管理领域中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不能朝令夕改,出尔反尔。实践中,很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往往认为,政府权力是可以随意行使不受约束的,政府的政策瞬间可以改变,政府的承诺只不过是“魄力”和“效率”的作秀。针对这种观念,政府应当树立起“权自法出,诚信行政”的观念,彻底摒弃过去的“朝三暮四”行政恶习。二是在非管理的民事、经济等其他领域中言行一致,绝不能信口开河、言而无信,带头遵循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法治经济、契约经济、信誉经济的基本规则。购买商品支付货款、修建房屋支付工程款等等,本是众所周知的最初级的市场经济规则,然而,实践中作为市场规则制定者和维护者的政府,常常不但不去支持债权人行使索债权利,反而批条子、打招呼为赖账者庇护。某县政府在同一时间将同一宗土地出让给两个公民,收取两份土地出让金,当法院判决该县政府将土地出让金返还给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后执行时,该县政府却将银行账户上的所有存款转移到单位会计的个人存折上去了,让法院和当事人哭笑不得③。

鉴于此,全面倡导“诚信”、建立有效的诚信机制,是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培育良好法治环境的迫切要求,特别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和反复,行政行为一经作出,未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总之,只有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用法制引导、规范,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实践。地方政府在营造法治环境过程中,必须承担起为之努力的使命,充分认识到不承担责任的政府不是负责的政府,没有政府营造的法治环境不可能是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领导者的法律意识还在于教育群众依法办事,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增强公民的整体法律意识

领导者的法律意识不仅仅只是要求自己在个人生活中遵纪守法,洁身自好,还要求肩负起培养公民法治观念,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历史责任。法治观念是人们有关法治的基本意识、情感、观点、思想和知识的总称。如果公民不具备相应的法治观念,法治就无法成为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生活方式,良好的法治环境也就难以形成。因此,政府必须引导和培育民众的法治观念,使人们形成敬法守法的精神和文化氛围,才能为地方政治、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但培养这种精神和文化,比制度建设和创制行政规范更为艰巨。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在于良法的存在和普遍遵守。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高低,是法治观念优劣的重要标志。因此,政府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的过程中,不仅要促进司法公正、依法行政,而且应当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培育民众的法律意识和观念,为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奠定牢固的基础。

中国有漫长的封建专制历史,法藏官府,民不知律令,面对高深莫测的法律,百姓只有忍让和服从。如果我们今天的领导者再不培养公众的法律意识,最终会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因此,领导者在关心人民群众温饱的同时,应当引导群众学法、守法、用法,在公众中最终培育起民主、自由、理性的秩序氛围,使我们整个民族摆脱专制、人治、奴役和愚昧。

注释:

①应松年.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J].法学,1996,(11).

法律意识范文第2篇

1.1学生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和对法律权威的认同程度

(1)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从调查问卷分析,大部分学生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不容乐观。问卷题目“我国的根本法是哪部法律”是最基本的常识问题,回答正确只有率69.1%,在回答“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是哪个机关”这一问题是,答出的只有42.3%,“你能说出我国的政党制度吗”这一问题能够回答出来的只有26.4%,随着问题的稍稍加深,能够回答出来的学生比例大大降低,而问卷中的问题同属于最应该掌握的法律常识。由此可以看出,高职医学生普遍重视专业课的学习,但忽略了基础课,特别是法律基础课的学习。(2)对法律权威的认可程度。个体对法律权威的认可程度从侧面反映了一个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对其实生活的影响程度,一个人只有从内心信仰法律,才能自觉的去学习法律、宣传法律、应用法律。本调查将认可程度分为四个层面:完全认可、基本认可、不予评价、完全不认可,调查情况见表1。通过调查可以看出,我国大学生对我国现有法律体制的运行总体评价是良好的,但确实也有部分学生认为法律在保障公平方面还需要加强力度,大学生在遇到麻烦时有半数以上的同学认为自己能够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理性解决问题,不会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而知法犯法。体现了难能可贵的对自己做守法公民的信心。

