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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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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条例

契税条例范文第1篇

陕西省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 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第四条 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五条 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六条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七条 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八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九条 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第十二条 条例所称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条例所称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条例所称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条例所称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条例所称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

(一)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二)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

(三)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

(五)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本条所称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条例所称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第十四条 条例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三)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第十七条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第十八条 条例所称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第十九条 条例所称有关资料,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

第二十条 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契税,具体代征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财政部关于契税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陕西省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税对象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

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⑵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⑶房屋买卖:

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⑴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⑵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⑶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纳税。

房屋赠与赠与方不纳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应纳契税。

房屋交换在契税的计算中,注意过户与否是一个关键点。

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陕西省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买契税买契税指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后,由房屋产权承受人凭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合同,办理缴纳契税和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先买房后拆料,属于房屋买卖行为,应按成交价格缴纳契税。

(2)买房后未缴契税即将房屋翻建的,应按购买房屋的成交价格缴纳契税。

(3)以房抵债或以实物交换房屋,实质上也是买卖关系,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买契税。

(4)预买房屋(其特点是卖主对一部分或全部房屋保留若干年使用权),一般低于市价,其付房价的方式,有的按契约价格一次付清,有的采取分次付款。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契税均应于契约成立后10日内,按当地征收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一次缴清税款。完税凭证上应注明使用年限和付款方式及必要的事项,以免发生纠纷。

(5)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的房屋,房主在一年内用国家发给的补偿费购买房屋的,可以免征契税。购买房屋的价款超过补偿费的,其超过部分,经县级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6)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转让,实属房屋产权转移,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人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7)个人以自有房屋投资于本人独资经营企业,作为资产,因其房屋的产权未发生变动,不征契税,也不更换契证。

(8)凡房屋产权转移变动,必须报经房产主管机关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未经审批,私自买卖的房屋,一律不予办理契税,并交由房产主管机关或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陕西省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计税依据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也就是说,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为了避免偷、逃税款,税法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1)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契税条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水稻 生育期 管理措施 气象条件

[中图分类号] S5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3-0253-02

一、整地期

3月中旬至4月上旬是水稻整地的关键时期,此期间整地采用旱翻、旱耙、旱平地,包括旋耕整地。耕整地要到头、到边、不留三角,同一块地内高低差不超过10厘米,地表保证有10~12厘米的松土层。做好本田整地、泡田耙地工作。管理措施:

1.施肥 施足底肥,以农家肥为主,化肥为辅。化肥可以结合泡田和耙地工作均匀施入田间。施肥期间要关注未来三天晴雨预报。

2.灭草 草荒严重地块,可在草出二叶后结合整地灭草效果较好。气象条件及注意事项:气温10℃以上,最适宜温度15℃~25℃;选择微风天气;施用药剂后 12~24小时内无雨。灭草期间要关注未来三天晴雨、温度、风速预报。

二、播种和出苗期

4月上旬至5月上旬是播种和出苗期。播种前选择晴好天气晒种2~3天,用盐水选种,选后用清水淘净,再用浸种灵300~400倍液浸种5~7天,至破胸后晾芽。一般播种在4月5日~10日日平均气温稳定通过5℃,盘育苗则比其晚7~10天。培育整齐矮壮、无病虫害的适龄旱秧,手插秧叶龄4.0~4.2叶,机插秧叶龄3.0~3.2叶。管理措施:

1.密度 播种量:隔离层育苗的每平方米200克以下;机插的每盘100~120克;钵盘育苗的每盘60~70克。气象条件及注意事项:日平均气温稳定通过5℃,5cm地温稳定通过8℃播种。此期间要密切关注未来一周或10天短期预报,各种界限温度预报;地温、土壤墒情、低温阴雨预报分析。

2.施肥 营养土:用优质客土、农家肥与多功能水稻苗床调理剂配制营养土。插秧前酌情施用“送嫁肥”:每平方米喷浇1%的硫胺水3~5公斤,用清水冲洗2遍。施肥期间关注未来3天晴雨、温度预报。

