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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际上,信贷资产转让是获取“消费者剩余”的逐利行为;但是近期中国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在某种程度上却异化为逃避监管的工具。异化的背后,展现了中国银行业面临着与国外完全不同的金融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并揭示了中国金融监管当局需要背负强化监管和促进金融发展的双重任务。要完成任务,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必须从更为宏观的高度审视金融业的发展态势、金融与经济的适配程度,联合和整合有效资源,改善基本金融环境。
【关键字】信贷资产转让;异化;金融环境
一、引言
一般意义上,自主达成的交易,必须满易双方对市场条件变化之后产生的“消费者剩余”的追求和瓜分。从国外金融发展历程来看,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基本逻辑,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在20世纪90年代颇为流行:在交易量上有了重大发展;在交易对手的范围上,由银行同业拓展到了银行与非金融机构之间展开。最近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将信贷资产转让推进到了新阶段。随着商业化进程的推进,中国银行业也开始了对信贷资产转让中存在的“消费者剩余”的追求与瓜分,并且所有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在形式上与西方的信贷资产转让并无二致。但是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我们发现中国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出现了与国外明显不同的景象,甚至异化为逃避监管的工具。基于在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中国金融创新的目的,本文思考了以下问题:信贷资产转让的基础是什么?中国的资产转让业务呈现与国外不相同的景象,其内在根源是什么?中国监管当局又应该从中获得何种启示?
二、信贷资产转让的理论分析
银行同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银行与其他金融同业之间买卖一笔或者一组信贷资产的业务;其转让对象仅限于同业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可以接受非金融机构为信贷资产转让提供担保;转让标的仅限于同业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资产,不包括金融同业的各类权益性资产(张宇哲,2003,《中信银行搭建信贷资产转让二级市场》);转让方式包括有一次性买断和回购。
一般而言,信贷资产转让是对金融市场的深度利用。按照现代金融理论,银行是生产金融产品的机构,银行开展信贷业务的实质是银行向社会上的个人和机构通过转让资金使用权而生产金融产品并收取服务费的过程。因为信贷业务的实质仅仅是资金使用权的暂时让渡,所以银行拥有信贷类金融产品的部分控制权,比如银行拥有贷款合同,以保证贷款到期时能够收回资金的使用权。故,银行开展信贷业务的结果就是:贷款者获得了资金的暂时使用权,银行获得了信贷类金融产品的标志物——保证到时收回资金并获取服务费的信贷合约。
从经济学的最新进展看,只要两个主体对同一种商品在同一时间的主观评价不同,就存在交易空间,并可能为交易双方带来“消费者剩余”。依此看来,只要不同商业银行对同一笔或者一组信贷产的评价不同,他们也就具有对信贷合约进行转让的动力。而对同一信贷合约产生不同主观评价的原因大致有这样几种:一是由于某一时点,不同银行所面临的流动性需求约束不同,而流动性需求往往为硬约束,所以部分银行为了获取流动性,就会降低对已经发放出去但未到期不能收回的信贷资产的评价,而提高对现金资产的主观评价。二是在某一时点不同银行为分散风险而需要调整的信贷合约的区域、行业、企业分布结构的内容不同。对于同一笔或者一组信贷资产,对A银行而言,也许是需要增加的项目,但对于B银行而言,也许正好是需要减少的项目。这样一来,他们之间也会产生对同一笔或者一组信贷资产主观评价的差异。三是不同银行所有者和经营者风险偏好发生了相对变化。比如,A银行因为资本结构变化等原因,风险承受能力降低,他们对于风险较高的信贷资产合约的评价就会降低,相反也就可能存在一家B银行会提高对于该合约的主观评价。特别是由于发展战略的调整以及对国家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企业发展态势的评价的不同,不同银行之间对于同一信贷资产合约几乎不可能存在完全一致的主观评价。由于主观评价的不同,就一定存在“消费者剩余”。只要达成交易的成本低于这一“消费者剩余”,我们就可以肯定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银行,肯定会进行这一类信贷合约的交易。一个强有力的证据就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交易成本的显著降低,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以于是就以超乎寻常的高速在增长。
三、中国信贷资产转让的异化
从上面的理论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里,银行参与信贷合约交易的根本目的是获取不同银行对同一信贷合约主观评价不同而产生的“消费者剩余”,是一种明显的趋利行为。但是如果我们深入考察我国银行同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我们就会发现一幅完全不同的图景。
2002下半年,我国央行开始批准银行同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事实上在2002年上半年,就有银行已经秘密开展此类业务(张宇哲,2003,《中信银行搭建信贷资产转让二级市场》)。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部分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呈现以下三个主要特征:一是信贷资产转让主要采用回购形式;二是信贷资产转让的期限都很短;三是信贷资产转让协议达成的时间往往是商业银行上报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前几天甚至当天。其实,正是这三个特征决定了中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具有与一般意义上的信贷资产转让完全不同的涵义。如果极端一些,甚至可以认为,我国部分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不是正常寻利行为,而异化为逃避监管的工具。
第一,具有上述三种特征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并不能够从实质上优化银行的信贷资产结构。因为信贷资产转让采用的是回购方式,相当大一部分转让期限在十天之内。这样一来,卖出行能够改变信贷资产结构的时间就少于十天。这样一个相当短期限的信贷资产结构改变,对于银行业务难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第二,这种转让很难帮助银行解决流动性问题。因为回购期限短,信贷资产转让只会带来帐面信息的改变,并不一定带来现金的实际流动。即使有现金流动,除非卖出行面临特殊的支付困难,否则这种确定的非常短期的现金流对银行的流动性并没有多大的帮助。并且,对于如此短期的现金需求,银行完全可以通过交易成本低得多的同业拆借等方式进行,而不必须进行信贷资产转让。因为同业拆借是一个标准化的市场,银行参与该市场的参与成本很低,合约的谈判成本也非常低。相反,在信贷资产转让方面,要涉及很多笔业务,要涉及信贷资产的合约条款和资产状况的确认等等,可以肯定其交易成本很高。
第三,这种转让业务可以有效规避监管。我国目前对银行的监管分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对于银行日常经营状况信息的获取主要是通过非现场监管进行。为此,在我国目前的监管框架中,设计了十项指标,来保证监管者比较充分地掌握银行的经营信息。如果在上报监管信息前夕,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转让,只要所转让资产组合适当,完全可以轻易的修改这十项指标。又由于这种转让业务期限极短,在商业银行上报监管信息之后的极短时间,商业银行相关的经营状况又会还原。这样,银行的非现场监管数据事实上就处于严重失真状态。或者说,监管当局掌握的仅仅是银行上报监管数据时的信息,而不是银行日常经营中的信息。
如果银行依据上述非现场监管数据,对相关银行下监管结论,制定监管策略,那可能就会带来严重问题。幸运的是,目前监管当局一方面有多种信息收集渠道,同时还有强有力的现场监管手段,并且初步建立了持续监管的机制与架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上述信息进行甑别。但是,因为甑别成本相对高昂,而监管当局受限于监管资源和监管成本的约束,并不能够完全彻底地对此进行清理。所以,商业银行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通过这种合法方式掩盖经营信息,逃避监管的。如此一来,我国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在某种意义上,就不仅不具备发达金融市场上的信贷资产转让的积极功能,相反异化为合法逃避监管的工具。
