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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王某能否向认领汽车的李某主张的汽车的权利?为什么?
2.王某向刘某提起了诉讼要求返还相应的价款后,王某能否再次向刘某提起撤销经诉讼?
3.王某提起撤销权诉讼应当以谁为被告?
4.郑某撤销权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
5.何某在撤销权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6.如果王某在撤销权诉讼中胜诉,是否可以根据该胜诉裁判对被撤销的法律行为涉及的相关财产进行强中制执行?
【参考答案】
1.王某不能向认领汽车的李某主张所有权。首先,汽车的所有权的转移是需要履行相关的手续的,本案件中王某并没有完成相关的手续。其次,王某也不可能根据善意取胜得来主张权利,虽然王某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并且他也是善意的,但是由于本案的汽车是盗窃物,盗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2.王某可以向刘某再次提起撤销权诉讼,因为刘某在此之前的一个月时将自己的财产赠送给了郑某,这使得刘的财产减少,因而无法清偿王某的债权,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符合了撤销权产生的条件。同时,王某和刘某之间的基于合同纠纷而产生的诉讼和撤销权诉讼是相对独立的。后者并不依赖于前者,同时前者也不排斥后者。
3.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王某提起撤销权诉讼,应当以刘某为被告。
4.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如果王某在撤销权诉讼中没有将郑某列为第三人,则法院可以追加郑某为第三人。
一、工作目标
1.在2010年12月底前,完成辖区常住人口健康档案个人基本信息的采集工作,完成新农合体检等健康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为辖区90%以上的人口建立健康档案。
2.到2011年6月,完成健康体检的补检,建成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系统并正常运行、及时更新,健康档案合格率达95%以上。
二、工作任务
1.居民健康档案个人基本信息的采集
以家庭为单位,完成个人基本信息的采集是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基础。做好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需要各镇认真组织实施,各镇要成立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领导小组,由分管镇长任组长,卫生院、相关部门及各行政村(居委会)领导为成员,负责全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各行政村要组建宣传动员工作小组,负责入户宣传发动,确保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个人基本信息采集率达95%以上。各卫生院要抽调足够的医务人员和乡村医生一起组成若干工作小组,分工负责各行政村健康档案个人基本信息的采集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健康体检资料的录入
由各卫生院负责,安排专人将2008年开展的新农合体检相关资料录入到健康档案系统,部分参保人员2008年体检资料缺乏或不全的,可选择前二年的新农合体检资料。除新农合体检资料外,辖区人口近三年的体检、住院或门诊的健康相关资料也可录入到健康档案系统。
3.健康体检与预防接种
根据本次建档中收集到的健康相关信息,将区别情况分类进行处理:(1)有咳嗽等结核病可疑症状者,可到卫生院或市疾控中心免费摄片复查;(2)体检确定对乙肝无免疫力的,或家人有乙肝感染者而其他成员需要预防的,可到卫生院或市疾控中心登记,经确认后安排免费预防接种;(3)乙型肝炎病人可到卫生院登记,通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支持,落实规范化的诊断与治疗;(4)对高血压、高血糖、糖尿病、高血脂、冠心病人群,通过健康管理进行预防与控制干预服务;(5)根据个人的年龄、健康状况,有计划安排健康体检。
4.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
市、镇、村三级卫生机构信息平台建设,是健康档案建立与应用的基础,市卫生局要加快建设进程,实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传染病报告、免疫接种、妇幼保健、电子病历等各类信息的互联、互通与共享。
5.应用更新健康档案
各医疗机构在建立居民健康档案过程中,可以通过应用来完善和更新健康档案:(1)使用电子病历,健康档案系统可以自动更新;(2)应用健康档案系统开展健康体检,系统可自动更新;(3)收集门诊、住院病历和体检资料,指定专人输入到档案系统;(4)应用健康档案系统开展预防按种、儿保、妇保、新农合等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系统将自动更新;(5)应用健康档案系统开展慢性病、传染病防治工作,系统将自动更新。
三、工作要求与经费补助
1.按规范要求采集个人健康相关信息
各镇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制订实施办法,由镇政府召开行政村、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会议,对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工作进行动员与部署,将建档的宣传动员工作落实到各行政村,建档信息的采集工作落实给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各社区卫生服务站要会同行政村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做好入户宣传动员和知情同意,完成血压、身高、体重等一般健康情况检查。卫生院分工的医务人员要直接参与信息采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市疾控中心要安排人员重点对信息卡的填写质量进行督查,做好信息卡的分发与回收,对卫生院录入的新农合体检资料进行质量控制。
2.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经费补助
