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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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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品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血液制品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初稿监督管理。

第二章原料血浆的管理

第四条国家实行单采血浆站统一规划、设置的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核准的全国生产用原料血的需求,对单采血浆站的布局、数量和规模制定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和采集血浆的区域规划,并报国力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门从事单采血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第六条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单采血浆站布局、数量、规模的规划;

(二)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

(四)具有识别供血奖学金者的身份识别系统;

(五)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

(六)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革新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七条申请设置单采血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所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世间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单采浆站只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划定区别内供血浆者进行筛查和采集血浆。

第八条《单采血浆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

第九条在一个采血奖学金区域内,只能设置一个单采血浆站。

严禁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和其他人员的血浆。

第十条单采血浆站必须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供血交流证》。供血浆者健康检查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供血浆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计和印制。《供血浆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

第十二条单采血浆站在采集血浆前,必须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并核实其《供血浆证》确认无误的,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对检查、化验合格的,按照有关技术革新操作标准及程序采集血浆,并建立供血浆者健康检查及供血浆记录档案;对检查、化验不合格的,由单采血浆站收缴《供血浆证》,并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严禁采集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

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及程序,由国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单采血浆站只能向全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原料血浆,严禁向其他任何单位供源料血浆。

第十四条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单采血浆机械化采集血浆,严禁手工操作采集血浆。采集的血浆必须按单人份冰冻保存,不得混浆。

严禁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液或者将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第十五条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度齐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

采血浆器材等一次性消耗品使用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并作记录。

第十六条单采血浆站采集的原料血浆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七条单采血浆站必须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到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及疫情上报制度。

第十八条单采血浆站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原料血浆采集情况,同时抄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后则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原料血浆的采集情况。

第十九条国家禁止出口原料血浆。

第三章血液解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总体规划进行立项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血液制品的生产活动。

第二十二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积极开发新品种,提高血浆综合利用率。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生产国内已经生产的品种,必须依法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产品批准文号;国内尚未生产的品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新药审批的程序和要求申报。

第二十三条严禁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出让、出租、出借以及与他人共用《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第二十四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不得向无《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或者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及其他任何单位收集原料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第二十五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必须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对每一人份血浆进行全面复检,并检测记录。

原料血浆经复检不合格的,不得投料生产,并必须在省级药品监督员监督下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予以销毁,并作记录。

原料血浆经复检发现有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必须通知供应血浆的单采血浆站,并及时上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血液制品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严禁出厂。

第二十七条开办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血液制品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与所经营的产品相适应的冷藏条件和熟悉所经营品种的业务人员。

第二十九条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血液制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人员执行职务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并进行年度注册。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十二条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定期进行检定。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进出口血液制品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是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形象其他行为井肯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秋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奖学金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五)未使用单采血机械化进行血浆采集的;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九)对污染的注射器、条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第三十六条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发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长处10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生产假药、劣药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无《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或者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及其他任何单位供应的原料血浆的,或者非法采集原料血浆的;

(二)投料生产前未对原料血浆进行复检的,或者使用没有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进行复检的,或者将检测不合格的原料血浆投入生产的;

(三)擅自更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的,或者将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出厂的;

(四)与他人共用产品批准文号的。

第三十九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向其他单位出让、出租、出借以及与他人共用《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供应原料血浆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血液制品街道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在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成品库待出厂的产品中,经抽检有一批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指标,经复检仍不合格的,由国务院卫生部门撤销该血液制品批准文号。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和违法所得,并处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总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血液制品检验人员虚报、瞒报、涂改、伪造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一列用语的含义:

血液制品,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

供血浆者,是指提供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人员。

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

第四十六条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价格标准和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一律予以关闭。

血液制品范文第2篇

最近,血液制品价格持续暴涨的消息,引发媒体关注。有人认为,血液制品是救命药,刚需药物不能盲目市场化,去年就不该放开对血液制品的价格管制。血液制品价格飞涨,真的错在药物价格放开吗?……

取消限价后血液制品涨幅惊人

2015年6月,国家放开了限制,血液制品价格从此一路上涨。一些小品种涨幅惊人,在今年年初,纤维蛋白原已上涨了150%,破伤风免疫球蛋白上涨了70%,不少品种的价格也是按月更新。今年6月,发改委曾启动全国药品价格专项检查,血液制品也在受检之列,但这并没有阻止其价格的狂飙突进。

