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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村委会和其他组织、个人在村级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及其它形式的原始记录。
第三条村级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四条地、县、乡(镇)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村级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村级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村级档案工作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建设规划、纳入文明建设目标、纳入乡镇工作考核范围,使村级档案工作与乡镇各项建设同步协调发展。
第五条村委会要加强对村级档案的管理工作,切实解决档案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六条村委会应当明确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村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地、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配合各级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村级档案人员的档案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办妥档案移交手续。
第七条村委会应依法建立健全档案收集、保管、保密、借阅、鉴定及销毁等制度,并对开展落实的各项工作认真记载归档,使村级档案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
第八条归档的村级档案材料,应做到齐全完整、字迹工整。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等字迹不耐久的书写材料。
第九条当年形成的村级档案应当在次年6月底以前整理、归档完毕。
第十条村级档案应按照档案整理的要求分类清楚、排列有序、整理规范,可暂不编写全宗号和保管期限。
第十一条条件较好的村,应设立档案室,暂无条件的村,至少要有档案柜,并做好防盗、防潮、防鼠、防火等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二条村级档案应配置符合规范的档案装具,并编制档案目录等检索工具。
1、乡低保申请人在向其所属村委提出低保申请时,必须同时申报家庭基本情况。
2、申报的内容包括家庭基本情况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基本情况重点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家庭成员基本情况重点包括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就业及收入情况、健康状况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乡低保申请人必须按要求填写《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要求内容完整、字迹清楚、填写规范。
4、《申报书》必须由低保申请人填写。申请人因故不能填写的,由村委会指定专人代为填写。对申报表内的相关内容申请人必须如实填报,对不如实填报家庭人口和故意瞒报家庭成员就业及收入情况的,低保管理服务机构有权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低保申请。
二、城乡低保入户调查制度
1、城乡低保工作坚持三级入户调查制度。村委在接到低保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低保专干或指定专人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重点调查家庭人口和家庭收入。乡民政办在接到村委上报的相关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审核,对有争议和有疑问的要入户调查。县低保监管中心在接到乡民政办上报材料后,要按照20%的比率进行抽查。
2、入户调查必须由2人或2人以上同时入户进行。
3、入户调查可以询问当事人、也可以通过邻里走访等方式了解相关情况,特殊情况可以通过信函索证的方式进行。
4、调查人员要认真填写《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做到内容准确、记录完整。《调查表》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共同签字。
5、城乡低保入户调查严格执行“谁调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调查不细致、不深入造成调查结果不真实或故意更改调查内容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城乡低保听证、民主评议、评审制度
1、乡设立城乡低保评审委员会,由乡长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村委会设立城乡低保听证、评议小组,由村党(总)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兼组长。
2、听证、民主评议人员要兼顾到各个方面,由文化素质较高的村组干部、村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代表、优抚对象、退休人员等组成,一般不得少于20人,其中居民代表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听证、评议小组人员以每村民小组至少2人为宜,现任村组干部不得超过4人)。
3、新增(明察暗访或有群众举报不符合低保条件)保障对象,在完成村委入户调查后,提交低保听证、评议小组进行听证和评议。被听证对象及其左邻右舍参与听证会。听证、评议小组成员有同意、不同意的权利。听证、评议小组全体人员按照被听证人陈述、调查人介绍情况、听证小组成员质疑询问,认真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现场记票、公布结果,得赞成票三分之二以上的新增(调整)对象,方可进行公示。对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由村委签署意见上报乡民政办公室审核。对评议及公示未通过的对象应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退还全部申报材料。
4、每次出席的民主评议人员不固定,要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确定此次评议人员9至13人(奇数为好)。如果抽取的评议人员中与被评议对象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