3.管水 浸种催芽:浸种5~7天后催芽,芽长不超过2毫米。播种:铺好营养土、浇透底水后播种。盖膜保湿:覆土、药剂封闭后床面加盖地膜,秧苗立针青头后抽出。浇水:不旱不浇水,浇水要浇透。此期间关注未来5天晴雨、温度预报。

4.防病 杀灭种子附带的病原物:用二硫氰基甲烷、咪鲜胺、代森铵、霉灵、福美双等结合浸种进行消毒。立枯病:二叶一心前后出现立枯病征兆时,及时均匀喷施・甲水剂防治。

气象条件:播种至出苗期:床内温度要>10~12℃(5厘米地温日平均稳定通过8℃),最适床温为25~30℃(日平均气温>12℃);苗期:前期(一叶一心)床温要求在25~30℃(日平均气温>12℃);随着稻苗生长,要求温度逐渐降低,中期(二叶―心) 床温要调节在20~25℃;后期要接近外温;三叶至移栽期需气温14~16℃。

播种至出苗期床内最高气温>40℃和最低温度15℃),易引起高温烧苗;温度骤变:二叶一心期前后,日最低气温连续2~3天≤5℃,接着最高气温连续1~2天≥15℃,易发生立枯病。

此期间关注未来一周或10天短期预报,各种界限温度预报;土壤墒情、地温、土壤解冻情况预报分析。

5防虫 春播前对种子进行包衣,用含呋喃丹和三唑类防治蝼蛄等地下害虫的危害。干尖线虫:用杀虫螟丹浸种。地下害虫:用毒土、拌种、毒饵。灰飞虱:首次通风炼苗时用噻嗪酮等喷雾,秧前1~2天喷一次,兼防潜叶蝇。

气象条件及注意事项:选择微风天气;施用药剂后 12~24小时内无雨。关注未来三天晴雨、温度、风速预报。

6.灭草 播种覆土后,用粉剂、颗粒剂拌土撒施,或用药液喷雾法,封闭床面。气象条件:气温10℃以上, 最适宜温度15℃~25℃;灭草期间关注未来三天晴雨、温度预报。

三、移栽和返青期

5月中旬至6月上旬为移栽和返青期 适时插秧,不插6月秧。插秧前应做好准备工作:修整灌、排渠系;做好本田整地;泡田耙地;施好底肥;做好本田插秧前的封闭灭草;苗田加强管理,追好送嫁肥,防治潜叶蝇。

移栽期间最适宜气象条件:日平均气温≥14℃,有4~5个晴天;适宜气温16~18℃。5级以上大风影响插秧;移栽后遇大风或干旱易引起浮秧或萎蔫;移栽后,遇连阴雨或日平均气温≤13℃、日最低气温

作业期间关注未来一周或10天以上农用天气预报,包括降水过程、低温阴雨时段、大风等预报。管理措施:

1.密度 插秧密度:行距×穴距为9×4~5寸,每延长米6.5~7.5穴,每穴3~5棵苗。肥力较高地块适当稀植。气象条件及注意事项:日平均气温≥14度,风速

2.施肥 底肥:亩施农家肥1000公斤、标氮25公斤、二胺10公斤和适量微肥。返青肥:插后7~10天亩施标氮10公斤。一次孽肥:返青肥后7天,亩施标氮10公斤、二胺5~7.5公斤、氯化钾7.5公斤。二次孽肥:6月20日前亩施标氮15公斤。作业期间关注未来3天晴雨、温度、风速预报。

3.管水 寸水返青,潜水分蘖,浅湿结合,以浅为主。此期间关注未来5天降水和温度预报

4.灭草 缓苗后药剂除草:常用除草剂主要有丁草胺、苄嘧磺隆、吡嘧磺隆等,于缓苗后尽早施用。气象条件及注意事项:温度15℃~25℃;选择微风天气;施用药剂后 12~24小时内无雨。关注未来三天晴雨、温度、风速预报。

四、分蘖拔节期

6月中旬至7月中旬是分蘖拔节期 促进分蘖早生快发,肥水平稳促进前期分蘖,确保在有效分蘖期达到要求的分蘖数,调控无效分蘖,提高分蘖成穗率,最终达到适宜的穗数。

此期间日平均气温20℃是正常分蘖下限温度,24~25℃为最适温度,日照充足,对分孽有利;日平均气温20~23℃,有利拔节。

遇到阴雨寡照,日平均气温37℃而干旱,使分孽延迟或抑制分孽;干旱或多雨,不利拔节或使茎节延长,易造成倒伏;长期阴雨连绵,有>10天低温(较历年低1~2℃)、高湿(相对湿度在85%以上)、寡照(平均日照