四、异化的原因
我国目前正面临加大金融对外开放的紧迫进程中,同时形势要求监管当局鼓励中国银行业加大创新力度,提高竞争能力。所以,面对这种异化,我们不能够以“一刀切”的方式叫停。但是,也不能够对此视若无睹。从金融环境进行深入分析,并找出合适的“药方”才是上上之选。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极为重要的结论:在中国目前的金融制度环境、市场环境之下,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没有足够的“消费者剩余”供商业银行获取,而规避监管成为信贷资产转让的根本动力。
从金融基本制度环境看,商业银行的激励约束机制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因为无论是国有银行还是股份制商业银行,银行经营者一方面要面临追求短期受益的所有者的压力,比如国家财政增加收入的压力和股东每年分红的压力;另一方面,政企没有在根本意义上完全分开,政府干预金融的现象虽然有在最近几年有明显好转,但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银行经营者在某些情况下,要考虑政府当期的一些特殊要求。但是政府的这些要求并不一定完全与银行长期经营战略在时间轨迹上趋同,有时甚至明显背反。再则,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标准意义上的银行家市场,应行经营者面临的不是市场化的约束,其准入与身价不是由市场确定,相反银行经营者面临的只有法律的约束和监管当局的行政约束。特别是在经济市场化转轨进程中,金融法规与监管框架都处在不停的剧烈变化之中,银行经营者难以形成长期的预期,自然其行为就难以长期化。在行为短期化的基本背景时,银行经营者的行为会发生明显的变异,突出体现在并不关心银行未来的长远发展,而是特别关注银行当期在同业中和监管标者评判中所处的位置,以及银行每年的盈利多少。我们可以预测,凡是能够改善这几项指标的政策,银行会充分利用;相反,对于恶化这几项指标的政策,银行会尽量规避。从金融市场环境看,目前我国不同商业银行对同一笔或一组信贷资产主观评价的差异并不大,自然,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获取信贷合约“消费者剩余”的可能性并不大。
第一,我国利率没有市场化,而利率浮动范围差别不大。这限制了各个银行充分发挥各自管理不同资产的比较优势,进行获利的能力。于是,我国不同商业银行对同一笔或一组信贷资产定价的差异很小,各家银行都没有为获利目的进行资产转让的交易价值空间。价格管制导致了消费者剩余“租值”的耗散,在此也许获得了另外的例证。
第二,风险评价粗放,差异不大,各家银行缺乏对某一类资产进行专业化管理获利的能力空间。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银行业目前还处在“跑马圈地”的阶段,各家银行还在以扩张市场份额为核心进行运作。信贷资产管理能力的深度提升,银行经营的集约化,精细化还没有提高到应有的议事日程上来。对于风险管理,核心也就仅仅是应对监管当局的监管,消解因风险过高带来的监管当局对于该银行发展强加的外部约束。真正为了银行长远健康发展,而强化风险管理的内在动力还明显不足。这样一来,各个银行对于风险管理就显得比较粗放。突出表现在贷款风险分类比较松,没有专门的独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而已有的风险管理部门更注重于不良贷款的清收,而不是对于全部信贷资产的全面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的粗放,使得银行之间对于同一笔或一类信贷资产的风险评价没有太多的本质性差异,自然,他们对于该笔资产的评价差异不会出现太多的差异。当然,不存在他们在承担这些资产转让带来的交易成本之后还能够获益的风险定价空间。从此也可以看出,如果我国银行业经营的根本态势不发生改变,即使利率市场化成为现实,我们也不能够奢望标准意义上的信贷资产转让能够顺利出现。
第三,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和经济格局,促成了银行经营战略的同质性,阻碍了银行对信贷资产实行差别化管理的努力余地。中国银行发展的多元化,差别化可以说是监管当局梦寐以求的。为此,监管当局也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实际情况并不理想。一个典型的例证就是,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拼命突破区域限制,成为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正全力以赴,要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正一心谋求成为城市商业银行。金融差别化,并没有成为商业银行的追求。相反努力扩大势力范围,获取一切可能的客户资源正成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一种时尚和目标。这样就导致了,我国每一家银行都努力做所有的银行业务,而所有的银行都在相同的业务领域进行残酷的“搏杀”。于是乎,银行之间的个性化服务,差别化服务都成为服务于该“搏杀”的工具。当然,这种情况并不非不理性。因为,我国目前的人均GDP还在1000美元左右,而在收入差距不断加大的背景下,能够为金融服务提供盈利空间的潜在客户是相对集中的。目前企业征信体系不完备,个人征信体系又相对缺失,更加大了金融服务的风险和成本。所以,各家银行就努力争取相同的高端客户,互挖墙脚,进而业务趋同。遗憾的是,这种合乎个体理性的行为,一方面降低了我国银行业综合竞争力,另一方面弱化了银行真正进行差别化服务的努力。在此,合符逻辑的结论自然就是,银行不会主动出让某一类优良信贷资产,也不会在没有额外补偿的前提下受让某一类高风险不良信贷资产。
总而言之,我国银行利用资产转让业务修改非现场指标,合法逃避监管,正是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核心要义之所在。而监管当局批准此项业务时,所希望的银行优化资产组合、改善银行流动性、提高银行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等最多只是副产品。
五、对金融监管的启示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矛盾的两方面:一方面,监管当局出于良好愿望,自觉的启动和放开了资产转让业务;另一方面,资产转让业务“理性”的异化导致非现场监管部分失效。这其实是目前中国监管面临双重目标的典型表现。这个双重目标就是:中国的金融监管不仅仅要负责金融的规范;还要促进金融发展。而在某一个特定的时期内,同时满足规范和发展的双重目标,是非常矛盾的。因为规范意味着对己有的监管制度的认同和毫不动摇地执行;而发展意味着商业银行某一些突破现有规则和制度的行为应该也必须得到认可。
更进一步说,这其实是在考验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艺术和水平。因为我国目前金融发展处于低水平,又立即要面临残酷的国际竞争,低速发展都不行,不发展就更行不通。但是,经过10多年的发展,在目前的层次上,不规范很容易导致恶性竞争;再加之,由于各种原因,我国金融业已经承受了较多的金融风险,商业银行没有太多的能力承担试错成本。所以,规范,尤其是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规范,避免银行发展落入低效率“纳什均衡”陷阱是监管当局必须面临的现实。
这样看来,我国的金融监管必须坚持双重发展理念。一方面,要以促进中国金融发展为己任;另一方面,在监管中,对于发展中的新问题,要通过发展监管技术和模式的监管发展理念来解决,要主动的促进中国监管事业的发展,使其适应金融发展的形势。决不能受限于监管技术和水平而让金融业“削足适履”。
要促进中国金融发展,必须改变中国金融的制度环境,改善中国金融的市场环境。如果不改变中国金融的制度环境,中国金融的发展可能走上畸形发展的道路,在某种程度上沦为少部分人和地区获取资源的便捷手段,而对改进中国金融业的水平就不会取得应有的效果。如果不改变中国金融的市场环境,中国金融的发展,将更多的变为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业务范围趋同,金融服务的对象一致,对一部分需求主体金融产品供给过剩,对另外一部分需求主体金融产品供给严重不足,进而出现金融业整体面临“有效需求”不足的发展困境。这就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必须站在更为宏观的高度,审视金融业的发展态势、方向,以及金融与经济的适配程度,联合和整合有效的资源,通过有效的监管促进金融的纵深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胡美军.中国金融监管的困境解读[J]上海金融研究,2001(6).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诸多的配套措施,其中,金融服务、资金支持、机构改革、产品开发等是农村金融改革的关键。当前,制约建立新型农村金融体系的一些突出问题不容忽视。
(一)农村资金供求失衡
一方面,资金需求旺盛。随着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呈现刚性增长态势;另一方面,资金外流严重,信贷资金流向、流量发生了新的变化。因此,农村经济对信贷资金需求量的刚性增加趋势与农村资金外流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
(二)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职能发挥不充分