1.2大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和学习法律的兴趣

针对“你认为大学生如何获得法律知识”这一问题调查结果见图1。从图1可以看出大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还是通过课堂上老师的言传身教,课堂教学在加强学生法律意识方面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绝对不容忽视。网络媒体作为大学生接触多,又比较喜欢的一种传播媒介在习得法律方面显示的作用没有多少优势,也就是大学生上网并没有特别留意自己法律素质的提高。在调查中,当问及你认为在学校里掌握法律知识对你将来的就业生活有帮助吗?有65%以上的同学选择非常有帮助,只有2%的同学认为意义不大,在回答“你希望学校多安排一些法律课程吗”?有52%的同学选择非常希望。当问到“你最想学习哪些法律方面的课程?”有23.6%的同学选择劳动法等跟就业相关的法律,有62.8%的同学选择医事法律,有11%的同学选择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民事刑事法律,只有2.6%同学选择不清楚。由此可以看出医学高职生对于学习法律表现出来浓厚的学习兴趣,特别是对于专业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和就业相关的劳动法律表现出更为强烈的学习要求。调查数据还显示,男、女生在对法律学习兴趣方面无明显差异,但大一学生对法律的学习兴趣明显高于大二和大三学生。

1.3对卫生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

为了对高职医学生掌握卫生法律法规的程度有一个大概的了解,我们设计了6道和医学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学生作答,结果见表2。由表2可以看到,6道题目都是要求将来作为医务工作者必须要掌握的法规,有些甚至关系到作为医生对自己权利的保护,但除了一道题答对率超过50%,其他的均未超过半数,由此可以得出高职医学生对卫生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不深,有待进一步提高。

1.4对和医事法律相关的社会热点、伦理难点问题的把握

能够站在专业角度结合所掌握的医事法律法规,对社会热点事件和热门问题表达中肯的观点,这体现了高职医学生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法律修养,在回答“你认为当前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有15.7%的同学认为是“患方的无理取闹”,有21.2%的人认为“医务人员医德不高,责任心不强”,44.2%的同学认为是“媒体报道不实过度渲染,激化医患矛盾”,有18.9%的人认为是“医事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对于“安乐死”的讨论在民间和学术界一直持续不断,高职医学生也比较关注这一重大现实问题。在被问及“你认为阻止‘安乐死’实施的最大障碍是什么?”时,有44.6%人选择“安乐死尚未立法”,有20.4%的同学选择“安乐死中的自愿动机值得怀疑”,有24.1%的同学选择“实施安乐死有可能给社会带来难以预料的消极后果”,有10.9%的人选择“违背了传统的血缘亲情观念”。

1997年克隆绵羊Dolly诞生,这标志着高等生命所遵循的有性生殖被打破,生命可以通过无性生殖繁殖和“复制”。在被问及“人类能否克隆人?”这一问题时76.2%的同学持反对观点。当问及“你反对允许克隆人主要理由是什么?”有46%的人选择“克隆人会引起家庭伦理关系的混乱”,21.5%的人选择“有可能导致人口性别比例失调”,有6.74%的人选择“技术发展还不够成熟”,25.76%的人选择“会造成在法律认定上自然人和克隆人难以区分”。

2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1高职医学生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

(1)法律基础知识储备不足。尽管学生掌握的法律常识大部分都是来自学校,但由于中学阶段对法律的学习是分散的,不像语文、数学、历史等这些课程学习非常系统化,法律没有在一个时期进行集中系统的训练,学生掌握的知识也是零散的、不成系统的,学习的知识少、记忆不深容易忘记。和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接触的机会更少,在这方面的知识储备几近于空白。进入大学阶段的学习,70%以上的学生表现出对法律的学习兴趣,但从讲授卫生法学老师的座谈中了解,大部分学生仅限于关注现实生活中发生案例的来龙去脉,比如,2007年轰动一时的“北京孕妇李丽云死亡事件”,教师在讲这个案例时学生对案件的细节极为关注,但在对事件背后的深层次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时,学生的兴趣锐减。对卫生法律事件只止于现象,未触及事件的本质,这和学生对相关的知识背景一无所知有很大关系。

(2)重理轻文,忽视人文知识的学习。医学即人学,医学和伦理学、法学密不可分,大医精诚说的就是作为苍生大医需要医生有精湛的医疗技术,又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成为人的一种生活方式,医生在人文修养方面除了加强道德修养,必须同时关注法律素质的提高,惟其如此才能为病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一些学生,甚至是实习医院的带教老师,认为只要自己不主动违法犯罪,学法律没什么用,一个好医生给病人看好病是主要的,这就使得我们的一些法律课程形同虚设,大部分是应付考试“临阵磨枪不快也光”,考完了也就丢到一边去了。

