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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会议有两个主要任务,既是社会秩序整治动员大会,又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动员大会。刚才,王红兵主席已就开展社会秩序整治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下面,我根据乡党政联席会议的安排,就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提高认识,强力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20*年是市政府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三年发展纲要实施的第二年,也是极为关键的一年。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今年我乡*个行政村将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为此,乡党委、政府出台并印发了《xx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施方案》,明确了20*年村民自治工作的目标、标准、措施和步骤,很具体,很有操作性,希望各村、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认真抓好落实:
一是思想认识要到位。从大环境看,充分尊重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人地位,密切联系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坚持以人为本,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保障群众计划生育的权利,引导群众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是党的群众路线在计生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是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国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从我乡的实际情况看,计生工作开展难度越来越大了,难就难在群众点击查看本资料原创网站更多文章的生育愿望与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难在我们既要稳定低生育水平,又要坚持依法行政,不断规范行政行为,因此,必须通过工作机制的创新来实现工作的突破,那就是依靠村级切实承担起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变群众被动的计划生育为自觉自愿的行为。特别是村级规模扩大了,人口增多了,一个村专干要管二、三千人,甚至是四、五千人,管理难以到位,必须依靠支村两委,健全工作网络,充分发动群众,引导群众进行自我管理。正因为如此,乡党委、政府对村民自治工作十分重视。在年后召开的全乡经济工作会议和人大会议上,党委、政府就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列为今年的四大重点工作之一,明确了提出了要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上取得新的突破,要重点抓好三个结合:一是抓落实领导责任制与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相结合;二是抓优质服务与执法到位相结合;三是抓日常基础工作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因此,各村各单位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乡党委、政府的决策上来,真正重视并切实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
二是保障措施要到位。首先,要加强组织领导,各村要把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列入议事日程,要由村支部书记负总责,专题调查研究,拿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乡党委、政府将把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纳入到村级的年度目标管理,进行认真的考核评估;其次,要组织专门力量,确保每村派驻两名乡干部,集中三个月的时间,专抓这项工作;再次,要保障经费投入,把村民自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乡财政按人均一元的标准拨付到村,同时,各村也要积极筹措经费,切实解决好村、组计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报酬。
