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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血液制品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初稿监督管理。
第二章原料血浆的管理
第四条国家实行单采血浆站统一规划、设置的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核准的全国生产用原料血的需求,对单采血浆站的布局、数量和规模制定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和采集血浆的区域规划,并报国力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门从事单采血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第六条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单采血浆站布局、数量、规模的规划;
(二)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
(四)具有识别供血奖学金者的身份识别系统;
(五)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
(六)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革新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七条申请设置单采血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所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世间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单采浆站只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划定区别内供血浆者进行筛查和采集血浆。
第八条《单采血浆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
第九条在一个采血奖学金区域内,只能设置一个单采血浆站。
严禁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和其他人员的血浆。
第十条单采血浆站必须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供血交流证》。供血浆者健康检查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供血浆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计和印制。《供血浆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
第十二条单采血浆站在采集血浆前,必须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并核实其《供血浆证》确认无误的,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对检查、化验合格的,按照有关技术革新操作标准及程序采集血浆,并建立供血浆者健康检查及供血浆记录档案;对检查、化验不合格的,由单采血浆站收缴《供血浆证》,并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严禁采集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
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及程序,由国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单采血浆站只能向全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原料血浆,严禁向其他任何单位供源料血浆。
第十四条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单采血浆机械化采集血浆,严禁手工操作采集血浆。采集的血浆必须按单人份冰冻保存,不得混浆。
严禁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液或者将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第十五条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度齐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
采血浆器材等一次性消耗品使用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并作记录。
第十六条单采血浆站采集的原料血浆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七条单采血浆站必须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到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及疫情上报制度。
第十八条单采血浆站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原料血浆采集情况,同时抄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后则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原料血浆的采集情况。
第十九条国家禁止出口原料血浆。
第三章血液解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总体规划进行立项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血液制品的生产活动。
第二十二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积极开发新品种,提高血浆综合利用率。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生产国内已经生产的品种,必须依法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产品批准文号;国内尚未生产的品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新药审批的程序和要求申报。