此轮价格暴涨,实际上是血液制品黑市价格“合法化”的表现。血液制品的原料比较特殊――人的血浆,我国血浆供应又一直供不应求(中国每年血浆需求在8000吨以上,而供给仅在5000吨左右)。过去限价,企业生产利润微薄,甚至成本高于售价,企业不愿意生产,即使生产出来,也不愿意通过正常渠道给病人,于是黑市泛滥。

2016年两会,一位血液制品企业的人大代表曾表示,由于医院缺药,有代表委员的夫人也要通过非正规渠道买药,当时有一款药的最高零售价是378元,黑市上则要卖700多元。据《财新周刊》最新的报道,即使在取消限价后,由于供需不足依旧,还有大量血制品直接由经销商流入黑市。

供需失衡浆站审批进入“冰冻期”

血浆本不是什么稀缺之物,它是血液的组成部分,约占血液的55%。其余部分主要是血细胞(约占45%,由红细胞、白细胞、血小板组成)。血浆和红细胞不同,采集后可以很快恢复,因此采集频率可以很高。美国规定,每位供浆者每周可采集血浆1000~1200ml,每年50~60L。基于此,世界卫生组织曾表示,一个国家的血浆使用完全可以“自给自足”。

那中国血浆为什么总是供应不足呢?除了公众自身的原因,地方政府坐视血浆供需失衡,是更重要的原因。20世纪90年代,血浆站一般都挂靠在地方政府部门之下,收入也多纳入地方的小金库,有地方政府这棵大树,血浆站的血浆是不缺的。

然而,管办不分也导致监管形同虚设,血浆站安全问题频发。于是,2004年卫生部下令血浆站与政府部门脱钩,全部“卖给”血液制品企业,同时关闭不合格的血浆站。没有了利益关联,地方政府立马转变了对血浆站的态度。

按照《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企业可以申请新设浆站,但没有利益只承担监管责任的地方政府,对可能成为公共卫生“地雷”的血浆站并不欢迎,常有地方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对新建浆站能拖就拖,能不办就不办。

没有了经济利益,地方形象也变得重要起来了。因为“好几百人排队‘卖血’的状况,严重影响城市形象”,2011 年,贵州省一次性关闭了16家浆站,使浆站审批一下进入了“冰冻期”。

血站富余血浆用于血液制品生产不合法

没有利益只有责任,让相关部门对血浆浪费也懒得管。2013年,卫计委的数据显示,全国每年通过无偿献血采集全血约4000吨左右、可分离血浆(通过采集的全血进行分离) 2200吨左右,在满足临床需求后,2013年全国血站合计剩余分离血浆约500吨。按照规定,剩余的新鲜冰冻血浆在冻存1年后转为冰冻血浆,在随后的3年冻存期内若仍无法用于临床,则报废处理。

欧美等发达国家早已对临床应用剩余的血浆全面回收利用,进行血液制品加工。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下,血站富余分离血浆用于血液制品生产,不合法,也无人协调解决。结果,一方面企业没有原料;一方面剩余血浆白白浪费。

放开了价格,却沿用落后于时代的方式管控血浆采集。结果,血浆和血液制品依旧短缺,价格暴涨,在情理之中。

“国家安全”限制血液制品进口

相关部门打着“国家安全”的理由,阻碍血液制品进口。目前,我国仅允许进口人血白蛋白和重组人凝血因子两种产品。如此严格,常说的理由是为了保证药品安全。国外产品的安全性确实出过问题,1984年,我国有4名血友病人,因使用美国进口血液制品感染了艾滋病。但需要注意的是,当时艾滋病刚被发现,各国的检测和生产技术均有不足。此后,各国国家吸取教训,改进技术,世界上并未发生大规模的血液制品安全事故。反倒是中国在90年代,因为违规采集血浆,造成艾滋病等传染病大面积爆发。

现在放开进口,不仅血液制品安全有保证,还能实现供需平衡,遏制相关产品价格暴涨。以人血白蛋白为例,在此轮血液制品价格暴涨中,它的价格却出奇的稳定。究其原因,是因为它早就能进口,2015年进口人血白蛋白产品占总量的60.5%,加上国际人血白蛋白价格一直低于国内,让它根本没有涨价的空间。

虽然我国也有一些血液制品种类低于国际价格,但放开进口仍有两点明显的好处:1、国际药企是市场化运作,有能力提供充足的药品,病人可以摆脱有钱没药的困境,2、国内药企和国际药企会有更充分的竞争,有利于遏制价格上涨,提高产品质量。

除了药品本身的安全性,“血液制品是国家战略资源,其生产供应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也是限制进口的常见理由。言下之意,血液制品行业自力更生,才是安全的。