三是工作程序要到位。从三月份的启动到九月份的验收,有半年的时间,在这半年里,健全网络、宣传发动、制定章程、签订协议、日常管理、优质服务以及落实优惠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等多个工作环节都要按部就班地进行,每个环节相应的程序也必须到堂,尤其要重视并加强经常性的工作。今年我们将按照上级提出来的“五上门”和“十到户”的工作要求,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内容具体化,切实把服务工作做好,各村也要按照《xx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扎实做好工作。
四是目标实现要到位。在我乡*个村全面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要把大山、山斗、观阁、老桂*个村建设成为村民自治先进村,把黄岗冲村建设成为村民自治示范村。希望各村结合本村的实际,强化保障措施,如质如量地完成好各自的目标任务。同时,必须强调的是,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最终目标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这一点必须坚定不移,毫不动摇。
二、强化举措,持续开展春季集中整治活动
目前,从掌握的情况看,我乡的计生工作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形势非常严峻,任务十分艰巨,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统计数据严重失真。相当一部分村不正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靠造假蒙混过关。一方面,计外出生瞒报、漏报现象非常突出;另一方面,查环孕检到位率、措施落实及时率等方面的数据存在大量水分。
2、流动人口管理滞后。流动人口管理是计生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抓好了流动人口管理,就有效控制了计划外出生。但大部分流动人口管理不到位,村、组工作人员对流动人口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流动人口办证、孕检、合同率低,同时,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不规点击查看本资料原创网站更多文章范,报告单、手册等应由村级填写的资料基本上都由乡计育办包办完成,流动人口管理合同流于形式,而且存在大量的无效合同和假合同。
3、计外隐患明显增多。孕前管理跟不上是导致计外隐患增多的主要原因。一是应上环人数增多。二是出生一个男孩且年龄在30岁左右的已婚妇女取环、取皮埋改用药具人数增多。三是孕妇或计划外生育的对象没有纳入台帐管理,再生育孕妇及时上报率不高。
4、阵地设施不够规范。大部分村的宣传、服务阵地基本上只有人口学校,有阵地的村也大多数达不到要求,宣传、教育、服务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相当一部分村级阵地的宣传窗栏无内容,各类培训活动没有开展,甚至连一些要求到户的宣传资料也没有下发。宣传教育的氛围不浓,既是计生工作措施、工作力度的弱化,也容易使群众产生计划生育放松了的认识。
5、法律责任没有到位。在追究违法生育者法律责任的过程中,没有执行能力的无从处罚,有执行能力拒不缴纳的难以处罚,只能依靠市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也因精力有限难以全部落实到位。法律责任追究没有到位,既助长了群众超生不要紧、计划生育放松了的认识,更刺激了一些群众的生育愿望,形成了计外出生的恶性循环。
由此可见,在我乡计生工作面临的诸多问题中,最突出的仍然是基础工作不牢的问题,只要基础抓牢了,统计质量提高了,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上实现新突破的目标才会有保证。而以强有力的手段开展计划生育集中整治活动,仍然是夯实基础行之有效的主要途径。因此,乡党委、政府决定在全乡范围内开展春季集中活动。为了确保活动的效果,提4点要求:
1、高度统一思想。本次集中活动由乡计育办统一制订工作方案,集中机关干部,乡党政班子成员亲自带队,分片包干,责任分解到人,任务完成情况与年度评先和工作奖金的发放挂钩,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各
村支两委班子成员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与乡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全力支持配合此次集中整治活动。
2、迅速澄清底子。会后,各村各单位要迅速组织人员,深入村组摸排核实情况,通过对孕检、流动人口办证、节育措施落实等情况的了解,列出应排查的计划外隐患、应处罚的计划外出生、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对象清单,将这些工作任务分解给各个集中活动小组,分别予以落实。