第二十三条严禁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出让、出租、出借以及与他人共用《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第二十四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不得向无《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或者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及其他任何单位收集原料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第二十五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必须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对每一人份血浆进行全面复检,并检测记录。
原料血浆经复检不合格的,不得投料生产,并必须在省级药品监督员监督下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予以销毁,并作记录。
原料血浆经复检发现有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必须通知供应血浆的单采血浆站,并及时上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血液制品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严禁出厂。
第二十七条开办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血液制品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与所经营的产品相适应的冷藏条件和熟悉所经营品种的业务人员。
第二十九条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血液制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人员执行职务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并进行年度注册。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十二条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定期进行检定。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进出口血液制品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是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形象其他行为井肯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秋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奖学金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五)未使用单采血机械化进行血浆采集的;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九)对污染的注射器、条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第三十六条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发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长处10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生产假药、劣药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无《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或者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及其他任何单位供应的原料血浆的,或者非法采集原料血浆的;
(二)投料生产前未对原料血浆进行复检的,或者使用没有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进行复检的,或者将检测不合格的原料血浆投入生产的;
(三)擅自更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的,或者将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出厂的;
(四)与他人共用产品批准文号的。
第三十九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向其他单位出让、出租、出借以及与他人共用《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供应原料血浆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血液制品街道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在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成品库待出厂的产品中,经抽检有一批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指标,经复检仍不合格的,由国务院卫生部门撤销该血液制品批准文号。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和违法所得,并处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总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血液制品检验人员虚报、瞒报、涂改、伪造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一列用语的含义:
血液制品,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
供血浆者,是指提供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人员。
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
第四十六条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价格标准和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一律予以关闭。
最近,血液制品价格持续暴涨的消息,引发媒体关注。有人认为,血液制品是救命药,刚需药物不能盲目市场化,去年就不该放开对血液制品的价格管制。血液制品价格飞涨,真的错在药物价格放开吗?……
取消限价后血液制品涨幅惊人
2015年6月,国家放开了限制,血液制品价格从此一路上涨。一些小品种涨幅惊人,在今年年初,纤维蛋白原已上涨了150%,破伤风免疫球蛋白上涨了70%,不少品种的价格也是按月更新。今年6月,发改委曾启动全国药品价格专项检查,血液制品也在受检之列,但这并没有阻止其价格的狂飙突进。
此轮价格暴涨,实际上是血液制品黑市价格“合法化”的表现。血液制品的原料比较特殊――人的血浆,我国血浆供应又一直供不应求(中国每年血浆需求在8000吨以上,而供给仅在5000吨左右)。过去限价,企业生产利润微薄,甚至成本高于售价,企业不愿意生产,即使生产出来,也不愿意通过正常渠道给病人,于是黑市泛滥。