现在放开了价格,却限制进口,供需失衡很难短期改变,血液制品价格自然会上升。

它山之石;血液制品行业标杆可供借鉴

事实上,恰恰是监管最少、把采集血浆当成生意的美国,最不担心血液制品的供需安全。美国年采浆能力达1.5万~2万吨之间,占全球采浆量的70%以上。美国也从没把血浆当成宝贵的战略资源,它超过一半的血浆以原料血浆或成品的形式出口到国外。市场化的运作,让美国血液制品企业领先全球,成为行业标准的制定者。

需要进口血浆的国家,也没有担心这会影响“国家安全”。有的国家采取协议加工(本国采集血浆,由它国公司代为生产)的方式满足国内需求;有的国家没有血浆采集能力,如埃及、伊朗、沙特阿拉伯等,则全部依赖进口;印度作为世界上人口第二多的国家,国内只有一家小型血浆蛋白制品工厂,血液制品也主要靠进口。

血液制品范文第3篇

【 关键词 】 信息化;数据管理;信息采集;血液质量;安全控制

Us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o Improve 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Blood Biological Products

Li Xiang

(Hall of Anhui Province Sanitation Management of Blood Center Anhui Hefei 230001)

【 Abstract 】 Blood biological products quality is the key to how the virus in the plasma of safety control, which is the health and food and drug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departments focus control problem. As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ntinues to develop, informatization management technology has been more and more used in quality management, and ensure 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blood biological products the effective way. In order to enhance the production of blood products to conduct a comprehensive supervision, guarantee the safety of blood products, must establish the blood management information comprehensive monitoring network, for blood collection, produced during the treatment process of data and information in real time online monitoring.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information management for improving blood biological products quality and safety significance, then analyzes the feasibility of blood management informatization, finally put forward the multi-level information network architecture,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blood biological products information management to provide reference

【 Keywords 】 information technology; data management; data acquisition; blood quality; safety control

0 引言

目前血液制品生产行业正面临着全新的安全挑战和机遇,因此只有跟随信息化管理的发展趋势,在血液质量管理中采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与数据库统计技术,建立血液质量信息化管理系统,对血液管理的过程实施在线监控,对血浆原料的采集以及整个生产过程实行全面的信息记录,促使我国的血液制品从生产到监督的全面信息化、科学化和可视化管理,为提高血液制品质量提供安全保障。

1 建立国家血液制品监管信息系统的必要性

通过建立血液制品监管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将单采血浆站、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和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数据中心有机结合,达到数据共享。通过对血浆标识采用统一编码的条形码技术,可以每份血液制品的来源、流向和过程的追溯,满足对血浆原料采集和加工使用相关信息的共享以及追踪监控,为行政管理机构对血液制品的管理打下了基础,确保血液制品的安全和质量。

另一方面,通过单采血浆站、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以及监管部门,可以对献浆者的信息记录和联网管理,可以实现献浆信息的自动比对,严格控制对献浆者身体状况的要求,防止频繁采浆、跨区域超量采浆和流动献浆现象的发生。采用图像、IC卡和指纹识别技术,对献浆者身份快速识别和确认,配合血浆的条码管理,可以尽可能的保证血液采集和使用的规范性,保障数据信息的可追踪性、真实性和原始性,为血液制品的质量控制提供了保障。

血液制品范文第4篇

关键词:职业素质 评价体系构建 评价体系应用 高等职业

一、食品专业学生应具备的职业素质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适应能力、坚实的知识基础、独立完成实际工作的能力构成食品专业学生必备的职业素质。对食品专业学生的就业单位进行调研,企业关注的职业素质包括专业技能、思想品德、创新能力和表达能力。教学过程通过校企合作、实验实训、课程改革、素质平台课程建设、创建文化校园活动等方法,加强学生职业素质的培养。

二、食品专业学生职业素质评价体系的构建原则

食品专业学生职业素质评价体系的构建需要体现就业为导向、能力为本位,结合职业教育特点,职业素质评价体系构建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主观相结合

对于学生职业素质教育成果,学生自身、同学、教师、家长、社会相关人士

都有权进行评价。首先学生的自我评价、自我测评是主观评价,其他评价成员包括同学互评、教师点评、家长意见及用人单位的评价共同构成客观评价。客观、主观评价相结合,打破传统的终结式评价,从细节、过程、不同角度进行评价,保证全过程全方位的职业素质教育评价的客观、准确性。

