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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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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制度

采购制度范文第1篇

为加强公司对物资计划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内部控制,根据《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公司颁布的《合格供应商技术评审管理办法》,规范采购与付款程序,做到有章可循,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物品的正常供应,确保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的物资采购项目均按本制度执行。

3.术语和定义

3.1.非依法必须招标

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之外的,可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执行法律一般性条款,也可采用其他采购方式进行的采购项目。

3.2.寻源

通过各种媒介、展览会、博览会、互联网等途径寻找供应商及其相关信息的过程。

3.3.采购实体

物资采购部门负责实施公司的物资采购工作。

3.4.需求实体

公司内提出物资需求的部门。

3.5.合格供应商

通过公司规定程序评审合格的提供物资的供应商。

3.6.供应商

指提供临时、紧急采购并且不在合格供应商范围内物资的供货商。

3.7.公开招标

以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投标,完成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一种采购方式。

3.8.邀请招标

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特定的投标人投标,完成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一种采购方式。

3.9.比价采购

采购需求明确,采购人依照既定程序允许投标人报价并经评议最终确定合同相对人的一种采购方式。

3.10.合作谈判

采购目标需求明确但不具备招标条件,只能通过谈判的方式同供应商签订货物合同并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采购方式。

3.11.单一来源采购

在卖方市场条件下,采购人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物资事宜进行谈判,最终达成采购合同。

3.12.电子平台采购

通过网络技术进行信息交换与传递,并为企业采购管理、交易、监督提供软件系统支撑的电子商务系统。

3.13.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成员自公司专家库中抽取。

3.14.固定资产

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3.15.制水药剂

指净水、再生水及污水生产用药剂。

3.16.管网维修及大修技改材料

指管网维修、大修技改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材料。

3.17.低值易耗品

指单位价值较低、使用年限较短、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玻璃器皿、化验药品,办公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厂站维修配件、应急物资、办公家具等。

采购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及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实施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范围:按照区财政局公布的“**区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区财政局是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工作由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

采购单位和采购机构履行操作职能,接受区采购办的监督管理。其中,采购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接受采购单位委托,办理采购的具体组织事宜。

第四条采购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内设机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按照规定委托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属于定点、协议供货范围的项目,按区财政局最新公布的定点及协议供货有关通知组织实施;经批准的自行询价采购项目,由本单位纪检人员全程监督管理。单位内未设纪检人员的,应确保包括财务管理人员在内的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采购,采购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存,并接受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二章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采购单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单独列出该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按照程序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局。

第六条区财政局对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并批复各采购单位。

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区财政局预算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报送《**区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至区采购办,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

依据《采购法》相关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组织操作时间为10至15个工作日。短于10个工作日的集中采购申请,区财政局不予受理,所造成的工作延误由采购单位负责。

第三章政府采购运行规程

第七条政府采购活动包括以下程序:

1、区采购办根据《采购法》相关规定以及采购单位申报项目特点审核项目资金、确定采购方式;

2、采购单位按照区采购办的审批意见委托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3、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采购单位按照招投标文件以及合同约定进行项目验收和资金结算(财政专项资金由区政府采购专户直接支付)。

第八条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区采购办在受理采购单位申请后3日内,根据其项目不同特点,分别确定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自行询价”等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项目,区采购办于受理当天进行审批,采购单位按照区财政局另行的有关通知组织采购。定点范围项目无需审批,采购单位可在定点范围内直接采购。

协议供货项目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按集中采购程序办理。

第九条采购单位在采购实施过程中,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

第十条采购单位在项目验收过程中,不得另行增加或者改变验收的内容和标准。凡符合招投标文件或采购合同约定的,即为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基建工程类项目统一由区建管局负责,具体实施程序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采购单位确有原因无法按照本办法执行的,应事先填写《**区政府采购特殊程序申批表》,经分管区长签字同意,报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区审计局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的活动,应当接受区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区监察局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六条区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区属各单位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查所必需的材料和情况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采购法》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违法违规处理决定,在区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区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对采购单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以及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项目验收以及资金支付情况;

(四)政府采购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按照区财政局国库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区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采购单位在执行本办法和“**区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区财政局反映,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区财政局负责受理有关政府采购投诉,并及时将调查情况反馈投诉人。

第五章附则

采购制度范文第3篇

一、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与作用

(一)政府采购与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日常的开展或者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行为。

