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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军行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从军行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从军行范文第1篇

记得十几天前我踏入了一所美丽的学院——塔子坝中学。而中学的第一课不在是语文、数学、英语这些科目了,而是为期六天的“从军行”——军训。

报了名,第二天一大早我便穿着宽大的新校服,带着我的一大堆“家当”往学校行进。

不一会儿,到了学校,我们班主任——张老师已守候多时了。见人已到齐,张老师讲了一会儿规矩,我们的教官——来自军营的一名战士闪亮登场了,教官带着我们来到了宿舍的操场上,训练正式开始了!

又矮又瘦的“小老头”

第一个训练内容是“稍息,立正,跨立”,训练内容本该是这样,可“小老头”却说的乱七八糟,让人听了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语言难懂也就算了,可是这“小老头”的外貌真是让人心酸。别的教官又高又威武,可“小老头”呢,却是又矮又瘦,真是希望“小老头”不要与别的教官一比高低呀!

从军行之苦

转眼已是晚上八点,一天的军训结束了吗?不,还早着呢!

这时,“小老头”教官正强迫我们齐步走呢!我的瞌睡虫正在不停的“繁殖”呢!来回走了几遍,真是乱七八糟,“小老头”教官又命令我们蹲下,这可不是奖励,而是几天军训以来,我们最怕的刑法之一呢!右脚后退蹲下,一直蹲的你脚发麻。

从军行之甜

经过几天烈日烤晒,我们终于迎来了汇报表演之日,这意味着我们要放假了!这让我兴奋极了,放假了就回家了,“有木有”!

表演开始了,一个班的方队走过下一个班接踵而至,终于到了我们班的方队,我们喊着“青春如火,超越自我,七五七五,奋勇拼搏”的口号,踢着整齐的正步走过了主席台。

表演结束,回家后…

站着望着镜中的自己,短短的头发,黑黑的脸颊,鼻子中间一块因晒掉了鼻皮出现的极不协调的白色,我笑了…

从军行范文第2篇

路长唯算月,书远每题年。无复生还望,翻思未别前。

栅壕三面斗,箭尽举烽频。营柳和烟暮,斗榆带雪春。

边城多老将,碛路少归人。杀尽金河卒,年年添塞尘。

从军行范文第3篇

1、从军行的诗意:青海长云暗雪山,孤城遥望玉门关。 黄沙百战穿金甲,不破楼兰终不还。

2、青海湖上蒸腾而起的漫漫云雾,遮得连绵雪山一片黯淡,边塞古城,玉门雄关,远隔千里,遥遥相望。黄沙万里,频繁的战斗磨穿了守边将士身上的铠甲,而他们壮志不灭,不打败进犯之敌,誓不返回家乡。

(来源:文章屋网 )

从军行范文第4篇

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俊义,男,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建筑(包工头),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03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俊义于1999年4月至2002年8月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向某市殡仪馆(全民事业单位)原馆长赵某某(国家工作人员)行贿6次,合计人民币65000元。具体行贿事实概括如下:

1、为工程中标及今后业务得到关照、再接工程,送35000元;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付工程款,送30000元。

另查:被告人张俊义的个体建筑工程队只有承建普通民用房(平房)的建筑资质,而不具备其它任何资质。其承建的殡仪馆建筑工程均是利用挂靠其它有资质的建筑公司的手段,通过招、投标取得的,工程合同均进行过公证,工程造价亦经审计事务所审核,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俊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作出判决:

被告人张俊义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宣判后,被告人张俊义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主要分歧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如何理解和适用行贿罪的有关条款存在不同看法:

一、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为结算工程款而行贿,是属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还是属于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数额较大的财物?即对《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谋取不正当利益”和第二款“在经济往来中”作何理解。

(一)为工程中标及今后业务得到关照、再接工程而行贿,属于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1、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1999年3月4日两高《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第一次对“谋取不正当利益”含义作出解释,明确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关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解释也是如此。