支持“三农”除需要财政资金的投入以外,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发挥其特有的扶持功能。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政策性金融功能缺位,制约了金融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目前仅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信贷服务,基本上只负责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其他政策性业务,如支持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功能并没有有效运作起来,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乏力。
(三)农村信用社孤军作战,力量不足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不可持续的现象: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撤并、重组,形成了农村金融服务的盲区。
(四)民间借贷活跃,但缺乏规范
长期以来,由于体制内金融服务严重不足,造成体制外民间金融包括高利贷行为兴起。由于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民间借贷良莠不齐,纠纷频发,矛盾四起,增加了农民债务负担和农村金融风险。
(五)金融创新和服务滞后
近年来,随着农村工商业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要求趋向多样化。但是大多数农村金融部门仍沿用传统金融服务手段,金融业务仍然以传统的存、贷、汇为主,缺少信贷服务品种创新,已不能完全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总的来说,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改变当前农村金融的非均衡状态,形成农村金融均衡发展的态势。其要点可以归结为形成高效稳健的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机制,形成充满活力的农村金融竞争机制,形成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建设新型的农村金融体系
推动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形成健康、高效、竞争适度,“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保证“三农”资金投入,切实提高金融服务于“三农”的水平,规范民间金融,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促进农民增收,最终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农村金融体系改革是科学发展观在农村金融中的实现途径,具体思路应当是,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加强农村信贷政策服务引导和金融监管,规范发展适应农村特点的金融组织,健全农村金融市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强化政策性农村金融,引导商业性农村金融,创建农村小额信贷组织,促进农村金融组织机构、运行机制、产权方式的有机结合,以此转变农业增长方式,落实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
(一)进一步推动农业发展银行在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基础上拓展开发性金融业务
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在国家财政投入有限的前提下,迫切需要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控制风险的同时,拓宽信贷支持领域,加大信贷投入力度。农业发展银行应当健全和完善政策性金融功能,继续支持国家粮棉油储备体系建设,履行为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等政策性业务,在加强粮油贷款营销和管理的同时,整合政策性金融业务,创新信贷服务,改进经营方式,拓展新的业务,开办农村综合开发、农村基本建设和扶贫等贷款业务,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等纳入支持范围,拓展对农业、农村的服务范围,增加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贷款等开发性金融业务。
(二)发挥商业银行的金融支持作用
目前工行、中行、建行已经逐步撤出农村领域,农业银行成为我国商业银行在农村领域的主要力量。在新的历史时期和市场条件下,应当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优势,将农业银行定位于服务农业的专业银行。一是分拆机构,形成集团控股模式,巩固和稳定县域农业银行分支机构,以资本为纽带发挥系统优势,给予县级金融机构更大的自,扩大基层机构的信贷权限,增强其融资功能。二是明确要求其在农村吸收资金的60%用于发放农业贷款。三是充分考虑不同地区间的差异性,制定更加符合基层实际的信贷管理方案和信贷政策。四是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重点支持农业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新型发展模式,逐步提高涉农贷款的总量和占比。
(三)继续深化农信社改革
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一是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贷款审批、利率定价、风险防范和内部财务等内控制度,建立动态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良性的运作方式。二是建立健全不同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下的法人治理结构,理顺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有效管理、相互制衡的运作机制。三是实施有效监管,强化股东和社员风险、股权意识,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建立监管部门交流和协调机制,构建有效监管网络,对出现问题的信用社,要启动限制分配分红、差别准备金率、限制或停止部分业务等及时校正机制,防止农村信用社在人民银行票据兑付后走下坡路。四是控制改革后的新风险,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农村信用社应当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牢固树立为“三农”服务的宗旨,拓宽服务领域,改善服务方式,增加服务品种,增强服务功能。
(四)稳妥推进商业性可持续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额信贷对农村金融改革具有关键意义。除了继续办好农村信用社现有的小额贷款业务之外,应当鼓励和培育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大力发展非政府专业小额贷款机构。对于以资本金或借入资金放贷、不吸收存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由监管部门实行备案制管理,重点监控其资金来源,防止吸收储蓄,演变为变相吸收存款。小额贷款组织应遵循商业可持续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明确战略目标,完善业务体系,强化人力资源建设。政府应当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在严厉打击高利贷和金融欺诈等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在农村金融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有效发挥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作用。同时,要解放思想,鼓励设立民营性质的社区银行,允许私有资本、外资和国际组织参股。
【摘 要】随着我国按照国际规则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在我国迅速发展,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对其实行审慎监管十分必要。本文根据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现状的分析,指出现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外资银行 银行监管 对策
一、对外资银行实施监管的意义