与一般采购相比,政府采购具有以下特点:

1.采购资金主要表现为政府性资金;

2.采购目的主要是实现政府职能;

3.采购范围广、规模大;

4.采购过程要求能够较充分地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5.采购制度一般是围绕政府的一定时期的一定目标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政府采购制度是指有关政府采购的一系列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总称。其基本内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政府采购法规:主要表现为各国分别制定的适合本国国情的《政府采购法》,该项法规主要包括:总则、招标、决议、异议及申诉、履约管理、验收、处罚等内容。

2.政府采购政策:即政府采购的目的,采购权限的划分,采购调控目标的确立,政府采购的范围、程序、原则、方式方法,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3.政府采购程序:即有关购买商品或劳务的政府单位采购计划拟定、审批、采购合同签订、价款确定、履约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4.政府采购管理:即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原则、方式,管理机构、审查机构与仲裁机构的设置,争议与纠纷的协调与解决等规定。

(二)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与作用

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还刚刚起步,但政府支出中政府采购行为则一直存在。据有关方面测算,近年,我国政府采购日均量已达20亿元,年政府采购总量7200多亿元。长期以来,我国的政府采购表现为财政预算分配后各购买实体的分散采购形式。即:由财政部门每年根据预算和各预算单位的用款进度层层下拨经费,各支出单位根据需要自行购买。这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其中政府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体现在严格的物资审批中。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这种传统的政府采购行为方式与“两个根本性转变”改革环境存在严重的相脱节。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买方市场逐步成长壮大,各购买实体的自明显扩大,政府采购牵涉的范围更加广泛;另一方面,适应市场经济的政府支出管理制度并未建立,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力。实际运行中不可避免地造成采购行为不规范;财政支出资金使用效益低下;采购过程以部门或小集团利益为重并引发不同程度的“暗箱操作”和腐败行为;弱化政府、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因此,探索、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体制转轨中财政预算支出管理改革的必然要求,而政府机构改革亦要求政府转变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呼唤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

1.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现代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要求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主体,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政府实现宏观调控的两大政策工具。其中,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由于政府采购的数量、品种和频率,影响着财政支出的总量和结构,反映一定时期的财政政策,政府采购制度能够通过一定的政策调节经济周期,熨平经济波动,起到调控国民经济,总量和结构的作用。同时,政府采购还是政府体现政策意图,达到一定政策目标的手段。如:政府以市场为纽带通过带有政策倾向的政府购买,支持民族产业发展;平衡地区差距;吞吐存货、平抑物价、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等。

2.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支出管理的客观要求。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向市场的转轨,楔入了市场机理和价值规律,追求支出效益最大化是支出管理的根本目标。同时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其管理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制化和规范化要求。政府采购制度以一系列制度的规定,加强了政府对财政资金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转变过程的影响。监督和管理,有效地制约和规范了政府购买行为。对于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重要意义,是健全和完善我国财政政策的重要举措。客观上有利于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资金分配与使用效率机制,从而达到经济的规模效益与追求政府支出的边际效益。

3.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我国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壮大民族经济的必然选择。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明朗。我国政府于1996年向亚太经合组织提交的单边行动计划中明确表示最迟于2020年向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因此,建立和推行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时不我待。它有助于我国从国际市场中获得价廉物美的产品和服务,实现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同时也有助于利用从现在到正式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时间差锻炼和培训国内企业,逐步适应国际惯例,以开放的姿态迎接国际挑战。

4.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防腐倡廉,整顿财经秩序的重要配套措施。政府采购制度有利于建立一种反腐倡廉机制,使政府采购行为置身于财政、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全方位监督的机制当中,在公开、公正、透明的环境中运作,有效抑制了公共采购当中的各种腐败现象,有利于维护政府信誉,维护政府官员廉洁奉公的良好形象。

二、政府采购的国际通行做法与启示

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欧洲。从18世纪末开始,西方国家逐步开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建立管理机构,政府采购的主体也逐步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向其它公共服务组织扩展,并成为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手段。近一个世兰己来,政府采购制度是大部分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管理政府直接支出的基本方式,且已经推广到国际贸易领域。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成为各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的重要文件之一。