两高的解释,可以总结出,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章的利益,可称为利益违法,利益违法是行贿罪中最常见、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即所谓非法利益;二是谋取违反上述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可称为程序违法,程序违法是行贿罪中非常见、较隐蔽的表现形式,即所谓不确定利益。

利益违法是指行贿人意图通过行贿所达到的目的违反了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如行贿人为走私而行贿海关人员;为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行贿工商人员、技术监督人员;明知自己或者他人不符合升学、招工、提职的条件而行贿有关人员;为减、免税而行贿税务人员等。认定利益违法,首先判断的是行贿人所违反之规定的合法性。

程序违法是指行贿人意欲通过行贿所达到的目的并不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规章的规定,但其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为其获得利益所采取的手段却违反了法律、法规或政策、规章的规定。如在建筑工程招标过程中,行为人虽符合投标条件,正常招标也有可能中标,却通过向有关人员行贿的方式暗箱操作,使自己中标。这种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的有关程序规定,数额较大的应构成行贿罪。

认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如何理解“谋取”?笔者认为,此处的“谋取”,是行贿人的一种主观意志的表现,它是对违反国家法律等规定的积极追求,因而当行贿人向有关人员给付财物表明其“谋取”的意志时,其行为已经完成,至于其主观目的最终能否实现,并不影响对其行贿罪的认定。

2、根据上述对“不正当利益”和“谋取”的阐述,结合本案被告人张俊义的行贿目的及数额的第1点:为工程中标及今后业务得到关照、再接工程,行贿35000元的事实来分析,其谋取的利益的表现形式为程序违法,即其谋取的利益为不确定利益。

被告人张俊义的建筑企业为其私人拥有,以其建筑资质并不能参加某些项目的投标,但其利用挂靠手段,以其它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名义,通过招、投标与殡仪馆签订合同进行承包,该合同由公证处进行过公证,工程造价经审计事务所审核,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被告人张俊义的上述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其为今后业务得到关照、再接工程而向发包人行贿,所谋取的利益明显是今后不确定的利益。故上述第1点行为构成行贿罪是无疑的。

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付工程款,给国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数额较大。属于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1、所谓 “经济往来”,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参与到销售、购买或者提供接受服务等交易活动中,既包括纵向的经济关系,也包括横向的经济关系。国家财政、税收、金融、保险、物价、工商等经济管理部门的经济管理活动,属于纵向的经济关系;直接参与生产、经营、购销的活动,是横向的经济关系,都属于经济往来的范畴。在经济交往中,一些单位或个人不顾国家规定,采取对参与经济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这些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手段,为这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大开方便之门,实行不公平的竞争,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种行为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即这种行为也构成行贿罪。

2、本案被告人张俊义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拿到工程款,利用赵某某掌握殡仪馆财务审批权的职务之便,给其送30000元的行为属于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应以行贿罪论处。

二、对《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何理解?

(一)“被追诉前”的时间界定问题

对何为“被追诉前”,理论界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立法目的主要是审查犯罪嫌疑人(即行贿人)的认罪态度问题,即是否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因此,“被追诉前主动交代”,是指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以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被追诉前”,是指被检察机关起诉前。只要是在起诉前交待行贿行为的,则可以视情况酌情从轻处罚。有观点进一步解释认为:将追诉时间界定在立案前,过于严厉苛刻,有悖于立法精神,故界定在提起公诉前较为适宜。笔者认为,前一种观点是正确的。“追诉”是刑事诉讼活动,立案阶段是刑事诉讼追诉程序的开端。因此,将立案侦查前作为“被追诉”前是合适的。

