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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arbitration),作为一种最正式的替代性纠份解决方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①,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正与日俱增,特别是以198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转折,仲裁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多地获得制度上的承认和强化。所谓仲裁协议(arbitration agreement)是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的确定的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一种共同意思表示。但台湾学者对仲裁协议的界定更强调商务性和终局性。②涉外仲裁协议之内涵是指仲裁协议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契约订立地、仲裁程序进行地、仲裁准据法中,有一个或几个以上含有涉外因素(foreign elements)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
仲裁协议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各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就订立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包括在主合同中作为合同的一项条款,即称为撝俨锰蹩顢(arbitration clause);另一种是各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订立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称为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arbitration agreement或submission agreement)。仲裁协议的形式有两种:口头和书面。但是,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在我国,口头仲裁协议的效力已不被承认。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撝俨眯榘ê贤卸┝⒌闹俨锰蹩詈鸵云渌槊娣绞皆诰婪追⑸盎蚓婪追⑸蟠锍傻那肭笾俨玫男椤在研究仲裁协议有效性时必须认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这是仲裁协议的最大特点。仲裁条款不因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无效而影响其效力。关于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在世界上已得国际公约、国内法院判例、仲裁裁决和仲裁规则的普遍承认。在国际上称为撝俨眯槎懒⑿匝禂,即独立于合同存在,独立于合同的效力,并且独立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6条规定摴钩赛a href=//fanwen.7139.com/501/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合同的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应视为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以外的一项协议俨猛プ鞒龉赜冱a href=//fanwen.7139.com/501/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合同无效的决定,不应在法律上导致仲裁条款无效。?989年1月1日生效的瑞士《国际仲裁法》第178条第3款规定,摬坏靡灾鳇a href=//fanwen.7139.com/501/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合同无效的理由抗辩仲裁协议的效力敗N夜吨俨梅ā返?9条亦规定:撝俨眯槎懒⒋嬖冢?a href=//fanwen.7139.com/501/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勒論仲裁条款自治理论敚?/FONT>Doctrine of arbitration clause autonomy),一方当事人对主合同有效性提出异议,争议应由仲裁员解决,而不是由法院解决。仲裁机构裁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来源于仲裁协议而非仲裁条款的主合同。当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时,仲裁条款并不当然失效。但这并不意味着仲裁条款当然有效,而是应当将仲裁条款与主合同分离出来单独考察其效力。鉴于仲裁正是基于贸易的需要和商人自身要求而发展起来的,仲裁要发挥作用必须通过仲裁协议来实现,那么某种意义上,主合同无效时正是仲裁协议发挥作用之时,否则争议将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仲裁条款独立原则的理论依据便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美国仲裁法规定:摰笔氯酥溆捎诟梦扌?a href=//fanwen.7139.com/501/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合同引起的争议,仍应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252;俨梅绞浇饩觯歉弥俨锰蹩钜勒沼κ视玫姆梢彩俏扌У臄。事实上,仲裁条款能否独立于自始无效的合同,与一国的公共政策,特别是国家对仲裁实行的政策有着极密切联系,为了适应仲裁制度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在实践中,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理论,应全力支持仲裁条款独立原则。
各国法律对仲裁协议应具备的具体条件规定不尽相同,但是从多数国家仲裁实践来看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和能力