3、突出工作重点。本次集中活动的工作内容仍然是五项常规性的基础工作,即查环孕检、隐患排查、节育措施落实、流动人口办证和法律责任到位。流动人口办证和查环孕检是进行孕前管理、发现工作隐患的手段,因此,在澄清底子后,工作重点应该放在三个方面:一是应落实节育措施的对象,要落实一孩以上环为主,二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措施;二是可能计划外怀孕和已经计划外怀孕的对象,要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逐个落实,这次隐患排查做到位了,年度内计划外出点击查看本资料原创网站更多文章生的漏洞就堵住了;三是已违法生育的,必须从严追究法律责任,营造“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浓厚氛围,起到处罚一例教育一批的作用。
4、坚持常抓不懈。本次集中活动时间必须服从任务,各项工作任务都完成好了,集中活动才能结束。我乡将把开展集中活动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每月集中力量抓几天。同时,各村各单位要加大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将宣传教育贯穿于集中活动的全过程,完善宣传阵地,拓展宣传途径,突出宣传重点,通过进村入户、入脑入心的宣传,形成有利于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认真核查,确保奖励扶助制度顺利实施
按照省、市统一部署,从20*年起,浏阳市将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作为计生系列优惠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实施必将在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塑造诚信政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因此,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予以核查,确保奖励扶助制度顺利实施。
1、加大宣传力度。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宣传栏、人口学校的作用,大张旗鼓地向群众宣传奖励扶助制度的意义、范围和条件,省级配发的宣传资料一定要全部到村到户,资料不够的还要由各单位自制,使这项工作真正做到家喻户晓。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文件,进一步深化认识,准确把握奖扶对象的条件。
2、加大工作力度。要在已经上报对象名单的基础上,组织联村干部、计生协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分片分组重新进行一次走访核实。走访核查一定要过细,要以多人议查为主,找多名同村同组群众了解情况,要以询问群众为主,不能只听信对象本人的一面之词,所有拟上报的对象名单,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情况有差异的对象,一定要重点核查。
3、强化责任意识。
要把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中心工作来抓,明确要求,落实责任。每一个村都明确一名党政领导负总责,明确一名联村干部为直接责任人。各责任人
【关键词】宗族;村民自治;选举
一、宗族对村民自治的影响
关于宗族,社会人类学家许娘光认为“所谓宗族,是一种沿男系或女系血统,直接从家庭延长了的组织,以父子关系为基础的中国家庭,随着结婚生子这种正常的途径带来的规模扩大,具有向心倾向的成员理所当然地进入父系宗族之内,因而成为越来越大的集团”。本论文采用许娘光的观点,认为宗族就是由于家庭延展产生的特殊的社会组织。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族人利益,但是也会造成狭隘的团体利益。而在这个特殊的组织中,组织成员遵守着一定的宗族规范。
1.宗族对村干部选举过程的影响。宗族势力对村干部的选举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这是研究者得出的一致性结论。但是宗族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着村干部的选举,不同的学者得到的结论不尽相同。在一些村庄里面,宗族势力对村干部的选举影响较小,但是在一些村庄里影响较大。肖唐镖在对赣、晋两省56个村2002~2003年选举情况的跟踪调查中发现:“近四成的村民、近五成的村干部认为‘本村宗族对选举有影响’;在262位承认‘候选人中有本族人的选民中,有六成多的选民明确承认投了本族候选人的票。’”这个现象表明,宗族势力对村干部的选举过程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首先,宗族影响“候选人”产生。