银行监管,是经济金融监管的一个分支,是由中央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其能否稳健运行关系该国的经济、政治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银行监管受到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普遍重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纷纷根据本国银行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本国范围内的银行实行严格的监管。这里当然也包括该国境内的外资银行。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金融市场的界限越见模糊,外资银行大量存在于各国金融领域,它的高速发展给该国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各国不得不加强对它的监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完备的外资银行监管理论体系。各国的外资银行监管实践仍依靠原有监管理论体系的指导。对此,作者认为,外资银行本是银行,对其监管的区别主要来自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而监管理论对它是完全适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国尚属发展中国家,对发展迅速、影响日益扩大的外资银行实行审慎的监管,能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保证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特点
(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截至2007年10月,我国已有外资独资银行20家;中外合资银行3家;另有72家外国银行设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国银行设立了241家代表处。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批准汇丰、渣打、花旗等21家外资银行将在华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注:法人银行在业务范围、税收等方面享有优惠。外资银行随时可转为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现已具有相当规模。
(二)外资银行的发展特点
1.外资银行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不断扩大。2006年12月11日,我国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不再受到行业和地域限制。外资银行发展进入加速阶段。依托成熟的市场营销策略,外资银行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2.外资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随着外资银行逐步熟悉我国市场规则,其经营状况日趋稳定,市场份额逐步恢复,盈利能力稳步提高,资产总额持续增加,仅2002年至2004年就从3330.5亿元增至5159.95亿元,占我国银行业资产的1.8%。
3.参股中资银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指引下,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速度不断加快。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一是出于对长期经营战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资银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网点设置完善之利,绕开各类限制,快速进入零售市场。如花旗银行和浦发行联手推出的花旗参与管理和技术合作的双币种信用卡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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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中的问题
(一)监管法规不健全
监管的有效性依赖于监管的法制化,而我国的金融立法严重滞后。引进外资银行已近20年,却无一部约束外资银行的专门法律。这使外资银行有机会利用法律漏洞规避监管,严重影响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效力。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弥补了这些漏洞,但相关法规的健全工作远未完成。
(二)监管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还停留在传统“经验式”管理阶段。主要实行报送稽核。监管部门对各外资银行报送的报表、材料进行全面分析,以确认其经营的合规性。而对于外资银行运营的风险性监管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监管资源严重不足
由于外资银行的开放性比较强,对其的监管需要高质量的资源。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在资源方面相对缺乏。包括监管人员、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不足。在监管人员方面,表现为量不足、质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认证制度和后续教育系统。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在监管信息流程上,表现为低效率性。金融监管当局与相关机构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
当今世界金融体系间的跨国联系不断加大,仅在某一国范围内考察金融监管问题已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与各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以协调监管措施,降低共同面临风险。而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再这一方面尚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四、对改进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建议
(一)健全监管法制
要加强外资银行监管,我国就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参照国际公认的准则(如巴塞尔协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监管法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资银行法。从法制角度,规范外资银行的行为,授予监管机构足够的权利,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二)多元化监管方法和手段
当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单一,落后,主要是现场与非现场监管,而且两者缺乏衔接。因此,必须使监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监管手段向经济性、法律性监管手段转变,充分实施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审慎监管会议、三方会议等多样化监管手段。
(三)健全风险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多停留在合规性监管层面,而忽视了风险性监管。我国应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标准,制定严格、周密的风险监管体系,将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纳入监管,保证全面、客观、合理的实施监管。
(四)建立监管人才培养和认证机制
加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要依赖大量专门人才,监管当局应主导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和认证体系。可邀请高校等研究机构参与其中,确保培养认证机制的专业性。
(五)加强信息交流,与各国监管机构坚强合作
为了应对各国金融体系相互联系不断加强的现状,我国监管当局应主动同各国监管机构建立长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以协调各国监管手段,降低共同面临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程芳,李仲明.银行业全面开放下外资银行的监管问题[J].甘肃金融,2007,(6).
[2]耿明英.对在华外资银行不同商业存在形式下的监管探讨[J].武汉金融,2008,(4).
[3]邓静.如何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J].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6,(10).