这是当事人从事包括订立仲裁协议在内的民商事活动的前提。至于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资格和能力,在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1项只是作出了这样的的规定:摰笔氯艘蓝云涫视玫姆捎心持治扌形芰η樾握邤,这就是把确定的标准交由各国的国内法,依据国际私法上的一般原则,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属人法,即其国籍所属国或其住所地国的法律。如其依属人法为无行为能力者,但依据行为地法为有行为能力者,亦应视为有行为能力;
(2)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合法
根据众多的国际法公约和国内法,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1958年《纽约公约》第2条、《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第2款都有类似的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条第2款规定:撝俨眯橄抵傅笔氯嗽冱a href=//fanwen.7139.com/501/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數窃谟行┕遥ㄈ缛鸬洌刹⑽垂娑ㄒ允槊嫘问轿匾R蚨叫问缴系暮戏ㄓσ苑现俨玫毓液筒镁鲋葱械毓业姆啥灾俨眯樾问降墓娑ㄎ迹狐br>
(3)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这是构成仲裁协议有效性的一个实质性要件,首先,提交仲裁的事项必须是依仲裁地或裁决执行地国法律能够提交仲裁的事项;其次,协议的内容不得与仲裁地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该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由于各国法律规定的差异,同样内容的仲裁协议,在一些国家是有效合法的,在另外一些国家很可能就被视为非法。例如,我国《仲裁法》中是将仲裁机构的约定以及约定的明确性作为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一项认定因素。还有些国家的仲裁地法规定,协议中必须载明仲裁员的姓名和地址,或者是指定仲裁员的方法,否则协议无效,然而国际上通行做法只是将仲裁意思表示和仲裁事项确定做为仲裁协议的内容。但无论如何,仲裁协议的内容至少不得违背仲裁地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
(4)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5)所确定的法律关系上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
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法院能否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前提条件,那么哪些仲裁协议无效呢?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提请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乃至国家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有关身份的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的事项不在其内。(2)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以及准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由于此种情况下所作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在这种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作出的协议应是无效的。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因欺诈而导致合同自始无效时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我国《仲裁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的做法是认定通过欺诈方式订立的合同自始无效,而自始无效合同的仲裁条款也是无效的。然而目前,国外仲裁制度实践中都已将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作了扩大解释,主合同因欺诈而自始无效并不影响当事人根据仲裁条款独立原则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纷争。理由是:欺诈方采用欺诈方式是为了获取某种利益或逃避某种义务(间接获取利益),然而欺诈方并不能操纵仲裁作出必定有利于其的裁决,为其谋得利益。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约定,其致因只能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意,而不可能是通过欺诈方式诱使对方接受的。
在现你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中,一般都承认仲裁庭确认其管辖权以及仲裁协议的效力,但亦有不承认仲裁庭此项权力的,例如英国。在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确认主体这个问题上,我国《仲裁法》采取折衷的态度:一方面,摰笔氯硕灾俨眯榈男Яτ幸煲榈目梢郧肭笾俨梦被嶙鞒鼍龆ɑ蛘咔肭笕嗣穹ㄔ鹤鞒霾枚〝(第20条第1款)。亦即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均有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权力。另一方面,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一方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另一方却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那么依照我国《仲裁法》第20条规定,撚扇嗣穹ㄔ翰枚〝。但这种情况仅适用于仲裁协议约定在我国仲裁的情况。如果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我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订立了在外国仲裁的仲裁协议,情况就未必如此,除非该仲裁协议规定支配该仲裁协议的法律为中国仲裁法。