在很多村干部选举中,村委会的选举实行的是无候选人的选举,也就是说所有拥有被选举权的村民都可以是候选人。但是,当村民决定是否去参与竞选的时候,他们都会衡量一下被选上的概率。如经济条件、社会地位、宗族因素、个人魅力等这些方面都会影响到个人的选票。另外,每个村干部都在某个因素上是特别有竞争力的。在竞选的时候,如果是大家族的成员,他们在竞选的时候就会充满信心,因为他们的众多族人都会偏向把票投给他们。其次,宗族影响拉票的过程。在正式选举之前,参与竞选的村民都会到各家各户去拉票。相对于其它小族的竞选者来说,大家族的竞选者拥有着明显的优势。他们通过宗族内部的力量,鼓动族人把票投给自己。在拉票的过程中,他们甚至会夸大宗族内部的利益,强调自己当选会给族人带来利益,或者自己不当选,族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等。他们煽动着族人,利用组内成员对宗族的感情,获得这一部分人的选票。程守艳的研究中,发现“村民的投票行为是理性、情感与社会规范共同支配与控制的结果。宗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社会规范’这个因素上,即‘在农村,基于宗族、社会关系、道德等因素形成的乡村社会规范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村民的投票行为’”。
2.宗族对村务管理过程的影响。宗族对村务管理的过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它对村务的干预,而对村务的干预很大程度上出于维护本族的私利。在农村社会里面,宗族组织作为一个非正式的组织,它通过不成文的规则来约束族内成员的行为,这对整个村庄的治理是不利的。首先体现在村干部的做事态度和风格上。如果在选举的过程中,掺杂着过多的宗族因素,选举的过程和结果就会失去公平性。这样选出来的村干部在日常的工作与决策中也会偏向自己的家族,注重家族的利益,尤其是来自大族的村干部。在处理事情的态度上,来自不同的宗族的村干部也会有天壤之别。来自大族的村干部,由于自己是村里的大族成员,做事雷厉风行,而来自小族的村干部在工作的时候就会瞻前顾后,害怕得罪村里的大族。这样一来,村里的决策都会偏向某一部分的村民,而另一部分的村民也就可能因此丧失自己应有的权益。其次体现在处理纠纷的时候。村委会的职责之一就是依法调解村民之间的纠纷,维护好本村的治安。所以,当村民遇到纠纷时,村干部有义务去帮助他们。在很多村里,寻求村干部和亲戚朋友的帮忙是最多村民选择的解决方式。此外,也有不少的村民会选择寻求村里大家族中有威望的人帮忙。究其原因,村民在遇到问题时,对社会基层权力依然有着一定的依赖,所以很多村民会想到寻求村干部的帮忙。村民在遇到纠纷时,期待能够利用宗族来帮助自己解决问题,而且,在实际生活中,这种解决方法也是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3.对村干部工作的影响。宗族势力对村干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本宗族村干部的工作方式与态度的影响。宗族势力的大小会直接影响着本族村干部的做事方式。肖自强提到,“在有关村内公共事务的决策上,宗族本经强弱的因素影响到村干部的发言权与决策权。来自大族大房的村干部尽管不一定在主导干部的位置上,担忧着更大的发言权;来自小族小房的村干部即使是在主要的职位上,也总会自觉地规避或忍让。”二是对非本宗族村干部的影响。当一些大家族的族人没有竞选成为村干部时,他们为了维护家族的利益,可能会另成组织,从而影响村干部的工作。张超对重庆市C县G镇宗族势力实地调研分析发现,“宗族势力就有可能借助血缘关系的纽带,形成具有一定组织化的宗族势力群体,或直接干扰村委会工作,或以不支持、不配合态度抵制来自外姓的村干部开展工作,或向基层党委、政府施压,要求增加本族的村干部指标,甚至另起炉灶,独立于村委会之外,强行代管村委会的部分职能,架空村委会权力,造成村委会的职能瘫痪。这不仅阻碍了农村基层政权和村民自治组织的正常运作,而且有可能危及农村基层政权的稳定。”
二、宗族对村民自治影响的利弊分析
在一些宗族文化比较浓厚的村庄,宗族势力的存在是不可否认的,而且宗族势力会影响着村干部对村庄的治理。但是如何衡量这种影响的利弊,则见仁见智。在众多学者的研究中可发现,即使宗族势力的存在会对村干部的治理工作带来某种程度上的方便,但是它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1.宗族对村民自治的积极影响。首先,宗族可以让组内成员团结起来。每一个宗族的族员都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因此这种对宗族的归属感也会比较强,同时人跟人之间的戒备心也会下降。因此,在管理村民以及村务的时候,村干部可以利用这方面的特点,让村民团结起来,一起为村庄的发展而努力,建设自己的幸福生活。其次,利用宗族来镇压村里扰乱村庄秩序的个别村民。在农村,每个村民都是宗族的成员,只是不同的村民来自不一样的宗族。当出现个别村民扰乱村庄秩序时,村干部可以利用宗族打压这样的人,利用舆论压力让他走回正道。
