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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据统计,自2005年研究生报考人数首次突破100万人后,已连续八年报考人数超过百万。2012年报考人数更是达到165.6万人,再创历史新高,这也是自2010年以来,考研规模连续第三年以超过10万人的速度增长。毋雍质疑我国的研究生教育获得了长足进步,已经成为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就总体而言,研究生教育发展步伐越来越大,而管理和培养机制并没有相应的变化,使得培养质量和科研水平有整体下滑的趋势。
二、新办研究生教育院校培养管理模式调整优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研究生教育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创新型社会的建设,确定科学的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努力培养出各类高层次高素质的人才。由于新办研究生教育院校开展研究生教育历史较短,经验较为欠缺,在发展过程中往往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困难:如投入的不足,学科专业设置口径偏窄,基础学科、传统学科比重偏大,培养规格单一,质量评估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等等。基于以上存在的问题,建立“学校—学院(系)—学科”三级管理模式,理顺学校内部关系,带动研究生培养不断向纵深方向发展,成为新办研究生教育院校提高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的重中之重。研究生具有学习者和研究者的双重身份,因此研究生的管理是高层次人才的管理,与本科教学管理有很大的不同,必须采取先进而有层次的管理模式。三级管理模式的实质是校级管理机构将大量职权下移到学院(系)、学科两级,通过下放管理权力,调整管理内容,规范管理行为,改变职能过于集中的现状。能够充分强化各部门各层次管理职能,充分调动院(系)、学科两级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教学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研究生教育作为我国最高层次的教育形式,担负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的双重任务,是一项涉及教育方针、培养单位、学科专业、导师队伍以及管理部门的系统工程。随着研究生教育规模的急剧膨胀和培养类型的多样化,研究生培养管理所承担的工作更加复杂和繁重,也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为了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新办研究生教育院校必须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学校—学院(系)—学科”三级管理模式,运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及日趋成熟的管理体系,实现对研究生培养科学和有效的管理。
三、更新观念,多方举措,进一步提升新办研究生教育的三级管理模式
1、积极构建精干而高效的管理团队
建立一支具有较高的政策和理论水平,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创新能力,牢记责任,勇于奉献的管理队伍,对于“学校—学院(系)—学科”三级管理模式的成功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就要求各级管理者要把握研究生教育的本质特征,树立精品意识、服务意识、开放意识和改革意识,完善淘汰机制,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促使管理团队新生成机制的出现。同时队伍建设既要严格规范,又要科学可行,做到管而不死,严而不板,与新变化、新形势相适应,使各级管理者能各尽其才,使管理团队更加稳定、精干和高效。
2、搭建开放而无障碍的信息平台
信息交流与沟通的顺畅是管理实施的保障,信息的及时流通、传递和反馈不仅有助于提高管理效率,也为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因此在学校—学院(系)—学科之间构建开放而无障碍的信息平台对于更好推进三级管理模式的运行意义非凡。这里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使政令畅通,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校级职能部门把最新的信息传达给各个学院(系)学院和学科,进行宏观指导,反之学院(系)和学科能把最近的工作信息汇报到校级职能部门,由校级职能部门汇总评估。二是搭建网络信息平台,以顺畅的信息平台来优化研究生培养环境,并提供有力的支撑条件,一方面制订网络系统的信息标准,确保报送上级各主管部门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另一方面,建立研究生培养网站,使网站成为全校师生了解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窗口。研究生培养网站也实行校级职能部门、学院(系)、学科三级管理,通过网络信息平台使管理工作准确、快捷和及时,日常管理更加系统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3、充分调研,制度创新
对研究生的培养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个阶段和环节的管理都有一定的规章制度,制度是否科学完善,决定了各个环节能否实施有效的管理。这就要求认真领会和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精神,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外的研究生教育现状、趋势与经验,认真征求导师、研究生的意见和建议,立足于一个宽广的视野,找到一个正确的思路,深化体制改革,进行制度创新。例如学科这一层面就应该建立和完善了辅导教师制、导师指导小组制、论文评审制等等,保证研究生的学术活动得到制度化,如读书心得报告会、开题论证报告会、研究进展报告会、各种辩论会等,让各项培养制度与先进理念得到了充分的贯彻和落实。
4、合理分工,各司其职
实行“学校—学院(系)—学科”三级管理模式必须确立三级管理的总体框架,明确各级的责、权、利以及管理范围,学校致力于宏观管理,学院(系)充当好桥梁沟通的作用,学科搞好自身建设和教学科研,做到三方各司其职,职责分明。实行“学校—学院(系)—学科”三级管理的院校,从纵向来看,其组织设计是按照等级原则,以上下级关系为基础,权责从高向低作垂直分布,形成等级结构。该组织结构中的每一层级都有自己的管辖范围和相应职责,其所处的层级越高,管辖的范围愈大,职责与权力愈大。上级对下级的关系中,严格遵循学校—学院(系)—学科逐级管理与逐级授权的原则,形成层层隶属、层层节制的上下级关系。在对每一个岗位的工作职责的规定上,也必须做到明确合理,最大限度地明确学院(系)、学科如何具体管理,职能部门如何归口管理。防止出现工作岗位职责不清、互相推诿的现象,保证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科学性,真正实现管理重心的转移。充分调动每一个层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分级管理后学院(系)、学科管理效率提高的前提,让各职能部门之间既有明确的分工,又相互合作,真正实现“小机关、大服务”。美国著名管理学大师德鲁克认为:“无论何时,只要可能,就必须根据联合分权制的原则把各种活动结成一个整体。”因此“学校—学院(系)—学科”三级管理模式本质上是一个由多方面、多层次、多环节组成的,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有机整体。组成整体的各要素由原来孤立的、分散的各部分通过联系而形成有序化、组织化和集成化的合理结构。它能将各个管理层面凝聚为一体,从而产生出巨大的合力,最大限度实现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办学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使之产生出“l十1十1>3”的功效。
四、结语
