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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is article utilizes the architectural space formation theory and the dialectics principles, discussed the residential pool construction area of the property and the pool area coefficient significance; proposed residential set inside floor area is the only standard to evaluate the housing; proposed changes for the housing design technical and economic indexes.
Key words: set inside floor area; the pool construction area; the pool area coefficient
中图分类号:F28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商品住宅中公摊建筑面积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套内建筑面积的大小,住房水平也随之波动,这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笔者对公摊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系数进行了分析论证;提出了套内建筑面积是评价住房水平的唯一标准;并对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供有关部门修订相关规范时参考。
1公摊建筑面积存在的现实意义
1.1公摊建筑面积的由来。公摊建筑面积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而来。“共有建筑面积”这个术语首次出现在房产《测量规范 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 17986.1-2000(以下简称《测量规范》)中。该规范第8.1.5条规定:“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又在附录B3“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一节中详细规定了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计算方法和分摊方法。尽管《测量规范》没有明确提出分摊后的共有建筑面积就是公摊建筑面积,但在实践中已广泛使用。经过房管部门确权的房产证上已标明公摊建筑面积的数目,所有开发单位的购房合同上也明确登记了所售套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建筑面积。
1.2公摊建筑面积的产权性质。公摊建筑面积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分割的表现形式。改革开放前,我国城市住宅存在私有房、公有廉租房和单位福利房三种基本形式,分属于三种所有制,即私人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产权性质明确,法人主体独立。住房制度改革以后,公有房和福利房转为私有房,其中楼房中公摊建筑面积的产权属性,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大量商品住宅的出现,公摊建筑面积的产权性质问题凸显出来。一套住房分成了私有和共有两部分,套内建筑面积属私有财产,公摊建筑面积属共有财产、“共有”不同于“公有”,一字之差,说明这是一种新形式的所有制。从拥有产权的个人讲,是有限的私有制;从使用的人群讲,是集体所有制。这是一个矛盾体。一方面业主拿钱购买,另一方面又无权占为己有;一方面是虚拟的私有财产,另一方面又是真实的共有财产;一方面业主是实质上的法人,另一方面又不是形式上的法人。然而不管怎样认定它的产权性质,公摊建筑面积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其组成内容和计算方法应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切不可掉以轻心!
1.3公摊建筑面积的确权过程。公摊建筑面积是一个新事物,它是伴随着商品住宅的出现而诞生的,现行规范没有这个术语。公摊建筑面积是由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而来,只有保证了共有建筑面积计算的准确性,才能保证公摊建筑面积计算的准确性。由于共有建筑面积计算规定只出现在《测量规范》中,并没有出现在《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版 以下简称《设计规范》)里,所以设计人员不清楚它的计算方法,设计文件中没有这方面的内容。在施工图报批和实施的全过程中,所有涉及到的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都不清楚共有建筑面积是怎样计算出来的,所有人都在等候房产测绘管理部门的最终计算结果。可见,公摊建筑面积确权过程中的知情人太少,透明度极低,基本上处于无人解释、无处查询、投诉无门、疏于社会监督的状态。解决的办法是,统一住宅建筑面积计算规定,《设计规范》和《测量规范》执行同一标准,建立和完善以设计为源头,审批单位把关,房产部门审核确权的过程管理机制,增加住房面积确权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4、公摊面积系数的现实意义。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我国城市住宅处于多层时代。这个时代的特征是住宅类型少,套房面积小,共有建筑面积只有楼梯间,设计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争取更多的使用面积上。《设计规范》第3.5.2条第5款规定:“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系数,作为评价住宅平面优劣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功不可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城市住宅迎来了高层时代,住宅类型多样化,平面形式复杂多变,以楼梯间电梯井为核心的共有建筑面积,随着层数的增加而越来越大。相比之下,套内墙体面积对使用面积的影响并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人们把注意力集中到套内建筑面积与公摊建筑面积的比例分配上。公摊面积系数取代使用面积系数,已成为设计人员和社会大众关注的热点,形成了共识。因此,可以这样说,使用面积系数已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而公摊面积系数担负起新的时代重任,这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2套内建筑面积
是评价住房水平的唯一标准
得房率不是实用率,得房率指套内净面积即使用面积与房屋建筑面积的比,套内净面积即套内使用面积实际上是扣除了室内分隔墙体占用的面积。而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比套内使用面积要大一些。同时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
实用率指套内建筑面积与房屋建筑面积之比。对于实用率,多层住宅一般为80%以上;高层住宅一般为75%以上,临街独立商铺一般为80%以上,大型商场内商铺一般为50%以上,写字楼一般为60%左右。
