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全职简历

全职简历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全职简历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全职简历

全职简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安全管理 建筑施工 安全控制 措施

随着国家建筑业的蓬勃发展,与之配套的各种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的出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及工程监理制的推行,工程建设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却未能与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同步提高,安全事故频发。客观上,加强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必然增加人、财、机的投入,导致成本的增加,而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资是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因此施工单位考虑自身经济利益,往往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积极性不高。主观上,还是部分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未能提高到应有的高度,工程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往往偏重于质量、成本及工期的控制,而忽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同样,目前的建筑工程监理单位也有偏重质量、成本及工期的控制而没有充分认识到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性,也有现场监理人员安全监理工作相关业务知识的缺乏也制约其更好地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针对以上情况,作为监理单位从业人员,必须首先从思想上加强安全管理意识,加强安全监理工作业务知识和经验的积累,才能更好地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实现安全监理目标。下文就如何在建设工程项目上开展安全监理的安全控制措施问题进行探讨。

一.技术措施。

(1)审核施工现场项目部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单位安全架构的人员需做到定人、定时、定岗位,随着工程的进展增减人员需重新上报监理审核。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措施的可行性。重点对基坑开挖、脚手架、模版支撑体系、高空作业、交叉作业、塔式起重机、人货电梯、临时用电等工程或部位进行审查。对深基坑、高支模、高新技术应用等需编制专项方案并进行专家会审。

(3)建立安全文明检查制度和安全会议制度。监理部安全生产组每周组织各方进行安全检查并召开安全例会,对本周的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检查,并核查已出现的安全问题是否已按要求进行整改,同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根据工程的进展以及安全问题的发展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避免问题的发展和累积。

(4)定期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教育的落实情况。现阶段普遍存在施工人员的素质不能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情况。特别是农民工,没有进行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能差,自我保护意识差,违章作业的现象严重,多数人员未经培训就上岗。监理单位需检查施工单位的全员三级安全教育、平安卡准入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演练。

二.组织措施。

(1)建立健全的监理组织,完善职责分工及有关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的责任。安全无小事,除了总监和安全员,其他各专业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也要协助兼管安全。其他监理工程师通过给施工单位灌输“质量为重,安全先行”的观念,明确安全验收合格了,再进行下一步的工序,抓住施工单位关心质量、进度的心理推动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2)监理部设定安全文明生产负责人,常抓不懈。

(3)编制本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详细的工作细则。

(4)大张旗鼓地宣传、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观念。充分利用现代媒体、标语、安全讲座、安全知识竞赛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通过强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三.经济措施。

(1)制定安全约定,明确要求、责任、奖惩规定。开工前监理组织业主、施工各方召开会议,制定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规定,提出具体的安全文明要求,要求应具体,切合实际,不搞花架子。并制定具体的奖惩条款,对违反安全作业规定的行为的奖惩应具有具体的奖惩数额。

(2)组织联合检查组,定期对工地检查,有违规者严格执行惩罚。组织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检查,通过不同单位的对比,推动后进的赶上新进的。奖惩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通过这种形式促使施工单位争先进,有效改变安全文明状况。

(3)建立安全文明措施费台账,按现场投入审批支付安全文明费用。个别施工单位把安全文明措施费当成利润的一部分,或者少投入安全文明措施费,建立安全文明措施费台账有利于督促施工单位投入安全文明费用,做到专款专用。

四.合同措施。

(1)协助业主签订好施工合同,明确业主、施工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2)做好工程安全记录,保存好各种安全管理文件。

(3)对发生的安全事故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上报和处理。

(4)平时注意收集有关安全信息的资料,进行分析,提交给予有关部门参考,便于其作出正确决策。 建立工地各阶段危险源分析制度,重点关注重大危险源。现在监理行业存在以下情况:个别老的监理人员凭经验管理现场,不注意及时学习更新知识;或者新的监理人员经验不足,对现场情况认识不清,发现不了安全隐患。一份好的安全信息资料能使安全员对工地状况有一个全面了解,通过建立制度使人改变惰性、提高认识,也能让有关部门对工地现状有全面的了解并作出正确决策。