2.宗族对村民自治的消极影响。首先,宗族会影响选举以及村务决策的公平性。宗族会让同宗族的人优先选择本族的候选人,而不是唯贤是举。这样选出来的村干部可能会出现村干部不称职的后果。此外,在选举的过程中,小族的族人可能会受到大族的族人的威胁,不能自由的享受选举权。由于不是公平选举而产生的村干部,这些村干部在日常工作时可能会偏袒自己的宗族,或者某几个宗族,这对别的宗族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在对村里重大事务做决策的时候,还可能会明显地偏向某一部分人,这就损害了另一部分村民的利益。其次,宗族会导致公共秩序的紊乱。如果村庄里存在着几个大的宗族,当他们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他们就会利用宗族的势力来解决问题。这样一来,可能会导致大规模地村民斗殴事件,严重影响公共秩序。此时,即使村干部想和平解决纷争,恐怕也只是有心无力。第三,宗族会抑制乡村公民政治主体意识的提高。王晶梅、李熙麓认为,“当前中国农民主体性意识的缺乏在很大程度上是宗法文化传统熏陶的结果。而宗族势力的存在无疑会阻碍农民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建主体性自我,抑制乡村公民政治主体意识的提高。”
三、宗族对村民自治产生影响的原因分析
(1)历史因素。从历史上看,宗族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宗族观念根深蒂固。特别是在中国的农村,这是一个熟人的社会,人际关系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显得特别重要。所以,他们会更注重自己的人脉关系,尤其是有着相同血缘的族人,更是他们团结的对象,因此这种宗族的观念深入人心。在一些相对封闭的农村,宗族的影响是巨大的。在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的这段时间,宗族组织和宗族活动几乎销声匿迹。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广,农村的家庭之间的联系增加,宗族慢慢恢复,重新影响着村民的生活。(2)经济因素。村庄的经济发展程度其实是在另一方面反映出村庄的开放程度。如果一个村庄的资源得不到合理的开发和利用,或者没有足够的资金投入本地的生产,那么经济就不可能发展起来。当村庄不能凭借着自己的能力发展本土经济时,就得借用外来的帮助。如果村庄过于封闭的话,外来资金进不能注入,所以村庄经济就不能发展起来。所以,经济好的村庄,一定是一个比较开放的村庄。当然,经济的开放也会带来文化的开放,所以这样的村庄会容易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换而言之,这种村庄的生活,就会受到各方面的影响,那么某种影响因素就会下降。(3)地理因素。村庄的地理位置会影响村庄的开放程度。一个村庄的民风越开放,它越容易接受外来文化。开放的村庄,可以吸收外来文化的精华,然后把它们融汇在本地文化中。但是同时也存在着这样的风险,村庄的本土文化被外来文化吞噬。如位于沿海地区,对外来文化的接纳程度较高,传统的宗族文化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在他们的日常生活、经济生活以及政治生活中,除了受到宗族文化的影响,还会受到其它因素的影响。所以,相对于较封闭的农村,沿海地区的农村的宗族对村民自治的影响程度相对弱一些。(4)利益冲突。宗族对村民自治的影响主要是指对村干部选举及村务管理的影响。因为它涉及到不同的宗族之间的利益的分配问题。而利益分配的矛盾关键就出在村干部的身上。如果族人是通过宗族力量的帮助成为村干部的,他们就会为本族的成员谋利益。这些村干部“投桃报李”、“知恩图报”,把维护本族利益放在最重要的地位。另外,宗族希望通过影响村委会,从而让获得村务管理的主动权,并为本族村民打开“方便之门”。
四、结语
宗族势力在村民自治过程中的作用发挥,其根本原因在于农村生产方式中牢固的血缘关系,这是农村最重要的社会关系。而要以合作性利益关系取代血缘身份关系,需要进一步发挥村民自治精英的作用,推动小农生产方式向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增强村民的经济利益意识,重新调整与组合农村各种社会关系,消解宗族势力的消极影响。
参 考 文 献
[1]肖倩.“行政主导型”村治下的宗族活动情况――江西省泰和县藻苑村情调查[J].江南学院学报.2001(1)
[2]肖唐镖.农村宗族与村民选举的关系分析――对赣、晋两省56个村选举的跟踪观察和研究[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7(4)
[3]程守艳. 理性、情感与社会规范――村民投票行为的三维解释[J].行政与法.2010(3)
[4]肖自强.宗族势力对农村村民自治权力的影响及对策[J].理论前沿.2004(6)
[5]张超.论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影响及对策――重庆市C县G镇宗族势力实地调研分析[J].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4(3)
