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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峰集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作为国家煤矿二级培训机构,主要承担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素质支撑,安培中心结合集团公司内外埠发展实际,在完成国家总局统一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课时的情况下,为培训内容不断“加餐”,充分利用集团公司设备设施资源,安创新培训形式,实现“实物进课堂,操作到现场”,以提高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
一、具体实施办法
1.为培训教师“加餐”,提升教师对新知识的掌握
为了使培训服务安全、服务生产,跟上集团公司的发展步伐,近年来,培训中心高度重视对教师队伍的培养,采取“送出去,请进来”多种途径,不断更新教师的知识结构。
2.为安全管理人员“加餐”,重在提升现场指挥能力
为了提升安全管理人员灾害发生时的现场指挥能力以及与救护人员的配合能力,充分利用集团公司矿山救护队资源培训,新增了安管人员到矿山救护队参观、观摩救护现场视频片、了解救护设备等学习内容,通过与救护队员的互动,提高他们对现场救护指挥的感性认识。
3.为班组长“加餐”,重在提升班组长现场急救能力
作为兵头将尾的班组长,处在生产的最前沿,可以说在煤矿井下距离危险最近,距离事故的人员和地点最近。针对班组长处在工作的前沿阵地,最先看到和接触工作中受伤人员的实际情况,在班组长培训内容中,聘请专业医护人员讲解,增加了心肺复苏和创伤急救、药品使用等医护知识。实现班班都有急救员、矿矿都有急救站,为急救中心的有效抢救争取时间,减少一切可能的人员伤亡。
4.为特种作业人员“加餐”,重在提升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
特种作业人员都处在非常关键的岗位,或者涉及到人员安全,或者涉及到设备安全,特种作业人员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煤矿生产的安全程度,在培训过程中,我们充分利用了冀南检测中心的实验优势、设备租赁站的最新设备优势、梧桐学院全国十大实训基地之一的实训优势,安排不同工种的学员分别进行参观和操作训练,在工作中作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提升对新技术、新设备的感性认识,以提升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5.全员“加餐”,军事化训练提升培训学员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执行力
煤矿是一个高危行业,工作环境恶劣,危险因素多,做到安全生产,必须有完善的措施,完备的制度和强大的执行力,为了强力推进集团公司“139安全管理模式”,在所有培训学员中实行了半军事化管理,每班进行至少4个学时的军事化训练,聘请3名退伍军人做专职教官,有计划地对每班学员进行训练。
二、“加餐”取得的成效
通过五期近两个多月的运行,培训学员和送培单位的培训工作满意率达到98%以上。2012年以来,河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全省各培训机构实行教考分离,教考分离实施后学员考试及格率达98%以上。因为培训形式灵活多样,内容丰富多彩,增强了学员培训的吸引率,学员出勤率达96%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三、培训“加餐”的几点体会
1.领导要高度重视培训工作
峰峰集团作为煤炭行业的老企业,领导对培训工作一贯重视,尤其是近年以来,结合多年实际逐步形成了峰峰集团“139安全管理模式”,基于“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真真正正将“素质工程”列入三大支撑,领导专门多次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培训是最大福利,培训为了安全,培训不仅仅是取证的理念已深入人心。
2.集团公司各单位要有“一盘棋”思想