5、乡民政办公室在接到村委的上报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对审核、评审通过的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城乡低保监管中心审批,对评审及公示未通过的对象应将相关资料退回村委并书面说明理由。
6、乡和村委应建立评审、评议记录档案。对象参加评审、评议的人员,评审、评议的对象及评审、评议意见作好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城乡低保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1、村委会应设立城乡低保公示栏,或直接使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栏应设置在村部及本辖区范围内人口较为集中的地方,方便群众监督。
2、城乡低保实行“四项公开”、“三榜公示”制度。四项公开即:保障政策公开、工作程序公开、保障对象公开和保障金额公开;三榜公示即:村委会在对申请城乡低保的对象初审合格上报前进行第一次公示,乡镇对申请的对象审核合格上报前进行第二次公示,在县民政局审核批准后再次公示一次。公示时间分别为5天、7天、5天。
3、保障对象应长期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月家庭收入、居住地址等。对调整保障金额的对象、取消保障待遇的对象实行定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五、低保工作人员及申请低保家庭承诺制度
1、村委主要负责人与乡民政办主要负责人分别签署《城乡低保工作人员实施廉洁办理诚信承诺书》,层层承诺,级级负责,确保低保审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2、申请低保家庭要签署《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诚信承诺书》,确保申请对象符合低保对象条件,同时承担应尽的义务,以及违规时自愿接受相应的处罚措施。
六、城乡低保举报设诉制度
1、各村低保管理服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城乡低保举报投诉工作,负责来信来访接待,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2、各村低保管理服务机构要设立举报箱或举报投诉电话,举报投诉电话的号码应向社会公开。
3、建立举报投诉登记簿,准确记录群众反映的问题和要求。
4、建立举报投诉工作责任制,举报一起,查处一起;投诉一起,查实一起,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七、城乡低保公益劳动制度
1、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的城乡低保对象要自觉服从低保管理服务机构的安排,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2、公益劳动主要包括治安巡逻、绿化保洁、低保政策学习宣传和其它适宜低保对象从事的相关劳动。
3、村委、乡民政办公室应制订年度低保对象公益劳动计划,做到长计划、短安排,并做好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记录。
4、保障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视实际需要而定,保障对象每月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一般为1-2个工作日。
5、对续二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益劳动的保障对象应取消其本人的保障待遇。
八、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定期回访及动态管理制度
1、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在批准申请人享受城乡低保时,应准确界定其类别。保障对象共分为三类:一类为“三无对象”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扶、抚)养人;二类为特困人群:家庭无劳动能力、一级二级残疾人(包括伤残军人)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成员患重病导致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三类为因自然灾害致使年内无自救能力的居民。
2、保障对象档案必须张贴类别类识:一类对象标识为绿色,二类对象标识为黄色,三类对象标识为红色。
3、各村应制定、组织并落实村委会定期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分类核查:一类对象每年度核查一次,二类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三类对象每季度核查一次。
4、回访也是村委干部一项重要职责,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且二人以上,通过回访及时了解掌握低保家庭实际变化情况,也可以走访左邻右居,对了解情况及时登记在回访薄中,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变更户主、调整保障金额、停发保障金待遇等意见,经乡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5、乡民政办根据工作安排,每年组织一次年度集中核查,各村应积极支持配合。
6、按不同类别落实限期保障。一类对象为长期保障对象,不限定保障时间;一次批准二类对象享受低保的时间为12个月;一次批准三类对象享受低保的时间为6个月。
7、按规定落实重点保障。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孤儿、70岁及以上老人、单独生活的、少数民族居民、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以及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患有尿毒症、白血病、肾移植、恶性肿瘤等重症病且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每人每月可增发保障标准全额的10-20%保障金。
九、城乡低保审批制度
1、城乡低保实行低保集体审批制度。城市低保按月、农村低保按季度召开一次审批工作会议,特殊情况由分管领导临时召集。
2、城乡低保报批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⑴证明材料齐全;
⑵表格填写完整规范;
⑶按规定的工作程序执行到位。
3、乡调查人员应逐一汇报入户调查情况,并提出审批意见。
4、保障对象的审批事项包括审定保障金额、划分对象类别、明确保障期限。
5、每次审批工作会议均应做好会议记录,并整理存档备查。
十、年检报告制度
乡民政办于每年12月1日至20日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年检,确定其是否继续享受,并填写年检报告单,报县民政局审批备案并存入低保对象档案。