论文关键词:宏观;审慎监管;货币政策;调控
0 导语
为了保证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安全、稳定与效率,客观上需要建设审慎的金融监管体系。审慎的金融监管体系不否认金融监管,而是要加强金融监管,这种监管是建立在对尊重市场自主权的基础之上,是一种审慎的监管。同时要求有更为深入广泛的金融监管体系,这个体系应更多的从宏观角度对金融进行管理,尊重市场的调节和金融体系的效率,对市场的不完备进行补充。
1 金融危机与宏观审慎监管的提出
1.1 金融危机的爆发及原因评析
2007年引爆于美国的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债券市场危机持续升级,影响逐渐加剧,最终演变成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表面上看,此次危机爆发于金融体系最完善、金融创新最前沿以及金融理论和人才最丰富发达国家——美国,而且起端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债券市场这一金融创新领域。危机似乎不同于八、九十年代爆发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主要集中在货币和银行的危机。然而,imf前首席经济学家罗格夫等人根据有关金融危机的标准研究,通过将此次危机的资产价格、增长和政府债务等指标同二战以来发生的重大金融危机进行一系列对比,研究结果表明此次危机和以往的危机并无本质差别。
但是在客观忽略资产价格泡沫极度膨胀的通货膨胀目标制的宏观经济理论,以及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微观审慎监管理论的指导下,形成的忽略金融监管的宏观政策框架,必然催生资产价格泡沫,积聚系统性风险,在金融体系内埋下重大隐患。泡沫一旦破灭,积聚的风险迅速释放,最终演变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给实体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
1.2 宏观审慎监管的提出
危机爆发后,国际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金融监管进行了深刻反思。为维护金融稳定,金融监管变革在所难免。综合g20、fsb、bis和imf报告文件来看,金融监管改革目的是保证金融稳定,防止类似的危机的冲击,预防系统性风险。
改革主要集中在六大块:
(1)增加资本和提高资本质量,同时改善流动性和缓冲机制,缓解资本监管顺周期性。
(2)改革薪酬制度,维护金融稳定。
(3)增强会计准则实效性。
(4)改善场外衍生品交易市场。
(5)对具有系统性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妥善处置。
(6)加强全球金融监管合作,强化遵循统一监管标准。其他方面还包括对冲基金、信用评级公司和证券化等方面的监管和改革。部分改革已在逐渐付诸行动并进行了效果评估,有些改革尚处在讨论和研究阶段,监管改革的机遇与挑战并存。
当然,以往的微观审慎监管对于保证单一机构安全,从而保护金融消费者(存款者和投资者)的利益有着积极意义。但是由于微观监管的固有弱点表明了其不仅强化了顺周期性并且未能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在保证单个金融机构安全的同时却有可能最终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因而需要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提出已久,地位也随着此次危机的爆发显著上升。“宏观审慎监管”目前尚无明确定义。据已有的文献来看,宏观审慎监管主要是相对“微观审慎监管”而言,金融监管当局从金融体系而非单一机构的角度实施监管,降低金融危机发生的概念,维护金融稳定,密切关注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宏观审慎监管同微观审慎监管在监管目标、最终目标、风险性质的对待、机构间风险暴露相关性的重要性和审慎控制的实现方式上都有着本质区别。
当前,金融监管改革依然处在成型阶段。为维护金融稳定,总的改革趋势将向立足于微观审慎监管的宏观审慎监管模式的方向发展。其主要的新特征将体现在逆周期性监管政策工具的选用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
2 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不足与改良
2.1 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系的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也在不断变革。总得来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84年至1992年的统一监管体制时期,人民银行履行统一监管职能。
第二阶段为统一监管向分业监管的过渡时期。1992年10月证监会的成立标志分业监管的开始,1998年保监会的成立标志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明确分工,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初步形成。
第三阶段为1998年后的分业监管体制时期。
其中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一行三会”为基本格局的金融监管体系最终形成,即分业多头监管的格局形成。为加强协调沟通、信息共享,形成安全有效的监管网络,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被引入。2004年三会签署了《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在明确各自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经常联席会机制。然而监管联席会已长时间没召开,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目前主要由一位国务院副总理定期召开金融旬会来加强监管政策协调。
2.2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不足
尽管我国目前分业监管有利于提升监管专业化水平,有效防止了金融风险传染效应,但如同大部分分业监管模式一样,我国当前的监管体系存在不足。钱小安认为我国监管体系不足体现在监管重复与监管空缺并存、监管资源配置低效、监管协调机制较弱等方面。根据引发此次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方面的缺失,从宏观审慎监管角度来看,我国金融体系存在三大方面的不足。
首先,缺乏稳健的宏观审慎分析平台。系统性风险的有效防范,必然需要对金融体系的数据信息进行整合、分析、检测和评估,发现金融系统不稳定性的来源,发出风险警示。这就需要一个专门的分析平台,一方面整合各微观部门的信息数据,另一方面同时整合分析宏观部门和微观部门的信息数据。而目前,我国并没有搭建这样一个平台。
其次,系统性风险防范不足,存在监管盲区。此次金融危机表明,由于缺乏对具有系统性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集团)有效监管,致使这些金融机构过度承担风险,最终加剧金融危机程度。
最后,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不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需要先进监管理念的同时,还需要有效的完备的金融监管政策工具。而无论是在时间维度上的逆周期监管政策,还是在行业维度上的对系统性风险的有效监控政策,我国都存在不足。
2.3 我国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构建
在前面的章节中我们分析提出了我国在金融监管上存在的不足,因此在我国未来的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中,我们要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总得来看,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有赖于宏观审慎分析平台的搭建、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完善以及组织合理安排下的政策协调机制健全。
首先,搭建宏观审慎分析平台,建立预警机制。宏观审慎分析平台的构建,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预警,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这一环节的构建大体可分为四步。首先确定平台,即明确微观和宏观数据整合分析的职能的具体承担部门,可以是“一行三会”当中一个也可以新建一个部门。其二,信息数据的收集和平台构建后,相关职能部门就得强化对系统性风险相关信息数据的收集和整理,特别加强微观和宏观数据的有效整合,全面掌控系统性风险变化趋势。其三,系统性风险评估体系的构建。即从金融体系宏观层面又从银行、证券和保险等行业微观层面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检测与评估,加大各行业微观层面风险评估对金融体系宏观层面风险评估的支持力度。
第二,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建立危机处理机制。从时间维度上说,我国应完善包括逆周期贷款损失拨备和逆周期的信贷政策等在内的各种逆周期监管政策机制。同时,要加强对杠杆倍数的检测,从微观和宏观角度有效控制金融体系的风险过度承担。完善相机抉择机制,有效避免危机扩大和扩散。从行业维度上说,要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监管立法,完善对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政策工具,有效监管金融创新、金融衍生产品。完善危机处理机制,设计多层次的应急处理监管政策工具。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最后,合理架构组织,健全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协调机制。组织结构铺排,各部门政策协调是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能否成功搭建的最关键因素。首先,系统性风险信息的获得、预警机制的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设定需要各部门明确职责并加强沟通协作。其二,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各部门的密切配合。组织架构设定对宏观审慎监管的效果有极大的影响。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中的组织安排,首先是确定宏观审慎分析平台,作为宏观审慎监管总的召集人;其次是三会要加强对各自监管行业的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结合意识;其三,要加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同宏观货币政策之间的协调;最后,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实施部门要加强同人民银行、财政部以及发改委等部门协调,制定科学的监管政策并有效执行,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维护宏观金融稳定。
3 宏观审慎监管与货币政策调控的联系
在金融监管中,有一项监管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即银行监管。这是由于:首先,银行业在金融体系占主体地位。其次,在各类金融机构中,银行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也是最容易引发金融危机的部门。因此,作为我国货币政策执行机构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必然在宏观的金融监管中占据极其重要的作用。
而在新的金融机制改革中,基于对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要求,必然要改革在此前大行其道的硬约束监管机制。但在当前的新的金融运作形势下,对于资金的过于严格的监管可能会导致雁行的信贷减少,进而导致整个社会总投资的下降,这自然不是金融监管希望的结果。
但是在新的宏观审慎的监管机制下,政府实行货币调控政策则可以利用这样较为完整系统的机制来进行整体的调控,不仅可以提高货币政策在有效引导国民经济向更好的发展方向上进步,还可以在这一较为拔高的视角上有效的规避一些金融风险,更加有效的将我国经济引导至又好又快发展的康庄大道!