村民自治自1987年《村委会组织法》颁布至今已推行20余年,在扩大基层民主,保证农村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利,改善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深远意义。实践证明,村委会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是正确的,实施很有成效。同时,由于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传统,农村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比较落后,农民的民主意识还有待增强,加上一些农村干部没有充分重视和认真贯彻,村民自治的情况还不是很理想。 2006年4月,南方农村报与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联合发起南农实验,在广东选取了四个村(梅州育村、河源欧村、惠州铁村、湛江上村)展开新农村建设实践模式的探索。经过课题组的调查,我们发现这四个村的民主实践都缺乏一定的民主程序,农民迫切需要提高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议事能力。以下笔者将从上村村干部辞职会议、育村铁矿招标以及欧村合作社失败等事件来分析当前农民议事能力的现状。
一、议事规则的异化――上能村干部辞职会议
上能村干部辞职事件起因于这届村干部在查账过程中发现上届财务可能存在经济问题,这届村干部经过多番努力始终无法解决这一问题,以至于无法向村民交代,集体辞职。
由于上能这届班子全部辞职不干,村里都没有话事人,很多事都没人管,村民都希望能快点把村长选出来,于是在镇长甲的主持下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其主要议程是投票决定这届村干部能否辞职,镇长邀请笔者列席参加。晚上8点多,会议在村文化楼举行。由于吴川话跟广州白话相差很大,而我到吴川时间不久,所以最多只能听个大概。反正感觉会议从头至尾都是乱哄哄的,一直在吵架一样。会后经镇长讲述会议内容我才了解到,原来镇长主持会议是说谁同意这届干部辞职的举手,后面只有村长自己举了手。镇长来的本意是村民代表同意干部辞职之后,再进行下一个议题,即如何尽快选出新一届班子的问题。但辞职都没通过,自然就没法选了。镇长把这个事情归结为村民代表太顽固,不同意村干部辞职。但经事后对各方面人员的调查,我了解到原来并不是所有代表都不同意辞职,而是他们都碍于情面不举手。假如当时改变一下方法,是就谁不同意村干部辞职的举手的话,那结果就不得而知了。而且会议不一定要用举手的方式表决,还可以用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这样得出来的结果可能更加真实地反映村民代表的想法。一场会议进行了3个小时,但从头至尾就是在吵架,而且未得出任何有价值的结果,其效率之低足可见没有议事规则的会议是多么浪费时间与精力。在这方面美国的《罗伯特议事规则》完全可以为我们所学习和借鉴。民主不仅仅是选举民主,而且也是“协商民主”。开会也是一门“艺术”,而议事规则程序则成为掌握这门艺术的关键,没有适当的议事规则,民主决策就成了一句空话。罗伯特议事规则不仅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而且也帮助提高普通公民的民主素养并培育社会的民主精神。
二、精英导演的议事规则――育村铁矿招标事件
育村铁矿招标事件起因于村民小组长未经本组村民同意,在收取一条香烟的情况下把本村的矿产资源承包给开矿方,而承包费也由其管理。除此之外,该片唯一的一次公开招标项目也是在开矿方故意安排好几个人竞标情况下按照预先设定好的承包价格拿到该标的。据透露,当时矿山没有招标前他们已经开发,后经村民阻挠他们才采取招标的方式,招标不过是一个形式,最终他们赔偿了2000元押金放弃了所喊出的最高标价。按他们的话就是“堵住群众的口,让他们有理说不出来”。此事件被课题组关注后,部分之情村民把合同内容曝光,最终引起村民和小组长、片长以及开矿方之间发生纠纷。很显然这份开矿合同忽视了普通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与村委会组织法中规定的矿产资源开发的相关程序相矛盾。村民代表在知情的情况下并没有向有关方面履行监督的职能,党员、村委会干部也没有及时表达群众反对的意见,这些事实说明四个民主在基层的落实还有相当的困难,尤其后三个民主更是有待完善。
从育村招标事件可以看出,普通村民通常没有参与到村庄公共事务中来,就算参加了会议也只是充当“与会者”这一角色,并没有在决策过程中发挥其本应该有的作用,其议事能力也十分低下。会议是在精英主导的议事规则下进行的,最后做出决定的也往往是少数精英和权威在私底下协商做出的。
三、道德压力下的议事规则――欧村合作社