十一、低保档案管理制度
1、城乡低保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以基层管理为主的原则;坚持完整、准确、集中管理的原则;坚持既统一标准又结合实际,在操作上简便易行的原则。
2、建立低保一户一档制。由县民政局,乡民政办,村委三级建立低保对象档案,进行信息化管理。
3、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恪尽职守,精通业务,熟悉低保档案的内容、数量及存放的位置,减少查找的盲目性,确保档案的有效利用。及时根据提标或家庭人口、收入的变化做好登记备案,同时确保档案的安全,并要定期认真填写和收集低保工作的各种文件、资料、信息,不得随意改动,按要求归档入库。
4、低保档案室必须有防火、防盗、防虫、防鼠等防护设施。对保管的档案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保证档案的完整、真实、准确。
5、低保档案主要供低保管理部门使用,其他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需出示相关证明、证件,或经领导同意批准,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查阅并解答。
6、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进、出和临时查阅的登记工作,不得丢失、销毁和涂改。
7、档案管理期限:在册低保户档案要永久保存;停发低保户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低保培训会议记录和走访资料保管期限为10年;低保文件制度汇编、低保审批通知、低保金发放名册和低保统计报表保管期限为20年;涉及低保的照片、录像、录音等特殊载体档案永久保存。
8、对已失效的档案,由档案管理员登记造册,经乡民政办和县低保中心共同核定,县局和乡分管领导共同会签意见后,按规定销毁。销毁档案由乡民政办具体组织实施,县民政局派员监销,监销人、销毁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十二、城乡低保工作人员责任制度
1、申请人进入村委会、乡及相关单位办理低保事宜,应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提供优质的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回避和推诿。
2、城乡低保工作人员在低保调查取证过程中,所出具的证明必须情况真实,无虚假内容。
一、关于行政村档案、行政村档案所有权概念的界定
行政村档案这一概念,目前在档案学界尚无定论。实际工作中,名词的运用也比较混乱,有的地方用“农村档案”,有的用“村级档案”,也不乏“行政村档案”的称谓。虽然理论上农村、乡、镇、行政村各有所指,但时下人们一提到行政村档案,往往将其与农村档案混为一谈,又将农村档案等同于乡镇、行政村产生的档案。笔者认为,明确界定概念是讨论问题的起点。
将行政村、农村、乡镇混淆的认识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末期至八十年代初期,我国曾实行“政社合一”的农村制度,它包括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三级。党的以后,为了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我国开始实施政社分开,恢复乡镇政权建制,并按村民居住地区建立村民委员会,一个村委会领导一个行政村。但受习惯性思维的影响,农村依然成为行政村的代名词。
农村,有时也称乡村,它是一个社区性概念,指的是生产结构以农业为主、人口分布比较分散的广大地区。它既可以指自然村,也可以指行政村,还可指由若干个行政村组成的乡。乡镇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乡镇由乡村和集镇两个词组成,包括这两方面地域。狭义的乡镇是一个政治学概念,它指的是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设置的一种行政区域建制。乡镇政权是我国农村的基层政权,是国家依法在农村建立的最基层的政权组织。行政村也是一个政治学概念,其行政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有国家政权性质。由于档案总是由特定的组织或个人形成,而农村涵盖了行政村和部分乡镇的外延,农村档案这个名词指向不明确,准确地说应该称乡镇档案或行政村档案。
1998年的《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将乡镇档案规定为“乡镇党委、政府、人大主席团、社会团体(简称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工作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乡镇档案主要是由乡镇机关形成的,同省、地、县等其他级别的国家机关一样,乡镇档案属于国家所有。本文所讨论的行政村档案,我们将其界定为行政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在其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各种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所有权是民法中物权的一种,它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亦即“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财产的权利”。③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所有权的主体是财产所有人,客体是物或财产,内容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非财产所有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一般说来,某人对某物享有所有权,意味着所有人依法享有自主自愿支配其财产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对所有人正当行使权力加以妨碍或干涉。在我国,所有权从形态上,又可分为国家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三种。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简称集体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4条对集体所有权的客体作了规定,包括“(1)法律规定的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林、草原、荒地、滩涂等;(2)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3)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行政村档案应划归“集体所有的其它财产”。