(一)国外政府采购制度的通行做法

1.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其原则主要有:货币价值最大化原则(即实现等价交换、物有所值,以最低的成本投入,尽量满足全体居民和纳税人的要求);“三公”(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竞争原则(以此激发国内外商家间的充分竞争)。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不同历史时期各不相同。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经济职能内涵的扩大,政府采购成为政府干预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政府采购的目标更趋多元化,如各国常见的保护民族产业,调节国民经济运行,促进就业等。

2.政府采购的基本模式。以政府采购的集中程度可分为三种采购模式:集中采购,即由一专门的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有

采购如香港);分散采购,即有限的物品集中采购,其它物品由各支出部门根据政府有关法规分散采购(如新加坡)。

3.政府采购的方法。主要包括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两种。其中招标采购所占比例较大,且门槛价较低。它又包括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几种。后两者一般是在特殊情况下使用。如购买现有设备的配套部件、购买专利产品等。非招标采购具体方式灵活,如两阶段采购、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采购和小额采购等。

4.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一般而言,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都设在政府财政部门,各自的权限因国而异,因其采购模式的不同而不同。主要职责包括:采购预算编制、制定采购法规、对政府采购事务进行协调和管理、采购统计、采购分析和评估、直接进行采购等。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又将政策制定机构与政策执行机构分开设置。

5.争议和仲裁。政府采购仲裁机构可分为由财政部门负责(如:新加坡、韩国等)、独立的仲裁机构(如:加拿大、日本等)和地方法院负责三类。解决的方式有通过争端调节的协商解决方式和法律仲裁。

6.有关法律规定。为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各国都备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如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法案》、《联邦采购条例》、《合同竞争法案》等)。其中各国的基本法规是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同时还配套有大量的相关法规。

(二)有关国际市场的政府采购协议

目前国际上有关多国政府问的政府采购协议主要有“东京回合”协议和“乌拉圭回合”协议,分别就有关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待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的差别待遇、技术要求、投票程序、采购信息、争议处理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范。

(三)国际通行做法对我国的基本启示

1.各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原则上虽无大出入,但具体的办法措施则各有不同。政府采购模式、运行机制、管理机构、仲裁部门,以及采购方法上也都各有特色。这说明政府采购制度无一定式,它是各国政府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的适合本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所以我国在建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时,没有现成的典范可以复制,而必须立足国情,同时吸收国外的一些适用做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

2.各国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过程中尽管具体措施不尽相同,但均有一套程序性的法规制度,尽可能使政府采购过程和管理程化。制度建设法制先行。加强我国的有关立法建设,完善法制环境是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中不容忽视的。

3.目前一些发展中国家认识到了国际采购市场对国内经济的重大影响,进入世贸组织的观察员行列。我国也应先申请成为观察员,及时了解WTO的最新动态,研究调整自己的对策,有备而战。

4.各国政府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之前和之后,都有一套保护民族工业,引导进行国内采购的措施。因此,我国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过程中,应采取慎重的态度,有条件地开放,既要运用市场准入原则,与国际惯例接轨;又要利用国际规定和政策优惠,限制市场开放的程度和范围,为国内企业提供有效保护。

三、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框架设计

(-)制定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依据与原则

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借鉴国际惯例,从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出发,立足于本国国情设计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制度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体现制度内含的基本原则,即:“三公”(即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效率原则和竞争原则。

2.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具有可操作性。

3,应充分考虑国民待遇和保护民族产业。

4.制度的设计应体现政企分开、效率优先、制度科学,并且能够起到协调国民经济各方面的作用。

(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框架

1.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与内容

(1)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确定为凡是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具体包括:各类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等。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将国有企业也纳入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的国情,我们认为:由于我国国有企业数量较多且情况复杂,从一个较长期来看,不宜纳入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这样既有利于国有企业自主经营,防止行政干预在企业的复归,也有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相对独立地按照自身经济规律稳妥运行。

(2)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容。所有用政府性资金安排并达到规定金额的采购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另有规定外,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在目前试点内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直到囊括全部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2.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

政府采购资金来源是指政府性资金。我们认为: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宜界定为所有政府性资金。所谓政府性资金是指政府无偿和有偿取得的各类资金,其界定标准是能否为政府掌握和运用。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国内外贷款、捐赠款,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3.政府采购模式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各地经济基础差别很大,同时,为了便于政府把握宏观调控指向,更大限度地节约资金,调动供需各方的积极性,在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其采购模式的选择宜采用集中和分散相结合以集中为主的模式。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有关部门授权的前提下进行分散采购。