有效的仲裁协议,总体上有三方面的效力,亦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和对法院的制约力。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这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首要表现。(1)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法院起诉。(2)并且必须依仲裁协议中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此为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还产生基于前两项效力之上的附随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随意解除、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等等。
在涉外仲裁中,如果中国人A与英国人B约定:如有纷争应在日本依日本仲裁法解决其纷争,则我国法院应否依B之申请命A至日本仲裁?亦或是为A选定日本人在日本仲裁,这就涉及到涉外仲裁契约的承认与一国法院的域外管辖权问题。
根据《纽约公约》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摰拊脊Τ腥系笔氯司拖衷诨蚪粗樗┒岣吨俨弥槊嫫踉迹谜橛τ梢欢ǚ晒叵刀宦燮湮踉加敕瘢倚胛糜芍俨媒饩鲋孪睢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摰笔氯司途婪资孪钤ざ斜咎踔踉颊撸拊脊ㄔ菏芾砀孟钏咚鲜保σ赖笔氯艘环街肭螅笔氯私婪滋岣吨俨?/FONT>(refer the parties to arbitration),但其约定无效,不生效力或履行不能者,不在此限。
(二)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仲裁管辖权属于协议管辖权,此不同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后者的管辖权起于国家的司法主权,具有强制性,不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作为管辖的前提条件。虽然国际民事诉讼中也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必须是在特定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受特定国家法律规定的种种条件的限制,当事人协议的自由度是非常有限的。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当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范围也有裁决权。依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1998年1月1日生效)第6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被申请人不按照第5条的规定提交答辩,或者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范围提出一种或多种异议,而仲裁院初步认定可能存在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仲裁协议时,仲裁庭得在不影响对这种或多种异议的可接受性和实质性下决定继续仲裁。在此情况下,有关仲裁庭的管辖权应由仲裁庭自已决定。如果仲裁院不确信存在仲裁协议,则应通知当事人仲裁不能进行。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仍有权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是否存在有约束力的仲裁协议作出裁定。
(3)法院的法律效力
1、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这在台湾仲裁理论中称为摲了呖贡鐢,即当事人违反仲裁契约而向普通法院起诉者,法院依相对人之抗辩而驳回其诉或停止诉讼程序。③我国民事诉讼法解决涉外经济贸易争议案件的原则是摬蒙笤褚粩或者是摶虿没蛏髷。如选择了仲裁即排除了法院管辖。关于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为大数国家所承认。但是亦有少数国家规定:仲裁协议不能完全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或者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向法院提起上诉。那么,在裁决被撤销或被拒绝执行的情况下原有的仲裁协议是否还有效,法院能否取得管辖权呢?有观点认为,尽管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但原仲裁协议仍是有效的,当事人仍然不能选择诉讼的方式,而只能依原来约定的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笔者对此不敢苟同,虽然比利时、德国、法国、英国、瑞士等国的确要求当事人重新开始仲裁程序。事实上。裁决被撤销,往往意味着仲裁庭有一定的失误,至少是仲裁庭未能妥善地行使当事人委托给他的仲裁权,如果让争议受制于相同的仲裁协议,则会挫伤当事人对仲裁员或仲裁机构的信任。对于因仲裁协议不存在、无效、失效或不可执行,争议事项没有可仲裁性等原因撤销或拒绝执行裁决的,除争议事项没有可仲裁性外,当事人如确有仲裁意愿,只能重新签订仲裁协议。相反,在荷兰、瑞典、奥地利、我国及我国台湾等地,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被拒绝执行,当事人如不能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只能向法院起诉。
2、另一方面,仲裁协议对法院的制约力还表现在,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所作出的有效裁决,法院负有执行职责。这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支持。
3、保全程序之适用,仲裁契约有效成立后,如果遇有应提付仲裁之事项发生,固应依仲裁协议提付仲裁,但是,在提付仲裁前,一方当事人有可能趁机隐匿或消耗其资产,如为低价出卖或无偿赠与。以至于执行仲裁裁决时,无财产可供清偿,所以如若法院保全程序在提付仲裁前或仲裁程序进行中亦可执行则就可避免此问题。因而撆卸锨氨H绦蛑б嬗衅湔铰陨现匾詳(The availability of pre-award attachment is of strategic importance)。国际性仲裁机构的规则大多授权仲裁法庭得裁定中间性或暂时性判断,但并无执行权。④对于仲裁庭所作出的保全仲裁标的的中间判断,法院是否愿干预国际仲裁程序而协助执行该判断,各国有所不同,英法均采肯定态度,美国则持否定态度。