关注未来一周或10天以上农用天气预报:包括主要降水过程预报、低温阴雨时段预报、旱情分析、高温晴热时段预报等。管理措施:

1.密度 促进前期分蘖,调控无效分蘖,提高分蘖成穗率,最终达到适宜的母穗数。

2.施肥 6月初施用第一次分蘖肥,每亩标氮12公斤。6月中旬施第二次分蘖肥,每亩施标氮9公斤加5公斤钾肥。施肥期间关注未来3天晴雨、温度、风速预报。

3.管水 6月25日前后晾田。盐碱较重田块要格外注意掌握好晾田的时机和程度。此期间关注未来5天降水和温度预报。

五、孕穗开花期

7月下旬至8月上旬是孕穗开花期 培育壮杆大穗,防止小穗败育,确保穗大粒多。

此期间适宜气象条件:孕穗至开花期要求日平均气温≥20℃;孕穗阶段以日平均气温23~25℃,日照充足为宜;开花期最适气温为24℃以上,最高气温为35℃,空气相对湿度为70%~80%;天气晴朗,有微风,利于开花授粉;抽穗期日平均温度21~30℃最好。

孕穗期内,日平均气温≤18℃,连续5~6天,会造成严重的空壳秕粒现象;抽穗前后有连阴雨,日平均气温

此阶段要关注未来一周或10天以上农用天气预报:包括主要降水过程预报、低温阴雨时段预报等。管理措施:

1.施肥 7月初施攻穗肥,每亩标氮6公斤。7月中旬施保穗肥,每亩标氮3公斤。施肥期间关注未来3天晴雨、温度、风速预报

2.管水 保持浅水。此期间关注未来5天降水、温度预报。

六、灌浆成熟期

8月中旬至9月下旬是灌浆成熟期 养根保叶,提高成熟度,提高结实率,增加千粒重,防止空瘪粒。

气象条件:灌浆期要求充足的水分和光照,日平均气温25℃,昼夜温差大,有利于养分积累;腊熟期要求天气晴朗。

当日平均气温4级)易引起植株倒伏;秋季严霜(日平均气温开始≤0℃),稻株死亡。

此期间关注未来一周或10天以上农用天气预报:包括主要降水过程预报、低温阴雨时段预报、旱情分析、初霜出现时间预报等。管理措施:

1.施肥 8月10日前后根据水稻长势情况,合理追施粒肥,每亩标氮3公斤左右。一般土壤肥力高、前期施肥充足、水稻长势良好的稻田不宜追施粒肥。施肥期间未来3天晴雨、温度、风速预报。

2.管水 灌浆阶段:浅湿交替、以浅为主。蜡熟阶段:浅湿交替、以湿为主。不能过早断水;收获前7~10天内逐渐落干水层。此期间关注未来5天降水、温度预报。

七、病害与虫害

防病、防虫贯穿于(5月中旬移栽返青期至9月下旬灌浆成熟期)整个阶段。防治措施:

1.病害防治

苗瘟防治:插秧时用稻瘟灵、嘧菌酯、敌瘟磷等喷雾。穗颈瘟:用稻瘟灵或三环唑于破口期和齐穗后各喷雾防治1次。用三环唑时,首次喷药最迟不能超过破口后3天,安全采收间隔期为25天。

纹枯病防治:泡田插秧前仔细捞净菌核并深埋或烧掉;在拔节至孕穗期间根据病情测报,用井冈霉素、多菌灵、戊菌隆等防治,要喷到茎秆下步。病情较重地块隔7~10天再喷一次。孕穗前用喷雾法,孕穗后用泼浇法。用井冈霉素时田间保持3~6厘米的水层。

稻曲病防治:泡田插秧前仔细捞净菌核并深埋或烧掉;在孕穗末期和齐穗期各用井冈霉素对水喷雾防治一次。如果用络氨铜、丁戊己二元酸铜、氢氧化铜等含铜药剂,必须在破口前用药,而且要在上午9点前或下午3点后打药。