培训内容“加餐”,培训形式创新,涉及多家单位,多个部门,可以说为了安全培训,实现了全集团资源共享,这与各二级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充分理解是密不可分的,之所以能实现目前的培训模式,是因为大家都有“一盘棋”思想。
3.要培养高素质的职工队伍
冬至寒冷,大家都会采用不一样的取暖方式围坐在温暖的地儿,看着书、嗑着瓜子、看着电视、玩着手机、摆着龙门阵等消遣时间,可是在享受温暖、闲暇的同时,安全隐患也随之而来,每年都有因一氧化碳中毒的案例,我们需警醒。下头向大家介绍一下冬季取暖安全知识小常识:
一、使用炭烤火取暖安全小常识
1、如果采取室内用炭取暖,必须不要紧闭门窗,要留点缝隙,好让空气流通,如果通风不良,一氧化碳就会倍增,从而引起一氧化碳中毒或直接造成生命危险;
2、在烤火时,最好火炉旁放一盆清水,好让水吸收炭火散发出来的有毒气体;
3、不要直接在炭火上烘烤衣物或食品,会很危险,严重者可会引发火灾隐患;
4、入睡后,要将炭火熄灭,避免发生火灾或一氧化碳中毒。
5、如发生中毒事件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
二、使用燃气安全小常识
使用天然气时开窗通风:使用天然气时,注意排气通风,若门窗紧闭,空气不流通会产生一氧化碳容易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烧开水、煮汤时要有人看管:使用天然气灶时、要有专人照看,防止汤水溢出熄灭灶具,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或失效,燃气未经燃烧,扩散到空气中,在密闭空间(厨房)构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空气+燃气)。
严禁私自拆、装、移、改燃气管道设施。
违规改装燃气管线、施工工艺不佳:如燃气管敷设在卫生间、卧室等。
严禁在室内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严禁小孩玩弄燃气设施设备。
严禁在安装燃气具的房间内使用其它各类炉具。
使用完燃气后,请牢记关掉阀门,做到人走、火灭、阀关。
这些“致命杀手”却总和“人”有关。异常是与使用者的日常行为习惯有关!
发生泄漏怎样办
总所周知,燃气泄漏到到必须浓度、遇到“火星”才会发生爆炸。如果不幸发现燃气泄漏,头脑要清醒,行动要跟上!
1、用户自检:
(1)当您闻到一股臭鸡蛋味、汽油味、油漆味时就应当意识到可能是燃气泄漏。燃气浓度已经接近或到达爆炸所需的浓度。这时请严格遵循以下要求
不要开火!!!
不要开灯!!!
不要开关任何电器!!!
不要打电话!!!
(2)查找燃气泄漏点。检查时,可用肥皂水、洗涤灵或洗洁精等涂在可能产生漏气的地方,如管道的接头、表、灶的开关等处,若有漏气,则该处会连续冒泡。
(3)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2、燃气公司安全检查:燃气公司会定期安排专人对用户的燃气管道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期望广大用户予以配合。
发现室内燃气泄漏后的处理措施
1、燃气泄漏应急措施:
坚持冷静,采取以下措施:
(1)切断气源。立即关掉燃具开关,灶前阀门及燃气表前阀门。
(2)勿动电器,杜绝明火。严禁触动任何室内电器开关,因为打开和关掉任何电器(如点灯、电扇、排风扇、抽油烟机、空调、电闸、有线与无线电话、门铃、冰箱等),都可能产生微小电火花,导致爆炸。
(3)疏散人员。迅速疏散家人、邻居、阻止无关人员靠近。
(4)打开门窗,让空气流通,以便燃气散发。
(5)电话报警。在未发生燃气泄漏的地方,如室外向燃气公司客服服务中心电话报修。
2、燃气泄漏着火应急措施
请坚持冷静,采取以下措施:
(1)切断气源。切记“断气即断火”。应立即关掉灶前阀门及表前总阀门,即可灭火。如果火势较大,灶前阀门附近有火焰,可用一把干粉从上向下用力打火焰的根部或用湿毛巾、湿衣物包手,尽量关掉阀门。
(2)尽量灭火。用灭火器、干粉灭火剂、湿棉被等扑打火焰根部灭火。
(3)疏散人员。迅速疏散家人、邻居、阻止无关人员靠近。
(4)电话报警,在未发生燃气泄漏的地方,如室外向燃气公司客服服务中心电话报修。如火势无法控制,请在疏散人员后,迅速离开现场,在没有燃气泄漏的地方,拨打火警“119”,并立即向燃气公司客服中心报险。
1、关掉燃气进气节阀门。
2、开窗通风。
3、熄灭一切火种。
4、不要开启和关掉正在使用中的任何电器设备。
5、不要在室内使用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
6、不要按动邻居的门铃。
7、不要开启任何煤炉或气炉。
8、不要使用火柴或打火机。