一、现行涉外仲裁裁决制度的法律
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结论的法律效力问题,即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申请撤销、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所作出的法院裁定是否发生即时生效法律效力、是否允许当事人上诉(广义上还包括抗诉、申诉)的问题。
目前,我国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结论是以“法院裁定”这种唯一的形式的。这种“法院裁定”可否上诉的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可以找到明确的依据首先,在法律层面,《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已经对可以上诉的法院裁定划定了明确的范围,即不予受理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和驳回裁定,其中并不包括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裁定以及撤销、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裁定。其次,在司法解释层面,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等文件的规定来看,这种“法院裁定”是具有即时生效的法律效力的,即不能上诉,不能申请再审,也不能抗诉。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 对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结论设置上诉权在我国的现有法律制度中是存在的。
诚然,法律的规定本来就是源于生活而服务于生活的,如果现实社会确实呼唤旧制度的变革和新制度的诞生,法律也应当做出顺应的调整,因而首要的问题是论证对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结论设置上诉权的必要性,即从立法改革成本的角度进行考察,在此基础上才有条件讨论如何设置的问题。
二、对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结论设置上诉权的理论和实践解析
(一)有悖商事仲裁的基本特性和理念
对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结论设置上诉程序,即在设置司法审查程序之外,再加一道“保险闸”。如此设计的初衷可能是善意而美好的,恕不知潜在的副作用却使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违背了商事仲裁基本理念。
1、仲裁的经济性和效率性。
仲裁作为一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在商事活动中得到广泛运用,这并非偶然现象,解决纠纷的高效率和相对低的成本是当事人选择仲裁的动因。仲裁解决争议方便快捷的特点正好可以满足商人们对时间与效率的追求。商事仲裁与诉讼相比在追求公平的同时更加追究效率,“一裁终局”是仲裁效益优势的直接体现,正如施米托夫教授的精辟论述那样,仲裁最大的好处在于取消了纠正司法错误的上诉程序,能尽快了结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裁决终局性给当事人带来的潜在利益比上诉程序带来的利益大得多。而如果允许法院在司法监督的程序上再设置一层上诉程序,在事实上将造成“一裁二审”的情况,“无异于使仲裁程序从属于法院程序,同仲裁的终局性相抵制”,这显然有悖仲裁的效益价值。
2、仲裁的自愿性。仲裁实质上是解决争议的一种合同制度,作为一项合同安排,仲裁应当受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支配,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要求仲裁裁决必须是终局的,不应对裁决的正确与否进行过多的司法复审。只要仲裁程序符合自然正义的要求,当事人一般就准备接受仲裁员在法律或事实方面的错误裁决。
3、仲裁的法律服务性。商事仲裁不同于国家诉讼,是一项民间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它具有法律服务的性质。市场经济竞争的特性内在地规范并约束了商事仲裁机构及其仲裁员本身。仲裁员之所以能够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全凭当事人的选择,这就为仲裁的公正性提供了内在保证,显然,如果仲裁员在一次审理中表现出不公而令当事人不服的话,那他以后恐怕再也不会选择这名仲裁员甚至该仲裁员所在的仲裁机构,倘若这样的事情一再出现,势必将影Ⅱ自到仲裁机构的生存,这就使得微观的仲裁员和仲裁机构有了保持客观公正的需要,而每一个仲裁员和仲裁机构的客观公正也造就了宏观的仲裁制度的公正性。
(二)可以预见的现实危害
法谚有谓:“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通过设置上诉程序来纠正一审法院对于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错误,从出发点来看无疑是好的,但是,设计者也不能忽视一点:实质的公平永远只是追求的目标,而形式公平则是“看得到的”公平,能够定争止纷的也就是形式公平。设置一项上诉程序,能够纠正一审的错误,使得裁决结果更接近于实质公平,这是未知的;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上诉程序的设置肯定会拉长争议解决的时间,降低仲裁的经济性和效率性,推迟公正来临的时间。
1、司法审查结果的矛盾。实践中由于现有法律对申请撤销和申请不予执行规定的并行存在,已经出现了不同级别的法院针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提出的撤销申请与不予执行申请作出了相互矛盾的裁决,即根据现有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之后,再向法院申请撤销的,法院不予受理:反之则没有规定,因此,实践中在一些案件中,受理撤销申请的法院裁定驳回,维持了仲裁裁决的效力:而受理不予执行申请的法院裁定支持,否定了同一个仲裁裁决的效力。因此,如果再赋予这两种并行的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法院程序之上设置上诉程序,将导致“从一个混乱的双边矛盾到另一个更加混乱的多边矛盾”的局面,法院出现相互矛盾的裁决的可能性将会更大。