4.政府采购的步骤

(1)选择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方式可分为两大类:招标性采购与非招标性采购。从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角度看,应选择以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为主,其他采购方式相配合。

(2)“门槛价”的确定。所谓“门槛价”是指符合政府采购制度适用范围的支出单位,其采购规模达到规定的金额必须进行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的价格,也是竞争性招标的最低限额。由于各国国情不一,其人均GDP比重差别较大,各国在确定“门槛价”时,其使用的标准大相径庭;就是在同一国内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所使用的“门槛价”标准也不一样,对于我国来说,由于政府采购工作刚刚起步,各地区之间的财政经济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时,政府采购的“门槛价”也不应搞“一刀切”,应允许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采购“门槛价”存在一定的差别;同时,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不同时期也应允许进行调整。

(3)供应商的资格确认。凡是在中国境内外庄册登记的企业、公司及其他提供货物、工程、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均有资格成为我国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为了保护民族工业、支持国有企业发展以及进行国内宏观经济调控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我国应在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比如15一20年)宜将供应商限定于国内,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向国外开放。

(4)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履约。一项政府采购事宜最终通过政府采购合同形式确定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责权利关系,该项政府

采购合同以合同执行的方式终结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民事法律贵任。

(5)政府采购信息的。根据政府采购制度要求,将有关达到竞争性采购标准需要由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的详细采购信息,或是某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详情,在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杂志或专门的政府采购信息报刊上通告公布,这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体现。

5.政府采购制度的运行机制

(1)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选择。我们认为应设立各级政府的政府采购委员会,主要负责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制定、修订和监督执行。该机构可以不专门设置,只是由有关部门(包括:财政部门、经贸委、行管部门、计委、外经贸、审计、工商、法院等)参与的协调性机构。借鉴国际经验,考虑政府采购管理业务性比较强,资金拨付量大,需要体现政府意图的特点,因此,可考虑将其常设机构设在财政部门(称作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政府采购支出政策、下达采购计划、采购预算审查、批准和拨付采购款、制定采购规章和各项制度、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

(2)设置专司日常政府采购事务的“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我国国情,应成立专门的政府采购中心(或者叫做政府采购公司),其性质属于非盈利性事业法人,隶属于各级政府,接受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其主要职责是组织管理各级政府交办的大中型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事务;统一组织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能够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承担由政府采购委员会委托入波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机关的其他各项采购;对被授权进行分散采购的部门或单位采购活动进行备案管理和监督。

政府采购中心与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关系是一级委托关系,也可以直接受理各个部门或单位的委托进行直接采购活动;由于受到具体采购商品(劳务)和工程技术因素的限制,该中心还可以进行二级委托,比如:委托专业中介机构从事具体的采购事宜。不管这种委托链条有多长,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必须遵循政府采购原则。

中介机构则是具有独立行使政府采购资格的各种采购事务所,或有能力从事该项业务并经政府采购中心资格审查认可的其他机构,在接受政府采购中心委托的前提下,主要通过招标或其他有效竞争方式。选择合格的供应商推荐给用户,同时,接受政府采购中心所父馈的有关供应商提供商品(劳务)的质量或标书中规定的相关指标存在问题的投诉,并负责向仲裁机构对供应商提出席询乃至诉讼。

(3)政府采购争议的仲裁与机构选择。根据中国的国情,政府采购过程中涉及合同纠纷的,可由纠纷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仲裁,如对仲裁不服的,可交由当地法院进行判决;其他争议可由各级司法部门进行协调与裁决。

6.政府采购的监督。关于政府采购的监督可考虑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监督的手段与方法,主要应采用制度监督与法律监督并行,再辅之以行政监督;另一方面是监督机制的构建,对于在政府采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可考虑设置四重监督机制。第一层为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侧重于对采购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因为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计划安排和执行最熟悉;第二层为各级监察。审计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侧重于事后监督;第三层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侧重于制度和政策性监督;第四层为社会舆论监督,旨在发挥新闻媒体的传播作用。

四、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近几年我国政府采购试点情况

我国自1996年进行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以来,全国已有一半以上省市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试点,其试点范围从比较容易操作的小汽车、办公设备扩展到小气车维修、保险、医疗设备、会议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构建、工程公开招投标等领域。其中最明显的成效在于节约了采购支出,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据统计,凡试点采购项目平均采购支出节约率都在10%以上。其次,规范了分配关系,初步堵塞了“人情采购、红包开路”的腐败漏洞,增强了财政的监督职能。此外,试点中各地政府采购都由有关专业人士参与操作,加强了支出决策的科学性和运作效率,避免了购置浪费和资金流失。