简单地说,得房率与实用率不同,住宅套内净面积即使用面积与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为得房率;而商品房实用率是套内建筑面积与房屋建筑面积的比,大于得房率率,因此,往往有开发商用实用率来吸引买房人。
(来源:文章屋网 )
的测量和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计算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房产测量; 共有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分摊系数
房产测量是房产产权产籍管理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前期工作, 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各种规则和文件来规范房产测绘市场。为了使房产测量在技术上更加规范化,在分摊上更加科学化、合理化, 2000 年2 月22 日国家又了《房产测量规范》, 明确了许多条款, 对许多问题做出了规定和要求, 但仍有部分条文操作性不强, 有待商榷, 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也需要我们共同研究。本文着重对房屋面积的测量和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计算进行探讨。
一、房产测量的几个基本概念
1.1我建议大家必须弄清楚以下几个概念: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套内建筑面积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组成。套内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线水平投影计算。套内墙体积系指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和承重墙体,有共有墙及非共用墙两种。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共用墙体面积内。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系指套内各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1.2 “2.20m 以上”的含义及其相关条文
凡规范中要求屋高或高度在2.20m 以上的, 应包括2.20m。如规范条文8.2.1.e“房屋天面上, 属永久性建筑, 层高在2.20m 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 以上的部位, 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条文中所指层高是指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至地面,或楼面至屋顶面的垂直距离。楼板面至屋顶面的垂直高度也包括楼板面至房屋顶平台面的高度,但 房屋顶面或平台面都不应包括隔热层的高度。
二、探讨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部分问题
2. 1 外墙共有建筑面积
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 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是作为外墙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俗称“外墙皮”。规范中没有明确说明外墙共有建筑面积如何计算, 如果我们把整个外墙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出来, 取其一半作为外墙共有建筑面积, 则相应与套内的另一半墙体的建筑面积将很难加以区分和计算, 权界也不易确定。所以在实践中, 我们以半边外墙的水平投影
面积作为外墙共有建筑面积, 即以墙体外侧不与套内相连的半边墙体的水平投影面积作为外墙共有建筑面积,而外墙内侧与套内相连的另一半墙体的水平投影面积则做为套内墙体面积的一部分。
如某6 层住宅楼(图1) , 长15.24m , 宽6.24m , 一层是37 墙, 二至六层是24 墙。那么二至六层的外墙共有建筑面积是一样的:
(15.24 + 6.00) ×2 ×0.12 = 5.097 6 (m2)
对于一层的37 墙, 轴线外侧是0.12m , 里侧是0.25m , 这时仍应严格按照《房产测量规范》以半边墙体计算外墙共有建筑面积, 即:
[15.24 + (6.00 0.37) ] ×2 ×0.185 = 7.810 7 (m2)
有些地方对于37 墙却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他们为了使一层和楼上各层相同户型的套内建筑面积保持一致, 便用轴线外侧的墙体厚度即0.12m 计算一层的外墙共有建筑面积, 而套内墙体面积用0.25m 计算, 这无疑与《房产测量规范》是矛盾的, 又降低了一层套内的空间利用率, 所以这种做法是不对的, 对一层的业主也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应予以纠正。
至于墙体外侧的抹灰层、瓷砖、镶贴块材等不应计入墙体厚度。《房产测量规范》第8.1.2 条中“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 勒脚以上各层的水平投影面积”。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是指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主体层, 不包括装饰层。为了建筑设计、构件生产以及施工等方面的尺寸协调, 国家规定建筑设计采用统一的模数制, 其基础模数为100mm。施工中的微小误差若忽略不计, 房屋测量时, 各房间的开间进深尺寸一般均应是100mm 的整数倍, 那么外墙结构尺寸就比较容易掌握。由于《房产测量规范》附录B1.2.d) “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若是装饰层计入墙体厚度, 加上施工误差的存在, 墙体厚度就非常不易准确掌握, 很难进行实际操作。《房产测量规范》第8.2.3) 条中“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为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而1999 年全国统一预算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第2.1 条也规定了“突出外墙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悬挑两篷、墙面抹灰、镶贴块材、装饰面等”不为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这也说明了超过结构的装饰性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2. 2阳台水平投影面积
《房产测量规范》仅对阳台的全封闭和未封闭这两种情况做出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和一半面积的规定, 根据上述部分的结论, 其水平投影指其维护结构的水平投影, 装饰性部分不予考虑。
实际中有一种全封闭的凹阳台凹进去很深, 达到两三米甚至更深, 有些人问这种阳台能不能按套内计算全面积, 答案是否定的。阳台就是阳台, 套内就是套内,这里影响到外墙共有建筑面积如何确定的问题, 这也是《房产测量规范》所不允许的。如果这个凹阳台是未封闭的, 不管其凹进去多深都不能计算全面积, 规范规定未封闭的阳台计算一半面积。