全职简历范文第2篇

一、建立健全集体林权制度服务档案的必要性

(一)建立健全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是林业部门规范化管理和标准化建设的需要

随着国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向前推进,建立健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服务档案,实现集体林权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不仅可以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确保改革工作高质量运行也大有裨益。

(二)建立健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服务档案是加强林业部门行风建设,提高优质服务水平的需要

林权档案关涉到千家万户的生产和生活。建立健全林权服务档案,有利于推进林业部门的行风建设,对政策监督、统一管理下的优质服务水平也是一种有效的促进。

(三)建立健全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是加强林业部门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林业部门的核心价值观是“诚信”“责任”“创新”“奉献”。建立健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资源变更也就有了具体可循的依据。如此一来,对贯穿服务全过程之核心理念的落实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是一种良性的制动。

二、建立健全集体林权制度服务档案的主要内容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涉及诸多方面。当前看,可分为三类:

(一)林改综合类

⑴会议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签到簿⑵宣传发动材料:发放宣传单、宣传提纲、林改政策问答、通告、发放给农民朋友的一封信⑶领导组织材料:林改领导小组、资源调查和资产评估小组、纠纷调处小组、林改领导组织的请示和批复⑷公示材料:村民代表名单、享受林改人员名单、享受林改条件、村级咨询状况、资产评估、林改形式、林改领导小组⑸决议材料:林改方式、参改人员条件、利益分配、林改模式⑹计划、方案、总结材料、林改方案的请示与批复⑺表决票材料:林改方案表决票、组织机构表决票、入股表决票、林改条件表决票、流转管护合同表决票、评估价格表决票、股份章程表决票⑻回执单材料:研究入股章程会议回执单、林改会议回执单、管护会议回执单、林改方案会议回执单⑼文件类: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林改工作的意见、通知、办法、工作流程材料⑽统计材料:林地经营状况摸底调查表、问卷统计表⑾ 家庭承包过程中抓阄人员、时间、地点和结果的记录材料,招标、拍卖等其他承包方式的记录材料。

(二)林权登记表类

⑴总体资源调查材料(有几块地、面积、地理位置等)⑵调查因子、外出勘测的图表⑶确权界限文字说明及附图⑷林权登记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⑸林权登记台帐及附图⑹林权登记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⑺林权登记台帐及核准材料⑻签订的各种合同书(三种合同产生的材料有所区别)股份制合同包括:参股人员名单,各地块自然情况,宗地附图,林改入股会议记录;流转合同包括:地块自然状况表(如五块地应有5张自然情况表),宗地附图,流转合同决议,林改有关会议记录;管护承包合同包括:挂画地停耕还林承包合同,宗地附图,参改人员会议记录。

(三)纠纷调处材料

⑴纠纷调处过程及搭配⑵林权争议与调节过程形成的原始记录(包括纠纷调节申请书,双方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书)⑶人民政府依法调节的意见、批复、请示⑷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⑸林权界限确认书⑹ 林权争议的来信、来访材料。

三、林改档案材料的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内容必须真实,数字必须准确,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图样必须清晰,字迹必须工整。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一致。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具有法定效力,有印章和签名,有具体时间。

(三)合同必须有公证性材料,有司法局的公证书,有农业局的仲裁鉴定。

(四)归档的文件应为原件。因特殊原因留存复印件的,必须由经办人核准,并注明原件的存放位置。

全职简历范文第3篇

生态安全的概念,最早是由国际应用系统分析研究所(IASA)于1989年在提出建立全球生态安全监测系统时提出的,它是指在人的生活、健康、安乐、基本权利、生活保障来源、必要资源、社会次序和人类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等方面不受威胁的状态,包括自然生态安全、经济生态安全和社会生态安全,组成一个复合人工生态安全系统。①生态安全具体体现为生存资源满足和保证人类基本生存需求的状态,与生态环境能力密切相关。

预警即提前警报,对于即将到来的危险和灾难进行提前警报,以采取相应的防范和避免措施,从而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的程度。生态安全预警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预警分析、预警对策。预警分析是对生态系统的逆化演替、退化、恶化等现象进行识别、分析和诊断,并由此作出警告;预控对策是根据预警分析的活动结果,对系统演变过程中的不协调现象或可能发生的生态危机表现出的征兆进行总期控制与矫正。②通过这两方面的协调配合,从而更好地实现维护生态安全的目的。