2006年5月6日,欧村农民经济合作社在连平县上坪镇西坪村欧村屋成立,42户农民代表出席成立大会,在章程后面签名并按上手印,正式成为社员。接着,在南农实验课题组的帮助下,社员们严格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公开对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候选人进行投票,选出了8名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虽然本次经济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均采取了民选的方式,从候选人提名到投票选举、监票唱票计票都纳入了规范的选举程序当中。然而,过于强大的宗族权威主导了本次选举,欧村今年估计合作社理事会和监事会候选人由社员大会统一提名,被提名者均有一定资历,并且与村民保持较稳定的社会关系。尽管部分村民强调监事会和理事会成员管理组织能力的重要性,且建议聘请外部管理者,但在村民大会上,却无人提及这一建议。这说明欧村村民的表达能力存在诸多障碍。更有甚者,成立后的第一届监事理事会议中,以民主投票方式当选的理事长以自己能力有限为由,试图把决策权转移给村长,原本属于大家的权力交给了少数乡村精英手中,农民的主体性地位被忽视。由此可见欧村合作社只是实践了民主的程序却无民主的实质,这为其最终走向衰败埋下伏笔。
二、建立组织,完善制度,规范工作
换届后,我们及时组织村两委班子协商人员分工,建立健全了民调、治保、红白理事会等村级配套组织,并结合各村街的不同情况,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包括工作纪律、工作方法、学习制度、会议制度、村务公开、民主议事等多方面内容。村街根据村情,通过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制定了《村规民约》,由于是征求群众意见共同商讨制定的,村民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效果很好。目前,全乡30个村街全部健全了村级配套组织,村村有自治章程,有村规民约,村级组织健全,自治制度完善。**村红白理事会制定了工作章程,积极倡导移风易俗,办事从简。村里购置了桌椅、餐具等,办起了食堂,村里的婚丧嫁娶由理事会操持,按照标准在村办食堂招待,很大程度上方便了群众。**村创办了村办“党校”,每两月一期,定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农业科技知识等,并同步安排部署工作。参加的不仅有两委人员、党员,很多群众也积极的参与到学习中,就连临近村的村民也来听课,通过“党校”学习,党员、群众的集体观念和遵规守纪意识明显增强,村里的税费征收、植树造林、农业结构调整等工作都能够顺利的完成。三、突出党支部核心领导地位,实施正确指导
(一)推行“一制三化”机制,规范工作。“一制三化”给村街干部开展工作提供了可操作性强,也是相当实用的一整套办法。在全乡推广,不仅有助于村街干部开展工作,加强我们对村委会工作的指导,更能进一步理顺两委关系,保障村委会在党支部领导下依法开展各项工作。我们制定了《推行“一制三化”机制实施方案》,并由乡里拨专款仅用不到10天时间将30个村街“一制三化”上墙,将财务三审、公章双签、六会议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制度摆在明面上,把它作为一种公开的形式,让干部群众对村里工作应该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执行什么样的制度一目了然。
(二)丰富内容,加强教育培训。村委会换届后,我们先后4次组织两委集中培训,明确指出村民自治是在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同时要求党支部做到:合理领导不包揽、依法监督不越位、正确领导少干预。要求村委会做到:坚持党支部的领导不动摇、坚持发扬民主不动摇、坚持接受监督不动摇。两委干部之间做到三多三少五不准:三多三少就是多从大节上理解,少从小节上挑剔;多从工作上支持,少从琐事上添麻烦;多从事业上谋发展,少从私利上琢磨人。五不准就是不准搞小动作,不准耍小心眼,不准玩权术,不准划小圈子,不准打小算盘。我们还请来了市委党校的教授,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精神、“两个率先”奋斗目标等知识进行了更为深入的学习。给村干部头脑充了电,反响非常好,收效也非常大。很多的村干部把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际中,有力的推动了工作开展。
(三)健全各项制度,约束干部行为。先后研究制定了《农村两委职数配备及待遇若干规定》、《村街零招待制度》、《村街年度工作千分考核》等一系列有效举措,有效约束干部行为,规范干部工作。
(四)落实干部待遇,解决后顾之忧。结合税费改革我们将干部工资纳入乡财政按月统一发放,实现了报酬激励和制度约束双推动,充分调动起干部的积极性。四、充分发挥村民代表会作用,群众自己的事情自己办理
在现代化的类型学中,中国属于后发型现代化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政府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在一个社会条件并不理想的国度里,要实现现代化的诸多目标,困难是可以想见的。政府采取的一个应对办法便是自上而下的政治动员。从理论上看,一个完整的动员型政策过程是由两个不同的环节构成的。第一个环节是调查、选点、搞试验、树样板,从个案中总结“一般经验”,并使之上升到理论和政策的高度;第二个环节则是运用行政(或法律)手段将这一典型推向全国,号召人们学习,通过找差距努力向先进看齐,并通过各种具体的考核指标来保障这一过程的顺利进行。显然,在这种工作方式中,第二阶段的制度空间覆盖范围要大于第一阶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两种空间区位的一致性程度比较高或比较匀质时,不会出现什么大的问题。但是当空间区位之间的差异变大时,这种工作方法的效力便开始下降,各种各样的问题就开始浮出水面。在某种意义上,村民自治的政策-法律过程同样受制于上述政治逻辑。