以镇为单位,在2010年12月底前,完成辖区内90%以上常住人口健康档案个人基本信息的采集工作,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对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际完成且经电脑读取的有效卡数量进行经费补贴;对卫生院根据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完成的有效信息卡数和实际录入到档案系统中的新农合体检等健康相关信息的有效人数进行经费补贴。
民事判决书
(2010)闵民一(民)初字第16566号
原告彭a,男,汉族。
委托人陈a,上海市A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a,女,汉族。
委托人高a,上海B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廖b,男。
被告廖a辩称,由于原告殴打被告,且原告与前妻非法同居,导致夫妻感情不睦,故同意离婚。离婚后,被告与前夫所生之子随被告生活,不要求原告支付儿子抚育费。婚后拆迁所得4套房屋以及其中的大套房屋装修、家具家电,另有2套房屋租金收益,农村生产队分红钱款、股票投资款等均要求依法分割,且被告要求多分。此外,由于原告有家庭暴力等过错,应赔偿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原告损坏被告的财物,原告应赔偿被告经济损失1.5万元。
2006年11月,被告廖a及其儿子廖c的户口迁入闵行区华漕镇建设村滕更浪xx号原告彭a户中。
2006年12月,原告彭a与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1份,约定以货币方式进行拆迁补偿,被拆迁房屋坐落于闵行区华漕镇建设村滕更浪xx号,协议中明确同住人有廖a、彭a、廖c。
原告彭a签署拆迁协议后,认购四套房屋:上海市闵行区爱博家园爱博一村xx号xx室及爱博二村xx号xx室、xx号xxx室、xxx号xx室。目前,安置房还未办理产权证登记,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共有人还未进行分割。
自2009年7月起,原、被告为安置房产权权属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双方分居生活。
2009年9月12日,原、被告为安置房的产权权属发生纠纷,并有肢体冲突。被告报警处理并要求开具验伤通知书。诉讼中,原告陈述发生冲突的原因是要求被告交还拆迁安置协议及房屋认购合同,被告陈述其将上述材料交至法院用于诉讼。
原告主张大套房内的装修、家具家电均属其成年女儿与前妻出资购买,表示涉案外人权益的4套拆迁房屋产权,以及安置房内的装修、租金收益、家具家电等财产应另案处理。由于被告坚持要求分割安置房、房屋装修等财产,本院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拆迁安置协议、认购合同、户籍材料、验伤通知书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并经庭审质证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彭a要求离婚、被告廖a同意离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廖a同意所生之子廖c随被告生活,原告无争议,本院予以准许。由于4套拆迁安置房及拆迁货币补偿款未进行过分家析产,涉及案外人权益,在未析出其他共有人权益之前,本案难以确定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关于安置产权房4套、安置房内装修、安置房的租金收益、拆迁货币补偿款等相关财产,本案不作处理。原、被告可在分家析产中对认定属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主张分割处理。被告主张分割大套房屋内的家具家电,现该房还有案外人居住,原告又陈述涉及案外人财产权属,因被告未举证证明属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也不作处理。今后,被告有证据证明属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主张分割。被告主张原告与前妻非法同居,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本院难以认定。原、被告为安置房屋的财产权属有争议,确实发生过肢体冲突,系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所致,本院根据纠纷起因、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情节,难以认定构成家庭暴力,故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损坏手机、洁具等财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确认上述受损财物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因受损财物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主张赔偿财物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被原告打伤后自行从药房购买药品所支付的医疗费没有保留收据,但要求原告赔偿,因证据不足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分割原告从农村生产队领取的钱款,被告举证证明原告有签收钱款事实,但不能证明钱款性质、权利人范围、钱款计算等重要内容,本院不能区分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其他成员的钱款,被告应收集证据能证明被告确有相关权益后另行主张。被告主张原告有股票投资款,但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彭a与被告廖a离婚;
二、被告廖a所生之子廖c随被告共同生活;
三、驳回被告廖a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四、驳回被告廖a要求原告赔偿医疗费及财物经济损失的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彩英
人民陪审员 刘金娣
人民陪审员 陈 英
原告:霍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系个体户佛山市XX区XX金属制品厂的经营者,佛山市XX区XX金属制品厂经营场所:佛山市XX区XX镇街道XX工业区XX号厂房,注册号:XXXXXXXXXXXX。