(3)课程体系设置不合理,未能适应学生就业要求。我们无法按照法律专业人才的标准来要求医学生研修法律,但从教育规律来讲,每一门课程的学校都是由浅入深,大学一年级开始接触《法律基础》掌握基本法理,在大二以后可以陆续开设《卫生法学》《医患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处理》等课程。再针对不同专业学生侧重一两个部门法律的学习,比如,临床医学的学生可以重点学习《执业医师法》,药学专业的学生侧重于药事相关法律的学习,这样可以帮助学生构建比较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但是我们现在高职医学院校大部分只在大一阶段讲授《法律基础》,这还是国家教育部门安排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的一部分,没有安排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现在的公务员考试、医院、大专院校等事业单位的招聘考试,试卷内容有一部分就是考的医事法律法规,学生对这部分内容根本没有接触过,无所适从。

2.2建议

(1)发挥课堂主阵地作用,系统开设医学相关医事法律法规课。法律意识的培养不能是空中楼阁,必须有所依附,高职医学院校让这些课程进入课本走进学生的课堂,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学理论,领会法的基本精神,再从深层次上学习和自己专业密切相关的医事法律法规,逐步学会运用专业法律指导工作、保护自己的权利。高职医学院校往往缺乏教授法律的师资,笔者建议可以从当地的综合性大学特别是法学院聘请理论素质较高的老师讲授,更好的选择是由当地的律师协会推荐,聘请名气较大的从事医疗卫生诉讼的专业律师,这些人专门从事法律实践,接触的案例多,讲起课来既有理论又有生动活泼的案例,效果会更好。

(2)创造一切条件让学生在医学实践当中提升法律素质。法律知识仅仅进课本、进课堂还远远不够,医学科学说到底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医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提升。开设模拟法庭、到法院旁听审判过程等都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方法。医学教育有个最大不同,学生实习时间长,高职医学三年有一年在医院实习,学校可以在学生进入实习医院前由实习医院定期派人进行指导,使其明确作为实习医生的权利和义务,实习期间学生更要深刻领会课堂上学到的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程序,学习从法律角度如何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维护患者的利益。学习如何在工作当中注意证据的留存比如病例的书写规范。真正深刻领会医疗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加重医生责任的含义。

(3)大胆引进医学前沿法律问题,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拓宽学生知识面。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有些医学科技成果不断被引入到法律法规当中比如《婚姻法》对近亲结婚的规定,《食品卫生法》第七条“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等。一些医疗技术不仅在伦理学层面引起广泛讨论,也为法学的研究带来新的研究课题,比如,堕胎、母亲、克隆技术、器官移植、安乐死,有些在国外已有立法,但国内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教学过程中将这些前沿问题介绍给学生,让学生理解医学发展面临的许多法律问题迫切需要卫生法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更好的引导、促进医学发展。对于一些学生感兴趣的热点问题可以展开讨论,比如脑死亡和器官移植的立法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已有30多个国家接受脑死亡标准,我国为什么至今没能通过立法?脑死亡立法能不能一蹴而就?脑死亡立法的意义何在?究竟具备什么条件才能采取这一标准?你支持脑死亡立法吗?理由是什么?随着深入讨论这些问题学生会对医学和卫生法学的关系有更为深刻的理解,也会对继续深入学习卫生法律法规产生更大兴趣。

法律意识范文第3篇

2011年的实习护生159名,其中本科59名,大专38名,中专62名,平均实习时间为(4.0±1.0)周。均采用情境模拟带教进行法律意识的教育,由各科室工作5年以上、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法律意识强的护士担任带教工作。由护理部对带教老师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选择总带教老师1名、带教老师8名。

二、带教方法

实习过程中以情境模拟带教为主线,在强化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根据临床上常出现的护患纠纷事件及护理工作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设计情境,指导护生进行相应的处理与应对。

1.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组织护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护士条例》、《护理违法的种类与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及《刑法》中的相关内容,首先使护生不仅要明白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也要清楚的指导患者的权利和义务,让护生了解由于护理工作的科学性、技术性、服务性很强,在对病人实施护理工作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法律问题,若处理不好就很容易引发护患纠纷。

2.介绍护理工作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侵权与犯罪、疏忽大意与渎职罪、医嘱处理缺陷、护理记录书写缺陷、给药错误及与其物品管理缺陷、护生的法律身份等。