(二)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与自首制度相呼应。

从军行范文第5篇

【关键词】 丛生丝孢酵母菌;生物学鉴定

1实验资料

200309从我院1例无痛性血尿患者尿液中分离出一种酵母样菌,经鉴定确认为丛生丝孢酵母菌(Trichosporon pullulans, T.pullulans)[1]. 无菌操作下将菌接种于沙氏琼脂平皿及沙氏肉汤培养基上,35℃, 25℃分别孵育24, 48, 72, 96, 120 h和6 d,观察菌落生长情况. 将上述48 h培养菌落用接种针接种于玉米粉小培养基中,盖无菌盖玻片置无菌平皿中,加无菌湿纱布保温,35℃孵育48 h,直接在显微镜下观察生长形态. 将待检菌落,用接种环直接接种于含有碳源和氮源等生化鉴定反应管中,以葡萄糖作为对照管,置35℃孵育箱反应24~48 h,观察结果. 挑取待鉴定真菌与无菌蒸馏水制成混悬液,划线接种于含有放线菌酮的沙氏琼脂培养基上,接种量为一接种环. 另接种1管不含放线菌酮的沙氏琼脂培养基作为对照. 置25℃培养3 d,观察结果. 结果判定: 两管均有生长判为阳性,表示对放线菌酮不敏感,能耐受. 有放线菌酮的斜面无生长或比对照管生长差,判为阴性,表示对放线菌酮敏感. 将待检菌接种于沙氏琼脂斜面后,将斜面置室温(25℃)培养5 d或更长时间直至菌落形成,检查菌落形成和显微镜下形态,如为霉菌相生长判为阳性. 药物敏感性试验(微量稀释法) 按照 1995年NCCLS推荐的酵母菌微量稀释法抗真菌药物敏感试验参考方案进行. 抵抗力试验包括: ① 对温度耐受性试验;② 干燥试验;③ 紫外线照射试验. 另用9 g/L盐水制成菌悬液,并调整其浊度为0.5麦氏单位,取500 μL菌悬液,注入小鼠腹腔内,观察其侵袭力. 本菌24~48 h培养菌落,经革兰染色后呈阳性,大小为5~9 μm,孢子呈圆形、卵圆形或长圆形,菌丝块内可见芽生孢子,无子囊及子囊孢子. 沙氏琼脂生长菌落灰白色,表面光滑,呈小米粒状. 培养48 h后,菌落开始为酵母样薄膜生长,大小为2~3 mm,灰白色,随后在中央出现细毛刺样菌丝,后乳白色菌丝覆盖菌落,背面呈淡棕色. 72 h后菌落迅速增大,表面放射沟纹状有皱褶,颜色呈深棕色,边缘呈纤毛状. 1 wk后菌落开始变黑,中心有颗粒状突起,有腐酸味. 25℃培养5 d后在沙氏琼脂培养基上出现霉菌相菌落. 沙氏肉汤中呈菌膜和沉淀生长. 同化试验阳性的糖类有葡萄糖、蔗糖、麦芽糖、木糖、阿拉伯糖、海藻糖、棉子糖、密二糖、纤维二糖、松三糖;同化试验阴性的糖醇类有乳糖、半乳糖、卫矛醇、核糖醇、山梨醇、肌醇. 不分解尿素,还原硝酸盐. 应用VITEK微生物自动分析仪YBC卡鉴定为丛生丝孢酵母菌(鉴定概率>95%,鉴定生物编码为437311354). 本菌为耐受放线菌酮真菌(为双相型真菌). 在沙氏琼脂培养基上25℃培养5 d后,镜下出现霉菌相. 在BHIA培养基上37℃培养24 h后,镜下出现酵母相. 该菌对氟康唑、两性霉素B、伊曲康唑、酮康唑均敏感,最低抑菌浓度分别为2.0, 0.25, 0.125, 0.06 mg/L. 本菌对温度、干燥、紫外线有一定耐受力. 60℃ 1 h, 100℃ 5 min可杀死菌丝和孢子;在干燥箱中60℃ 10 min, 100℃ 5 min可杀死菌丝和孢子;紫外线有效照射5 min可将90%菌丝和孢子杀死. 本菌侵袭力较弱,对正常小鼠一般不引起疾病,小鼠接种菌液后10 d未发生明显的病理体征;组织病理结果显示,心、肝组织无明显病理改变,对肺、肾组织有轻微的病理变化,组织内酵母相呈细胞内感染.