被告一:李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被告二:佛山市XX区X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XXXXXXXXXXXXXX,注册号: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XXXXXX元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XXXX(利息以XXXXXX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XXXX年XX月XX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应计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所欠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被告一将其从被告二处承包的佛山市XXXX有限公司在XX工业园的部分土建工程项目分包给原告。原告以佛山市XX区XX金属制品厂的名义与被告一签订《工程承揽责任书》,约定原告承包佛山市XXXX有限公司在XX工业园的车间B、C的金属钢结构工程。
《工程承揽责任书》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施工,工程项目也已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工程施工完毕后,被告一只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其中最后一次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工程款欠条》一张,确认其仍欠原告工程款XXXXXX元。后来被告一却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
原告认为,因被告二与被告一之间存在非法转包分包关系,这种关系直接导致原告的合法债权难以实现。根据法律规定,两被告应对所欠原告工程款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霍某
XXXX年XX月XX日
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二)
原告***,男,汉族,****年1月8日生,住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栋1单元1楼4号,联系电话:1*****。
被告*****,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联系电话:1****。
诉诉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8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4年8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武汉地区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房屋装修工期为: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4年9月14日止,合同金额为:630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即无故拖延工期,经原告多次口头、电话和短信交涉被告仍不履行应尽之义务。被告之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具状贵院,恳请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证据目录
证据一、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武汉地区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证明内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双方的权力与义务。
证据二、原告支付合同款项的银行转账凭证
证明内容: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三)
原告:西安XX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XXX区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执行董事
电话:029—
被告:XX市XX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X省XX市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邮编:XXXX
电话: 0935—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接待团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 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追讨团款而支付的费用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年**月**日, 被告委托原告接待团号为DT-0 的旅游团队,双方就此达成了委托接待协议,团队行程为东线、华山、市内、延安五日游,先行支付部分团款,余款团队返回后即付。团队抵达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协议,完成了该团接待,接待质量良好,团款共计人民币 元,被告已支付 元,尚余 元未付。**年**月**日该团按期返回。之后,被告一直拖延未支付剩余团款,经原告多次书面催告,并派专人上门催收,被告仍未支付。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拒不履行付款义务, 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构成严重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根据《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关键词] 民航;安全质量;管理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8. 048
