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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充实完善卫生监督网络。积极争取市卫生监督所空编人员的招录,充实卫生监督队伍。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协管网络,充实监督协管队伍,创新分所工作机制;规范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运行机制,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2、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贯彻落实《2011~2015年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监督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突出业务骨干的培养,力争在卫生监督执法各专业领域出现能独当一面的行家里手。做好新录用人员全面业务、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学习培训,促使新录用人员尽早适应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掌握卫生监督执法技能。
3、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处置网络,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卫生监督应急业务培训,完善卫生监督应急装备,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切实做好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公共卫生监督保障工作。
4、完善工作责任制,创新内部管理考核机制和工作激励机制。根据参公管理和职能调整后的新形势,转变管理模式,创新内部管理考核机制和工作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全所干部职工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二、推进法制建设,着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加强政务公开,强化行政执法透明。完善卫生监督稽查和指导机制,加强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及卫生行政处罚各环节的监督稽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继续做好“六五”普法教育工作,进一步规范卫生执法文书,提高办案质量。
三、顺应职能调整,全面加强卫生监督工作力度
1、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市场。健全部门联动、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机制,开展以乡镇为单位的打击无证行医专项行动,打击无证行医等违法行为,防止出现无证行医致人伤亡案件,遏制游医、假医等“黑诊所”、“两非”行为回潮现象,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加强性别比治理执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守护健康”回头看活动,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和依法行医意识,规范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完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制度,配合做好2013年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开展医疗机构监督信息公示制度,提高监管效能和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全市医疗机构健康持续发展。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净化医疗美容服务市场。完善医疗广告整治的工作机制,加大医疗广告监测力度。
2、加大传染病卫生监督力度。严格落实《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加强发热门诊和肠道门诊的检查,切实加强重大传染病防治监督,积极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组织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控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以新《消毒技术规范》的实施为契机,加强医院消毒管理工作的监督,开展分行业消毒隔离专项监督抽检工作;继续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检查工作,推进医疗废物处置电子远程在线监控工程,切实提高医疗机构消毒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监管,巩固餐饮具集中消毒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成效。加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环节的日常监督与卫生监督抽检,规范消毒产品卫生与安全。
3、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继续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逐步推开公共场所信息公示工作。2013年住宿场所和游泳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100%,美容美发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50%,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覆盖率达到50%。按照卫生部与省卫生厅文件组织开展重点公共场所监督监测工作,分阶段开展公共场所“333”治理专项检查行动,联合体育局、教育局、旅游局开展游泳场所夏季保平安保健康专项行动,加强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督监测,全面提升公共场所卫生水平。
4、进一步推进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认真贯彻《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1-2020年)》,开展饮用水供水单位基本情况调查和水质基线调查,推进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开展集中式供水单位饮用水在线监测试点工作,加强饮用水监督抽检工作,提升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能力,继续推行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监督管理,开展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5、进一步开展学校卫生监督。以“校园卫生安全健康系列行动”为抓手,结合学校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继续开展以学校教学环境卫生、学校传染病防控和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学校卫生监督工作;重点做好全国中小学校卫生监督监测试点工作。
6、履行爱国卫生监督职责。根据《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赋予的卫生监督职责,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备案工作,以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为检点,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7、继续做好职业卫生监督。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做好化工企业的联合整治工作,加强职业病报告管理工作和《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工作。
8、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试点工作,继续做好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工作。
20*年我区重大动物疫情流行强度明显减弱、发病范围显著缩小,疫情控制达到近年来最好水平。但是当前我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依然复杂,防控任务依然艰巨,责任重大。一是近期越南、印度等周边邻国不断暴发禽流感疫情,对我国构成严重威胁;二是国内疫情形势也异常复杂,禽流感等疫病病毒污染面大、变异种多,1月6日卫生部门还通报了北京确诊的一例人禽流感死亡病例;三是目前我区畜禽养殖以散养为主,养殖环境条件差,管理落后,防控难度很大;四是当前正值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高发季节,随着春节临近,畜禽及其产品流通频繁,畜禽市场交易活跃,极易造成病原扩散蔓延;五是我区20*年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病原学检测中发现有阳性样品,发生疫情的隐患依然存在。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春节期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农业部农明字[2009]第3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区春节期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强化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根据不同畜禽抗体保护水平,对新补栏畜禽、漏免畜禽和免疫不合格畜禽开展集中补免,确保免疫质量。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的要求,重点加强病原学监测。要切实做好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一旦发生有可能引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疫情,按规定立即上报。