2讨论

丛生丝孢酵母菌是一种酵母样真菌,属于半知菌亚门,芽生菌纲,隐球酵母菌目,隐球酵母菌科,丝孢酵母属. Bergey'S细菌学鉴定手册第九版分类归毛孢子菌属,称出芽毛孢子菌[2]. 我们的实验结果显示,该菌为双相型真菌,在48 h培养经革兰染色后呈阳性. 菌落形态35℃ 24 h培养,菌落灰白色,表面光滑,呈小米粒状,培养48 h后,菌落开始为酵母样薄膜生长,随后在中央出现细毛刺样菌丝,后乳白色菌丝覆盖,背面呈淡棕色. 72 h后菌落迅速增大,呈深棕色表面放射沟纹状有皱褶 ,边缘呈纤毛状. 在沙氏肉汤中呈现霉菌所特有的菌膜和沉淀生长. 在玉米粉琼脂小培养基上,用倒置显微镜观察,有较多的大小不等圆形和卵圆形孢子,营养菌丝较多,似倒置的树枝,可见到不分枝的粗短菌丝. 25℃培养5 d菌落形态和镜下形态为霉菌相生长. 对大部分糖类同化试验阳性,不分解尿素,还原硝酸盐. 对氟康唑、两性霉素B、伊曲康唑、酮康唑均敏感. 对温度、干燥、紫外线有一定耐受力. 侵袭力较弱,对正常小鼠一般不引起疾病,对肺、肾组织有轻微的病理变化. 我们的实验结果为今后对丛生丝孢酵母菌的实验室鉴定和临床诊断提供了依据.

参考文献

[1] 丁振若,苏明权,樊新,等. 尿路真菌感染一例报告[J]. 中华泌尿外科杂志,2004;25(9):587.

[2] Moylett EH, Chinen J, Shearer WT. Trichosporon pullulans infection in 2 patients with chronic granulomatous disease: An emerging pathogen and review of the literature [J]. J Allergy Clin Immunol, 2003;111(6):1370-1374.