4 结语
一、建立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框架分析
(一)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制度缺陷
1.有效银行监管的基础没有建立起来,缺乏社会联合防范机制。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缺乏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导致下级行经营者强化内部控制的激励不足。同时,作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重要内容的稽核监督体系隶属于各级行经营者,没有有效独立出来,其监督职能也容易流于形式。由于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导致有效银行监管的基础薄弱,中央银行忙于外部监管,其结果,往往是投入了很多人力和精力,但监管效果不明显。此外,社会信用秩序不健全,地方政府行政干预金融运行的问题仍然存在,金融机构恶性竞争多,规范化的金融互律机制不健全,一个地方政府关心和支持、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力量参与监管的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
2.缺乏一整套系统性的风险预警、处置、缓冲、补救机制。金融监管没有形成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缺乏早期预警和早期控制,监管信息没有有效利用,风险防范工作忙于事后“救火”;在当前机构市场退出主要采取撤销(关闭)和破产等方式的情况下,稳定的市场退出和保障机制(包括存款保险制度和完善的破产关闭程序等)没有建立起来,导致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不得不由政府和中央银行采取行政性的手段加以解决,国家财政和中央银行为此投入了大量资金,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稳定的因素。总体而言,系统化的事前预警、事中灵敏处置和缓冲化解、事后及时补救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不利于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3.基层中央银行尚缺乏一套科学严密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方法,监管工作具有被动性,监管权威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由于商业银行报送数据可用性较差,中央银行非现场监管体系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现代监管方法体系没有建立起来。从现场监管情况看,检查走过场、应付上级行任务、工作主动性差等现象仍然存在。同时,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未达到监管标准和违规违章的机构和人员,有的没有依法严肃处理,监管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降低了金融监管的严肃性和中央银行的监管权威。
4.金融监管存在分散性或孤立性问题,系统性和持续性监管不到位。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仍然是分层监管,没有实现按法人的集中监管,无法全面系统掌握金融机构经营的整体情况;人民银行内部监管职能分散,监管工作孤立,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合力监管工作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同时,监管内容不全面,监管手段在许多方面仍然停留于手工操作,监管标准随意,监管操作规范化、法制化程度不够,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监管、并表监管等持续性监管手段没有建立起来,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无法实现对金融机构的全过程系统监管。另外,分业监管使各监管机构自成系统,缺乏配合,存在监管工作漏洞,出现分业监管与跨业违规经营的矛盾。
5.金融监管的核心仍然停留在合规性监管。我国金融监管仍然把重点放在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上,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未全面展开,对市场退出前的监管基本空白。在现行监管中存在着重审批、轻管理,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重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等问题。
(二)建立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
建立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包括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体系、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金融业行业自律体系、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四个层次。
1.人民银行监管体系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金融监管职能是一种政府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金融业行政主管机关。因此,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体系理当成为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其内容包括:(1)人民银行内部各层次、各部门之间的职责明确、纵横结合的合力监管组织体系;(2)过程连续、衔接有序、运作规范、方法科学的现代化金融监管操作体系;(3)内容可靠、传递及时、部门共享、目标明确的金融监管信息体系;(4)预警超前、处置快捷、灵敏有效的系统化风险防范控制体系;(5)以风险防范为核心的金融监管指标体系,等等。
2.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如前所述,现代金融监管体系重视发挥市场约束的作用,而市场约束依赖于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其中,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或者所有者对银行的监督约束体系以及由此形成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称之为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是在信息充分披露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实现自我约束的保证,因而是市场约束的实质。因此,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是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要求加强所有者或上级行对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职能。因为,所有者或上级行对金融机构负有监管责任。总分银行体制下,分支行是总行或上级行的派出机构,在总行或上级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不是独立的责任和风险承担主体。总行或上级行作为分支行的所有者,必然负有监管责任。
3.金融业行业自律体系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补充。行业自律是指各类金融机构通过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等自律性组织进行的自我监督、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金融同业协会在维护金融秩序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补充。x=B.TJ!N+~z{t[+ef8elG,;=7旅游管理论文EC?2sy(,fe_ei29=sH
4.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环境保障。金融活动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诱发金融风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没有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参与是不可能的。以各级地方政府为核心,包括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新闻宣传部门、会计或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广大社会公众等在内的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构成有效银行监管的外部环境。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是建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环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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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对策研究
(一)建立中央银行有效金融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其监管的核心作用