2.3 楼梯的计算问题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室外楼梯可以将上层楼梯作为下层楼梯的顶盖而计算全面积, 上层楼梯无顶盖的计算一半面积。套内楼梯间包括自建房屋的室内楼梯间按自然层计算全面积。
三、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
3. 1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
(1).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2).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相关面积比例进行计算分摊。
3. 2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办法
(1).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住宅楼以幢为单元,根据本幢楼房的各项共有建筑面积和与各套内建筑面积和,求得分摊系数,然后计算房屋各套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面积。
(2).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先根据住宅和商业各自的建筑面积(包括本功能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得到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将住宅和商业部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套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
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加上商业部分本身功能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的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的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得出各套房屋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
3.3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的基本原则
高层建筑核心筒能从±0.000断开进行分摊原则 :首先地下室和±0.000以上的功能不同,其次对于大型建筑物,尤其是多塔楼,其地下室层面积比±0.000以上的层面积大得多,如不断开会造成地下室分摊太多共有共用建筑面积,不合理。因此地下室与±0.000以上应分开计算,这样不但直观上容易理解,而且可以简化计算,即地下室只分摊地下室的垂直通道,±0.000以上部分分摊±0.000以上部分的垂直通道。
谁使用谁分摊”原则:住宅楼的楼梯间一般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进行分摊。若一层房屋有跃层现象, 即一套房屋包括了由室内楼梯相连的一层和二层两部分, 该套房屋一般都在一层设有门洞, 而楼梯间里则没有门洞, 那么该套房屋就不应该参加楼梯间的分摊。若有门洞与楼梯间相通,则必须参加楼梯间及其他相关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同样,商住楼住宅部分楼梯间作为住宅部分的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仅参加住宅部分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现在有些人认为若从整体构造考虑, 这部分楼梯间应作为幢共有建筑面积由住宅部分和商业部分共同分摊。但商住楼的商业部分单位平方米的售价在制定时已经考虑了整幢楼的总体造价问题, 所以这部分楼梯间不应该再由商业部分分摊了。同理, 若是商业部分使用了楼梯间,那么它就得根据情况分摊楼梯间共有建筑面积。
3. 4 分摊计算的举例说明
我们以某商住楼为例来说明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某商住楼由首层商场、2~7 层住宅三大功能区组成。各建筑面积如下:配电房面积100m2 。首层套内面积750m2 ,大堂、电梯间面积120m2 。2 至7 层每层套内面积900m2 , 本层使用的电梯间、走廊面积100m2 。天面机房、电梯间面积120m2 , 外墙共有建筑面积280m2 。
幢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将配电房、首层的外墙共有建筑面积汇总, 由三大功能区按各功能区的总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
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将首层的大堂、电梯间, 2 至7 层电梯间、走廊、 天面的机房、电梯间面积汇总加上2 至7层住宅按各层总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归纳为住宅功能区;首层商场由于未使用住宅楼梯,按谁使用谁分摊原则,其商场功能区只有商场套内面积。
对于商住楼共有面积分摊方法, 我们归结为以下几点:
幢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将为整幢大楼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汇总, 由各功能区按各功能区的总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
幢共有建筑面积÷各功能区的总建筑面积= 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计算共有面积分摊系数: 将各个功能区所分摊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汇总按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
由此得到:
住宅的共有面积分摊系数=(住宅功能区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 住宅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住宅功能区总套内建筑面积
商场的共有面积分摊系数=商场功能区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商场功能区总套内建筑面积
7. 结语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签订的编号为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及附件之未尽事宜,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订立本补充条款如下:
第一条 商品房交付后,若该房屋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分摊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分摊建筑面积误差比值均在±3%(含3%)之内的,双方据实结算房价款。