在发展的大潮中,国家仍将坚定不移地推动研究生教育的不断增长,在这一背景下管理者必须对研究生培养的本质与规律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建立结构合理的管理层次,营造高层次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努力做到上下一致,共赴目标,为研究生教育培养开拓一个全面协调、健康持续的发展性前景。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专项课题研究项目2009年度课题“新办研究生教育院校研究生培养三级管理模式的建立和优化”(桂教财基[2009]98号一般课题37号)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今年8月16日,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议案后,教科文卫委员会即将条例草案印发11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和14个省级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专门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了省卫生厅关于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情况和条例草案调研起草情况的汇报。8月下旬,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省卫生厅的同志,赴舟山、宁波等地进行调研,分别听取了当地政府关于艾滋病防治工作情况汇报,召开了由当地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省市人大代表、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和艾滋病防治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就条例草案的立法必要性和主要内容的可行性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在听取了各地综合意见的汇报后,省人大常委会徐志纯副主任于9月4日主持召开省级各有关部门和专家座谈会,听取大家的意见。9月11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把它作为关系民族兴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问题,总书记、总理、吴仪副总理分别为此作出重要指示和讲话。我省历来重视艾滋病的防治工作,省政府分别于2003年12月、2005年8月出台《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有力地推动了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但是,由于艾滋病的传播流行与人的行为密切相关,防治工作复杂而艰巨。近两年来,我省与全国一样,艾滋病疫情呈现快速上升势头,正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艾滋病防治形势十分严峻。自1985年首次检出因注射进口血液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感染者以来,截止2005年底全省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288人,艾滋病病人210例,累计死亡100例,根据我省艾滋病防治专家运用国际通用的方法进行估算,我省实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1万余人。2005年全省共检测报告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436例,新报告病人70例,分别比2004年上升51.9%,52.2%,今年1至7月底又新增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351人,比去年同期上升43.9%。目前,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还存在宣传教育不够广泛、疫情监测不够落实、干预措施不够普及、防治力量薄弱、技术手段欠缺、一些地区和部门对防治工作认识不够等问题。国务院于今年颁布了《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对艾滋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四免一关怀”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认为,随着艾滋病疫情的发展,防治工作的目标和要求将更高,为进一步做好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十分必要。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总结了多年来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验,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内容基本上是可行的,建议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条例草案在有些方面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修改,主要是:
一、关于政府及部门职责
艾滋病防治不仅仅是一个公共卫生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同志说过,如果我们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出问题那将是一场国难。艾滋病防治工作首先是政府的责任,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要起主导作用和主要作用。同时,艾滋病的防治工作不能只靠卫生行政部门一家,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建议条例草案在这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各自的职责,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相应的规定,即各级人民政府如果未履行领导、组织、保障等工作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未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十分必要,建议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中增加计划生育协会,特别是对农村和流动人口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生育协会能发挥很好的作用。
二、关于宣传教育
预防为主、宣传教育为主是我国艾滋病防治的一项重要的方针政策,也是艾滋病预防控制的首要环节。由于艾滋病的特殊性,特别是人们对艾滋病认知的程度和社会环境,更加突出了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和重要地位。国务院《条例》将宣传教育作为第二章作了较全面的规定。条例草案将宣传教育放在总则中,只作了二条六款补充规定。调研中,各地各部门普遍反映不够突出,建议将宣传教育单列一章或与预防控制并为一章。大家认为,地方法规对宣传教育应进一步细化,要结合浙江实情,要有浙江特色。一是艾滋病防治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且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宣传教育应当体现针对性、专业性和科学性,要规定宣传、卫生等部门应为其他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二是广大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和流动人口由于文化程度比较低,缺乏艾滋病预防知识,对他们进行宣传教育是整个预防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草案应增加对农村、进城务工和流动人口加强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具体规定。同时,对外来流动人口集中的企业等经济主体(包括公共场所),规定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职责,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相应的罚则。三是学校是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艾滋病防治工作重在未来,重在年轻一代,条例草案对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要明确其职责,学校不但要开设艾滋病防治课程,而且应规定相应的课时。四是条例草案要增加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内容,明确组织人事等部门的职责。应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开设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众公布。