1.合理划分职责,强化合力监管,努力构建监管与再监管相结合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一是建立职责明确的纵向组织体系。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根据本辖区情况,建立和健全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三级监管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监管、部门落实、责任到人”的工作制度,合理划分各级行的监管职责,使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纵向监管组织体系中,要逐步实现监管操作与监管政策制定的分离,合理进行监管分工,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二是建立合力监管的横向组织体系。建立人民银行横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核心是建立以金融监管职能部门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职责明确、部门联动的合力监管工作体系,达到金融监管的及时性、全面性和有效性。要探索建立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和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促进部门间的协调,使之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是各级行金融监管核心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协调各监管部门的业务,就共同的监管事项制定统一规划;根据辖区风险情况和监管实际,制定监管政策;负责创建金融安全区;与政府及其各部门、保监会、证监会联系沟通信息。成员由行长、分管副行长以及金融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在领导协调小组下,由分管行长协调监督各相关处(科)室,形成从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分管行长、部门负责人至具体责任人的四级组织体系。工作会议制度采取定期会议制度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两种形式。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要通过协调会议,建立起人民银行内部各部门在监管操作和监管政策两个层次上的协调机制。同时,要结合完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共享制度,建立监管工作流程等,进一步探索建立人民银行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合力监管工作机制。三是积极探索建立对监管部门和人员的再监管机制,切实防范监管工作中的道德风险。要建立监管业绩考核制度.结合年度考核、年度评优,加强对监管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建立金融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监管失误或监管不力导致金融风险事件发生的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罚。进一步健全对监管人员的社会举报制度,对被举报部门和人员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为促进监管部门加强金融监管,提高监管积极性,可以依据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对人民银行分支行及其各监管部门进行责任考核。
2.建立和完善系统连续、衔接有序的全过程监管操作流程,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电子化。要通过建立全过程的监管操作流程体系,真正使金融监管成为一个由市场准入、日常营运、风险防范与控制、跟踪监控和市场退出等各要素和环节构成的系统、连续、完整、循环的过程。建立监管操作流程,要在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内部各岗位之间做到工作衔接有序、运作规范、职责分明,使各环节能够自动配合、自动运行。
在监管操作的各环节上,要注意建立规范化的监管操作文本规范。金融监管文书体系包括:(1)《金融监管操作手册》。内容包括监管组织体系、监管职责、监管流程、操作方法等。(2)非现场分析报告和现场检查报告。(3)金融监管报告。同时,适应金融电子化、网络化发展趋势的要求,要不断加强监管操作的计算机软件开发,逐步实现监管操作的电子化和网络化,提高金融监管效率。要加强计算机安全管理,为金融监管提供安全的现代化的技术保障。
3.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金融监管数据库,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在风险预警中的基础性作用。一是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要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对不同的监管对象建立不同的预警指标体系。对于政策性银行,重点监测信贷资产质量;对作为非法人机构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重点监测信贷投向和资产质量、流动性、效益性,不考虑资本充足性指标;对法人机构包括城乡信用社实行全面监测;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重点监测风险性和合规性指标。非现场监管部门要采用一定的分析方法,如水平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同业分析法等,对上述指标进行单一和组合分析,并根据预警指标在不同的变化区间所预示的风险状况,对金融机构的风险作出评价,判断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要探索建立金融分析师制度,实现非现场监管分析预警的专业化,为金融监管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二是建立金融监管数据库。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的作用,必须建立金融监管数据库。监管数据库是风险预警、处置、补救等风险防范体系的前提,是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基础。建立科学的金融监管数据库,必须实现预警指标的数据采集、汇总、加工、传递的电子化、网络化。金融监管数据库要在金融统计数据库的基础上,按金融监管预警指标体系的内容需要建立,由金融统计部门负责建设。条件成熟后,连通人民银行监管数据库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数据库,使人民银行能够调阅金融机构主要业务数据,从而可以更加科学准确地分析、评价金融机构经营情况,使风险预警更加客观。三是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实性责任追究制度。为确保监管数据真实可靠,要建立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实性责任追究制度。金融机构必须按人民银行的要求报送有关报表、报告,对人民银行要求披露的信息,必须按要求披露。主要签字负责人对有关报告、报表以及其他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人民银行发现虚假行为,要追究签字负责人责任。4.建立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统一的监管方法体系,实现金融监管的持续性、计划性、超前性。非现场监管为现场监管提供分层次的早期预警信号,现场监管据以制定检查计划,采取层次不同的检查措施。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辅相承,互为补充。非现场监管部门根据金融监管预警指标体系和其他信息,从资产安全性、流动性、资本充足性、效益性等,对金融机构风险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监测,作出评价,提出预警报告,传递给相应的专业监管部门。专业监管部门根据专项检查方案和非现场监管部门的初步评价和风险信号,通过质询、谈话、现场检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手段,对风险进行确认核实。同时,结合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市场风险水平等的分析评价,对金融机构进行综合分析预警,提出整改措施。要强化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的目的、范围和重点,对金融机构开展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常规检查或非常规检查。全面现场检查要涵盖被检查金融机构的各项主要业务和风险,以及管理内控的各个领域,要对金融机构的总体经营和风险状况作出判断。专项检查要针对金融机构的一项业务或几项业务进行重点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对金融机构的常规性全面检查应定期进行;非常规或专项检查的频率视具体情况而定。对关注的高风险或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应更高。同时,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监管人员要注重与金融机构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要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监管工作制度,要建立跟踪监控工作制度,要强化对法人金融机构的并表监管和集中监管,逐步克服当前分层监管工作中因“各管一段”所带来的监管信息零散或者不综合的问题。
5.建立灵敏快捷的系统性风险防范控制体系,按分类处置原则,有效防范化解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金融风险。在建立前面所述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风险预警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信号传导和风险控制处置体系。监管部门要在风险综合预警后,及时发出风险警报。对一般问题警报,应采取巩固性或改善性措施,包括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某一业务领域的风险控制,纠正违规行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业务结构及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比例等,由专业监管部门监督金融机构执行。所采取的监管行动可以是非正式的,包括向金融机构发出信函、备忘录和协约等,指出问题所在,提出整改措施或要求。如果信函或者备忘录没有产生明显效果,特别是银行管理层未给予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可以采取正式的监管行动,包括正式签发停止办理有关业务的命令,要求其立即增加资本、调整主要负责人等。对重大问题警报,要区别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救措施。包括重组,政府出资,动用存款准备金,资金拆借,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人民银行接管。二是市场退出。包括兼并或收购,行政关闭、破产。