若该房屋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误差比值超过±3%(不含3%)时,则买受人有权退房。(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返还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并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 %的违约金。(2)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超出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超过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二条 根据该合同及补充协议规定,若甲方应返还乙方面积差价款的,甲方应于收到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返还面积差价款。甲方逾期返还面积差价款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日,违约金为房价总款的万分之叁)。
第三条 甲方因不可抗力逾期交房的,甲方应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政府有关部门不可抗力证明后方可凭此免责。
第四条 甲方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即在 年 月 日前)乙方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完毕该商品房产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且申领取得该商品房房地产权属证件。
否则:(1)乙方有权单方解除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甲方应自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并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 %的违约金;(2)若乙方不退房的,甲方应自乙方提出继续履行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 %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该合同及本补充协议。
第五条 甲方按照该合同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向乙方交付房屋时,甲方应向乙方出示并提供《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测绘部门该商品房实测面积数据及该合同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件,并经乙方签字验收确认该房屋达到该合同第十四条及所有附件规定标准后,双方共同签署房屋验收交接单。否则,甲方交付房屋不符合上述规定或不能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接受房屋,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详见该合同第九条规定)。
第六条 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做出以下承诺的合法性及真实性,并作为该契约附件组成部分:
1、该商品房建筑、装修、装饰、空气质量等标准符合国家、北京市及有关部门环保要求,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照合同有关规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2、 ;
3、 ;
【关键词】商品房;面积;测算;合同
开发商在报批销售许可证时,商品房面积是根据图纸算出来的,而购房者在入住前,商品房面积是要实测的。由于事前核,事后测,所以往往是商品房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出现商品房面积“短斤少两”这种非常普遍的现象。由于设计、施工和材料等技术方面原因,建筑面积产生一定误差,只要在合理的范围内,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有个别开发商以此为道,为了增加销售收入,擅自扩大商品房面积,少则1-2平方米,多则近10平方米,而且不说自己擅自变更设计的责任,还要购房者一分不少地补交房差价,因此而发生的纠纷不断。这里,谈谈我对此问题的一些看法。
一、解决商品房面积误差有据可依
一般来说,购房者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都是开发商买来的标准合同,合同第五条就是关于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条款。对于面积误差的处理,有两种方式可供购房者与开发商选择:
第一种是双方自行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当事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因商品房买卖的标的物特殊而赋予开发商特权。购房者与开发商完全可以约定诸如: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大小、分别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处理原则等事项。
第二种是按法定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约定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有些开发商将第二种方式作为合同的法定条款,不允许或不同意与购房者另外约定处理方式,这种做法是有违合同法的公平、自愿原则的,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购房者较为不利。因此,这里需要再次强调的是以上两种方式是可以选择的。当然,不论选择哪一种方式,都使商品房面积误差的处理有据可依。
二、购房者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实际的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一般会选择以建筑面积作为计价方式。建筑面积就是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这样,商品房面积出现误差的情况从实际上来讲就是比较复杂的,如:商品房建筑面积没变,而套内建筑面积缩小,购房者支付了相同的房价款却没有得到应当得到的使用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虽然没变,但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增加了,那么误差在3%以内的、超出的面积款购房者就要多支付了;还有上述两种并存的情况,这些对购房者的损害都是很大的。
为此,购房者要想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面积条款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应该要做好以下几个准备:第一,要在合同里把面积条款写清楚。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第二,要把公摊部位写清楚,公摊部位在什么地方,公摊面积的细节性尺寸是多少,一定要逐项列明,因为这有可能对购房者来说是几万块钱的损失;第三,就是写清违约责任,让开发商不敢在面积上欺诈,要让他感觉到欺诈对自己不合算才行;第四,要做好假设无法就面积条款与开发商达成协议就不买了的心理准备。这样,就可以充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出现面积纠纷,也便于解决和处理了。
参考文献
[1] 《房地产经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2011年1月20日,201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