2016年两会,一位血液制品企业的人大代表曾表示,由于医院缺药,有代表委员的夫人也要通过非正规渠道买药,当时有一款药的最高零售价是378元,黑市上则要卖700多元。据《财新周刊》最新的报道,即使在取消限价后,由于供需不足依旧,还有大量血制品直接由经销商流入黑市。
供需失衡浆站审批进入“冰冻期”
血浆本不是什么稀缺之物,它是血液的组成部分,约占血液的55%。其余部分主要是血细胞(约占45%,由红细胞、白细胞、血小板组成)。血浆和红细胞不同,采集后可以很快恢复,因此采集频率可以很高。美国规定,每位供浆者每周可采集血浆1000~1200ml,每年50~60L。基于此,世界卫生组织曾表示,一个国家的血浆使用完全可以“自给自足”。
那中国血浆为什么总是供应不足呢?除了公众自身的原因,地方政府坐视血浆供需失衡,是更重要的原因。20世纪90年代,血浆站一般都挂靠在地方政府部门之下,收入也多纳入地方的小金库,有地方政府这棵大树,血浆站的血浆是不缺的。
然而,管办不分也导致监管形同虚设,血浆站安全问题频发。于是,2004年卫生部下令血浆站与政府部门脱钩,全部“卖给”血液制品企业,同时关闭不合格的血浆站。没有了利益关联,地方政府立马转变了对血浆站的态度。
按照《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企业可以申请新设浆站,但没有利益只承担监管责任的地方政府,对可能成为公共卫生“地雷”的血浆站并不欢迎,常有地方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对新建浆站能拖就拖,能不办就不办。
没有了经济利益,地方形象也变得重要起来了。因为“好几百人排队‘卖血’的状况,严重影响城市形象”,2011 年,贵州省一次性关闭了16家浆站,使浆站审批一下进入了“冰冻期”。
血站富余血浆用于血液制品生产不合法
没有利益只有责任,让相关部门对血浆浪费也懒得管。2013年,卫计委的数据显示,全国每年通过无偿献血采集全血约4000吨左右、可分离血浆(通过采集的全血进行分离) 2200吨左右,在满足临床需求后,2013年全国血站合计剩余分离血浆约500吨。按照规定,剩余的新鲜冰冻血浆在冻存1年后转为冰冻血浆,在随后的3年冻存期内若仍无法用于临床,则报废处理。
欧美等发达国家早已对临床应用剩余的血浆全面回收利用,进行血液制品加工。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下,血站富余分离血浆用于血液制品生产,不合法,也无人协调解决。结果,一方面企业没有原料;一方面剩余血浆白白浪费。
放开了价格,却沿用落后于时代的方式管控血浆采集。结果,血浆和血液制品依旧短缺,价格暴涨,在情理之中。
“国家安全”限制血液制品进口
相关部门打着“国家安全”的理由,阻碍血液制品进口。目前,我国仅允许进口人血白蛋白和重组人凝血因子两种产品。如此严格,常说的理由是为了保证药品安全。国外产品的安全性确实出过问题,1984年,我国有4名血友病人,因使用美国进口血液制品感染了艾滋病。但需要注意的是,当时艾滋病刚被发现,各国的检测和生产技术均有不足。此后,各国国家吸取教训,改进技术,世界上并未发生大规模的血液制品安全事故。反倒是中国在90年代,因为违规采集血浆,造成艾滋病等传染病大面积爆发。
现在放开进口,不仅血液制品安全有保证,还能实现供需平衡,遏制相关产品价格暴涨。以人血白蛋白为例,在此轮血液制品价格暴涨中,它的价格却出奇的稳定。究其原因,是因为它早就能进口,2015年进口人血白蛋白产品占总量的60.5%,加上国际人血白蛋白价格一直低于国内,让它根本没有涨价的空间。
虽然我国也有一些血液制品种类低于国际价格,但放开进口仍有两点明显的好处:1、国际药企是市场化运作,有能力提供充足的药品,病人可以摆脱有钱没药的困境,2、国内药企和国际药企会有更充分的竞争,有利于遏制价格上涨,提高产品质量。
除了药品本身的安全性,“血液制品是国家战略资源,其生产供应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也是限制进口的常见理由。言下之意,血液制品行业自力更生,才是安全的。
现在放开了价格,却限制进口,供需失衡很难短期改变,血液制品价格自然会上升。
它山之石;血液制品行业标杆可供借鉴
事实上,恰恰是监管最少、把采集血浆当成生意的美国,最不担心血液制品的供需安全。美国年采浆能力达1.5万~2万吨之间,占全球采浆量的70%以上。美国也从没把血浆当成宝贵的战略资源,它超过一半的血浆以原料血浆或成品的形式出口到国外。市场化的运作,让美国血液制品企业领先全球,成为行业标准的制定者。
需要进口血浆的国家,也没有担心这会影响“国家安全”。有的国家采取协议加工(本国采集血浆,由它国公司代为生产)的方式满足国内需求;有的国家没有血浆采集能力,如埃及、伊朗、沙特阿拉伯等,则全部依赖进口;印度作为世界上人口第二多的国家,国内只有一家小型血浆蛋白制品工厂,血液制品也主要靠进口。
【 关键词 】 信息化;数据管理;信息采集;血液质量;安全控制
Us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o Improve 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Blood Biological Products
Li Xiang
(Hall of Anhui Province Sanitation Management of Blood Center Anhui Hefei 230001)
【 Abstract 】 Blood biological products quality is the key to how the virus in the plasma of safety control, which is the health and food and drug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departments focus control problem. As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ntinues to develop, informatization management technology has been more and more used in quality management, and ensure 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blood biological products the effective way. In order to enhance the production of blood products to conduct a comprehensive supervision, guarantee the safety of blood products, must establish the blood management information comprehensive monitoring network, for blood collection, produced during the treatment process of data and information in real time online monitoring.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information management for improving blood biological products quality and safety significance, then analyzes the feasibility of blood management informatization, finally put forward the multi-level information network architecture,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blood biological products information management to provide reference