根据以上分析,行政村档案所有权是指,行政村档案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档案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行政村档案所有权的主体是谁
我国《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从这个条款中很难确定集体所有权的主体究竟是谁,其主体应该是某一个组织,还是村民集体?关于这一问题,多年来我国法学界众说纷纭。
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实行农村制度,有学者认为“三级所有权,就是集体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④及其下属的生产大队、生产小队,是我国的基层政权组织,民法学者一般认为,农村,是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它的生产资料归劳动群众“三级所有”。“农村三级所有的财产,其主体是集体,而不是社员”,“它不同于共有,不是社员的共有财产”。⑤
《民法通则》颁布以后,法律界人士纷纷撰文,对此问题进行阐释。有人认为“劳动群众集体财产所有权,维护了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集体组织的生产资料,不是集体组织个别成员所有,而是属于集体组织整体所有”。⑥也有人认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财产,不是集体组织成员间的共有财产,而是某个集体组织的公有财产,属于单一主体的集体组织所有”,“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作为一个集体或整体的社会组织,而不是那些构成集体组织成员的个人”⑦。
到90年代,对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出现了不同看法,有一种观点称“集体所有权是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共同对集体财产直接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权是一种多数人的共同所有权,而不是单独的‘法人所有权’,即其主体是集体组织的全体成员,而不是集体组织法人”。⑧此外,还有法人与个人共同所有说等观点。
综观对集体所有权的主体的阐释过程,我们可以看出,过去在旧的观念的影响下,公有权利往往被置于优先保护的地位,个人所有权却受到很大限制。今天,在农村实施群众自治的条件下,村民的权利应受到充分尊重。笔者认为,行政村档案所有权的主体应是其全体村民,而不是某一个组织,譬如村民委员会。
1.村民委员会不具备行政村档案所有权的主体特征
所有权的主体能够参加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依法对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中,对财产的处分权决定了财产的归属,它是所有权的核心。宪法规定,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村民委员会只有管理集体财产、办理公共事务的权利,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行政村档案中,包括党委会、村委会讨论本村重大问题的会议记录、村民民主选举材料、民事纠纷的调节书、本村集体财产登记、财务预算决算、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证等材料,每一份文件都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对行政村档案的处分(处置)这样的重大事项,应该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不是哪一个组织决定,即使两委会讨论通过,两委会的意见或决定也不能取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2.村民委员会只是代替村民集体对行政村档案行使所有权
这一点正如我国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国有财产的惟一所有人,“国家所有权借助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活动来行使和实现,并不意味着各级政府部门就是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各个政府机构无论其属于哪一个行政层次,它们都只是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机关,而本身并不是所有人”。⑨同理,村民委员会只能代表全体村民行使对档案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不能成为档案的所有人。如果行政村档案属于村委会所有,村民自治就可能变成少数村干部自治,必然造成权利制衡机制的不健全,村民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受到伤害。而且,为集体所有的行政村档案如果仅仅由村委会几个人决定它的命运,它就不再是集体所有权,实际上是将集体财产变成了个人财产。这与行政村档案所有权的性质是相互矛盾的。
三、明确行政村档案所有权对行政村档案管理工作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1.村档村管是行政村档案管理工作的根本原则,“村档乡管”只是权宜之计
行政村档案最终的归宿在哪里?行政村档案应不应移交乡镇档案馆或县档案馆?根据上述对行政村档案所有权主体的讨论,我们认为,实施村档村管才是行政村档案管理工作的根本原则。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了村委会的性质,它是一个“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级组织不再是一级政权,它已从最初的“村政府”、“生产大队”、“村公所”演变为“村民自治委员会”。同样是这部法律又进一步明确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不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变成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第3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由此,我们可以认为行政村不是隶属于乡镇政权的下级组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只能帮助、指导农村基层组织作好各项工作。所以县、乡(镇)、村分别管理各自的档案,即实施村档村管是行政村档案管理的根本原则,它既体现了我国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精神,也符合村民自治的法律规定。