3.设计相应的护理事件及有关的场景。一般选取经典的案例进行场景设计,如:保护患者的隐私权,设计场景为导尿、灌肠;防止护理记录缺陷,设计场景为住院患者住院期间随意离开医院,如何保证体温单及护理记录单的真实、准确;防止语言上对患者的伤害,提高沟通技巧与能力,设计场景为术前会备皮应如何解释、对尿道成形术后患者要口服乙烯雌酚时,其目的如何解释。在各种情境中带教老师与护生分别担任角色(如护士、病人、主治医生),让护生独立进行事件的处理,观察护生在进行护理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是否侵犯了患者的法律权益,是否存在纠纷隐患以及是否会正确的保护自己。

4.在观察护生表现后进行讨论分析。要求人人发言,从不同角度点评护生在处理事件中的表现,找出其中不足之处,开设模拟法庭,使其在未来的工作中能够汲取经验教训,强化意识,必要时可以多次进行类似场景的模拟处置,使护生达到举一反三的的能力,从而达到强化意识的目的,指导护生在工作中正确运用法律条文保护病人和自己,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

三、讨论

1.模拟情境教学作为医学教育改革的热点之一,通过创设模拟临床情境,促使护生尽早接触临床,感受实际工作氛围,显示了教学上的优越性,缩短了理论与实践的距离,提高了教学效率。

2.强化护生法律意识是培养高素质护理人员的基本要求。利用情境教学强化护生法律意识,使其在临床实习中能够言行谨慎、工作细致、表现出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这不但是护理专业的内在要求,也是培养高素质护理人才的基本要求。护生是护理工作的后备军,护生法律意识的提高,有利于护理队伍整体法律意识的提高,为减少护患纠纷、确保医疗护理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3.情境教学的方法生动地将临床护理工作中容易出现的法律问题展现在护生面前,使其深刻的理解、改变过去很多护生认为的护理工作与法律无关的错误观念,主动将有关法律知识运用到临床护理实践中。

法律意识范文第4篇

1强化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强化法律意识是医院健康发展的需要,随着护理学科的发展及高新技术的应用,护士服务领域不断拓宽,服务对象不断增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复杂,处理不好则会增加护理工作的不安全因素。这就要求护士不但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高水平的技术与高质量的服务,更应具有法律方面的知识。

强化法律意识是确保病人权益,优化服务质量的需要 病人就医标志着医院与病人建立了合同关系,彼此都具有了权力和义务。病人是市场消费的特殊群体,在接受医疗消费过程中,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因此,这就要求护士在护理工作中考虑到病人的权益,尊重病人的权利。了解自身行为的社会要求及社会规范,对护理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要有预见性,自觉执行各种规章制度,时刻规范自己的言行,保障病人的合法权益,确实把以病人为中心,以健康为目标的整体护理工作做好。使每个病人都能得到安全、满意的医疗卫生服务。

强化法律意识是确保护士合法权益、适应发展的需要《护士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护士的权力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我国《宪法》也明文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人格尊严不受任何人侵犯。护士作为公民,理应懂法,运用法律的尊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病人应用法律武器衡量医疗行为和后果的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护理工作的科学性、服务性,稍有疏忽,难免发生医疗纠纷。一旦发生纠纷,护士可能成为被告、证人等角色,怎样承担这些角色,这就要求护理人员具备有关法律知识,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护士法律意识培养的方法

从思想上加强护士法律意识 从思想上改变护士旧的护理观念,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包括普法知识的学习,重点是相关医疗护理法律、法规的学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每个人都应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法律身份,所负的法律责任,明确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树立法制观念。同时,建议护理教育工作中加强法律课程的设置。

从日常工作中培养护士的法律意识,在护理工作中,护士要对患者的生命和健康负责。工作中的任何纰漏和失误,都会影响患者的健康甚至危急生命。工作中应加强护士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护士学习医疗护理有关规章制度,如查对制度、交接班制度、岗位制度、护理操作规程等,并对重点的护理制度、法律、法规加强学习。

法律意识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律意识;合法权益;农村教育

从古至今,农民一直占据着中国人口的大多数,如何解决好农民问题是历朝历代励精图治的根本问题。现阶段,我国农村正处于由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的转型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重点工作之一。其中,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又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本文着重分析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成因,并从法律角度提出几点解决途径。