【 Keywords 】 information technology; data management; data acquisition; blood quality; safety control
0 引言
目前血液制品生产行业正面临着全新的安全挑战和机遇,因此只有跟随信息化管理的发展趋势,在血液质量管理中采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与数据库统计技术,建立血液质量信息化管理系统,对血液管理的过程实施在线监控,对血浆原料的采集以及整个生产过程实行全面的信息记录,促使我国的血液制品从生产到监督的全面信息化、科学化和可视化管理,为提高血液制品质量提供安全保障。
1 建立国家血液制品监管信息系统的必要性
通过建立血液制品监管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将单采血浆站、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和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数据中心有机结合,达到数据共享。通过对血浆标识采用统一编码的条形码技术,可以每份血液制品的来源、流向和过程的追溯,满足对血浆原料采集和加工使用相关信息的共享以及追踪监控,为行政管理机构对血液制品的管理打下了基础,确保血液制品的安全和质量。
另一方面,通过单采血浆站、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以及监管部门,可以对献浆者的信息记录和联网管理,可以实现献浆信息的自动比对,严格控制对献浆者身体状况的要求,防止频繁采浆、跨区域超量采浆和流动献浆现象的发生。采用图像、IC卡和指纹识别技术,对献浆者身份快速识别和确认,配合血浆的条码管理,可以尽可能的保证血液采集和使用的规范性,保障数据信息的可追踪性、真实性和原始性,为血液制品的质量控制提供了保障。
关键词:职业素质 评价体系构建 评价体系应用 高等职业
一、食品专业学生应具备的职业素质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适应能力、坚实的知识基础、独立完成实际工作的能力构成食品专业学生必备的职业素质。对食品专业学生的就业单位进行调研,企业关注的职业素质包括专业技能、思想品德、创新能力和表达能力。教学过程通过校企合作、实验实训、课程改革、素质平台课程建设、创建文化校园活动等方法,加强学生职业素质的培养。
二、食品专业学生职业素质评价体系的构建原则
食品专业学生职业素质评价体系的构建需要体现就业为导向、能力为本位,结合职业教育特点,职业素质评价体系构建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主观相结合
对于学生职业素质教育成果,学生自身、同学、教师、家长、社会相关人士
都有权进行评价。首先学生的自我评价、自我测评是主观评价,其他评价成员包括同学互评、教师点评、家长意见及用人单位的评价共同构成客观评价。客观、主观评价相结合,打破传统的终结式评价,从细节、过程、不同角度进行评价,保证全过程全方位的职业素质教育评价的客观、准确性。
2.评价与培养相结合
评价体系的构建是为了评价培养效果,所以说评价指标同时也是培养指标。
对学生的职业素质进行评价,让学生对其起到正确认识的作用,使学生清楚自己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素质和能力,通过学生主观评价自己,以及评价其他同学时引起的反思,能更好的实现学生职业素质的培养。
三、食品专业学生职业素质评价体系构建
职业素质评价,是以学生的各方面表现进行的一种判断,如若客观、准确地进行判断,测评体系对学生的素质提高具有指导作用、激励作用。评价的结果教师认可、学生认可的同时也获得社会的认可。测评体系应该符合教育学原理,针对高职学生职业素养的各个要素评价,评价的结果要能利于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利于社会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选拔和使用。
1.评价体系的基本结构
根据现有高等职业院校学生职业素质评价资料,通过调研分析,结合专业特点,将评价体系分为思想道德素质、身心素质、专业素质、行为素质和社交素质五个大的测评方向。
思想道德素质又可辐射出思想品行、职业道德、集体观念等;身心素质包括身体健康、自信心、意毅力、竞争意识等;专业素质包括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考取证书、参加技能大赛、创新意识等;行为素质指敬业精神、参与活动的积极性、认真严谨的态度;社交素质包括沟通能力、组织能力、参加文体活动等。
四、职业素质评价的应用
构建职业院校的职业素质评价是一项复杂艰难的工作,职业素质的重要性虽然已经得到认可,但职业院校中对职业素质进行系统评价的还极少。由任课教师或者是学管教师进行评价时往往会带有个人主观判断,或因获得信息不全出现误评,不能客观地反映学生职业素质的真实情况。并且,不同学科、不同专业对于职业素质的要求也存在差异,因此,在学生的职业素质的评价过程中要注意评价方式方法的准确应用。
在具体应用中,一定要牢记职业素质的培养和评价,都不是某个人、某门课程独立完成的工作,需要众人的通力合作实现培养目标。在评价中,要遵守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方式实行自我评价与他人评价相结合,并引入第三方即企业和公司相关人员参与评价活动,最终得出评价结果。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可靠、较为准确地反映出高职院校学生职业素质的状态,同时也可以对学生进行个性化的评价,为初步判断其未来的职业发展方向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 肖润花,王春凤.高职院校学生职业素养评价体系探究[J].职教论坛,2013.17
[2] 魏春艳.中职学校计算机专业学生职业素养的培养探究[J].辽宁师范大学,2011.7
关键词: 中等职业学校 精品专业 内涵发展 人才培养
专业是基于社会的需要和学校的教学条件构建的一个人才培养的平台,精品专业指具有卓越的市场表现且产生了显著的人才培养效应的专业。对中等职业学校来说,精品专业的建设是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增强学校的吸引力、扩大学校知名度、提升学校影响力的重要途径。目前,很多中等职业学校正在精品专业建设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效。在职业教育发展突飞猛进的时代背景下,研究中等职业学校精品专业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事实上,现代职业教育理念正在发生转型,有研究者指出:“职业教育不再是针对某项或一组具体的工作活动进行的培训,而是为学习者个人的职业生涯发展做准备,其任务是在学习者个体与其未来工作世界之间架起一座桥梁。”[1]在这样的背景下,精品专业承担着重要的使命,就是如何更好地把学生导向一个工作世界,并促进其职业生涯的发展。