2.评价与培养相结合

评价体系的构建是为了评价培养效果,所以说评价指标同时也是培养指标。

对学生的职业素质进行评价,让学生对其起到正确认识的作用,使学生清楚自己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素质和能力,通过学生主观评价自己,以及评价其他同学时引起的反思,能更好的实现学生职业素质的培养。

三、食品专业学生职业素质评价体系构建

职业素质评价,是以学生的各方面表现进行的一种判断,如若客观、准确地进行判断,测评体系对学生的素质提高具有指导作用、激励作用。评价的结果教师认可、学生认可的同时也获得社会的认可。测评体系应该符合教育学原理,针对高职学生职业素养的各个要素评价,评价的结果要能利于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利于社会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选拔和使用。

1.评价体系的基本结构

根据现有高等职业院校学生职业素质评价资料,通过调研分析,结合专业特点,将评价体系分为思想道德素质、身心素质、专业素质、行为素质和社交素质五个大的测评方向。

思想道德素质又可辐射出思想品行、职业道德、集体观念等;身心素质包括身体健康、自信心、意毅力、竞争意识等;专业素质包括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考取证书、参加技能大赛、创新意识等;行为素质指敬业精神、参与活动的积极性、认真严谨的态度;社交素质包括沟通能力、组织能力、参加文体活动等。

四、职业素质评价的应用

构建职业院校的职业素质评价是一项复杂艰难的工作,职业素质的重要性虽然已经得到认可,但职业院校中对职业素质进行系统评价的还极少。由任课教师或者是学管教师进行评价时往往会带有个人主观判断,或因获得信息不全出现误评,不能客观地反映学生职业素质的真实情况。并且,不同学科、不同专业对于职业素质的要求也存在差异,因此,在学生的职业素质的评价过程中要注意评价方式方法的准确应用。

在具体应用中,一定要牢记职业素质的培养和评价,都不是某个人、某门课程独立完成的工作,需要众人的通力合作实现培养目标。在评价中,要遵守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方式实行自我评价与他人评价相结合,并引入第三方即企业和公司相关人员参与评价活动,最终得出评价结果。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可靠、较为准确地反映出高职院校学生职业素质的状态,同时也可以对学生进行个性化的评价,为初步判断其未来的职业发展方向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 肖润花,王春凤.高职院校学生职业素养评价体系探究[J].职教论坛,2013.17

[2] 魏春艳.中职学校计算机专业学生职业素养的培养探究[J].辽宁师范大学,2011.7

血液制品范文第5篇

关键词:药品零售业;药学;素质

市场体制环境下,追逐利益是企业的主要经营目标,而对于特殊的药品零售业来讲,企业不仅要重视经济效益,更要关注其产生的社会效益,保证药品质量,让消费者能够放心买药,这是医药行业的基本道德原则,是企业发展的基础要求。而对于基层药品零售业药学从业人员来讲,其具备的素质水平对企业的经营发展有着密切关系。

1基层药品零售业药学从业者职业素质现状

基层药品零售业药学从业者素质以及服务态度对药品的安全使用有着重要影响,同时也与药店的经营发展有着直接关系。某地方基层药品零售业药学从业者调查显示,在专业素质方面,基层药店营业员大专及以上文化水平的只有70%,医药专业不超过40%,执业药师不到20%。在服务态度,74%的从业人员表示在工作中可以为消费者提供热情服务,11%表示没有做到,其余表示偶尔可以做到。在咨询服务方面,73%的从业人员表示乐意并能主动为消费者提供药学咨询,12%的从业人员没有提供过此项服务,其余表示偶尔可以提供。在自我认知方面,认为药学知识掌握较好的从业人员不到25%,70%表示掌握一般,其余表示掌握较差。在自我广州绿色医药科技有限公司(510515)李展城舒友平肖冬基层药品零售业药学从业者的素质研究提高方面,68%以上从业人员表示希望通过学习提高知识,但真正付诸行动,通过报培训班、自学等方式提高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不到15%,大部分人表示没有学习机会、学习途径或者其它方面因素影响。

2药学从业者的素质要求

在提倡人性化服务的今天,零售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是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保障,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盈利情况,是企业经营和发展的根本。尤其对于医药行业来讲,药品零售业涉及的专业性较强,药品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对药品的销售情况有着重要影响,同时还要从对消费者的责任心出发,保证药物治疗疾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所以基层药品零售业对员工素质要求更高。基层药品零售业药学从业者应具备以下素质和能力。