条纹叶枯病防治:重点防治传播该病的媒介―灰飞虱。

2.虫害防治

稻水象甲防治:统防统治;6月5~10日用噻虫嗪喷雾防治。用药后7~10天,仍发现有较多成虫时,再次用药。

二化螟防治:6月中下旬防治一代幼虫,7月末到8月初田间发现成虫时再次用药。药剂有杀虫双、敌百虫晶体、苏云金杆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等。

契税条例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第五条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第六条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八条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第九条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第十条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五条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第十六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第二章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第二十一条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第二十二条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第三章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第二十三条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第二十七条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第二十九条分摊所得税款比例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预缴税款。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三十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4,该附件填报说明第二条第10项"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的计算公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时传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第三十七条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三十八条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发现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有问题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契税条例范文第4篇

一、增值税行条例修订的积极意义

(一)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保证经济增长在全国范围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将起到促进企业发展、刺激经济增长,从而有利于保证经济增长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当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正在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这种形势下,适时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消除我国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在维持现行税率不变的前提下,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从短期看,这项改革可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从长期看,这项改革可以刺激投资,提振内需,从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在当前企业经营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全面推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企业增加投资和实施技术改造,这种刺激既体现在企业负担的减轻上,同时也体现在政策能够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现金流量,这种作用对于当前融资困难、现金流量相当紧张的国内企业来说意义更为重大。

(二)完善我国增值税税制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制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已征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税基最大,但重复征税也最严重。收入型增值税允许扣除固定资产当期折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收入,税基其次。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一次性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相当于最终消费,税基最小,但消除重复征税也最彻底。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宣告在我国实行了十四年之久的生产型增值税将结束其历史使命,我国开始进入消费型增值税制的时代。这项改革体现了税收的中性原则,使我国增值税税制更加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税收对市场机制的扭曲。

(三)标志着积极财政政策的回归积极的财政政策包括减税和增加支出两大方面,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全面推开就是减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一轮积极财政政策具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表明,国家正在根据国内国际经济形式的变化,主动采取政策加以应对;二是国家将通过积极财政政策更加全面地对经济实施调控,即对某些竞争性领域也要给予相应的扶持。经过四年多的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这项政策的实施效果也在试点中得到了检验,国务院此时推出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彰显了政府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积极的财政政策。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主要变化

(一)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修订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性的转变。具体而言,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入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这一规定看,抵扣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不是小规模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之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设备和原材料一样,可以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而且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此处所说的设备,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同样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企业为构建房屋建筑物等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堵塞因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二)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此次改革取消的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指《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1999]73号)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这些政策是在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主要是为了鼓励相关产业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后,企业购买设备,不管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打,原有政策已经可以用新的方式替代,原来对进口设备免税的必要性已不复存在,因此这一政策应予停止。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是在生产型增值税和对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后,这部分设备一样能得到抵扣,因此,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一并停止执行。

(三)将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率恢复到17% 1994年税制改革时,经国务院批准,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税率由17%调整为13%。自2009年1月1日起,矿山企业执行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外购设备将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企业整体税负将有所下降。为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矿山企业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四)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修订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小规模纳税人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修订后助《增值税暂行条例》取消了这一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设置两档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该项规定主要是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设置两档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水平的大幅下调,将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7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调高增值税起征点等政策在税收上进一步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

(五)将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补充规定了农产品和运输费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契税条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 蒸汽凝水;加热器;节能

中图分类号TS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4)114-0155-02

0 引言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经济呈现一种迅速发展的趋势。但是由于经济发展造成的对不可再生资源的需求量的不断上升,使得能源问题成了关系到国家的兴旺发达的战略性问题,而这一战略性问题往往会使得各个国家之间产生激烈的摩擦。因此,我们应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能源合理利用的问题、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在我国全面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大进程中,我们要把全面推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作为一向战略性部署和重大举措来抓。作为能耗比较大的行业,烟草制造行业有必要利用自身条件大胆改革创新。尽管经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河南中烟集团驻马店卷烟厂在节能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各项能耗指标均较以往有很大降低,但距离国内领先水平还是有一定差距,能源浪费的现象依然存在。本文简要介绍了驻马店卷烟厂空调箱加热蒸汽凝水的回收利用装置的原理,结构以及效果,对回收利用这些能源、可行性和经济效益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1 现状及分析