一、精品专业的特点
1.精品专业的独特性。
独特性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与专业建设的重要追求。所谓独特性就是学校专业构成体系中,表现出来的区别于学校其他专业的鲜明特色。特色战略是一种重要的战略理念,这一理念自然也可以体现在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建设中。精品专业的独特性集中体现在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以及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等方面。人才培养质量与人才培养的过程有着密切的关联,其质量的特色要求过程实施具有特色,这就要求人才培养计划的制订必须具有独特性,同时,考虑到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过程需要持续创新,这才是保证培养质量的前提与基础。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最终要通过用人单位的检验与评价。在市场经济时代,社会更加需要具备创新意识、高度的适应能力的人才。因此,精品专业的独特性主要体现在培养过程的独特性和毕业生的社会评价。
2.精品专业的前瞻性。
精品专业的前瞻性,即指能够准确地预测和把握当代职业教育的发展趋势,主动贴近市场,以市场为导向配置专业,拟定专业建设发展规划,而不是被动地适应市场。这就要求学校的管理者在专业设置初期充分调查区域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以及未来的就业市场前景。前瞻性要求专业必须具有明确的导向功能,精品专业的设置与建设必须关注专业的最新发展趋势,通过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及时地调整课程内容,体现出本专业前沿的技术、工艺和方法,突出专业建设的“亮点”。在人才培养方面,根据地方经济的发展预期及发展趋势确定培养目标,并且进行培养方案的调整,确保向社会输送的人才是具有发展性的综合技能型人才。
3.精品专业的效益性。
精品专业要从学校专业集群中脱颖而出,成为学校的品牌与支柱专业,效益性是必须重视的关键指标,而精品专业的生命力与推动力也主要体现在其效益性上。纵观职业教育发展,没有哪一所学校在建设精品专业过程中能回避效益性,毕竟职业教育类学校的生存和发展在当前财政投入有限的情况下很大程度依赖于生源学费上的创收。一般来说,在没有预期效益的前提下,学校不会投入大量人力、设备开办精品专业。效益的问题涉及投入与产出,基于职业教育的社会性,职业教育类学校在建设精品专业过程中一般会依托企业的支持与合作,通过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实现企业与校方专业效益的双赢。
二、中职精品专业建设的动因分析
1.服务区域经济建设。
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之间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精品专业的性质决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之初必须把握地方经济发展的现状,从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寻找精品专业建设的线索与启示。如何更有效地服务于地方经济的发展,为区域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提升智力与技术支持无疑成了精品专业的建设的重要动因。中等职业教育要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而“动”,跟着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而“走”,围绕企业人才需要而“转”,适应社会和市场需求而“变”。[2]地方经济的发展需求是中职学校发展的推动力,要求学校以服务社会为宗旨,以学生就业为导向,满足市场的发展对高素质技能人才的需求。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是中职学校存在的基础,也是学校价值的体现。中职学校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向社会提供人才支撑,另一方面为企业提供最新的知识、技术。
2.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
职业教育吸引力的增强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规定的重要内容,于是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就成了中职精品专业建设的重要动因。从逻辑上来说,精品本身就意味着某种吸引力。精品专业意味着某个专业凭借自身的特色和优势,在专业的竞争中能够脱颖而出。另外,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职业教育的吸引力或某所职业学校的吸引力通常表现为某个专业的吸引力。精品专业的吸引力要求在专业设置时要立足于学校的优势,结合区域经济发展趋势,彰显专业的独特性,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从职业教育的本质来看,精品专业的建设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仍然是工学结合的问题。如果在工学结合上没有突出的表现就不可能有很强的吸引力。有研究者指出,学校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要实现学校与企业的零距离对接。与企业的零距离对接,不仅仅是优势资源的互补,教学的合作,更重要的是学校可以按照企业需求优化专业。[3]精品专业的建设就是在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过程中不断调整和完善的。
3.促进中职学校的特色发展。
特色发展是许多职业学校正在探索的发展道路,而精品专业建设能够促进中等职业学校的特色发展。专业的特色是学校办学特色的重要方面,精品专业的建设与规划要突出学校办学特色。近年来,随着政府对职业教育的大力支持,增强了职业学校的发展潜力,学校间的竞争也随之加剧。很多学校纷纷制订未来的发展规划,将品牌意识融入到学校管理中,以特色专业争取到更多生源。学校的特色发展要求以特色专业建设为龙头,带动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师资队伍建设,推动教学质量和毕业生质量的提高。学校对精品专业的遴选必须是有利于学校的科学定位,有利于学校优势的发挥。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优势,重点建设具有行业优势、区域优势和示范引领优势的专业,重点建设与地方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密切相关的专业。学校通过突出重点,深化校企合作,强化服务,进一步提高学校的社会服务能力。