2、司法审查程序替代仲裁程序。在司法审查程序上设置上诉程序,加大了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可以提出异议的法律空间,将吸引当事人将注意力和法律资源集中到仲裁之后的司法程序中去。因为仲裁仅仅是“一审”,而到了法院程序之后还有“两审”,上诉程序设置后可能还会有抗诉、再审和申诉,那里将变成仲裁当事人维护利益的“主战场”。而这将导致两个很严重的后果:一是败诉方当事人可能滥用撤销或不予执行的申请权,一个案件作出裁决之后,败诉
方当事人可以首先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无论是否得到支持,他都可以上诉;反之,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上诉,一个仲裁案件的处理可能会经历三个程序:仲裁程序――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上诉程序,双方当事人将为此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甚至比直接进行民事诉讼耗费的更多;二是商事仲裁―裁终局的优势将荡然无存、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之确定性也将被彻底剥夺:长此以往,必将严重戕害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对于那些没有政府背景支持,依靠服务获取市场的仲裁机构更是如此。同时,也将对中国仲裁的国际形象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
三、善用报告制度,维护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结论的法律效力
其实,为了尽量减少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结论的错误,充分维护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5年8月就建立了对涉外仲裁挤议效力认定、撤销或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和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报告制度。根据该制度规定,对于法院认定涉外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撤销或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案件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在作出裁定前须经逐级上报经所属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而对于相反的裁定则无须上报,受理法院有权做出终局裁定。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该报告制度有效规范了对涉外仲裁协议、涉外仲裁裁决以及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体现了我国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及外国仲裁裁决倾向于支持的态度,在国际上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时至今日,最高法院发文征询仲裁法律界,讨论是否应当对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结论设置上诉权,诚然是基于现实的考虑,其中主要是由于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程序的启动频率大幅提高和随之产生的收到不利裁定的当事人多有抱怨。但是,是否完全或者说主要是报告制度的作用不及上诉程序的原因呢?笔者以为在未经深入详细考察和多方论证的基础上贸然动议设置上诉权,是一种简单的“换刀”心理,断不可取。
笔者建议,在决定是否设置上诉程序这一问题之前,应充分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法院是否善用了报告制度。从建立报告制度的最高法院两个“通知”的内容来看,其中并没有规定报告的时限,因而由于法院在执行该报告制度时如果拖延时间,在实践中造成当事人的多有抱怨也是极为正常的,但这不应成为设置上诉制度的理由。因为上诉制度与目前的报告制度在性质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否认了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结论的法律效力,而后者则在秉着“支持仲裁”的基础上审慎地维护着“一裁终局”的法律效力。因此,提高报告制度的运行效率,也不排除在一点的条件下对报告制度进行具体而微的调整,将是在现行制度的基础上逐步解决最高院所提出问题的现实对策。
第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是否到了仅靠一审司法审查无法足以监督其公平、公正的程度了?在做出判断之前,应首先就如下数据进行统计:我国目前所有仲裁机构所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遭到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申请撤销的案件数量及其在涉外仲裁裁决中占有的比例;当事人到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数量;上述申请得到法院支持的比例等。
第三、按照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对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比较集中、判断的标准比较简单(《民诉法》第260条第1款),因此,针对这些显而易见(相对于实体审查而言)的程序问题,法院究竟有没有必要牺牲仲裁方便快捷的优势、甚至贸着牺牲中国仲裁事业的奉献而通过设置“上诉程序”来加强其对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准确性呢?
第四、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程序的启动频率大幅提高、当事人多有抱怨的制度原因。根据现行规定,启动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程序的门槛设置过低,例如申请撤销裁决只须缴纳人民币50元的诉讼费。如此,裁决败诉方抱着侥幸心理启动该程序的成本就很低,即使最后被驳回申请,也能达到拖延履行裁决的目的。