在现代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各种工业领域例如石油、造纸、橡胶、陶瓷、化工、发电等都广泛的应用蒸汽这一热能的载体。蒸汽是一种热能传递的常见介质,它可以将产生的热能输送至各种工艺设备中,并且通过对物料或着其它介质的直接或者间接的加热,,以满足采暖、各种工艺过程的加热、干燥、加湿等不同需求。在蒸汽的使用和利用过程中,我们要求蒸汽的压力要比大气压大,所以当蒸汽在各种工艺设备中释放汽化热量变为几乎为压强温度基本相等下的饱和凝结水之后,该饱和的凝结水所具有的热量可以达到总热量的20%-50%左右,并且在凝结水形成的过程中温度、压力越高,凝结水所具有的热量就越多,占蒸汽总热量的比例也就越大。对于凝结水本身来说,由于它具有产生温度高、水质好、不需要进行软化处理的优点,在其应用的过程中可以将蒸汽直接输送回锅炉里面或者通过和补给水进行换热操作之后进入水处理装置。经过上述的处理过程之后,不仅可以降低补给水的用量,而且还可以节约燃料和水处理的费用。由以上不难得出,对蒸汽凝结水所释放出的热量进行100%的回收具有很大的节能潜力。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包括含有管网设计技术及有关的电控技术、耐高温输送水泵与防汽蚀技术、疏水器技术在内的凝结水回收技术得到很大的进步,这使得一些过去被大多数人认为比较难回收利用凝结水的领域和行业现在也能正常地回收利用。

但是即使目前阶段蒸汽凝结水回收利用技术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此行业依然面临着一对无法避免的矛盾,这对主要矛盾包含首先要尽最大可能来提高蒸汽凝结水回收过程中的温度,以便提高其余热的回收利用率,其次要求在回收过程中尽量不要影响原有生产过程。为了解决以上矛盾我们有必要在蒸汽凝结水回收方案的制定过程中,恰当地找出一个可以平衡上述矛盾的点。这样就可以在不影响蒸汽凝结水的排放过程中来提高其余热的回收利用率。

河南中烟集团驻马店卷烟厂通过对车间内的空调箱进行改造,达到了节约能源、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作用。车间内原5号空调箱内有两块长3.4m,高1.6m的加热器,内部通入蒸汽介质进行空调系统加热,每小时可以提供12万立方米的热风。蒸汽循环后形成凝水直接排掉或回收到一个水箱中做他用,这样既造成了资源与能源的浪费,又污染了环境。5号空调箱凝水出口温度在120℃左右,富含大量热能,如果加以利用,不仅可以减少能量的流失,而且可以节约大量的蒸汽资源。如果不回收或者回收利用极少的蒸汽凝结水,这样不仅会浪费大量的热能,而且会浪费用热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的软化水。

2 空调加热蒸汽凝水余热利用装置介绍

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驻马店卷烟厂相关工作小组对5号空调箱内的加热器进行改造,长度不变。上面三层加热器连在一起,内部流通的介质为蒸汽,经一个疏水阀后流到下层凝水加热器,凝水在下层凝水加热器内循环后排出机组,温度为29℃~39℃。

节能情况:空调设计加热量最大每小时消耗3.6吨蒸汽(绝对压力0.3mpa,温度133℃),原凝水出口温度110-127℃,改造后凝水温度29℃~39℃。

按每小时加热量为1吨蒸汽,能源多利用量为:

1000kg×(110-39)℃×4.2KJ/kg.℃=298200KJ

节能量:

298200KJ/[1000KG*2260KJ/Kg+1000*(133-110)*4.2KJ/Kg.℃]*100%=12.6%

由上述公式的计算结果不难看出我们可以通过对蒸汽凝结水加以回收利用来保证用热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并且减少回水过程中热量的损失,这样就可以降低使用过程中的能量消耗费。

现在对回收利用蒸汽凝结水的效益进行估算,具体估算过程如下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