二、加强流通环节检疫监管。抓好春节期间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加大对肉类市场、冷库、活畜禽交易市场等有关场所的检查监管频次和力度。严格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管,特别是对从外地入境的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管。重点活畜禽市场实行每周定点监测制度,严格执行定期休市和闭市后彻底消毒制度,有效防止疫源传播和扩散。春节前组织专项检查行动,配合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严查私屠滥宰行为,确保春节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
三、加强兽药安全监管。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兽药行为。继续深入开展兽药监督抽查和残留监控工作,加大兽药使用监管和违禁药品查处力度,着力规范安全用药行为,保证兽药和动物性产品安全。
四、加强督促检查。要进一步完善督促检查机制,加大督查力度,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基层。要加强对养殖密集区、候鸟栖息地和我区与周边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以及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境调运、活畜禽市场等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全面督查,认真查找漏洞,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五、加强节日期间应急值守。进一步强化应急防控工作机制,加强节日期间应急值守,严格执行春节期间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制定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各项准备,做到责任明确、人员到位、联络畅通。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推动和督促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切实加强中医药服务监管工作,市、县卫生监督机构按照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省中医服务监督工作督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全面、认真地组织开展了全市中医药服务监督检查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市本次共监督检查中医药服务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家,其中卫生监督机构8家、综合医疗机构 家、中医医院 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家、乡镇卫生院 家、门诊部 家、中医个体诊所 家,监督检查覆盖率为100%。共抽查从事中医工作的医师 名、护士 名,合格率 %。
二、工作情况
(一)卫生监督机构
目前,我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中医服务监督科(股)8个,大部分挂靠在医疗市场监管科(股),工作人员多为兼职。各级监督机构积极开展工作,制定了辖区内中医药服务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了中医药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的摸底调查工作、综合医疗机构中医病房、中医门诊、中药房设置等中医药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及各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及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分析汇总。
(二)综合、个体医疗机构
全市综合、个体医疗机构的中医病房、中医门诊及中药房建设基本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设置。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与核准登记的名称、地址一致;诊疗科目与核准登记一致;临床科室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科目名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中的要求;从事中医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执业医师证书》执业地点、类别、范围与实际情况一致;外来医务人员从事医疗活动,执业证书均进行了变更登记。在技术准入方面,我市目前尚无开展中医医疗美容服务和刊发中医类别医疗广告的机构。在执业管理方面,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均建立了门诊日志及传染病登记本,能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并做好消毒记录;中药饮片管理符合相关标准;调剂使用的院内中药制剂均在《***省调剂使用院内中医药制剂(第一批、第二批目录)》中。
(三) 基层中医药建设
全市已建成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家,建成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17家。乡镇卫生院“3个1/3”基本落实。
三、方法措施
接到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省中医服务监督工作督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后,市所及时将文件通过本所网站和纸质版进行了转发,组织相关科室卫生监督员认真学习了方案和附表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省发展中医条例》、《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及《关于在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成立中医防病科、服务监管科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为依据,市、县卫生监督机构按照督查工作的统一要求,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采取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按照检查表格内容对辖区内的卫生监督机构中医服务监管科成立及工作开展情况、医疗机构中中医管理科成立情况、中医病房、中医门诊等中医药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个体医疗机构中医科目依法执业情况、乡镇卫生院“3个1/3”(中医门诊人次不低于全院门诊人次的1/3,中药收入不低于药品总收入的1/3,中医药治疗总收入不低于业务总收入的1/3)落实情况以及中医药依法执业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及时下达了整改意见,对于存在的不良执业行为下发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相关条款实施了行政处罚。通过检查起到了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纠正不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整顿和规范中医药服务市场的目的。
四、存在问题
(一)中医药服务功能发展不平衡,中医药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医疗、康复等功能发挥得较好,预防、保健等功能相对薄弱,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生调理等中医药服务需求尚存在一定差距。二是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需进一步加强,中医医疗服务还处在解决一些常见疾病基本治疗阶段,治疗方法还不够精确有效,尚未形成特色明显、在市内有一定影响的中医专科品牌,中医专科专病示范带动作用不强。
(二)中医药宣传氛围有待进一步营造。群众对社区中医药的知晓率和利用率逐年上升,但能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中心和站点的知名度还不够。中医药广泛应用于居民日常保健的氛围仍显不足,“治末病”等中医预防保健理念尚未能得到大众普遍认同,“信中医、用中药”的社会环境尚未完全形成,中医药防病知识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大力度。
(三)中医服务监管工作保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因受人员、经费、设备、办公场所、交通工具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各卫生监督机构工作开展尚不平衡,虽设立了中医服务监管科(股),但挂靠在其他科室,未配备专职人员,无固定办公场所,无专用设备,业务开展受到一定影响。
(四) “建章立制”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通过这次监督检查发现,个别医疗机构,尤其是一些个体诊所有关中药饮片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还不够健全,进购验收记录、养护记录不够规范。