有的县、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强行将行政村档案“移交”到乡镇档案馆或县档案馆,这种做法是缺乏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的。“村档乡管”也只是权宜之计,是贫困农村无奈的选择。根据《档案法》第16条规定,“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措施。在行政村自我管理档案的条件尚不具备时,乡镇档案部门在最大限度地保证方便利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采取一些诸如“村档乡管”等措施,帮助行政村积累档案材料,防止散失。
当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面对行政村档案工作的艰巨性,既不能“越俎代庖”,也不能放任自流,可以采取分类指导的方式。对于集体经济基础较好,库房设施比较齐备,村民自我管理规范的行政村,其档案应实施自主管理。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即使一些经济落后省份,村档村管也不乏其例,有些村的档案室自建国以来的各类档案保存完好,而且提供档案为村民服务工作也开展得有声有色。如果一个村集体积累少,办公条件确实恶劣,甚至档案面临散失的威胁,乡镇档案部门可以帮助行政村积累档案资料,暂时实施“代管”。但代管程序要合法,需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需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减少管理过程中不必要的纷争。但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在各方面条件具备时,“代管”的档案最终应归还行政村。
2.行政村档案所有权亟待有关法律条款的明确
我们国家目前正在走向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各项关系到公民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正逐步完善。但我国档案法律法规中,有关档案所有权的权属始终含糊不清,行政村档案所有权的主体也未曾涉及。《档案法》作为一部专门法,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它仅对档案的管理、管理机构的权限作了规定。关于所有权,只在第16条提到“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至于哪些档案属集体所有,哪些属个人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哪些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都不明确。在行政村档案所有权方面,如其权属问题、主体特征、客体范围等在法律法规方面基本是个空白。近期国家正在制定的《物权法》(草案),有关条款中也未明确行政村档案的归属。“权属不清,就不能提供物权的保护,”⑩调整与规范农村档案工作中的法律关系,所有权问题是关键,行政村档案所有权亟待有关法律条款的明确。
注释:
①周元库,村档镇管镇管村用,《中国档案》,2004,2
②吴红等,济南市的调查:村档镇管,《中国档案》,2004,2
③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P54
④⑤王忠等,《民法概论》,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P184,P188
⑥凌相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概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6,P126
⑦刘复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辞典》,长春出版社,1991,P1434
⑧王姗姗等,《中国民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9,P173
关键词 村官 职务 国家补偿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一、案情简介
毛某某,女,48岁,高中文化,2007年至2012年1月间分别担任桂林市某城区村委会副主任、主任。2004年至2005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毛某某找到桂林市雁山区建设规划局档案管理员阳某为其及他人办理原桂林市郊区乡镇管理局建房施工许可证或建筑证,并将施工许可证或建筑证的存根归档,使其合法化,以备以后骗取拆迁补偿款,为此毛某某向阳某行贿人民币6万元,毛某某则从黄某某处得到非法报酬人民币51万元。犯罪嫌疑人毛某某在担任新建村委会副主任、主任期间即2007年至2012年1月间,受乡政府委托办理村委项目的开发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国家拨付到村委会的398万多元人民币公款中的276万多元挪用于支付其个人贷款、借款及开销。
二、特点
1、犯罪嫌疑人某某通过大胆的犯罪手段获取了村民的“信任”,从而被选举成为“村官”。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帮助自己和本村其他村民办理虚假郊区建筑证以骗取国家补偿款,虽然此举最终未能得逞,但是其在村民眼中成为了名副其实的“能人”,从而此后的“村官”选举中成功被选举成为村委会副主任、主任。
2、犯罪嫌疑人成为“村官”后,犯罪手段更为大胆,犯罪金额巨大,危害重大。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毛某某成为“村官”后将国家拨付到集体账户上用于集体项目建设资金中的276万多元人民币私自转入个人账户,并用于偿还个人贷款、借款及开销,给集体利益造成了重大危害。
三、原因
1、村民文化程度较低,对于选举“村官”往往只看表面,而不管“村官”是否具备用合法手段带领全村人致富。这样的后果往往是选举一些“嘴上功夫”较好的人担任“村官”,而不管其文化程度如何,最终选举出来的“村官”往往是法律意识淡薄,对犯罪的概念模糊。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毛某某仅为高中文化,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对于行贿、挪用公款等犯罪概念均不了解,对于公款应该公用一概不知,骨子里认为先用一些公款,之后还回来就不会有事。
2、村委财务不透明公开,没有相应监督。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其中包括财务收支情况、宅基地审批事项等。而在本案中,村委会不仅没有公开本村财务的去向,也没有对财务管理者进行必要监督,这使得作为管理国家下拨公款的“村官”毛某某却拥有较大的权力,利用自己管理村里的财务这一便利,任意挪用国家下拨的项目款,最终给国家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办案人员发现,该村委的财务制度相当混乱,支出费用基本没有原始凭证。
3、监督机制不健全。由于管理制度的缺陷,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对村党支部、村委会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也未开展对村委会财务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核监督的工作,导致对村委会权力行使的制约及监督不力,从而导致部分不良“村官”利用手中的职权大胆犯罪。