[中图分类号] F27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18- 0076- 02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民航事业的发展相对缓慢,且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对民航飞机作为一种交通工具的认可度不是很高。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局面渐渐有所改善,甚至可以说一定的程度上进入了历史发展的迅猛时期,从现阶段的现实资料来看,我国现阶段民航客运运输量已经可以排在世界的前5名。作为一种交通工具,民航的安全质量在民航事业的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安全质量保障是民航发展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安全质量是第一生产力,只有保障较高的安全质量水平才能促进民航事业高效和稳定的发展。民航与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具有高科技性的特性,民航的安全质量保障涉及到民航运作的各个阶段,与安全监督审计体系、安全质量管理体系等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飞机与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危险性较高,如果发生意外情况,飞机可能造成的人员伤害将是难以估量的。正是在这一基础上,笔者认为对民航进行安全质量管理的研究显得十分重要。
1 我国民航安个质量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1)民航企事业对于安全质量的总是往往流于书面文件,并没有把安全质量管理提升到企业文化的高度。领导层以及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对于安全质量的管理并没有达到该有的高度。可以说如果一个民航企事业单位没有把安全质量管理纳入该单位企业文化和精神之中,那么在日常管理的过程中,安全质量管理的执行也一定不会达到应有的高度。这种企业文化的滞后发展对于民航事业的发展十分不利。
(2)与发达的国家的质量安全监控管理模式相比,中国现阶段并没有形成有效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我国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从策划到执行都存在较大的差距,很多管理只是流于形式,并没有足够地深入,没有推广到生产和运行的各个阶段,整个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相对薄弱。
(3)民航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管理人的专业水平和技术水平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内部职工的业务培训较少,很多小型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培训根本无法应付快速发展的民航事业。同时我国民航企事业单位的预期性工作做得不是很好,企事业单位对此没有应有的重视,出现事故后,应急响应措施做得不是很好,发生事故无法在第一时间形成应急团队,把损失降到最低。
2 改进对策和建议
(1)建立较为完善的企业安全文化,将民航事业的安全质量管理纳入企业的文化之中。企业文化是影响一个企业未来发展和员工内部精神文化思想的重要因素。只有将安全质量管理提升到企业文化的高度才能够切实有效地加强内部领导者和相关人员对于该企业文化思想的重视。
(2)建立于国际接轨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质量管理法规和标准随着时代的发展呈现不断发展和变化的趋势,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我国应该依据各种标准和法规的变化,不断提高安全质量管理法规的时效性,帮助建立有效的内部企业文化规章和制度,为企事业的安全质量管理提供切实有法可依的法规基础。安全质量管理技术本身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在企业内部发展过程中,应注重对企业内部员工业务水平的培训和提升,使他们在第一时间内,接触先进的管理模式和文化更新,有效适应时展。
(3)危险识别和风险管理是安全质量管理体系的核心,对民航企事业单位来说应该加强对危险识别的认识,在管理的过程中,对这一部分投入应该有的资金和人力资源,从而使其能够有较高的发展保障。风险管理系统的建立依赖安全数据,安全数据的收集主要表现在对综合数据审计、调查的基础上行所形成的综合认识。同时在管理过程中应该建立较为完善的风险事故应急系统,对民航安全质量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建立预期的风险预期,从而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措施,降低事故造成损失的范围,将风险降到最低。
(4)持续改进对应于国际民航组织对各国民航局实施的安全审计,对于企事业内部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切实有效的评估,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和各项政策,是否存在安全质量问题,是否改进安全管理体系等等。民航企事业安个审计方案中应当提出对企事业内各生产单位进行自我审计的要求以及指导标准,并解决系统中存在的问题企事业单位安个审计时应对内部各单位的自我审计机制进行评估通过安个审计这种有效的检验方式,检验现有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存在缺陷以及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是实施主动的、预防式安全质量管理的有效手段。
3 总 结
现阶段我国民航民航企事业单位发展速度较快,但也出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安全质量的管理上。安全质量管理对于每个民航企事业单位来说都至关重要。笔者论述了安全质量管理对于民航发展的重要意义,其次分析现阶段我国民航企事业单位在运行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措施建议。可以预期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民航事业仍然会以较快的速度呈现蓬勃发展的势头,笔者旨在为相关单位提供理论的建议和指导。
主要参考文献
[1]尤丽丽.国内廉价航空公司发展的SWOT分析――以春秋航空公司为例[J].中国集体经济,2014(3).
[2]罗凤娥,熊子晨.航空公司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的研究[J].华章,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