对于以上存在问题我们将认真组织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立即对照要求督促整改,促进全市中医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
1.卫生监督中医服务监管科人员情况调查表
2.机构依法执业情况汇总表
3.中医类医护人员依法执业情况汇总表
4.二级以上含二级综合医院中医药建设情况汇总表
5.二级以上含二级综合医院中医药建设情况汇总续表
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药建设汇总表
7.机构汇总表
8.中医服务方面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汇总表
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是刑诉法赋予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随着社会和经济的日益发展,相关的犯罪也随之而来,而刑事立案监督相关法规政策却未相应的出台,近年来出现了瓶颈,根据长期工作经验总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来源要积极拓展改进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活动却太过被动,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的线索来源主要有三个渠道:第一是控告申述部门;第二是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第三是实践中通过对公安行政机关定期进行执法监督。从表面上看来,渠道较多,涉及面也很广,但实际操作却相当被动。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其中相当一部分以行政处罚,当然大部分确属不构成犯罪,但确有一些属违法处理,实际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得到了从轻处罚,而有些即便是有相关的受害人,譬如打架斗殴、小偷小摸等案件,其当事人双方自行私了的,对此检察机关人员也就无从知晓了。至于第三种渠道,在实践中由于检察院对公安行政机关可查阅其行政处罚材料但并非所有未立案的案件均制作为书面材料,同时检察机关对其所接触的材料是否全面也不得而知。
在立案监督实践中,常有人以“无米之炊,等米下锅”来形容检察机关的境地。因此我们可以从推行内外联系机制,建立信息网络,确保畅通立案监督信息渠道,完善立案监督的手续,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关注媒体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就可以发现对立案监督有重要意义的线索。
二、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要定准位
对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应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是哪种类型的案件应纳入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范围;二是有权立案侦查案件的机关都应是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对象。对于前者,要以国家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来进行把握;对于后者,是从办案主体角度考察。
(一)案件监督范围包括
1.有案不立;2.有罪不究;3.以罚代刑;4.以教代刑;5 .不应当立案而立案;6.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
(二)主体监督范围
在目前法学理论中,所说的立案监督,主要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
但是,随着理论认识的深入和司法实践知识的积累,立案监督也要逐步趋于完善,根据我国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立案监督的对象应从公安机关扩大到所有具有刑事立案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检察院的自侦部门。
三、刑事立案监督的标准明确合理化
(一)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标准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由此可以看出,立案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活动中,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可以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两个环节予以纠正;二是控告人(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可以通过控告的方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但是控告人(被害人)申请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容易使人产生误解。
(二)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部门和审查部门分工不明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3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的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并且规定控申部门审查和调查的内容是:(1)是否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刑事立案条件;(2)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3)公安机关是否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4)公安机关是否立案。
(三)告知形式不明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只强调侦查监督部门将调查结论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告知被害人或者其他当事人,但是并没有规定告知形式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另外如果被害人对于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结果不服应该怎么办,目前没有此方面的规定,这样不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出台相关详细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规定。
四、刑事立案监督的程序要全面完善
刑事立法对于立案监督规定得不够详细和明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依法享有立案监督权,却规定得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同时,不可否认的是,该规定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1.没有对自侦案件、自诉的立案监督权作出规定;2.没有对不应当立案而予以立案的案件如何进行监督作出规定;3.将监督对象仅限于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案件的监督未作规定;4.对于立案后的办理流程和处理措施亦未作相应规定。
(二)行政执法机关对于立案监督不够支持与配合
由于公安机关并不将其报案、立案的全部情况通报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也就无从了解公安机关究竟立了哪些案件,还有哪些报案应当立案而未立,所以对其的立案监督只能通过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一些线索。
(三)检察机关自身对于立案监督不够积极和主动
1.办案人员能力和水平尚有差距。
2017年卫生监督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正确领导下,把卫生监督工作作为卫生工作的重点来抓,不断强化监督执法意识,狠抓监督制度的落实,监管行业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有了较大进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我村卫生监督工作,得到全面落实,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我村所针对卫生监督执法是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高度统一的特点,着重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日常分工和计划。
(二)、加强学习。强化监督人员培训,提高卫生监督水平。定期组织监督成员参加业务知识培训,并相互讨论研究监督工作开展。
(三)、加强管理。强化工作措施,全面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每季度开展卫生监督巡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上报并处理。定期对幼儿园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控等工作进行巡查,对发现问题隐患进行下达整改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整改。指导幼儿园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幼儿健康教育。
(四)组织协调村民到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体检,及时跟踪村民健康状况。
二、存在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