关键词: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策略
对于煤矿企业来说,员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生产过程中的人员安全问题更是重中之重,贯穿煤炭生产的全过程。只有重视安全培训工作,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发生频率,保证煤炭企业安全高效的投产。
一、煤矿企业员工安全培训的意义
最近几年,我国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的相对比较多,就媒体报道的特大煤矿人员伤亡事故就有多起,包括郑煤集团大平矿、阜新矿业集团等特大煤矿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都超过了百人。从2003年到2013年的十年间,我国矿难事故发生的频率大约是每8天一起,而且属于伤亡人数超过十人的事故。从这些数据我们就可以看出,跟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煤炭企业的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比较高,安全管理现状令人担忧。事实上,煤矿要想安全生产,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除了要有一批领导懂得指挥生产,还需要员工明白怎么进行安全操作。员工安全技术培训就是为了更好的提高员工的生产技能。因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就可能导致煤矿企业遭受重大的损失,赔偿金、抚恤金以及医疗费用和重新改造费用都是一笔不小的负担。所以,在员工安全培训上多投入一点,就会给企业带来百倍的隐性经济效益,强化煤矿企业员工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对提高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传统煤矿企业员工安全培训存在的问题
(一)培训观念落后
在传统的煤矿企业员工安全培训中,主要是以培训职能部门为中心,为了完成上级交付的安全培训任务,只重视传授安全知识,没有重视能力的培养。一些部门主管缺少对员工安全培训的认识,认为这是可以搞可以不搞的事情,没有认识到员工安全培训是增强煤矿企业效益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没有认识到要把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当作整个人力资源开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是片面强调日常事务太多,培训会影响甚至冲击煤矿正常的生产。
(二)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
对于煤矿的安全教育培训来说,基本上还是沿用的计划经济时期的内容、形式和方法,简单粗放,有安全法律、安全技术知识、各种灾害的预防方式和救治方式,机械操作安全事项等等,对培训内容和效果缺乏科学的分析论证。比如,一些机械安全操作内容就显得比较落后,很难适应日益变换的技术革新形势。而且很多情况下,安全培训都是把各个岗位的人员集合在一起进行,缺少有针对性的系统培训,结合个人实际进行的“缺什么补什么”的培训更是少之又少,培训内容的针对性有待提高。
(三)培训方式单一
如前文所述,当前很多煤矿企业采用的都是集中培训的方式,让多个员工集合在一间教室内,当员工听完了理论内容之后,可以进入现场进行相应的实习操作。但是事实上,很多矿工的文化水平都不是特别高,综合素质也比较差,导致很多理论性质的术语难以理解,教室培训的效果不明显。
三、新形势下提高煤矿企业员工安全培训成效的策略分析
(一)转变观念,构建企业员工安全培训计划
通过对煤矿员工的需求分析之后,就可以进一步确定员工安全培训计划。在制定员工安全培训计划的时候,紧密结合煤矿企业的发展战略,先确定安全培训目标和需要参与安全培训的相关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员工安全培训计划与步骤,结合员工需求量身打造合适的安全培训课程,选择合适的培训方式。其中,安全培训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安全培训的目的、安全培训的对象、安全培训的讲师、安全培训的形式、安全培训的时间、安全培训的费用以及安全培训测评的方式等等。此外,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课程在设计的时候,要根据煤矿生产对于安全培训提出的要求,安全培训的课程体系在进行设计的时候要根据不同包含了不同年龄、不同文化程度、不同岗位的员工,制定不同的安全培训计划。