6.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共享制度,努力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是持续性监管的基础,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要在完善金融监管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内容包括:非现场监管的报表、报告资料;现场检查报告和处罚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档案,其中包括有关部门的处罚记录;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有关资料;金融监管报告。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金融监管提供连续、系统、动态的信息服务;通过信息共享制度,节省各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监管信息系统实行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重要监管信息实行集中管理。监管职能部门和监管员对所辖业务资料进行分散管理。有关信息管理责任人员对金融监管的有关政策规定、领导批示、重要调研报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档案、市场准入监管资料、有关数据,均应科学分类,建档保存。原件需送出的,应复印保存(规定不易保存的除外)。必须注重监管资料的积累,保持监管资料的历史连续性。各类信息资料应统一口径,实行电子化、网络化管理。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凡是经过正当途径、手续齐备的,需要调阅有关监管资料,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协助,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
要注重建立各职能部门之间协调通畅的信息传递渠道。各监管部门之间要在监管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就市场准入、日常营运和市场退出监管的情况互通信息,就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对策,将有关信息传递给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7.建立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制定年度金融监管规划,努力提高金融运行质量。金融监管指标应根据辖区金融风险情况,按“立足现状、区别对待、简单明确、突出重点、全面实用”的原则设立。监管部门要根据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制定年度金融监管规划。要根据上年度金融监管指标完成情况,确定本年度金融监管指标值,作为本年度金融监管工作目标。监管部门根据监管目标,制定本年度监管措施规划,根据规划展开本年度金融监管。
(二)建立以央行监管促进、所有者责任追究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监督体系,夯实中央银行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
如前所述,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自我约束能力差严重制约了中央银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必须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监督体系建设。要通过建立中央银行监管促进和所有者责任追究等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治理体系,以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促进金融机构内部监管职能发挥。
1.建立对金融机构内控监测制度和备案制度。细化金融机构内控指标体系,包括重要单证印鉴保管制度、岗位牵制制度、内部操作规程科学性、结算纪律、贷款审批程序、财务管理制度、“三防一保”措施、内部审汁稽核制度以及内控组织体系严密性等。依据细化指标,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督促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同时,建立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备案制度,金融机构实施新的内控制度必须事先报人民银行同意。
2.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机构的上级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金融机构的双重处罚制度。即在对有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对有问题金融机构上级行进行处罚,追究其监督不力的责任,以此增强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执行人民银行监管制度的信号传导,增强对下级行的监督约束力度。
如前所述,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自我约束能力差严重制约了中央银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必须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监督体系建设。要通过建立中央银行监管促进和所有者责任追究等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治理体系,以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促进金融机构内部监管职能发挥。
1.建立对金融机构内控监测制度和备案制度。细化金融机构内控指标体系,包括重要单证印鉴保管制度、岗位牵制制度、内部操作规程科学性、结算纪律、贷款审批程序、财务管理制度、“三防一保”措施、内部审汁稽核制度以及内控组织体系严密性等。依据细化指标,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督促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同时,建立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备案制度,金融机构实施新的内控制度必须事先报人民银行同意。
2.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机构的上级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金融机构的双重处罚制度。即在对有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对有问题金融机构上级行进行处罚,追究其监督不力的责任,以此增强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执行人民银行监管制度的信号传导,增强对下级行的监督约束力度。
如前所述,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自我约束能力差严重制约了中央银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必须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监督体系建设。要通过建立中央银行监管促进和所有者责任追究等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治理体系,以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促进金融机构内部监管职能发挥。
1.建立对金融机构内控监测制度和备案制度。细化金融机构内控指标体系,包括重要单证印鉴保管制度、岗位牵制制度、内部操作规程科学性、结算纪律、贷款审批程序、财务管理制度、“三防一保”措施、内部审汁稽核制度以及内控组织体系严密性等。依据细化指标,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督促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同时,建立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备案制度,金融机构实施新的内控制度必须事先报人民银行同意。
2.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机构的上级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金融机构的双重处罚制度。即在对有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对有问题金融机构上级行进行处罚,追究其监督不力的责任,以此增强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执行人民银行监管制度的信号传导,增强对下级行的监督约束力度。
3.建立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核通报制度。人民银行每年要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遵纪守法、金融违规行为及其处罚、个人处罚记录、个人素质等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通报金融机构的上级行或其股东、董事会,使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能够被其上级行或所有者所了解,以强化监督约束。
4.建立金融机构违规责任人处分建议制度。对金融机构违规责任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外,记入其任职资格档案。同时,对违规程度较重、尚不足以取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由监管部门起草《金融机构违规责任人处分建议书》,与纪检监察部门会签后,经行党委(组)讨论决定,由行长签发,送有关违规责任人的任用机关。同时,要求任用机关反馈处罚措施。
5.将商业银行各级行的内部监督体系独立出来。即在金融机构总行监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将金融机构各级行内部稽核部门分离出来,直接隶属于该审计委员会。各分支机构的内审或稽核人员由上一级内审或稽核委派,其人事关系不受分支行行长领导,工资待遇由上级行确定。在此基础上,建立内审或稽核人员的异地交流制度。
6.强化金融机构的市场信息披露,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金融机构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金融机构经营透明度,从而逐步强化债权人和股东单位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提高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能力。
(三)建立银行同业自律体系,强化金融机构的相互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
要在各省范围内分别成立银行同业协会,各地市分别成立,接受省协会指导。银行协会可以比照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形式建立。建立人民银行对同业协会指导监督关系。银行同业协会作为民间团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行政机关,对其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同业协会应积极监督、引导各会员单位遵守人民银行规章制度。人民银行对有关违规机构的行为及时通报同业协会,要求其监督解决。人民银行不干预同业协会正常的自律行为,但自律行为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或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时除外。同业协会的自律公约、规章应征求人民银行意见,接受人民银行指导。