由于各地这项工作尚处于试点摸索阶段,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在政府采购的有关法规还未出台的情况下,各地的政府采购活动不甚规范,特别是管理体制还不顺,操作上也各行其是。各地暂行办法从内容、深度、范围上均有很大差距;二是采购范围狭窄、采购方式单一,整个采购过程缺乏有效的仲裁与监督;三是部分预算资金使用部门在认识上存在误解,有抵触情绪,资金管理部门涉及到既得利益再调整,有碍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推行;四是自觉运用政府采购制度来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对经济运行民周期调节,在各地的试点行为中基本没有体现。

(二)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建议

针对当前的试点情况,本报告建议如下:

1.尽快制定《政府采购法》,使这项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变无序为有法可依,同时配套制定对全国政府采购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操作指南。

目前各地试点情况存在的许多不规范之处,需要制定一部《政府采购法》。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或颁布实施《政府采购法》之前,可以考虑在我国已有的政府采购试点经验基础上,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制定一套在全国具有指导意义的《政府采购操作指南》,在《操作指南》中应明确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性和技术性问题,将竞争性、透明性、规范性放在首位,遵循“三公”原则、效率原则、可操作性原则,以达到政策一致、操作规范、运行有序的目的。

2.以政府采购试点为基础,总结经验,逐步推进。首先应加强对政府采购制度的宣传力度,以提高政府、用户和供应商的思想认识。其次,在试点中应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先是扩大易于操作的物品采购,再是加大非物品采购所占比重,探索其有效的运作方式;可考虑在具备政府采购的全国大中城市的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注重采购方法的多样化和科学化,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3.改革现行预算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

建立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需要全面改进现行的预算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1)改革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的拨付管理制度,建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配套的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管理方式。将现行财政支出中的一部分专门用于单位或部门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会务、房屋修缮、车辆购置和维护等专项资金,按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在t总预算中单独编札不再搞条块分割,而应以实物的形式由政府采购中心按照财政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统一发放到各使用单位。

(2)改革现行总预算会计制度,使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适应。现行预算按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基层会计单位至少三个级次层层下拨经费,年度终了又层层上报经费使用情况,汇编决算。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不再简单地接预算拨付经费,应当允许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应商拨付货款(支出)或在总预算中将采购资金划转政府采购中心支出,减少资金流动的中间环节。由于这部分支出采取直接付款形式,支出的决策也不需层层上报,财政总会计可根据支出数额直接办理决算。同时,在预算资金支付制

度改革的基础上,应设计新的支付凭证,增加“拨付所属资金”会计科目,进行以拨作支核算,对招标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标书制作费、招标费或手续费等以“政府采购成本”会计科目在预算会计中加以核算和反映。

(3)改革现行单位预算会计核算制度。长期以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购买性支出,一旦资金泼付到位,基本上就从财政管理或政府监督中脱离出来,对其存续情况、处理情况难以掌握,造成部分国有资产流失或重复购置。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采购品使用者在接到采购中心的有关凭据后,一方面以“专项拨款”科目对接财政或政府采购中心“拨付所属资金”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另一方面,分类构建资产帐户,年度终了,采购中心和使用者向财政机关报送会计报表时,对政府采购品均应单独以一张报表加以反映。

(4)改革现行国家金库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国家金库的有关办法中应明确允许财政办理直接拨款的方式,并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这种方式与正在探索改革的国库单一帐户的管理方式能够吻合。

4.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基础性工作

根据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至少有以下几项基础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

(1)建立一支合格的政府采购队伍。政府采购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招标投标又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学科,因此,要求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应该是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又具有很强的业务操作能力的复合型人才。为此,亟待对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素质提高以胜任政府采购工作。只有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在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资格。因此,可考虑建立注册采购师制度,将政府采购队伍建设纳入制度化轨道。

(2)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数据库管理信息系统。运用电子计算机网络数据传输查询系统,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数据信息登记入库,供使用者(包括: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供应商、研究部门、大专院校等)随时进行调用。待条件成熟后,可考虑将有关政府采购的统计数据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以及采购信息上国际互联网。