4.满足受教育者的现实诉求。
专业是用来培养人才的,而人才是有诉求的。满足受教育的诉求是精品专业建设的持久而根本的动力。当今时代,社会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中职教育目前社会认可度不高,部分原因在于毕业学生走上社会之后的发展后劲不足,无法适应企业的发展和岗位的要求。因此,精品专业的建设需要职业学校未雨绸缪,培养目标的设置应立足于学生的长远发展,重视学生职业道德、责任感、专业技能及学习迁移能力的培养。中职学校在精品专业的打造过程中,力求于适应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发展需求,同时在课程改革始终要围绕“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主线实行,为学生做到“三个一切”——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一切,为了一切学生。课程内容要使学生听得懂,学得会,用得上。在这一目标实现的关键点就在于教学方法的实施,充分做到“校企合作”。在教学过程中,学生要切实进企业,教师要切身深入企业,真正发挥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优势。
三、中职精品专业建设的路径选择
1.以政府为主导,加强宏观调控。
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一方面根据当地资源优势、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各项专业人才需求的信息,为学校专业的设置提供数据支撑,尤其是对具有好的市场表现的专业进行鼓励,制定相关的措施,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政策方面的扶持,从科学的角度进行宏观的指导。如通过设立专业发展基金、提供奖学金、降低学费标准、提供就业优惠政策等手段干预学校专业设置和学生选择专业的行为,确保冷门专业人才的培养也能满足社会需要。[4]另一方面,对专业的设置进行审批与评价考核,调控学校专业设置的目的,能够有效地避免市场经济运行造成“过热”现象导致的人才剩余、资源浪费的局面。中等职业教育要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要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布局必须合理。
2.以市场为导向,拓展自主空间。
中职教育具有地域性的特点,生源多数来自于本地,培养的人才绝大部分会在本地就业,为本地的经济发展服务。因此,中职教育同地方经济的发展联系也最为直接,最为密切,受地方经济发展的制约也最明显。主动面向市场,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是职业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职业教育的生命力之所在。[5]以市场为导向,专业的设置要针对地方具体的经济建设,统计分析地方岗位对人才的需求。学校所设置的专业应该紧紧围绕地方经济发展需要,以地方资源优势为依托,立足于地方支柱产业,培养高质量高水平的急需人才。
3.以学校为依托,注重内涵建设。
精品专业建设需要以中等职业学校为依托,能否办出学校的特色,教师的素质高低成为了专业建设的关键点。教师的水平影响教育观念是否新颖、教学方法是否得当,对学校的文化建设影响很大。中职学校需要“双师型”的人才,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具备高水平的操作技能,并且还要有丰富的实践教学经验。另外,精品专业建设还需要继续深化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引进品牌意识,提高学校的吸引力。校企合作解决了中职学校在新资源方面的短缺,学校与企业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发达国家的校企合作在实验设备及实习基地的建立方面,大多数都是由行业企业来为学生提供,学校可以从企业中聘任有经验的技能娴熟的技术人员为教师,专兼职结合。中职学校要积极探索与行业、企业联合开发和改造专业的新途径,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实施产学合作,积极寻求企业的支持,行业、企业为学校提供实习场所,提供今后发展所需要的人才规格。[6]
4.以学生为中心,注重人才培养效应。
学校进行专业建设,必须要把握职业教育的基本规律,把握当前的时代特征,才能明确学生的培养目标。在实施培养计划时,必须结合学生的个性特点,坚持“以生为本”的教学理念,确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以生为本就是指学校要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评价及教师选聘等方面进行深入改革。精品专业建设需要创新教学内容,以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和能力的提高为中心。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需要以学生的就业为导向,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学生升学的需求。中等职业学校在专业建设时,教学内容必须兼顾学生对这两个方面的需要,将着力点放于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培养。
四、结语
精品专业建设被认为是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发展的一个重要的突破口。但是,精品专业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人才培养的许多方面。因此,在具体的建设实践中会遇到许多困难和阻碍。在精品专业建设这一问题上,更需要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自身的条件和发展战略进行多样化的探索。值得一提的是,精品专业尽管表现出一种精英主义,但并不排斥和影响其他非精品专业的建设与发展,相反,精品专业的建设能够为其他专业的建设提升某种借鉴和指导。
参考文献:
[1]赵志群.职业教育工学一体化课程开发指南[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1
[2]刘斌.办好特色职业学校 服务地方经济发展[N].中国教育报,2011-6-29(7).
[3]钟伟.实现从学校到岗位零距离对接[N].中国教育报,2009-4-3(2).
[4]高鸿.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的问题与对策[J].辽宁教育研究,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