二、建立健全生态安全预警机制的必要性

1、有利于节约人力、物力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礼记·中庸》曾曰:"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提前做好相关的准备才能对事情的成功有利。对于生态安全预警机制,其设立不但有利于维护维护生态安全,更重要的是,对即将到来的生态危险进行提前预报,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能有效地避免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减少因为生态灾害而带来的财力损害。

2、是坚持预防原则的重要举措。

由于生态资源受到破坏后的危害严重性和不易再生性,预防原则成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环境保护中的预防原则是指人们利用环境资源的时候,注意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同时采取预防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相应措施,从源头保护环境。而对于维护生态安全中的预防原则,即采取预防措施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的资源,维护人类的生存需求,从而实现生态安全与稳定。

三、我国当前政策与法律对生态预警机制的规定和不足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才开始组织宏观经济预警研究,很多学者如郭中伟、傅伯杰等在不同的领域对生态安全预警机制进行了研究,中国科学院也将"国家生态安全的监测、评价与预警系统"研究作为2000年的重大项目。③当前我国法律对于生态安全预警机制的规定散见于各类部门规章、条例中,如2007年6月11日起由中国气象局颁行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于传播办法》,对于气象灾害进行预警的方法进行了规定。同时各地方也颁布了诸多地方法规,针对各个地方的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章和条例从法的角度上对于预警机制进行了规定,对于完善预警机制,规制社会秩序,维护生态安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第一,政府部门反映过慢,不能及时的颁布相应的政策、法规。

近期无论是我国还是世界范围内都发生了许多严重的"生态灾难",我们在呼喊"多难兴邦"口号的同时,也要检讨自身的行为,同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来预防、减少由于生态危机而带来的损失。以地震灾害的法律规定为例,当前地震预警机制主要适用1998年12月16日施行的《地震预报管理条例》,今年5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正式施行,它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曾在24年前遭到清理的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予以肯定,并将其纳入国家监测和预防体系。但总体上对于地震预防的规定不是很详尽。而且根据《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前对于地震预防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认定不但不明确,而且还存在处罚过于轻泛、不严厉的情况。因此,在当前生态危害日益严峻的时刻,政府部门应当及时有效的修改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加大惩罚的力度,真正发挥政府的作用。

第二,多为地方性法规和部门条例、规章,效力等级地下,且没有形成一部系统的法律。

目前我国对于预警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多见于部门法规、规章及条例,处于效力等级比较低下的地位。而对于预警机制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时候只会考虑本地区的生态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等因素,相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环境资源,具有局限性。更重要的是,当前我国对于生态安全预警机制并没有形成一部系统的法律,法律作为效力层次等级最高的法,可以从最高、最广的角度对相关行为进行调整。我国当前并没有形成一部系统的相关法律,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预警机制的作用。

第三,对象范围过窄,规定不详尽。

生态安全预警机制所设立的目的在于维护生态安全,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从而对于生态安全的保护就要涉及到生活各个方面,保持水土、水源、动植物资源、大气、矿藏等能被人类做到合理、有序、长期的利用。而当前我国对于生态预警机制所涉及的范围仅涉及到气象安全、食品安全等几个层面,只将着力点放在这几个方面,并没有做到全面系统的进行预警,这对于维护整个生态系统的健康协调发展,显然是不足的。

四、我国当前政策与法律对生态预警机制的发展和健全

首先,应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根据现实的生态状态,迅速有力地调整当前的政策,对当前发生的温室效应、火山喷发等生态危机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将生态预警作为预防生态危机和减少人员财产损失的一项重要举措予以规定,更好地实现政府的权能。二、将生态安全预警机制的发展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一个方面,对没有按照规定设置设立相应的生态预警机构的政府部门进行严肃处理。三、积极鼓励推动当前学术界对于生态预警研究机制的进行研究的步伐,使其朝着更加全面、完善、科学的发展。

其次,应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生态安全预警法》,从法律的层次和高度对生态安全预警机制作出系统的规定,整合全国甚至是全世界的生态状况来进行预警机制的规定。同时还应当扩大对于生态安全预警机制的范围,将其扩展到整个生态系统的各个层面。从而对各类生态危机的出现都可以作出及时有效的预防,并提出向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生态安全。