采购制度范文第4篇

摘要:上世纪80年代初期,美国政府为了摆脱财政赤字困境,顺应国民的要求,针对联邦公共采购制度相继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完善了公共采购制度,确保了公共采购制度的竞争性、公正性。90年代,美国简化公共采购过程中繁杂的业务手续,以减轻公共采购的费用,节约了大量的政府预算,减轻了国民的负担,同时也使政府财政状况得以好转。本文通过对美国联邦公共采购制度改革过程的考察,为现行采购制度作以借鉴。

关键词:公共采购;改革;竞争性;公正性

历史上,美国联邦政府公共采购制度规定的采购方式主要是单一来源采购。由于这一制度缺乏竞争机制,致使政府公共采购的采购价格居高不下,预算支出过于庞大,导致了财政预算赤字,一度使联邦政府财政陷入困境。美国自80年代始多次对公共采购制度进行改革,着力保障公共采购制度的竞争性与公正性,并简化公共采购程序。

一、公共采购制度的历史背景

最早的联邦公共采购制度是在美国南北战争时代建立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政府制定了1947年《军事采购法》和1948年《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根据以上法律,国防部又制定了《军事采购规则》(Armed Services Procurement Regulations)、国务院一般采购厅(General Services Administration)制定了《联邦采购规则》(Federal Procurement Regulations)。联邦政府采购制度依据《联邦采购规则》实现了统一的政策和采购程序。

这种采购方式主要是单一来源采购,由于缺乏竞争机制,致使政府公共采购的采购价格居高不下,预算支出过于庞大,导致了财政预算赤字,一度使联邦政府财政陷入困境。

比如,1983年度,联邦的采购契约总额为1680亿美元,其中,1520亿美元的采购契约是采用了非竞争形式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有640亿美元采用了招标形式的竞争方式。非竞争形式采购的理由是:①不愿意通过竞争等形式在选择供给者上浪费时间与精力;②政府缺乏实施竞争采购的技能与有经验的官员;③长期以来都是依赖现有的供给者提供的商品与服务;④政府没有意愿开辟新的采购渠道等。根据美国会计检察院(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略称GAO。以下同。)对于国防部6个主要的非军事厅局缔结的单一来源契约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采购厅局使用非竞争形式缔结的采购契约高达28900万美元。在国防部实行军事扩张政策的保护下,司法部对于供给者的不法行为无可奈何。采购者与供给者维持长期继续供给关系,致使形成一种的腐败体系,贪污、腐败现象相当严重。

二、80年代的公共采购制度改革

针对联邦政府大都采用非竞争形式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而导致为采购商品与服务必须付出高昂代价这一问题,美国国会1984年制定了《契约竞争法》,成为美国80年代公共采购制度改革的主要标志。

1 改革的主要内容

对于满足采购单位的资格要求的所有供给者均可以参加投标,即使用“完全、公开的竞争”方法。为了实现完全、公开的竞争,要求采购者必须采用一般竞争招标方式(公开招标)、竞争提案书形式以及供给者组合等方式参加投标。

公开招标方式对于采购者来讲,可以根据价格以及其他关联要素来决定中标者,也没有与投标者进行议论的必要,可以节省更多的时间来实施、审查投标的价格、内容等。另外,因为有众多的投标者参加,也可以得到一个更加合理的价格。

竞争提案书是采购者要求投标提案者提交的相关文书,采购者可以与其中最具有综合价值、高水平的投标提案者签订契约。也是一种选定投标者的方式。

供给者组合方式是在不适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方式。主要有两阶段审查竞争招标方式以及竞争交涉方式的两种形式。其中,两阶段审查竞争招标方式的第一阶段是要求供给者提出技术提案书并对其内容进行评价、研讨,视其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进行交涉。在此阶段,一般情况下只评价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技术方面的可行性,不要求提示价格。第二阶段再要求在第一阶段中选出的合格投标提案者参加投标;竞争交涉方式是要求投标者提出其技术、经验等方面提案书,然后再与投标者进行交涉,选出业务上最合适的投标者与之签订契约的方式。采用此方法的采购者可以对招标采购项目的内容、价格以及投标者的资格等进行研讨,对节约预算还是有一定效果的。