【关键词】色彩;建筑外观;设计应用
建筑外观设计工作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形成不同的风格和主题,其中色彩占据了很大的份额。对于建筑外观设计而言,色彩是人们获取建筑设外观设计信息的首要内容,会影响人们对建筑外观设计的第一印象,随之才会关注建筑外观设计的材料、质地、造型等,进而影响对整个建筑外观设计的整体评价。因此,如何将色彩巧妙的运用到建筑外观设计中是本文要研究的重要问题。
一、色彩在建筑外观设计中的运用价值
建筑设计工作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形成不同的风格和主题,其中色彩占据了很大的份额。对于建筑设计而言,色彩是人们获取建筑设计信息的首要内容,会影响人们对建筑设计的第一印象,随之才会关注建筑设计的材料、质地、造型等,进而影响对整个建筑设计的整体评价。色彩选择上的不同会导致建筑风格的改变,主题会追随色彩的改变而发生改变,对人的情感、心理和生理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由此可知,色彩在建筑设计中的应用应更为谨慎,设计师应考虑多种因素来选择合适的颜色,以更加凸显建筑设计的价值所在。色彩的正确运用,可很大程度提升建筑设计的人性化特点,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进步和发展,对色彩的应用技术更为高超,观点也更为新颖,以更全方位的设计工作来锻造一个个艺术品,既具有功能性、实用性价值,也具有艺术和观赏性价值,是建筑水平的提高的重要体现。
二、色彩在建筑外观设计中的运用策略
1、彰显主题
色彩在建筑外观设计中的应用,应充分突出主题效果,将渲染主题作为建筑外观设计的重要工作,利用色彩的手段对主题进行完美的展现。随着人们建筑欣赏标准的变化,相比内部结构、构造而言,更加注重外部的视觉感受,强调外部色彩的重要性。人们通过观察建筑物的外部色彩,可以对建筑的主题、风格以及功能予以掌握,则是设计成功的重要表现。设计师要注重各个色彩之间的协调,以更专业的态度和角度来审视现代人们的审美观,以基础色带为基础,并予以创新,更能为人们留下深刻的印象。色彩的选择迎合建筑外观设计的风格要求,以办公楼为例,庄严、大方的建筑应选用简约、清亮的色彩,会在视觉上给人一种端庄大方之感,以烘托出为巍峨、大气质感,切记不可运用过多的色彩,以影响整个建筑外观设计的主题风格。
2、美化周围环境
优质的建筑外观设计都会具备足够的美学元素,在色彩、形态上的设计都会体现出充分的美感,该建筑外观设计具有高度的艺术价值。色彩最大的特点就是可以美化世界,可能不起眼的一座建筑,为它使用合适的颜色会使该建筑焕发生机与活力。色彩所体现的美不仅仅是使用那么简单,还要懂得怎样运用,根据建筑的风格、特点使用哪种颜色才能将其美观展现出来才使最重要的。一个好的建筑外观设计作品,用色是基本要求。如若建筑本身的设计新颖、造型独特,可能就是因为用色不宜的原因,美化效果不佳,就会导致整个设计作品的价值和质量大打折扣。因此,注重对色彩美化效果的把握极其重要。色彩的美化功能应考虑周围的环境、建筑主题、功能等因素来使用相应的色彩,以外表的美观性为重要基准,将色彩的美化效果发挥价值,以增强建筑外观设计的整体效果,实现色彩之间的互补和合理搭配,提升建筑工程的设计价值。以别墅洋房为例,别墅洋房的设计具有整体性,且具有美观性。在别墅洋房上种上绿草,好一番惬意的景象,营造出一种生态自然的景象,与外部的生态环境实现了完美的融合。
3、渗透人性化理念
建筑外观设计中色彩的选择应严格遵循人性化的特点,提倡以人为本,以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为重要目标,增强人们的情感体验与心理舒适度。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对生活环境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而色彩的选择对于人们的生活环境会产生巨大的影响。人们都向往远离城市喧嚣、宁静的生活,主要取决于人的心理诉求和情绪感受,而色彩对两者的影响最大。例如,在建筑外观设计中应用大量应用黑色,会在心理上和情感上给人一种压抑感,不适合现代生活节奏加快的城市生活,会让人们的心情长期处于紧张、焦虑率的状态,应选择色彩比较亮丽,一般以白色为主。在以白色为主色的同时,在融入一定的绿化色彩,可增强建筑外观设计的生态化和自然化,能缓解压力,始终保持心情舒畅,提高生活质量。
结束语:
通过对色彩的全面了解,可知色彩决定着建筑外观设计的价值和质量,应根据建筑外观设计周围的环境特点、功能类型、与城市的融合性与统一性以及建筑风格而选择和合适的颜色,以实现建筑外观设计的整体性。色彩在建筑外观设计中的广泛应用,可提升建筑外观设计的主题风格,充分发挥其特有的美化功能,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居住满意度。
参考文献:
[1] 颜红影,马海元.传统建筑色彩美学在现代建筑外观设计中的运用[J].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2(05)
一、色彩营销的内涵与方法
基于色彩营销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充分挖掘色彩营销的实用价值,针对不同的营销市场、不同的消费人群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
(一) 色彩营销的涵义
色彩营销是在明确目标消费者对产品色彩情感需求的基础上,对产品进行合理定位,有计划、有策略的将色彩与营销组合来促进产品销售,实现需求、色彩、产品三者的有机结合。使企业品牌或产品高度情感化,从而使产品能够成为与消费者沟通的桥梁,将产品的思想传达给消费者,使营销省力和高效[1]。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企业开始将色彩营销理论运用到营销实践当中,奇瑞汽车公司的奇瑞QQ系列,将色彩因素率先运用到家用轿车外观色设计之中,推出“苹果绿”等高彩度的家用轿车外观色彩。
(二)色彩营销的方法
1.调查色彩消费市场
针对目标消费者对产品色彩的使用习惯进行调查,将消费群体以区分方式对每类消费群体的生活方式进行研究,得出每类消费者的色彩喜好,从而了解消费者的购买动机和色彩心理感受,进而分析消费者需要产品传达给他们怎样的的色彩信息,才符合他们的色彩感受及购买欲望。
2.设定企业色彩形象与产品造型色彩
通过以上色彩消费市场的调查,定位企业产品的消费对象,结合色彩流行性、品牌文化、消费者的色彩喜好等色彩环境方面的分析测定,进行色彩组合、产品的造型、材料和图案等设定企业的色彩形象与产品造型色彩。
3.展开色彩营销计划
对目前家用轿车市场分析,得出以下三种适用于中国家用轿车色彩营销方法:第一,家用轿车外观色彩共鸣化,在营销过程中突出家用轿车品牌理念和引起消费者共鸣的色彩;第二,轿车外观色彩名称个性化,在家用轿车外观色彩营销的推广中,推出富有家用轿车外观色彩特点的个性化色彩名称;第三,家用轿车外观色彩形象化,把家用轿车外观色彩形象与卡通人物形象或音乐等结合起来,使消费者与产品形象之间更好的沟通[2]。