四、预防对策
1、加强农村普法教育,将法律列入义务教育的必修课程之中,并要求进行过关考试。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开始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村官”和村民的文化程度也得到了逐年提高,但是在高中教育之前均未将法律程列为必修课程,即使有法律这门课程,也是将其作为普通课程而未作严格要求,这导致了“村官”和村民不懂法成了普遍现象。因此,有必要加强农村普法教育,将法律列入义务教育的必修课程之中并严格进行过关考试,从而不断提高“村官” 和村民的法律意识,使村民充分利用手中的权利行使选举权,避免见风使舵思想。
2、继续完善鼓励政府干部和应届大学生到基层农村出任“村官”的制度。近年来,国家建立了鼓励政府干部和应届大学生到基层农村出任“村官”的政策,但该政策还存在有相当的缺陷。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方面应进一步提高 “村官”待遇,从而吸引更多的大学生走向农村基层担任“村官”,对于一些作出相当成绩的“村官”应给予必要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另一方面,对于担任“村官”的政府干部,从级别提高上应进行进一步完善,对于未作出实质成绩的,一律不予提拔,对于作出实质成绩的,给予及时提拔,对于作出重大成绩的,可以破格提拔,从而避免在群众中造成一种下乡干部走过场的不良现象。关于实质成绩的判断必须是考核人员到村民中对下乡干部进行考察,如果考察结果是大部分的村民认可下乡干部的成绩,并将考核结果公布于众,真正实现问政于民。
3、建立健全村委财务制度。在执行财会制度上,做到钱账分管,按规定领取现金。建立健全财会账册,严格审查各种报销单据,做到账目收支清楚,坚决杜绝白条入账。在建立执行物资管理制度上,要加强对各种物资的验收、入库、保管和领用,做到入库验收、出库清点,杜绝因物资进出库无记录而导致的物资流失。
4、建立健全乡镇对村级财务的监督制度。目前,我国的乡镇一级政府很少对村级财务制度进行监督,这导致了部分法律意识淡薄的“村官”大胆走向职务犯罪的道路。笔者认为,乡镇一级政府应定期派专业财务人员对村级财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于村级财务不规范的应及时进行纠正,对于违法犯罪现象应及时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为切实做好我乡2015年度危房改造工作,根据省、市、区要求,特制定2015年乡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新型城镇化与美好乡村建设协调推进的要求,为加快推进乡危房改造,加强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努力建设规划有序、居住安全、乡容整洁、环境优美的美好乡村。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支持、农户自愿。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政府予以政策支持,充分整合可用资源,同时要充分尊重困难农户改造危房的意愿,调动群众自主建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自力更生建设家园。
(二)统筹规划、节约用地。
摸清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数量,区别轻重缓急,实行统筹规划,分批实施。新建农房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规划和农房设计要求,尽量安排利用村内空闲用地、闲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进行建设,做到一户一宅、建新拆旧。
(三)经济适用、确保安全。
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农户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建房面积和标准,引导和帮助农户建设安全经济、美观适用的房屋。
(四)政策公开、阳光操作。
规范操作程序,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方式,实行阳光操作。
三、目标任务、改造对象、补助标准和方式、改造方式
(一)目标任务。
全面完成130户危房改造计划任务。
(二)改造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解决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农村困难家庭的居住安全问题。
(三)补助标准和方式。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资金。危改户具体标准分为:五保户、农村低保户重建房屋均2万元;修缮加固均0.6万元;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困难户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
补助方式按照《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通过财政涉农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改造方式
1.修缮加固。拟改造农村危房局部危险即属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修缮加固,自行加固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由村委会帮助协调施工队伍。
2.重建。拟改造农村危房整栋房屋属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的有统建意愿的,乡人民政府要协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四、改造要求
(一)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1.细化工作方案。各村委会要根据省实施方案及乡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危房改造方案,落实到农户。
2.加强规划引导。农村危房改造户数比较集中的村庄,必须编制村庄规划,以统筹集合道路、供水、沼气、环保、改厕、土地整理、扶贫开发和农村清洁工程等建设项目,提高农村危房改造水平,促进村庄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3.提升改造水平。危房改造要根据农民实际需求,结合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建筑风格科学地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设计方案,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和抗震等级,达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安全经济的要求。