2 例外规定

第一,固定单一来源供给者除外的完全、公开的竞争。固定单一来源供给者包括为国防上以及应对国家紧急事态而提供商品、服务的供给者以及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教育、非营利组织、研究开发组织等提供商品、服务的供给者。除此之外的情况均要导入竞争采购方式。

第二,非竞争的手段限制。对于只有一个企业达到采购者的资格要求的、紧急的产业动员、研究开发设施的设置、维持等情况,采购者没有必要实施竞争手段。

3 异议申诉

6AO设置了公共采购过程中的异议申诉程序。采购过程中如果出现了非正当化程序,并且还正处于异议申诉期间的情况下,禁止与供给者签订契约。如果异议申诉的申诉提起人胜诉的话,可以向采购者请求诉讼费用。另外,还规定了异议申诉期间为90日、采购当局的回答期间为25日以内。异议申诉者可以到公共采购委员会(General Services Board of Contract Appeals)、联邦地方法院等进行申诉。

4 竞争辩护官制度

《契约竞争法》扫除了妨碍完全、公开竞争方式的壁垒与障碍,制定了承担促进竞争责任的竞争辩护官制度。该制度主要是针对公共采购部门的招标活动进行监视。要求竞争辩护官必须就采购过程中采购者运用“完全、公开竞争”的情况以及排斥竞争的状况向采购部门的领导进行报告。1978年制定的《检察官法》也规定了检察官具有监视公共采购的权利与义务。

但是,这些努力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回报,最终以失败告终。尽管向各个采购单位发出了执行命令,其结果,采购单位列举上报了7个方面的例外情况,最终致使这次采购制度改革流行于形式没有收到任何效果。同时。因在政府制定的公共采购规则中设定了各种各样的竞争要件、检查要件以及社会的、经济的要件等,以至于公共采购手续变得非常复杂。

三、90年代的公共采购制度改革

针对80年代公共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9年代美国国会相继出台了《联邦公共采购简化法》以及《联邦公共采购改革法》,对于削减公共采购预算、缓和公共采购规制均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1 《联邦公共采购简化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1)采购程序的简单化

对于民生品的定义作了扩大解释,对于军事设备商品、服务等政府特有的采购不必要适用那些繁杂的契约要件,简化了采购手续。比如,计算机、情报处理机器等的设备、服务等可以不依照繁琐的契约要件进行采购。对于一般竞争招标采购以外的采购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商品、服务等公共采购项目,可以要求供给者提供该项目的费用、价格等。但是,对于存在价格竞争或者商品的价格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以及依照法律制定的价格(电力、水道价格等)等的公共采购中,则不能要求供给者提供价格数据。

2500美元以下的小型采购,不必通过采购手续,可以直接利用政府的信用卡到附近的商店进行购买。

(2)其他方面的改革

除了以上的内容以外,还规定了以下的方案。

第一,要求采购者在选定契约者时,要考虑到各个投标提案者过去的供给实绩。

第二,对于没有与其签订契约的企业,要求采购部门必须说明其具体的理由,目的是降低异议申诉率。说明内容包括:契约者选定的根据、企业投标提案书的不足之处以及技术上的评价等。对于参加提案的企业必须进行排序整列,从高到低进行选定。同时还要通知未被选定的企业可以进行异议申诉等。

2 《联邦公共采购改革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为了补充改革1994年《联邦公共采购简化法》未涉及到的具体的采购问题,1996年2月10日克林顿总统签署成立了《联邦公共采购改革法》。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为了促进有效的竞争,赋予采购部门可以限制参加交涉的投标提案者范围的权限。这样从根本上简化了竞争交涉方式的手续。

第二,对于政府办公大楼以及其他设施等的设计、建设等方面的契约。要求采购部门不但要对投标者的提案书进行技术评价,还要进行价格评价等使用两阶段审查选定手续。在两阶段审查选定过程中。要求投标提案者在提出其价格提案书之前,必须要完成其设计作业。

采购制度范文第5篇

一、食堂采购员由食堂管理员兼任,负责食品采购,职责如下:

1、必须讲原则,责任心强,正直诚实,不谋私利。

2、负责食堂所需食品原料辅料的采购,保障食品的卫生、安全、质优、价廉。同时负责食堂所需的除食品原料辅料以外的其他物资的采购,此类采购,必须遵循公司采购部的相关规定,同时提请采购部审批。

3、根据经营情况,及时提出采购申请并负责采购。分析食品原料辅料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负责供应商的筛选,确定合格供应商,并经常对供应商进行考核评价。