2.1责任心和高尚的药学道德

药品是 用于治疗、预防各种疾病的,是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关系着人们的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所以医药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重视其产生的社会效益。医药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要以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经济的药品和服务为宗旨,严格遵循经营道德规范,为消费者提供满意的服务,提供安全、有效的产品,为消费者的健康负责。对于药店从业人员,不仅要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更重要的是要有基本的药学道德,始终将顾客的健康视为自己工作中的第一位,要有岗位责任心,决不能为了追求利益而不顾顾客健康提供违心服务。

2.2专业知识能力

医药行业的专业性要求较高,如果要为顾客提供安全、有效的服务必需要求药品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药学专业知识,只有全面了解各种药物的成分、功效以及适用条件才能够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才能够提高药店服务水平以及经济效益,所以医药企业要提高从业人员的准入标准,对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文化素质严格要求。医药领域涉及的范围比较广,药品零售从业人员不仅要掌握药学基础知识,还要对药理学、药物化学以及药物保管养护知识有所了解,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坚持学习,不断自身提高知识结构,并学以致用,灵活运用于工作当中,以便为顾客提高安全、有效的药品,让顾客买的放心,用了舒心。

2.3工作业务能力

任何行业的销售从业人员都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工作业务能力,药品零售从业人员也不例外。药品零售从业人员的工作业务有药品调配、药品收发审核、药品保养、药品分类管理、特殊药品登记、账目结算、药物有效期盘点等工作,每个工作环节都需要引起重视,做到工作中无小事,端正工作态度,认真负责,杜绝应付了事的行为态度,保证顾客购买的药物使用完之前不会超出保质期,为患者的健康负责。另外,药品从业人员还需要掌握一定的管理、服务、法律以及社会学方面知识,以便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

2.4优质的服务

药品零售从业人员要主动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态度热情、和蔼,做到顾客至上。顾客购买药物首先要询问用途和病症,有必要可以为顾客提供推荐服务,即使包装上有详细注释说明也要给予用药指导,嘱咐患者如何用药、用药剂量以及用药时间,以便提高患者的用药依从性,增强药效。店员要对患者的咨询和疑问给予耐心解答,及时解决顾客购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杜绝使用脏话粗话,引起患者反感。顾客进店要主动询问是否需要帮助,不能对没有购买意向的顾客持爱答不理的态度,这是让顾客极为反感的行为。

3药学从业者的素质的提高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大幅度提高,消费者对药学咨询服务的需求也不断增加,对药品零售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然将无法满足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同时也不利于医药企业的经营发展,所以提高基层药品零售业药学从业者的素质是社会发展的必要需求。

3.1加强对药店人员的培训

医药从业人员的素质对药店的经营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作用,所以药店要想争取更多客户,获取更大利益,寻求更长远的发展,必须要重视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医药专业知识培训、业务技能培训、药事法律法规培训以及药学道德教育,提升药店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进而提高药店的服务质量,在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同时收获最大利润。为了提高药店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药店应制定完善奖惩制度,考核内容不仅包括销售绩效,还要关注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以及服务质量,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表现不好的员工给予相应惩罚。

3.2药店人员要加强自我学习

基层药品零售业药学从业者要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利用业余时间学习补充专业知识,尽可能涉及到其他更多的医药方面知识,以便为顾客提供更高水平的医药咨询服务。另外在工作过程中要注意观察、分析,总结和积累经验,进而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药店工作人员要广泛关注医药学动态,了解医药行情,开拓视野,提高行业知识水平。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药品交流,了解药品的生产厂家、市场价格、不良反应等问题,并掌握国内外最新药剂的研究状况,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

3.3其他

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的缺乏是影响药店服务质量的重要因素,所以药店要鼓励员工考取执业药师资格,提高药店的专业化服务水平。药店工作人员也要将考取执业药师作为自己的职业发展目标,加强自我学习,完善专业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能力,这对从业人员自身以及药店的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在服务方面,药品零售从业人员要始终坚持服务至上,以顾客为中心,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药品服务。

4结论

药品零售业属于服务行业,其服务的对象一般都是患者或者家属,服务的内容是为顾客提供安全、有效的药品服务,以便患者缓解病痛、快速康复,这就决定了药品零售业不同于其他服务行业的特殊性,进而对药品零售业从业人员的素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药店工作人员提供的优质药品服务可以为药店带来经济效益,为群众带来社会效益,同时自己也会获取更多的报酬,在实现生存价值的同时实现社会价值。

作者:李展城 舒友平 肖冬 单位:广州绿色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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