空间区位差异的存在表明,在一个地方经由自下而上的方式发展出来的东西,一旦上升为某种普遍性的游戏或行为准则,对于其他地方来说就可能意味着某种自上而下的东西(对于许多非试验点来说,试验点的终点恰恰成了它们的起点)。两者之间的落差究竟有多大,取决于众多的因素,诸如经济发展水平、教育程度、地方文化传统、民风习俗、老百姓的素质、对外开放的程度、乃至地方财政的状况等等。有一点是肯定的,随着计划经济的消失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社会内部空间区位的差异性正在拉大。
空间区位的差异意味着许多东西,对于我们的分析来说,最为重要的乃是利益结构的不同特征。应该承认,在一些地方,村民自治在基层领导的眼中被认为是一种“不得不”执行的法律,有的基层干部可能将村委会选举视为一种负担,甚至是对既有权力结构的某种威胁。他们并不真的想搞选举,而是将这项工作视为不得不做的过场。在这种情况下,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村民也很可能对选举不太关心,或无可奈何。反正是过场,也就没有必要当真。在笔者的乡村调查经验中,也听到一些不同意见,诸如农民的素质还没有那么高,家族势力的兴起,黑社会的出现,选任的村干部不听话,工作量加大,行政任务难以完成等等。在此,我们发现,原先存在的争论虽然基本消弭了,法律被正式通过了,但是实质性的问题依然存在,只不过采取了不同的表现方式。在法律是“试行”的条件下,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不加以实施,甚至实施了以后觉得不行,还可以改过来。当正式法律出台必须实施时,问题便被“转移”到法律实施的过程之中。
对于这类现象事实上我们并不陌生。形象一点说,它只是在“土政策”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菜谱上又增添了一道乡土风味小吃而已。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它表明了一个基本事实:任何涉及到利益调整的政策和法律其执行过程同样是一个政治过程。换句话说,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没有得到充分表达的利益(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得到表达的利益),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将顽强地表现出来。在这一意义上,村民自治的法律要得到真正的落实,必须解决各方面的利益协调和平衡问题,这是空间区位差异的本质所在。用制度术语来表示,它意味着制度在政策过程的第二阶段必须找到自己新的基础和生长点,使“自上而下”的东西有扎实的生活根基,使“外来”的变量转化为内在的要素,这样才能克服形式主义的弊端,在更大的空间范围内实现真正的制度化。
有学者将村民自治法律的推行视为一场发生于国家、基层干部、村干部和普通村民之间的博弈,认为各方均从自身利益出发来拟订策略,作出行为选择。这为我们分析村民自治问题提供了一个非常有趣的分析视角。笔者以为,对于许多地方来说,这一博弈过程有一个良好的起点尤为重要。所谓良好的起点是指各方行动者首先要成为彼此平等的主体。现在乡村社会中,村民虽然人数最众,但势力最弱,改变这一现状的切入点是在县和乡镇两级干部。考虑到基层干部是负责村民自治法律的实施者和操作者,他们的态度和行为在相当程度上直接影响乃至决定了当地村民自治的状况。换句话说,基层干部虽然不是村民自治的主角,但是却实际掌握着村民进入村民自治大门的钥匙。就此而言,目前许多地方村民自治不太理想的主要原因恐怕不在农民那里,而在我们的基层干部。只要在起步阶段给农民真正的选择自由,农民很快便会学会民主的程序和技术。而一旦掌握了这一技术,他们的政治参与就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事实上,一些乡镇干部担忧真正的选举,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害怕村民不好管理。因此,转变传统的“治理”观念是非常重要的。《村组法》的颁布意味着宏观行政环境的某种深刻变化,我们不能再沿用老的一套工作方法来对待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村民。当然,说问题主要在基层干部并不意味他们是“保守”、“落后”的,因为基层干部的观念、利益和行为方式在相当程度上受制于现有的政治-行政制度环境。在乡镇财政如此拮据、来自上级的行政任务又如此繁多的情况下,他们的可选行为空间事实上是相当有限的。在这一意义上,一味指责基层干部并不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