5、协同验收员,对供应商所配送的食品进行验收,必须严格把关。

6、调研市场价格,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查了解市场价格浮动行情。

7、保管进货单据,根据进货统计和约定时间,对单据进行审核后,申请付款。

8、监督食品原料辅料的出入库及库存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采购原则:

1、应遵循“货比三家”的原则,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质量,同等价格质量比服务,追求质优价廉。

2、实行“定点采购”,坚决杜绝从流动摊贩手中采购的行为,以确保食品的质量、卫生、安全。根据“货比三家”的原则,再结合供应商的规模、诚信等因素,综合评价后最终确定一家为定点采购的合格供应商。另外再选择来两家作为备份供应商,以备急需。

三、供应商管理规定

合格供应商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备合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负责人身份证,其复印件必须提交本公司备案。

2、特别是大米、面粉、菜油、调料、肉类五大宗食品的供应商,还必须同时具备国家规定的必须具备的相关资质、证书: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动物检疫合格证等等。

3、对于不完全具备相关证照的某些食品原料辅料供应商,如蔬菜类供应商,仍应坚持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农贸市场的摊贩手中采购,以保证所采购的食品原料辅料可以溯源。严禁采购路边货或其他无法溯源的食品原料辅料。

4、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应与本公司签订长期合作的意向性合同,其中应约定食品原料辅料的质量、卫生、定价办法、配送方式、退换货、货款支付方式、食品安全责任等。

5、供应商必须提供正规发票、送货单、收据等送货凭证。

四、食堂验收员由总经办委派,负责对采购回来的食品原料辅料进行验收,职责如下:

1、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坚决维护公司利益。

2、根据食堂采购计划表和供应商送货单,对食品原料辅料先验收后入库,拒收假冒伪劣、腐`变质、过期、无生产厂址的食品,保证数量、份量、重量、质量相符,验收后在单据上签字。

3、不定期抽查入库食品的数量和质量。

五、食品验收办法:

1、“一看二闻三尝四问五索”:一看——看食品有无外包装,包装是否完好,包装上的配料表、生产日期、厂名、厂址等要素是否标识齐全,看食品有无变色、腐`;二闻——闻气味,是否有异味、腐`味;三尝——尝味道是否正常;四问——问生产过程、装卸运输过程、进货渠道等;五索——索取相关资质证件、送货单。

2、肉的验收:①索取检疫合格证。②看肉的颜色,肥膘呈白色,疫肉呈紫红色。③查看是否注水。④肉外表无毛。

3、鱼的验收:①鲜鱼:闻味为正常的鱼腥;看鱼的眼睛是灰色的且向外突出;看鱼鳞是否齐全。②冻鱼:看颜色不发黄,看眼睛不浑浊、凹陷。

4、米面的验收: 索取出厂合格证、称重、看米的色泽。

5、油的验收:①索取出厂合格证、检验证明;②看透明度,色泽透明的是植物油;③闻有臭味的可能是地沟油,有矿物味的更要拒收;④尝味道,有异味的可能是地沟油;⑤燃烧不正常且发出“吱吱”声的,水分超标;燃烧时发出“噼叭”爆炸声,有可能是掺假产品,拒收。

六、食品采购及货款支付流程

1、采购前,先对食堂食品原料辅料剩余数量进行盘点,然后根据食堂具体经营情况,确定各种食品原料辅料的需求量。对于需求量的把握必须适度,应避免因采购过多放置时间太长导致腐`变质或因采购过少不够用而影响供餐。

2、采购员咨询价格、砍价、定价,确定供应商,然后根据需求量填写《食品原料辅料采购计划表》(附件二),报总经办批准。得到批准后,再联系供应商送货。

3、货物送到后,由验收员进行验收。对不合格食品拒收,退回要求重新配送;对合格食品,核实数量、份量、重量、质量,并在供方送货单和食堂采购计划表上登记准确,按验收实际入库。

4、货款定期结算。付款时,食堂管理员凭采购申请单和验收确认的送货单申请付款。

5、未经总经办审批同意,食堂管理员不得擅自采购。

七、食堂管理员及总经办相关人员应经常关注市场行情。如发现原供应商的价格偏高,应及时与供应商协商降价,协商不成应立即更换供应商,寻求价格更低的合格供应商并进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