最后,要明确处罚原则,加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违反生态安全预警的相关规定的各类行为要区分其界限和情况来进行相应的处罚,根据其犯罪性质、主观心态、客观后果等各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和界定,做到权责明确。同时要加强打击违反预警机制规定的力度,对于在预警工作中、不负责任的工作人员,以及知情不报、只顾自身安危的公民都应作出相应的处分。从而充分发挥出法律的震慑作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①肖笃宁,陈文波,郭福亮.论生态安全的基本概念和研究内容[J].应用生态学报,2002,13(3):354-358

②仇蕾,王慧敏,贺瑞敏.流域生态系统的预警管理框架研究[J].软科学,2005,19(1):46-48

全职简历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的初级产品和初级加工产品。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政府行政部门在农产品的生产、运输、经营、加工及其相关过程中对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农产品进行监管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黄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运输、经营、加工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计划、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工商、卫生、经贸、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违禁药物指国家和省级农业部门公布的禁止在种植业、养殖业中使用的农药、兽药和各种有毒有害添加剂等。

第六条医药、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向种植业和养殖业及相关行业生产经营者销售违禁药物。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场所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规划和环境质量标准,严禁在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区内及其周围新建、扩建、改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程,禁止倾倒和排放有毒有害废渣、废水、废气和未经处理的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及生活垃圾。

第八条农产品生产应遵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严禁种植业、养殖业生产者使用违禁药物生产农产品。

种植业、养殖业生产者和农产品经营者,应主动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违禁药物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农产品实行质量安全认证、标识和公示制度,未经申报和专门机构认定,不得使用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无公害农产品名称或标识。

第十条农产品生产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要求;

(二)按照国家的规定使用农药、兽药、添加剂、生长剂,严格执行休药期或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的规定;

(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建立生产技术记录档案,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农产品实行市场申报准入制度,进入黄石市行政区域的农产品,必须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并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申报和提供有效证明,同时要接受监测机构抽样检测。

第十二条农产品经营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所经营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和行业质量标准规定;

(二)取得动植物检疫证明和验讫标志及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经营者待售、收购和加工(屠宰)的农产品(畜禽)必须经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方可出售、加工(屠宰),经检测不合格的,必须实行无害化处理或予以销毁,处理和销毁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十四条农产品(畜禽)加工(屠宰)厂和农产品交易、经营场所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自检工作。

第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监测机构根据监控计划对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进行药物(农药、兽药)残留抽样检测,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检测情况。检测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从事农产品生产、运输、加工、经营活动中,委托监测机构进行有害物质检测的,其检测费用由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十七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相关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三)查阅、复制、封存有关文件记录、凭证及其他资料;

(四)对涉嫌含有违禁药物(农药、兽药)及有毒物超标的农产品予以封存;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测机构在依法实施农产品安全监督检测时,被检查当事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说明有关情况。不得拒绝,不得擅自转放、隐藏、销毁、销售被封存的物品。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兽医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种植业基地使用违禁农药的、在畜牧养殖业及经营中使用违禁兽药的;

(二)销售、收购含有违禁药物的农产品的;

(三)擅自加工未经检测或含有超标的有毒有害物质农产品的;

第二十条未经申报和专门机构认证擅自使用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无公害农产品名称或标识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止使用,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妨碍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职简历范文第5篇

关键词:老年人 监护 制度机制

On Improving and Consolidating Management of Institutional mechanism of the Senior Guardianship

Chunbin LUO

(Yunnan University, Kunming, Yunnan Province 650091)

Abstract: As the aging of population increasingly deepens in China, problems concerning the aged have been highlighted among citizens from all walks of life nationwide. Proposals and suggestions are carried out according to the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Elderly newly updated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current problems exist in supervision mechanisms concerning the elderly guardianship,in order to improve living conditions of the seniors.