一、造成农民现阶段法律意识的主要原因

1.传统意识根深蒂固

(1)现在农村大多还是依赖于土地生存,对土地有着不一样的情感,这是从古至今传承下来的思想,农业社会几乎都是以土地为母体。在农业自然经济社会,土地不仅给农业带来了巨大的物质产品,而且在农民心中也产生了观念。开始人们都是将精力花在地上,这决定了农民生活的分散性质,分散的生活让人们养成了只顾自己不顾他人的孤独性格,渐渐的,农民形成了一种小农思想。

(2)农业生产对农民来说不需要太多的科学知识,操作简单,思维逻辑比较单一,和社会现代化的脚步不一致。他们注重的只是自己家的温饱,自给自足,与社会没有多大的联系,认为只要是与自己没有切实关系的食物都没有参与的意识和观念。

(3)农村一般都比较封闭,信息流通不便,这样,农民的思想就比较局限化,不能得到较大的扩展和发散。慢慢的,农民的思想就变得落后,与时代脱节。意识不仅依赖于物质,还反作用于物质。先进的意识是社会变更的先导,而落后的意识往往在社会变革之后顽固不化,会继续束缚着人们的头脑。所以,培养农民的主人翁意识、契约意识、平等观念、责任意识,对于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尤为重要。

2.法律意识淡薄

农民在观念层面上,对传统的中庸之道、无诉、息诉、和合为贵、宗法伦理、以情屈法等传统法律精神留念难舍,致使他们的法律意识极其淡薄。他们大多都是为了避免打官司,一般是在不用法律的情况下生活,他们对法律制定什么不感兴趣,也不愿意上法庭上去解决问题,他们不要求权利,只要求和睦相处,相互宽容。若是发生什么事情,他们更愿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日复一日,法律意识就更显得淡薄。

3.法律制度不完整

目前,我国农村工作的立法主要涉及管理层面,而对农民的具体权益的保障和一些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的立法还有待完备。保护农民切身利益法律的欠缺,致使广大农民缺乏对法律功能、价值的正确认识,更无法了解到法律在农村日常生产、生活领域中的制约作用,抑制了农民渴望法律的积极性。

二、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1.完善立法

要想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其根本前提是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的修改、丰富、完善,使农民有理可据、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农村也能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运行。例如,可以把农民比较关心的农村医疗落实得更彻底。还有一些目前法律上没有的,难以具体操作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农村的现状,制定出相关的法律,让农民切身感觉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法律保障。

2.大力发展农村教育

我国是一个封建统治很长的国家,在农村更能感受到这种长久的思想。现在的农村,大多数中年以上的群众都没有接受过正式的教育,他们不知法、不懂法,缺少这方面的法律意识,通过大力发展农村教育,让广大人民认识法律,更多地接触法律,让自己能够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权益。在一个缺少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的地方,也是难以建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因此,大力发展农村教育,培育造就一代新型农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必然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着力点和正确选择。

3.加强政治文明建设

农村政治文明建设是其社会民主制度进步的象征,更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加强政治文明的建设,提高农民民主参与的意识是对其认知法律制度的重要途径之一。农民的民主参与影响着我们对农村管理的民主化,农民的参与意味着他们对管理过程的参与和对管理主体的制约。通过民主参与,表达自己的想法和对社会的选择意愿,从而使政治文明建设得到好的发展,使他们的意识更加强烈。

4.深入普法教育

学法是让人们知道在生活中怎样去约束自己、监督自己,让自己知道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普法教育始终坚持学与用相结合的原则,先让干部、执法人员学好法、用好法,按照要求来办事儿。普法教育贵在坚持,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其主要是提高农民的法律观念。它不是一夜之间就能形成的,还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往往弹性很大。在农村普法教育中持之以恒,坚持不懈,采取更通俗的方式方法让广大群众能够认可,能够自主学习了解,才能有更好的成效。

中国农民法律意识问题研究直接关系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顺利实现,但是由于我国“三农”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决定了提升农民法律意识低水平和农村法制建设还要走艰难的历程。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不是一蹴而就的,是需要长期坚持的一项系统工程。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改变现阶段我国农村法治现状的关键环节。只有农民的法律意识得到普遍提高,农村经济才能取得长足稳定的发展;只有农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了,农村社会才会实现真正的和谐;只有农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了,我国现代化的根本目标才有可能获得真正的实现。

参考文献:

[1]王欣堂.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构建和谐农村的战略选择 [J].长江大学学报:自科版,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