【关键词】 ,丛生丝孢酵母菌

【关键词】 丛生丝孢酵母菌;生物学鉴定

1实验资料

200309从我院1例无痛性血尿患者尿液中分离出一种酵母样菌,经鉴定确认为丛生丝孢酵母菌(Trichosporon pullulans, T.pullulans)[1]. 无菌操作下将菌接种于沙氏琼脂平皿及沙氏肉汤培养基上,35℃, 25℃分别孵育24, 48, 72, 96, 120 h和6 d,观察菌落生长情况. 将上述48 h培养菌落用接种针接种于玉米粉小培养基中,盖无菌盖玻片置无菌平皿中,加无菌湿纱布保温,35℃孵育48 h,直接在显微镜下观察生长形态. 将待检菌落,用接种环直接接种于含有碳源和氮源等生化鉴定反应管中,以葡萄糖作为对照管,置35℃孵育箱反应24~48 h,观察结果. 挑取待鉴定真菌与无菌蒸馏水制成混悬液,划线接种于含有放线菌酮的沙氏琼脂培养基上,接种量为一接种环. 另接种1管不含放线菌酮的沙氏琼脂培养基作为对照. 置25℃培养3 d,观察结果. 结果判定: 两管均有生长判为阳性,表示对放线菌酮不敏感,能耐受. 有放线菌酮的斜面无生长或比对照管生长差,判为阴性,表示对放线菌酮敏感. 将待检菌接种于沙氏琼脂斜面后,将斜面置室温(25℃)培养5 d或更长时间直至菌落形成,检查菌落形成和显微镜下形态,如为霉菌相生长判为阳性. 药物敏感性试验(微量稀释法) 按照 1995年NCCLS推荐的酵母菌微量稀释法抗真菌药物敏感试验参考方案进行. 抵抗力试验包括: ① 对温度耐受性试验;② 干燥试验;③ 紫外线照射试验. 另用9 g/L盐水制成菌悬液,并调整其浊度为0.5麦氏单位,取500 μL菌悬液,注入小鼠腹腔内,观察其侵袭力. 本菌24~48 h培养菌落,经革兰染色后呈阳性,大小为5~9 μm,孢子呈圆形、卵圆形或长圆形,菌丝块内可见芽生孢子,无子囊及子囊孢子. 沙氏琼脂生长菌落灰白色,表面光滑,呈小米粒状. 培养48 h后,菌落开始为酵母样薄膜生长,大小为2~3 mm,灰白色,随后在中央出现细毛刺样菌丝,后乳白色菌丝覆盖菌落,背面呈淡棕色. 72 h后菌落迅速增大,表面放射沟纹状有皱褶,颜色呈深棕色,边缘呈纤毛状. 1 wk后菌落开始变黑,中心有颗粒状突起,有腐酸味. 25℃培养5 d后在沙氏琼脂培养基上出现霉菌相菌落. 沙氏肉汤中呈菌膜和沉淀生长. 同化试验阳性的糖类有葡萄糖、蔗糖、麦芽糖、木糖、阿拉伯糖、海藻糖、棉子糖、密二糖、纤维二糖、松三糖;同化试验阴性的糖醇类有乳糖、半乳糖、卫矛醇、核糖醇、山梨醇、肌醇. 不分解尿素,还原硝酸盐. 应用VITEK微生物自动分析仪YBC卡鉴定为丛生丝孢酵母菌(鉴定概率>95%,鉴定生物编码为437311354). 本菌为耐受放线菌酮真菌(为双相型真菌). 在沙氏琼脂培养基上25℃培养5 d后,镜下出现霉菌相. 在BHIA培养基上37℃培养24 h后,镜下出现酵母相. 该菌对氟康唑、两性霉素B、伊曲康唑、酮康唑均敏感,最低抑菌浓度分别为2.0, 0.25, 0.125, 0.06 mg/L. 本菌对温度、干燥、紫外线有一定耐受力. 60℃ 1 h, 100℃ 5 min可杀死菌丝和孢子;在干燥箱中60℃ 10 min, 100℃ 5 min可杀死菌丝和孢子;紫外线有效照射5 min可将90%菌丝和孢子杀死. 本菌侵袭力较弱,对正常小鼠一般不引起疾病,小鼠接种菌液后10 d未发生明显的病理体征;组织病理结果显示,心、肝组织无明显病理改变,对肺、肾组织有轻微的病理变化,组织内酵母相呈细胞内感染.

2讨论

丛生丝孢酵母菌是一种酵母样真菌,属于半知菌亚门,芽生菌纲,隐球酵母菌目,隐球酵母菌科,丝孢酵母属. Bergey'S细菌学鉴定手册第九版分类归毛孢子菌属,称出芽毛孢子菌[2]. 我们的实验结果显示,该菌为双相型真菌,在48 h培养经革兰染色后呈阳性. 菌落形态35℃ 24 h培养,菌落灰白色,表面光滑,呈小米粒状,培养48 h后,菌落开始为酵母样薄膜生长,随后在中央出现细毛刺样菌丝,后乳白色菌丝覆盖,背面呈淡棕色. 72 h后菌落迅速增大,呈深棕色表面放射沟纹状有皱褶 ,边缘呈纤毛状. 在沙氏肉汤中呈现霉菌所特有的菌膜和沉淀生长. 在玉米粉琼脂小培养基上,用倒置显微镜观察,有较多的大小不等圆形和卵圆形孢子,营养菌丝较多,似倒置的树枝,可见到不分枝的粗短菌丝. 25℃培养5 d菌落形态和镜下形态为霉菌相生长. 对大部分糖类同化试验阳性,不分解尿素,还原硝酸盐. 对氟康唑、两性霉素B、伊曲康唑、酮康唑均敏感. 对温度、干燥、紫外线有一定耐受力. 侵袭力较弱,对正常小鼠一般不引起疾病,对肺、肾组织有轻微的病理变化. 我们的实验结果为今后对丛生丝孢酵母菌的实验室鉴定和临床诊断提供了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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