(二)丰富内容,完善企业员工安全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在这种社会大背景下,丰富培训内容,建立健全员工安全培训制度已经成为新时期煤矿企业生产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的形势下,要坚持实施员工安全培训工作,使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发展,这样才能建设高素质、技术过硬的员工队伍,为煤矿企业的持续发展保驾护航。在培训内容上,除了简单的井下安全知识,还要给员工培训顶板管理、水、瓦斯涌出及预防、机械操作、互保联保等方面的内容。事实上,要实施制度化的员工安全培训,煤矿企业要对涉及员工安全培训的目标、内容、师资条件、管理标准、考试考核、安全培训与任职升迁的关系,安全培训的奖励与罚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为安全培训工作提供一个执行标准,使安全培训工作有制度可依,依照制度培训,使员工安全培训正规化、制度化。
(三)更新方式,采用多样化的安全培训手段
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根据员工自身的水平的不同,积极探索一些有效的安全培训方式,注重员工的工作能力的培养,实施多种培训方式相结合。由于煤矿生产的特殊性,在培训方式上可以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让学生从理性认识到感性认识,再由感性认识升华到理性认识,通过观看-理论讲解-实践操作循环的过程,从而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2、考试与考核想结合
在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之后,要对培训的人员进行跟踪考核,检测安全培训的效果,不能考完就了事,要建立详细的考核档案信息资料库,有计划的对员工的安全培训状况实施监督。培训部门可以采用深入现场、采用询问、观察等形式,查询安全培训的质量。
3、发证与技能相结合
对于煤矿的安全培训工作来说,在培训、发证工作的同时,还要想法设法的提高员工的实际操作技能。比如,可以请那些经验比较丰富的老员工进行现场指导,亲自操作示范,或者可以通过“师傅带徒弟”的方式,也可以建立“员工安全机能学习实验室”,不断扩大煤矿企业员工的知识层面,提高员工处理安全问题的能力。
(四)全面审核,健全培训评估激励机制
参与安全培训是煤矿企业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煤矿企业要对安全培训成果进行全面审核,可以把员工在安全培训期间的成绩和表现作为以后职务变动的一个重要依据。就煤矿企业员工安全培训来说,要结合员工后期的提拔晋升。这样主要是为了鼓励员工参与安全培训的热情,还能在安全培训中选拔一部分比较优秀的人员,合理分配并充分利用企业的人力资源。要不断健全培训评估激励机制,不但要将员工是否参加安全培训或安全培训成绩是否合格与其职业生涯联系在一起,还要把员工每年参加安全培训的情况在学时数量上和安全培训内容上做出刚性要求,而且把是否合理有效的完成安全培训作为加薪和晋升的重要标准。
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国内外煤矿安全生产实践经验可以看出,强化员工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操作技能是进一步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煤矿企业员工安全培训工作的进展状况是衡量企业持续发展的标准。所以,要结合煤矿企业自身实际,转变观念,构建企业员工安全培训计划,完善企业员工安全培训制度,采用多样化的安全培训手段,健全培训评估激励机制,从而开创煤矿安全生产的新局面。(作者单位: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处)
参考文献:
[1]王凤京,赵春兰,王辉东.煤矿职工的安全培训模式[J].煤矿安全,2012(10).