三、关于投入和保障
艾滋病防治工作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艰巨任务,国家和我省近几年来都增加了艾滋病防治经费的投入。但是,随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增多、防治工作进一步的拓展及“四免一关怀”政策的实施,艾滋病防治经费的缺口逐年增大。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虽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作了相应的规定,但调研中大家普遍反映,内容比较原则,实际操作困难。建议根据浙江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补充相关内容。如,各地各部门均肯定了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的规定,但同时提出所需经费应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这是花少量的钱办大事,政府应该做,而且能够做。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但没有明确相关的减免标准,特别是对外来流动人口的减免标准。此外,我省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与外省相比人数非常少,且大多是兼职人员。目前,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防治工作专职人员107人,兼职人员128人,距国家要求的每个中心5至7人的标准有较大差距。建议条例草案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确
保艾滋病防治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艾滋病防治队伍建设等内容。同时,明确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经费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四、关于自愿检测和强制检测
艾滋病自愿检测是艾滋病预防、治疗和关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务院《条例》在规定了艾滋病自愿检测制度的同时,也授权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目前,卫生部已会同有关部门对一些应当检测的情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对监狱、劳教所的羁押、收教人员,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孕产妇等。因此,在地方立法时,要正确处理艾滋病自愿检测和强制检测的关系,既要充分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又要充分考虑到艾滋病防治的需要。在规定强制性检测的人员范围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与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应当检测的范围相一致,不能随意扩大强制检测范围,建议对第二章预防与控制中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对一些艾滋病防治工作过程中需要增加的检测情形应及时向卫生部及相关部门反映。
五、关于艾滋病病人与感染者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检测与确诊后的告知,以及治疗和管理问题。条例草案既应该保护他们的个人权利和隐私,体现政府对他们的帮助,社会对他们的关爱和不歧视,也应该规定他们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这方面应加强调研、探索,找出一个较好的平衡点。关于艾滋病病人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信息告知和公布问题。条例草案应区分政府内部管理与对外公布,不同的层面应作不同的规定要求。建议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改为“……告知其本人或监护人,并给予医学指导。卫生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将其有关信息告知民政、教育、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第三十条改为“……不得对外公布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病史等信息”。
六、其他问题
一、加强学习和宣传,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提高大家对此项工作的认识,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计生意识。每期墙报按时发下,部分企业单位能做到流动张贴宣传,做好人口和计生宣传品的发放工作,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宣传品的质量和使用效率,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95%以上。
为使我们下属各企业干部群众及时掌握计生政策和工作动态,今年开辟了计划生育专栏,把国家的政策法规、全县和局里各项计生工作任务、综合治理和协会工作等工作要求和各类信息及时发送到网页上去,并设了计划生育留言本,方便与各类人群及时交流和沟通。
二、强化了组织领导,确保了工作目标的实现
根据要求,年初制定本年度计划生育考核目标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的范围和工作任务分解给下属各单位;主任亲自与各企业法人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8份,做到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把计生工作的考评同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的评选挂钩,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三、全面做好计划生育日常工作
1、根据镇计生办的要求,建立计生台帐,按时报送《计生情况月报表》、育龄妇女信息变更等有关报表,并能符合规范要求。
2、我联社系统的干部、职工,做到计划生育率100%、独生子女领证率100%、统计准确率达到98%以上。
3、全年组织联社系统计生兼职人员会议5次和计生工作例会4次。
4、发挥好人口学校的作用,组织各类人员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培训,全年举办计生干部、当年生育人群和更年期妇女等人的培训班5期,培训人次达20人。
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今年我们建设局始终坚持把计划生育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上,全面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在“三为主”上抓落实,实现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良性循环,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一、加强学习和宣传,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提高大家对此项工作的认识,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计生意识。每期墙报按时发下,部分企事业单位能做到流动张贴宣传,做好人口和计生宣传品的发放工作,全年共发放各类宣传份,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宣传品的质量和使用效率,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95%以上。
为使我们在外施工人员和下属各单位干部群众及时掌握计生政策和工作动态,今年在金坛建设网上开辟了计划生育专栏,把国家的政策法规、全市和局里各项计生工作任务、综合治理和协会工作等工作要求和各类信息及时发送到网页上去,并设了计划生育留言本,方便与各类人群及时交流和沟通。