4.建立色彩信息管理系统
获取对于目标消费者的产品色彩市场调研资料,归纳总结“最受欢迎的产品色彩”及“色彩受欢迎的理由”两个要点[3],并根据标准的色彩特征、色彩模式及产品色彩使用原则,建立一套合理的色彩信息资料系统。
二、家用轿车外观色彩设计中的运用原则
在家用轿车外观色彩的选择上,由于目标消费者的身份、色彩感受的不同,色彩的选择也会有所差异。一个具有创造性并吸引消费者眼球的家用轿车外观设计,在色彩的运用中需要遵循产品的功能性、审美性、经济性、独创性这四个原则,增强消费者对产品的信赖感与认同感,使家用轿车的更富有时尚化、人性化、科技化。
(一)遵循色彩与造型互动、统一性的原则
设计概念的定位是由目标消费者的需求所决定,而造型与色彩是表现设计概念的两种手段。如:表达“稳重”,使用简洁规整的形体和沉稳的冷色要好于采用复杂多变的造型及红色、黄色。在家用轿车外观色彩设计时,充分的运用色彩规律中的色相、纯度、明度的不同将色彩进行恰当的组合与协调,产生色彩对比、明度对比、纯度对比和面积效应等变化,从而丰富色彩的表现力。主要组合有对比色彩的组合和相似色彩的组合,对比色彩的反差效果具有强烈的色彩生命力,刺激消费者的视觉效果;而相似色彩的组合选用同色系颜色形成色形成统一色调。
(二) 遵循流行性、地域性原则
家用轿车外观设计的流行性是根据人们的审美意识及社会倾向而随之改变的,当符合消费者的认识、兴趣、欲望时,具有色彩特征性的颜色就会流行开来。这需要掌握人们对色彩喜爱的变化规律,了解时代特征、满足人们的情感需求。如20世纪80年白色汽车居多,90年代所占比例开始下降;21世纪,银色系列又成为主调色;近年,舒适明亮的色彩开始受到欢迎,蓝色、火焰黄色等相继成为大众所热衷的色彩。
家用轿车外观设计中的色彩运用还具有地域性原则。热带地区喜欢浅色调,寒冷地区喜欢深色调;低纬地区,人们喜欢柔和的中间色调来消除日照和车身的反差,而在高纬度地区,人们喜欢强烈的纯色以加强车身造型效果;在寒冷的北方,人们喜好暖色调的轿车,以满足人们色彩心理的温暖感,南方城市多喜好冷色调的轿车,满足人们色彩心理的凉爽感。
(三)遵循安全性原则
家用轿车行车的安全性主要受到车身色彩能见度的影响。心理学家认为,视认性好的色彩能见度佳,用于家用车外观设计可以提高行车安全性。视认性与色彩因素有一定的关系,数据显示:白色视认性好于银灰色、蓝色、绿色、黑色。而红色易引起视觉疲劳,不利于行车安全。在雾天、雨天或清晨、傍晚时分,黄色、浅绿色轿车最易被人发现且发现的距离比一般深色轿车要远3倍。所以,浅淡且鲜艳的颜色看似增大轿车外观体积,使轿车有较好的可视性,让迎面的家用车驾驶员精神振奋,利于安全行驶。
三、色彩营销对家用轿车外观色彩设计的作用
色彩营销作为第一视觉的元素,在家用轿车外观色彩设计中起到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家用轿车外观色彩设计是对消费者的色彩需求、色彩文化、色彩视觉效果等的解读,使外观色彩设计满足功能与审美的双重需求。
(一)满足细分消费群体的色彩需求
在家用轿车外观色彩设计中,通过对色彩营销应用,满足消费群体的色彩需求,细分消费群体的色彩感受,将其不同类的感受应用于外观色彩设计中。色彩营销在家用轿车外观色彩设计的应用成功的区分消费人群的色彩需求,凸显家用轿车外观设计中消费者的个性化和家用车外观的色彩多样化。
从消费者的年龄、职业、性别、文化品味等角度区分,智慧的蓝色深受白领阶层的喜爱,激情的红色,多为女性所钟爱。从价格上划分,分为经济型、中档型和中高档型,经济型轿车定位为收入基本稳定的消费群体,此消费群体多为数量庞大的年轻人,对轿车外观色彩的多样化需求较高,如红、橙、黄、绿、蓝等颜色获此类消费群体亲睐。从地域文化的角度区分,由于每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不同,色彩在不同民族具有不同意义。如: 银灰色受德国人喜爱,蓝、绿、红色受美国人喜爱,黑、白色受日本人喜爱等。[4]。
(二)提升家用轿车外观色彩视觉形象和体验
家用轿车车身色彩沟通方式的选择是色彩营销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主要的方法有:选择车身沟通色;选择车身颜色名称;车身颜色形象化。通过对消费者的调查,选择适合轿车车身的颜色,合理的车身颜色的沟通方式可以更好的将设计出的车身色彩传递给消费者。
在传播渠道中通过合理的车身沟通色突出产品理念并成功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如法拉利已有20世纪80年代历史红色的经典,激情与速度的运动精神已经成为法拉利的品牌象征。充分证明成功的家用轿车外观色彩设计可以让一个色彩代表一个品牌。同时,在家用轿车外观色彩宣传中,个性化家用轿车外观色彩名称,并丰富家用轿车外观色彩形象,与人物形象、音乐等联合起来,是一种有效加强消费者与家用轿车外观色彩形象沟通的手段,引起消费者的兴趣,同时关注用户体验的感受。
四、结语
色彩已俨然成为消费者在选购家用轿车时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对于满足消费者的色彩情感、提升消费者的色彩品味、凸显消费者的个性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充分挖掘色彩营销的魅力,了解目标消费者的色彩感受,遵循家用轿车外观色彩设计的应用原则,才会最大化发挥色彩营销在家用轿车外观色彩设计中的作用,更凸显色彩价值的体现并在家用轿车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注释
[1] 梅澎、鲍坦、邴丽:《论色彩营销及其应用》,《商业时代》,2004(2)。
[2] 马钧、俞一鸣:《中国汽车市场色彩营销现状及建议》,46~48页,《汽车营销》,2008。
[3] 杨莉:《包装色彩色营销策略》,167~182页,《包装工程》,2007.28(6)。
[4] 许世虎、叶东海:《工业产品设计与色彩流行》,205~206页,《包装工程》, 2006.27(2)。
参考文献
1 翟音:《色彩设计》,6~82页,杭州,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2006。
2 [美]菲利普・科特勒,《营销管理(第9版中译本)》,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关键词】色彩美学 色彩感觉 舱室设计 游艇外观 人机工程学
【中图分类号】U6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2)07-0041-02
一 引言
游艇是一种特殊的水上建筑,是当下流行的奢华的休闲工具,能满足人们航海、娱乐、观光、商务等功能需求。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游艇业开始加速挺进中国市场,私家游艇在将来人们生活中必然成为一种休闲娱乐的工具,就像如今的汽车一样。