Keywords: The elderly, Guardianship, Institutional mechanism

随着我国老龄化人口的迅速增加,关于老年人监护的问题已经摆在了我们面前。妥善解决好老年人的生存生活问题,不仅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也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之路。从健全和完善制度机制入手,加强其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等,已成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健全和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应把握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1.细化探望老年人规定,为外出务工人员就近提供就业平台

根据我国客观现实,要解决老年人精神层面的需求,需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外出务工人员就近提供就业平台,尤其是大力发展城乡经济,提供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让更多的外出务工人员与家中老年人居住在一起,履行赡养监护职责,既可发展本地区经济,又可兼顾老年人,可谓一举两得。同时,鉴于我国当前法律对探望老年人的法律还显粗陋,可借鉴国外经验,探亲时间采取量化,具体以日或月来计算,否则给予相对应的惩罚。再者,探望要讲究质量,具体以老年人自我感觉与评价来衡量。

2.建立老年人监护机制,加强国家权力的监督与社会监督

监护本应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但对于目前我国监护制度,尤其是老年人监护制度的薄弱,以及人们对老年人监护意识的淡薄,有必要通过国家强制措施使老年人监护制度得到确实地贯彻实施。并且多数发达国家也开始以监护职务为国家之公务,专责机构执行监护工作,使得监护更具公法和私法双层色彩[1]。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设立专门的监察监护局以专门处理监护案件,对于法定监护、指定监护或是老年人自我决定的监护人(监护人有能力且已同意)中违背监护本应履行的义务或责任,应由国家强制力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惩戒与制止,必要时更换监护人,或者经举报人举报有损害被监护人的法定事,也可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解决。再者,完善监护制度,扩大老年人监护范围,从老年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扩展至丧失部分行为能力以及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甚至对于“五保”老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可纳入到国家政策规定的监护范围,不仅做到一对一负责,甚至有条件多对一照管。

3.明确监护人权利,保护被监护人的正当权益

保证监护人的获得报酬的权利[2]。家中有老年人需要赡养的,国家应该按老年人人数为赡养人提供相应的经济扶助,以减轻赡养人尤其是农村赡养人的经济负担;作为监护人有权利在照料老年人的同时获得相应的报酬,其来源可以一部分来自政府补助,一部分由老年人自身财产或者亲属财产支付。

保护监护人的辞职权与拒任权。监护人有正当理由要求拒任或者辞职的,有关部门应该批准[3]。笔者认为,法律应根据老年人的意愿或者监护人的实际情况,以决定监护期限。监护人有自主决定是否担任监护人的权利,并且应该在重新为被监护人确定好监护人后才可请辞。当然,监护监督机构对不称职的监护人有权给予开除处分。

保护监护人休息休假权。监护人可享有法定的休息休假权。监护机构或者法人可为被监护人安排轮班监护,以保障监护人的休息休假权利。

4.完善老年人监护机构及场所,保障监护人老有所依

除了国家设定的养老院、敬老院等以及以家庭为单位的老年人监护场所,应更加重视社会团体及组织对老年人监护的投入力度,设置专业的老年人监护场所,根据老年人不同文化层次以及身体状况,为其安排不同的监护项目,农村老人在基本生活保障这方面欠缺有力支撑,城市老人在精神心理方面需要更多的关爱,应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仅要处理好老年人的财产照管问题,更着重强调的是要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保证其心理健康,身体健康,能很好地适应社会,与人交流。

5.拓宽老年人监护人的范围

不仅自然人可作为监护人,法人也可担任监护人,只要法人具备充足的资金、法人社团达到了一定的规模、社团成员经过了严格的培训,社团团体对监护行为进行监督等;需要强调的是,具体承担照管事务的应该是法人社团中的具体工作人员,对老年人具体照护能够做到细致化有针对性。很多需要进行监护的老年人绝大部分都是空巢老人,在他们身边基本没有多少符合监护人法定条件的。因此,拓宽监护人范围,可有效避免有些老年人身边无自然人监护的尴尬,对老年人做到切切实实的照护。

总之,对于老年人这一庞大的社会群体,设立监护的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势老年人的权益,体现法律是以人为本的精神。在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加剧、人权意识张扬的现实情况下,构建符合现代监护理念的老年人监护制度,让法律更全面地介入老年监护关系,更多地尊重被监护老年人的意志,更细致地区分被监护老年人的需求,为生活中的老年弱者提供更人性化的保护和支持,确保他们与其他人平等地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既是历史潮流使然,也是和谐社会所需。

参考文献:

[1]陈惠馨.亲属法诸问题研究[M],台北:月旦出版公司,1993: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