二、强化了组织领导,确保了工作目标的实现。根据要求,年初制定本年度计划生育考核目标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的范围和工作任务分解给下属各单位;局长亲自与各驻外办事处和各建安分公司单位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8份,各办事处再与各分公司签订48份,做到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把计生工作的考评同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的评选挂钩,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三、全面做好计划生育日常工作
1、根据镇计生办的要求,建立计生台帐,按时报送《计生情况月报表》、育龄妇女信息变更等有关报表,并能符合规范要求。
2、我委及直属单位的干部、职工,做到计划生育率100%、独生子女领证率100%、统计准确率达到98%以上。
3、全年组织下属各单位计生兼职人员会议5次和参加金城镇组织的计生工作例会4次。能准时参加市计生局综合治理部门会议。
原标题:山东无证生二娃要受罚 九种情形交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社会抚养费该如何征收?3月23日,山东省卫计委公布《关于计划生育依法收费、罚款、行政征收项目标准的通告》,集中公布国家和山东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收费、罚款和行政征收标准。
山东省卫计委在通告中表示,此举是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杜绝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并将其纳入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咨询内容,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省卫计委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标准进行收费、罚款和行政征收。
记者注意到,山东省计划生育收费罚款行政征收项目汇总表中,详细列明技术服务性收费、行政收费、违反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定以及违法生育行政征收等具体标准。
以“符合再生育规定情形,但未申请办理《生育证》而生育的处罚”为例,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按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政策前瞻社会抚养费或统一设上限
2014年1月,无锡滨湖区计生局向张艺谋夫妇寄发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张艺谋夫妇须缴纳社会抚养费总额达748万余元,“天价”社会抚养费引来争议。本报记者调查发现,社会抚养费名称曾几经变化,各地征收标准不一。而2014年1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引发全社会的争论。
2013年7月11日,浙江一律师向全国31个省级计生委、财政厅申请,要求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收支及审计情况,社会抚养费问题引发广泛关注。2014年1月7日,国家卫计委发言人毛群安在国新办会上表示,国家卫计委正在启动对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的修订,将对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规范。
2014年11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规定首次提出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此前由各地执行的数倍不等的征罚标准,将统一设上限。
但此次征集意见也引起诸多讨论,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有代表认为,中国正面临新生人口不足、劳动力短缺、养老问题突出等困境,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该继续征收社会抚养费。而国家卫生计生委曾组织专家就《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接受媒体采访,有关专家表示,不会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在坚持计划生育国策相对稳定的大前提下,必须坚持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响应国家号召、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不公平。 (记者李永明)
延伸阅读 社会抚养费名称几经变化
社会抚养费名称多次演变:20世纪80年代初叫“超生罚款”,1994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后,进一步明确对于超计划生育的不得罚款,但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同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社会抚养费”明确规定下来。
社会抚养费征收也经历一系列规范的过程。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第357号令《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对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将直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权力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记者李永明)
山东九种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若济南某区一城镇居民2014年违反规定生育,以该区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932.62元为例
对符合再生育规定情形,但未申请办理《生育证》而生育的处罚。
按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须缴1.89万元
对不符合再生育规定情形,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罚。
按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须缴11.37万元至15.17万元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后六十日内未补办登记的处罚。(处罚标准同1)须缴1.89万元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罚。
按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须缴3.79万元
对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罚。
按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收社会抚养费。须缴15.17万元
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比如5万元,则将被征收20万元
对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罚。
按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罚。
(处罚标准同6)须缴18.96万元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比如5万元,则将被征收25万元
对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罚。
按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收社会抚养费。须缴22.75万元
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比如5万元,则将被征收30万元
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