要设计出美观大方、赏心悦目的游艇,色彩是吸引眼球的重要因素之一。只有色彩美的游艇才能赢得更多船东和乘客的青睐。游艇的色彩设计不仅体现了游艇的主题和风格,还能反映独特的地域文化和风土人情。在运行过程中,合理的色彩搭配能给船员和乘客产生深层次的生理和心理影响,尤其能给驾驶员和其他船员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使他们有稳定的工作情绪和较高的工作效率。
二 色彩概述
色彩是光线照射到物体后反射到眼睛刺激视觉神经而产生的视觉感受。色彩是设计中最直观最显著的特征,是第一时间吸引人们视线焦点的重要因素。色彩搭配能产生各种不同的格调情趣,反映不同的特色。色彩通过对人们产生的心理、生理效应,传达了不同的含义、思想、魅力和象征性。
1.色彩的感觉
每种色彩都能给人们不同的心理和生理感觉,将色彩的这种效应合理的应用于游艇设计中,就能创造出意想不到的效果。
第一,冷暖感。色彩的冷暖感是人们生活经验和生活习惯所积累的视觉感受,不能通过物理上的温度去衡量。大家日常生活中习惯把红色与太阳、烈火联想在一起,给人温暖和热烈的感觉,这样的颜色称为暖色,同为暖色系的有橙、黄等。冷色系则给人冰冷、凉爽的感觉,如蓝、绿、紫等。
第二,轻重感、软硬感。色彩的轻重、软硬感主要与明度有关,最直观的标准是深色重、浅色轻。一般明度高、彩度低的颜色感觉柔和轻盈,如粉红、绿色。相反,明度低、纯度高的颜色给人坚硬沉重的感觉。无彩色系的黑色和白色给人坚硬感,灰色让人感觉柔和。在游艇的家具、地毯和其他装饰物的选择上,利用色彩的轻盈柔和感可以营造温馨、轻柔的氛围。在机械设备或电器的颜色上可以选择坚硬厚重感的色彩,给人安全和信任的感觉。
第三,空间感。色彩的空间感表达的就是体量感和层次感,主要表现在色彩给人前进和后退的感觉。在相同环境下,同体积同面积不同色彩的物体,会给人凸出和凹进的不同感觉。暖色会给人跳跃于前的感觉,冷色则倾于靠后。从明度上来看,明度高的色彩会比明度低的色彩有前进感。纯度上也是同理,纯度高的凸出,纯度低的凹进。在游艇的舱室设计中利用色彩的进退感,可以很好地调整舱室的空间感和立体感。
第四,时间感。不同的色彩会影响人的心理时间。科学家指出,人在长波系的色彩环境下,会感觉时间过得很慢,觉得经历了很长时间。短波系则反之。所以在游艇的会议厅或休息厅的色彩设计中宜采用让人忘记时间的冷色。
第五,味觉感。色彩的味觉大都是人们通过食物的味道和色彩来联想的,大家都知道只有颜人的食物才会让人胃口大开。橙色、黄色能刺激人的味觉,增强食欲,所以餐厅的布置应多采用暖色系的橙色和黄色为主,让乘员有个舒适、愉快的用餐环境。
第六,动静感。色彩有动静之分,主要与色彩的冷暖和明度有关。暖色给人活跃、跳动的感觉;冷色会让人感到静谧和安宁;高明度的色彩,动感十足;低明度则祥和安静。在一些休闲游艇或快艇的外观装饰色条上采用具有动感的色彩,会体现出游艇速度快、动感强的特征。卧室的布置则多采用冷色和柔和的色彩。
2.船舶安全色
游艇是水上运行的工具,其使用范围和船体空间都有限,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为了避免危险、警示人们、保障安全,应该在易发生危险的船置和各安全通道,使用安全色或警示标志提醒人们。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成立了安全色技术委员会,制定了统一的安全色。我国也制定了国家标准的安全色,通过颜色和色光来起强调和警示作用。
安全色一般是醒目、识别性强的色彩。我国的安全色规定:红色,表示禁止、消防,用于禁止标志和停止信号;蓝色,表示指令和必须遵守的规定,用于指令标志;黄色起警告和注意的作用;绿色表示安全状态、通道和提示。在游艇设计中,一定要掌握安全色的运用,保障安全航行。
三 游艇舱室色彩设计
游艇舱室是乘员活动和工作的主要场所,舱室内合理的色彩布置会营造良好舒适的工作、休闲环境。游艇舱室一般划分为工作舱室、公共舱室和生活舱室等。按照舱室的不同功能而采用不同的色彩来达到不同的效果。通常,游艇舱室的色彩设计包括对其地板、地毯、家具(沙发、桌椅、茶几、柜子、床等)、装饰品(灯具、挂画、花瓶、盆景等)、舱壁、天花板、玻璃、窗帘及其他设备的色彩配置。
1.工作舱室的色彩设计
工作舱室通常指驾驶室和机舱室,是保证游艇正常、安全运行的至关重要的场所。驾驶室是指挥中心,是整个船体的“大脑中枢”,设计师应以人机工程学理论为基础,设计出符合驾驶员心理和生理机能的色彩,降低驾驶员的疲劳程度。驾驶室顶棚一般采用与壁面相协调的颜色,多为白色、米色、浅灰色;地面不宜采用容易反光的颜色,会刺激驾驶员的眼睛;驾驶室附近可摆放绿色盆栽或浅蓝色、浅绿色的装饰品,不影响驾驶员视野就行,起舒缓疲劳的作用。
机舱室放置有笨重的机械设备,温度高、采光差,应增加舱室的视亮度感,保障工作正常进行,因此顶棚多采用白色,壁面应采用冷色系,使人心情安定、平和,提高船员的工作效率。
2.公共舱室的色彩设计
娱乐厅、会议厅、餐厅都属于游艇的公共舱室。娱乐厅是乘员娱乐休闲的场所,其色彩选用上应偏暖色系,给人热情、活跃、积极的感觉。灯光可选用可变换的明亮色光,给人动感和欢。还可以布置一些色彩鲜艳的装饰物,但要注意整体色调的协调。会议厅则需要冷静理性的色彩,不宜颜色过艳。餐厅多采用暖色系,增强人的食欲,适当搭配白色、浅色,可体现清洁卫生的用餐环境,让人心情愉悦又能安心食用。
3.生活舱室的色彩设计
生活舱室的休息室是船员休息、居住的场所,要体现以人为中心的设计原则,营造宁静、雅致、柔和的环境。此舱室的壁面应选用明调浅色为主的色彩,如浅绿、浅黄、米白等。最好采用深色或柔和色系的地毯,而不用会反光的木地板或其他材质。休息室的沙发、桌椅、窗帘和其他装饰物都要符合整个舱室的统一色调,色彩对比不要过强,极力营造柔和、谐调、宁静的休息环境。
四 游艇外观色彩设计
游艇的外观是第一印象观感的表现形式,应具有吸引力和注目性的特征。明亮的、纯度高的、暖色调色彩更容易引起人的注意。运用色彩对游艇的外表进行装饰或设计,不仅能增加游艇的美感,还能直观地表达游艇的风格和主题。游艇的外观色彩可以反映人的兴趣喜好,同时还具有一定的时代性、社会性和传达性。
游艇外观上多采用富有运动感和整体性的色条来装饰,且不宜与舱室整体色调差异太大,要有一定的协调关系,可选用舱室主色调的补色。不同类型的游艇又有不同的色彩需求,如:高速快艇,要突出高速、运动、灵活的特征,色彩上采用鲜艳、明快的色调,如黄、红、白;休闲游艇以娱乐和休闲为主,外观上要讲究稳定性和安全性,色彩宜采用偏向中性的浅绿、浅黄和白色。
游艇水线区常被海水浸泡、冲刷和腐蚀,且易脏,所以常用深蓝、铁红色等深色防腐防锈的涂料。船底可用棕色、黑色或与水线区同一颜色。
五 结束语
色彩设计在游艇的舱室和外观设计中起着改变和创造格调的作用,给人带来视觉上的刺激和艺术上的享受。合理地应用色彩美学,可以增加游艇的艺术审美性,增强视觉感召力和表现力。设计师应遵循以人为中心的设计原则,将色彩与游艇的功能、结构完美结合、相得益彰,创造出美观大方、舒适宜人的游艇。
参考文献
[1]桑修仁、陆中雷.游艇设计基本知识[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1985
[2]张波、李震、姚竞争.色彩心理学在船舶内装设计中的应用[J].舰船科学技术,2011(9)
[3]丁玉兰、郭钢、赵江洪.人机工程学[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
[4]程斌、潘伟文.船舶设计教程[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