[关键词] 安全培训;趋势;对策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5 . 17. 054
[中图分类号] F27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5)17- 0099- 02
安全培训是民心工程、素质工程、效益工程。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提出的“三基三抓一追究”安全管理模式,将安全培训作为“三基”之首(“三基”即:安全培训、质量标准化和区队、班组建设三项基础),可见安全培训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之大。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安全培训,安全培训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如何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培训,特别是开展有效的安全培训,充分发挥安全培训的应有作用,值得我们思考。
1 安全培训现状及问题
冷静分析安全培训现状,查摆存在问题,有利于我们开拓思路,正视问题,采取有效对策改进提高安全培训整体水平。
(1)安全培训理念落后,责任落实不到位,表现在对安全培训工作的责任分解落实不到位,理念陈旧,不能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导致思想认识滞后,工作打不开思路,更谈不上开创新局面。
(2)安全培训针对性、实效性不强。培训还远远达不到全员、全过程、全覆盖的程度,持证上岗、先培训后上岗的意识有待增强。安全培训的最终目的是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能力。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每个人的思想意识、业务素质不同,接受相同的培训之后,其接受能力也不尽相同。因而,在日常安全培训中,既要掌握集中培训的总性要求,又要因人、因工种施教,采取灵活有效的针对性培训。
(3)培训内容、形式与生产实际相脱节。安全培训的实效性在于学以致用,用之有效,而目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形式仍然仅限于针对相关安全生产法规、文件通报和岗位知识技能的书面式培训,培训形式单一,内容缺乏活力,不利于职工的现场操作,职工对安全培训有厌倦、厌学的情绪,没有发挥安全培训应有的提升素质、保证安全的作用。
(4)安全培训基础工作不够扎实。培训机构的优胜劣汰机制不够健全,师资、教材等优质资源不足,信息化管理水平偏低,资金投入不足,制约安全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
(5)培训法规、监管机制不健全,存在乱发文、乱加班、乱收费甚至不培训上岗的现象,给安全生产带来极大压力。
2 安全培训面临的新趋势
2.1 安全培训教师更高标准趋势
安全培训的优质发展,必须要对至关重要的师资队伍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安全培训教师准入门槛将进一步抬高,从事安全培训将更加神圣光荣,对师资的学历、专业、现场经验、师德将更规范、更严格。没有优秀的教师,就没有优质的教育,更没有持续的安全,德才兼备的师资队伍将为安全培训增添活力,奠定发展基础。
2.2 安全培训方法和教材趋势
体验式、讨论式、案例式、实操式的安全培训方式和理论实践相结合,讲练一体的培训方法将替代传统式的以讲教为主的课堂传授方式。现代化的教学手段、远程教育等将进一步拓宽培训的空间和时间,有效缓解工学矛盾。多媒体教学、网络教学将占重要位置,无纸化、网络化、多媒体化的教材将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2.3 安全资格驾照式考试趋势
国家安监总局对安全资格考试实行了更加严格的教考分离制度,理论和实操考试将在统一规划的考试点分二次进行,考试纪律、考试题库、实操考核将更加严格规范。
2.4 构建安全大培训格局趋势
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理念将深入人心,齐抓共管、人人参与、人人支持安全培训的大教育、大培训、大安全格局构建是必然趋势。
2.5 培训责任追究更严的趋势
无证上岗就是事故,培训不到位发证、不培训发证、培训管理混乱、培训质量差造成责任事故的将倒查培训机构和培训教师的责任,重者,还将受到法规法纪的追究。
3 加强安全培训的有效对策
安全培训工作能否适应新形势、新趋势,能否从传统的培训模式中走出来,关键要正视现状,抓住机遇,创新管理,不断进取。
3.1 培训理念再提升
现有的培训理念确实不少,但如何进一步提炼整合,便于宣传、便于落实至关重要。国家安监总局在安全资格考试体系建设视频会上提出了:“安全培训质量是安全培训的生命线,要把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作为安全生产中不能碰的‘高压线’”不能碰“高压线”,平煤提出“宁停产不停训”等理念,将进一步提升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度,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有序发展。
3.2 师资队伍再优化
加强对现有安全培训教师的优化整合,注重提升师德水平,注重教师学历提升、专业达标,注重教师现场调研,提升教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水平,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水平一流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3.3 实操实训再突破
加强实操实训基地建设,是培养安全技能型人才的关键。通过理论教学、仿真实训、实操实训,使学员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提升安全意识的同时,提升员工安全技能,促进安全生产。要加强安全培训的基础设施和设备配置,要多方筹资,本着实际、实效、实用的原则,建好、用好实训基地及区队多媒体学习室平台,推进培训素质工程进区队到班组,为培养更多安全型综合人才奠定基础。
3.4 “三风”建设再创新
严格的教风、学风、考风,对提升培训质量至关重要,要创新管理,严格“三风”,营造我要学、我要教、我会安全、我能安全的氛围,采取多措并举的联动机制,大力提升培训质量,没有质量的培训是没有生命力的,只有以质为本,以质取胜,才能适应新发展。
3.5 “四新”培训重实效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和。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