(二)严格把关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提交村委会。
2.村级初审。村委会负责接受危改户的申请并初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到乡人民政府。
3.乡级审核。乡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对房屋状况进行现场勘察。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汇总后报送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4.区级审批。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在接到乡政府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汇总表后,进行统一复核审批。经审批后,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范围。
(三)加强危房改造管理
1、严格把握改造对象。
各村委会要优先改造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以及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农户房屋,且对一户两宅的只给予改造一幢主住房。在确定改造对象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审核、区级审批,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各村委会政府要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2、严格控制危房改造建筑面积和总造价。重建或修缮加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要引导农户先建40—60平方米的基本安全房,并留有农民富裕后可以扩建的空间。
3、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要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要加强监管,对检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
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农户抗震安全基本要求,乡建设管理员要加强农房设计图纸审查,并对施工工地进行逐户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加强工程验收。年度改造任务结束后,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将会同相关部门将及时组织验收,验收情况将作为后续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任务安排的依据。
(四)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按照有关规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建立健全档案、信息管理
1.完善农户档案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有关信息管理。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建立健全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确保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录入系统。录入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改造后的农户住房产权为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2.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农村危房改造严格实行月报制度,各村于每月20日以前上报工作进度等情况,8月底前将任务落实情况以工作总结的形式上报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五、实施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
各村委会要组织人员深入村组,对农村危房改造申请户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进行评估,并登记造册,建立台帐。(2015年6月20日前)
(二)组织实施阶段。
各村委会要摸清新建、修缮加固的危房数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建房对象,确认改造方式。危房鉴定和补助对象确定工作完成后,要迅速组织施工建设,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2015年8月15日前)
(三)检查验收阶段。
各村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完成后,由乡政府先行组织对新建、修缮加固住房进行初步检查验收。由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新建、修缮加固房屋进行全面检查验收。(2015年8月30日前)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乡政府成立由同志为组长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组,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的领导、监督、指挥和协调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乡党政办。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村委会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明确以分管村镇建设负责人为具体牵头人,建设办工作人员为具体经办人。没有建设办的村委会,要抽调专人经办此项工作。要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倒排工期,确保按时按量完成任务。
(三)密切部门配合。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是重要的民生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时间紧,工作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搞好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